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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更一字第一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康樹正陳定國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更一字第一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鎂山股份有限公司
右代表 人 甲○○ 男 四十三歲(民國四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生)
被   告 乙○○ 男 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高進根律師
被   告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三號)及當庭擴張起訴範圍(即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一0號、第五0一二號移請併案部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固展工程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鎂山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0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康樹正

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許佩如

書 記 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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