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333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智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八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下午2時8分宣判,惟因告訴人具狀表示:業與被告達成調解,約定被告應於115年9月20日給付告訴人新臺幣800萬元,告訴人於受償後將撤回告訴,故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等語,有刑事聲請狀及所附本院調解筆錄及各1份在卷可參,而考量此事關乎被告重大權益,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以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本案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