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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號

自訴人
金豪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趙 思 芸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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