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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梁智賢郭玉聲郭世顏

原告
郭秋香
送達代收人
葉柏宏
被告
張博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被告張博盛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以115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判決在案,原告郭秋香既於115年5月12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前述說明,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聲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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