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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36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彥君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聖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聖杰如附表所示之虛擬資產應予扣押。

理由

一、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2、3項、第13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聖杰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本院審理中,已當庭表示願意將虛擬貨幣帳戶內所有的錢都還給被害人等語,此有本院庭訊筆錄可佐(本院卷一第422頁)。而本案各被害人匯入被告遠東商業銀行帳戶內之款項,由不詳詐欺集團操作轉以購買加密貨幣而存於被告向現代財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之加密貨幣錢包後陸續轉出,亦有現代財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被告虛擬資產資料可參(本院卷二第7至67頁)。目前被告名下虛擬資產之餘額如附表所列,就此部分虛擬資產屬被告本案之洗錢財物及犯罪所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得沒收之。為確保本案對於洗錢財物之沒收,爰裁定沒收如附表所示之虛擬資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書記官 林雅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虛擬資產帳號 虛擬資產種類及數額 1 張聖杰MAX帳號 20999.0000000顆USDT 2 張聖杰MAICOIN帳號 22275.0000000顆U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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