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康樹正劉為丕廖國勝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共同訴訟代 林永山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綠野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香君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六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   官 劉 為 丕

                       法   官 廖 國 勝

                       書 記 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過失…」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