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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倪彰鴻杭起鶴趙思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二日、八月二日、十月二日、十二月二日起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倪彰鴻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趙思芸

書記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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