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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第貳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甲○○前因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八二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一四號及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七月及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侯 廷 昌

書記官 蔡 金 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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