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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梁智賢郭世顏郭玉聲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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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告
李元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9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郭玉聲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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