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2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郭世顏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惠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惠文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8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輕型機車,從雲林縣○○鄉○○○路00號前由北往南方向欲起駛至對面道路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起駛,適告訴人蔡趙森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東勢西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兩車因此發生撞擊,致告訴人蔡趙森里人車倒地,而受有右側股骨粗隆間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訴狀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