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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生
原告
丙○○即家銘行
原告
永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靜霜
原   告 丁○○即仲台氣體材料行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九十年九月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杭 起 鶴

書記官 鄭 國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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