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自字第5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麗文趙俊維劉達鴻

聲請人
即告訴人
孫嘉福
即告訴人
徐麗玟
共同代理人
王東元律師
被告
孫嘉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罪之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5年2月4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365號處分書(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續字第123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內之「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補充理由狀」、「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補充理由㈡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而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孫嘉福、徐麗玟對被告孫嘉榮涉犯侵占等罪嫌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5年1月5日以113年度偵續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2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署)檢察長於115年2月4日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365號處分駁回其再議之聲請,並於115年2月11日合法送達該處分書予聲請人2人,聲請人2人再委任律師於115年2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全部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南高分檢送達證書、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件章在卷可查,其聲請自合於法定程式,合先敘明。

三、按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之修正理由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則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再者,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惟揆諸上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是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四、經核:

㈠本案被告孫嘉榮犯罪嫌疑不足之理由,業據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原不起訴處分書論述其理由甚詳,復經臺南高分檢檢察長處分駁回聲請人2人再議之聲請,聲請人2人仍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不當,認被告涉犯侵占等罪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雲林地檢署113年度偵續字第123號及臺南高分檢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459號等全案卷宗審查後,自形式上觀察,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違誤失當之處,因此援引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所載之理由,並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所提論點不足採信之理由補充說明如下。

㈡在台灣,許多傳統家庭將財產視為家產或夫妻共同打拼的成果,而非嚴格劃分之個人財產,故當夫妻一方過世時,由生存之配偶繼續主持家務、支配管理家庭大部分財產或死者遺產,常被視為理所當然,且象徵對長輩的尊重及維持家庭生活穩定,此確實是非常普遍常見的民間慣常實務。聲請意旨雖以上情顯與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之民法規定有違,而主張實情應係孫成帳戶並非孫陳秀子管理,較符合民法公同共有規定。然民間慣常實務係屬實然層面之現實描述,一項行為是不是民間慣常,完全取決於社會大眾實際上是不是都這麼做,而非取決於這個行為合不合法,實則正因為現實中許多民眾缺乏法律常識,或是基於家庭倫理信賴,才會普遍存在「配偶一方死亡,由另一方繼續掌管家產、提領存款辦喪葬或維持家計」之現象,進而衍生法律爭議案件,故聲請意旨顯然混淆了法律上之應然面與現實中之實然面,尚無足採。

㈢認定犯罪事實必須基於積極證據,苟無積極證據,即不得以臆測或單純推論之方式認定被告有罪,且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本案於孫成95年12月4日身故後,究係何人管理掌握孫成郵局帳戶,並於同月5日至17日期間提領孫成郵局帳戶內共新臺幣(下同)24萬1814元之款項,卷內並無充份證據指向為被告,況依證人王梱偵訊時證稱:當時孫陳秀子還在孫嘉福家時,還可以認得人,而且可以跟我對話,在更之前孫陳秀子在自己家時意識正常等語(偵5480卷三第149頁),可知孫陳秀子於上開期間尚為精神正常之人,則孫成郵局帳戶上開款項即不能完全排除為孫陳秀子基於帳戶掌管人之身分自行提領或囑由被告以外之人提領,自難僅憑聲請人徐麗玟個人之臆測,遽入被告於罪。

㈣孫陳秀子經本院裁定監護宣告之時間為111年5月30日,有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3號民事裁定可稽。而此前111年2月9日孫陳秀子偕同被告及盧○仙至分行辦理簽約對保等事宜,孫陳秀子雖坐輪椅前來,惟意識清楚,能表達自己之意願,當日由律師向孫陳秀子及被告充分釋明本貸款契約內容及相關事項後,渠等已充分瞭解本貸款契約之各項條款內容及依本貸款契約所負之各項權利義務,在律師認證下,完成律師諮詢認證函之簽署等情,亦有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112年12月20日斗六字第1120004563號函在卷可考(偵5480卷三第51頁)。聲請意旨雖以證人王梱證稱伊前往榮民之家探望孫陳秀子時,孫陳秀子都不認得伊,講話也沒什麼回應等語,質疑孫陳秀子如何能如臺灣土地銀行上開回覆般有認知能力,更無可能再授權被告提領款項。然眾所周知,智能或精神障礙(如失智症、腦傷、精神疾病等)之病程發展通常為漸進式,且人之精神狀態在一天之中或不同日子裡,常有時好時壞之波動現象(醫學上稱為「譫妄」或「清醒期」),故即使病患整體狀況在退化,仍可能在特定時間點(如早上精神較好、服用藥物後)表現出異常的清醒與對答能力,而王梱為上開證述時自陳:我去只有探望孫陳秀子一小時左右,長時間跟孫陳秀子說話的時候她會不會有回應我就不知道等語,是尚難僅因王梱之證詞,即認孫陳秀子無辦保及授權被告提領款項之能力。何況孫陳秀子前往臺灣土地銀行辦保時,現場不僅有銀行對保人員,更有律師在場進行締約條款之釋明,衡情律師與銀行人員在辦理高額貸款或重要契約時,基於風險控管考量,通常會格外留意當事人的對答是否流暢、眼神能否聚焦、能否正確認知財務責任,以免嗣後經法院認定該契約無效,故上開臺灣土地銀行之函覆自得作為認定孫陳秀子意識狀態之有力佐證。

㈤聲請意旨固以:證人王梱僅係猜測孫陳秀子有同意被告使用其款項,並非證人親見親聞等語。惟查,原不起訴處分並未以證人王梱之證詞,作為認定孫陳秀子同意授權被告使用其財產乙事之積極證據,而係敘明依證人王梱所述,無從作為對被告之不利論斷,聲請意旨容有誤會。

㈥聲請意旨固又以:原不起訴處分雖以被告有提出相關醫療單據,進而認定被告有獲得孫陳秀子授權提領款項,然有支應醫療、生活起居等費用,與是否獲得孫陳秀子授權提領款項,係屬二事,本無必然關係等語。惟查,原不起訴處分係於主要論證確立後,再以被告所提出之孫陳秀子就醫及榮民之家相關雜支費單據作為補強,認為由此更難認定被告主觀上有何詐欺、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尚非逕以上開相關單據作為被告獲得孫陳秀子授權提領款項之主要依據,是聲請意旨此部分亦容有誤會。

㈦綜上所述,本案依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程度,而得直接跨越起訴門檻進入審判程序,聲請人2人就此部分猶執前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