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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玉聲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西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西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西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其所犯附表編號2、4至6、11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依上開說明,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2年1月),以合乎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本院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為施用毒品外,其餘犯行均與其素有竊盜惡行有關,觀諸多罪之犯罪時間乃於同一日先後為之(如附表編號2、3均為112年7月6日;編號5、6、11均為112年7月25日;編號8、9均為112年5月23日;編號10、12均為112年6月24日),所犯罪質又相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但考量其犯行橫跨逾半年時間,非屬短時間內反覆觸犯刑罰,在量刑上自應反應此部分情節,以免罪責評價不充分。基此,再酌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司法追訴程序均坦認犯行,誠實面對自己違法、錯誤之行為,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各罪所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侵害程度、是否已將犯罪所得歸還予被害人、尿液檢測出陽性反應之毒品代謝物種類多寡等節,暨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表載以:從輕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業經執行之日數部分,則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西寮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抵,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9日 112年7月6日 112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4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4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62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62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9日 113年4月3日 113年4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助字第17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00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0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9號 113年度易字第783號 113年度易字第7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9號 113年度易字第783號 113年度易字第7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助字第177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5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31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3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636號 113年度簡字第2103號 113年度簡字第21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2日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636號 113年度簡字第2103號 113年度簡字第21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助字第177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4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5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2號 113年度易字第3702號 115年度簡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12月30日 115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2號 113年度易字第3702號 115年度簡字第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30日 114年2月10日 115年5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7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助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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