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雅琪簡伶潔鄭苡宣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玉康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張鎧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玉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玉康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判決,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狀,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苡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