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葉喬鈞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鴻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2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5年度易字第649號),本院認為宜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鴻政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鴻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9日18時56分許,在址設雲林縣○○鄉○○村000鄰○○路00號之「旺客隆五金百貨大賣場」(下稱麥寮旺客隆),竊取負責人盧啓東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已發還)得手。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附件之證據在卷可考,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量刑部分審酌:

⒈結果不法程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犯罪所生損害部分,本案被告竊取附表所示物品,價值均非重大,自當考量其財產價值。

⒉行為違法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部分,被告與被害人尚未和解,自當考量。手段部分,被告徒手竊取,並無進一步違法程度。違反義務程度部分,本案並非不作為或過失犯之犯罪樣態,在違反義務程度上並無可為被告等有利考量之餘地。犯後態度部分,被告於審判時坦承全部竊盜行為,自當考量。犯罪動機、目的部分,被告與一般竊盜無所差異,此無有利不利考量,所受刺激部分,本案被告並無所受刺激而衝動犯罪,自難認有何等不當之外在刺激導致之。

⒊行為人責任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部分,其相關工作、收入、學歷、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易字卷第70至71頁)。

⒋依上開審酌及檢察官、被害人意見,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所竊得之附表所示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並u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29頁)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馬阡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喬鈞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歌林電動剪髮器 1支 599元 2 整理盒 5個 530元 3 內衣 1件 249元 4 塑膠包鉛線 1捆 60元 5 手電筒 3支 797元 6 頭燈 1支 599元 7 多媒體撥放器 1個 179元 8 殺蟲劑 2罐 208元 9 肥皂 1個 59元 10 18650鋰電池 8顆 1607元 11 折合鉅 1支 280元 12 魔帶 1捆 30元 13 毛巾 1條 35元 14 4號電池 6盒 714元 合計:6,166元    
附件:
一、人證筆錄部分:
 ㈠證人即被害人盧啓東114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5至9頁
二、書證部分:    
 ㈠監視器畫面截圖(警卷第15至22頁、偵卷第107至116頁)
 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
    品收據(警卷第23至27頁、第31至33頁)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29頁)
 ㈣估價單(警卷第37頁)
 ㈤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勘察報告(偵卷第119至122頁)
 ㈥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3頁)
 ㈦查獲照片(偵卷第35頁)
三、物證部分:
 ㈠含監視器畫面影像之光碟(置於偵卷末存放袋)
四、被告筆錄部分:
 ㈠115年1月15日偵訊筆錄(偵卷第87至89頁)
 ㈡115年6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易字卷第63至72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