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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康樹正林秋火唐光義

原告
弘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懿維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兼右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五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   官 林 秋 火

                       法   官 唐 光 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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