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
- 原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雲生
- 原告
- 丙○○即家銘行
- 原告
- 永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林靜霜
- 原 告 丁○○即仲台氣體材料行
-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九十年九月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