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572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國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115年度易字第7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度易字第572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欄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