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 原告
- 陳玟心
- 被告
- HA QUANG HUY(中文名:何光輝)
NGUYEN BA TUNG(中文名:阮博松)
NGUYEN DUC LONG(中文名:阮德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 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被告HA QUANG HUY(中文名:何光輝)、NGUYEN BA TUNG(中文名:阮博松)、NGUYEN DUC LONG(中文名:阮德隆)被訴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80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