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涂奕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奕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奕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8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5年2月11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壢簡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為施用毒品罪、強制罪、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及販買毒品罪,其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不盡相同,考量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暨發函本院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經受刑人表示意見後回覆本院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4、5、6、7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再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說明。至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雖有併科罰金刑,然本院就併科罰金刑部分並非最後事實審法院,且聲請人亦未就此部分聲請定刑,本院就此部分自不得加以裁判,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涂奕珉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強制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0日 110年5月17日 111年9月17日 111年10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7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276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3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00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55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3號 判 決 日 111年12月28日 114年3月14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00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55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3號 確 定 日 112年5月20日 114年4月15日 113年3月1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727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694號 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壢簡字第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2590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1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9日至111年8月18日 112年2月28日 111年11月22日至111年11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37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72號 113年度訴字第3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26號 判 決 日 114年1月21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72號 113年度訴字第3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26號 確 定 日 114年9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27日 備 註 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 ⑵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6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4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42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1罪) 有期徒刑3年9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26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2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判 決 日 114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確 定 日 115年1月3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