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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麗文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程立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立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63號提起公訴及以113年度偵字第6007號移送併辦,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斯時未經檢警送請鑑驗,無法判定是否為毒品或違禁物,故未為法院諭知沒收銷燬,現已將該等物品送請鑑驗,經鑑驗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另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查閱上開案件卷宗確認無訛。該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書可查,均係違禁物。該等物品經被告於上開案件中供述為販賣賸餘之毒品,本應於上開案件宣告沒收銷燬,然該判決既未宣告沒收銷燬,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盛裝上揭毒品之各該包裝袋,顯留有毒品之殘渣,衡情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一併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及數量 驗餘淨重 鑑定結果 鑑定書日期文號 1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3.2153公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9月15日欣毒性5826D008號成分鑑定報告書 2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3.2154公克   3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3.2527公克   4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3.1116公克   5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0.581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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