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28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惠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惠文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8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輕型機車,從雲林縣○○鄉○○○路00號前由北往南方向欲起駛至對面道路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起駛,適告訴人蔡趙森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東勢西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兩車因此發生撞擊,致告訴人蔡趙森里人車倒地,而受有右側股骨粗隆間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訴狀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