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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5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麗文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國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115年度易字第7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度易字第572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欄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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