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家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家慶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1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抗告而確定。受刑人已入監執行上開案件,現仍執行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2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