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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基華蔡宗儒柯欣妮

原告
俞國元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被告
鄭明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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