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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44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蔡宗儒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淳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淳筑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中午12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斗南鎮延平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大成路口時,本應注意路口號誌顯示紅燈,應遵守號誌指示停車,而依當時之情形,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紅燈行駛,適告訴人徐統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沿大成路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被告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腦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件公訴繫屬本院後之115年7月23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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