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更一字第一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更一字第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鎂山股份有限公司
- 右代表 人 甲○○ 男 四十三歲(民國四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生)
- 被 告 乙○○ 男 六
- 共 同
- 選任辯護人 高進根律師
- 被 告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三號)及當庭擴張起訴範圍(即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一0號、第五0一二號移請併案部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固展工程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鎂山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0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