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三三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係「立福工程設計」之負責人,向宏親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親 工程)承包雲林縣麥寮鄉台塑六輕工業區FP電廠控制室工程乾式裝修之輕隔間 工程,負責工地現場之施工及監督,為執行業務之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 十二月十四日僱用張恒禎在右開工地從事架設輕隔間之工作,丙○○明知右開工 地二樓樓板有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暉營造)在興建電廠控制室時 所預留作為水電配管用之孔洞,原應注意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雇主對於勞 工就業場所中之地板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將施工現場二樓樓板未經封蓋、及曾經封蓋但被撬開之孔洞 全部予以封蓋,當張恒禎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十六時五十分許,在右開 工地二樓將輕隔間用之泡棉攤開在地板上裁剪時,因倒退不慎踩到二樓左側牆邊 樓板之孔洞,致張恒禎之腿部陷落孔洞中,因而使張恒禎之左腰撞及孔洞邊緣造 成其左腎破裂而切除之重傷害。 二、案經張恒禎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告訴人張恒禎於右揭時地施工時不慎踩到二樓左側牆邊樓 板之孔洞,致告訴人張恒禎之腿部陷落,因而使其左腰撞及孔洞邊緣造成其左腎 破裂而切除之重傷害職業災害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重傷害罪責,辯 稱:乙○○之雇主為松暉營造(因:⒈本件定作人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訂約 對象為松暉營造。⒉被告丙○○與告訴人張恒禎之入廠證均係以松暉營造名義申 請,工人一定要上過工安課並經考試取得證明。⒊雇主意外責任險由松暉營造投 保。⒋松暉營造於調解會現場亦當場稱其為雇主,願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且 因現場之孔洞係松暉營造所預留,故松暉營造需負責以木板加蓋,以防止危害之 發生,伊已善盡注意義務,應無過失責任(因:⒈被告丙○○有交代所有工人, 包括告訴人張恒禎在內,要注意孔洞,且告訴人張恒禎工作前均需上過工安課, 若告訴人張恒禎稍加注意即可避免危害之發生。⒉告訴人張恒禎對事故當時之工 作地點係在中間隔間之中段並無異議,則其所稱跌落之孔洞為左上角第一孔洞即 有不實,蓋告訴人張恒禎當時係在裁剪泡綿,應由中間直拉始符工作簡化原則, 不可能斜拉至左上方之位置。依此,告訴人張恒禎跌落之孔洞尺寸應為四0×四 0公分,成人不可能從該孔洞跌落到一樓,只須稍加注意即可避免危險之發生。 ⒊按裁剪泡綿一般均以一塊所需之尺寸攤開裁取,以此大小再陸續剪裁,大小即 可一致,不必一一以尺丈量,省時省工,絕無將整塊海綿均拉開裁剪浪費工時之 理,告訴人張恒禎亦稱被告丙○○未指示將整塊海綿全部攤開裁剪,而工作地點 距左排坑洞在七公尺以上,如告訴人張恒禎不違反一般工作成規,即不致發生事 故。⒋被告丙○○於上工前即有巡視工作環境,並無未加蓋之坑洞,始開始工作 ,已盡其注意義務,本件意外已超乎一般人之注意範圍,被告丙○○應無過失責 任)云云。經查: ⑴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指訴歷歷,且其因發生本件職業災害,致其左腎 破裂而切除之重傷害,此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 ; ⑵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本院調查時供稱:是宏親工程叫伊過去替松 暉營造做工,伊才叫乙○○到六輕去替松暉營造做工,乙○○的薪水是伊發給 他的,是伊指揮監督乙○○工作,松暉營造或宏親工程負責人甲○○對乙○○ 之工作無監督指揮之權,因為乙○○是伊叫去的,所以都是由伊在監督指揮, 雖告訴人乙○○之入廠證係由松暉營造申請,卻係被告丙○○拿告訴人乙○○ 之身分證去申請,且由被告丙○○保管持有,且據證人甲○○證稱:須有與六 輕簽約之廠商才可申請入廠證,故六輕的承包商轉包下去的下包及工人的入廠 證均應以原與六輕簽約的廠商名義辦入廠證等語,雖雇主意外責任險係由松暉 營造投保,然證人甲○○證稱:雇主意外責任險僅能由與六輕簽約之廠商來投 保等語,不得以此認定松暉營造係告訴人乙○○之雇主。故被告丙○○應為告 訴人乙○○之雇主,合先敘明; ⑶雖右開工地二樓樓板之孔洞,係松暉營造預留作為水電配管用之孔洞,於施作 乾式裝修前為了安全,應由松暉營造用木板封蓋孔洞,然松暉營造總經理簡智 明證稱:松暉營造興建右開FP電廠控制室時,因有預留作為水電配管用之孔 洞,故松暉營造將乾式裝修部分轉包予宏親工程時,松暉營造有用木板封蓋孔 洞,但交給宏親工程後到發生本件意外時之情形,松暉營造不清楚等語,足見 松暉營造應有善盡防止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然松暉營造將乾式裝修部分轉包 予宏親工程後,原封蓋孔洞用之木板因不詳原因被撬開,尚不得將本件防止危 險發生之注意義務歸責於松暉營造; ⑷復按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中之地板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告丙○○與告訴人乙○○就告訴人乙○○ 究係從右開工地二樓樓板之哪個孔洞跌落,雖所述不一,姑且不論何人所述為 真,然右開工地二樓樓板上確有告訴人乙○○跌落之孔洞未經封蓋、或曾經封 蓋但被撬開,應可認定,依照上開規定,被告丙○○自應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中 之地板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於施工前應先巡視施工現場,將二樓 樓板之孔洞全部予以封蓋; ⑸告訴人乙○○於偵查中雖陳稱:丙○○有交代伊要注意孔洞等語,然因於施工 前應先巡視施工現場,並將二樓樓板之孔洞全部予以封蓋,係被告丙○○之責 任,被告丙○○豈可僅以口頭上交代告訴人乙○○要注意孔洞,即可免除被告 丙○○之注意義務。又被告丙○○既會交代告訴人乙○○要注意孔洞,足見告 訴人乙○○在施工時,被告丙○○應知現場仍有未經封蓋、或曾經封蓋但被撬 開之孔洞(若被告丙○○於施工前曾先巡視施工現場,確定孔洞均經封蓋,安 全無虞,則被告丙○○即無交代告訴人乙○○要注意孔洞之必要),然被告丙 ○○於施工前卻未將二樓樓板之孔洞(包括右開告訴人乙○○所跌落之孔洞) 全部予以封蓋,豈能謂無過失; ⑹不論右開告訴人乙○○所跌落之孔洞大小,一般成年人之身體是否可能跌落至 一樓,然如前述,該孔洞終究會讓告訴人乙○○之腿部陷落導致其左腰撞及孔 洞邊緣造成其左腎破裂,被告丙○○仍須負責將該孔洞予以封蓋,不能主張一 般成人之身體不可能從該孔洞跌落至一樓即可免責,且縱然告訴人乙○○稍加 注意即可避免危險之發生,卻因倒退不慎踩到二樓樓板之孔洞,然因被告丙○ ○封蓋孔洞之注意義務依然存在,不得因告訴人乙○○亦與有過失而主張免除 過失之責; ⑺告訴人乙○○指稱:因之前伊看見別的師傅都是將輕隔間用之泡棉攤開在地板 上裁剪,伊和丙○○之弟饒瑞堂才會照著這麼做等語,而證人饒瑞堂亦同此證 述,縱被告丙○○未指示全部攤開裁剪,然因施作輕隔間之工作地點距左排孔 洞(即告訴人乙○○所跌落孔洞之位置)僅有七‧二公尺,縱告訴人張恒禎與 饒瑞堂裁剪泡棉之方式違反一般工作成規,但告訴人乙○○所跌落孔洞之位置 既係在其工作區域不遠處,則被告丙○○自應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中之地板應妥 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綜上所述,被告丙○○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按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中之地板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告丙○○係僱主,於右揭時地施工、監督,原應 注意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中之地板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防止勞工職業 災害之發生,依當時情形復無何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將施工現 場二樓樓板之孔洞全部予以封蓋,致告訴人乙○○受有左腎破裂而切除之職業災 害,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與告訴人乙○○之受重傷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丙○○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公訴人雖認被告丙○○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上過失傷害罪 ,然因被告丙○○未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中之地板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致告訴人乙○○之左腎破裂而切除,顯受有身體或健康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故被告丙○○應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然因 公訴人所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起訴 法條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 犯後矯飾犯行毫無悔意、告訴人乙○○所受危害及其亦與有過失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二項後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倪 彰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吳 丕 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人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