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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唐光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雲林縣北港鎮○○路一五五號「影神」光碟交換中心負責人,經營DVD、VCD出租、買賣業務。詎甲○○意圖銷售及出租,明知電影著作「千王之王二○○○」、「新家法」、「一籠傻鳥HAPPY TEXAS」分別係香港最佳拍檔有限公司(以下稱最佳拍檔公司)、香港潤萬有限公司(以下稱潤萬公司)、美國米拉麥克斯公司MIRAX FILM CORP(以下稱米拉麥克斯公司)出品,其中最佳拍檔公司及潤萬公司透過國際電影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國際公司),米拉麥克斯公司透過年代影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年代公司),均授權勇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勇士公司)在臺、澎、金、馬地區,就上開電影著作之光碟片VCD、DVD等獨家發行、重製、出租等權利,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初某日,向某不詳姓名之男子,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二百元之價格,購入由不詳姓名之人擅自重製之「千王之王二○○○」、「新家法」、「一籠傻鳥」各一片,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陳列於其上開店內商品瀏覽架上,連續多次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觀看,且利用自備之光碟燒錄機一台,連續多次擅自重製「千王之王二○○○」多片,再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賣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許,為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店內實施搜索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擅自重製之VCD:「千王之王二○○○」、「新家法」、「一籠傻鳥」各一片,燒錄機一台,因認被告甲○○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勇士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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