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雲林縣北港鎮○○路一五五號「影神」光碟交換中心負 責人,經營DVD、VCD出租、買賣業務。詎甲○○意圖銷售及出租,明知電影著作 「千王之王二○○○」、「新家法」、「一籠傻鳥HAPPY TEXAS」分別係香港最 佳拍檔有限公司(以下稱最佳拍檔公司)、香港潤萬有限公司(以下稱潤萬公司 )、美國米拉麥克斯公司MIRAX FILM CORP(以下稱米拉麥克斯公司)出品,其 中最佳拍檔公司及潤萬公司透過國際電影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國際公司),米 拉麥克斯公司透過年代影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年代公司),均授權勇士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勇士公司)在臺、澎、金、馬地區,就上開電影著作之光 碟片VCD、DVD等獨家發行、重製、出租等權利,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初某日, 向某不詳姓名之男子,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二百元之價格,購入由不詳姓名之 人擅自重製之「千王之王二○○○」、「新家法」、「一籠傻鳥」各一片,並基 於概括之犯意,陳列於其上開店內商品瀏覽架上,連續多次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 觀看,且利用自備之光碟燒錄機一台,連續多次擅自重製「千王之王二○○○」 多片,再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賣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 四時許,為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店內實施搜索而查獲上情,並扣得 上開擅自重製之VCD:「千王之王二○○○」、「新家法」、「一籠傻鳥」各一 片,燒錄機一台,因認被告甲○○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 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 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勇士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 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 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附卷可稽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