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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33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劉達鴻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智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八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下午2時8分宣判,惟因告訴人具狀表示:業與被告達成調解,約定被告應於115年9月20日給付告訴人新臺幣800萬元,告訴人於受償後將撤回告訴,故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等語,有刑事聲請狀及所附本院調解筆錄及各1份在卷可參,而考量此事關乎被告重大權益,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以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本案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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