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即被告
- 李振榮
- 告訴人
- 李○頌 詳卷
- 告訴人
- 聲 請 人即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艷紅 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港簡字第177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經聽取檢察官、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港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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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