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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康樹正劉為丕葉明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
兼訴訟代理人
被告
庚○○
被告
寅○○
被告
戊○○
被告
丑○○
被告
黃國珍
被告
劉 礱
被告
賴昭秀
被告
何坤益
被告
吳運旭
右十人共同 許坤田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
被   告 江明儀
林志達
丁○○
右三人共同 羅裕欽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三、二一二0、二五九六、四四二五號、八十九年偵續字第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劉礱、庚○○、寅○○、戊○○、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丁○○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罪,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扣案MO2、MO3、MO5光碟片,及扣案書面營建要求圖中附件二之二十五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六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七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八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九營建圖、附件二之三十一營建圖,均沒收之。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腦主機內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十四、附件二之十六、附件二之十七、附件二之二十一、附件二之二十三、附件二之二十四圖檔,沒收之。

黃國珍、江明儀、賴昭秀、何坤益、吳運旭、林志達均無罪。

事實

一、庚○○、丁○○、寅○○、戊○○、丑○○、劉礱原均任職於臺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成公司),庚○○任電儀主辦、丁○○任管理組高級專員、寅○○任二廠保養主辦、丑○○任職製程主辦、戊○○任爐區技術員、劉礱任必成公司二廠廠長。庚○○、丁○○、寅○○、丑○○、劉礱等人於任職必成公司時均簽署著作權約定書,同意:在職期間,凡由公司企劃或出資或曾利用公司之設備、資訊或經公司主管交辦、指導或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合法著作,均以公司為著作人。緣必成公司係與美國PPG公司合資並技術合作生產玻璃纖維絲產品,上開產品可供紡織玻璃纖維布,以及印刷電路板之基本材料,可用於行動電話、電腦產品,為當今尖端科技產業。庚○○等人因為職務上需要,經常持有必成公司所交付之相關文件及物品,並製作相關電腦圖文檔,然庚○○等人因感於任職必成公司升遷無望,又同時有一生產相同產品之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喬公司)亦與德國SORG公司技術合作,即將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成立。庚○○等六人為轉職至富喬公司另謀發展並便利繼續從事在必成公司相關之工作,竟共同基於將各自在業務上所持有之必成公司商業機密文件及著作物,予以侵占入己或拷貝、掃描存檔,帶到富喬公司使用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一月間極接近之時間內,先後轉職到新成立之富喬公司,擔任要職,均係富喬公司之受雇人,並擔任籌建與必成公司二廠相類似廠房之工作。並分別連續在離職前後,為下列之行為分擔:庚○○利用未離職前機會,擅自開啟同事辛○○使用之電腦,拷貝部分圖檔後,交付寅○○;庚○○另攜帶必成公司之電路設計圖(如附表一)檔案,帶到富喬公司位於設雲林縣斗六市○○路○段二七號辦公室(下稱富喬公司雲林辦公室)內使用,並拷貝到電腦主機中(嗣經搜索時轉存到M0光碟中,下稱MO1),以便富喬公司使用。寅○○未經必成公司允許,將庚○○交付之必成三廠營建要求圖及其他職務取得文件(附件二)電磁記錄,轉存於MO光碟中(扣案編號五,下稱MO5)中,帶到富喬公司後,將原必成公司之圖框竄改為富喬公司之圖框,再列印出部分營建要求圖以供使用。戊○○未經必成公司允許,擅自將屬於必成公司營業祕密之漿料調配記錄表等資料(附表三)掃描成影像檔,攜至富喬公司後,轉存檔於MO光碟中(扣案編號二,下稱MO2)中。丑○○將必成公司二期廠擴建生產機械圖(附表四),重製於MO光碟中(扣案編號三,下稱MO3),帶到富喬公司使用。丁○○未經必成公司允許,將業務上持有之必成公司營業祕密之原料配方,以及氧化還原技術文件之報告,玻璃液位記錄、必成公司董事會議紀錄等三十六份文件,及生產管理資料一疊共四十四份文件(附表五、六、七),侵占入己,帶到富喬公司使用。丁○○另先前於八十六年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取同事甲○○等人拍攝之必成公司第二期工廠興建細部照片十二本、及底片三十七卷,據為己有。嗣於轉職富喬公司時,將所竊得之上述物品,帶至富喬公司作為參考使用。劉礱擔任富喬公司雲林辦公室主管人員,負責指揮在該辦公室上班之庚○○等五人,共同侵犯必成公司之著作權及營業祕密,以供富喬公司使用。嗣經雲林縣警察局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搜索票,會同必成公司告訴代理人,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至富喬公司雲林辦公室實施搜索,當場於辦公室內查獲正連線到電腦主機使用之MO2光碟,發現富喬公司電腦主機內有上述庚○○重製之檔案,必成公司所有之工程照片十二本、底片三十七卷、生產管理資料一份、必成公司董事會議紀錄等三十六份文件;已列印之富喬公司工程營建要求圖五十七張、設計圖五十三張,並當場在該公司右後方角落查獲寅○○為掩藏事證,倉皇中用厚紙版覆蓋於木瓜樹下錄有必成公司上述資料之MO3.MO5光碟二片,及寅○○所有之MO4光碟一片。

二、案經必成公司告訴代理人洪榮宗訴由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之辯解:訊之被告庚○○、丁○○、寅○○、戊○○、丑○○、劉礱及富喬公司訴訟代理人顧立雄律師,雖不否認在上開時地搜得扣案物品,但否認有何犯行。

(一)庚○○辯稱:帶走之記錄均是我個人規劃,不具有價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各種電儀圖均依照電工法規劃出,不具有原創性,而且是習慣性將工作底稿存在MO中,自八十五年建廠完成後一直保留,帶到富喬時為避免流失,才拷貝到公司硬碟中,為避嫌才改圖框為富喬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綜合辯論狀)。

(二)戊○○辯稱:我帶走之資料為教育訓練資料,並無機密(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訊問筆錄),係爭MO2光碟為我所有,我僅是把必成公司之資料掃入MO2,原始文件已經還給必成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綜合答辯狀)。

(三)寅○○辯稱:是因為MO5中很多私人資料才帶走,是因為一時緊張而將資料丟在木瓜樹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帶走之各種表格不具原創性,且部分是職務上自己創作之原本留存於MO中,並非備份,並無重製之行為;庚○○交付給我「營建參考圖」部分,我是八十七年五、六月間,以自備MO5向庚○○要備份,預作調任三廠準備,無任何不法(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綜合辯論狀)。

(四)丑○○辯稱:MO3均為八十五年間擔任必成公司監工時才持有,該檔案為原始檔案,是必成公司發給磁碟片,我自己轉成MO磁片,修改後之圖檔已經交給必成公司,就MO中檔案為原件,並無重製,在富喬公司更改圖框意在避嫌,其他檔案未曾開啟(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綜合辯論狀)。

(五)丁○○辯稱:我帶走之文件,都是是自己任職十一年之一般文件,屬於我個人所有,沒有價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訊問筆錄),照片、底片部分,必成公司已經拋棄所有權,我是不小心帶走的,應沒有侵占或竊盜問題(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綜合辯論狀)。

(六)劉礱辯稱:我雖然在搜索地點之辦公室上班,擔任主管,但我確實不知情。

(七)富喬公司訴訟代理人顧立雄律師辯稱:富喬公司鉅資購買生產配方及營建工程圖,不可能侵犯必成公司之營業祕密及著作權。

二、有罪之論據及理由:

(一)妨害祕密之意義及保密措施部分:1‧按所謂營業秘密,依據營業祕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亦即資訊本身具有祕密性、重要價值性;而所有人客觀上已經採取保密措施,三要件缺一不可。2‧客觀上保密措施:

⑴必成公司因生產高科技電子級玻璃纖維絲產品,採行多項保密措施,其中包括「必成公司技術資料(技術移轉)管理準則」(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公布)、「工程圖檔資料管理準則」(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布)、「出入廠管理規則」(八十四年二月一日公布)(均見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三三五頁、第三二九頁、在偵查卷二第三一五頁)。限制員工不得閱覽職務不相關資料,並在文件上蓋印「管制文件」(如後述附件一之三),要求員工簽署「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附告訴人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庭呈補充告訴理由狀之告審證五)。而「技術資料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技術資料分類原則,第一類、現有產品資料類:產品別配方、製造方法(含製造流程、操作規範等)、產品品質標準說明書」、「機密:凡技術合作、導入本公司所獲得之製造技術、特殊配方、製造設備資料,對本公司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屬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技術經辦人員、保管人員或調卷人員應妥善管理經手之技術資料;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企業(文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議處:3.擅自將列管之技術資料攜帶外出、轉供或出示於人及其他宣洩機密情事者。」第十五條中段「若資料保管部門及借閱部門分屬不同之單位時,除借閱部門應先呈經理核准外,保管部門亦應轉呈資料送保管部門經理核准後。方可准予借閱。」已經就生產配方等機密文件,詳加規定保密措施。

⑵被告戊○○雖辯稱:漿料配方在漿料區控制室作業人員隨手可得,故而沒有祕密云云(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辯護狀)。然而營業祕密最大價值,在於付諸生產實用,供給第一線操作人員,直接接觸扣案文件,乃執行職務所必要。而且據告訴人職務劃分,僅有職務上必須進入漿料區控制室之人員,始可取得,並非任意開放給員工取閱(有九十年六月七日告訴理由狀所附工作規則第三十條可參)。而「保密」之意義,並非在於防止員工知悉該祕密,蓋相關員工為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必要之祕密,乃在所難免。被告所辯顯無可採。

⑶必成公司「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第一項以要求員工了解必成公司對於競爭者「利益衝突」「內部情報管制」之公司政策;該營運政策第二項第五點規定,不得將因受僱於告訴人公司所獲得之未經發布之資料作為個人用途,亦不將該等資料洩露與任何第三人,被告等人均有簽署(丁○○在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十二頁;劉礱在第十四頁;寅○○在第十六頁)。庚○○早於七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進入必成公司工作時,就已簽署「保密協議書」同意並於辭職、離職或免職時,繳還全部之技術資料與書面資料,如違反前述規定,願賠償公司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第九頁)。必成公司客觀上已盡其告知義務。被告庚○○等六人亦承諾遵守上開保密義務,並無疑義。

(二)各文件祕密性及價值性部分:告訴人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告訴理由狀,同意限縮爭點,經其整理主張被侵害營業祕密部分,資料如附表八(為使卷內資料與判決相結合,以下所述附件一之一至二之三十二順序內容,均與告訴理由狀相同)。本院綜合全卷事證及參考本院職權選任之參審專家雲林科技大學許明華教授、廖文城教授、吳道生教授之意見,認定事實如下:1.附件一之一部分:

⑴就附件一之一「7802浪板絲束製造規範、1064拉擠/押出絲束製造規範、524SMC絲束製造規範、3540耐龍切股製造規範」而言,該產品製造規範已經載明「代號R551、1064類別」絲束製成「F541系列、K37-8641」絲餅、「代號R7B1、1064類別」絲束製成「F571系列、K17-8641」絲餅、「代號R303、SMC524類別」絲束製成「F521系列、2K37/2/7124」絲餅之絲餅重量、絲束條數、外徑、內徑、幅寬、絲尾打結、烘烤方式、絲尾聯結、線速、橫動比、溫度、濕度等詳細資料。該「524 SMC絲束製造規範」雖已經停產,但必成公司?在生產相類似之5588SMC絲束,並有發票為證(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補充理由?),而SMC絲束為具有相同特徵纖維絲束,上開「524 SMC絲束製造」仍有其參考價值。而玻璃纖維絲之用途,乃是提供製成玻璃纖維布,作為積體電路內部隔絕使用。玻璃纖維之抽絲品質,著重能夠連續抽絲數十公里以上,且品質粗細穩定,不會斷線,如此才方可確保織成玻璃纖維布時有良好之隔絕效果,不會有纖維斷線之問題,故而抽絲之品質穩定性、如何設定妥當之抽絲條件至為重要。上開資料均屬告訴人自PPG公司購得之機密,並累經多年經驗,自行設定之操作條件,為必成公司之重要營業資料。參以必成公司為支付各項生產玻璃纖維絲之技術及資訊,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止三年間,支付PPG公司新台幣一億三千四百餘萬元之授權金,有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告訴理由狀提出之告審證一所得稅扣繳憑單可稽。顯見該資料具有重要價值。

⑵被告戊○○雖辯稱:其中第六頁「3540耐龍切股製造規範」為客戶訂單,並無祕密及價值可言云云(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辯護狀);並辯稱附件一之一在坊間書籍(被證二十八)都可以查到云云(九十年五月二日答辯狀)。然細觀附件一之一第六頁「3540耐龍切股製造規範」,只有「白色度」記載依客戶要求,其他各種品質要求都有固定標準,顯非客戶訂單。且「3540玻纖切股」仍為必成公司之主力產品(有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補充告訴理由狀之告審證十五必成公司產品型錄可證)。再觀之被告提出被證二十八書籍影本,只是一般抽絲原理,並不是必成公司之各種產品製造規範,不足以影響附件一之一作為營業祕密價值之認定。附件一之一具有祕密性,實堪認定。2.附件一之二部分:

⑴附件一之二「絲束物性標準、管紗絲餅物性標準」,第一頁為「1064類別」絲束之物性標準、記載絲束之個重、PEG浸透性、體密度,此等未公開資料,乃必成公司管制產品之重要依據,其數值之差異不僅與產品之品質有關,更會對於下游客戶之產品加工有嚴重影響,關係客戶之接受程度,業經告訴人指訴明確。附件一之三第三頁為「2G75/610、2G75/690、4E225/631、4D450/631」管紗絲餅,包括固形份、TEX、LOI百分比、DEGEN(捲絲機每分鐘轉速遞減值)、循環槽溫度等之管制標準及規格標準。上述「G75」玻璃纖維絲採用「編號610、690」配方;「E225」玻璃纖維絲採用「編號631」配方,均為必成公司之主力產品(有告審證十五必成公司型錄可稽)。第四、五頁之加工課產量設定表,記載3540切股、1064絲束之「規格股長細度幅度」「線速度」等重要資訊,蓋因抽線速度快慢,影響絲束寬細,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為必成公司長期經驗及估算得出之結果。戊○○等六人任職之富喬公司,雖然另向德國SORG公司購買機器,但是新機器操作上手仍需要實際摸索一段時間;如果沒有實際生產經驗,以及上述重要細部數據參考,可能摸索時間長達一、二年亦屬常情。故而上開資料,具有價值性,實可認定。

⑵附件一之二第一頁1064絲束物性標準,雖記載絲束之燒失量、水份含量、纖度、個重、PEG浸透性、體密度等之管制標準及規格標準;但對照必成公司對外發行之型錄所載,該1064玻璃絲束已公開「纖維直徑13.3K、漿料型態(矽烷類)、漿料含量(0.55%±0.11%)、水份含量(0.1以下)、纖度(2296±115」,上開「1064絲束」之個重、PEG浸透性、體密度,仍屬未公開資訊。又1064絲束之規格,係因客戶要求而有纖度之差異,必成公司僅將市場最主要之規格(纖度2296)列明於型錄上,但型錄上亦明載「其他纖度依需求亦可提供(4300TEX、8888TEX)」,顯見第一頁記載三種「1064絲束」之各種纖度標準,仍有祕密性。又對照必成公司型錄,第三頁各種管紗絲餅,其中TEX纖度為已公開資訊,其他仍屬未公開,具有祕密性,亦可認定。3.附件一之三部分:

⑴附件一之三「各類絲餅製造規範」為必成公司產品之完整規範,包括「2G37/610絲餅」「4E225/633絲餅」「4E225/631絲餅」「3G75/610絲餅」「2K37/8621生產條件」「2K18/5528生產條件」「2K17.3/8641生產條件」「2H52/8819生產條件」「2H26/8533生產條件」「2G75/610生產條件」之製造規範。而G37、E225、G75為必成公司之主力產品,而K37、K17是生產5588SMC、1062、1064玻纖絲束之生產條件;H52是生產浪板絲束之生產條件、H26、H24是生產噴槍絲束之條件。絲餅即是原料經過抽絲沾料上漿後,將絲線經由高速撚絲機撚成之整桶半成品。固然使用不同機器之操作方式不會完全相同,而且告訴代理人律師亦坦承該設定參數是電腦化之前作法,電腦化後已經不需人工按表設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但是各類絲餅生產過程之溫度、螺旋絲束轉向、捲絲筒轉速、所需絲束直徑、重量、濕度、水份、漿料噴漿壓力及溫度等詳細重要資料,仍有參考價值,表上印有「乙○○○公司玻纖絲一廠印行」「正本」「管制文件」文字,顯見為重要資料。

⑵對照必成公司型錄所示,上開項目均未對外公布。被告戊○○雖辯稱:上開規範都是應客戶要求而制定之規範,坊間書籍均可查到(被證二十四、被證二十九)云云。但經對照被證二十四、二十九均不過是一般抽絲原理,與附件一之三規範無關。被告戊○○所辯不足採信,附件一之三具有祕密性,實堪認定。4‧附件一之四部分:

⑴附件一之四「各類漿料調配記錄表」內容為調配「631號」「RP(3544)號」「690號」漿料所需之原料,以便投料之人可以依正確比例調出漿料,使玻璃纖維絲正確沾料上漿,表上載有各類漿料之品名、標準量、容許範圍,調配所需等重要數據資料,乃是經技術移轉及長久所得。「631號」配方即為必成公司「E225、D450、E110」玻纖絲之漿料;「690號」配方即為必成公司「G75」玻纖絲之漿料;RP3544即是必成公司3540玻纖切股之漿料。以「631號」配方為例,即記錄表上揭示Hylon、NABOND、ECLIPSE-102、TWEEN81、CA-630、CATION-X、PVA、C-300(PFT-300)、CL-2141等物質均屬容易購得(有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告訴補充狀所附各物質之廠商型錄可參)。被告戊○○雖辯稱:配方所載物品種類繁多,如PVA之產品有數十種之多(被證三十),沒有成份之?學式,徒有附件一之四配方亦不可能調配云云(九十年五月二日、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然被告多人在必成任職多年,知悉各原料之採購管道,只要獲得該漿料比例及成份品名,向固定之原料商洽談原料,即可在富喬公司精準調配一樣的漿料,縱然缺少化學式分析,仍不妨害達到生產之目的。因此被告所辯不是化學式就沒有祕密云云,殊無可採。

⑵被告戊○○雖辯稱:僅是現場人員巡車時之紀錄表格,現場操作人員隨手可得(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答辯狀)。然而附件一之四是供現場人員正確投料使用,現場人員隨手可得亦屬合理,難以此辯稱沒有祕密。5.附件一之六部分:

⑴附件一之六「批料配方及漿料配方」即為扣案丁○○生產管理資料編號四十一,內容為八十八年必成公司人員及需料預算,影本一份八頁。其中就有必成公司各產品(G75、E225、E110、D450、G37、3540、1062、1064、3001)所需各種絲束及漿料(610、3544、8621、8641、631、3001、690)之所需各種原料(品名)之統計配方。固然在配方「量」上,全年各原料之宏觀統計數,未必即等於產品製造過程之微觀比例,只能說約略相同;但是配方的「質」已經洩露無遺。必成公司與富喬公司乃是生產特定種類(G75、E225)玻纖絲之競爭對手,對於玻纖絲之漿料成份為何,自有極大價值,應可確定。

⑵被告丁○○辯稱在坊間教科書(被證二十三)可以輕易查到,不具祕密性云云(九十年五月二日辯護狀)。然查:被證二十三教科書第一頁只是玻璃纖維之化學成份重量比之一般原理,但是此與附件一之六目前量產之各種玻璃纖維絲之漿料成份比資料,迥不相侔。另被證二十三第二頁所揭露之漿料成份之原理,只含糊的交代「partially or fully dextrined starch(部分或全部糊化之澱粉)4.0-7.0%」、「hydrogenated vegetable oil(氫化植物油)

1.0-2.0%」、「emulsifying agent(乳化劑)0.08-0.14」、「polyvinylalcohol(動物膠)0.04-0.07」「pine oil(松油)0.005」等,相當空泛,究竟為何種成份之澱粉糊、氫化植物油、膠質、乳化劑、松油?均未加交代,故而被證二十三之空泛原理實不能取代附件一之六目前漿料成份比之價值。被證第二十三教科書第三頁之玻璃纖維絲之增強彈性成份比公式,亦與附件一之六各種漿料比無關。因此附件一之六具有祕密性,已可認定。6.附件一之九部分:

⑴附件一之九「PPG玻纖絲部分之製造規範」即為丁○○生產管理資料「編號十八」不詳日期「PPG MANUFACTURING STANDARD FIBER GLASSDIVISION」影本報告一份共二十四頁。第一頁是PPG公司八十四年八月十日所紀錄之生產「ECG-71/0 0.78」產品之機器設定操作參數,右上方有「copy David wu」顯為影印分送被告丁○○之文件。屬於八十四年必成一廠擴建三個絲餅專案時,美商PPG公司顧問交付。是告訴人鉅資向PPG購買之技術原件,藉以確立生產過程之標準數值,蓋有「PPG公司專屬文件」(PPG PROPREIETARY INFORMATION)戳印。而該「G-75」玻璃纖維絲仍為必成公司最主力產品,有必成公司型錄可稽。該第一頁部份具有重要價值,已可確定。

⑵被告丁○○雖辯稱:此為八十四年間由PPG公司之BENNITE班尼提先生交付,教科書「The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of Continous Glass Fibers」三二六至三三一頁上也有云云(九十年四月二日辯護狀),然經審閱該教科書所載,只是一般原理,沒有相同之資料。因此該「ECG-75 1/0 0.78」產品資料具有祕密性,應可認定。7.附件一之十部分:

⑴附件一之十「十二紡位擴建安裝及試車報告」即為扣案丁○○管理資料「編號十五」,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二紡位擴建安裝及試車報告」影本一份三十六頁。係告訴人公司擴建廠房之全部報告資料,內容包括前爐鋼構架製、耐火磚築爐工程、製程水公用管路配置、成型區空調風管安裝、成型區間隔板及設備安裝、捲絲機安裝及調整、電儀安裝工程等。文中載有詳細施工圖、數值及照片等,更收錄有絲餅製造規範中關於捲絲機之設定值及機台參數之重要資料。被告丁○○等人跳槽之富喬公司,正需要興建一座內容相仿之工廠,而興建一工廠千頭萬緒,必成公司全廠有九十個紡位,但此十二個紡位之完整資料,本已極有價值,且可為類此援用,當然具有重要價值。

⑵被告丁○○雖辯稱:在坊間一般書籍(被證二十六、被證二十四)都可查到附件一之十內容,故不具祕密性云云(九十年五月二日辯護狀)。然觀之被告提出之被證二十六、被證二十四只有抽絲孔與捻絲機之一般原理,沒有關於建廠經驗之隻字片語,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三)被告侵害必成公司營業祕密部分:1‧附件一之一至一之四,均為掃描於戊○○MO2中資料,分別自「產品製造規範」、「絲餅物性&生產條件」、「漿料調配表」等資料夾中列印出來,而上開檔案之存檔時間,均在八十八年二月二日、三日;早就在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離職之後。佐以MO2內各檔案之存檔時間均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及二月二日、二月三日,而且同一資料夾下各檔案存檔時間相差一、二秒(檔案明細附審判卷五),顯然為由別的電腦設備轉存MO2內,並非由掃描器直接掃描存入MO2。參以戊○○在偵查中坦承「MO2是我在富喬公司才製作,從我個人資料掃進去」(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三十三頁背面),顯見在富喬公司製作之前,已經先有別的存檔,到了富喬才重新整理分類。2‧戊○○雖辯稱是公司教育訓練發給,沒有不法云云(九十年五月二日辯護狀),但縱使為教育訓練取得,被告戊○○亦不應將之掃描存檔;況且被告戊○○已經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離職時辦理「離職單」(附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理由狀後),移交所有業務資料並辦理移交清冊,被告戊○○竟將之掃描存檔帶走,顯屬精心計畫之行為,絕非不小心所為。參以被告戊○○在偵查中坦承「我在必成八年,接觸到很多資料,這些資料是歷任職務及監工參考資料,有些資料並非公司給我,我認為有價值就掃描進去」(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三第十五頁、十五頁背面),參以警方執行搜索時,MO2正連線到主機內使用,業經被告戊○○坦白承認(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三十四頁),並有現場照片附警訊卷可參,其侵犯營業秘密之犯行明確。3‧丁○○帶走上開附件一之六、一之九、一之十部分:附件一之六、一之九、一之十資料之重要性,以丁○○數十餘年任職必成公司之經驗,理當充分了解。而附件一之六、一之九、一之十資料均係告訴人自扣案丁○○生產管理資料中挑選出,而扣案丁○○帶走之整疊必成公司書面文件,有相當數量,疊在一起的厚度有六公分以上,與一本黃皮電話簿相當(事實欄中三十六份文件是告訴人在搜索時挑選加以編號;剩餘均稱為「生產管理資料」,本院為釐清事實,另將生產管理資料以編號如附表七)。被告丁○○雖辯稱是打包時不小心帶走云云。但該份厚重之資料,如何能不小心帶走?但縱使不小心帶走,理應隨行李帶回家中置放,何以會出現在有競爭關係之富喬公司辦公室內?若非為了參考使用,何人能信?而丁○○於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完成交接清冊(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十八頁)、及離職確認移交各種表冊文件之離職單(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二十頁、二十一頁),仍不願將上開資料交接或銷燬,顯然有使用侵犯他人營業祕密之故意。

(四)著作之意義及原創性: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第五條明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六、圖形著作。:::九、建築著作。」,內政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函示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⑴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⑹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⑼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而著作權之取得首要在於具備「原創性」,而原創性之認定,雖在比較法上各國解釋寬嚴有所不同,本院認為在消極面而言,必須為創作人之獨立創作,不得有抄襲、模仿、剽竊他人之情形;積極面而言,必須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之程度,亦即必須具有相當創作高度,雖不必達到前無古人之程度,亦不若專利所要求之新穎性之高度,但必須依照社會通念,有創作者獨特之構思始可。而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明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經由創作取得之著作權,法律所保護者,乃作品之表現形式,即作品表達所使用之言語、闡述、處理、安排、順序等等。

(五)必成公司之各文件及圖面,具有著作權;本院綜合全卷事證及參考本院職權選任之參審專家雲林科技大學許明華教授、廖文城教授、吳道生教授之意見,認定事實如下:1‧附件二之一「必成新港玻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NO3.SPARE DAY BIN修改要求圖」原必成公司圖檔為「製圖設計張晉碩85.4.21」(張晉碩之著作權約定書在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七十八頁,已約定職務上著作權屬於必成公司),該圖表現修改前及修改後之創意表現,修改後有提高儲存容積之功能;被告丑○○雖辯稱仿間書籍及許多廠商型錄都有桶槽之設計(被證五、六),扣案附件二之一圖形不具原創性云云(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辯護狀)。然細觀被告提出之桶槽有各式各樣造型,顯見桶槽必然配合全廠之客觀需求妥適設計,況且附件二之一原圖,已經用圖示比較方法,表現設計者改善現況之構思,具有原創性,取得著作權,已可認定。2‧附件二之二「必成新港玻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喂料機集塵架台H型鋼接合詳細圖」,原圖檔為廠房喂料機集塵架台H型鋼鐵之銲接角度等資料,底下標示「製圖設計張晉碩85年12月19日」。內容有各個角度不同繪法,顯經過精心計算,繪圖表現方法具有原創性。被告丑○○雖辯稱:書本上有接頭之範例可資依循,不具原創性云云(九十年五月二日辯護狀)。然觀察附件二之二原圖並非鋼鐵接頭示範原理,而是針對必成公司集塵架台尺寸規劃之細部接法,有其獨特性;況且被告並未提出所辯書本各種接頭示範資料以供參酌,其所辯顯無可採。附件二之二具有原創性及著作權,已可認定。3‧附件二之三「嘉義新港玻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製作立面圖」,原附件二之三必成公司圖檔是委託勤勝工程有限公司所繪,為煙囪連結熱風管之設計,必須經過估算其相關位置現況,才能正確畫出風管,雖然由不同的製圖人員來繪,所需達成之任務功能一致,但是本圖有詳細ADEF各不同切面表現施工上細微要求,已具有原創性。被告辯稱坊間有一、二十種配管(被證五、六、七),故而附件二之三原件沒有原創性云云。然細觀被告提出之資料(被證五、六、七),只有桶槽之設計,沒有熱風管之設計,所辯不足採信。附件二之三具有原創性及著作權,已可認定。4‧附件二之四「嘉義新港玻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固定鞍座製作詳圖」,原件亦是必成公司委託勤勝工程有限公司所繪,為風管與底下H型鋼之基座圖,依據風管到鋼鐵之不同距離,設計不同之基座,有六種圖示,繪圖表現方式巧妙構思,繪圖表現方式具有原創性。被告丑○○辯稱:坊間支撐架有一百多種(被證五、六、七),該附件二之四圖不具原創性云云(九十年五月二日辯護狀)。然細觀被告提出之資料(被證五、六、七),只有桶槽之設計,沒有一件支撐架之設計,所辯顯無可採。5‧附件二之五「必成新港坡璃絲第二期擴建工程錋酸儲槽基礎螺栓樣板製造圖」,原件為大型桶槽底盤之設計,底下標明「設計製圖張晉碩85.1.19」包括鋼鐵擺設位置及銲接、相關螺栓位置,尺寸之設計,妥善規劃儲槽底盤之穩定性及耐用性,以及圖面右方細部表現施工方法,具有原創性。被告丑○○辯稱:附件二之五原件為儲槽基礎,在坊間教科書(被證七)上均可查到類似圖樣,不具原創性云云(九十年五月二日辯護狀)。但對照被告丑○○提出之被證七資料,並無任何一張桶槽底座之設計,所辯顯無足採。6‧附件二之六「設備異常狀況及處理對策(熔紡組)及加工組」,屬於語文著作,內容分為熔紡組四十個問題、加工組十三個問題,詳列問題之可能癥結及排除步驟,為操作機器之經驗累積結晶,如果不同之人書寫,以不同文字表達,會有不同之表現結果,具有原創性實堪認定。即使為寅○○自己手撰寫之底稿,其著作權仍屬於必成公司(寅○○之著作權約定書影本附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八十一頁)。7‧附件二之八「切股機PU輪軸改善後組立圖」,原必成圖檔為「製圖設計子○○87.07.04」(子○○之著作權約定書附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理由狀告審證二十五,其職務上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必成公司),經證人子○○結證該附件二之八圖,設計概念出自其個人構想,是加上擋板防止PU輪外滑、增加螺絲固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並以繪圖方式表現其創意,已經達到著作權應予保護之程度。被告寅○○雖辯稱仿間書籍均有類似圖樣,並提出不明書籍之部分影印內容為證(九十年五月二日答辯狀,被證二十二),但細觀所提出書籍內容不過為防漏裝置之基本原理,並無任何圖形與附件二之八圖形相似,顯見附件二之八具有原創性,而取得著作權,實堪認定。8‧附件二之九「集束絲導自動工程改善」,該圖左半為改善前之問題,表示人工旋轉集束容易產生割痕,所以右半以圖示說明加裝低速馬達代替人工,可以改善絲束品質,已經表示設計者之構思。而且繪圖者如何以圖示表現問題以及解決之方式,表達方式如何簡要易懂,也是創意所在,已達著作權法應加保護之程度,具有原創性及著作權。縱為被告寅○○在必成公司所繪製,但寅○○簽有著作權約定書,其著作財產權亦屬於必成公司,被告不應擅自重製。9‧附件二之十「喂料機漏料改善迫緊塊零件圖」、附件二之十一「喂料機漏料改善軸櫬零件圖」,原必成圖檔均標示「設計製圖子○○87.06.29」,子○○證稱:附件二之十是我的構想,當初是因為喂料機有一處破洞,所以設計一零件要補強該缺失,附件二之十一是寅○○的構想,交給我畫出來等語(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雖然並非高深複雜之設計,但必須以繪圖方式巧妙表現零件之構造,已經具有著作權法應予保護之程度。而寅○○提出附件二之十一改進構想,由子○○繪製,因二人均簽署著作權約定書,其著作權仍屬於必成公司。被告寅○○雖辯稱:附件二之十、二之十一是一塊鐵片,教科書(被證二十二)上有云云(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但經本院命其指出所稱教科書資料,被告已改稱:只有防漏原理,沒有一樣的圖(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顯見本圖並非抄襲教科書而來。

10‧附件二之十二「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要求圖」、附件二之十三「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該二張圖原必成圖檔之繪製人資料為「繪圖辛○○87.07.15、設計癸○○

87.07.15」(邱淑頻、癸○○之職務上著作,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有著作權約定書附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理由狀告審證二十三)。證人癸○○已經結證二張圖檔中「復熱塔塔尖部分」「熔紡廠房空調箱及左方增設空間」,為其針對二廠缺失所提出之改進(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具有創意及構思。二之十二圖面右下角表示通風器之安裝方法,左半部以繪圖表示附熱塔結構,均已巧妙構思。二之十三圖面,必須充分了解廠房生產動線需要,才能在廠房增加空調箱及防火磚之設計。二張圖形均有原創性,自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對象。被告寅○○雖辯稱:附件二之十二、二之十三之三廠工程圖是參考二廠所劃,應該都沒有著作權云云(九十年五月二日答辯狀),本院認其所辯不可採之理由,見附件二之二十八、二之二十九之敘述。

11‧附件二之十六「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PRSP1 STARTER PANEL配置圖」、附件二之十八「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2 STARTER PANEL結線圖」,該二圖繪圖者為被告庚○○(已約定職務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所有,有著作權約定書附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理由狀告審證二十三可證),圖面為接電箱之設計,包含接電箱外部內部之長寬高等資料,並詳盡註解各部分應選購之材料尺寸及性質,為完整之接電箱設計,繪圖巧妙構思表現方式,具有原創性。被告庚○○雖辯稱:是仿照南亞塑膠公司配電盤圖繪出,不具創作力云云(九十年四月二日辯護狀)。然而觀察被告提出之南亞公司圖形以及扣案二之十

六、二之十八圖形,亦有多處不同(單門式或雙門式、是否包含接線端子設計、各細部開關是否與主開關同一面、長寬高造型),顯見扣案二之十六、二之十八圖形,係經過精心創作之成品。

12‧附件二之十七「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1 STARTER PANEL結線圖」,必成公司之原件,圖面標明「製圖設計庚○○85.02.03」(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雖然必成公司之原件中五個區塊是重覆拷貝再編定流水號,但是至少第一個區塊以及每五個重覆順序之小方格,有功能上考量,必須精心規劃,而且本圖尚交代電路方向應參考另一張圖「DWG CFEZ0170 1/6」,必然有另一張詳盡的電路圖交代每一條線路接往何處,並不是單純之請購單,自然具有著作權應予保護之創作力。被告庚○○雖辯稱係參考南亞公司配電盤之圖件繪出,不具創作力云云(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然而二張圖是依據不同之電源需求及電路流向而設計,圖上每條電路線都有其用意,且二張電路圖毫無類似之處,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該附件二之十七,具有原創性,實可認定。另二之二十一圖面,圖形相同,亦有著作權。

13‧附件二之二十「嘉義新港#2期公用儀控設備請購LP-201現場控制盤」,圖面?間部分「LP201現場盤控制線路圖」即表示線路流向之每一個開關之自動控制?線關係,右邊為電子迴路,表示各個動作完畢後又接續之關係,右下為端子之例示,表示接法與預備線之接點位置。左下為端子必須接向另每個詳細圖之簡號。本張原件,必須全盤考量公用區儀控電流,必須經過精心設計與詳密規劃。如果由不同的工程師規劃,也許可以維持全區電路安全與正常運作,但細部規劃仍必然有些差距,顯見本圖具有高度原創性。該圖係必成公司出資委請國慶公司繪製,有八十五年五月十日國慶公司傳真必成公司之資料傳遞單可稽(附於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三第三十一頁),由必成公司取得著作權。

14‧附件二之二十三「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此圖原件為全廠之電氣單線圖,表示該電表箱內每一個電子迴路,明白交代每一電路線之流向,表示哪一些線用何電源,底下有每種條件之設備內容,並標明每一條電路支線,應該參考不同編號之電路圖,並有應該在何處設置監控點等規劃。此圖等於是全廠之電路之心臟及每一條血管之設計,必須全盤了解公司之電路始能繪製。經過高度構思,不言可諭。被告庚○○辯稱係仿照電工法規及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安公司)所繪製,不具原創性云云(九十年四月二日辯護狀)。然而該電工法規只有各種符號意義之規定,與扣案二之二十三電路圖所表現全廠電路圖創作精神無關,又台安公司之電路圖下方標明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製圖,晚於扣案二之二十三原件之繪圖日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故而扣案二之二十三電路圖不可能是抄襲台安公司之圖件而來。

15‧附件二之二十四「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廢絲輸送機電氣配線圖」,此圖表示廢絲輸送機之電路流向及氣壓的控制法,係依據現場的需要及操作而設計,下方有標明接引至噪音接收器,右方說明各零件應使用之廠牌,中間下方有電子迴路之設定,作為施工時之參照細節,以便施工人員按圖施工。繪圖者已經用圖形巧妙表示其設計,具有原創性。被告庚○○雖辯稱是依據廠商提供零件圖示所組合,並無原創性云云(九十年四月二日辯護狀),然觀察被告提出各個零件圖顯示,扣案二之二十四原圖雖然由三個主要零件組成,主要零件亦有其固定畫法;惟附件二之二十四主要精神在表現零件組合配合電子迴路,達成一定之功用,並非各種零件之畫法陳列。佐以搜索扣案之附件二之二十四已經改變電子迴路設計,顯見原圖必有其固定功能考量,否則到了富喬公司也不必更新設計。綜上所述,被告庚○○此部分之辯解,尚無從採信。

16‧附件二之二十五「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複熱塔鋼架樓層平面營建要求圖(一)」底下標明「辛○○製圖、癸○○設計87.07.15」(辛○○、癸○○之著作權約定書附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理由狀所附之告審證二十三,渠等職務上著作仍屬必成公司所有),內容是復熱塔鋼構、樓梯、各個樓層詳細設計,設計者必須考量塔與樓梯之距離關係,以方便將來保養維修。圖形表現方式,堪稱詳細精心設計。而證人癸○○,在本院審理中已經結證就該圖中間下方「TOP OF PLATFORM EL.45097」,是其針對二廠缺失,另外精心設計之創新部分(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因此具有原創性。被告寅○○雖辯稱:三廠參考二廠,而二廠又是參考一廠,應該都沒有原創性云云(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然經本院對照告訴人提出二廠、一廠之複熱塔鋼架樓層營建圖及工程圖(告審證十六之四),發現三廠之營建要求圖仍比二廠改進「TOPOF PLATFORM EL.45097」部分設計,核與證人癸○○所述相符;而且一廠並沒有營建要求圖,只有藍底工程圖,而且一廠與二、三廠之設計完全不同,無可相比較之處。雖然明顯得知三廠之營建要求圖是以二廠營建圖為底,加上構思改進的;但二廠營建圖之著作權仍屬告訴人必成公司所有,其原始及改作之著作權,均屬必成公司所有。

17‧附件二之二十六「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BB剖視圖」,底下標明「製圖辛○○87.07.09、設計癸○○87.07.09」。且證人癸○○已經結證該圖右上方空調箱增加屋頂部分為其針對二廠缺失改進之精心設計(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表現方法亦稱精心設計,因此具有原創性。被告寅○○雖亦辯稱:此圖參考二廠營建圖,而二廠又是參考一廠,應該都沒有原創性云云(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然經本院對照告訴人提出二廠、一廠之廠房剖視圖(告審證十六之五),得知三廠圖與二廠圖均為電腦繪圖,三廠圖是以二廠圖為基礎,並修改空調箱之屋頂部分;而一廠圖為二張工程藍圖,二廠之廠房架構雖與之大致相同,但仍有細部不同。而一、二、三廠剖視圖,其原始創作及改作之著作權,均屬於告訴人必成公司所有。

18‧附件二之二十七「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地下室空調洗滌室營建要求圖」部分。被告寅○○雖辯稱:三廠參考二廠,而二廠又是參考一廠,應該都沒有原創性云云(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經本院對照告訴人提出二廠、一廠相對應之營建圖及工程藍圖(告審證十六之六),一廠地下室工程圖共三大張,係以全部地下室為圖形,與二、三廠之細部圖不相同,顯見二廠圖係另行重新規劃。而二廠營建圖標示「製圖辛○○84.04.27、設計曾國書84.04.27 」(渠等著作權約定書附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理由狀告審證二十三,職務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所有)。經發現該地下空調洗滌池之體積相當龐大,乃是因應必成公司需求而規劃,而水溝坡度大小,乃是根據水量及流速計算之結果,精心設計,繪圖者亦巧妙表現各剖面設計,具有原創性。但三廠之地下室空調箱及洗滌室營建要求圖,與二廠之營建要求圖幾乎雷同。必成公司繪製之三廠「地下室空調洗滌室營建要求圖」,仍屬於原來二廠圖形著作權之範圍內。被告寅○○加以重製,即屬侵害必成公司二廠營建圖之著作權。

19‧附件二之二十八「必成坡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底下標明「製圖辛○○87.07.09、設計癸○○87.07.09」。證人癸○○結證該圖右上空調箱屋頂,以及左下「耐火磚及主爐各工具置放區」,乃針對二廠缺失改進之精心設計,屬其改進構思等語(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繪圖方式已經巧妙構思,具有原創性。被告寅○○雖辯稱:三廠參考二廠,而二廠又是參考一廠,應該都沒有原創性云云(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然經本院對照告訴人提出二廠、一廠之廠房AA剖視圖(告審證十六之二),三廠之剖視圖確實增加右上空調箱及左下工具置放區,核與前開證人癸○○證言相符。而三廠廠房之尺寸等固然有參考一、二廠之工程圖,但一、二廠工程圖或營建圖,均屬告訴人自己之著作,無礙告訴人取得改作著作權。

20‧附件二之二十九「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要求圖」,原必成公司之剖視圖標明「製圖辛○○87.07.15、設計癸○○87.07.15」。被告寅○○雖辯稱:三廠參考二廠,而二廠又是參考一廠,應該都沒有原創性云云(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然經本院對照告訴人提出二廠、一廠之復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要求圖(告審證十六之一),一廠復熱塔及屋頂之工程圖,與二廠營建圖相去甚遠,二廠之營建圖應為獨立創作。而三廠圖其他部分與二廠圖相似,顯係以二廠圖為基礎,但三廠圖形之左上方增加塔尖及樓板,為針對二廠缺失改進之精心設計,與證人癸○○結證相符(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雖然三廠圖形參考二廠為基礎,但二廠圖亦屬於告訴人之著作,因此不妨害三廠圖形取得改作著作權。

21‧附件二之三十一「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EE剖視圖」,底下標明「製圖辛○○87.07.13、設計癸○○87.07.13」,且證人癸○○已經結證該圖左方廠房空間,及右方增加「空調箱」,為其針對二廠缺失改進之精心設計(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且必成公司並無一、二廠之熔紡廠房EE剖視圖可供參酌,本圖乃是獨力構思出來(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告訴理由狀)。繪圖者亦詳細圖示廠房結構,及相關對應位置,具有原創性,顯見附件二之三十一剖視圖具原創性,具有著作權。

(六)上述著作確有遭被告重製事實:1‧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一,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SPARE DAY BIN要求圖」,並刻意刪除「修改前、修改後」及說明2.3.4有關施工細目應參閱相關圖檔之文字,揆其用意應係因被告丑○○未必取得相關細目圖檔可參。扣案圖檔是從MO3「\丑○○\FT1BTT17\BTT1702A\DWG」檔案開啟列印出來,該檔案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建立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均在被告丑○○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離職後,乃屬刻意帶到富喬公司使用;並非被告丑○○所辯施工當時之原件。況且丑○○所辯施工而持有之說,並不可採(詳如後述)。2‧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圖檔之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廢棄喂料集塵機支撐架台(型鋼接合詳細)」,是從MO3「E:\丑○○\Ft1eegg12\EGG1203A\DWG」檔案開啟列印出(修改時間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建立時間八十八年二月二日),距離原必成公司繪製施工發生時點之八十五年底,相距數年,而且已在被告丑○○離職後,顯為離職後經過整理重製之檔案。而且在富喬公司電腦主機內即有此一相同檔案,路徑是「E:製程一組\丑○○\Ft1egg12\EGG1203A\DWG」,已轉存到MO1為證。被告丑○○已有多次重製行為。3‧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三,圖框尚在命名中,圖名暫時註記為「????????」,是從MO3「丑○○\FT1MTZ12\FT1EPC06\EPC0605A\DWG」檔案開啟列印出(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建立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被告丑○○辯稱必成公司交付原件後未曾使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4‧搜索扣案附件二之四,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前爐煙囪連接熱風管固定鞍座製作詳圖」,是從MO3「丑○○\FT1MTZ12\FT1EPC06\EPC0618A\DWG」檔案開啟列印出(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建立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存取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日)為丑○○離職後重製之檔案。5‧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五「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470CU.M儲槽基礎螺栓樣板製造圖」,是從MO3「E:\丑○○\FT1RBT11\RBT1103A\DWG」檔案開啟列印出(修改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建立日期為同月二十七日)為丑○○離職後重製之檔案。6‧附件二之六,是從MO5「金柱WORD/設備異常狀況及處理對策.doc」目錄中列印出來(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建立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MO5檔案目錄附審判卷五內),顯然被告寅○○八十七年十月六日離職前已將擋案掃描入電腦儲存,,離職後再整理建立路徑,一再重製。7‧附件二之八扣案圖檔是由MO5「金柱CAD\切股機1.DWG」目錄中列印出來圖框已改為「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切股機PU輪軸改善組立圖」「設計製圖寅○○87.10.29」。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建立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均已在寅○○八十七年十月六日離職之後,顯見離職後才將以往下屬子○○交付之磁片修改轉存MO5,確有重製之事實。8‧附件二之九該圖為從MO5「金柱CAD\集束絲1.DWG」目錄中列印出來。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建立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顯見被告寅○○離職前已有該檔案,未經再修正,於離職後重新重製到該資料夾下。9‧附件二之十、二之十一被扣得檔案是從MO5「金柱CAD\喂料機漏料改善零件圖」檔案中列印出來,修改日期均為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建立日期均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已經在寅○○八十七年十月六日離職之後,參以證人子○○證稱「(當初是如何交給寅○○的?)因是寅○○怕資料有時會流失,故要求作備份,所以才指示我要交一份磁片給他」等語(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顯然是寅○○離職後,將職務上取得之磁片,重新整理複製建立路徑,顯然有重製之事實。

10‧搜索扣案二之十二圖檔,即MO5「營建參考圖\BC30115A.DWG」檔案,修改日期為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建立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二之十三檔案即MO5「營建參考圖\BC30120A.DWG」檔案,修改日期為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建立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所有檔案之建立日期均在寅○○八十七年十月六日離職後,顯有離職後重新整理非法重製之事實。被告寅○○辯稱:該MO中「營建參考圖」資料夾內所有文件,是八十七年五、六月間任職時,以自備MO要求庚○○拷貝,合法取得備份後從未開啟云云(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綜合辯論狀),與存檔建立路徑之時間明顯不吻合,所辯不足採信。

11‧搜索扣案附件二之十六檔案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E:\電儀組\庚○○\dwg\拉絲器啟動盤線路圖\EZ01802A」中轉存MO1中列印出來,存檔日期為「00-00-00 00:54」(MO1檔案目錄附在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第二?五頁),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PRSP-1配置圖」。顯已有重製檔案到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之事實。

12‧搜索扣案二之十七拷貝之圖檔,已經改成「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ASP-1結線圖」,亦將附註所交代之參考圖改成「DWG F1EZ0170 1/6」,並且此檔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轉存MO1中列印出來,原路徑為「E:\電儀組\庚○○dwg\上漿器啟動盤線路圖\EZ01703A」,存檔日期為「12-10-98」,已有拷貝重製到富喬公司電腦之事實。附件二之二十一拷貝檔案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E:\電儀組\庚○○\DWG\拉絲器啟動盤線路圖\EZ01803A目錄下轉存MO1中列印出來,存檔日期為「12-14-98」,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PRSP-1結線圖」,顯見被告八十七年十月自必成公司離職以後,當時已經到富喬公司任職使用而逐步規劃線路,並非練習使用。

13‧搜索扣得之附件二之十四圖檔,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路徑「E:\電儀組\庚○○\DWG\EZ02611A」目錄下轉存MO1中列印出來,存檔日期為「12-10-98」,改成圖框「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LP-201現場控制盤線路圖」。被告將擋案帶到富喬公司存入主機,確有重製事實。

14‧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三拷貝之檔案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E:\ 電儀組\庚○○\DWG\高低壓負載中心單線圖\IAER03-3」目錄下轉存MO1中列印出來,存檔日期為「01-29-99」,更改圖框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3、#4、#5、#6變電站單線圖」、並標明「設計、製圖庚○○88.01.28」,並且提昇富喬公司之電力容量。該圖面確實有重製到富喬公司電腦之事實。而扣案圖檔之所以需要修改,表示圖表有高度技術性,屬於人類思想之高度創作。

15‧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十四圖檔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E:電儀組\庚○○\DWG\廢絲輸送機電器線路圖\EC00102A」目錄下轉存MO1中列印出來,存檔日期為「12-08-98」,已經更改圖框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廢絲輸送機氣動裝置示意圖」,顯已有重製之事實。

16‧搜索扣案二之二十五營建圖,是在富喬公司當場搜索所得之已經印製之書面原件,並非光碟中之圖檔,圖框已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復熱塔鋼架樓層平面營建要求圖(一)」並改為「寅○○製圖88.01.07」,已有重製之事實。再經對照在MO5「營建要求圖\ABA0120A.DWG」內即有此相?圖檔,該檔案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改,同月二十七日建立。被告寅○○顯有多次重製之事實。

17‧搜索扣案二之二十六工程圖,屬於已經列印出之書面原件,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廠房B-B剖視圖」「製圖:寅○○

88.01.07」,顯見被告已經積極使用。另MO5內亦有相同「營建要求圖\ABA0112A.DWG」圖檔,修改日期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建立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被告寅○○顯有多次重製事實。

18‧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七工程圖,乃是已經列印出之書面原件,圖框改為「」「製圖:寅○○88.01.12」。又扣案二之二十七圖形,扣案MO5內亦有相同之「營建要求圖\ABA0137A.DWG」檔(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區地下室空調洗滌室營建要求圖,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改,同月二十七日建立),被告有多次重製之事實。

19‧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十八工程圖,乃是已經列印出之原件,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廠房A-A剖視圖」「製圖:寅○○

88.01.14 」。另MO5內「營建要求圖\ABA0111A.DWG」即為相同圖檔(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修改,同月二十七日建立檔案),被告寅○○已有多次重製事實。

20‧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九營建圖,為已經列印出之書面原件,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廠房復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要求圖」「製圖:寅○○88.01.07」。另查扣案MO5內「營建要求圖\ABA0119A.DWG 」亦為相同圖檔(修改時間為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建立日期為同月二十七日),被告寅○○顯有多次重製行為。

21‧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三十一剖面圖,乃是已經列印出之書面原件,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廠房E-E剖視圖」「製圖:寅○○88.01.07」。另扣案MO5內「營建要求圖\ABA0114A」(修改日期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建立日期同月二十七日)亦為相同圖檔,被告寅○○顯有多次重製行為。

(七)被告丑○○重製二之一至二之五檔案,確實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1‧MO3裏各檔案之存檔時間接近,最早為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最晚為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檔案目錄附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二八四頁以下),絕大部分是丑○○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離職後整理複製之檔案,且分類為二十四類別,顯為精心整理分類,並非繪圖原件,亦非發給被告丑○○帶回家修改之備份。顯見被告丑○○另在離職前已經精心收集,在離職後再重新整理。2‧被告丑○○雖辯稱附件二之一至二之五,均因其任職必成公司時因支援賴國良監工業務,才由主管張晉碩交付磁片云云(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然據告訴人提出監工記錄顯示,附件二之一(圖號CFT10170、工程編號CF6M4521)工程於八十六年八月間進行,當時監工為龔弘井;附件二之三及二之四(圖號CFCC0060、工程編號CFAC6HE5)工程係八十六年五月間進行,當時監工為寅○○;附件二之五(圖號為CFMD001A、工程編號為CF4M6GA4)係八十五年十一月間進行,當時監工亦為寅○○(均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告訴理由狀所附之監工記錄表影本)。被告丑○○所辯:擔任監工云云,已與事實不符。再者,系爭MO3產品流水號00000000000000,封底包裝紙上有「02/98」「MADEIN GERMANY」字樣,顯為八十七年二月以後在德國生產之產品。上開工程八十

五、六年進行時,被告丑○○如何「習慣性」存入當時尚不存在之系爭MO3內?故而被告丑○○所辯因監工取得圖檔,習慣性將轉存入MO云云,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而且所辯支援賴國良云云,亦有不實,意在掩護寅○○,其共犯之事證明確。3‧被告八十五、六年取得上開圖檔,保存資料至八十七、八十八年才轉存,已有非法重製。並不是為了監工修改而保存之原件。參以告訴人指稱:必成公司只有一台MO光碟機,並非員工可任意使用(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補充告訴狀),被告既然辯稱擔任監工,持有該MO光碟,在必成公司又不能開啟該資料,要存成MO檔何用?顯見其目的即是盜拷資料預作跳槽後使用。4‧必成公司要求員工按圖施工,均只交付書面工程圖,而不交付磁片,更未有授權員工自行修改圖檔之情形。而監工人員發現施工圖有執行上的問題,必須自行擬妥「工程異常報告單」,經由主管層層上報,最後由廠處長、經理批核可,始可依據簽呈內容修正或補救(此均有必成公司施工異常報告單影本,附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告訴狀可稽)。非可由監工人員自行隨意修改工程圖,更遑論修改電腦圖檔。被告丑○○所辯經授權修改圖檔云云,與事證不符。

(八)被告寅○○重製上開檔案,確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1‧重製扣案二之八檔案部分,寅○○坦承:「附件二之八是子○○交給我復閱,我帶回家存檔,因為檔案還有一點價值,所以沒刪除」(九十年四月二日訊問筆錄)。佐以扣案附件二之八圖檔是由MO5「金柱CAD\切股機1.DWG」目錄中列印出來,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建立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均已在寅○○八十七年十月六日離職之後。顯見離職後才將以往下屬子○○交付之磁片修改圖框,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複製檔案建立路徑。費心整理,並非不小心帶走。2‧扣案附件二之二十六營建要求圖,是屬於當場搜得之富喬公司營建要求圖五十七張之一,本張附件二之二十六「熔紡廠房B-B剖視圖」相對應之尺寸、位置、造型,與其他營建要求圖(如:場區配置總圖、熔紡及公用廠房屋頂放孔位置平面圖、一二樓配置平面圖等)均相吻合。又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七圖面,與另扣案已列印五十七張營建圖中之「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廠房及公用廠房地下室設備配置平面圖」之AB部位之詳細圖,其尺寸、位置、造型均相吻合。另附件二之二十八廠房剖視圖,相對應之尺寸、位置、造型,與其他已扣案之富喬公司營建要求圖共五十七張內容(如:場區配置總圖、熔紡及公用廠房屋頂放孔位置平面圖、一二樓配置平面圖等)均相吻合。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九營建圖,已引註應參考「FT1ABA01、20/37、21/37」「FT1ABA01、10/37」即附件二之二十五「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復熱塔鋼架樓層平面營建要求圖(一)」;並應配合另扣案「熔紡廠房三樓及公用廠房二樓配置平面圖」之Cmelter區南面53公尺至77公尺地區之細部圖;且在扣案五十七張富喬公司第一期廠之平面設計圖上,亦有其相對應位置。扣案附件二之三十一並就左方二樓樓地板及廢絲輸送RC隔間牆等刪除,已作改變。顯見被告寅○○費心修改營建要求圖,配合全體設計,已經積極使用,原本作為建廠工程圖,並非單純練習之用。

(九)庚○○取得營建要求圖後交付寅○○,以及庚○○重製上開電路圖檔,均有犯罪故意:1‧搜索扣案附件二之十二、附件二之十三檔案,庚○○坦承是由其交付給寅○○。該二張扣案圖形之圖框及繪製人部分,雖然仍為必成公司之名銜及人員,尚未更改為富喬圖框,但是二之十二、十三底下繪圖資料記載「製圖辛○○87.05.19、設計癸○○87.05.19」,時間較必成公司正式定稿存檔(分別為87.7.15;87.7.9)之時間為早,顯為必成公司未正式完成之圖檔就先外流。2‧關於附件二之十二、十三之未定稿圖檔如何流入庚○○之手中,被告庚○○先則辯稱:「當時我人在工程組工作,圖是辛○○在管,是我向她要的,我拷貝過來是為了要配路線圖,即那些資料是我從電腦拷貝過來,存到我的主機,然後再轉存給寅○○的。」然經本院訊據辛○○否認交付後,被告庚○○再辯稱:「那些圖是我向畫營建圖的人要的,準備要用來配電線用的。至於給寅○○,是因他有向我要,所以我才給他。」,然本院訊據二之十三圖檔之設計者癸○○堅決否認交付,被告庚○○才又改稱「當初是與該證人(即癸○○)同一辦公室,我有看到他在畫。當時辛○○可能不在,所以我才從她的電腦中拷貝過來的。」(均見本院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終於坦承該圖檔都是趁管理人辛○○不在時,擅自由他人電腦內拷貝而來,其不法重製他人著作,具有侵害故意,已臻明確。3‧庚○○被指控重製之電子方面圖形著作,均是由富喬公司電腦主機內所扣得。而其中如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三檔案,除了更改圖框以外,並且實質修改內容,提昇富喬公司之電力容量。絕非單純練習或不小心帶走,而是逐步規劃富喬公司電力系統而使用。庚○○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離職時,已經辦妥業務移交清冊(有告審證二十六之離職單可稽),竟將上開圖檔帶走,重製到競爭對手富喬公司之電腦內,並修改內容提昇電力容量,顯具有犯罪故意。

(十一)業務侵占罪部分:1‧扣案丁○○持有之「氧化還原技術報告」等三十六份原件(附表六),以及生產管理資料(即附表七,但需扣除附表七編號三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熔爐技術合約報價及預算金額分析表」二張;附表七編號五不詳日期富喬公司「瓦斯工程中間報告」二張,乃屬被告丁○○在富喬公司所寫)四十四份原件,扣案相片中因申請環保許可而拍攝之十三張相片(業經受命法官命被告丁○○自行指認,並當庭勘驗屬實,詳九十年四月二日訊問筆錄),均屬被告在必成公司任職時,因職務上關係而持有,業經被告丁○○坦白承認。被告丁○○雖一再辯稱全部資料屬於其所有云云,然而扣案資料既是因職務關係而發給;或利用必成公司紙張、電腦設備所製作,而且必成公司於丁○○離職時明白要求繳回,命令丁○○於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完成交接清冊、及確認移交各種表冊文件之離職單。上開物品仍屬於必成公司所有,應可認定。2‧扣案丁○○持有資料中,部分仍極具價值。如前述附件一之六、一之九、一之十之資料,屬於必成公司營業祕密,已如前述;而且扣案三十六份原件(附表六)中編號一「氧化還原技術報告」,乃有關氧化還原之設定值;編號二「玻璃液位記錄」,有關液位記錄之設定,可控制玻璃溶液之流量,進而影響玻璃纖維之粗細,對品質亦有重要參考價值;編號四「高溫黏度測試結果」,因黏度與玻璃之組成成份有密切關係,亦為重要資料。顯見扣案資料仍有高度參考價值,並非必成公司廢棄之物品。被告丁○○刻意攜帶到有競爭關係之富喬公司參考,亦有侵占故意。

(十二)劉礱、庚○○、寅○○、戊○○、丑○○、丁○○等人,對上開犯罪均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1‧劉礱自七十六年間進必成公司,八十三年起擔任工程組組長,負責二期建廠工作設計、預算、監造業務;八十六年五月起,擔任必成公司二廠廠長,綜理生產、原料、製程、品質、保養等業務(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三第六頁),對於必成公司二廠之設計、工程、生產等營業祕密及著作權之資料瞭若指掌,無人能出其右。富喬公司要在短期內興建與必成二廠相仿之廠房,高薪禮聘劉礱,委以重任。如果只有憑藉劉礱個人的經驗,不依靠任何書面資料,實有困難。2‧庚○○上述被搜索扣得之檔案,大量存檔於富喬公司電腦主機;搜索當時,戊○○之MO2正連線到富喬公司電腦內使用,參以戊○○在偵查中坦承「MO2是我在富喬公司才製作,從我個人資料掃進去」(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三十三頁背面),戊○○確實在富喬公司公然製作系爭MO2光碟。丑○○亦坦白承認「MO3那些資料我在富喬公司曾拿出來練習過,當初剛到富喬公司上班業務比較空閒,所以才有時間練習」(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以被告等人頻繁使用非法重製程式資料之情形;而劉礱任職富喬公司副總經理,實際主管富喬公司斗六辦公室一切事務,豈能不知?被告劉礱坦承在富喬公司很少使用單機電腦(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第三十三頁),但畢竟仍有使用之事實,對於主機內之大量非法圖檔如何諉為不知?3‧搜索當日,寅○○印製出大量重製之必成公司營建圖,公然放置在劉礱辦公室外會議桌上(庚○○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警訊筆錄所承認),其中包括繪出雙T型之熔爐設計圖,而熔爐設計為玻璃纖維廠之最核心領域,此部分犯行,被告劉礱豈可能不知?4‧本案部分圖檔,由庚○○擅自開啟辛○○的電腦後,直接拷貝交付寅○○;而寅○○在搜索當時主動丟棄丑○○之MO3光碟片,藏匿於木瓜樹下;而丑○○帶走部分圖檔已經重製到富喬公司電腦主機內;而搜索當日戊○○正在電腦上使用MO2,而富喬公司主機內同時亦有庚○○大量之非法重製檔案;丁○○所帶到富喬公司使用之資料相片,與其他被告犯罪證物,均同屬於必成二廠建廠資料;扣案MO2、MO3、MO4、MO5均為飛利浦公司同一型MO光碟片,生產流水號亦十分接近。諸多情況證據顯示,在斗六辦公室工作之諸位由必成公司跳槽之高級工程師及高級主管,乃一共犯集團。被告劉礱在富喬公司擔負建廠之重要職務,與其餘五名被告互相利用在必成公司擔任重要職務時,所接觸公司營業秘密及持有必成公司著作物之機會,予以侵占或擅自重製,攜帶至富喬公司,做為獲取更高職務之代價,目的在藉由侵害必成公司智慧財產之方式,迅速興建相類似之工廠。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犯之事證明確。

(十三)被告丁○○另犯竊盜罪部分:1‧扣案底片三十七卷、照片十二本(扣除十三張丁○○因申請環保許可拍攝而持有),乃必成公司員工甲○○等人職務上拍攝,製作報告所剩下之物品,且被其帶往富喬公司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丁○○坦白承認。而富喬公司也正要興建一個相似的玻璃纖維絲工廠,倘建廠時實際遇到各種困難,扣案相片具有高度價值自不待言。參以扣案營建相片攝影人甲○○證稱:「我知道如有照片用剩下的,一定會繳回公司」「製作報告完後才有剩下不要的照片,我就將它交給辛○○保管」(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顯見必成公司對於拍攝不用之相片,亦有要求收回之管制措施。扣案相片底片,並非已經拋棄之物品。2‧被告丁○○雖辯稱:必成二廠建廠照片,乃是我下屬甲○○所拍攝,長期丟棄於櫃子,我打包時不小心帶走云云(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綜合辯護狀)。然經訊問證人甲○○證稱:「丁○○是與我在同一個辦公室」「丁○○職務雖比我高,但我們沒有指揮的關係」「(扣案照片是否你拍攝?)原則上有關木工、水泥等擴建部分,是我所拍攝的沒錯。至於有關機械的部分,就不是我拍的。我是在八十四、五年間拍照的,拍完後,我就寫簽呈交給主管劉礱」「(扣案照片你如何保管?是否你將之丟入被告丁○○之櫃子裡?)我是放在我的資料櫃中,一下班就上鎖,白天上班時間,為方便取放,並沒有上鎖」「我是因調職到二廠才於八十六年初離開那間辦公室」「八十六年七、八月間又特地回來整理照片,交給辛○○」「最後一次清點完後,當時因數量很多,所以沒有發現有遺失的情形。」(均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顯見證人甲○○並非丁○○之下屬,而且甲○○並沒有將相片丟進丁○○櫃子,當時二人只是同辦公室之同事。參以扣案相片、照片之數量眾多,體積龐大;況且均為與丁○○職務無關之物品,理應相當陌生,如何能不小心帶走?顯見被告丁○○,確實利用甲○○不注意之際,偷取相片底片持為己有,其竊盜犯行已臻明確。

三、被告劉礱等六人,所犯罪名及處斷:

(一)核被告劉礱、丁○○、庚○○、寅○○、戊○○、丑○○等六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七條洩露工商祕密罪、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被告丁○○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被告六人間,就觸犯洩露工商祕密罪、業務侵占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三罪,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雖劉礱、庚○○、寅○○、戊○○、丑○○五人,並未持有附件一之六、一之九、一之十原件,不具法定身分,但因與丁○○有犯意聯絡,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礱等六人,利用掃描器等電腦設備,將上開附件一之一至一之四之祕密文件掃描存檔帶走,應依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二,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被告劉礱等六人先後多次重製他人著作、洩露工商祕密,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各別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業務侵占之文件雖有數十份,但侵害法益單一,仍屬單純一罪。而劉礱六人所犯業務侵占罪,乃是達成連續洩露工商祕密之方法,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名論處,再與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合併處罰。被告丁○○部分,應論以業務侵占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罪、竊盜罪三罪合併處罰。雖然起訴書論罪法條,未引用刑法第三百十七條、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但起訴事實欄內已經就「戊○○未經必成公司允許,擅自將持有必成公司交付之漿料調配紀錄表:::儲存於MO光碟中,攜至富喬公司使用。」「丁○○未經必成公司允許,將必成公司交付之:::三十五份原文件,必成公司第二期工廠興建細部照片十二本及底片三十七卷,攜至富喬公司」之侵害營業祕密、竊盜、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起訴,自應依法加以審判。

(二)爰審酌被告劉礱等六人,無任何刑事前科,素行良好,具有高工或專科以上學歷,任職必成公司十餘年,理應充分了解職場倫理,尊重必成公司長期經驗累積之營業祕密,及鉅資繪製之各種著作及資料;但被告等人竟為圖更高職位一己私利,增加自己在新職場表現之潛力,不惜犧牲過去長期任職之必成公司之權益,唯利是圖,犯罪動機惡劣;而且帶走之資料文件數量龐大,所生危害鉅大,犯後仍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末查被告富喬公司被訴部分,因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已明定「法人之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罪,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而庚○○將部分電工圖形重製到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寅○○以重製方法,列印出富喬公司營建要求圖,均係執行業務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對雇用之富喬公司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又法人性質上不能執行自由刑,故毋庸另為易服勞役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等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八條、三百二十三條之業務侵占他人電磁紀錄罪。但本院認為,電磁紀錄雖然視為準動產,但在侵占之犯罪態樣之下,仍然必須以造成所有人喪失該準動產電磁紀錄所有權之事實,始符合構成要件。本案必成公司未曾喪失系爭圖檔之電磁紀錄,自無該條文之適用。惟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與前開有罪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爰不另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四)、沒收部分:1‧扣案MO2內存有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一之四電磁紀錄;MO3內存有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附件二之四、附件二之五電磁紀錄;MO5存有內附件二之六、附件二之八、附件二之九、附件二之十、附件二之十一、附件二之十二、附件二之二十五、附件二之二十六、附件二之二十七、附件二之二十八、附件二之二十九、附件二之三十一之電磁紀錄;扣案書面營建要求圖中附件二之二十五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六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七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八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九營建圖、附件二之三十一營建圖,均屬被告犯罪之工具,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2‧富喬公司電腦主機內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十四、附件二之十六、附件二之十

七、附件二之二十一、附件二之二十三、附件二之二十四圖檔,為被告犯罪之工具,且為被告所有,雖未扣案,但無法證明已滅失,仍應宣告沒收。至於富喬公司其他電腦、印表機等工具,因未扣案且範圍不明確,不宣告沒收。3‧扣案底片三十七卷、照片十二本,丁○○持有之「氧化還原技術報告」等三十六份原件(附表六),以及生產管理資料(即附表七,但需扣除編號三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熔爐技術合約報價及預算金額分析表」二張;編號五不詳日期富喬公司「瓦斯工程中間報告」二張)四十四份原件,因屬必成公司所有,爰不宣告沒收。4‧扣案MO1乃警方蒐證人員自富喬公司電腦主機硬槽轉存,以為採證之用,並非犯罪工具;MO4及其他未經證明侵害著作權或營業祕密之書面文件,既未經證明屬於犯罪所用物品,均不宣告沒收,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四、公訴意旨認為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但經查不成立部分:

(一)公訴意旨雖就已扣案之MO1至MO5資料,以及所有書面資料均引為起訴之證據,但未經指明何者有著作權。審判中經告訴人整理後,同意以附件一之一至一之十三、二之一至二之三十二、丁○○攜帶之書面文件、相片、底片等,作為限縮爭點後之範圍,被告一方亦同意以此為防禦對象。本院認為基於訴訟經濟之原則,此種限縮爭點之作法應屬合法,故超越此範圍之證據不再調查。

(二)限縮爭點範圍內,告訴人主張遭侵害營業祕密,經查證不成立部分:1‧附件一之一第一部分「7802浪板絲束製造規範」,告訴人已承認該浪板絲束已經停產(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告訴理由狀)。既然該浪板絲束已經沒有生產,告訴人又無法證明其價值,顯見已經遭淘汰,其製造規範亦失其價值。附件一之一第七頁「包裝成本設定」僅是預估成本之數據彙整,會隨物價變動而失其價值,並無祕密性及價值性可言。但附件一之一其他部分具有價值,已如前述。2‧附件一之二第二頁,內容為一殘缺不完整之說明,被告戊○○辯稱為新近員工之試用報告(九十年四月二日訊問筆錄),告訴人亦無法證明為何人之研究,應不具有達到應以營業祕密保護之程度。3‧附件一之五「絲餅磅秤重量控制系統操作規範」是YARDAGE控制系統之英文說明,且殘缺不全,多是由螢幕列印出來,或為過磅結果,或為檔案名稱。且凡購買該軟體者應該就會贈送完整之操作說明,有價值者應該為該軟體本身,所以徒有該零星之英文說明,應不具有價值。4‧附件一之七「公用系統工程檢討設計、熔爐系統工程設計檢討」即扣案丁○○生產管理資料中(附表編號二十二)之不詳日期文件一份八張之影本,其中「公用系統工程檢討設計」「熔爐系統工程設計檢討」「製程電腦工程設計檢討」共有三十八項之原設計之檢討,但經觀察其檢討內容,處理方式均為簡略之大概方法(如:熔爐溫度太高,爐磚可能產生位移,處理方式即是計算好疊磚塊之間隙;FINGER OF COLLET機器檢修,PPG建議由必成公司自行設立檢修廠,較送回PPG原廠檢修有利),內容並非精深之研究,不具有高度價值。5‧附件一之八「改善執行報告表」即為扣案丁○○生產管理資料編號第十七之「不詳年份二月十六日必成公司何清木撰寫「S.M.Z.WINDER設備生產評估開發案」影本一份九頁,內容為分析一台日本捲絲機設備之評估,結論為品質不佳,建議不要購買。既然該日本機台已經被判定為品質不佳,在國內亦無人採用,此結論就是同業人士所週知之事實,應無祕密可言。其中雖有該日本機台運轉之各種參數,但是必成公司也不利用該機台生產,對必成公司而言其參數並無效用,沒有價值。6‧丁○○帶走書面資料中附件一之九第二頁是PPG公司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所紀錄之ICBT公司出產「MODEL 849 FRAMES」撚絲機之設定轉速控制分析。第三頁以下其實就是PPG公司一九九0年代所生產機器設備之概要說明。此部分屬於PPG公司之「MODEL 849 FRAMES」撚絲機之轉速控制分析,必成公司並不使用該種機器,有關PPG機器功能之分析,在必成公司並無任何作用,應無高度價值。7‧附件一之十一「廢水處理廠處理平面配置」圖,即為丁○○之持有三十六份原件中扣案「編號十七」,為噴墨彩色印表之原件,有各步驟與水質變化之標準表格。上方汙水處理廠之平面圖,僅為空間地圖。恆諸常情,一般工廠為便利員工即廠商找尋方向,在門口附近應該就有此地圖,應不具祕密性。附件一之十一下方雖記載各步驟處理後之水質,但是並無詳細之汙水處理方法,因此應無價值。8‧附件一之十二「第二期擴建工程概算分析報告」為丁○○之持有三十六份原件中「編號二十七」八十四年二月「第二期爐擴建工程概算分析報告」部分內頁影本,扣除封面及目錄,其實內頁只有三頁,即為該報告之前三頁。但真正全文有一百十五頁,卻只查到內頁三張,且該三張僅為全部二十四大項目之工程概算總統計表,但是沒有細目,應無具體參考價值。9‧附件一之十三「漿料物性、抽絲操作規範」即為丁○○三十六份扣案原件之第「編號第三十六」,但內容只有四張不連續之英文資料,為PPG公司簡略比較「G75」與「610漿料」之品質,文字部分為「G150」產品之生產過程改進及玻璃纖維抽絲之一般原理,G150雖然繼續生產中(有告訴人提出告審證二十之發票可證),但該一般原理敘述,尚不具有高度價值。對照被告提出「The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of Continous Glass Fibers」教科書第一二0頁、一三一頁有更詳盡之抽絲孔與溫度對應之之原理,顯見有關生產原理部分,並無價值。

(三)限縮爭點範圍內,告訴人主張遭侵害著作權,經查證不成立部分:1‧MO5內附件二之七「切股機PU輪軸切股機PU輪軸」,原必成圖檔標明「製圖設計子○○87.07.04」。而證人子○○證稱:該附件二之七圖,是因為二廠沒有該零件,又沒有圖樣可參考,所以照一廠現有零件畫出來(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既然該附件二之七是完全照一廠現有零件畫出,畫法又毫無特殊,沒有獨立創作之空間,自然沒有原創性及著作權。2‧MO1內附件二之十四「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空調箱,前爐區負荷分佈示意圖」圖形,只是將計算好之負重結果,填載入廠房樓板平面圖。雖然正確計算負重為高度思考之結果,但是二之十四表現方式,尚稱簡單,不足以顯示創作者之獨特性,不具有原創性。3‧MO1內附件二之十五「嘉義新港#2期漿料儀控設備請購TR現場控制盤」部分,訊據證人丙○○(繪圖者國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證稱;「二之十五是屬於請購的圖,那些圖確實屬於標準圖,可以說是屬於很多人用的圖。而我們有很多類似的圖檔,所以抓一下拷貝過去就可以用了」(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顯見二之十五圖檔,並無經過創作者高度構思。再參照被告提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煉油廠設計之圖面(附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辯護狀被證三十一),亦極為類似,顯見附件二之十五圖形,本身無從顯示繪製者之個性及獨特性,不具原創性。4‧附件二之十九「嘉義新港#2期公用儀控設備請購現場控制盤(LP-201)」,該公用儀控盤之原件,左右部分設計控制盤外觀部分,均屬於一般很普通之畫法,參照被告提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煉油廠設計之圖面(附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辯護狀被證三十一),亦極為類似,顯見附件二之十九圖形中儀控盤外觀部分,欠缺獨特性。至於二之十九中間無熔絲開關、指示燈等電盤設計,雖經繪製者國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證人丙○○證稱「二之十九圖面那個按鈕部分,比較複雜,必須他們(即必成公司)傳真過來才有辦法畫」(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顯見該部分確實稍微複雜,但該部分在全部書面中所佔比重微小,該圖面絕大部分欠缺創作之獨特性與個性,且僅憑該小部分電盤設計,仍無從顯示創作者之獨特性與個性,應認為該圖不足以達到著作權法要求之原創性。5‧MO1內附件二之二十二「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撚絲機電源盤路版內容明細表」,該原件上方之順次一至三十四之各號碼,不過為號碼之累積,並無創意,而下方銘版之造型、尺寸,與被告庚○○提出南亞公司之明版內容明細圖(九十年四月二日答辯狀之附件六)幾乎相同,應係直接援用舊式規格所致,不具原創性。6‧扣案書面營建圖中附件二之三十「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東向視圖」,底下標明「製圖賴昭秀87.07.13」,經本院命告訴人補提賴昭秀之著作權約定書以證明必成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但告訴人陳報未尋得賴昭秀之約定書(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理由狀第九點),此部分尚無法證明必成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7‧扣案書面營建圖中附件二之三十二「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SLIVER LEVEL H型鋼放孔配置圖」,該圖只是依據其他圖面鋼鐵長度,劃出固定制式之鋼鐵,鋼鐵之劃法沒有創意。而銲接處之補強方法,以方形鋼鐵中間穿過圓孔,雖然是依據必成公司之需求而設計,但此種畫法尚未到達足以辨識創作者之獨特性。應尚不具著作權。

(四)上述告訴人主張遭侵害著作權及營業祕密,經查證尚無從成立部分,以及檢察官雖引為證據,但未經調查部份,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國珍原係必成公司營業處長,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辦妥退休,即到富喬公司任職;江明儀原係必成公司一廠機電保養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到富喬公司任職;賴昭秀原係必成公司繪圖及打字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到富喬公司任職;何坤益原係必成公司機電保養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到富喬公司任職;吳運旭原係必成公司電儀課長,八十七年十月十一月十九日至富喬公司任職;林志達係必成公司電儀保養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轉至富喬公司。黃國珍、江明儀、賴昭秀、何坤益、吳運旭、林志達等人明知必成公司與美國PPG公司合資並技術合作生產玻璃纖維絲產品,上開產品可供紡織玻璃纖維布,以及印刷電路板之基本材料,可用於行動電話、電腦產品,為當今尖端科技產業。渠等離開必成公司之際,竟與被告劉礱、丁○○、庚○○、寅○○、戊○○、丑○○等六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並意圖為自己及富喬公司不法所有,未經必成公司允許,擅自將必成公司之電腦檔案、文件、照片,重製於MO光碟中,並帶到富喬公司使用。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八條、三百二十三條之業務侵占他人電磁紀錄罪,以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引用上開劉礱等人之犯罪證據為證據。並以被告黃國珍等六人與被告庚○○等人,在必成公司時有長官下屬關係,緊接時間離職,推論有犯意聯絡。

二、被告黃國珍、江明儀、賴昭秀、何坤益、吳運旭、林志達等人,雖然承認有跳槽換工作之事實,但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被告黃國珍辯稱:我在必成公司是擔任銷售工作,不是技術工作,我是在台北上班,不在斗六辦公室上班,我僅因校友關係而認識劉礱及丁○○,其他被告則完全不認識,不可能跟他們共謀等語。其餘被告均辯稱:本件單純只是換工作而已,沒有帶走任何資料,也沒有與庚○○等人共謀,檢察官起訴認為有犯意聯絡,純屬臆測而已。

三、惟查:(一)扣案電腦檔案及書面文件數量眾多,但沒有一件有重製物或列印文件之製作人書寫被告黃國珍、江明儀、賴昭秀、何坤益、吳運旭、林志達等六人之名字,亦即缺乏直接證據證明被告黃國珍等六人直接參與犯行。(二)黃國珍任職必成公司時擔任營業處長,擔任銷售工作,不接觸技術工作,長期在台北上班,與絕大數被告在嘉義、雲林上班者,素不相識。而且到富喬公司任職後,僅因開會之故到斗六數次,有飛機票根影本(八十九年偵續字第一0號卷第四十六頁以下)可稽。對於斗六辦公室內有大量非法拷貝文件之情形,未必了解。(三)其他江明儀、何坤益、吳運旭、林志達在必成公司、富喬公司均只擔任基層技工,位階不高,不接觸工程圖檔,未必了解庚○○等高級工程師之業務進行情形。被告賴昭秀雖然曾在必成公司擔任繪圖員,曾代理辛○○管理檔案,但尚乏證據證明由其交付檔案,不能僅因其曾經管理檔案即推論共犯。(四)每個人之謀生技能,乃是過去學經歷長期培養所得,所謂「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在熟悉環境工作謀生,是大多數人都會優先考慮的選擇。被告黃國珍等人既有玻璃纖維方面職務經驗,而國內只有四家廠商:台玻、福隆、必成、富喬公司生產玻璃纖維絲(業據告訴人陳明,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一第三十一頁背面),就業市場有限,得知有新公司以更優厚條件招募員工,跳槽求取更好發展乃人之常情,尚不能據此推論有何犯意聯絡。

四、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國珍、江明儀、賴昭秀、何坤益、吳運旭、林志達等六人有何犯行,應即為渠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十八條之二、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劉 為 丕

法官 葉 明 松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庚○○部分
├───────┬────────────────────────────
│附件二之十六  │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PRSP1 STARTER PANEL配置圖」
│附件二之十七  │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1 STARTER PANEL結線圖」
│附件二之十八  │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2 STARTER PANEL結線圖」
│附件二之二十  │ 「嘉義新港#2期公用儀控設備請購LP-201現場控制盤」
│附件二之二十一│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PRSP-1 STARTER PANEL結線圖」
│附件二之二十三│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
│附件二之二十四│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廢絲輸送機電氣配線圖」
└───────┴────────────────────────────
附表二
┌────────────────────────────────────
│寅○○部分
├───────┬────────────────────────────
│附件二之六    │ 「設備異常狀況及處理對策(熔紡組)及加工組」
│附件二之八    │ 「切股機PU輪軸改善後組立圖」
│附件二之九    │ 「集束絲導自動工程改善」
│附件二之十    │ 「喂料機漏料改善迫緊塊零件圖」
│附件二之十一  │ 「喂料機漏料改善軸櫬零件圖」
│附件二之十二  │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
│              │   要求圖」
│附件二之十三  │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
│附件二之二十五│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複熱塔鋼架樓層平面營建要求圖
│              │  (一)」
│附件二之二十六│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BB剖視圖」
│附件二之二十七│ 「必成坡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地下室空調洗滌室營建要
│              │   求圖」
│附件二之二十八│ 「必成坡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
│附件二之二十九│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
│              │   要求圖」
│附件二之三十一│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EE剖視圖」
└───────┴────────────────────────────
附表三
┌────────────────────────────────────
│戊○○部分
├───────┬────────────────────────────
│附件一之一    │「7802浪板絲束製造規範、1064拉擠/押出絲束製造規範、
│              │  524SMC 絲束製造規範、3540耐龍切股製造規範」
│附件一之二    │「絲束物性標準、管紗絲餅物性標準」
│附件一之三    │「各類絲餅製造規範」
│附件一之四    │「各類漿料調配記錄表」
└───────┴────────────────────────────
附表四
┌────────────────────────────────────
│ 丑○○部分
├───────┬────────────────────────────
│附件二之一    │ 「必成新港玻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NO3.SPARE DAY BIN修
│              │   改要求圖」
│附件二之二    │ 「必成新港坡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喂料機集塵價台H型鋼
│              │   接合詳細圖」
│附件二之三    │ 「嘉義新港坡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製作立面
│              │   圖」
│附件二之四    │ 「嘉義新港坡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固定鞍座
│              │   製作詳圖」
│附件二之五    │ 「必成新港坡璃絲第二期擴建工程膨酸儲槽基礎螺栓樣板製造
│              │   圖」
└───────┴────────────────────────────
附表五
┌────────────────────────────────────
│丁○○部分
├───────┬────────────────────────────
│附件一之六    │「批料配方及漿料配方」
│附件一之九    │「PPG玻纖絲部分之製造規範」
│附件一之十    │「十二紡位擴建安裝及試車報告」
└───────┴────────────────────────────
附表六
┌───────────────────────────────────┐
│附表                                      丁○○之扣案文件原本        │
├─────┬────────────────────────┬────┤
│號次      │內容                                            │        │
├─────┼────────────────────────┼────┤
│編號一    │八十二年九月HOWARD BENNETT撰寫之英文「氧化還原技│影本    │
├─────┼────────────────────────┼────┤
│編號二    │八十三年十月七日HOWARD BENNETT撰寫之英文報告    │影本    │
│          │「GLASS LEVEL」「玻璃液位記錄」                 │        │
├─────┼────────────────────────┼────┤
│編號三    │ 必成公司JIM HARRIS致函美國COMBUSTION TEC INC公 │影本    │
│          │ 司之英文信,討論必成公司瓦斯燃燒設備問題       │        │
├─────┼────────────────────────┼────┤
│編號四    │八十一年六月九日,PPG公司傳真函影本有關「高溫黏 │影本    │
│          │度測試結果」                                    │        │
├─────┼────────────────────────┼────┤
│編號五    │八十三年十月六日HOWARD BENNETT致函相關人士前一日│影本    │
│          │(十月五日)之技術問題會議結論」之一封簡信      │        │
├─────┼────────────────────────┼────┤
│編號六    │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必成公司JIM HARRIS致函美  │影本    │
│          │國PPG公司MR. K.Y. KIM,有關訂購設備之零件細節   │        │
│          │之一封簡信                                      │        │
├─────┼────────────────────────┼────┤
│編號七    │  八十一年九月三日,必成公司JIM HARRIS致函美國  │影本    │
│          │  PPG公司 HOWARD BENNETT,有關機器之電腦警示系  │        │
│          │  統細節  之一封簡信                            │        │
├─────┼────────────────────────┼────┤
│編號八    │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至二十七日,每日之董事會議紀錄│影本    │
│          │之摘要結論                                      │        │
├─────┼────────────────────────┼────┤
│編號九    │日期不詳之必成公司JIM HARRIS致函PETE WOFFRD KWAN│影本    │
│          │ KIM HORACE HILL有關機器裝配上細部問題之一張手稿│        │
├─────┼────────────────────────┼────┤
│編號十    │「氧化還原控制」簡要報告手稿                    │原本    │
├─────┼────────────────────────┼────┤
│編號十一  │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美商PPG之DAVID DURRELL,致函│影本    │
│          │必成公司JIM HARRIS 之有關機器之各個問題改善結果 │        │
│          │之報告                                          │        │
├─────┼────────────────────────┼────┤
│編號十二  │「熔爐區停電應變措施」手稿信紙一張              │原本    │
├─────┼────────────────────────┼────┤
│編號十三  │「產量預估、品質標準、各部門生產質預估」        │影本    │
├─────┼────────────────────────┼────┤
│編號十四  │「產量預估、品質標準、各部門生產質預估」        │影本    │
├─────┼────────────────────────┼────┤
│編號十五  │八十八年各部門成本維修費用預估                  │        │
│          │「501 MAINTENCE BUDGT FOR 1999」                │影本    │
├─────┼────────────────────────┼────┤
│編號十六  │「不詳月份之各產品上漿過程之漿料使用表」        │原本    │
├─────┼────────────────────────┼────┤
│編號十七  │「臺灣必成公司廢水處理廠平面配置及功能說明圖」  │原本    │
├─────┼────────────────────────┼────┤
│編號十八  │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收件之                        │        │
│          │「LIST OF PPG COMMERCIAL PRODUCTS-FIBER GLASS」 │影本    │
├─────┼────────────────────────┼────┤
│編號十九  │「HANDLE TIME OCCUR 81.1.6-81.3.9」不同產品生產 │原本    │
│          │ 時間控制之分析表                               │        │
├─────┼────────────────────────┼────┤
│編號二十  │ 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製作之                  │影本    │
│          │「冷卻能力及廢水量預估表」                      │        │
├─────┼────────────────────────┼────┤
│編號二十一│「GENERAL FURNACE OPERATION」熔爐操作基本概要   │影本    │
│          │ 之四頁英文說明                                 │        │
├─────┼────────────────────────┼────┤
│編號二十二│美商PPG提供撚絲之細部操作改進報告               │影本    │
├─────┼────────────────────────┼────┤
│編號二十三│美商PPG提供撚絲之細部操作改進報告               │影本    │
├─────┼────────────────────────┼────┤
│編號二十四│「熔紡課纖度控制表」                            │影本    │
├─────┼────────────────────────┼────┤
│編號二十五│「直接熔爐連續成型製程條件操作報告」            │原本    │
├─────┼────────────────────────┼────┤
│編號二十六│ 「BACO機械公司之撚絲機目錄」                   │原本    │
├─────┼────────────────────────┼────┤
│編號二十七│八十四年二月「第二期爐擴建工程概算分析報告」部分│影本    │
│          │內頁                                            │        │
├─────┼────────────────────────┼────┤
│編號二十八│「BACO機械公司開給必成公司之機器報價表冊」      │原本    │
├─────┼────────────────────────┼────┤
│編號二十九│「八十三年一月份製作之漿料各段使用收率比較表」  │原本    │
├─────┼────────────────────────┼────┤
│編號三十  │「民國八十五年必成公司董事會報告資料」          │正本    │
├─────┼────────────────────────┼────┤
│編號三十一│「不詳時間之產品上漿階段使用漿料比率表」        │原本    │
├─────┼────────────────────────┼────┤
│編號三十二│八十三年一月製作之「各主力產品之使用原料品之比例│原本    │
│          │及數料表」                                      │        │
├─────┼────────────────────────┼────┤
│編號三十三│「廠區IBM電腦連線作業系統之分析」簽呈           │原本    │
├─────┼────────────────────────┼────┤
│編號三十四│丁○○八十四年九月七日撰寫之「撚絲機台機能分析」│原本    │
│          │未送出之簽呈及其附件各種型錄及分析表            │        │
├─────┼────────────────────────┼────┤
│編號三十五│丁○○八十年六月七日撰寫之「電子材料產品簡介受訓│原本    │
│          │報告」手寫搞                                    │        │
├─────┼────────────────────────┼────┤
│編號三十六│「PPG抽絲孔尺寸」文件四張                       │影本    │
└─────┴────────────────────────┴────┘
附表七
┌───────────────────────────────────┐
│附表             當場查扣丁○○之扣案生產管理資料一疊共四十四份文件   │
├───┬──────────────────────────┬────┤
│號次  │    內容                                            │備註    │
├───┼──────────────────────────┼────┤
│ 一   │不詳日期「纖度(TEX)檢核級調整改善分析報告」一張   │影    本│
├───┼──────────────────────────┼────┤
│ 二   │不詳日期「紡位重量變化曲線圖」二張                  │影    本│
├───┼──────────────────────────┼────┤
│ 四   │不詳日期有關汙水處理「附件」表二張                  │影    本│
├───┼──────────────────────────┼────┤
│ 六   │不詳日期「撚絲機生產管理ON-LINE即時系統作業報告」一 │影本    │
│      │張                          │        │
├───┼──────────────────────────┼────┤
│ 七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研究、開發及改善提案表」一份共  │影本    │
│      │十一頁                                              │        │
├───┼──────────────────────────┼────┤
│ 八   │八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南亞塑膠「纖維布生產管理作業說明」│影本    │
│      │一份共二十二頁                                      │        │
├───┼──────────────────────────┼────┤
│ 九   │不詳日期「三個絲餅磅秤電腦連線作業說明」一份共十九頁│影本    │
├───┼──────────────────────────┼────┤
│ 十   │不詳年份之九月二十二日丁○○撰寫「改善抽絲設備」報告│原本    │
│      │二張                                                │        │
├───┼──────────────────────────┼────┤
│ 十一 │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專案改善提報案」一份共五頁      │影本│
├───┼──────────────────────────┼────┤
│ 十二 │不詳年份三月十一日丁○○撰寫「氧化還原值的控制」一份│原本    │
│      │共九頁                                              │        │
├───┼──────────────────────────┼────┤
│ 十三 │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日商「SHIMADAU CORPORATION」之傳│影本    │
│      │真資料                                              │        │
├───┼──────────────────────────┼────┤
│ 十四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PFG G75 ICBT經紗整經品質」報│影本    │
│      │告一份四頁                                          │        │
├───┼──────────────────────────┼────┤
│ 十五 │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2紡位擴建安裝及試車報告」一│影本    │
│      │份三十六頁(即妨害祕密部分附件一之十)              │        │
├───┼──────────────────────────┼────┤
│ 十六 │不詳日期ICBT公司給必成公司之「MACHINE TYPE 04」機器 │影本    │
│      │性能資料一份二十頁                                  │        │
├───┼──────────────────────────┼────┤
│ 十七 │不詳年份二月十六日必成公司何清木撰寫「S.M.Z.WINDER  │影本    │
│      │設備生產評估開發案」一份九頁(即妨害祕密部分附件一之│        │
│      │八)                                                │        │
├───┼──────────────────────────┼────┤
│ 十八 │不詳日期「PPG MANUFACTURING STANDARD FIBER GLASS    │影本    │
│      │DIVISION」報告一份二十四頁(即妨害祕密部分附件一之  │        │
│      │九)                                                │        │
├───┼──────────────────────────┼────┤
│ 十九 │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二日之「IDBT撚絲機機械圖」  │影本    │
│      │十一頁                                              │        │
├───┼──────────────────────────┼────┤
│ 二十 │七十九年三月份必成公司員工湯昱文「廠外訓練心得報告」│影本    │
│      │一份二十五頁                                        │        │
├───┼──────────────────────────┼────┤
│二十一│不詳日期必成公司「PPG&PFG人員編制比較」報告一份四十 │影本    │
│      │四頁                                                │        │
├───┼──────────────────────────┼────┤
│二十二│不詳日期必成公司「公用系統工程設計檢討」一份八頁(即│        │
│      │妨害祕密部分附件一之七)                            │影本    │
├───┼──────────────────────────┼────┤
│二十三│不詳日期必成公司「#2期爐工程編號原則擬訂」一份三頁 │影本    │
├───┼──────────────────────────┼────┤
│二十四│「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PPG公司產量日報表」二張         │影本    │
├───┼──────────────────────────┼────┤
│二十五│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公用能源耗用分析報告表」一張  │影本    │
├───┼──────────────────────────┼────┤
│二十六│不詳日期有關齒輪與轉速分析表一張                    │影本    │
├───┼──────────────────────────┼────┤
│二十七│八十一年七月十日有關機器運轉問題手稿一張            │影本    │
├───┼──────────────────────────┼────┤
│二十八│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包裝成本設定表」三張              │影本    │
├───┼──────────────────────────┼────┤
│二十九│不詳日期「玻纖絲三廠503人員招募預定表」一張         │影本    │
├───┼──────────────────────────┼────┤
│三十  │不詳年份七月二十八日必成公司「1999 FINANCIAL PLAN」 │影本    │
│      │二張                                                │        │
├───┼──────────────────────────┼────┤
│三十一│八十七年七月七日「PFG現有貴金屬使用狀況彙總表」一張 │影本    │
├───┼──────────────────────────┼────┤
│三十二│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必成公司「87年度玻纖絲二廠公用能源耗│影本    │
│      │用料統計表                                          │        │
├───┼──────────────────────────┼────┤
│三十三│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必成公司使用能源報表一張        │影本    │
├───┼──────────────────────────┼────┤
│三十四│不詳日期必成公司玻璃液位與流量資料表一張            │影本    │
├───┼──────────────────────────┼────┤
│三十五│不詳日期「EMERGENCY GENERATOR & MOTOR START        │影本    │
│      │SEQUENCE TABLE」表一張                              │        │
├───┼──────────────────────────┼────┤
│三十六│不詳日期必成公司電路流向之概略圖示表一張            │影本    │
├───┼──────────────────────────┼────┤
│三十七│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美國COSMBUSTION TEC公司傳真必成公 │影本    │
│      │司之商務信件一張                                    │        │
├───┼──────────────────────────┼────┤
│三十八│不詳日期必成公司丁○○撰寫之「職務晉升工作心得報告」│影本    │
│      │一份九頁                                            │        │
├───┼──────────────────────────┼────┤
│三十九│不詳日期必成公司「熔爐區操作缺點彙總檢討」二張      │影本    │
├───┼──────────────────────────┼────┤
│四十  │不詳日期「防止高溫硫化腐蝕之對策」報告手稿一份六頁  │影本    │
├───┼──────────────────────────┼────┤
│四十一│八十八年必成公司人員及需料預算一份八頁(即妨害祕密部│        │
│      │分附件一之六「批料配方及漿料配方」)                │影本    │
├───┼──────────────────────────┼────┤
│四十二│不詳日期必成公司「玻璃液位測量及調整規範」一份三頁  │影本    │
├───┼──────────────────────────┼────┤
│四十三│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PPG公司致函必成公司有關         │影本    │
│      │ 「ENCLOSED VIDEO 」之傳真函一份五頁                │        │
├───┼──────────────────────────┼────┤
│四十四│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PPG公司致函必成公司有關「PLASTIC│影本    │
│      │ FORMING TUBES 」及「BUSHING TIP DIAMETERS」之傳真函│        │
│      │ 一份二頁                                           │        │
├───┼──────────────────────────┼────┤
│四十五│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必成公司致函MR.BOB DICKERSON 及 │影本    │
│      │ MR.JIM SAUNDERS之有關「PLASTIC FORMING TUBES」之傳 │        │
│      │ 真函一份二頁                                       │        │
├───┼──────────────────────────┼────┤
│四十六│八十一年間必成公司「製程變更申請表」一份四頁        │影本    │
└───┴──────────────────────────┴────┘
┌───┬──────────────────────────┬────┐
│ 三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熔爐技術合約報價及預算金額分析│應為被告│
│      │表」二張                                            │在富喬所│
│      │                                                    │撰寫    │
├───┼──────────────────────────┼────┤
│ 五   │不詳日期富喬公司「瓦斯工程中間報告」影本二張        │應屬富喬│
│      │                                                    │公司所有│
└───┴──────────────────────────┴────┘
附表八
┌────────────────────────────────────
│ 告訴人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告訴理由狀整理主張侵害營業祕密部分
├───────┬────────────────────────────
│附件一之一    │「7802浪板絲束製造規範、1064拉擠/押出絲束製造規範、
│              │  524SMC 絲束製造規範、3540耐龍切股製造規範」
│附件一之二    │「絲束物性標準、管紗絲餅物性標準」
│附件一之三    │「各類絲餅製造規範」
│附件一之四    │「各類漿料調配記錄表」
│附件一之五    │「絲餅磅秤重量控制系統操作規範」
│附件一之六    │「批料配方及漿料配方」
│附件一之七    │「公用系統工程檢討設計、熔爐系統工程設計檢討」
│附件一之八    │「改善執行報告表」
│附件一之九    │「PPG玻纖絲部分之製造規範」
│附件一之十    │「十二紡位擴建安裝及試車報告」
│附件一之十一  │「廢水處理廠處理平面配置」
│附件一之十二│「第二期擴建工程概算分析報告」
│附件一之十三  │「漿料物性、抽絲操作規範」
└───────┴────────────────────────────
┌────────────────────────────────────
│ 告訴人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告訴理由狀整理主張侵害著作權部分
├───────┬────────────────────────────
│附件二之一    │ 「必成新港坡離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NO3.SPARE DAY BIN修
│              │   改要求圖」
│附件二之二    │ 「必成新港坡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喂料機集塵價台H型鋼
│              │   接合詳細圖」
│附件二之三    │ 「嘉義新港坡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製作立面
│              │   圖」
│附件二之四    │ 「嘉義新港坡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固定鞍座
│              │   製作詳圖」
│附件二之五    │ 「必成新港坡璃絲第二期擴建工程膨酸儲槽基礎螺栓樣板製造
│              │   圖」
│附件二之六    │ 「設備異常狀況及處理對策(熔紡組)及加工組」
│附件二之七    │ 「切股機PU輪軸切股機PU輪軸」
│附件二之八    │ 「切股機PU輪軸改善後組立圖」
│附件二之九    │ 「集束絲導自動工程改善」
│附件二之十    │ 「喂料機漏料改善迫緊塊零件圖」
│附件二之十一  │ 「喂料機漏料改善軸櫬零件圖」
│附件二之十二  │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
│              │   要求圖」
│附件二之十三  │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
│附件二之十四  │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空調箱,前爐區負荷分
│              │   佈示意圖」
│附件二之十五  │ 「嘉義新港#2期漿料儀控設備請購TR現場控制盤」
│附件二之十六  │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PRSP1 STARTER PANEL配置圖」
│附件二之十七  │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1 STARTER PANEL結線圖」
│附件二之十八  │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2 STARTER PANEL結線圖」
│附件二之十九  │ 「嘉義新港#2期公用儀控設備請購現場控制盤(LP-201)」
│附件二之二十  │ 「嘉義新港#2期公用儀控設備請購LP-201現場控制盤」
│附件二之二十一│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PRSP-1 STARTER PANEL結線圖」
│附件二之二十二│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撚絲機電源盤路版內容明細表」
│附件二之二十三│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
│附件二之二十四│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廢絲輸送機電氣配線圖」
│附件二之二十五│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複熱塔鋼架樓層平面營建要求圖
│              │  (一)」
│附件二之二十六│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BB剖視圖」
│附件二之二十七│ 「必成坡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地下室空調洗滌室營建要
│              │   求圖」
│附件二之二十八│ 「必成坡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
│附件二之二十九│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
│              │   要求圖」
│附件二之三十  │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東向視圖」
│附件二之三十一│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EE剖視圖」
│附件二之三十二│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SLIVER LEVEL H型鋼放
│              │  孔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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