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康樹正冷明珍葉明松

原告
甲○○
原告
壬○○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辛○○
原告
庚○○
原告
癸○○
被告
桂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祥
被告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十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冷 明 珍

                        法官 葉 明 松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過失…」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