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陳靚蓉

  • 當事人
    陳耀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斌 (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2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耀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偽造之「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耀斌(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訴字678號判決確定)自民國113年3月11日前某日起, 參與黃建鑫、廖倉裕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甜甜」、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子兮」、「路緣」、「路遙知馬力」(老馬識途)、「柚子」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面交車手之工作。陳耀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月30日起,以LINE暱稱「緯城在線營業員」、「林可妍」與陳麗如聯繫,佯稱:可以投資「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麗如陷於錯誤,同意投資並交付投資款項,陳耀斌旋依「小甜甜」之指示,以「小甜甜」提供之QRcode前往便利超商列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所偽造,蓋有「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並在其上偽造經辦人「陳耀天」之署押後,於113年3月14日16時25分許,前往雲林縣○○鄉○○路00號建大輪胎公司莿桐廠前, 向陳麗如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持上開偽造之「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紙對陳麗如行使,用以表示「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陳耀天」向陳麗如收取50萬元投資款項之意思,足生損害於陳麗如。陳耀斌取款後,隨即依照「小甜甜」之指示,將款項放置指定地點,再由其他不詳身分之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拿取,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陳麗如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耀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9、14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麗如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1至5、13至17、55至64、71至75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8日刑紋字第1136086796號鑑定書(警卷第19至23頁)、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影本(警卷第85頁)、監視器畫面翻拍截圖(警卷第7至12頁)、刑案現場照片(警卷第27至43頁)、告訴人陳麗如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94至105頁)、告訴人陳麗如提出專案計劃協議書影本(警卷第87頁)、告訴人陳麗如提出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警卷第90頁)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科刑限制,以前置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為例,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其宣告刑受刑法第339條之4第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即有 期徒刑7年之限制,該條項之規定,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 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對法院之刑罰裁量權加以限制,已實質影響舊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16日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公布,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本案被告所涉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其「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上開說明,經綜合比 較新舊法罪刑相關規定後,本案被告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量刑範圍應為有期徒刑2月至7年,修正後之 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7年,自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冒用或虛捏他人名義,而製作該不實名義之文書為構成要件;又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其上偽造「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收款人「陳耀天」簽名並 按捺指印各1枚之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不問實際上 有無「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耀天」之存在,仍無礙於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被告陳耀斌於113年3月14日16時25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號建大輪胎公司莿桐廠前 向告訴人收取現金50萬元,並持上開偽造之「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紙對告訴人行 使,用以表示「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陳耀天」向告訴人收取50萬元投資款項之意,自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至偽造「緯城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陳耀天」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案參與詐欺告訴人犯行之人已達三人以上,起訴意旨認被告就詐欺取財部分僅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本院卷第138、148頁),無礙於被告訴訟上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與黃建鑫、廖倉裕、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甜甜」、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子兮」、「路緣」、「路遙知馬力」(老馬識途)、「柚子」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間,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並分別由LINE暱稱「緯城在線營業員」、「林可妍」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以投資「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同意投資並將投資款項交付被告,是被告與黃建鑫、廖倉裕、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甜甜」、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子兮」、「路緣」、「路遙知馬力」(老馬識途)、「柚子」、「緯城在線營業員」、「林可妍」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共同負責,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本件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因係屬一行為同 時觸犯不同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㈥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然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其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辯稱:於113年3月14日15時許在雲林縣○○鄉○○路00號建大輪胎公 司莿桐廠前向陳麗如收取50萬元現金的不是我,監視器畫面中的那個人不是我云云(偵卷第39、40頁),是被告本案所為,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取財犯罪近年甚為氾濫,並經立法者先後修正刑法之規定,增訂刑法第339條之 4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另制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使詐欺取財犯罪之法律效果較諸修正前為重,甚至使集團性、具有相當規模之詐欺取財犯行應適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規定,因而受更加嚴厲之制裁,以展現政府為降低或消弭集團性詐欺取財犯罪,並保障民眾之財產法益以維護社會治安之決心,且與國際上加強打擊、掃蕩集團性詐欺取財犯罪模式之趨勢接軌。考量被告行為時年齡為20歲,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貪圖一己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面交取款車手之工作,詐騙被害人金錢,顯然缺乏法治觀念,漠視他人財產權。衡量本案被告詐騙告訴人高達50萬元,且以詐欺集團利用集團間多人分工遂行犯罪之模式,刻意製造諸多成員間之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往上追緝,詐欺集團首腦繼續逍遙法外,而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無從追蹤最後去向,造成被害人財產無法追回及社會互信基礎破毀,衍生嚴重社會問題,尤其,我國近年來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行政機關投入大量成本宣導,民間金融機構亦戮力防範,迄今仍無法有效遏止詐欺集團此種加重詐欺犯罪類型。且被告犯後未能正視自己之錯誤行為,對於檢察官質疑何以「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上有被告指紋,仍矢口否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始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惟考量被告終能面對自己之責任,且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並已賠償18萬元,另並繳回本案犯罪所得2,000元,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經濟及 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51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被告提出其母之診斷證明書、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告訴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擔任面交取款車 手工作取得2,000元報酬,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述在 案(本院卷第140頁),此2,000元為被告擔任面交取款車手之犯罪所得,且被告已自動繳交,有匯款憑證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為憑,應予宣告沒收。 ㈡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偽造之「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目的在於取信告訴人,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因係採絕對義務沒收,凡偽造之印文 或署押,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或有無搜獲扣案,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預先偽造之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上蓋有偽造之「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收款人「陳耀天」簽名各1枚,因「緯城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業經宣告沒收如上說明,此等於該存款憑證上所偽造之「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收款人「陳耀天」簽名,是無再單獨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必要。 ㈣犯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法第25條第1項亦已明定。上開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義 ,且為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惟參諸該條項之修正理由,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故為上開增訂;另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均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最高法院109 年度臺上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上開犯行隱匿之詐騙所得(洗錢之財物)未於本案查獲,復無證據足證被告曾實際坐享除上開犯罪所得外之其餘財物,如逕對其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穎慶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得於20日內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