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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三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三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趙 思 芸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三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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