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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倪彰鴻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八年四月五日,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倪 彰 鴻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二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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