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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輝煌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林 輝 煌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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