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68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銘頂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復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4月16日下午2時29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68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2時29分宣判,但因公然侮辱之相關法學爭議,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