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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康樹正李明鴻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О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康樹正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許佩如

書 記 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О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