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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4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簡廷恩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LE VAN TRUNG(中文:黎文中)
被告
PHUONG VAN DUY(中文:方文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73號、115年度偵字第1385號、第13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A00000000068(中文姓名:黎文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2所示之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000000000069(中文姓名:方文維)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A00000000068(中文姓名:黎文中)、A0000000000069(中文姓名:方文維)於民國114年7月某日起,加入HA QUANG HUY(中文姓名:何光輝,另由警偵辦中)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少年參與,參與犯罪組織罪非屬本案審理範圍)擔任車手,均負責以金融卡提領詐欺贓款,再將領款金額交付與同住之HA QUANGHUY(何光輝),A00000000068(黎文中)因此可賺取領款金額0.8%之代價,A0000000000069(方文維)因此可賺取領款金額0.1%之代價。

二、A00000000068(黎文中)、HA QUANG HUY(何光輝)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A00000000068(黎文中)依HA QUANG HUY(何光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之提領地點,持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金額交付與HA QUANG HUY(何光輝),由HA QUANG HUY(何光輝)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

三、A0000000000069(方文維)、HA QUANG HUY(何光輝)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A0000000000069(方文維)依HA QUANG HUY(何光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持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金額交付與HA QUANG HUY(何光輝),由HA QUANG HUY(何光輝)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

四、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A00000000068(黎文中)、A0000000000069(方文維)所犯之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查自白見附表「證據出處」欄;本院卷第351頁),並有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條文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及修正之加重條件,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行為時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另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將上開減刑規定移列為第1項,並修正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詐欺犯行,但未繳回犯罪所得,且被告2人亦未能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因此,無從適用修正前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亦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

㈡核被告A00000000068(黎文中)、A0000000000069(方文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對同一被害人之數次提款屬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2人雖未自始至終參與詐欺財物之各階段犯行,而係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負責轉交提領之帳款給HA QUANG HUY(何光輝),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互相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依上開說明,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被告2人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分別與HA QUANG HUY(何光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就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A00000000068(黎文中)、A0000000000069(方文維)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42、30次),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詐欺犯行,但被告2人未繳回犯罪所得,無從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或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反而分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行詐欺他人財物之行為,不僅造成告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亦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增加司法機關日後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參以本案共有42、30名告訴(被害)人,其等遭詐欺後匯款之金額高低有別之犯罪情節。又被告2人未與任一告訴(被害)人達成調解,堪認被告2人均未彌補其犯行所生損害。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檢察官、被告2人之量刑意見,及其等之前科素行,暨被告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另被告2人因尚有另案請求不定應執行刑(本院卷第375頁),故不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檢察官求刑,依上開說明,尚屬過重,本院不採。

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均為無合法居留權之越南籍移工,有內政部警政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2份(警195卷一第161頁;警173卷一第163頁)在卷可佐,其等於非法居留期間,竟為本案各次犯行,而分別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危害我國治安情節非輕,是本院認被告2人均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故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被告2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義,且為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然依上開判決意旨,仍得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規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有所明定。

㈡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遭詐欺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一、二所示帳戶後,遭被告2人提領,上開遭詐欺款項雖屬被告2人犯一般洗錢罪之洗錢財物,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上開現金均已由被告2人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堪認均非被告2人所有,亦非在其等實際掌控中,則被告就此部分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若再對其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查被告A00000000068(黎文中)、A0000000000069(方文維)分別供稱犯罪所得為:5萬元、4萬元等語(本院卷第323、325頁),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曹瑞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被告A00000000068(中文名:黎文中)所涉犯行(金額均為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

附表二:被告A0000000000069(中文名:方文維)所涉犯行(金額均為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害人 行為人 詐騙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 提領時、地及金額 犯罪所得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卷證出處 1 嚴鎮江(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0日前某日起,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與嚴鎮江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等語,致嚴鎮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9日下午3時15分許,匯入4萬元。 114年7月9日下午3時59分、4時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京城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3次,共6萬元。 實際獲得5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嚴鎮江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173頁至第17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警195卷一177頁至第181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17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2 A04(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日某時起,以交友軟體及LINE與A04聯繫,佯稱:欲借款啟動DAISO JAPAN專案,之後會返還投資款並給付報酬等語,致A0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9日下午3時33分許,匯入1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04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183頁至第18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一187頁至第191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17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3 A05(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8日前某時起,以網路援交廣告及內建通訊軟體與A05聯繫,佯稱:完成會員認證及付費後,即可與指定女子為性交易等語,致A05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9日下午3時33分許,匯入4萬元。 114年7月9日下午4時7分、8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斗六西平店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次,共4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05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張(警195卷一第199頁至第203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19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4 A06(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2日某時起,以交友軟體及LINE與A06聯繫,佯稱:註冊並預存現金後,即可獲得本金20%回饋等語,致A06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9日下午5時9分許,匯入1萬元。 114年7月10日上午8時36分、3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華南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3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06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207頁、第20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一第209頁至第213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17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5 A07(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9日某時起,以交友軟體及LINE與A07聯繫,佯稱:儲值現金即可參加公司線上抽獎、儲值返現活動等語,致A07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9日晚間9時24分許,匯入1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07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215頁至第2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一第225頁至第229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17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6 代號A000000000067(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日某時起,以交友軟體及LINE與代號A000000000067聯繫,佯稱:於夢時代網站儲值現金即可領取回饋金、參與回饋活動等語,致代號A000000000067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9日晚間11時12分許,匯入2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即代號AD000-B0000000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231頁至第24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轉匯明細翻拍照片4張(警195卷一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55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17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7 A08(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8日上午9時許起,以網路廣告及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與A08聯繫,佯稱:於指定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等語,致A08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0日晚間7時45分許,匯入5萬元。 ①114年7月10日晚間8時35分、36分、3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0號之土地銀行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5,000元。 ②同日晚間9時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保長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3,000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08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271頁、第27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轉帳明細擷圖1張(警195卷一第263頁至第267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257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8 A09(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某時起,以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及LINE與A09聯繫,佯稱:已標中LV包,先支付一半訂金即可出貨等語,致A09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2日下午1時41分許,匯入1萬7,500元。 114年7月12日下午2時2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京城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09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173頁至第17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擷圖4張(警195卷一第273頁至第277頁)。 ⒊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269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9 A10(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某時起,以IG與A10聯繫,佯稱:填寫表單並匯款後,即會進行精品代購等語,致A10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2日下午1時58分許,匯入3萬7,100元。 ①114年7月12日下午2時21分、2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京城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②同日下午4時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0號之新光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10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279頁至第28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一第283頁至第287頁)。 ⒊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269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10 A11(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0日下午3時起,以臉書廣告、LINE及Telegram與A11聯繫,佯稱:匯款入會、繳納激活方案款項,即可見面約砲等語,致A11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12日晚間6時12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晚間6時14分許,匯入5萬元。 114年7月12日晚間6時29分、30分、3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斗六市農會光興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5次,共10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11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291頁至第29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一第299頁至第303頁)。 ⒊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289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11 A12(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9日某時起,以Telegram與A12聯繫,佯稱:依指示匯款方可與群組內女生聊天等語,致A1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3日晚間6時55分許,匯入5萬元。 114年7月13日晚間7時24分、25分、2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0號之土地銀行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12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307頁至第30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一第327頁至第337頁)。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30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12 A13(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9日前某時起,以LINE與A13聯繫,佯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匯款,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等語,致A13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14日上午10時4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上午10時6分許,匯入5萬元。 114年7月14日上午10時32分、33分、34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本院斗六簡易庭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5次,共10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13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321頁至第3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一第327頁至第337頁)。 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319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13 A14(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4日某時起,以臉書交友廣告、Telegram與A14聯繫,佯稱: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完成儲值匯款後,即可交友約會等語,致A1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4日上午10時46分許,匯入20萬元。 114年7月14日上午11時16分、17分、18分、19分、20分、21分2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臺灣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7次、1萬元,共15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⒈告訴人A14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335頁至第33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一第339頁至第343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33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14 A15(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某時起,以臉書廣告、LINE及Telegram與A15聯繫,佯稱: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後,即可與心儀對象從事性行為、繼續儲值匯款激活會員後,即可返還紅利等語,致A15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4日上午11時43分許,匯入6,000元。 114年7月14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3,000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15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一第347頁至第34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一第351頁至第355頁)。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一第34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15 A16(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6日某時起,以Telegram與A16聯繫,佯稱: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辦理約會卡、匯款至合作商家後,即可見面約會等語,致A16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19日晚間8時39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晚間8時42分許,匯入8,000元。 114年7月20日上午8時28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1萬4,000元(註:被告方文維已提領3萬9,000元,如附表二編號12)。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16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5頁至第1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15頁至第19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16 A17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某時起,以IG限時動態及LINE與A17聯繫,佯稱:參加代售活動可獲取高額報酬、須先支付買賣商品費用等語,致A17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0日下午3時29分許,匯入3萬元、3萬元。 ①114年7月20日下午4時0分、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景雄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1萬1,000元。 ②114年7月21日下午1時21分許,在雲林縣○○市鎮○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斗六鎮北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5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被害人A17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23頁、第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25頁至第29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2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17 A18(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8日某時起,以臉書廣告及LINE與A18聯繫,佯稱:代銷商品可抽取傭金及分紅,因獎金出金問題,須匯款解除出金鎖定等語,致A18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1日中午12時57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中午12時58分許,匯入3萬5,000元。 ③同日下午1時0分許,匯入5萬元。 ④同日下午1時1分許,匯入5,000元。 114年7月21日下午1時21分許,在雲林縣○○市鎮○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斗六鎮北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5萬元(含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匯入款項)。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18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31頁至第3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35頁至第39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2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18 A19(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3日某時起,以IG與A19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A19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1日下午4時56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57分許,匯入5萬元。 114年7月21日晚間7時1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註:被告方文維已提領9萬9,000元,如附表二編號17)。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19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53頁至第6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轉帳明細擷圖1張(警195卷二第63頁至第67頁)。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5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19 A20(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0日下午2時55分許起,以臉書廣告及Telegram與A20聯繫,佯稱:想約會見面,須繳納會費入會、投票即可獲得傭金等語,致A20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1日晚間7時12分許,匯入7萬5,000元。 114年7月21日晚間7時48分、49分、5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京城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3次、1萬5,000元,共7萬5,000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20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71頁至第73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2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份、轉帳明細翻拍照片2張(警195卷二第75頁至第79頁、第87頁至第91頁)。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195卷二第69頁、第8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7日下午1時46分許,匯入10萬元。 114年7月27日下午4時15分、1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斗六西平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4萬元。    20 A21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間某日起,以社群網站Twitter(下稱Twitter)與A21聯繫,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賺取傭金,且穩賺不賠等語,致A21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2日中午12時38分許,匯入8,000元。 114年7月22日下午1時18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華南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被害人A21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95頁至第9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99頁至第103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9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21 A22(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中午12時許起,以臉書及LINE與A22聯繫,佯稱:繳款入會後即可提供交友服務、因操作錯誤須繼續付款等語,致A2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2日下午5時42分許,匯入5萬元。 114年7月22日晚間6時1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22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117頁至第11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轉帳名細擷圖1張(警195卷二第109頁至第113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10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22 A23(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中旬某日起,以臉書及LINE與A23聯繫,佯稱:投資賣場之銷售產品即可獲利、須繳納10%出金手續費始可出金等語,致A2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2日晚間6時23分許,匯入7萬元。 114年7月22日晚間6時47分、48分、49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合庫銀行雲林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4次,共8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23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13頁至第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121頁至第125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10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23 A24(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晚間6時許起,以IG與A24聯繫,佯稱:儲值現金並配合操作網頁,即可拿回現金及獲取高額利息等語,致A2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匯入1萬元。 114年7月22日晚間8時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1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24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131頁至第13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2份(警195卷二第135頁至第139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195卷二第115頁、第129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5日下午1時57分許,匯入2萬元。 114年7月25日下午2時3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1萬7,000元。    24 A25(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中旬某日起,以電話、簡訊及LINE與A25聯繫,佯稱:依指示儲值入金,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等語,致A25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2日上午10時11分許,匯入10萬元。  114年7月23日上午8時29分、30分、3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全聯超市斗六西平店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25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145頁至第14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149頁至第153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14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25 A26(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0日某時起,以LINE與A26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A26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3日上午9時44分許,匯入20萬元。 114年7月23日上午10時36分、37分、38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彰化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5次,共15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⒈告訴人A26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157頁至第15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161頁至第165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15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26 A27(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2日下午4時21分許起,以LINE與A27聯繫,佯稱:須代訂軸承及變速箱油,到貨後一併付款等語,致A27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4日上午11時4分許,匯入15萬元。 ①114年7月24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0號之土地銀行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 ②114年7月24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本院斗六簡易庭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5次、1萬元,共11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27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169頁至第17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警195卷二第173頁至第177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167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27 A28(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上午7時47分許起,以Twitter及Telegram與A28聯繫,佯稱:依指示投資能現金反饋,且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A28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4日下午4時7分許,匯入2萬元。 114年7月24日下午5時1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斗六市農會光興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28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181頁至第18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185頁至第189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179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28 A29(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9日某時許起,以Telegram與A29聯繫,佯稱:加入約會群組並儲值入會後,可使用網站多項功能等語,致A29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4日下午4時55分許,匯入7萬2,000元。 114年7月24日下午5時13分、14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斗六市農會光興分部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3次、1萬2,000元,共7萬2,000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29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193頁至第20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轉帳明細及方案開通協議擷圖3張(警195卷二第201頁至第205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19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29 凃曜麟(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0日某時許起,以Twitter、LINE及Telegram與凃曜麟聯繫,佯稱:儲值現金入會、選擇認證方案並固定繳納費用後,即可約會見面、返還傭金等語,致凃曜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4日晚間7時4分許,匯入5萬元。 114年7月24日晚間7時35分、36分、3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斗六西平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1萬7,000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凃曜麟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209頁至第21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221頁至第227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19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30 A31(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3日前某時起,以Telegram與A31聯繫,佯稱:入會投資即可獲得返利、須繳交返還證明費始可拿回返利等語,致A31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4日晚間9時32分許,匯入3萬元。 114年7月24日晚間9時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第一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31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231頁至第23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235頁至第239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19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31 A32(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某時許起,以臉書、LINE及Telegram與A32聯繫,佯稱:繳交會費即可約會聊天、匯款激活方案可獲得回饋金等語,致A3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4日晚間8時4分許,匯入1萬元。 114年7月24日晚間9時13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斗六永安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32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243頁至第24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uv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251頁至第25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24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32 A33(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3日下午5時54分許起,以LINE及Telegram與A33聯繫,佯稱:繳納入會費、依指示匯款後,即可約會見面等語,致A33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5日下午3時26分許,匯入17萬8,600元。 114年7月25日下午4時19分許,在雲林縣○○市鎮○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斗六鎮北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5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33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259頁至第26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265頁至第269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257頁、第38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33 A34(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中旬某日起,以Telegram與A34聯繫,佯稱:儲值可約砲,並可收取獲利等語,致A3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5日下午5時38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下午5時42分許,匯入1萬元。 ③同日下午5時48分許,匯入3萬元。 114年7月25日下午5時38分、39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本院斗六簡易庭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4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34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273頁至第27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279頁至第283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27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34 A35(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6日某時起,以Telegram與A35聯繫,佯稱:要約會見面須先匯款投資,且保證賺錢,可與操盤手對分獎金等語,致A35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6日下午5時17分許,匯入1萬7,000元。 114年7月26日晚間6時15分、1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華南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35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287頁至第28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匯款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1份(警195卷二第291頁至第295頁)。 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28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35 A36(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1日下午4時許起,以社群軟體THREADS(下稱THREADS)、Telegram及LINE與A36聯繫,佯稱:付費即可獲得清涼照及影片、前往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即可加入美女群組等語,致A36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6日下午5時56分許,匯入2萬2,000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36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297頁至第30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匯款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1份(警195卷二第303頁至第307頁)。 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28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36 A37(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3日某時起,以社群平臺X及LINE與A37聯繫,佯稱: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A37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6日晚間6時42分許,匯入5萬元。 114年7月26日晚間7時17分、18分、19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37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309頁至第3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315頁至第319頁)。 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28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37 A38(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初某日起,以IG、LINE及Telegram與A38聯繫,佯稱:繳納保證金且確認身分後,即可援交、須激活會員才能見面等語,致A38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7日上午11時42分許,匯入5,000元。 114年7月27日下午1時34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斗六正心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38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325頁至第3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2份(警195卷二第329頁至第335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195卷二 第129頁、第32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7日下午1時52分許,匯入2萬元。 114年7月27日下午2時1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斗六西平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38 A39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4日某時起,以網路廣告、LINE及Telegram與A39聯繫,佯稱:繳納會費並儲值開通會員後,即可協助配對交友等語,致A39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7日中午12時36分許,匯入5,000元。 ②同日下午4時11分許,匯入8,000元。 ①114年7月27日下午1時3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斗六正心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②同日下午5時3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斗六鎮北郵局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被害人A39警詢之指述(警195卷二第339頁至第34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2份(警195卷二第343頁至第347頁、第369頁、第370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195卷二 第129頁、第32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7日下午1時47分許,匯入1萬元。 ②同日下午5時44分許,匯入3萬元。 ①114年7月27日下午2時1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斗六西平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②同日晚間6時40分、4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斗六西平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1萬元。    39 A40(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4日下午1時12分許起,以THREADS、Telegram與A40聯繫,佯稱:匯款開通約會吧激活網站,可選擇約砲美女等語,致A40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7日中午12時48分許,匯入5,000元。 ①114年7月27日下午1時3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斗六正心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②同日下午5時3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斗六鎮北郵局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40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349頁至第35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355頁至第359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32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40 A41(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3日某時起,以社群平臺X及LINE與A41聯繫,佯稱:在指定網站上投票及匯款,保證獲利等語,致A37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7日下午2時13分許,匯入3萬8,000元。 114年7月27日下午3時28分、29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第一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3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41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375頁至第37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379頁至第383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37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41 A42(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4日某時起,以Telegram與A42聯繫,佯稱:儲值現金加入交友社團後,能認識異性,且依指示匯款與合作廠商合作,能賺取傭金等語,致A4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7日下午3時44分許,匯入5,000元。 ②同日下午3時51分許,匯入3萬1,000元。 ③同日下午3時51分許,匯入3萬元。 ④同日下午4時7分許,存入3萬元。 114年7月27日下午4時18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斗六保明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9萬6,000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42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387頁至第38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391頁至第395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257頁、第38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42 A43(提告) A00000000068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5日某時起,以Twitter與A43聯繫,佯稱:依指示於網站上儲值可領取回饋金等語,致A43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7日下午2時34分許,匯入5,000元。 114年7月27日下午5時3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斗六鎮北郵局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A0000000006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43警詢之指訴(警195卷二第399頁至第40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95卷二第403頁至第407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5卷二第32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95卷一第17頁至第3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141頁至第159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95卷一第39頁至第48頁、第71頁至第85頁、第137頁至第140頁;偵12973卷一第261頁至第269頁;偵1386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89頁、第93頁)。
編號 被害人 行為人 詐騙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 提領時地及金額 犯罪所得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卷證出處 1 A44(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日起,以稱臉書投資廣告及LINE與A44聯繫,佯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酒類獲利等語,致A4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入4萬8,000元。 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56分、5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本院斗六簡易庭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8,000元。 實際獲得4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44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5頁至第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19頁至第23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2 A45(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1日起,以交友軟體及LINE與A45聯繫,佯稱:可在馬來西亞電商網站平台「HerMo」投資網拍獲利等語,致A45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0日上午11時33分許,匯入4萬5,000元。 ①114年7月10日上午11時5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斗六保明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②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斗六保長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5,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45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25頁至第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31頁至第35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3 魏劭喬(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底某日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及LINE與魏劭喬聯繫,佯稱:依指示匯款至「CAP PRO」平台指定帳戶後,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劭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10日下午4時43分許,匯入10萬元。 ②114年7月11日上午9時21分許,匯入10萬元。 ①114年7月10日下午5時10分、11分、12分、13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5次,共10萬元。 ②114年7月11日上午9時48分、49分、50分、5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本院斗六簡易庭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5次,共10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⒈告訴代理人A46警詢之指訴(偵1385卷第146頁至第15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偵1385卷第144頁、第145頁、第152頁、第153頁)。 ⒊LINE聊天紀錄及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網銀存款往來明細查詢擷圖2張、手機記事本擷圖1張(偵1385卷第163頁至第186頁)。 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37頁)。 ⒌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⒍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4 A47(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前之某日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及LINE與A47聯繫,佯稱:可依指示於「CAP PRO」平台APP投資獲利等語,致A47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11日上午9時39分許,匯入1萬6,000元。 ②同日上午9時44分許,匯入3萬4,000元。 114年7月11日上午9時51分、5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本院斗六簡易庭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47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51頁至第5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55頁至第59頁)。 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37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5 A48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9日晚間8時許起,以Twitter投資廣告及LINE與A48聯繫,佯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A48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1日下午1時10分許,匯入1萬7,000元。 114年7月11日下午1時35分、3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3次,共6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被害人A48警詢之指述(警173卷二第63頁至第6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67頁至第7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6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6 A49(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9日中午12時許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及LINE與A49聯繫,佯稱:可依指示於「hero」虛擬貨幣交易所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A49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1日下午1時12分許,匯入2萬8,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49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73頁至第7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77頁至第8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6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7 A15(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某時起,以臉書廣告、LINE及Telegram與A15聯繫,佯稱: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後,即可與心儀對象從事性行為、繼續儲值匯款激活會員後,即可返還紅利等語,致A15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4日下午1時20分許,匯入2萬1,000元。 114年7月14日下午1時5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本院斗六簡易庭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1萬7,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15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85頁至第8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89頁至第93頁)。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8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8 A14(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4日某時起,以臉書交友廣告、Telegram與A14聯繫,佯稱: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完成儲值匯款後,即可交友約會等語,致A1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4日上午10時46分許,匯入20萬元。 114年7月15日上午8時5分、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斗六西平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2萬元、1萬1,000元(註:被告黎文中已領15萬元,如附表一編號13)。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⒈告訴人A14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97頁至第9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101頁至第105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9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9 A50(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2日某時起,以電話簡訊及LINE與A50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VVHZ」投資APP,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等語,致A50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16日上午10時50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上午10時51分許,匯入5萬元。 114年7月16日上午11時14分、16分、1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保庄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3次,共6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50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127頁、第12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129頁、第130頁、第133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12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10 A51(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3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Threads交友廣告、LINE、Telegram與A51聯繫,佯稱: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完成儲值匯款激活約砲卡後,即可見面約會等語,致A51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下午5時47分許,匯入1萬2,000元。 114年7月17日晚間6時41分、43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斗六西平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2,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51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137頁至第13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141頁至第14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13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11 A52(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某時起,以Telegram、LINE與A52聯繫,佯稱:於「Hero」網站儲值現金投資虛擬貨幣,可幫忙取得代言費用等語,致A5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18日下午1時50分許,匯入3萬2,000元。 114年7月19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4,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52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151頁至第15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竹田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1份(警173卷二第157頁至第163頁)。 ⒊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173卷二第147頁至第149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19日下午4時14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下午4時15分許,匯入5萬元。 114年7月19日下午4時34分、3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本院斗六簡易庭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4萬元。    12 A16(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6日某時起,以Telegram與A16聯繫,佯稱:加入會員並繳納會費、辦理約會卡、匯款至合作商家後,即可見面約會等語,致A16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19日晚間8時39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晚間8時42分許,匯入8,000元。 114年7月19日晚間9時1分、3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1萬元、9,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16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167頁至第17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175頁至第179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16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13 A53(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某時起,以IG廣告、LINE與A53聯繫,佯稱:支付商品本金成為代售商後,即可透過代售賺取商品差價等語,致A53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0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入5萬元、2,000元。 114年7月20日中午12時34分、3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3次,共6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53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183頁、第18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轉帳明細翻拍照片2張(警173卷二第185頁至第189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18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14 A54(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8日前某時起,以臉書及LINE與A54聯繫,佯稱:投資網路電商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只要補足個人信用分數即可出金等語,致A5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1日上午10時57分許,匯入3萬元。 114年7月21日上午11時43分、44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斗六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1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54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193頁至第19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197頁至第201頁)。 ⒊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19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15 A55(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上午8時4分許起,以LINE與A55聯繫,佯稱:可投資網拍獲利等語,致A55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1日上午11時12分許,匯入2萬9,985元。 114年7月21日上午11時44分、4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斗六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1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55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203頁至第20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警173卷二第209頁至第213頁)。 ⒊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19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16 A56(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6日某時起,以臉書及LINE與A56聯繫,佯稱:可投資麥卡倫酒獲利等語,致A56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1日下午4時56分許,匯入3萬元。 ②同日下午4時57分許,匯入2萬元。 114年7月21日下午5時24分、2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京城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1,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56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崙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221頁至第22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21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17 A19(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3日某時起,以IG與A19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A19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1日下午4時56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下午4時57分許,匯入5萬元。 114年7月21日下午5時40分、41分、4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斗六西平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4次、1萬9,000元,共9萬9,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19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229頁至第23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轉帳明細擷圖2張(警173卷二第237頁至第241頁)。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227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18 A25(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中旬某日起,以電話、簡訊及LINE與A25聯繫,佯稱:依指示儲值入金,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等語,致A25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2日上午10時10分許,匯入10萬元。 ②同日上午10時11分許,匯入10萬元。 ③114年7月23日上午9時31分許,匯入10萬元。 ①114年7月22日上午10時45分、46分、4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保長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5次,共10萬元。 ②同日上午10時53分、5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永建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③114年7月23日上午11時7分、8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4次、1萬9,000元,共9萬9,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⒈告訴人A25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245頁至第24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249頁至第253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24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19 A21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間某日起,以Twitter與A21聯繫,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賺取傭金,且穩賺不賠等語,致A21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2日下午2時11分許,匯入4萬元。 114年7月22日下午3時1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被害人A21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257頁至第25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261頁至第265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255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20 A57(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4日某時起,以Twitter及LINE與A57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A57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2日下午4時24分許,匯入3萬元。 ②同日下午4時34分許,匯入3萬元。 ③同日下午4時35分許,匯入3萬元。 114年7月22日下午5時0分、1分、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4次、1萬元,共9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57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269頁至第27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273頁至第277頁)。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267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21 A58(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日某時起,以LINE與A58聯繫,佯稱:可在「VVHZ」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A58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4日上午11時8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匯入5萬元。 ③114年7月25日上午9時57分許,匯入5萬元。 ④同日上午9時59分許,匯入5萬元。 ①114年7月24日上午11時28分、29分、3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臺灣企銀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5次,共10萬元。 ②114年7月25日上午10時34分、3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4次、1萬9,000元(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共9萬9,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⒈告訴人A58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281頁至第28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285頁至第289頁)。 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279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22 A59(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下午3時40分許起,以Twitter及Telegram與A59聯繫,佯稱:繳納入會費、依指示匯款後,即可約會見面等語,致A59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4日下午2時46分許,匯入3萬元。 ②同日下午2時49分許,匯入5萬元。 ③同日下午2時51分許,匯入3萬8,400元。 ①114年7月24日下午3時33分、34分、3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斗六鎮北郵局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4次,共8萬元。 ②同日下午3時39分、4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上慶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8,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⒈告訴人A59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293頁至第30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305頁至第309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29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23 A33(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3日下午5時54分許起,以LINE及Telegram與A33聯繫,佯稱:繳納入會費、依指示匯款後,即可約會見面等語,致A33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4日下午4時51分許,匯入3萬元。 114年7月24日晚間6時36分、3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斗六市農會光興分部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⒈告訴人A33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315頁至第32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份、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2份、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1份(警173卷二第321頁至第327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173卷二第311頁至第31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5日下午3時26分許,匯入17萬8,600元。 114年7月26日下午1時21分、2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景雄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3,000元(註:被告黎文中已領15萬元,如附表一編號32)。    24 A24(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晚間6時許起,以IG與A24聯繫,佯稱:儲值現金並配合操作網頁,即可拿回現金及獲取高額利息等語,致A2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5日下午1時2分許,匯入2萬元。 ②同日下午1時3分許,匯入2萬元。 ③同日下午1時5分許,匯入2萬元。 ④同日下午1時6分許,匯入1萬元。 ⑤同日下午1時57分許,匯入2萬。 ①114年7月25日下午1時22分、23分、24分、2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合庫銀行斗六分行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4次,共8萬元。 ②114年7月26日下午4時5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註:被告黎文中已領1萬7,000元,如附表一編號23)。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24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331頁至第33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347頁至第351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173卷二第31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25 A60(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初某日起,以Telegram與A60聯繫,佯稱:支付會費、儲值現金提升VIP等級後,即可約會見面等語,致A60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5日下午2時50分許,匯入5,000元。 114年7月25日下午3時4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之斗六西平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60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343頁至第3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347頁至第35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34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26 A61(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4日某時起,以Twitter及Telegram與A61聯繫,佯稱:支付會費、儲值現金升級為VIP會員後,即可約會見面等語,致A61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6日下午2時9分許,匯入1萬元。 114年7月26日下午3時43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保明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61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357頁至第36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轉匯帳戶明細1份及轉匯明細擷圖1張(警173卷二第363頁至第369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173卷二第311頁至第31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6日下午4時34分許,匯入3萬元。 ②同日下午4時35分許,匯入2萬6,000元。 114年7月26日下午4時50分、5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3次、1萬9,000元,共7萬9,000元。    27 A62(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初某時起,以Twitter及Telegram與A62聯繫,佯稱:儲值現金即可約砲見面等語,致A6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6日下午4時34分許,匯入1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62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373頁至第38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383頁至第387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173卷二第31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28 A63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初某日起,以交友軟體、LINE及IG與A63聯繫,佯稱:投資可獲得10%回饋等語,致A63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4年7月28日上午11時4分許,匯入5萬元。 ②同日上午11時5分許,匯入3萬6,000元。 ①114年7月28日上午11時19分、20分、2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之臺灣企銀台灣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4次,共8萬元。 ②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斗六正心門市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5,000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被害人A63警詢之指述(警173卷二第391頁至第3923)。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395頁至第399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389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29 A64(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某時起,以LINE及Telegram與A64聯繫,佯稱:可依指示儲值現金投資獲利等語,致A6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8日下午2時3分許,匯入2萬元。 114年7月28日下午2時49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虎溪分部自動櫃員機,跨行提領2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64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403頁至第40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407頁至第411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401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30 A65(提告) A0000000000069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某時起,以社群平臺X、LINE及Telegram與A65聯繫,佯稱:支付入團費、儲值現金後,即可約砲見面等語,致A65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4年7月26日下午3時25分許,存入3萬元。 114年7月26日下午3時43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保明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  A000000000006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⒈告訴人A65警詢之指訴(警173卷二第415頁至第41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份(警173卷二第419頁至第423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73卷二第313頁)。 ⒋提領明細1份、提領畫面擷圖1份(警173卷一第17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67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1頁)。 ⒌被告A00000000068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警173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12973卷一第285頁至第289頁;偵1385卷第31頁至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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