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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趙俊維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勝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勝雄明知其駕照業經註銷,仍於民國114年2月1日9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雲林縣崙背鄉五魁村156縣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五常130之30號前時欲右轉,本應注意車輛轉彎變換車道,應注意後方來車狀況,保持安全距離,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更應禮讓直行車先行,注意右側車輛動態,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告訴人龔勇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直行駛至,見狀煞閃不及,二車發生撞擊,致告訴人受有左膝蓋及左小腿挫傷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賠償告訴人,而告訴人於115年3月9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晉展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書記官 洪儀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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