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彥君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琛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琛淯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並檢附陳述意見表讓受刑人填載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關於量刑範圍表示意見,經受刑人表示,有祖父母需要扶養,原本施用毒品罪有過度評價,希望定刑在10月至1年內等語。爰審酌受刑人侵害之法益(分別係施用毒品罪及過失傷害罪),犯罪之態樣,所擔任之角色,造成社會危害程度,責任非難重覆程度,並佐以之前所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等情,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雖稱希望定刑在10月至1年內等語,然本件附件編號1所示之10次施用毒品之罪,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3月,相較原本各罪相加之總刑度5年,已大幅折減百分之七十五之刑度,相當於受刑人該案每次施用毒品犯行僅須執行1月15日之刑罰,原判決上開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本院認為並無失之過重之情狀,受刑人所指過度評價等情,應有誤會,此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書記官 林雅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