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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潘韋丞黃郁姈廖宏偉

原告
曾泳琳
被告
HA QUANG HUY(中文名:何光輝)

楊捷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 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被告HA QUANG HUY(中文名:何光輝)被訴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80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對被告何光輝、楊捷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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