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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倪彰鴻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二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法 官 倪 彰 鴻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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