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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港聲字第1號

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子榮

聲請人
即被告
李振榮
告訴人
李○頌 詳卷
告訴人
聲 請 人即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艷紅 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港簡字第177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經聽取檢察官、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港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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