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О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О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