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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倪彰鴻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確定。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又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七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確定。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聲請意旨有上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憑,經核屬實,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法 官 倪 彰 鴻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