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生 原 告 丙○○即家銘行 永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靜霜 原 告 丁○○即仲台氣體材料行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九 十年九月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杭 起 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 國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