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二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