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侯廷昌、楊欣怡、藍家偉
- 當事人己○○、丑○○、辛○○、玄○○、子○○、戌○○、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訴字第34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劉志卿律師 羅裕欽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陳佳俊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許哲嘉律師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甲○○ 寅○○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3072號、第3154號、第3919號、第3938號),並當庭擴張犯罪事實,請求審判(92年03月27日92年度公訴蒞庭字第1234號、96年01月17日、04月17日94年度蒞字第4049號、96年07月06日96年度蒞字第1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連續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萬元,褫奪公權捌年,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肆拾叁萬肆仟零拾壹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丑○○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辛○○、玄○○、子○○、戌○○、甲○○、寅○○均無罪。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 一、己○○於民國83年03月01日起至91年02月28日止,任職雲林縣土庫鎮鎮長,綜理鎮政。緣營建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依87年間當時有效施行之「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營建業者應覓妥經政府機關許可設置之土石方堆置場(以下簡稱土資場,或稱棄土場)處理之,亦即,土資場業者於申請政府機關許可設置土資場並啟用後,得提供營建業者剩餘土石方之暫存、回收、轉運等處理事務。而雲林縣政府於87年11月25日以87府建管字第8703500741號函令,授權轄區內鄉鎮公所辦理有關土資場平地部分設置申請案件之審查核發設置許可(至89年06月20日,雲林縣政府再以89府工石字第 8900048580 號 函將土資場申請設置業務收回,惟關於土資場之營運管理業務,仍委由鄉鎮公所代管至90年12月31日止),土庫鎮公所(址設雲林縣土庫鎮○○路252 號)因而取得公所轄區內有關土資場設置許可、啟用同意、及營運管理監督等職權,鎮長己○○為土庫鎮公所之首長,對該委辦事項即土資場設置許可、啟用同意具有最終核定之權限,對於土資場之營運事項,亦有監督、管理、處分之權。己○○鎮長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乙○○(另經檢察官撤回起訴確定)乃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縣沙鹿鎮○○路121 巷16號,以下簡稱現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夥同玄○○至雲林縣籌組棄土場,設立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登記地址為雲林縣大埤鄉○○村○○路○ 段6 之27號1 樓,實際營業地址為雲林縣斗南鎮○○ 路○段702號,以下簡稱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於88年02月 間,現有公司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立「堆置場轉運站」(即土資場,座落位置:土庫鎮○○段914 號),因書面頁碼排序不符「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遭土庫鎮公所退件駁回。88年06月16日,現有公司再次函文提出「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申請設立土資場(座落位置相同,全名為: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土庫堆置場轉運站,以下簡稱土庫一場),經補件2 次,土庫鎮公所於審查後,認與規定相合,於88年09月14日以土鎮建字第08352 號發給「棄土場轉運站設置許可書」(以下簡稱設置許可書),同年09月28日以土鎮建字第0865 7號發給「棄土場轉運站啟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啟用同意書),同年10月01日開始管理現有公司申報之土石方進場、轉運案件。 三、於設置許可書核發後,啟用同意書核發前(即88年09月14日至同年09月28日間)之某日,土庫一場當時合夥人乙○○、玄○○、辛○○3 人(以下簡稱土庫一場合夥人),見土庫一場設立有成,營運在望,為感謝鎮長己○○職務上的支持,並期鎮長己○○在其核准監督之職務範圍內,高抬貴手,對於申報案件的處理可以不要刁難拖延,使土庫一場日後得以順利營運,避免影響營運收益,於是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乙○○提議土庫一場日後每月營業額的10%,給付鎮長己○○,作為賄賂,在場之玄○○、辛○○在場均表同意,己○○亦無異議應允。同日,在上開地點,即簽立合夥契約書,分配土庫一場之股權,其中辛○○、玄○○各佔35%、乙○○佔20%,餘10%歸己○○所有。己○○及土庫一場合夥人均知道事情敏感,己○○不能留名曝光,即推由辛○○代己○○在「合夥人」欄上以辛○○之名義簽名用印。而所謂己○○佔有10%股權之計算方式,實際上是以土庫一場每月營業額的10%給付己○○後,扣除稅金等成本開銷,所得盈餘才由辛○○、玄○○、乙○○依序以40%、40%、20%分配。土庫一場合夥人於此階段,與鎮長己○○達成期約賄賂之意思合致。 四、土庫一場自88年09月29日起,開始向土庫鎮公所送件,申報土石方進場備查,開始有營運收入。於同年10月、11月、12月、89年01月、02月、03月等各月某日,乙○○、玄○○、辛○○,均逐月1 次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會帳、拆帳,並由玄○○雇用不知情之會計巳○○製作「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分帳明細表」供各合夥人閱覽,其中「分帳明細表」係供各合夥人及己○○留查,俾利盈餘之分配。經會帳後,88年10月份營業額計新臺幣(下同)16,437,000元,己○○可得10%計1,643,700 元;同年11月份營業額計9,818,300 元,己○○可分得10%計981,830 元;同年12月份營業額計18,795,180元,己○○可分得1,879,038 元(未達10%的部分差額乃部分申報案件未計入之故);89年01月營業額計12,627,780元,己○○可分得1,262,778 元;89年02月份營業額計3,842,960 元,己○○可分得384,296 元;89年03月份營業額計4,706,690 元,己○○可分得470,669 元。總計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己○○共可分得6,622,311 元。各該筆款項,皆為土庫一場股東行賄鎮長己○○之賄賂,己○○基於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於每月帳面會、拆帳完成後之某日,玄○○(這段期間土庫一場之財務由玄○○管理)皆以上開每月應給付數額,備妥現金,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準備交付,己○○若未到場,則由辛○○到場拿取後,在雲林縣土庫鎮某不詳地點交付己○○。辛○○若載同己○○到場,因事涉敏感,己○○本人不直接接觸現款,則由辛○○當場拿取現款交付己○○。己○○若由鎮長司機陳啟論(尚無證據認定陳啟論知悉是賄款或是己○○投資之報酬)開車載到現場,則由陳啟論代己○○收受轉交;88年11月05日,由陳啟論拿取現有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土庫一場帳戶)之取款憑條(蓋有土庫一場合夥人印章),領得現款由己○○受領。己○○因此連續收受賄賂,於88年10月份至89年04月份這段期間內,總計收受賄款6,622,311 元。 五、89年05月起,土庫一場之財務轉由辛○○管理。因土庫一場合夥人間有財務上的爭執,導致合夥人個人所包攬申報土石方進場或轉運案件,由合夥人個人收取費用,辛○○雖仍按月會拆帳,但因乙○○有不同意見,且各合夥人繳回現有公司之營運款項減少,故未實際分配。直至90年03月前某日,乙○○依據辛○○女兒丁○○製作之「分帳紀錄表」及「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所示數據等資料,重新計算89年06月至同年12月間這段期間,土庫一場之營業額度、應給付鎮長己○○之款項、各合夥人應支付現有公司款項及可分配盈餘等項目。依營業額10%計算結果,己○○在這段期間可分得賄款計1,872,912 元,並在雲林縣土庫鎮崙內里111 之11號辛○○住處對面建築物(無門牌號碼)內(即辛○○、丁○○從事財務管理之處所,以下簡稱辛○○居處)與辛○○會算無誤。在90年04月間,乙○○又依丁○○製作之數據,重新核算90年01月至同年03月間這段期間,土庫一場之營業額度、應給付鎮長己○○之款項、各合夥人應支付現有公司款項及可分配盈餘等項目。在此之前,因各合夥人自行收取申報土石方進場、轉運費用,對於繳回現有公司之營運款項及公司支出屢生爭執,幾經協調,乙○○、玄○○、辛○○、己○○4 人,均同意扣除支出成本後,4 人平分土庫一場之盈餘,亦即每人分得土庫一場25%的股權。乙○○依此比例,核算90年01月至03月這段期間,鎮長己○○可分得營運收入973,901 元,扣除每人應負擔之支出成本408,393 元,鎮長己○○計可得盈餘565,508 元之賄賂。總計89年06月至同年12月,及90年01月至03月,鎮長己○○共可取得2,438,420 元(1,872,912 +565,508) 之賄賂。這些數額,均經當時管理財務之辛○○確認無誤,並應由辛○○代表土庫一場交付賄賂。 六、90年04月24日,辛○○為交付賄款,先自其設於雲林縣土庫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領出現金800,000元,加上手邊已有的現金,湊足811,700 元,在土庫鎮○○路土庫國小對面的彰化商業銀行土庫分行前,交付811,700 元賄賂,己○○基於上開概括犯意,當面收受。剩餘1,626,720 元(2,438,420 -811,700) ,辛○○於90年06月08日,在辛○○居處,委請不知情之丁○○簽發辛○○設於土庫鎮農會帳號1072-7支票存款帳戶、票號163967號、面額1,000,000 元、發票日期為90年09月30日,發票人為辛○○之支票1 紙,於同年07月間某日,在土庫鎮菜園12號己○○原議員服務處,將上開支票交予己○○,用以支付上開為數1,626,720 元賄款中之1,000,000 元,己○○賡續上開概括犯意而收受之。總計己○○收受賄賂達8,434,011 元(6,622,311 +811,700 +1,000,000) 。辛○○於同日另交付同支票帳戶、票號163966號、面額650,000 元、發票日期90年08月31日、發票人為辛○○之支票1 紙與己○○,惟此乃辛○○返還其向己○○借款之用,非賄款,屆期經提示遭退票,己○○將該支票抽出,交還辛○○註銷退票紀錄)。 七、己○○為掩飾上開面額1,000,000 元之收受賄賂所得支票,於取得該支票後,利用其使用不知情友人張森雄設於臺灣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3808-8 號帳戶之機會,於90年09月26日,將該支票存入張森雄帳戶內而提示之,同年10月05日託收成功,該筆款項入張森雄上開帳戶,己○○於91年01月22日自該帳戶現金提領該筆款項使用,藉此方式洗錢。 八、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於88年11月16日,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立「現有石業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土庫菜園段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坐落於土庫鎮○○段732、910地號,申請人乙○○,以下簡稱土庫二場)之土資場。於核發啟用同意書前,土庫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會辦人員會同業者於89年01月07日上午09時許,共同至上開地點進行會勘,查驗土庫二場竣工圖與規劃申請書是否相符,以便定奪是否核發啟用同意書。丑○○時任土庫鎮公所主任秘書一職,依鎮長己○○之授權,對該跨科室業務,應到場主持上開會勘,查察並指揮監督會勘之進行,聽取、整合各相關單位及業者意見,以為查驗結論之確認,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詎丑○○身為主持會勘之人,於上開時間,因故未至土庫二場主持查驗工作,卻於同日相關承辦人員查驗完畢返回土庫鎮公所,由甲○○製作「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堆置場轉運站」會勘紀錄之公文書(以下簡稱土庫二場會勘紀錄)後,丑○○明知其未至現場主持查驗,竟仍於土庫二場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下方簽其姓名,表示其曾到場主持上開會勘工作,而將此不實的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主持人欄),足以生損害於土庫鎮公所會勘查驗之真實性。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關於己○○收受賄賂及洗錢之犯罪事實,被告己○○及其辯護人認為檢察官所提出:⒈辛○○於91年09月16日、17日、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⒉辛○○於同年月17日、18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⒊玄○○於91年09月16日、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⒋乙○○於91年07月31日、08月13日、09月11日、1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年08月14日、09月11日、17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⒌黃○○於91年08月05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⒍張森雄帳戶存摺及其內往來明細紀錄等書面供述證據均屬傳聞,無證據能力。對檢察官所舉其餘書面供述證據則均同意作為證據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丑○○對檢察官所舉書面供述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㈡、關於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之上開爭執,本院認為: 1、辛○○於91年09月16日、17日、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年月17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玄○○於91年09月16日、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乙○○於91年07月31日、08月13日、09月11日、1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黃○○於91年08月05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其內有關己○○收受賄賂及洗錢部分,業據證人辛○○、玄○○、乙○○、黃○○於本院審判中證述明確,與先前供述筆錄之內容大致相符,是上開審判外之書面供述證據均無重複提示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第1項之規定,駁回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聲請,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不再論述。辛○○、玄○○兩人於92年08月0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玄○○於同年08月19日調查站詢問筆錄,亦無調查之必要,駁回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聲請,理由同前。 2、辛○○於91年09月18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乙○○同年09月11日、17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乃辛○○、乙○○分別以被告之身分接受檢察官之訊問所得,查無其他違法訊問之情事,雖屬被告己○○以外於審判外之陳述,但顯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3、乙○○於91年08月14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乃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惟依筆錄記載,檢察官漏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告知乙○○罪名與三權利,其訊問過程不無違法之處。但證人乙○○於審判中,已對上開筆錄內容關於己○○收受賄賂部分證述「這樣記載正確」(註1) ,即該部分筆錄內容業經證人乙○○確認尚無違背其任意性與防禦權,是未告知罪名與三權利之瑕疵,尚未達妨礙該法條所欲達成之目的,是上開筆錄難認具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4、張森雄帳戶存摺及其內往來明細紀錄等影本資料,乃該帳戶存摺本身所固有,查無竄改塗銷之處,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本屬從事銀行活儲存款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之4 第2 款,具有證據能力。 ㈢、其餘被告己○○、丑○○及其辯護人所同意或不爭執之書面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等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各被告於法官面前之供述筆錄,則依同法第159之1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的爭點: ㈠、被告己○○坦承(註2): 1、其於83年03月01日至91年02月28日擔任土庫鎮鎮長,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其於90年07月、08日間,曾收受辛○○交付之上述面額1,000, 000元、650,000元支票,其中面額650,000元支票遭退票,退票後其將該支票交還辛○○,讓辛○○註銷票據。 3、張森雄帳戶是己○○向張森雄借用,借用目的是為了避免日後選舉經費超過政府規定數額。 ㈡、被告己○○否認收受賄賂、洗錢之犯行,其與辯護人所持之辯解略以(註3): 1、土庫一場合夥人簽立合夥契約書或合夥補正聲明書時,己○○均未在場,既未在其上簽名,也不知情,未要求股份,未持有土庫一場的暗股,也沒有介入,這是土庫一場帳目不清,合夥人以其名義掩飾作假帳,合夥人都說沒賺錢或未分到錢,何以有錢給己○○。 2、檢察官提出的起訴書與補充理由書就收賄的數額均不一致,乙○○、辛○○、玄○○所說收賄的數額亦不一致,己○○所佔股份究係10%或25%,何人於何時提議己○○可佔有該等股份,矛盾不清。己○○若曾要求暗股,應該在業者申請土資場之前即提出,不會在核准之後,才由業者自圓其說要給己○○10%的股份。 3、從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現有公司設於臺中商銀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來看,領款與拆帳金額顯不一致,如何拆帳?且其內容難以解讀,在無法提出其他資金來源及去向的情況下,即不能證明拆帳款項分配予己○○。 4、分帳紀錄表所示90年06月08日分配己○○1,000,000 元與發票日90年09月30日、面額1,000,000 元之支票無關,因為日期相隔過遠,且支票兌現期間,土庫一場已無營運收入,哪有帳款可分。 5、土庫一場、二場營運期間,己○○均為鎮長,若己○○於土庫一場有股份,何以土庫二場卻無,顯不合情理。乙○○既已提供40%的股份給子○○,依常理,不需要再分股份給己○○。 6、己○○之所以到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或辛○○住處,是因為他們合夥人間帳目有問題,請己○○去協調,如此而已。 7、乙○○所做的帳冊是土庫一場的帳,卻由辛○○來支付給己○○,顯不合理。乙○○、玄○○與己○○一點關係都沒有,不需要付款給己○○,辛○○是鎮公所代表,握有鎮公所預算審核權,辛○○經濟也已困難,不可能將錢分配給己○○。 8、面額650,000元、1,000,000元支票是己○○、張森雄借款予辛○○周轉,辛○○所開出還款用的支票。 9、辛○○轉為污點證人後所為的供述筆錄,顯係調查員違法取供,或是辛○○為了具保停止羈押,心急而胡謅,辛○○不識字,筆錄不可能如此翔實,顯有筆錄不實的情形。 ㈢、被告丑○○坦承(註4): 1、其於83年07月起,受鎮長己○○聘用,擔任土庫鎮公所秘書、主任秘書職務,襄助鎮長己○○處理公務,經鎮長己○○授權核印鎮長甲章決行公文,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其於89年01月07日,在土庫鎮公所,在土庫二場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下方簽名。其未於上開期日,至土庫二場進行會勘。㈣、被告丑○○否認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會勘紀錄)之犯行,其與辯護人所持辯解略以(註5): 1、會勘屬於跨科室業務,需要一個主持人,主持人可以不需要去現場會勘,簽名只是承辦單位報告後,表示知悉的意思而已。 2、會勘紀錄上之簽名類似會議紀錄,需要一個主持人,是屬於例行性公事,需要主管或代理人形式上的簽名而已。 三、證明力部分(兼論被告己○○、丑○○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㈠、土庫鎮公所及鎮長對土資場之職權: 1、依據內政部86年01月18日臺(86)內營字第8601218 號函頒實施之「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貳(適用範圍)、參(廢棄土處理方針)、肆(棄土場設置與管理方針)(註6) 及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7年02月05日府建四字第145653號函頒「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 點、第3 點、第5 點、第12點、第23 點 、第24點、第25點、第28點等相關規定(註7) ,營建工程(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等不會造成二次污染的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應由營建單位覓妥政府單位許可設置之土資場來處理之,而土資場之功能,即處理剩餘土石方之方式,可以是:暫存、回收、轉運、伴合加工、分類再利用、填埋等。又土資場設置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土資場之設立,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初審、複審,經核准設置並同意啟用後,關於土石方之處理資料,除逐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外,並應統計土石方之種類及數量,製表申報主管機關備查,若抽查或檢查資料有不符者,主管機關得停止使用或逕行撤銷土資場之設置。換言之,土資場關於土石方之營運,主管機關亦負管理監督之職權(註8) 。 2、依上開規定,土資場設置管理之主管機關屬地方政府,其執行涉及地方制度法,屬地方政府與工程主辦機關主管之業務,為地方自治及執行管理事項,在雲林縣,主管機關本為雲林縣政府(註9) ,惟雲林縣政府於87年11月25日函令轄內各鄉鎮市公所,關於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轄內平地部分設置申請案件之審查核發設置許可,授權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直至89年06月20日始將申請設置業務收回縣政府辦理,惟關於土資場之營運管理業務,仍持續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管至90年12月31日為止,始由雲林縣政府收回管理(註10)。因此,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申請設置許可、啟用同意、及營運管理,土庫鎮公所均具有核准與監督之主管權限。 3、己○○時任土庫鎮公所鎮長,丑○○時任土庫鎮公所主任秘書,除為己○○、丑○○所是認,亦據證人乙○○、辛○○、玄○○等人證述明白。己○○鎮長職務本係綜理鎮政,具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之權限;主任秘書丑○○則承鎮長之命,處理鎮政,鎮長請假,主任秘書代行鎮務(註11)。復依設置管理要點第25點第2 項、第28點之規定:土資場申請設置之初審、複審、及啟用,應視情形由建設(工務)單位會同環保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專案小組會勘審查之,併依卷附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設置許可、啟用同意等公文資料,均由主任秘書丑○○蓋用鎮長己○○之甲章核准(註12),及土石方申報進場、轉運之相關備查公文,絕大多數亦均如此處理,可見土庫一場之設置許可、啟用同意等簽呈,鎮長己○○若不同意,若延緩同意,相關核准文件根本出不了鎮公所大門;關於土資場營運之土石方申報進場、轉運等文件、報表之審查上,及是否對於土資場處分停止使用或撤銷其設置許可,鎮長己○○具有決定權;主任秘書丑○○呈鎮長之命,亦有核定職權。因此,關於土庫一場的設置許可、啟用同意之准駁、及日後營運之監督、管理、處分,均屬鎮長己○○、主任秘書丑○○職務上之行為,就此部分,己○○、丑○○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為公務員。 ㈡、土庫一場申請核發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之始末: 1、現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鐘綿華,實際負責人為乙○○,公司業務均由乙○○處理(公司原址設臺中縣沙鹿鎮○○路121 巷16號),於86年07月01日登記設立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址設雲林縣大埤鄉○○村○○路○ 段6 之27號1 樓),此 為證人乙○○、玄○○於審判中結證屬實,復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2年05月12日經(九二)中辦三字第09230887980 號書函所附登記事項卡在卷可參(註13)。而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雖登記於上址,惟土庫一場之實際辦公處所,係設在雲林縣斗南鎮○○路○ 段702 號之事實,亦為被告玄○○於審 判中供述無誤,並經本院勘驗玄○○提出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空白信封右下方所印公司地址無訛(註14)。於87年間,乙○○、玄○○2 人合夥,約定股權一人一半,由乙○○以現有公司名義,出面負責策劃、申請設置土庫一場,玄○○則負責尋找場址,提供租金及場地整備等事宜,為被告即證人乙○○、玄○○於審理中供證屬實(註15)。向大埤鄉公所申請設立土資場受挫後,乙○○、玄○○轉向土庫鎮尋找設置土資場之土地,於87年10月24日,玄○○出面,以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名義,向地主蘇來福、蘇元憲、蘇陳羗承租座落雲林縣土庫鎮○○段914 地號土地,作為土庫一場場址等事實,為證人玄○○於審判中證述明確(註16),復有土地租賃(使用權)契約書在卷可明(註17)。約於87年底,乙○○透過江再發之介紹,認識時任雲林縣議員之子○○,乙○○、玄○○聯袂至雲林縣土庫鎮○○路60號子○○服務處,與子○○商談土資場之設立。因為子○○在土庫鎮有一定的勢力,乙○○為了請子○○擺平設立土資場恐引發抗爭與糾紛,向子○○提議土庫一場設立後,將撥40%之股權予子○○,請子○○處理地方抗爭等事項,子○○同意,遂找來時任土庫鎮鎮長己○○,由乙○○向己○○報告土資場設置,初步溝通設置地點是否妥適等相關設置事宜之可行性;在場玄○○亦同意子○○佔有土庫一場股權40%。以上事實,為證人乙○○、被告即證人玄○○於本院審判中供證明確(註18),核與被告子○○於審判中所述情形相符(註19),應信屬實。被告己○○辯稱當時有與乙○○、玄○○碰面,但未與乙○○談論土資場之事,意在避嫌,應不可採。 2、乙○○、玄○○、子○○、己○○在子○○服務處商談土資場設置事宜時,辛○○(時任土庫鎮民代表)因調解車禍案件至子○○服務處,偶遇其表哥乙○○,論及土資場設立須向土庫鎮公所申報相關文件,因辛○○是本地人,住處離鎮公所不遠,又是鎮民代表,與土庫鎮公所職員有熟識,在文件的申報上,應較不至於陌生或受承辦人員刁難,而乙○○、玄○○非本地人,子○○當時為縣議員,亦不方便出面,其3人與己○○遂請辛○○負責向土庫鎮公所遞送設立土庫 一場所需文件,辛○○當時認為或許可以藉此機會取得土庫一場股權,遂應允代為送件申請等事實,為被告即證人辛○○、被告即證人乙○○於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供證翔實(註20)。被告己○○雖以辛○○不識字,其不可能請辛○○遞送申請文件云云。然辛○○僅是單純遞送文件,其餘申請文案之策劃等事宜均由乙○○處理,業已敘明如前(註21),辛○○縱不識字,亦不代表其不能遞送文件,傳送必要之訊息,又辛○○初當選鎮代表,當時初聞土資場,對其設置是完全的門外漢,遞送文件是否適格,若無鎮長己○○點頭,乙○○、玄○○不至於任由辛○○擔任此中間人的角色,辛○○亦不會當場答應。因此,己○○上開辯詞,亦不足信。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另稱「己○○未要辛○○遞送申請文件」云云,應係迴護己○○之詞,自不足取。3、於88年02月01日,現有公司經由辛○○向土庫鎮公所提出「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開始申請設置土庫一場,惟因編排頁碼未依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遭土庫鎮公所(退回)駁回,請其重新提出申請。於88年06月16日,現有公司重新提出「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申請設置土庫一場,此有現有公司88年2月1日現字第880009號函(註22)、88年02月「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註23)、現有公司88年6 月16日現字第880037號函(註24)、88年07月「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註25)在卷可參,並為證人寅○○於審判中證述屬實(註26)。在這段申請期間,辛○○因土庫一場申請設置案,付出勞費,想著獲取土庫一場的股份,俾日後獲取利潤,其自乙○○處得知子○○握有土庫一場40%股份,即欲以10,000,000元向子○○購買,其因與己○○交好,遂請己○○向子○○提議,價金則待日後支付,子○○答應,己○○將消息轉回辛○○,土庫一場40%的股權於是從子○○轉至辛○○,子○○退出土庫一場。這些事實,為證人辛○○於審判中證述綦詳(註27),核與被告子○○所述其將40%股權以上開價額賣給辛○○,其已非土庫一場合夥人之情相符(註28),及證人乙○○所述「辛○○沒出資,他是跟子○○買的」、「子○○已經沒有股份了」(註29)、並證人玄○○所證「土庫一場成立前子○○將股份就賣給辛○○了」(註30)等情一致。而其後,辛○○亦支付子○○現金5,000,000 元,餘5,000,000 元以辛○○設於土庫鎮農會帳號1072-7號、票號FA0000000 、FA0000000 、FA0000000 、面額各1,000,000 元、2,000,000 元、2,000,000 元、發票人為辛○○之支票3 紙支應,並均兌現,此為被告即證人辛○○、被告子○○供證明確,並有該支票影本3 紙在卷可參(註31),更可徵辛○○自子○○處取得土庫一場股權之事為真。 4、被告己○○雖辯稱其未代辛○○向子○○說情購買股份云云,被告子○○亦於審判中供稱是辛○○直接找其談購買40%股份云云。然子○○向乙○○借用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土庫二場時,為取得土庫二場場址使用權,因己○○與辛○○交情較好,曾請己○○至辛○○住處,拜託辛○○出借辛○○所有座落雲林縣土庫鎮○○段732 號地號土地供子○○使用,辛○○同意,事後子○○又託己○○向辛○○道謝之事實,為證人辛○○於本院審判中證述明確(註32),被告子○○於審判中亦供稱其曾拜託己○○向辛○○借用土庫二場之上開用地屬實(註33)。由此可知,交情若相同,子○○大可直接找辛○○無償借用土地,不必透過己○○出面說情,同理,若非有較深交情,辛○○亦不必再麻煩己○○出面向子○○購買股份,亦即,「購買股份」、「無償借用土地」類此重要事情,必須透過熟識雙方之中間人出面溝通,否則不僅情面上難以啟齒,事成的機率更低。因此,辛○○證述之上開事實,合於經驗法則,自屬可信。己○○「未代為說項」之辯詞,意在表達其對股權分配毫無所悉,脫免其介入土庫一場股權分配之事實,表達其對股權分配毫無所悉之意;子○○「直接找我購買」之供述,無非係事後附和己○○之詞,均不足信。 5、由上可知,在土庫一場申請設立案通過之前,土庫一場的股份所有人已轉變為乙○○、玄○○、辛○○。而其股權分配,據證人乙○○、被告即證人玄○○、辛○○於審判中之供證,是乙○○20%;玄○○、辛○○各40%(註34)。而土庫鎮公所於88年09月14日核發土庫一場之設置許可書、同年09月28日核發土庫一場之啟用同意書,此有土庫鎮公所建設課擬准許可審發簽呈(註35)、土庫鎮公所88年9 月14日土鎮建字第08352 號函稿(註36)、棄土場轉運站設置許可書(註37)、土庫鎮公所建設課擬准核發啟用同意書簽呈(註38)、土庫鎮公所88年9 月28日土鎮建字第08657 號函稿(註39)、棄土場轉運站啟用同意書(註40)等在卷足明。依啟用同意書之記載,土庫一場之堆置容量為81,600立方公尺,使用年限為88年10月01日至93年09月30日。 ㈢、土庫一場合夥人與己○○對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 1、就在土庫鎮公所核發設置許可書至啟用同意書這段期間內(88年09月14日至同年09月28日),即土庫一場取得設置許可書,惟尚未營運前之某日,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乙○○言及日後土庫一場之啟用營運等事均需鎮長己○○照顧,提議由辛○○、玄○○股份(各佔40%)內各撥出5 %共10%的股份予己○○,作為乾股,己○○實際上不用出資,日後土庫一場的營收分配,應固定給付己○○上開比例的金額,在場之辛○○、玄○○均同意,己○○亦在場,未有異議,隨後,辛○○即請其不知情之女兒丁○○繕打合夥契約書,約明土庫一場合夥「股金」為:辛○○35%、玄○○35%、乙○○(即現有公司臺中總公司)20%、己○○10%,盈餘虧損分配依照各合夥人持份比例,然而實際上的意思是,己○○的暗股,是指土庫一場營業額的10%,均歸己○○所有,換言之,即作為土庫一場的公關開支,再扣除其餘開銷後,剩餘的盈餘,再由辛○○、玄○○、乙○○3 人,依其原有股份比例(即40%、40%、20%)分配。同日,玄○○、辛○○、乙○○3 人,均在合夥契約書「合夥人」欄簽名用印,至於股金分配事宜,未免揭露己○○身分,則在「其餘百分之十歸」下方空白,並因辛○○與己○○交好,即推由辛○○在第4 順位「合夥人」欄下方簽下辛○○之姓名並用印。以上事實,為被告即證人辛○○於本院審判中供證明白(註41),核與被告即證人玄○○於審判中所述情節相符(註42),被告乙○○於檢察官面前,亦供稱「剛開始的時候給鎮長己○○10%的股份」(註43)、「土庫一場己○○佔有10%股份」(註44),「另外有給己○○10%的公關股,這是實拿的(沒有扣除任何稅金等費用)(註45),證人乙○○於本院審判中,亦證實合夥契約書是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所寫,己○○確實可以獲得土庫一場營收10%的金額,己○○實際沒有出資(註46)。此外,復有合夥契約書1 份存卷可證(註47)。至於辛○○、玄○○於調查員或檢察官訊問時雖一度供稱己○○未佔有股份云云,或不知該10%之股份是何人所有,惟其於審判中均已證述當時是為了掩護己○○,因而不言明真相,佐以辛○○、玄○○均係土庫一場之合夥人,實不可能不知道合夥對象為誰、合夥比例多寡等事項,自應以其2 人於審判中翔實之供證為可信。 2、證人乙○○於本院審判時,對該10%的股份何人持有之事,先顧左右而言他,經檢察官追問後,確認係給己○○10%股份,後又稱該部分是辛○○提議,為了是給己○○選舉基金之用云云,已可見乙○○刻意迴避問題,意在為己○○掩飾,所謂選舉基金云云,從未在任何共同被告之偵查中供述筆錄顯現,亦未有任何人證述有選舉基金之事,顯見乙○○事後自創名詞,企圖以政治獻金之說,來掩飾該股份與己○○之職務無關。再者,依據辛○○、玄○○之證詞,提議分配股份予己○○之人均為乙○○(玄○○之證詞顯示其係聽乙○○、辛○○的話而同意),乙○○亦於審判中證實子○○原可佔有土庫一場40%的股份是其提議,「是我的意思」(註48)。顯然,乙○○既然從事土庫一場設置的策劃,在運用土庫一場股權的分配,藉以促成土庫一場的順利設置與營運,乃乙○○的重要職責,乙○○對此部分之主張,自居於關鍵地位,其又為現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外代表現有公司,規劃、主導整個土庫一場之營運,是由其提議子○○、己○○可得分配之股金若干,乃合於經驗法則之事。因此,證人乙○○所稱「辛○○提議分配股份給己○○」、「不是乾股、是選舉基金」云云,均不可信。被告己○○辯稱證人乙○○、玄○○、辛○○就何人提議分配股份予己○○之證詞矛盾不清云云,亦無可取。 3、至於己○○於簽訂合夥契約書時是否在場,證人辛○○於審判中證實其於調查站所言「己○○在場」等語為實在(註49),證人玄○○於審判中亦證實「當時己○○還沒來,辛○○、乙○○跟我說另外要給己○○10%。」(註50)「簽合夥契約書時,大家都在場,就是乙○○、辛○○、己○○,乙○○拿給我簽的,子○○不在場。」(註51)「第一次時(即簽立合夥契約書時),子○○不在場,只有我、辛○○、及己○○在場。」(註52)由上供證可見,己○○於簽立合夥契約書時確實在場。證人乙○○雖於審判中證述「己○○當時不在場」,惟乙○○於審判中關於行賄之證述,語多為己卸責,或為己○○掩飾,已敘明如前,是其所證述己○○不在場之可信度,自亦低落。另被告辛○○於審判中雖又反於先前之證述,供稱簽約時己○○不在場云云,然其先供稱「其代理己○○簽名,因為己○○簽名不方便」,旋又改稱「簽名時己○○不在場,好像他沒空,叫我代理他簽名的」(註53)。由辛○○之供詞可知,「簽名不方便」與「簽名時不在場」,語意上相差甚遠,顯然二事,論理上很難有此情況同時存立,況若是己○○要求辛○○代理簽名,顯然辛○○是被動被要求,但辛○○於同時間的訊問中,又供稱「是我主動代理己○○簽名」,此部分供述又顯然矛盾。是辛○○事後對合夥契約書的解讀所為之上開供述,應不可信。再者,依合夥契約書之內容觀之,百分之十的股金歸誰,書面上刻意空白,顯然有意掩護這個人,不願該人曝光,辛○○在「合夥人」欄上獨立地簽了2次自己的姓名,蓋了2個自己的印章,若非有人在場指點,土庫一場合夥人應不至於如此書立合夥契約書,所為何來,應係為保護這個指點的人,這人,應即己○○無誤,否則,土庫一場合夥人大可使用彼此間明知之代號來代替合夥人姓名即可,不必如此神秘。從而,己○○於簽立合夥契約書時確實在場,知悉自己日後可取得土庫一場營收金額10%的分紅,應可確定。若土庫一場合夥人間是利用己○○之名義以便侵吞獲利,其大可直接在合夥契約書上寫上己○○之大名,更為方便清楚,實不必有此掩飾、保護之舉動。被告己○○辯稱乙○○、辛○○、玄○○借用其名義是為了作假帳云云,顯然牽強而不足信。4、乙○○、辛○○、玄○○之所以合意日後分配土庫一場營業額10%的金額予己○○,據證人乙○○於審判中所證,是為了「設立之前有許多手續要擺平,請他們審查應該審查的,當時尚未發生狀況,怕以後會發生。」(註54)「10%是為了日後公文上能夠給予方便。」(註55)依證人辛○○於審判中所述,是為了「土庫一場成立營運後,有很多事情需要己○○幫忙處理」、「怕送件公文下來拖太久,手續太慢,麻煩他們給我們比較方便,送件方面,時間稍微短一點,拜託一下。」「印章要蓋,速度要快一點。」(註56)亦即,土庫一場合夥人決議日後分配一定比例的金額予己○○,乃在土庫一場設置許可書取得之後,啟用同意核發在即之時,在時間點上,土庫一場日後營運在望,定有營業收入,自可給付己○○相當數額的金錢,尤其己○○是鎮長,其職務上對土庫一場的設置、啟用、營運,均具有管理、監督、處分之權,業已論明如前,土庫一場合夥人分配該等比例之金額予己○○,依乙○○、辛○○所述之上開動機,的確亦是為了日後在營運上,鎮長己○○能高抬貴手,莫予刁難拖延,期能盡快處理申報案件,以免延誤商機,使土庫一場的營業獲利更能擴展順暢,這些動機,均與己○○的職務相關,己○○既未出資,且又在場,其當然知悉這些金額的分配,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是有關連,且具對價關係。在時間點上,土庫一場合夥人不在設置許可書取得前即提出行求,而是在設置許可書取得之後才提出,可認土庫一場合夥人認為鎮長己○○是以行動支持土庫一場設立的,為表謝意,始在設置許可核准後,有此提議。而以一定比例之營業額來分配,亦代表著日後若鎮長己○○在職務上愈不刁難拖延,則分得金額更豐。這點道理不深,己○○當然明白。己○○在場未為任何異議,並指點參與合夥契約書之製作,其當然已與土庫一場合夥人達成期約日後分配收入之合意。這項期約內容,依前論述,當然是賄賂。 5、綜上可見,己○○辯稱合夥契約書簽立時其不在場、未介入股權分配、未持有暗股、亦不知情云云,均不可信。己○○又辯稱其未在契約書上簽名、未要求股份,不足為己○○有利之認定。其又辯稱土庫一場合夥人若要行賄,應在土資場申請前即提出,核准後才提出是業者自圓其說云云,應係刻意迴避核准設置啟用後,始有營運收入可得分配之關連。至於土庫二場己○○有無股份,本乃證據證明的問題,且土庫一場與土庫二場之合夥人除乙○○外,均不相同,自不能以無證據證明己○○於土庫二場持有股份,即推翻上開證據資料與論述。另外,證人乙○○雖一度於審判中證述其已提供40%股份與子○○,不可能再給己○○10%之股份,惟經追問,其又證稱其有答應給己○○10%的股份。由此證詞之矛盾,確實可見乙○○一意掩護己○○之情,且提供股份與子○○、己○○之目的並不相同,一則在擺平地方抗爭,一則在不拖延刁難,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是己○○執此抗辯,當不足取。 ㈣、玄○○管理財務期間的賄款交付: 1、土庫一場於88年09月28日取得啟用同意書後,即開始對外營業接件,並逐案向土庫鎮公所申報備查,約至91年初時,因案件量減少,停止營運之事實,為證人辛○○、玄○○於審判中證述無誤(註57),並有申報公司函文在卷可參(註58)。土庫一場營運期間,因玄○○為出資者,故從88年10月份至89年04月份,土庫一場之財務管理,是由玄○○負責,玄○○僱用巳○○為會計,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每月統計營收、開銷支出、收益分配等帳目,並接收申報公司文件,整理後向土庫鎮公所申報備查等會計、文書工作。後因帳目不清,合夥人間有糾紛,自89年05月份起,土庫一場的財務管理,歸辛○○負責,辛○○則交代其女兒丁○○擔任會計,在辛○○居處,從事上開會計、文書處理等工作。以上事實,為證人玄○○、辛○○、乙○○於審判中證稱屬實(註59),核與證人巳○○、丁○○於審判中所證相符(註60),自屬實情。 2、在玄○○管理土庫一場財務期間,自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土庫一場合夥人每月均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聚會來會算帳目,於會算無誤後,由巳○○提列「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並製作內有每月總營收、已(未)收帳款、應支出開銷,及合夥人盈餘分配等款項記載之「分帳紀錄表」,供各合夥人留查,以便依該「分帳紀錄表」拆帳,分配盈餘等事實,為證人玄○○、辛○○、乙○○、巳○○於審判中證稱屬實(註61),復有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之「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註62)、「分帳紀錄表」(註63)在卷可參。依據該證人巳○○證述,「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上的數量、單價、應收金額等項目,係作業務之人向乙○○申報,乙○○再向巳○○報帳,由巳○○記載,巳○○依據該明細表作總結帳,再依乙○○、玄○○之指示,製作「分帳紀錄表」,分配上開帳款,1個月結帳1次,上開明細表、紀錄表於每月拆帳時,均讓老闆乙○○、玄○○、辛○○看過確認(註64)。「分帳紀錄表」是每月拆帳時,土庫一場合夥人,均會到場確認帳目內容,己○○於88年10月份、11月份未到,後來因合夥人於拆帳時發生有糾紛,於拆帳期間,己○○均會到場調解,合夥人及己○○,每人均有1份紀 錄表,只要有拆帳即有上開明細表、紀錄表等事實,則為證人辛○○、玄○○於審判中證稱為實(註65)。證人辛○○、玄○○、乙○○亦均證稱帳目均需由乙○○計算確認後始得算數(註66),證人乙○○、玄○○、巳○○亦均證稱己○○曾於拆帳時到場協調合夥人不要吵架(註67)。由上可見,上開明細表、紀錄表所載數額,是乙○○、玄○○、辛○○最後均同意、確認的數額,就其等所應分得之盈餘,也是依照上開數額而為分配,己○○到場,見該數額,亦未有意見,只是勸服土庫一場合夥人間莫再為細事爭執。而上開明細表、紀錄表等,均為玄○○於本案審理時主動交給調查員,再由檢察官提出於法院,證人玄○○並證稱「所有帳單都在這裡了,沒有漏掉」(註68)。亦即,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玄○○之上開證述,土庫一場在玄○○管理財務期間,僅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有結帳、拆帳,至88年04月份、88年05月份,則無單據顯示合夥人間有結帳、拆帳之事實,自無從推斷己○○於該兩個月份有分帳得款事實之存在。 3、至證人辛○○雖於審判中證述分帳時己○○有在場,但己○○是否於分帳時每次在場,依證人辛○○之證詞,則不明顯(註69)。但依證人玄○○之證述,其對己○○因合夥人間為了分帳產生口角,為化解糾紛,才由辛○○帶同己○○到場協調,89年01月至04月間,己○○都自己到場等情事,則證述清楚(註70)。再依辛○○提出己○○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參與協調土庫一場合夥人關於拆帳糾紛之錄音光碟(註71),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發現在場之乙○○、玄○○、辛○○、巳○○確實是在會算、討論土庫一場的帳目問題,而己○○則從中表示其主張、意見,並表示帳目部分「有明細、總表的都是」,最後表示「有事要先走了」、「我的意見是這樣」、「以後的你們公司自己處理」(註72)。己○○於勘驗後,亦承認其係到場協調帳目。而之所以會有該錄音,據辛○○於審判中之供證,是因為帳目有問題,辛○○事後有反應,但乙○○、己○○都說帳目算過就好了,辛○○怕日後合夥人又起糾紛,將來又被賴帳,所以選擇錄音存證,以備將來證明之用;當天是辛○○載己○○前往協調,因為己○○控制得住乙○○,乙○○比較相信己○○,辛○○又常與己○○在一起,才拜託己○○同往(註73)。是由玄○○證述「是因為有口角,辛○○才帶己○○來協調」、辛○○證述「己○○之前表示帳目算過就好了,其怕又被賴帳,才錄音存證」等情觀之,己○○顯然在辛○○錄音之前,早已參與過帳目之會算,協調合夥人間之糾紛。再從辛○○選擇錄音自保的動作,足認辛○○自認吃虧,自我防衛心理慎重,是其找己○○出面協調一事,應屬可信。而所謂協調,當然是有爭執存在,爭執存在的時機點,自是在會帳、拆帳之時,所以,玄○○證述己○○於拆帳時會到場協調之情,應為真實。另外,上開錄音內容亦顯示,己○○表示帳目有「明細表」、「總表」可看,顯然,上述「分帳紀錄表」、「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等紀錄,己○○知之甚詳,既曰「協調」,又怎可能對帳目「不知情」、「未參與」。是辛○○、玄○○證述該等紀錄己○○亦有一份,亦屬實情。又該錄音內容顯示己○○不等整個會帳、拆帳的細節出爐,即表示有事先走,餘由公司(即在場之合夥人及會計巳○○)處理,亦透露出己○○對帳目細節不甚在意,只要合夥人講好,帳目分配得宜,土庫一場可以順利運作,己○○持續有錢可收即可。己○○不厭其煩參與協調,也正表示帳目事關己○○之利益,其到場協調安撫,有確保收益之效,非其所辯,單純協調而已。是玄○○所證己○○在拆帳初期沒有到場,之後發生口角才去協調拆帳,應可採信。至於證人乙○○證稱己○○在第一次拆帳時曾由辛○○載往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但未參與拆帳之事,是後來辛○○才提到要給己○○10%的選舉基金云云,顯與證人玄○○、辛○○之證述及上開錄音光碟內容所示情形均不相符,又係掩護己○○之詞,毫無可信。勘驗錄音光碟雖發現己○○在現場笑稱「我不是股東啊,對否?」己○○並據此表示其非土庫一場之合夥股東云云。然如前所述,期約賄賂,是土庫一場營收總額的10%,並非盈餘的10%,等同營收總額必須扣除己○○應得的10%及其他開支以後,土庫一場合夥人才有盈餘分配的餘地。己○○既未出資,又不用負擔開支,其所得實乃土庫一場的開支(亦即公關費),是在己○○觀念裡,其非土庫一場合夥人或股東,不足為奇,執此抗辯,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4、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分帳紀錄表」記載如下(註74): ⑴、88年10月份之「分帳紀錄表」顯示:「10月份總申請米數」為「164,370立方公尺×100」,得出營收總額「16,437,000 元」,支出部分有零用金、稅金、「吳先生10%」、農會貸款、公司設備,其中「吳先生10%」計為「1,643,700 元」,也就是營收總額的10%。再者,現金收入部分扣除支出部分,餘額則依「吳先生3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 ⑵、88年11月份之「分帳紀錄表」顯示:「11月份總申請米數」為「98,183立方公尺×100」,得出營收總額「9,818,300元 」,支出部分為零用金、稅金、「吳先生10%」,其中吳先生10%計為「981,830 元」,也就是營收總額的10%。現金收入扣除支出部分,餘額再依「吳先生3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 ⑶、88年12月的「分帳紀錄表」顯示:「12月申請米數」為「208,782 立方公尺×90」,得出營收總額為「18,790,380元」 ,支出之一又列「吳先生10%」,即營收總額的10%,為「1,879,038 元」,總額扣除支出後,餘額則又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 ⑷、89年01月份之「分帳紀錄表」顯示:「元月份申報米數」總金額為「12,627,780元」,支出之一再列「吳先生10%」,也就是總額的10%,為「1,262,778元」,總額扣除支出後 ,餘額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餘額分配部分,又分為已收款、未收款2 個部分,再依40%、40%、20%比例分配。 ⑸、89年02月份之「分帳紀錄表」顯示:「申報米數」為「48,037立方公尺×80」,計「3,842,960 元」,支出之一列「吳 先生10%」,也就是上開申報米數營收額度之10%,為「384,296 元」。其中已收款(3,087,722 元)加上元月回收款(192,784 元)再扣除支出總額(1,266,684 元)之餘額( 2,013 ,822 元) ,列為已收款之餘額,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未收款部分(3,098,080 元)扣除未收稅金(309,808 元),列為未收款餘額(2,788,272 元),復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 ⑹、89年03月份之「分帳紀錄表」顯示:「申報米數」營收總額為「4,706,690 元」,支出之一列「吳先生10%」,也就是營收總額之10%,為「470,669 元」。已收款(3,919,162 元)加上元月回收款(87,300元),扣除該月份支出部分(1, 498,712元),餘額(2,507,750 元)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未收款部分(787,528 元)扣除未收稅金(78,753元),列為未收款餘額(708,775 元),另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 5、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分帳紀錄表」的解讀如下: ⑴、依證人玄○○於審判中之證述,「分帳紀錄表」上「吳先生10%」所指之人,即為己○○,表上應給己○○的款項,己○○一定有收到,部分帳款尚未收回者,暫時欠著,但會先扣給己○○,剩餘部分合夥人再拆帳,若有不足,等待未收款收回時,合夥人再分帳(註75)。則「分帳紀錄表」上下方所指「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參酌各合夥人股權比例,當指辛○○、玄○○、乙○○無疑。證人玄○○於審判中亦證稱「辛○○部分算30%是算錯了」、「是佔辛○○便宜」(註76)。證人辛○○於審判中亦證稱上開分帳紀錄表上「吳先生10%」都是己○○,錢己○○都有領走,辛○○部分算成30%是巳○○算錯了,其應得部分都有領到錢,當時財務是玄○○處理的(註77)。對於上開「分帳紀錄表」,證人乙○○也證稱「10%是己○○,40%是辛○○,玄○○也分40%,我分20%。」(註78)會計巳○○於審判中亦證稱「收來的錢扣除10%給吳先生,再扣除農會貸款剩下的就是股東的錢,再作分配。」「吳40%是辛○○、廖40%是玄○○、王20%是乙○○。」(註79)由上可見,在玄○○管理土庫一場財務期間,土庫一場合夥人依照期約賄賂之約定,每月拆帳一定從支出中提列營業額10%的金額給己○○,扣除開支後,剩餘部分,再由合夥人依股權分配。到了89年01月份開始,餘額即盈餘部分,再依已收款、未收款部分,按比例分別計算各合夥人應得款項。亦即,不論營業款項已收未收,營業總額必須先扣除包含給己○○賄賂之款項後,所餘再分配給合夥人,乃確定之模式。這也可以證明玄○○、辛○○於審判中所證「該給己○○的一定會先扣給他」之情,確屬實在。 ⑵、89年10月份、11月份,「分帳明細表」上所載關於辛○○之分配比例固然為「30%」,而與合夥人談妥的40%股權略有不符,惟此部分乃是誤算,已如前述,若玄○○刻意藉著己○○應分得的10%來混淆帳目,信己○○應得的10%不會明列在「分帳紀錄表」上。這也可以佐證辛○○為何會在拆帳上自認吃虧,而有口角,進而找己○○出面協調,乙○○、己○○才告知辛○○「帳目算過的就好,不要計較」,及自89年12月份及其以後,辛○○在帳面上的股權,恢復40%等情,均屬可信。至於上開3 個月份合夥人間分配所得之數額,經以盈餘及各合夥人應得之數額加以核算,實際上辛○○、玄○○、乙○○分配之股權比例各為「33.33 %」、「 44. 44%」、「22.22 %」(小數點以後數字均同,省略之)。 是玄○○證稱「佔辛○○便宜」,辛○○自認拆帳吃虧,均有所據。 ⑶、證人巳○○雖於審判中證稱其不知道10%的「吳先生」是何人,不知該支出之用意,是乙○○、玄○○要其先扣除10%,其不清楚「吳先生10%」是否己○○,合夥人間的會議其不在場云云。然如前所述,證人玄○○、辛○○均已證稱拆帳時,合夥人、巳○○、己○○均在場,從勘驗辛○○提出之上開錄音光碟也得知:巳○○確實在場與合夥人、己○○等人共同討論帳目的收支等問題。顯然合夥人、己○○在會帳時,巳○○是在場參與。尤其巳○○是記帳之人,合夥人間對帳目要討論,衡情記帳之人絕對有在場之必要,否則如何解說帳目呢?巳○○證稱合夥人會議其不在場云云,顯不足信。證人巳○○既然證稱「拆帳時每個股東都到場」,但對己○○是否到場卻又斬釘截鐵地證稱「不曾」,旋又改稱「他有去過辦公室,去泡茶,與股東在另一個辦公室說話。」「說他們的事情,我沒有在旁邊聽。」(註80)巳○○掩飾己○○到場參與帳目討論,掩飾帳目與己○○絕對有關之情,溢於言表。再者,巳○○證實其曾至現有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之前述土庫一場帳戶領取現金供土庫一場分帳,但對於支出部分關於「吳先生10%」、「農會貸款」、「三號」等項目,卻均又推稱是公司要付的,但沒有領出來云云。然該等開銷若未取款支付,土庫一場如何繼續營運?巳○○身為會計,若不知公司應付應收、已付已收款項為何,如何繼續處理帳目?更何況上述錄音光碟內容顯示,巳○○與乙○○、玄○○、辛○○、己○○等人,談論申報案件款項、已收款、未收款、未結款等事項,顯然,其對款項的收支,均有一定的瞭解。巳○○於審判中如上矛盾且不合情理的證詞,顯係在規避支付己○○10%的金額。巳○○為何要如此規避帳單之解讀,並且說謊,唯一的原因,不是因為「分帳紀錄表」記載不清,也不是土庫一場合夥人有如何的利益糾葛致無法釐清,而是證人巳○○已受污染,其知悉10%的「吳先生」即為己○○,己○○所收受者,即是賄款,其為保護己○○,到庭為匿飾之偽證。 6、由上證據資料顯示,己○○於玄○○管理財務期間,應得賄款共計6,622,311 元(註81)。至於該等賄款之交付,分述如下: ⑴、據證人玄○○於審判中之證述,土庫一場營收分配予己○○及各合夥人之方式,是拆帳後,即從土庫一場帳戶或玄○○個人設於臺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 帳戶(以下簡稱玄○○帳戶)領取現金,依據「分帳紀錄表」之內容,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支應分配;土石方進場、轉運的營運所得,有時以現金、有時以支票存款方式,存入該各該帳戶內,而玄○○帳戶之所以會有土庫一場營收款項,是因為帳款進入玄○○帳戶,將來玄○○只要請會計巳○○蓋用自己印章即可前往提領,不需要乙○○、辛○○配合蓋印始可自土庫一場帳戶領款;領款時若帳戶內現款不足1 次分配,則於款項進入後,再領款分配,一定是己○○的款項先支付完畢後,才分配各合夥人應得部分,各合夥人應得部分,則應抵扣各合夥人接件後取得卻未繳回公司之帳款,或抵扣辛○○向玄○○借款清償子○○票款(即辛○○向子○○購買股權而開票部分);分配盈餘時有支票,會以支票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再領現金支付,或合夥人均在提款憑條上均蓋印後,再由各合夥人分持提款憑條至臺中商業銀行提款;「分帳紀錄表」上玄○○應得之款項均有分配到手(註82)。此外,復有土庫一場帳戶之開戶資料(印鑑章為現有公司、乙○○、辛○○、玄○○4 個印章)、交易明細(註83)、玄○○帳戶交易明細(註84)在卷可參。 ⑵、證人即被告辛○○則於審判中供證剛開始營運時,公司收入大部分均有進土庫一場帳戶,那是公司專用帳戶,以後營運收入就算未放進該帳戶而進入自己口袋,日後拆帳時也是要依照申報案件的數量下去計算,並且抵銷可得分配數額(註85);己○○、辛○○均有依照「分帳紀錄表」上的數額收款;如果現在拆帳好,當場請小姐去領錢回來分配;大部分都是拿現金,現金不夠才拿支票;每月應分款項曾經分成幾次分配是正確的,己○○應得部分必須先扣除,才能分給合夥人(註86)。 ⑶、證人巳○○亦於審判中證稱「分帳紀錄表」上可以分配的款項是其領現金出來分配的,有點類似分期付款,不見得馬上領走;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款是合夥人分帳用的錢,帳戶內有錢就領出來大家分,有時可能從玄○○私人帳戶領錢,錢領回來有時交給乙○○,有時交給玄○○;拆帳應該大家都有說清楚,都有領到錢;合夥人有以蓋妥印章後之取款憑條領款(註87)。乙○○於檢察官面前亦供稱「己○○10%的公關股是實拿的(沒有扣除任何稅金等費用)」(註88)。⑷、由上證述內容可見,「分帳紀錄表」上所載應給付己○○之開支,在玄○○管帳期間內,均已給付己○○清楚,各合夥人間應扣抵或實際上應分配之數額,也已給付完畢。若仍有帳目不清之處,也只是事後發現了記帳的錯誤(如前述辛○○30%比例上的誤算)。亦即,玄○○確係依照「分帳紀錄表」上的記載,該給己○○的,全數給付,並無相欠。若有相欠,或未給付,相信從拆帳時起的每月記帳單據等,是會出現「尚未付款」之紀錄,也唯有如此,帳目才會清楚。更何況,己○○在合夥人有糾紛的拆帳場合,均在場參與,每次分帳亦取得「分帳紀錄表」1 份,其對帳目亦無異議,已如前述,更可確定己○○對於每次應得之款項,均已在下次拆帳前,獲得確定給付之訊息,否則,其早對未給付清楚部分提出異議,或者在卷內任何記帳單據上,透露出「尚未付款仍應續付」,或者在協調的過程中表達類此的意思,但從乙○○、玄○○、辛○○等人之供證,或上開勘驗錄音光碟結果,均未發現此情。己○○辯稱土庫一場合夥人只是利用其名義作假帳,其未領得現款云云,顯不可信。 ⑸、至於玄○○如何給付己○○上開數額6,622,311 元,辯護人劉烱意律師雖然抗辯土庫一場帳戶交易明細所示款項與拆帳款項不一致,內容難以解讀,給付己○○款項之「來源」、「去向」無法交代。但是: ①、依證人玄○○、辛○○、巳○○之上開證述,現金分配給己○○的款項居多,不夠才以支票支付。證人玄○○復於審判中證稱土庫一場帳戶領出現金部分均係拆帳分配之用(含給付己○○部分),玄○○帳戶內提領現金超過十幾萬元部分,亦是如此;應給己○○部分一定要先領走,剩餘部分合夥人再分配;有時公司沒有這麼多錢,會先給己○○一部分,有錢時再給,不會積欠很久,是陸陸續續給己○○,有時錢不夠,分兩次、有時3次給己○○,因為合夥人也要分紅( 註89),核與證人巳○○前述「分期付款」之說法相符,亦為辛○○所是認。 ②、己○○既然不會在合夥契約書上簽字用印,當然也就不會有己○○每次自玄○○處受領多少款項之收據或其他類此的單據存留。在沒有這些紀錄的情況下,隨著時間的經過,要求玄○○或巳○○就土庫一場帳戶或玄○○帳戶每筆領取現金之用途、如何拆帳分配、己○○領了多少等細項逐一說明,不僅強人所難,事實上也絕無可能,要求證據資料必須顯示己○○每次領款之多寡,否則即屬不能證明己○○收受款項,在證據證明力的論述上,顯違背上開經驗法則。因此,證人玄○○於審判中就每個月結(拆)帳數額與帳戶領取現金的關係,有了一定程度的說明,也就足夠了。而其說明,又與巳○○「分期付款」之說法、辛○○「均已給付」之證述相合,也未發現任何己○○未獲給付之紀錄,因此,證人玄○○、辛○○證述己○○部分均已獲付款,應屬可信。至於證人乙○○雖證稱「其不知己○○部分有無受領」、「從頭到尾只有拿到玄○○的1,000,000元支票,辛○○的750,000元支票,其他都沒拿到,我自己包案件回來,再去抵這些帳目」、「分帳沒分錢」、「89年02月心臟病住院,以後就沒處理了」云云,本來土庫一場財務管理人先後是玄○○、辛○○,己○○有無受領應得款項,乃玄○○、辛○○最為清楚,乙○○上開不知情的證述,不足為己○○有利之認定。再者,如前所述,每個月的結(拆)帳皆須透過乙○○作最後的確認,以乙○○最後結算的帳目為土庫一場當月的帳目,為證人乙○○、辛○○、玄○○證述一致,設若己○○未獲付款,其於明知自己應收款項多寡卻未獲付款的情況下,豈有不向乙○○反應,而寧作冤大頭,甚至被誣指收受賄賂?乙○○一再聲稱土庫一場尚欠其款項,若是如此,乙○○又何必於核算帳目時抵扣自己應得之帳款?若未分錢,顯然土庫一場本無利可圖,乙○○何需在帶病的情況下,仍一再地核算、確認帳款?對此,證人乙○○又實問虛答,無法為明確的證述(註90),其所證不合情理,又由此可見。是乙○○就己○○是否已獲付款之證詞,亦徵顯乙○○一貫的作證心態,即維護己○○而為匿飾之證述,其上開證述自不足信。 ③、就帳目的解讀來看,依上開「分帳明細表」之記載,88年10月份至88年11月份,作帳並未區分「已收款」、「未收款」,直至88年12月份,才有「已收款」、「未收款」之區分,89年01月份,才再將「已收款」、「未收款」部分細分各合夥人可得分配之盈餘。亦即,凡土庫一場帳戶、玄○○帳戶內已經提領現金分配之數額,均可認定是已收取款項部分,至於未收款部分,日後是否可以收到,因無定數,於此不列入計算。則88年10月份應支付己○○賄賂為1,643,700 元,同月份自土庫一場帳戶、玄○○帳戶共領出現金有3,970,000 元,多出2,326,300 元(註91)。88年11月份應給付己○○賄賂981,830 元,土庫一場帳戶、玄○○帳戶共領出現金12,547,320元,多出11,565,490元(註92)。88年12月份應給付己○○賄賂1,879,038 元,土庫一場帳戶、玄○○帳戶共領出現金1,110,300 元,少了768,738 元(註93)。89 年01月份應給付己○○賄賂1,262,778 元,土庫一場、玄○○帳戶共領出現金8,699,000 元,多出7,436,222 元(註94)。89年02月份應支付己○○賄款384,296 元,土庫一場、玄○○帳戶領出現金計10,138,000元,多出9,753,704 元(註95)。89年03月份應支付己○○賄賂470,669 元,土庫一場帳戶、玄○○帳戶共領出現金1,234,000 元,多出763,331 元(註96)。 ④、由上可見,除了88年12月份提領現金分配部分短少七十六萬餘元以外,其餘每月領出現金,則皆多於應支付己○○之款項,最多達一千一百多萬元,最少則有七十六萬餘元。88年10月至89年03月,總計應支付己○○賄款6,622,311 元,該段期間土庫一場帳戶、玄○○帳戶共領出現金37,698,620元,多出31,076,309元。現金支付己○○賄款部分,由上開兩個帳戶來看,綽綽有餘,亦合於玄○○所述「不一定每月1 次給付己○○完畢,有時是先欠著,陸陸續續地給,有時分2 次,有時3 次,因為現金沒有這麼多」之支付方式。若再加上其他應給付或支出之款項,因為每月進入帳戶之款項不一定足夠分配,則每月從帳戶支領的款項,當然不可能合於拆帳金額,自不能以支領款項單月不足以分配拆帳金額,遽認支領款項未分配給己○○,甚或作假帳。固然由分帳紀錄表上所載土庫一場應支出數額之總額(含支出部分及各合夥人就已收款分配盈餘部分),相較於土庫一場帳戶、玄○○帳戶所提領之現金為多(88年10月至89年03月),土庫一場帳戶必須要合夥人3 人均用印,才有辦法動支,為證人乙○○、玄○○、辛○○證述明確,並有前述帳戶開戶資料可以佐證,再者,玄○○既然證述拆帳金額多有從下個月的入帳款項再行提撥支應,則從88年10月算至89年04月間(加算至下個月),土庫一場帳戶內所有關於匯款、轉帳部分,亦是乙○○、玄○○、辛○○3 人所共認屬於土庫一場應支出之款項,總計10,209,766元(註97),加上上開現金領出之37,698,620 元 ,再加上89年04月份兩個帳戶提領現金共3,396,211 元(註98),合計51,304,607元,亦與「分帳紀錄表」上所載土庫一場應支出之數額(合計55,219,514元,參註99)相當。雖然計算上總數短少三百九十餘萬元(55,219,514-51,304,607),惟如證人玄○○所述,有部分金額是直接以營運收入之客票交給合夥人,有部分金額是直接扣抵各合夥人己先自行收款之數額,實際上未分配現款。如此,「分帳紀錄表」上支出金額總數多於「交易明細表」所列支出數額,乃當然之理。 ⑤、玄○○於其92年03月20日答辯狀雖提到其代償土庫一場承租用地1,000,000元,另簽發每張面額554,338元支票共10張(每月1 張)給大埤鄉農會,以避免承租土地遭拍賣,總計支出六百多萬元,加上整地費用1,200,000 元,總計支出7,800,000 元,土庫一場開始營運至89年05月,玄○○分得約八百萬元,89年05月底後,玄○○未再分配任何盈餘,其尚應負擔虧損三百六十一萬餘元,其中1,046,676 元應由前述盈餘抵扣,所以玄○○投資土庫一場非但未賺錢,尚且虧損(註100) 。然而,證人玄○○於審判中已證稱帳款已依「分帳明細表」分配清楚,前已敘明。而依「分帳明細表」來觀察,88年10月份支出部分,包含上開農會貸款1,000,000 元,88年12月、89年01月、02月、03月支出部分,均包含上開農會貸款即每月票款554,338 元,換言之,玄○○此部分支出均於每月營收中扣抵後,始分配盈餘,因此,玄○○以其盈餘再扣除此部分支出,據以說明其投資土庫一場仍虧損云云,顯然計算錯誤,且依「分帳明細表」之記載,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玄○○分得之款項(已收款部分)共計15,343,836 元 (註101) ,非其上開狀紙所指之約八百萬元,其於審判中復證述89年辛○○管理財務期間,其曾領得數十萬元盈餘,也不是其狀紙所指未分得任何盈餘。是前開答辯狀所指玄○○虧損一事,顯有不實。再依辛○○92年04月16日提出之陳報狀所示,未計算88年10月至12月盈餘所得,辛○○於89年、90年之盈餘所得,扣除其支付購買40%的股權10,000,000元,仍獲利數百萬元(註102) ,也就是辛○○投資土庫一場扣除購股成本,其仍獲利數百萬元,益徵玄○○所言虧損之事,並非實在。己○○據此抗辯土庫一場合夥人投資均未獲利,合夥人均言沒有分到錢,不可能還有盈餘分配己○○,可見其未收取分文云云,自不可取。尤其,在玄○○管理財務階段,己○○不是分配盈餘,而是分配開支,其所得與合夥人是否分得盈餘無關,更應敘明。 ⑥、綜上,支付己○○賄款的來源,即為土庫一場帳戶、玄○○帳戶內所領出之現款。己○○以領款金額與拆帳金額不一致,無法解讀交易明細,所以其未領到錢云云,可信度甚低。⑦、至於土庫一場帳戶、玄○○帳戶領出的這些錢,分幾次交給己○○呢?證人玄○○於審判中先證稱「每月拆帳1 次」,後又改稱「88年10月份生意比較好,拆帳2 次,2 次都將賄款交辛○○拿回去給己○○」(註103) 。惟辛○○、乙○○於審判中均供證「88年10月份僅拆帳1 次,不可能1 個月兩次。」(註104) 參諸88年10月份上開兩個帳戶提領現金4 次,得款3,970,000 元,同年11月份則提領現金11次,金額合計12,547,320元(註105) ,顯然11月份可得分配之現金多於10月份達將近一千萬元。由此可認88年10月份並無生意比較好而有較多之入帳金額,可供2 次分配。因此,玄○○事後改稱88年10月份拆帳兩次,應屬記憶上之錯誤。但從88年10月份即領出現金三百九十七萬餘元來看,土庫一場合夥人在88年10月份即已交付賄款予己○○。自此之後,每月玄○○均提領現金支付賄款。雖然「分帳紀錄表」所呈現應支付己○○10%數額部分僅至89年03月份,然參照玄○○前述「陸陸續續,不會積欠太久」的支付方式,並89年04 月 份土庫一場帳戶、玄○○帳戶均仍有提領大額現金的情形,可以推斷己○○收受賄款的時間,是從88年10月份至89年04月份,每月至少1 次領得賄款,因每月拆帳1 次,也就至少分配帳款1 次,至於己○○收受賄款總共幾次,則因時間久遠、給付方式非每月1 次付清等因素,無法細究。 ⑧、玄○○如何將賄款交付己○○呢?證人玄○○於審判中先證稱:「起先一、二次是辛○○拿回去轉給己○○,起先己○○本人沒有親自過來,『阿崙』來拿2、3次,其他的都是辛○○說要拿回去給己○○。」(註106) 其後證人玄○○又於審判中證稱:「88年10月份拆帳兩次,都是辛○○拿回去給己○○,後來11月份之後,是己○○的司機『阿崙』載己○○過來,但是由『阿崙』拿錢,己○○沒有摸到錢;款項都是拿現金。」(註107) 對於辛○○是否曾經轉交賄款給己○○,辛○○於審判中供稱「如果有錢的話,就現場處理了,己○○的部分都是『阿崙』去拿的,我絕對沒有替己○○拿錢。」又供稱:「己○○都是我載他去的,每次拆帳我都有載他去,如果我剛好沒時間,就是『阿崙』載他去的。我應該載己○○過去3 次,其他是己○○要去臺北或車站,由『阿崙』載過去。」(註108) 雖然玄○○證述88年10月拆帳兩次容有誤會,但本院認為辛○○曾經在分配帳款時,拿取現金賄款,在現場或雲林縣土庫鎮之不詳地點交給己○○。因為第一點:己○○於拆帳及分配現款時曾到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已可確定,敘明如前,若己○○到場,仍不願意摸到現金,代表其確實對這些現款有一定的敏感度,而由「阿崙」代為拿取,則辛○○載己○○到場之場合,情況應為相同,即由辛○○拿取,再轉交給己○○。辛○○既然曾經載己○○到場,卻又供稱「錢都是阿崙拿的」,顯有矛盾。第二點:己○○對帳款細目不甚在意,不是每次拆帳己○○均有到場,是因為後來有帳目上的爭執,辛○○才邀己○○前往協調一事,前已論述清楚,亦即,起初拆帳時己○○既未到場,分配現款時己○○又未到場,亦屬自然,那麼辛○○既與己○○交好,可以在合夥契約書上代表己○○簽字用印,兩人又同住在土庫鎮,一為鎮代表、一為鎮長,有職務上之聯繫往來,關係較為密切,事後辛○○又找己○○到場協調帳款,避免分配盈餘時吃虧,亦足認辛○○與己○○彼此間的信任度良好,則在己○○未親自到場受領款項之際,己○○應得之賄款由辛○○代為處理、轉交,應屬正常,辛○○於取款後,應係在雲林縣土庫鎮之不詳地點,就近交給己○○賄賂。辛○○侵吞賄款的可能性甚低,因為己○○握有「分帳紀錄表」,鎮公所亦存有每月申報案件之數量,己○○一定知悉其每月可得之賄款多寡。第三點:玄○○本屬分配款項之人,錢交給何人、由何人取走,相信其記憶較任何人均為深刻,其在審判中對相關待證事實均據實陳述,雖然部分細目仍有誠實的錯誤,但其並無陷害辛○○的動機,而故意在交付賄款這個點上,編造辛○○轉交賄款之事。反觀辛○○,因為己○○始終不認收受任何賄款,辛○○可能因此害怕日後牽扯上侵占現款的糾紛,甚或自陷與己○○收受賄賂之共同正犯,而有猶豫、否認玄○○所證之動機。因此,玄○○交付賄款於己○○的方式之一,也是最初交付之方式,即經由辛○○在不詳地點轉交己○○收受,堪可認定。 ⑨、至於綽號「阿崙」之人為誰?證人玄○○、辛○○於審判中證實「阿崙」為己○○的妻舅陳啟論,是鎮長司機,曾載己○○到場,由「阿崙」之人代拿現款,故帳單內記載「阿崙」即為己○○之代號(註109 )。證人巳○○於審判中亦證稱綽號「阿崙」之人曾到場,「阿崙」之人曾經拿土庫一場合夥人蓋印的取款憑條(可到臺中商業銀行直接領取現金),金額500,000 元領款,領款日期是88年11月05日,是辛○○陪「阿崙」來的(註110 )。證人辛○○也證實了「阿崙曾經1次來斗南辦事處拿錢。」(註111)另證人乙○○於審判中也證稱其所寫帳單內之「阿崙」即為鎮長己○○之代號,其為己○○之司機(註112 )。而巳○○之上開證述,復有土庫一場帳戶交易明細可稽(註113 )。由上證述,可知「阿崙」與己○○關係密切,其為代己○○收受賄款之人無誤。雖無證據證明「阿崙」之人知悉其所收受的款項是賄款抑或己○○投資所得,而無法判定「阿崙」與己○○共同收受賄賂,然此符合己○○之慣行,即不簽名、不用印、不親自碰錢,均委由他人代為處理。證人巳○○雖證述僅「阿崙」與辛○○到場拿錢,惟巳○○所言己○○未到場之證述,本不可信,其所證「阿崙」到場之證詞,應係刻意隱匿己○○亦同時到場之事實,蓋「阿崙」乃鎮長己○○之司機,證人玄○○、辛○○均證稱「阿崙」載己○○到場,可以確定「阿崙」與己○○乃相偕到場。是己○○在旁,不論「阿崙」領的是已蓋妥土庫一場合夥人印章之取款憑條,抑或現金,必定將款項轉交予己○○,不可能侵吞。至於「阿崙」領得取款憑條後,是由其持之至銀行領款抑或轉給己○○由己○○親自領款,乃枝微細節之末事,不必細究。 ⑩、綜上,在玄○○管帳期間,給己○○賄款的去向,乃交由辛○○交付己○○收受,或由「阿崙」代為收受。己○○及辯護人劉烱意律師辯以「賄款來源、去向」不明,不能證明己○○受賄云云,不足為信。 ㈤、辛○○管理財務期間應給付己○○賄款之多寡: 1、帳冊單據: ⑴、調查站人員於91年07月30日在辛○○住處扣案之帳冊資料即檢察官提出之證據編號75之1、75之2、75之3、75之4(註114 ),經核對玄○○於本案審理中提交由檢察官提出之相關帳冊單據(註115),其中75之2、75之3、75之4與玄○○提交檢察官提出之部分帳冊單據相同(註116 )。而證據編號75之1、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2頁(即證據編號75之4)、第51頁至第53頁(即證據編號75之2 )、第54頁至第56頁(即證據編號75之3 )之「分帳紀錄表」,同卷第125頁至139頁、第141頁、第143頁之「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均為辛○○於89年05月以後之管帳期間,委託丁○○在辛○○居處登載、計算、製作之單據等事實,為證人辛○○、丁○○於審判中證述無誤,被告玄○○於審判中亦坦承其曾至辛○○居處會帳2次之情(註117)。 ⑵、而據證人辛○○、丁○○、乙○○於審判中之證述,上開分帳紀錄等單據,於丁○○核算製作後,均仍待乙○○再次核算,作最後的確認,並以乙○○核算之結論為分帳之數據(註118 )。證人乙○○則於審判中證稱卷內(檢察官主張卷二)所附抬頭「現有石業有限公司」紙條上核算帳目之字跡均其所寫(註119 )、同卷內丁○○製作之「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旁關於分配帳款的文字亦同(註120 ),該等分帳紀錄乃乙○○根據丁○○製作的上開「分帳紀錄表」、「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等資料再次重新計算、製作,作為日後土庫一場款項收支、分配之依據(註121 )。亦即,丁○○製作之帳冊資料只是初稿,乙○○製作的這些帳冊資料,才是土庫一場合夥人間所共認之帳目。而這些「分帳紀錄表」、「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均由玄○○提交檢察官提出於本院,玄○○之所以留存此部分資料,顯示該等資料亦如同玄○○管理財務期間般,各合夥人及己○○對每次的拆帳資料,於辛○○管帳期間,亦均人手1 份。此部分亦經丁○○於審判中證實(註122)。 2、「分帳紀錄表」、「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之解讀: ⑴、依證人辛○○於審判中之證述,證據編號75之2、75之4的「吳Sir」是己○○,75之2第24頁的「6/8付吳先生」、75之3的「吳先生」均是己○○;其中75之2、75之3、75之4 是指90年07月份土庫一場之帳款(註123) 。另依證人丁○○於審判中之證述,75之1 的「吳先生」是辛○○,75之2 第1 個「吳Sir 」是己○○、「廖Sir 」是玄○○、「王Sir 」是乙○○、最後1 個「吳Sir 」是辛○○,年份應該是90年05月、06月,該份帳款的分配是己○○、辛○○、玄○○、乙○○4 人平均分擔支出與盈餘;75之2 第24頁的「6/8 付吳先生1,000,000 」是付己○○面額1,000,000 元支票;75之3 第1 個「吳先生」是己○○,最後1 個「吳先生」是辛○○,是包含己○○在內的4 個股東要共同分擔費用,是90年07月份的帳款;75之4 第1 個「吳Sir 」是己○○,最下面的「吳先生」是辛○○,「吳先生」項下「+1,000,000 」,是指辛○○已支付己○○上開支票款項,扣除辛○○已先自行收取申報土石方案件之款項,所得負數,代表辛○○尚欠土庫一場的款項,該份記帳應是90年08月份(註124) 。至於卷內所列89年06月、07月、08月、10月「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註125) 旁所示與「稅」「農」同一欄的「吳」項下之數額是要給付己○○,再由右手邊的辛○○、玄○○、乙○○依照40%、40%、20%來分配之事實,亦為丁○○於審判中證述無誤(註126) 。關於部分「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旁之記帳數字,是丁○○之弟吳振安所寫,則為證人辛○○證述為實(註127) 。證人丁○○另證實了拆帳時間不一定,是乙○○說要看帳,丁○○即在前1 天開始製作,拆帳時4 位股東(包含己○○)幾乎均會到場看帳,他們會再翻帳(註128) 。 ⑵、對於己○○可得分配之比例,丁○○於審判中更進一步證稱「剛開始是全部接案量(即營業額)的10%,後來4 個人(即辛○○、乙○○、玄○○、己○○)平分,扣掉支出後,盈餘平分成4 等分。」(註129) 綜上辛○○、丁○○之證詞,及扣案或卷內之上開分帳紀錄,可見於辛○○管理財務期間,就留存卷內之帳冊單據判斷,己○○於89年06月以後,仍可分得土庫一場營業額10%的款項,於拆帳期間,其亦到場看帳,握有「分帳紀錄表」,之後,己○○之分配比例才改為與各合夥人均分。證人丁○○於本院審判中,一度證稱「不知道另1 個吳先生是誰」、「沒看過另1 個吳先生到場」云云,嗣改稱「因為緊張所以不敢講己○○」,「知道己○○是鎮長」。參酌丁○○是作帳之人,與其父親辛○○關係密切,斷不可能不知分配帳款的其中1 人是己○○,因此,丁○○所言「不知有己○○」之證述,不足為己○○有利之認定。 ⑶、至於乙○○所製作之「分帳紀錄表」,依抬頭「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之紀錄顯示,這些紀錄乃乙○○的計算式,包含計算的過程與結論,其紀錄的內容包含2 個時段(期間)的帳款結算,一為89年06月至同年12月,一為90年01月至03月,自此之後,則無紀錄資料可憑。對此,證人乙○○於檢視該等資料後,亦證實了此部分紀錄表乃其依據丁○○提出之帳冊資料,重新計算了這兩個時段的帳款(註130) 。乙○○復證稱其中載有「鎮仔」部分(註131) ,是辛○○應給付己○○的分配款項,「吳代表」部分,則是辛○○,己○○的10%是營業額先扣10%給他,剩下的,合夥人再分,之後則分為4 等分,4 個人平分(指乙○○、己○○、辛○○、玄○○4 人),平分的事,大家都同意,這些紀錄,是分兩個階段製作,89年06月至12月的帳應該是在90年算的,90年01月至03月的帳應該是90年03月以後算的,分兩個階段(註132)。乙○○製作之「分帳紀錄表」上載有「阿崙」,及「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上之「阿崙」(註133) 是鎮長己○○的司機,乙○○寫「阿崙」即是寫己○○之事,亦為證人乙○○於審判中證述屬實(註134) 。證人辛○○、丁○○於審判中亦均證稱乙○○製作的「分帳紀錄表」是分89 年06月至12月、90年01月至03月兩次製作,所以會有兩份,之後再將兩者加起一併計算,乙○○均拿資料回臺中製作完畢後,再拿至辛○○居處與辛○○等人會帳;89年06月至12月的帳款之所以會一併作帳,是因為當時公司沒有什麼錢可以拆帳分配(註135) 。乙○○、辛○○、丁○○之上開證述,核均與卷附乙○○製作之「分帳紀錄表」所示情形相符(註136) 。由上證據資料均足以顯示,己○○確實在辛○○管帳期間,參加土庫一場營運所得款項之分配。 ⑷、乙○○製作之「分帳明細表」既為辛○○管帳期間土庫一場盈餘分配之依據,則依其上記載,己○○於89年06月至12月可得分配項為1,872,912元,90年01月至03月應回收款項為973,901元,扣除其個人與土庫一場合夥人應均分開銷1/4 計408,393 元,合計90年01月至03月己○○可得分配款項為565,508 元,總計89年06月至12月、90年01月至03月,這兩段期間,己○○共可分得2,438,420 元 (註137) 。再依其記載之內容,這兩段期間己○○可得分配之款項既然可以加總的方式呈現,未有任何已獲付款項目之扣減,顯見遲至乙○○製作上開兩個期間己○○可得分配款項之紀錄表時,己○○尚未獲辛○○給付賄款。 3、己○○可得賄款由營業額10%改為盈餘25%: ⑴、依證人辛○○、乙○○、丁○○所證,及「分帳紀錄表」之記載,己○○可得分配之賄款,在89年06月至12月間,仍與玄○○管帳期間相同,為土庫一場營業額的10%,在90年01月至03月之間,則與玄○○、乙○○、辛○○3 人均分土庫一場營業額扣除支出後之盈餘,即土庫一場盈餘25%始歸為己○○之賄款,已如前述。之所以如此轉變,依證人辛○○於審判中之證述,是因當時土庫一場營運減少,且帳目不清,乙○○因此提議調整股權比例,減少辛○○、玄○○原各分配盈餘40%,改為乙○○、辛○○、玄○○、己○○各佔股權25%,辛○○與己○○先前已接觸談及此事,己○○表示只要他可得分配部分沒有減少即可(註138) 。證人玄○○於審判中除證實其因妻生病而積欠公司債務外,並證稱當時辛○○、乙○○、己○○自己去承接案件,酬勞均自己收取,其等均表示玄○○沒有接到工作,乙○○提議要降低玄○○的持股,與他們平均,變成25%,玄○○有同意(註139) 。證人乙○○於審判中亦證實了己○○應分配部分經協調後改為盈餘的25%,其同意分帳紀錄表上記載己○○可分得2,438,420 元之事,及當時玄○○積欠公司債務等事實(註140) 。 ⑵、土庫一場在辛○○管帳期間,各合夥人均對外各自承接案件,報酬均各自收取,未一併繳回,日後結算帳款時,再自個人應分得盈餘多寡抵扣,為證人辛○○、乙○○、玄○○於審判中證稱屬實。在這期間,辛○○因管理帳務,須墊支土庫一場的維修、營業稅等稅金,亦為證人辛○○、丁○○於審判中證述無誤,並有前開丁○○或乙○○製作之分帳紀錄表可徵。因為沒有金額入帳,各合夥人究竟係以每立方公尺多少單價對外收費,沒有數據,導致辛○○空有向鎮公所申報土石方之數量,但無總價,款項有無收足,也不確定,加上辛○○又墊款支出,因此,每月營業額多少、支出多少,難以每月算定。而各合夥人間又以乙○○對帳目的最後核算馬首是瞻,依據上開乙○○製作之分帳紀錄表來看,內未有各合夥人扣抵已分得盈餘之記載,己○○賄款部分亦同。換言之,在乙○○製作土庫一場89年06月至12月、90年01月至03月這兩個時段的分帳明細之際,管理帳務的辛○○並未分配各合夥人盈餘,亦尚未給付賄款予己○○。各合夥人間在這段期間均未分配盈餘,因而對帳款出入有所疑慮或爭執,應不令人意外,因此,也就更有必要對這兩段期間之帳款作一整理結算,個人應收應付多少金額,才有個依據。是以,乙○○製作的上開分帳紀錄表內所示帳款,應屬真實可信,且為各合夥人並己○○均同意之定案。 ⑶、如前所述,土庫一場營業額既然無法每月定算,欲如玄○○管帳期間,每月核算己○○可得分配的10%,顯有困難。加上收案件數減少,各合夥人彼此間對於帳款報多報少,有了猜忌爭執,為了日後繼續合作,各合夥人間勢必有個妥協。而乙○○又係現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各項帳款又須經其核算始成定數,土庫一場能否順利營運,其居於關鍵地位,其為保障現有公司及其個人之權益,讓合夥人願意將實收款項報繳,擴大土庫一場盈餘,因此要求降低辛○○、玄○○持股比例,要求各合夥人與己○○均分盈餘,另方面辛○○、玄○○居於弱勢,不得不退讓而答應,均與常情無違。己○○部分,營業額10%調整為盈餘(營業額扣除開銷後所得)25%,因互有優劣,為了土庫一場繼續營運,其可繼續配得賄款,認只要在不損及其權益下,其可同意,亦合於情理。因此,證人辛○○、玄○○、乙○○所證調整其等股權,與己○○各佔盈餘25%部分,均屬可信。此外,並有檢察官提出之合夥補正聲明(註141)存案可參。 ⑷、既曰合夥補正聲明,應即為原有分配比例之調整無誤。據其上所載,土庫一場合夥人乙○○、辛○○、玄○○及「吳先生」於90年05月04日、18日,兩次在現有公司(臺中縣沙鹿鎮○○路19巷100號之1)召開合夥人帳務會議,研商事宜,經未○○理事長與會折衝,達成共識,合夥人乙○○、辛○○、玄○○、及「鎮仔」等4 人,公司股份各佔25%,並無異議通過與追認各合夥人帳務如下:玄○○應支付公司3,612,400 元,以其爾後所報之進土案件優先抵銷(抵扣);辛○○無盈餘與支出,結清帳務;「鎮仔」盈餘計1,626,720 元,公司應予支付。合夥人辛○○、乙○○、玄○○均於該補正聲明書最後簽名蓋印,見證人欄則由未○○簽名,聲明書日期為90年05月18日。對此記載,證人乙○○於審判中證實「吳先生」為己○○,「鎮仔」亦是己○○,因為他是鎮長,實際上己○○未出資,當時是請未○○協調,是在現有公司臺中總公司現場寫的,玄○○要給付的部分及公司應支付給己○○部分均已經拆帳完畢,根據記帳單而來,簽字是確認這些帳款(註142) 。證人辛○○於審判中證實上情(註143) 。證人玄○○於審判中亦證稱「鎮仔」是己○○,當時己○○沒有在場,在沙鹿現有總公司簽的(註144) 。被告辛○○並於審判中供稱當時乙○○、玄○○均在場,可能沒有股東要他代己○○簽名,所以其未代簽(註145) 。被告玄○○則於審判中供稱聲明書是未○○秘書所寫,乙○○說己○○部分不用簽名(註146) 。 ⑸、由上資料可見,不論在變更股權之動機、爭執的過程、協調的結果等事項,證據資料均相吻合,且有合理的說明,合夥補正聲明也確實記載了玄○○尚欠公司款項、公司尚欠己○○多少款項、辛○○則結清帳務,對現有公司無欠款等事項,代表這些帳目的爭執,已經過一定的核算程序,已有一定的數據出現,並據以記入補正聲明書面,對照前開乙○○製作之分帳紀錄表,在90年01月至03月間的記帳,己○○可得分配部分是盈餘的25%,兩者相合,更可徵合夥補正聲明是有根據,並可知乙○○製作90年01月至03月間之分帳紀錄,及89年06月至12月及90年01月至03月這兩段期間分帳之加總紀錄,應係在90年05月18日補正聲明記載共識前,即為核算紀錄,方便日後記入補正聲明內,此觀證人辛○○於審判中證稱「先有乙○○的這些帳單才去寫這張補正聲明(註147 ),亦可明其真。換言之,合夥補正聲明書所指各合夥人與己○○均分盈餘一事,乃溯及90年01月起即開始實施(而非合夥補正聲明書立日期90年05月18日以後),補正聲明只是在確認該期間帳款之分配比例及數額。則既然股權已有變動,帳款在這時段亦已做了結算,合夥人間彼此均同意,則證人乙○○於審判中證述協調後均沒有照著去做,也沒有營運,只有算帳沒有算錢云云,又證稱我不知道公司欠己○○部分有無給付,要問辛○○有無給他云云,顯前後矛盾,其又證稱辛○○於管理財務期間未分配盈餘,積欠現有公司款項云云,亦與補正聲明書所載辛○○「結清帳務」不符,又若只有書面記帳,沒有實際收入或支出之抵扣、分配,甚至已無營運,辛○○又如何「結清帳務」?玄○○如何以日後承接案件所得扣抵欠款?土庫一場積欠己○○上開1,626,720 元如何償還?製作「分帳紀錄表」或「合夥補正聲明書」有何益處?是乙○○之上開證詞,又與補正聲明書所載內容相違,均不足信。 ⑹、而乙○○、辛○○、玄○○既經爭執,並費周章地重新調整股權,計算分配帳款,己○○原有營業額10%之額度,自然不能置之不理,且若無己○○的同意,帳款一樣無法處理清楚。是以,縱然簽訂合夥補正聲明書時,己○○並不在場,但其對可分得數額之調整,業已同意,此亦為證人辛○○於審判中證述屬實,敘明如前,又其亦握有乙○○製作之「分帳紀錄表」,自對其應得分配款項多寡,甚為清楚,自無須在場確認補正聲明書之內容,確保其權益。因此,無法以己○○之不在場,論定己○○對該補正聲明書之內容不知情。己○○未在其上簽名,也正如同其未在合夥契約書上簽名一般,是一樣的道理,只不過這次辛○○並未代己○○簽名而已。又各合夥人對上開合夥補正聲明書之內容、乙○○製作「分帳紀錄表」之內容,均表認同,顯然在這個時段,合夥人間在書面上的帳目已清,其等均認同己○○應得部分款項,自無作帳之人利用己○○之名義製作假帳來矇騙其他合夥人可言。己○○及其辯護人所辯「不知情」、「被利用」、「土庫一場已無營運,不可能有收入交付賄款」云云,均非真實,不可採信。 4、辛○○交付賄款給己○○(兼論被告己○○洗錢): ⑴、辛○○管理帳務期間,在89年06月至12月、90年01月至03 月這兩段期間,應交付己○○之賄款共計2,438,420 元,而於乙○○核算登載賄款加總之際,辛○○均仍未以土庫一場之名義交付賄款,前已敘明。依證人辛○○於審判中之證述,上開帳款是在「分帳紀錄表」計算出來後(也就是在90年03月過後)才處理,補正聲明書的數額是依據乙○○的「分帳紀錄表」而來,於90年04月24日,辛○○請丁○○自其設於土庫鎮農會帳號5138-6號、戶名「辛○○」之帳戶內提領現金800,000 元,辛○○如果手邊有現金,也以現金支付,該筆金額是在土庫鎮○○路土庫國小對面彰化銀行土庫分行前交付給己○○,當時是「阿崙」載己○○過來(註148) 。證人丁○○於審判中亦證實曾為其父親辛○○自該帳戶提領現金之情(註149) 。經檢視合夥補正聲明所載土庫一場應給付己○○數額為1,626,720 元,與前開乙○○之「分帳紀錄表」總額2,438,420 元,兩者相差811,700 元,既然合夥補正聲明之數額是依據乙○○之「分帳紀錄表」而來,這中間短少了811,700 元,代表著土庫一場已經支付給己○○這些金額,而必須予以扣除,辛○○為管帳之人,本該由其支付己○○,證人乙○○於審判中證稱「有無支付要問辛○○」,辛○○於審判中亦證稱「沒有其他人會支付己○○」,均可徵該筆款項是由辛○○支付。而此情亦為乙○○所肯認,因此扣減該筆款項,僅列1,626,720 元於合夥補正聲明上。而811, 700元之來源,除有辛○○提出之上開土庫鎮農會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註150) ,記明90年04月24日以現金提領800, 000元,餘額1,714,133 元,可以佐證辛○○所言屬實外,多餘的11,700元從何而來,證人辛○○於審判中檢視該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無法得知是否從該帳戶另行提領現金交付,因而無法提出合理的說明。雖然如此,本院認為既然該帳戶尚有餘額多達一百七十幾萬元,辛○○若有心提領該多餘的11,700元,不論是與該筆800,000 元一起提領,或分筆提領,均不是問題。之所以無法在該帳戶內找出單筆11,700元的提領紀錄,代表這部分款項本來就沒提領。又相較於800, 000元,11,700元顯屬小額款項,辛○○身邊正好有這些千元大鈔,包含7 張百元鈔票,亦與一般生活經驗無違,也正因為辛○○手邊有這些現金,才會與其所提領的800,000 元,湊合成811,700 元這個有百元數額的類似隨機給付的數額,1 次交付己○○,日後,始有可能在補正聲明上列出扣減該筆數額之餘額(1,626,720 元)。本院因此認定,辛○○是於90年04月24日,在乙○○製作「分帳紀錄表」出爐後,合夥補正聲明製作前,明瞭應給付己○○款項之加總後(己○○對此亦知之甚詳),為分期交付該數額,即於該日,在土庫鎮○○路土庫國小對面彰化銀行土庫分行前,1 次交付賄款811,700 元給己○○,己○○當面收受。己○○握有「分帳紀錄表」,當知辛○○當時所交付之款項,為賄款之一部分。 ⑵、至於辛○○面對辯護人詰問89年07月至12月間是否交付賄款給己○○,證人辛○○雖依據上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證稱於89年07月13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02日,陸續給付己○○568,500元、60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云云。然依據乙○○或丁○○製作之「分帳紀錄表」,均未顯示辛○○支付己○○如上之金額,證人辛○○於同一審判期日,亦反覆證述「乙○○將帳務拆好後,其才交付款項給己○○」的意思。換言之,在乙○○之「分帳紀錄表」定案出爐前,辛○○並未交付賄款給己○○。因此,辛○○上開陸續支付己○○款項之證詞,應係在表明其有領款分配各合夥人應得盈餘,未侵吞公款之意,其為了保護自己,而為記憶上錯誤之陳述,應不足信。參酌「分帳紀錄表」、合夥補正聲明、辛○○提領800,000 元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等書證,本院認為辛○○上開證詞之差異,不足以否定其交付800,000 元賄款與己○○之可信度。由上可明,辛○○於90年04月24日支付800,000 元現金賄款給己○○,這部分金額未顯示在乙○○製作之「分帳紀錄表」,也未顯示在丁○○製作之「分帳紀錄表」,且乙○○製作「分帳紀錄表」僅核算至90年03月份之款項,未及於同年04月份,凡此,均足認乙○○是在90年04月份間之某日,製作完畢「分帳紀錄表」,辛○○始依該定案,著手交付賄賂給己○○。 ⑶、證人辛○○於審判中證實了證據編號93之1 即辛○○設於土庫鎮農會帳號1072-7支票簿存根編號(即票據號碼)163967、發票日期90年09月30日、面額1,000,000 元支票,是其交代丁○○簽發,存根上所載「吳Sir 」是指己○○;證據編號75之3 即丁○○製作之「分帳紀錄表」編號④「6/8 付吳先生1,000,000 」之「吳先生」是指己○○,「1,000,000 」即是以上開支票支付己○○1,000,000 元,支票是以其個人名義簽發,並交付己○○,充作土庫一場應支付己○○之部分賄款(也就是合夥補正聲明上所載1,626,720 元);該支票票款乃90年09月28日自辛○○設於土庫鎮農會之上開帳號5138號帳戶轉入上開支票帳戶內,使該支票屆期兌現(註151) 。證人丁○○於審判中雖無法證實上開支票之用途,惟亦證實該支票係辛○○要其開立,由其在辛○○居處開立,用以支付己○○等情為真,其並證稱支票的交付日期,應即為90年06月08日(註152) 。此外,並有證據編號93之1 所示之上開支票存根(註153) 、證據編號75之3 、75之4 即丁○○製作之「分帳紀錄表」扣案足憑,辛○○提出之上開土庫鎮農會帳號5138-6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在卷可參(註154) 。而被告己○○於調查員詢問及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其於90年07月、08月間,向辛○○收取該紙支票,其為該紙支票上所載之「吳Sir 」,其於收受後,將該紙支票存入張森雄設於臺灣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3808-8 號戶名「張森雄」帳戶內兌現(註155) 。此亦有上開支票影本(正、反面)、上開張森雄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之往來明細等在卷可參(註156) 。由該支票影本之戳記可知,己○○提示支票日期為90年09月26日,支票託收兌現之入帳日期則為90年10月05日,兌現後,於91年01月22日,該筆款項經現金提領。凡此,均可證明辛○○確實開立了上開支票交己○○提示兌現之事實。至於辛○○交付上開支票之地點,辛○○於審判中已不復記憶,然依被告己○○於審判中之供述,該張支票是在土庫鎮○○段12號其議員服務處所交付(註157) ,本院因此認定此乃賄款交付地點。又交付之時間,雖然依丁○○之證述及前開「分帳紀錄表」所示,均指向90年06月08日,惟參酌證據編號75之3 、75之4 「分帳紀錄表」之記載,分別為90年07月份、08月份之帳目,到了90年08月份之記帳,丁○○始將該筆支票給付列入辛○○項下之帳款內,註明「7 月帳+1,000,000 (6/8 付吳Sir)」,列為「加項」,代表辛○○可得扣抵該筆付款,此亦為證人丁○○於審判中證述無誤,已如前述,可知辛○○支付該筆款項(該紙支票) 之時間點,應係在90年07月間之某日,始有可能在次月(08月份)列入07月份之帳款內,而非90年06月08日開立之時即為給付。另參被告己○○於審判中亦肯定供稱其係90年07月間某日收受該張支票(註158) ,本院因此認定,該支票賄款交付時間點,應係在90年07月間之某日。 ⑷、被告己○○及辯護人辯稱該紙支票是張森雄借款予辛○○,辛○○為償還借款所開立,並非己○○收受之賄款云云。然證人張森雄於檢察官面前具結證稱:上開帳戶(即臺灣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3808-8 號)是我借給己○○使用,他如何使用,我完全不清楚,詳情要問己○○,帳戶印章、存摺平常都放在我身上,但裡面如果有匯給己○○的錢進來,己○○會來找我,我會將該存摺、印章交給己○○,由他自己處理,用完之後,他會將存摺、印章還給我,沒有任何好處,我不清楚己○○的錢的來源為何,要問己○○;提示之支票(發票人辛○○、付款人土庫鎮農會、發票日90年09月30日,背面張森雄背書)不是辛○○還給我的1,000,000 元,這筆錢是給誰的我不清楚,要問己○○才清楚;支票背書都不是我寫的、印的,我有將存摺、印章交給己○○,要問己○○才清楚;自90年03月21日提領4,000,000 元以後(餘額5,221 元),己○○即向我借這個帳戶使用,所以之後每一筆交易進出都是他的錢,不是我的錢;子○○被收押後,己○○有找我幫忙,資金的事要幫他講話,8 月30日下午己○○到我家,說他要出國,存摺內資金有關辛○○1,000,000 元就說是借款還錢,檢調在查時就這樣講(註159) 。張森雄已明白證述辛○○交付之上開支票非返還張森雄之借款,其上開帳戶存摺、印章是交己○○使用,支票入帳用途要問己○○,己○○在案發後,曾向其勾串證詞,謂檢調在查時要陳明該支票款項是辛○○的借款。而張森雄願與己○○共同使用上開帳戶,且無任何代價,信張森雄與己○○交情匪淺,其斷無可能在具結證述時,虛偽證述己○○的不是。因此,張森雄證述內容應信屬實。對此,被告辛○○則堅稱其未向張森雄借錢。顯然上開1,000,000 元支票兌現後,乃由被告己○○領用。而依被告己○○多次收受玄○○、辛○○賄款之互動模式,其當然知悉辛○○交付之1,000,000 元支票為賄款的一部分,也正因該筆款項敏感,又係支票形式,被告己○○恐日後遭警追查出事,自有利用不知情之張森雄之帳戶提示兌現並領用之必要,被告己○○為掩飾自己因犯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而於90年09月26日將該張支票存入張森雄之上開帳戶,於同年10月05日兌現該筆票款後,91年01月22日現金提領該筆款項使用。就此部分,被告己○○洗錢之事證明確。 ⑸、再者,被告己○○於偵查中,先供稱其與辛○○完全沒有生意上、金錢上借貸等往來關係,前開1,000,000 元支票不是辛○○支付給我;又改稱係辛○○向我借錢,我則幫他向張森雄借款1,650,000 元,辛○○開立2 張支票償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又改稱辛○○向我周轉,我沒那麼多錢,我向張森雄借了1,000,000 元,我自己提出650,000 元,辛○○開了2 張支票,650,000 元我還給張森雄,1,000,000 元跳票,沒有還我(註160) 。於審判程序中,被告己○○又稱是為了選舉之用,向張森雄借用該帳戶,避免選舉經費超過政府規定之額度,該1,000,000 元是辛○○清償借款云云。己○○辯解多端,前後矛盾,可信度非常之低,苟係借款,顯然額度不小,己○○卻始終提不出任何借款的證據佐憑,其與辯護人所提出之辯解實難採信,無從為被告己○○有利之認定。 ⑹、被告己○○及辯護人另辯以支票開立日期為90年06月08日,但支票兌現日期卻在90年09月30日,相隔過遠,且土庫一場當時已無營運收入,沒有帳款可分,且由乙○○作帳,卻由辛○○付款,顯不合理,辛○○當時是公所代表,握有預算審查權,且已經濟困難,不可能再將錢分配給己○○云云。然如證人辛○○於審判中所證,當時各合夥人各自收件,繳回公司的錢少,所以票期較晚,只要大家可以接受即可,其負責管帳之人,如同玄○○作業般,必須由管帳之人即辛○○自其承接案件所得挪出款項支付己○○賄款(註161) ,是由辛○○開立票期較長之個人票款給己○○不足為奇。況這筆票款在交付後次月之土庫一場記帳中,即算入辛○○應得部分,與辛○○應繳回土庫一場部分加總,有該「分帳紀錄表」可徵,此亦代表這筆款項不是辛○○個人款項,而是土庫一場應支付的款項。另依據辛○○於審判中之證述,土庫一場是直到91年初才沒有營業,前已敘明,自難認90年09月、10月時土庫一場沒有營運收入,辛○○的經濟狀況已不准許支付該筆款項,且若已給付不能,又何能如期兌現。就土庫一場而言,該筆款項乃屬公款,辛○○必須對其他2 位合夥人負責,與辛○○身為公所代表之職權應屬無涉。以上各點,亦足認被告己○○及辯護人所持之辯解,尚無可取。⑺、被告己○○及辯護人又抗辯辛○○轉為污點證人後所為的供述筆錄,顯係調查員違法取供,或是辛○○為了具保停止羈押,心急而胡謅,辛○○不識字,筆錄不可能如此翔實,顯有筆錄不實的情形,並聲請勘驗辛○○之詢問錄音。被告辛○○於調查站91年07月31日、同年08月13日之詢問筆錄,就被告己○○收受賄賂部分,確實與其後在偵查中與審判中之供證不同,然細究該2 份詢問筆錄,辛○○對「吳先生」、「鎮仔」為誰、為何「簽發支票給己○○」、何以「分帳紀錄表扣除該票款」等事項,均閃避問題,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對於事後辛○○願意全盤拖出,據其所證,是因為被羈押後,經濟壓力很大,本來想要自己承擔一切,不要困擾他人,後來詢問時,製作筆錄地點就在玄○○隔壁,調查員將門打開給我聽,聽到玄○○說土庫一場都沒有分到錢,錢都是辛○○與其女兒賺走,辛○○聽到這樣,非常生氣,才要全盤供出,實話實說,並表示要向檢察官坦承實情;詢問過程中是其自己去撞牆的,不是調查員推的,撞牆是因為做到這樣也沒賺到錢,還變成這樣,乾脆撞死好了,那時候人很生氣,撞牆後向檢察官所供均屬實情(註162) 。由上可見,辛○○之所以願意供出實情,除了被羈押導致經濟上的壓力以外,是因為其聽到玄○○的供詞似乎有意指摘辛○○侵吞公款,此時辛○○內心氣憤,本想一人承擔全部過錯,但被人誣賴又不知如何是好,一時激憤,因而撞牆,之後表示願意全盤供出,以明自己未侵吞合夥款項,而為達此目的,不供出己○○受賄部分,顯難以交代,更何況,扣案的其他書證,也均指向己○○收有款項,這點辛○○實難以迴避,無法自圓其說,是辛○○上開證詞,應信屬實。本院認為辛○○撞牆後所為之供述,非出於調查員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之詢問方式所致,其供述具有任意性。就此部分,辛○○於審判中,不論以被告身分或以證人身分,均證實其偵查中之筆錄均照其意思為記載,並無錯誤,內容實在。因此,所謂調查員違法取供一事,並無實證可佐。至於筆錄內容如何,就己○○收受賄路部分,也均提示讓證人辛○○確認無誤,亦有其他佐證可憑,所謂心急具保而胡謅、筆錄過於翔實云云,均顯不足認定辛○○的筆錄違背其真意。是以,辛○○並無在檢調的誘導下誣陷己○○,應可認定。透過交互詰問後,真相已釐清,辛○○的筆錄顯無勘驗錄音之必要,被告己○○及辯護人聲請勘驗錄音,又無法釋明辛○○的供詞是遭強暴、脅迫或與檢調人員有何非法或不當利益之交換而來,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5、由上可見,被告己○○於辛○○管理土庫一場帳務期間,總計收受賄賂達1,811,700元(811,700+1,000,000),要無疑問。 ㈥、綜上,玄○○管理土庫一場帳務期間,交付賄賂6,622,311 元與己○○。辛○○管理土庫一場帳務期間,交付賄賂1,811,700 元與己○○。被告己○○連續收受賄賂,合計收受賄賂達8,434,011 元(6,622,311 +811,700 +1,000,000) 。合於證人辛○○於審判中一再證述己○○收受賄賂至少八百餘萬元之說。被告己○○及辯護人另辯以檢察官及辛○○、玄○○所提出其收受賄賂之金額多達數個版本,均有出入,顯故入其罪云云。然己○○當時收得賄款多寡,當然不能籠統以一定之百分比計算其賄賂所得,還是必須經過審判後,逐一釐清相關供詞、帳冊等資料,一一交代來得清楚可信,收賄數額的版本雖有不一,但根據上開事證及論述,被告己○○收受賄賂之數額,合於證人辛○○之證述,亦合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數額,並無所謂多個版本。是以,被告己○○及辯護人就此部分所持之辯解,均屬卸責之詞,不足為信,被告己○○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款之犯行,事證明確,犯行堪可認定。 ㈦、丑○○登載不實部分: 1、如前三㈠1所示,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4點、第25點之規定,土資場申請設立應經過土庫鎮公所之初審、複審,初審應經過初勘審查,勘查後作為初勘審查紀錄,初審可行性經認可,再進行複勘及複審;鄉鎮公所為初審、複審之審查單位者,視其情形由建設(工務)單位會同環保、農林及其他有關單位派員組成專案小組會勘審查。換言之,審查形式乃採會議制,審查成員必須會同進行現場實地勘查。揆其目的,乃在意見的交換、整合、取得共識。在申請設置部分取得設置許可,進行硬體設置後,依同要點第28點規定,土資場依核准圖說興建完成後,應檢具核准文件及完成後之現況全景照片,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勘驗核可」後啟用。這裡所稱之「勘驗核可」雖未明示必須由建設(工務)單位會同其他單位組成專業小組會勘審查,惟土資場之設置許可既然牽涉包含環保、農林等諸多業務單位權責,須各該單位會同勘查始能決定,則於其設置完畢後,相關設置措施是否符合各業務單位之要求標準,當然亦須原審查業務單位會同勘驗,始克其功。因此,土資場啟用同意前之「勘驗」,亦應指各相關業務單位之會同勘驗才是,此為當然的解釋,要點上無須特別著墨。 2、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於88年11月16日,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立土庫二場,有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88年11月16日88現有字第001號函文在卷可參(註163),土庫鎮公所於受理後,承辦人甲○○於88年12月22日簽稿併呈擬定同年月27日會同鎮公所建設課、民政課、農業課、清潔隊等業務單位舉行書面審查及現場勘查,於書面審查及現場勘查後,製有初審會勘審查紀錄表、初審會勘審查重點說明表、複審審查表在卷足佐(註164) 。由上開審查表觀之,各業務單位均有會簽相關意見。於同年12月29日,承辦人甲○○簽呈各業務單位已審查完畢,依各單位審查結果,擬准許可審發設置許可書,會簽各該業務單位後,由丑○○以鎮長甲章批准,同日,承辦人甲○○簽稿併呈函發設置許可書,此有簽呈、函稿、土庫二場設置許可書在卷可明(註165) 。89年01月06日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檢附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設置許可、土庫二場施設竣工圖等文件,申請土庫鎮公所核發啟用同意書,承辦人甲○○簽請於次日(01月07日)會同相關業務單位人員至現場勘查辦理,經簽會農業、民政、建設課等單位後,由丑○○以鎮長甲章批准,鎮公所發函通知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會勘時間,於89年01月07日上午09時至土庫鎮○○段732 、910 號地號土庫二場所在進行會勘,出列席單位及人員有民政課壬○○、癸○○、建設課酉○○、甲○○、農業課楊木村、土庫二場子○○,會勘結論為竣工圖與規劃申請書相符,並做成會勘紀錄,同日,承辦人甲○○再上簽呈,表示土庫二場業依規劃申請書施設完竣,經各單位勘查與竣工圖相符,擬准發啟用同意書,各單位會簽後,由丑○○以鎮長甲章批准,土庫鎮公所於同日檢附啟用同意書給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等情,有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函文、土庫鎮公所89年01月06日89土鎮建字第12044 號函、會勘紀錄、簽呈、土庫鎮公所89年01月07日89土鎮建字第12049 號函、土庫二場啟用同意書等在卷可詳(註166) 。由上書證可知,土庫二場啟用同意前之現場勘驗,是會同各相關業務單位現場查驗,與上開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規定相合。 3、89年01月07日的會勘,證人壬○○於審判中證實其當時在民政課,與酉○○、甲○○、楊木村共同前往會勘土庫二場,離開的時候未見到丑○○(註167) 。證人癸○○於審判中亦證實其當時代理清潔隊隊長,與楊木村、甲○○、酉○○等人前往會勘,丑○○未到場(註168) 。證人甲○○於審判中則證稱楊木村等人有去會勘,本來早上09點要去,子○○說有事要我們早一點出發,故早上08點30分就會同出去,土庫二場在公所附近,回來後大家會簽同意才發啟用同意書,啟用同意書的簽呈與會勘紀錄是我回鎮公所後,依土庫一場的範本一起填載送給他們簽的,丑○○沒去,他說要去,我們要去時他當時有客人,他說回來後再拿會勘紀錄給他簽,他不簽也無所謂,回來後因為我報告情形讓他瞭解,他認為符合才簽名(註169) 。由上證述可明,89年01月07日的會勘是相關單位會同勘查無誤,丑○○於當日並未出席,更無所謂主持會勘可言,卻於當日在土庫鎮公所內簽名於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上,此均核與丑○○自白其未到場之情相符。而所謂會勘紀錄,當然是紀錄會勘出席的人員、意見並出席成員共同的結論。結論出來了,各單位均認合於規定,則會勘紀錄與啟用同意書的簽呈一併製作,一同由到場業務人員會簽呈核,節省公文流程,本屬正常。楊木村因而在其上均簽上同一時間,應屬同一時間簽蓋了兩份文件所致,疏忽了會勘時間點與會簽時間點的不同,尚不能執此時間上的一致,而認整個會勘紀錄是捏造虛假,附此敘明。 4、惟如前所述,會勘紀錄與會勘後請准核發啟用同意書之簽呈不同,一乃紀錄文書、一為呈核書面,此觀兩份文書形式、內容均不相同即明。會勘紀錄與一般會議紀錄般,其上有會勘時間、地點、主持人、紀錄、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等各欄,乃現場勘查的紀實文書,主持人應指到場指揮勘查、整合勘查意見、決定勘查結論等從事現場督導之人,與呈核公文之批示作用並不相同。主持人欄上簽名,代表著主持人到場執行上開職務,就此部分,自屬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各相關業務單位會同勘查,因屬跨科室業務,只要各業務單位對勘查之過程、結果有共識、有結論,縱主持人未到場,而未於會勘紀錄上簽名,亦不妨礙勘查之進行與勘查結論之真實,此觀土庫一場啟用同意書核發前之會勘紀錄,其上主持人欄空白(註170) ,亦可見丑○○對此道理知之甚明,丑○○於準備程序中坦承此部分犯行,顯非誤會。其事後辯以會勘紀錄上主持人欄只是一個形式上的簽名,表示知悉會勘結論云云,顯與會勘紀錄之性質與用意相悖,亦與呈報會勘結論、請准核發啟用同意書之簽呈重複,而顯矛盾。丑○○所辯無法自圓其說,難以採信。丑○○於當時既承鎮長之命,負責處理此部分業務,本為會勘主持人,須到主場持行會勘職務,惟既未到場主持會勘,卻事後於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下方簽名,顯然是將不實事項登載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主持人欄),致令外界誤判會勘紀錄整個是假,足以生損害於會勘查驗的真實性,有害土庫鎮公所公務執行之廉潔。事證明確,被告丑○○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年11月0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本案關於新舊法比較及法律之適用,詳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己○○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洗錢罪。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己○○期約賄賂乃收受賄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容有未洽(詳後述「乙」「陸」「九」所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洗錢罪,亦有未合,惟前者涉及犯罪事實的減縮,後者乃修正前後法律適用之不同,起訴法條均無庸變更。被告己○○先後多次收受賄賂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收受支票賄款進行存入張森雄帳戶內提示洗錢,洗錢之目的在於掩飾賄賂,進而提領賄賂之票款使用,最終達到收受賄款之目的,所犯上開2 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己○○犯後矢口否認收受賄賂之犯行,對於相關證人的不利指證,一再辯稱其遭人利用做假帳,卻一直無法說明合夥人以鎮長名義作假帳之動機與膽識從何而來,在訴訟上防衛自己的同時,誣指他合夥人侵吞帳款,另一方面又緊抓合夥人間對帳款解讀之些許出入,企圖混亂整個帳款,藉以掩飾未收賄款,其內心對犯行沒有悔意,心存僥倖,犯後態度不佳。被告己○○擔任鎮長,時間長達8 年,對外為土庫鎮之代表,本應潔身自愛,奉公守法,為鎮民服務,為鎮務戮力,然其卻拿鎮長職務為牟利私器,多次收受賄賂,期間長達一年有餘,所收受之款項多達八百餘萬元,金額非小,其犯罪情節不輕,犯罪所得甚鉅,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政府機關執行公務之名譽,因被告己○○收受賄賂而受損,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土庫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亦因被告己○○的收受賄賂被波及。被告己○○自承其家庭經濟狀況甚佳,果爾,其實在沒有必要再以鎮長職務牟取暴利,但鎮長公職對其而言,卻又另成貪財之管道,就此部分,其惡性不低。另衡酌被告己○○犯後雖否認犯行,但本案案發後,其已未再從事任何公職,尚知進退,其目前已退休,就其所犯罪質觀之,日後應亦不適合再度從事公職或參與公共事務,並參酌本院歷次對相類貪污案件科處之刑度。被告丑○○犯後雖一度坦承犯行,但於審判中又否認登載不實之罪,所持之辯解,亦難自圓其說,難認其就此犯行具有悔意。然就犯罪情節而言,被告丑○○僅係在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上簽名,未有其他不實的登載,固然造成外界對會勘紀錄真實性的誤解,而損及土庫鎮公所之名譽,但未侵損他人正當權益,是其犯罪情節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尚屬輕微。其目前在雲林縣政府工業策進會單位組長職務,辦理縣政府的招商活動,有正當工作,固定收入。另參被告己○○、丑○○之素行、家庭生活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己○○併科罰金部分,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檢察官認被告己○○應判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10,000,000元,過重,不採。又被告丑○○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減刑之要件相符,併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同時諭知如主文所示。 四、至被告己○○貪污所得錢財,應諭知追繳,並依其情節應予沒收(不能諭知發還行賄者,最高法院78年臺上字第1571號裁判要旨參照),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固規定洗錢犯罪所得財物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然關於被告己○○洗錢票款1,000,000 元部分,本屬其收受賄賂所得錢財,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命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犯罪所得既已宣示剝奪,實無庸再依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再為沒收之諭知,且依主刑從刑不可分原則,主刑部分既已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從刑部分,亦應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為諭知,不能割裂適用。又被告己○○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參酌其不再適合從事公職或參與公共事務之程度,一併宣告褫奪公權。被告丑○○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輕微,其於本案偵查中已遭羈押,本院認其經此教訓,當益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 肆、己○○收受賄賂數額及丑○○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接受乙○○、辛○○、玄○○等人分配土庫一場10%之暗股,取得紅利,2 年間總計分得至少10,414,450元之不法利益,多數以現金支付,其中又包含:㈠辛○○交付土庫鎮農會為付款人、票號163966號、發票日90年08月31日、面額650,000 元、發票人辛○○之支票1 紙,事後因存款不足而未獲兌現;㈡己○○仲介坤福營造公司購買土庫一場之棄土證明,因而收受土庫一場支付仲介費用850,000 元,及其他仲介土石方進場之仲介費用,就此部分亦認被告己○○收受賄賂或不法利益(見檢察官主張卷三第114 頁補充理由書、第152 頁背面及第154 頁背面論告書)。又被告丑○○於前開「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堆置場轉運站」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下方簽名,登載不實事項後,【持以行使】,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二、然查: ㈠、關於辛○○交付上開面額650,000 元支票一事,據證人辛○○於審判中之證述,乃其委請丁○○於90年06月08日同時開立前述支票帳戶1,000,000 元、650,000 元支票各1 紙,用以交付己○○充作賄款,並有上開支票帳戶存根扣案可稽(註171) 。依據存根上之記載,這兩張支票存根均由丁○○記上「吳Sir 」的字樣,證人丁○○亦證稱「吳Sir 」乃支票是簽發給己○○,被告己○○亦坦承收受該2 紙支票。惟依據存根上的字跡來看,筆色與筆紋非常接近,顯見辛○○證稱乃請丁○○同時簽發之情不假。則若兩張票均係支付己○○充作賄款,依辛○○管理土庫一場之帳務的立場,該兩張票款既由其支應,本應在分帳紀錄表上,或其他記帳單據上,將其此部分支出列入其記帳項下,便於日後分配帳款時可得抵扣,一如其中1,000,000 元票款列入證據編號75之3 、75之4 即90年07月、08月份「分帳紀錄表」一般,記明「6/ 8付吳先生650,000 」或合計「6/8 付吳先生1,650,000 」之旨,怎會僅記載「6/8 付吳先生1,000,000 」,而漏未記載該筆650, 000元對辛○○有利之票款?亦未於「分帳紀錄表」辛○○項下,扣抵該650,000 元?就此部分,證人辛○○證稱其不復記憶,為何沒寫上去其亦不清楚,並無開票時即心存跳票之意(註172) 。對此,證人丁○○於檢視證據編號75之內的相關帳單後,證稱這筆650,000 元並未記錄在帳目上,因為辛○○沒有要我記,我不知道為何會這樣,要問辛○○,這是他的決定(註173) 。由上可見,該筆 650, 000元之票款若屬土庫一場應給付己○○之賄款,顯與丁○○製作之「分帳紀錄表」不符,也就難以證實證人辛○○所證該筆票款亦屬賄款之說。 ㈡、另就乙○○製作之帳款來看,90年05月18日合夥補正聲明載明土庫一場積欠己○○賄款共1,626,720 元,辛○○若是同時交付上開1,000,000 元及650,000 元的票款,總計交付1,650,000 元票款,顯然多出合夥補正聲明所載之數額23,280元。何以多出這些數額,並無證據可資說明。亦即,這項不符,無法證實該筆650,000 元票款是為了支付土庫一場積欠己○○之賄款。而證人辛○○於審判中證實其私人曾向己○○借款,尚未清償完畢,該筆650,000 元既然未列入土庫一場帳目,加總後又與合夥補正聲明不符,則不能排除該筆票款是辛○○個人清償其積欠己○○之借款,而與土庫一場無涉,也可能正因與土庫一場之公款無涉,屬辛○○個人私款,辛○○才有可能任其存款不足而未兌現,因為這不妨礙土庫一場日後順利營運。再由合夥補正聲明所列土庫一場尚欠己○○賄款來看,辛○○支付1,000,000 元票款後,尚欠626,720 元未給付己○○,而本案別無其他證據可以顯示辛○○、玄○○、乙○○嗣後再支付賄款給己○○,因此,辛○○未依聲明書上所載數字給付己○○賄款,乃大有可能。觀之被告辛○○對證據編號77乙○○書寫之現有公司用紙字義供稱「吳先生是指己○○,這是91年寫的」,及該用紙上記明「該給公司的,該給吳先生的,請辛○○自行處理,『利不可獨專』。」(註174) 可知辛○○確實在管理土庫一場帳務期間,土庫一場仍有賄款尚未交付己○○,乙○○始在91年間仍書寫紙條催促辛○○必須交付賄款。是以,該筆650,000 元票款,是否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仍有合理之懷疑,自不能計入己○○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範圍內。 ㈢、關於己○○仲介廠商向土庫一場購買棄土證明而取得仲介費用850,000 元或其他仲介款項一事,固然證人乙○○於審判中證實了己○○透過卯○○(綽號「阿利」)經手,仲介坤福營造公司的棄土工程給土庫一場,營業額達1,795,880 元,卯○○與乙○○遂於90年01月16日同至斗南鎮「藝能傢俱店」,由卯○○交付855,000 元仲介費用給己○○,證人乙○○並證稱該筆仲介費是己○○應賺取的,不論他是否鎮長,他應該與卯○○同分該仲介費,是卯○○分給己○○的(註175) ,核與證人黃○○即現有公司臺北辦事處會計於審判中所證其曾經紀錄該筆帳款之事相符(註176) 。而介紹營建單位委託土庫一場出具棄土收容證明本乃商業行為,任何人均可為之,只要仲介成功,本均得獲取一定價差之利潤,此為證人黃○○、乙○○、玄○○、辛○○等人於審判中證述屬實,仲介土庫一場出具土石方收容證明顯與土庫一場的設置許可、啟用同意及日後營運之監督、管理、處分等鎮長職務無涉,支付仲介費用與鎮長職務無對價關係,乙○○等合夥人支應仲介費用,主觀上亦不認是賄款(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4011號判決要旨參照),自不能列入己○○收受賄賂之範圍內。 ㈣、檢察官指被告己○○收受賄賂至少達10,414,450元,惟依上所述,就現存之「分帳紀錄表」等記帳單據並相關人證之證述,己○○收受之賄賂為8,434,011 元,超出部分,尚無實證可得證明己○○分得該部分款項、或該部分款項是屬賄賂或不正利益,就此部分,與前開犯罪事實有同一案件關係,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㈤、另關於丑○○於前述會勘紀錄主持人欄項下簽名,固屬登載不實事項,然該會勘紀錄乃土庫鎮公所內部文件,以形諸書面方式,供機關內部存檔查核之用,此觀該文書內容甚明,並無證據顯示對外行使之跡象,甲○○或公所內部文書工作人員,於丑○○簽名後收存該份文書,亦屬機關內部規則上所應為,丑○○並無對甲○○或其他收件者主張其簽名為真正之意思,應可確認。就此部分,自無從論以丑○○有行使上開紀錄之犯意或犯行。檢察官主張丑○○行使上開公文書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與前述登載不實部分之犯罪事實有同一案件關係,爰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併論被告己○○、丑○○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壹、公訴意旨略以(註177): 一、被告吳欽祺(於83年間起至91年2 月間擔任土庫鎮鎮長)、寅○○(自85年8 月16日起任土庫鎮鎮公所建設課長,棄土場業務係其主管業務)、酉○○(自85年9 月間起任職土庫鎮鎮公所建設課技士,並自87年間起承辦棄土場業務;於96年09月20日死亡,另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丑○○(自83年間起任土庫鎮公所主任秘書,襄助鎮長處理業務,經鎮長授權決行公文)、甲○○(自88年間起,因土庫鎮公所棄土業務增加,而承辦棄土業務)、子○○(自83年間起任職雲林縣議員,於91年3 月1 日起任土庫鎮鎮長),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被告玄○○、辛○○與同案被告乙○○(另經檢察官撤回起訴確定)則為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之負責人(現有公司址設臺中縣沙鹿鎮○○路121 巷16號,雲林分公司登記地址為雲林縣大埤鄉○○村○○路○ 段6之27號1 樓,實際營業地址為雲林縣斗南鎮○○路○ 段702號;以下簡稱現有公司)。 二、乙○○在臺中縣沙鹿鎮○○段犁份小段387 號等15筆土地設立土石方堆置場,未實際收容工程棄土,僅從事販售「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以下簡稱棄土證明)牟取暴利,嗣後被警查獲(此部分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乃另起爐灶,與玄○○至雲林縣大埤鄉覓地設立堆置場,乙○○透過廢棄物清理仲介業者江再發之介紹認識子○○,於87年間請子○○在土庫鎮覓地設立堆置場,經子○○安排後,己○○、乙○○、玄○○即至土庫鎮○○街26號子○○服務處商議堆置場設立問題。乙○○、玄○○因認為子○○與己○○熟識,且具有縣議員身分,可代為打通關,而協議若子○○幫忙設立堆置場後,即給予40%乾股作為報酬,子○○應允。隨後辛○○因調解車禍事件至子○○服務處得知此事,因子○○係縣議員身分不便申請,乃與己○○共同委託辛○○代為申請。 三、辛○○與乙○○、玄○○等人向蘇來福、蘇陳羗、蘇朝樂等人承租雲林縣土庫鎮914 號土地申請設立「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土庫堆置場轉運站」(即土庫一場),辛○○及玄○○、乙○○等人為使「土庫一場」能順利設立營運,於87年及88年間多次請己○○、土庫鎮公所建設課長寅○○、酉○○、丑○○至有女服務生陪酒唱歌之雲林縣虎尾鎮賞花KTV 、南風KTV (已停業)或斗六市北國KTV 宴飲20餘次,行賄己○○、丑○○、酉○○、寅○○等人,而由辛○○或玄○○支付費用,每次7 、8 千元至1 萬餘元不等,辛○○共支付20餘萬元,玄○○共支付10餘萬元。 四、至88年間土庫一場核准前,因辛○○幫忙申請設立土庫一場已花相當多時間及金錢,未分得任何股份,乃向己○○要求購買分配予子○○之40%股份,子○○同意,嗣辛○○於土庫一場經營獲利後,於88年10月、11月間以現金5,000,000 元及其所簽發、付款人為土庫鎮農會、帳號1072之7 ,票號分別為FA0000000 號、FA0000000 號、FA0000000 號、面額各為1,000,000 元、2,000,000 元、2,000,000 元之支票3 張交付子○○,子○○對於非其主管及監督之棄土場業務,明知土庫一場未實際載運廢棄土石方進場及轉運,仍利用其職權予以收受圖利,而為掩飾該款項,將其中2 紙面額各2,000,000 元之支票交予其配偶李于綸委託金融機關提示予以洗錢。 五、乙○○、玄○○、辛○○、子○○基於共同行賄己○○之犯意聯絡,於88年07月、08月間,其4 人與子○○等人至不詳地點商議土庫一場股權分配問題,經乙○○提議,在場人均同意將土庫一場股份10%分予己○○作為暗股之方式,行求己○○違背職務,讓土庫一場之設立與管理均能順利通過,己○○同意,乃簽訂合夥契約書,己○○佔10%之暗股,90年05月18日,另簽訂合夥補正聲明書,己○○佔25%,乙○○、玄○○、辛○○、子○○因此共同對鎮長己○○,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 六、88年2月1日乙○○等人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立土庫一場,依據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土資場設置在平地原則上不得少於1 公頃,且容量不得少於10,000立方公尺,其功能須具備:㈠轉運處理場(作為暫存、回收、轉運處理),㈡良質土與劣質土之拌合場所(加工處理),㈢篩選分類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㈣填埋處理之場所設備;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令辦理。88年2 月4 日辛○○等人將土庫一場之「污染防治計劃」、「堆置場轉運站計劃書」送至土庫鎮公所審查。承辦人酉○○知悉己○○亦有土庫一場股份,且曾接受辛○○、玄○○等人招待前述之宴飲,而對於其主管之土庫一場業務,基於圖利己○○、辛○○、乙○○、玄○○等人之概括犯意,於88年8 月3 日至土庫一場會勘時,明知土庫一場之堆置場轉運計劃書中載明該堆置站具有資源回收能力,現場勘驗結果並無回收分類處理等機具設備,與前述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不符,卻在「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初審會勘審查表」之審查意見上填載符合、正確,另會勘單位土庫鎮負責審查環境保護業務之民政課課員壬○○簽註:「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及污染防治計劃是否可行,俟環保局函後再辦理(已依法向環保局請示)。」經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或簡稱環保局)於同年8 月5 日以88雲環一字第15208 號函覆土庫鎮公所,堆置體積如超過1,000 立方公尺,依行政院衛生署第五批公告應提出設置操作許可申請,未取得設置許可證前,不得進行廠房之安裝及建造。同年月13日雲林縣環保局再次函告土庫鎮公所依前述函文規定辦理。酉○○於同年9 月9 日辦理第二次會勘,對於環境保護部分,負責審查環境保護之土庫鎮清潔隊隊長癸○○簽註:「一、依環保局88年8 月5 日雲環一字第15208 號函指示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二、依環保局88年8 月13日雲環一字第16181 號函示辦理。」酉○○明知土庫一場環境保護方面未取得雲林縣環保局審核取得操作許可,而因己○○指示儘速讓土庫一場審核通過,乃於同年9 月13日簽請核發許可證,又於同年月14日簽稿土庫一場核准設置,請現有公司領取設置許可書,再於同年月28日簽稿函請現有公司前來領取土庫一場啟用同意書(使用期限自88年10月1 日起至93年9 月30日,填埋容量81,600立方公尺)。 七、土庫一場於88年9 月29日即受理申報土石方進場,至同年10月20日現有公司才向雲林縣政府環保局申請空污設置操作許可,雲林縣環保局於同年10月27日以88雲環二字第20778 號函告未取得操作許可前,不得操作,另於同年11月5 日以88雲環三字第21526 號函通知土庫鎮公所,查明土庫一場是否已依88年8 月5 日雲環一字第15208 號函辦理,即未取得空污設置及操作許可前,不得同意啟用,而酉○○僅於該函簽註:「已於88年10月27日環二字第20778 號函辦理;存查。」未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函示要求土庫一場立即停止營運及受理棄土申報,至88年12月31日酉○○始簽文土庫一場至今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即日起暫停受理申報土石方進場及轉運,寅○○因曾接受辛○○等人招待飲宴,且受己○○指示,除對前述酉○○承辦之文稿予以核准後,另依己○○指示給土庫一場業者緩衝時間,而將酉○○前述所簽暫停受理時間,由即日改為89年1 月15日,由亦曾受辛○○等人招待前述宴飲,並受己○○授權之主任秘書丑○○,蓋用鎮長甲章決行。至89年1 月13日,雲林縣環保局以89雲環二字第8936000917 號函核發土庫一場操作許可證。 八、乙○○、辛○○、玄○○在土庫一場設立營運後,在臺北成立「現有公司臺北辦事處」,由黃○○、鄭鳳玲負責業務,下有江再發、葉昌為、卯○○、王宜淵、張崑山(起訴書記載檢察官另行偵辦)等掮客,向大臺北地區營建業者招攬工程棄工,並向土庫一場購買棄土證明及完成證明,每立方公尺棄土價格為100 元,需完成證明者另加收費用,掮客棄土數量依比例分得佣金。現有公司臺北辦事處收到掮客招攬之棄土案件後,將承攬工程之營建公司、工程名稱、棄土量等資料先傳真至辛○○住處,由辛○○女兒丁○○負責作帳,並製作土庫一場同意該工程棄土進場及棄土完成運棄等相關文件資料,由辛○○送至土庫鎮公所審核,自88年9 月至91年5 月間,土庫一場販售之不實棄土證明、土石方運送憑證聯單與工程營建單位,在大臺北地區公共工程及新建工程之棄土案,共計295 件(各筆土石方之申報公司、工程地點、公所收文日期、文號、土石方數量、證據所在位置及證據名稱,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總計申報土石方數量達2,895,240 立方公尺。 九、酉○○、寅○○、丑○○在鎮長己○○授意下,明知土庫一場未收受前述棄土,均與己○○基於犯意聯絡,配合出具土庫鎮公所證明棄土進場及完工公文予雲林縣政府及大臺北地區工程發包單位,致使工程發包單位據此向臺北縣、市政府申報完成證明,足生損害於臺北縣、市政府、雲林縣政府等對營建棄土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承攬之營建廠商得以向工程發包單位請領工程款(土庫鎮公所、現有公司出具之完工公文及現有公司出具之工程完成證明詳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 十、土庫一場之填埋容量僅81,600立方公尺,2年間販售289萬餘立方公尺之棄土證明,故需偽造不實之經加工、分類處理後之土石方轉出數量,以符合申請之堆置容量,始可不斷販售不實之棄土證明。土庫一場曾向土庫鎮公所及苗栗縣政府等,申請將土石方轉運至苗栗縣卓蘭鎮○○段49之22號等土地共2,070,838 立方公尺。己○○、丑○○、酉○○、寅○○等至土庫一場申請轉運地點查驗後,發現轉運地點根本無法容納土庫一場申請轉運之數量,仍未對辛○○等業者作任何處分,而土庫一場申請轉運嗣後遭苗栗縣政府等行文土庫鎮公所拒絕,己○○、丑○○、寅○○、酉○○均明知土庫一場並未有棄土進場,土石方轉出量亦係不實,應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追究業者刑事責任並停止使用或撤銷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設置,然均僅由承辦人酉○○於苗栗縣政府等拒絕土庫一場土石方轉運之來文上,簽擬「請現有公司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轉運」等,經寅○○、丑○○等批准,使土庫一場得以繼續營業(土庫一場申請轉運之土庫鎮公所收文日期及文號、轉運數量、轉運地點、承購方、證據所在位置、證據名稱、轉運地點主管機關不同意轉運函文等均如附表三所示)。以每1 立方公尺棄土證明100 元計算,辛○○等合夥人及掮客共獲利約2 億8 千萬餘元之不法利益。 十一、土庫一場業者乙○○、玄○○、辛○○僅出售棄土證明牟利,於營運期間,虛應規定,遂製作不實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等業務上文書,每月向土庫鎮公所陳報。承辦人員酉○○、寅○○、丑○○、己○○明知該等文書為不實,仍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管制紀錄表、申報表等公文書,而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每月將申報表向雲林縣政府申報行使(土庫一場製作申報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及土庫鎮公所製作之土石方申報表之證據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文號、受理單位、證據所在位置等如附表四所示)。 十二、乙○○、玄○○、辛○○等人經營土庫一場,僅販售棄土證明予清理廢棄物之業者,而未將附表一所列大臺北地區營建業者所挖出之土石方載運至土庫一場處理轉運,任令清理廢棄物之業者,將前開土石方傾倒於不詳處所,致污染環境。 十三、88年10月間子○○見土庫一場營運後僅販售棄土證明,獲利豐厚,而基於概括犯意,對於非其主管及監督之土資場業務,明知土資場之營運違背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而利用其職權身分成立經營土資場,乃找己○○、乙○○商議,另成立土資場,借用乙○○之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之公司執照,給予乙○○20%股份。子○○即向己○○之父吳長號及親戚庚○○租用土庫鎮○○段910 號土地,另向辛○○無償借用旁邊同段732 號土地,於88年11月16日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立「現有石業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土庫菜園段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即土庫二場),而由被告戌○○擔任名義上負責人,實際上由子○○、乙○○合夥經營。 十四、88年11月30日土庫鎮公所以88土鎮建字第12975 號函請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土庫二場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污染防治計劃是否具體,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同年12月16日以88雲環一字第24384 號函覆,空氣污染部分,如堆置體積在1,000 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提出設置許可,88年12月22日審查時,會勘人員癸○○簽註「請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88年12月16日88雲環一字第24384 號函辦理」,承辦人甲○○、丑○○、寅○○等人均經己○○告知土庫二場係子○○經營,甲○○明知土庫二場未取得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設置及操作許可,仍在同年12月29日簽請核准設置許可書,經己○○授權主任秘書丑○○簽章同意,至89年1 月7 日甲○○簽文「擬准發啟用同意書」,丑○○配合己○○之指示,簽章同意土庫二場啟用。然雲林縣環保局於89年1 月13日始以89府環二字第8936000916號函准操作許可。土庫二場自89年1 月7 日起開始啟用,堆置容量為86,700立方公尺。 十五、子○○借用乙○○所有「現有公司臺北辦事處」人員招攬販售棄土證明,而由子○○助理宙○○記帳,並製作土庫二場同意工程棄土進場及棄土完成清運之資料送至土庫鎮公所核備,自89年1月起至91年7月止,土庫二場共計開立不實棄土證明予大臺北地區235 件之新建及公共工程之棄土承包商(各筆土石方之申報公司、工程地點、公所收文日期、文號、土石方數量、證據所在位置及證據名稱,均詳如附表五所示),棄土總量1,936,488 立方公尺。己○○指示丑○○配合承辦人員甲○○、寅○○出具不實公文予雲林縣政府及工程發包單位,工程發包單位據此向臺北縣、市政府等申報完成證明,致使工程承包商得以向發包單位請領工程款,且足以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臺北縣、市政府等對營建棄土管理之正確性(土庫鎮公所、現有公司出具之完工公文及現有公司出具之工程完成證明詳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所示)。 十六、土庫二場之堆置容量為86,700立方公尺,土庫二場於2 年間販售193 萬餘立方公尺之棄土證明,故需偽造不實之棄土轉出量,以符合規定之堆置容量,始可不斷販售棄土證明,乃依土庫一場之模式,向土庫鎮公所及轉運地點之縣、市政府,申請將土石方轉運至臺中縣和平鄉○○段147 等土地,共1,350,768 立方公尺,亦由己○○、甲○○、寅○○、丑○○等人虛作查驗轉運地點之紀錄,嗣後土庫二場申請轉運遭臺中縣政府等拒絕(土庫二場申請轉運之土庫鎮公所收文日期及文號、轉運數量、轉運地點、承購方、證據名稱、轉運地點主管機關不同意轉運函文等均如附表七所示),甲○○僅於臺中縣政府等拒絕轉運之來文或雲林縣政府請土庫鎮公所查明土庫二場申請轉運是否涉及偽造文書之來文上,簽擬「請現有公司儘速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而未依規定追究土庫二場業主之刑責或停止其使用,使土庫二場得以繼續營運,致使子○○、乙○○及其掮客繼續販售棄土證明,獲得達1 億9 千餘萬元之不法利益。 十七、土庫二場業者乙○○、子○○、戌○○僅出售棄土證明牟利,於營運期間,虛應規定,遂製作不實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等業務上文書,每月向土庫鎮公所陳報。承辦人員甲○○、寅○○、丑○○、己○○明知該等文書為不實,仍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管制紀錄表、申報表等公文書,而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每月將申報表向雲林縣政府申報行使(土庫二場製作申報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及土庫鎮公所製作之土石方申報表之證據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文號、受理單位、證據所在位置等如附表八所示)。 十八、子○○販售土庫二場棄土證明,獲利豐厚,為拓展業務,且因與乙○○等意見不和,乃於88年12月間先行成立「懷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懷鼎公司),由戌○○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並於89年7 月向亥○○等人承租雲林縣土庫鎮○○段573 號、574 號、575 號、576 號等土地,向雲林縣政府(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設置審查權當時已由雲林縣政府收回)申請設立「土庫鎮懷鼎工程有限公司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以下簡稱懷鼎場),經雲林縣政府於89年10月24日核准懷鼎場啟用,期間自89年9 月25日至94年9月24日止,填埋容量為61,740立方公尺。 十九、懷鼎場設立後,子○○即在臺北設立「懷鼎公司臺北辦事處」,由江再發等掮客負責向大臺北地區業者招攬營建工程棄土,向懷鼎場購買棄土證明及完成證明。而懷鼎公司臺北辦事處人員接洽棄土案件後,將承攬工程之營業公司、工程名稱、棄土數量等資料傳真予有犯意聯絡之戌○○,戌○○再交予子○○助理宙○○負責作帳及製作懷鼎場同意棄土進場及棄土完成清運等相關文件,向土庫鎮公所申報。自89年11月至91年7 月間,懷鼎場販售之不實棄土證明,在大臺北地區公共工程及新建工程等案件,計達312 件(各筆土石方之申報公司、工程地點、公所收文日期、文號、土石方數量、證據所在位置及證據名稱,均詳如附表九所示),總計土石方數量達2,694,809 立方公尺。二十、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甲○○、寅○○、丑○○均在己○○授意下,明知懷鼎場係子○○所經營,並未收受棄土,仍依前開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模式配合出具土庫鎮公所證明棄土進場及完工之公文予大臺北地區工程發包單位及土庫鎮公所,致使承攬之營造廠商得以向工程發包單位請領工程款,且使發包單位據以向臺北縣、市政府等申報完工證明,足生損害於臺北縣、市政府及雲林縣政府對於營建棄土管理之正確性(土庫鎮公所、現有公司出具之完工公文及現有公司出具之工程完成證明詳如附表十之一、十之二所示)。 二一、懷鼎場之填埋容量為61,740立方公尺,而於1 年多之期間出售約269 萬餘立方公尺之棄土證明,須出具不實之棄土轉出數量,始能符合其填埋容量,仍依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模式向土庫鎮公所、轉運地點縣市政府申請轉運至臺北縣國榮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地,而遭臺北縣政府等以轉運地點非合法土資場予以行文土庫鎮公所拒絕轉運(懷鼎場申請轉運之土庫鎮公所收文日期及文號、轉運數量、轉運地點、承購方、證據名稱、轉運地點主管機關不同意轉運函文等均如附表十一所示)。甲○○亦僅於臺北縣政府等來文或交通部公路局西濱公路北區工程處函知西濱公路87標並未收受懷鼎場50,000立方公尺之土石方等來文上,簽擬函告懷鼎公司於同年6 月15日前另覓合法轉運地點,丑○○、寅○○受己○○指示,均明知前述土石方之轉運不實,均未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規定追究懷鼎場業主之責任並停止或撤銷其設置,而使懷鼎場得以繼續營運,致子○○、戌○○及其掮客販售棄土證明獲得約2 億6 千9 百多萬元之不法利益。 二二、懷鼎場業者子○○、戌○○僅出售棄土證明牟利,於營運期間,虛應規定,遂製作不實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等業務上文書,每月向土庫鎮公所陳報。承辦人員甲○○、寅○○、丑○○、己○○明知該等文書為不實,仍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管制紀錄表、申報表等公文書,而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每月將申報表向雲林縣政府申報行使(懷鼎場製作申報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及土庫鎮公所製作之土石方申報表之證據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文號、受理單位、證據所在位置等如附表十二所示)。 二三、乙○○、子○○分別經營土庫二場、懷鼎場,僅出售棄土證明營利,未將附表五、附表九所列大臺北地區營建業者所挖出之土石方載運至土庫二場、懷鼎場處理轉運,而任令清理廢棄物業者,將前開土石方傾倒於不詳處所,致污染環境。 二四、檢察官因而認為: ㈠、被告辛○○、玄○○所為,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6 款之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多次行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行使不實文書之行為,均為連續犯,彼等所犯三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科。辛○○、玄○○(與乙○○)之前述行為,有犯意之聯絡,均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己○○圖利土資場業者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為連續犯,與前開裁判有罪部分,具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 ㈢、被告寅○○、丑○○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各罪均為連續犯。其等所犯受賄罪與圖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從一重之受賄罪論科,其等所犯受賄罪與行使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科,其等所犯上述罪嫌與被告己○○(及酉○○)所犯收受不正利益、圖利罪,有犯意之聯絡,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各罪均為連續犯。其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科。 ㈤、被告子○○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圖利罪、第11條第1 項行賄罪、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洗錢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6 款之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罪均為連續犯。其所犯圖利罪與洗錢防制法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圖利罪論科。其所犯圖利罪,行使不實文書罪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 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科。 ㈥、被告戌○○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6款之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罪均為連續犯。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科,又其前述行為與被告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均為共同正犯。 貳、法則: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是也。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兩者之要件迥不相同(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444號裁判要旨參照)。換言之,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之行為,應以法令規定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為何,苟其所應為或不為與法令規定無悖,即不得認其具違背職務之行為。 三、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或不正利益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即須有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以買通公務員,使對於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苟非關於此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604號、5403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本案被告於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已於90年11月0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9日生效施行,修正後條文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新法之犯罪構成要件,既規定以明知違背法令圖利,且因而獲得利益者為限,較諸行為時之法律,顯有利於行為人即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修正後),自應依修正後即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為判斷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之依據。而貪污治罪條例之上開規定,除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外,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而所謂「違背法令」,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該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易言之,其違背法令與圖得不法利益之間,必須有相當之關聯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499號裁判要旨參照)。亦即,檢察官舉證之證明強度,應達於被告主觀上具「明知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重大過失均不包括在內)、及「所圖取利益係屬不法」之犯意,尚不能僅憑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失當因而使人獲利,即推定被告具圖利之犯意。因此,本案圖利罪是否成立,亦與前開「違背職務」之內涵相同,即以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是否違背法令為前提。 五、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同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所指之「明知」,乃針對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具有「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以各該罪相繩(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377 號判例要旨參照)。 叁、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論告: 一、檢察官提出之證據,除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外,餘詳如96年01月17日、04月17日94年度蒞字第4049號補充理由書所示(註178)。檢察官於論告時並認為(註179): ㈠、依據辛○○之證述,乙○○、玄○○為成立土庫一場,由子○○以「插乾股」方式取得營業額40%作為公關費用,其中一部分由子○○分配給己○○,己○○又另收受營業額10%之股份,此部分與土庫鎮公所核准土庫一場有對價關係,故被告子○○與乙○○、玄○○、辛○○等業者就行賄己○○部分,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㈡、依據乙○○之證述,臺北、雲林載運土石方單程車次之回頭車成本即需7,500 元,另依證人B○○之證述,清理一車14立方公尺之土石方,得款3,570 元,因此清運土石方業者B○○不可能將北部土石方運至雲林縣。且依案發時之經濟狀況,公共或私人工程所挖掘的土石方具有另行販售的經濟價值,為求利潤,自當販售他人,由此可見,土資場業者早知土石方不會運至土庫鎮之土資場,蓋若如此顯然不敷成本,唯有工程發包單位要求稽核土石方流向時,土石方清運業者才會配合發包單位,以一車次回頭車從臺北南運至土庫鎮。因此,本案土資場業者提供北部地區營造廠商棄土證明,乃買空賣空的行為。 ㈢、雖然法規允許轉運,但所謂轉運,應是土石方進場先行堆積,嗣再外運至其他需土地點,或於申報進場同時即確實有需土之轉運地點,而於工程開工後隨即運至該處,而非先行申報進場,於工程開工後交由如B○○之清運業者任意載運他處販售、掩埋,嗣再提出虛偽之土石方買賣契約、發票來向公所或縣政府表示已經轉運至指定地點,否則土方流向即無法掌控,流向不明。故而土資場業者於土石方清運業者自行處理後再提出土石方申報流向明細表即屬不實。此外,B○○棄運土石方地點並不在流向明細表申報內容中,業者將該工程(永平新村國宅新建工程)棄土申報轉運至其他地點,其內容即屬虛構。 ㈣、依據辛○○、玄○○、乙○○之證述,辛○○、玄○○邀請丑○○、寅○○、酉○○至土庫鎮西湖餐廳吃飯,吃飯後還去KTV 唱歌、喝酒,為的是使承辦人員可通過土庫一場之審查。就行賄、收賄對價性而言,單次、個別的消費行為或許難認有對價性,但業者與具有業務往來之公務員間有飲宴行為非常不當,業者招待公務員之目的無非在籠絡、討好公務員,以求申請土資場得以獲准,以及嗣後在個案申請流程得以儘速處理,以利業者營收,否則為何不邀其他課室人員,公務員也都知悉,仍毫不避諱。從長期累積下來之消費次數之多、金額可觀之角度看待,可以認定業者招待公務員飲宴、喝花酒等行為與業者經營業務間有對價關係,不因公務員曾付過錢而有差別。況公務員明知雲林縣政府環保局第15208 號、第16181 號函要求土資場必須先取得空污設置、操作許可始准營運,鎮公所人員視而不見及准許設立、營運,即屬明知違背法令之圖利行為。而己○○插有暗股,土庫一場早日核准營運,己○○才可分紅,酉○○、寅○○亦均稱鎮長指示儘速通過土庫一場,又因曾接受招待,其核准土庫一場之設立,乃違背職務上之行為。 ㈤、縱然土方流向之監管機關為工程發包單位,但依酉○○、丑○○的說法,土資場近在咫尺,上下班都會經過,是否有實際運作,一目了然,足以知悉土石方不會進場,而每當轉運地點主管機關行文土庫鎮公所表示拒絕轉運,公所均一律、消極函請現有公司另尋合法場地,一成不變,無其他積極處理行為,顯屬圖利之舉。縱然公所於89年12月間曾發文現有公司表示如不覓妥合法轉運地點,將予停止營運,惟已經是數次遭到拒絕之後的事,無礙先前已經成立的圖利事實。 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1、土庫鎮公所職員雖強調其等不負管制棄土流向之責,但依證人A○○即雲林縣政府工務局土石採取課長之證詞,土資場主管機關仍必須控管土石方之收容數量不得超過總設計量,亦即,土庫鎮公所對於土石方進出土資場或者轉運仍須掌握,否則縣政府何須要求業者提出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而土資場業者明知土石方不可能來到土庫鎮,任何北部地區申請進場案件,只是為了取得工程開工所需之棄土證明而已,沒有棄土證明,工程無法開工,所以土資場業者不過是在提供、販賣該紙文件牟利而已,業者申報土石方進場表面上雖然合法,但明知土石方並無運送至土庫鎮之真意,因此檢察官仍然一貫主張、重申業者提出之申報表仍屬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而為求土資場容納數量處於不飽和狀態,始能繼續販賣棄土證明,因此必須在收容數量上動手腳,一貫的伎倆即利用所謂的轉運。但實際上不是轉運,而是土石方於工程開工後即經清運業者另行運載他處處理,已如前述,故所謂轉運只是幌子。而為掩飾棄土流向不明的事實,再加上縣政府、鎮公所必須控管土資場未超量收容,業者必須提報內容登載不實之文件資料,使縣府及公所在審核時認為土資場尚未超量,而准予繼續營運。 2、因此,辛○○、玄○○明知申報進場之土石方並未實際運至土庫一場,申報轉運之土石方亦未運至轉運地點,任由丁○○在土石方申報表「備註」欄上填寫「完工」,並於下方填寫「場進」、「場出」等不實之數量,另於土石方流向明細表上「土石方流向」欄上填載不實之轉運地點或進場,子○○及戌○○明知土庫二場及懷鼎場收受之土石方並未進場,亦未運至轉運地點,仍指示宙○○在土石方申報表、土石方流向明細表上為如上不實之登載,進而持以向土庫鎮公所、雲林縣政府申報,而己○○、丑○○、寅○○、酉○○、甲○○等人亦明知上開3 場之設立乃買空賣空,前述申報表、流向明細表內容均不實,仍將之檢送雲林縣政府,使縣政府人員據此不實報表計算土資場收容量,因而准許土資場繼續申報案件營運。以上事實,亦可從辛○○住處所查扣大批土尾單,其中有部分已經完全複寫完畢,有的僅撕下其中一聯等情獲得佐證。 3、關於足生損害之認定,因土石方在開工後即去向不明,一來工程發包機關對於土方無法掌控,而土資場之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土庫鎮公所對於土資場得否合法繼續營運,亦有賴收容數量是否飽和為斷,而收容量之計算與土方流向有密切關係,因此,若申報之土石方流向明細是假,主管機關及工程發包機關即無法正確審核土資場的實際收容數量。 4、乙○○、玄○○、辛○○、子○○、戌○○等人均明知土資場的運作方式係靠著玩弄數據的紙上作業賺進鈔票,其等均知悉土方早在工程開工時即已運至他處處理,嗣後的申報、轉運均屬虛偽,其等並均陳稱與綽號「阿堯」即朱臻瑤(以下簡稱「阿堯」)有合作關係,與「阿堯」等人對土資場營運模式均知之甚詳,也均與「阿堯」分享販賣棄土證明所得,所以其等為共犯集團,縱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之數據係由「阿堯」提供,其等也容認其虛偽,並將之提出於土庫鎮公所及雲林縣政府而行使,並不違背其等之本意,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與「阿堯」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肆、被告及辯護人之抗辯略以: 一、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坦承土庫一場、土庫二場均為其任職鎮長期間審查核准設置並同意啟用,該土資場之營運亦由土庫鎮公所代管,其授權主任秘書丑○○在相關公文上核章,並曾與辛○○去過賞花KTV、北國KTV,其亦為懷鼎場土地租賃之見證人等情,惟否認圖利業者、偽造文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收受業者不正利益等犯行,抗辯: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設置、啟用及營運管理均合乎法令,其未指示業務單位違法審查、儘速通過,亦未指示配合業者出具不實公文,圖利業者,其尊重業務單位對法令的解釋及簽呈之意見;依照法令,土石方不一定需要運至土資場,其未交代屬下不得追究業者責任;轉運地點現場查證紀錄均現場拍照存證,沒有虛偽製作;土石方是否有胡亂傾倒造成環境污染之事,其不知情;至於與辛○○、玄○○在KTV 內飲宴之事,大部分是受辛○○邀請,其亦有付款回請,飲宴亦與土資場之設置管理無關(註180) 。 二、被告寅○○、甲○○部分: 被告寅○○坦言案發時其為土庫鎮公所建設課課長,土資場之設置與管理為建設課之主管業務,酉○○為土庫一場設置管理之承辦人,其曾奉鎮長己○○、主任秘書丑○○之命、鎮代表辛○○之邀,至賞花KTV、北國KTV,到場遇見玄○○、乙○○,惟均晚到早走等情,被告甲○○則坦承其為土庫二場設置管理之承辦人及懷鼎場營運管理之承辦人,惟均否認有何犯行: ㈠、被告寅○○抗辯:依法令土資場不必具備資源回收功能,土庫一場、二場亦未申請具備資源回收功能,場內也就不須具備回收設備始可核准,另依規定土資場堆置體積達1,000 立方公尺以上始須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發啟用同意書時,寅○○本不知上開規定,於知情並與鎮長己○○研商後,即限期要求土庫一場業者補正,否則暫停營運,於法無違。鎮公所係於88年10月01日審查土庫一場業者申報進場案件,同年10月04日發文同意申報案件備查,日期均在核發啟用同意書之後,並無配合業者偷跑,圖利業者。依規定土石方可以直接境外轉運,無庸進入土資場再行轉運,土庫一場、二場申請設置項目亦無土石方加工分類,故土石方是否真有運入土資場,並不妨礙鎮公所之管理,至於土石方流向之控管,依規定應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鎮公所僅負責管理土資場申報土石方進場及轉運間之容量關係,並依業者申報之數額為登載,必要時至轉運地點勘查是否適合堆置土石方,復拍照存證,以備查考,況現場勘查之目的非在測量土石方之容納量,未有專業測量人員陪同,無從知悉轉運地點究竟可容納多少土石方,日後已奉縣政府函令指示業者須檢附土地測量資料申報轉運備查。至於外縣市政府拒絕土石方轉運者,檢察官所指部分函文根本未知會土庫鎮公所,自無法處理,鎮公所知悉外縣市政府拒絕或陳報之文件有偽造之疑者,鎮公所均函請土資場陳報合法之替代地點,否則暫停轉運業務,非謂未對業者做出不利處分。關於鎮公所出具之土石方運棄完工公文,是依據業者陳報結果回復函詢單位,並無偽造情事。業務承辦時未曾因土資場係何人經營而包庇圖利,己○○亦未指示對土資場放水或不追究責任,也未因曾至賞花KTV 、北國KTV 飲宴而給業者好處(註181) 。 ㈡、被告甲○○抗辯:己○○並未告知土庫二場、懷鼎場之經營者為子○○,依規定鎮公所可以核發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之後業者在營運前向環保局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可。土石方有少部分進入土資場,其餘依規定可以直接場外轉運,鎮公所是依據業者申報進場、轉運之個案書面資料審核控管土資場之剩餘容量,依此控制土石方數量,並依業者申報資料製作月報表陳報縣政府,至於土石方運棄完工公文,亦依據業者陳報資料函覆,內容是否不實,鎮公所承辦人員無從知悉。己○○並未授意出具不實之公文給申報堆置土石方之承包商或工程主辦機關。轉運地點的會勘查證乃至現場查證是否可供傾倒營建土石方,但無法實際測量現場面積,只能以現場拍照存證。至於轉運地點之縣政府函文不同意轉運者,被告均簽擬土資場尋找合法替代地點,否則停止轉運業務,業者事後也回文表示以其他地點替代,不清楚己○○有無指示他人不追究業者責任(註182) 。 三、被告丑○○部分: 被告丑○○坦承奉鎮長己○○之命,配合業務課承辦人員酉○○、甲○○、及課長寅○○在相關公文上核章,沒看公文就核章了,土庫二場於申請前,己○○曾告知該場是子○○經營,授權丑○○依照土庫一場模式批示核准設置許可書等文件,土資場未收受土石方,另曾與玄○○、辛○○至賞花KTV、北國KTV喝酒等情,惟否認收受不正利益、圖利業者、偽造文書等犯行,抗辯:土資場設置、啟用、營運管理之相關業務規定其不清楚,其均係配合業務承辦單位核章,己○○並未指示其盡快讓土庫一場通過,鎮公所是控制土石方數量不使超過許可容量,縱其之前曾自白犯罪,但也是不清楚規定,如何承認犯罪,其自白不得作為有罪之認定。至KTV 喝酒是與朋友、代表、里長間之往來,有時辛○○付錢,有時丑○○付錢,有時玄○○付錢,其有時簽帳,有時付現,共付帳3、4次,是互相請客,聯誼性質,辛○○是鎮代表,有時要給他面子,與土資場業務無關(註183)。 四、被告辛○○、玄○○部分: 被告辛○○、玄○○固坦承為土庫一場股東,關於土庫一場申報文件係由辛○○或巳○○送往鎮公所陳報等情,前已敘明,辛○○承認曾於賞花KTV 宴請己○○、丑○○、寅○○、酉○○等人,玄○○亦承認與鎮公所承辦人在北國KTV 唱歌喝酒,惟其2 人均否認有何犯行,均抗辯:關於土庫一場轉運業務是由乙○○、綽號「阿堯」之人辦理,由其等尋找轉運地點,製作文件,抽取佣金,轉運地點是否實在及是否確實轉運,辛○○、玄○○因未介入,並不清楚轉運業務,也就不清楚其真假。被告玄○○另辯稱:轉運之事應係真實。另與鎮公所承辦人員飲宴之事,被告辛○○辯稱:是鎮代表約請公所人員喝酒聯絡感情,有時是其他鎮代表約公所人員到場,大家不期而遇,與土庫一場業務無關,飲宴與土庫一場業務並無對價關係,公所人員到場也指示喝兩杯,不是每次均到,縱有到場如丑○○亦曾付帳,辛○○僅支付賞花KTV 部分,不含北國。被告玄○○則抗辯:與公所人員到KTV 僅為一般往來,無關交付不正利益,與土庫一場是否通過無對價關係,只在北國KTV 宴請辛○○、己○○、丑○○、酉○○等人共2 次,因為之前讓辛○○等人請客十餘次,只是回請,支花費用是由玄○○個人支付,非土庫一場公關費用(註184) 。 五、被告子○○部分: 被告子○○坦承:其自83年03月01日至91年02月28日任職雲林縣議會縣議員,91年03月01日起任職土庫鎮鎮長。其於土庫一場申請設立前幾個月前,接受乙○○、玄○○提議而收取土庫一場40%股份,其後將該股份賣給辛○○,收取現金5,000,000元、支票3紙面額5,000,000元,並將該3紙支票交其妻李于綸提示兌現。土庫二場、懷鼎場為其與戌○○合夥共同經營,以戌○○名義為負責人,實際上由戌○○負責跑臺北地區之業務,土庫鎮這邊則由其服務處(土庫鎮○○街26號)助理宙○○負責送件。土庫二場因借用乙○○現有公司名義申請設立,故給付乙○○20%營業所得(10%稅捐費用、10%利潤)。土庫二場無償使用辛○○所有之土庫鎮○○段732 地號土地,是其拜託己○○向辛○○借用,懷鼎場使用之土地是其向亥○○等人租用,由戌○○出面簽約,己○○為見證人。土庫鎮公所關於土庫二場之「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堆置場轉運站會勘紀錄」(會勘時間89年1 月7 日)係其代表業者到場會勘並簽名在上。惟否認有何犯行,抗辯:土資場申請過程合法,土庫鎮公所或縣政府是否核准設立,均與其職務無關,其受讓土庫一場40%股份,事後辛○○主動拜託己○○告知願以10,000,000元買受該股權,均為商業行為,大家心甘情願,與其職務無關,其受讓土庫一場40%股份之價金,亦未以之行賄己○○;關於土庫二場申報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等文件及進場、轉運業務,均由乙○○處理,乙○○又交代「阿堯」處理,「阿堯」身邊還有一個「金愷」,懷鼎場此部分業務則均交由「阿堯」處理,處理模式是由土庫一場延續到土庫二場、懷鼎場,因為土石方有價錢可以直接轉賣,有利可圖,均由仲介抽取佣金處理,其並不知悉此部分業務處理流程,文件均係「阿堯」處理後自臺北寄下來交宙○○申報,部分土石方曾進入懷鼎場再行轉運(註185) 。 六、被告戌○○部分: 被告戌○○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坦承其與子○○合夥經營土庫二場及懷鼎場(址設土庫鎮○○路60號),由其擔任登記負責人,由宙○○負責遞送申報文件。惟於審判中亦否認犯行,對於土石方之流向、轉運、相關文件之申報等之辯解,均與被告子○○相同,不另贅述。 伍、關於證據能力: 一、被告寅○○、甲○○、己○○及其辯護人、被告子○○及其辯護人對於檢察官所提偵查中部分人證供述筆錄,認乃傳聞,依規定無證據能力部分,本院認定如下: ㈠、有證據能力: 1、B○○於91年07月31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關於土尾單處理方式及其有無在土尾單上偽造司機姓名以圖自己方便等事實,與其在審判中之證述不一致,由其於審判中證述調查站詢問筆錄製作之過程,本院認為其在調查站詢問時客觀外部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該部分筆錄內容又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其餘筆錄內容則為B○○於審判中證述明確,再行提示筆錄顯然重複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認無調查之必要,駁回調查之聲請。 2、乙○○於91年08月01日在檢察官面前具結證述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乙○○於91年08月14日、09月11日、09月17日在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亦具有證據能力,理由如前甲貳一㈡2、3所示。 3、辛○○於91年09月1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關於土資場進場案件之申報、申報轉運時出具買賣契約書、公文、何人負責轉運案件等待證事實,與其審判中之證述不一致,但觀諸辛○○於準備程序中對該筆錄之真實性與任意性均供稱「實在」,其辯護人亦未對該筆錄記載提出異議,並參辛○○於審判中對上開各點證述內容均為「忘記了」、「不清楚」,可認辛○○上開筆錄於製作時,客觀外部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其餘待證事實,業據辛○○於審判中證述充分,該份筆錄其餘內容無再行提示調查之必要,駁回調查之聲請。辛○○於91年09月18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亦認有證據能力,理由如前甲貳一㈡2所示。 ㈡、無證據能力: 申○○於91年08月21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關於臺北縣鶯歌橋子頭段地號673號土地有無回填一事,於審判中之證述不一 致,證人申○○證稱調查站詢問筆錄內容其未看過,急著離開,簽名就走了。檢察官亦未建立該部分詢問筆錄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此部分筆錄內容認無證據能力。該份筆錄其他部分,則經證人申○○到庭證述充分,認無重複提示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之規定,駁回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聲請。 ㈢、無調查必要: 1、檢察官提出黃○○於91年08月05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地○○於91年08月20日調查站詢問筆錄、乙○○於91年08月13日、09月11日調查站詢問筆錄、91年07月31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除土石方轉運外)、09月1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除土石方轉運外)、辛○○於91年09月17日調查站詢問筆錄、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除調查員索賄部分外)、09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除調查員索賄部分外)、92年08月0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玄○○於91年09月16日、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92年08月06日、08月19日調查站詢問筆錄、丑○○91年08月14日、09月12日、09月16日、09月17日、09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年09月17日於檢察官面前第一次供述筆錄、甲○○91年08月14日、09月17日調查站詢問筆錄等供述筆錄之待證事實,業經黃○○、地○○、乙○○、辛○○、玄○○、丑○○、甲○○於審判中具結證述充分,該等筆錄均無再行提示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之2 第1 項之規定,駁回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聲請。該等筆錄證據能力之有無,即不再論述。 2、吳其碧於91年07月31日警詢筆錄內容不明確,無助於釐清事實,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認無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2 項第2 款、第1 項之規定,駁回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聲請。 3、丙○○、黃秀蓮於91年09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辰○○於91年07月31日調查站詢問筆錄所指待證事實,亦經丙○○、黃秀蓮、辰○○於審判中證述充分,該等筆錄均無重複提示調查之必要,駁回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聲請。 4、檢察官當庭捨棄C○○91年08月20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巳○○92年06月12日調查站筆錄作為證據使用,自無庸提示調查。 二、被告、辯護人對於其餘檢察官所提偵查中之書面供述證據或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陸、關於證明力: 一、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己○○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與被告寅○○、丑○○、甲○○等土庫鎮公所人員共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圖利罪等;並被告子○○涉犯圖利罪、及與被告辛○○、玄○○共犯違背職務行賄罪,參照前開「貳、法則」之說明,無非均以土庫鎮公所對土資場之設置、啟用及營運管理均違背相關法令為前提,本院認為檢察官之主張尚有誤會,分述如下;關於被告偽造文書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則容後再論,合先敘明。 二、【土資場許可設置與同意啟用是否違背法令】 關於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設置與啟用,檢察官認為土庫鎮公所違背法令之處在於:㈠土庫一場、土庫二場設立申請計畫書所載之功能與現場設備不符,但鎮公所會勘時,承辦之相關被告仍簽核相關公文,㈡相關被告明知依據雲林縣環保局之函示及壬○○、癸○○之簽註意見,仍於業者未取得操作許可證之情況下,核准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設置及同意啟用(即前開壹「公訴意旨」欄六、七、十四所示)。本院認為: ㈠、【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之相關規定】 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壹」「二依據㈠⒋」所示,上開處理方案頒訂目的之一是為了「鼓勵民間設置棄土場」。再者該處理方案「柒」「三」規定之內容,乃「加速廣為設置棄土場地」。又其中「貳」規定「營建廢棄土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惟不包括施工拆除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至營建工程產生之剩餘土方、磚塊、混凝土塊,可供回收處理再生利用者,自屬有用之土方資源。」「柒」「六」指出「由於營建工程剩餘之土石方,可經加工處理作為骨材使用,成為再生利用之土石資源。故日后政府核准設置之棄土場宜有土質改良設備進行分類、回收、破碎處理,並有儲存設施,以期具備供轉運、再利用或最終填埋等多功能必要設施。」(註186) 另依上開處理方案為行政指導頒訂之「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1 點所示「為『有效管理利用』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第2 點所示「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係指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等不會造成二次污染者而言,但不包括施工拆除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註187) 由上規定可見,本案檢察官所指應適用規定所欲規範解決之對象,乃有利用價值之土石方,主管機關訂頒上開規定之目的,除了維護「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等土石方管理外,併包涵「土石方資源之有效利用」,用以促進最大公益。是以,於解讀上開規定時,對後者不能偏廢。合先敘明。 ㈡、【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 而「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3點規定:「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經主管機關核可『得』具有下列功能㈠轉運處理場(作為暫存、回收、轉運處理)。㈡良質土與劣質土之拌合場所(加工處理)。㈢篩選分類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㈣填埋處理之場所。」「前項設置土石方暫存、回收、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應有處理設備」、「其轉運及再利用處理資料,應由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經營單位於每月5 日前逐案申報主管機關」(註188) 。由上開規定可明,為達土石方之最大利用效能,土資場可以提供營建單位土石方產出之暫存、回收、轉運等轉運處理功能,或土石方伴合、或篩選分類利用之加工處理功能,或作為填埋處理之場所。各該不同功能之處理設備(設施)為何,「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並未逐一明文,僅於第27點作一般性之規定(註189) ,亦即,「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並未要求土資場必須具備上開第23點所示之每項功能、設備,始得設置啟用。因此,從立法目的解釋,為了鼓勵廣設土資場之設置,為了有效利用土石方,土資場的功能當然要讓業者具有選擇性;以上所列功能若應全部具備始可設置土資場,勢必造成業者成本負擔加劇,設置核准可能性較低,而與上開立法目的有違。復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各相關規定之體系解釋(即土資場之功能、設備等)以觀,該管理要點亦未要求土資場必須具備上列各功能所應有之設備。再從上揭第23點之文義解釋,所謂「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經主管機關核可『得』具有下列功能」者,顯然是指經主管核准設置之土資場業者「可以」、「能夠」具有上開各項功能,而非「應該」、「必須」具備各該功能。檢察官認為土資場「應該」具備上開功能,始得核准設置,卻未提出說明,應係對法規之嚴重誤解。 ㈢、【土庫一場申請具備之功能】 實則,現有公司於88年02月01日檢附88年02月「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發函申請設立土庫一場,遭土庫鎮公所退回後,於88年06月16日再次發函申請,並遞送新版本之88年07月「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供土庫鎮公所審查,已敘明如前「甲貳三㈡3」所示。而土庫鎮公所是依據上開88年07月「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會同其他單位審查一節,亦為證人寅○○於審判中證述甚明(註190) ,證人寅○○並當庭提出之88年02月「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原本,為本院當庭勘驗無誤,並影印節本附卷(註191) 。而88年02月份之計畫書上所列申請具備之功能為「⒈收容營建廢棄土石、磚瓦、混凝土塊、礦渣、工程挖土方等」、「⒉資源再回收(分類加工處理)」、「⒊供應工程土石級配」(註192) ,然重新提出之88年07月「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上所載申請具備功能,已經變更為「僅具暫存及轉運功能」,此不僅有該計畫書節本在卷可參,證人寅○○亦當庭提出88年07月計畫書原本,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註193) 。換言之,現有公司申請土庫一場具備之功能,已變更為「暫存」、「轉運」,其餘資源回收等功能,均不在其中,土庫鎮公所亦據此而為審查。檢察官卻置88年07月「堆置場轉運站計劃書」於不顧,硬以88年02月份之申請計畫書為鎮公所之審查版本,而指承辦人員酉○○等人明知土庫一場申請具備「資源回收」功能云云,顯然對相關申請文件誤會甚深。88年07月之申請計畫書上既未載明具備「資源回收」等功能,則土庫一場內未具備「資源回收」、「分類加工處理」等機具設備,與其申請功能無違,自難以此解為寅○○、丑○○、己○○等被告明知土庫一場申請功能與應備設施不符而仍予核准。 ㈣、【土庫一場申請設置啟用之審查流程】 關於土資場設置啟用審查流程,依據「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4點、第25點之規定,土資場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書件向縣(市)政府工務局或鄉(鎮、市)公所(縣政府授權地區)提出申請初審,經初審認可再提出複審,申請人亦可一併提出辦理初審、複審之合併審查,受理機關應即訂定初審及審查日期,並經勘查作成初勘審查紀錄表,於初審可行性認可後,訂定日期進行複審,而初審、複審之審查機關若為鄉(鎮、市)公所者,視其情形由建設單位會同環保、農林及其他有關單位派員組成專案小組會勘審查。同要點第26點規定:申請土資場設置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辦理,並應檢附各該機關核可文件,始得核發設置許可;第28點復規定:土資場依核准圖說興建完成後,應檢具核准文件及完成後之現況全景照片,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勘驗核可後啟用(註194) 。土庫鎮公所於受理現有公司88年06月16日申請設置土資場之函文後,承辦人員酉○○、寅○○、丑○○、己○○等被告之審查流程如下: 1、雲林縣政府以88年06月03日八八府建管字第8803500324號函檢送「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初審會勘審查紀錄表」(以下簡稱「初審審查紀錄表」)、「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設立初審會勘審查重點說明表」、「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設立複審審查表」(以下簡稱複審審查表」)等空白表格,要求各單位於土資場申請設置案件應依表格所示事項配合辦理審查(註195) 。寅○○於審判中並供稱公所是依照縣政府所頒上開表格項目而為審查(註196) 。於88年07月22日下午3 時在鎮公所會議室召開審核會,並通知鎮公所民政課、農業課、政風室、建設課、秘書室等單位會同審查,此有土庫鎮公所88年07月21日土鎮建字第06612 號開會通知單在卷可參(註197) 。公所相關單位並檢附土庫一場之申請計畫書、會勘審查紀錄表等文件,發函雲林縣政府農業局、環保局、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等單位就各相關業務詢問土資場設置是否合乎相關規定,此有農業局、自來水公司、虎尾分局等單位回函及土庫鎮公所88年07月23日八八土鎮民字第06647 號函在卷可明(註198) 。 2、有關環境保護部分,因環保局未回函表示意見,壬○○(原民政課地政單位人員,當時代理癸○○,癸○○當時為代理清潔隊隊長)在「初審審查紀錄表」之「環境保護(清潔隊)欄」表簽擬:「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及污染防制計畫是否可行,俟環保局函復再辦理,已依法向環保局請示。」(註199) 其另於「複審審查表」同欄上簽註「俟縣府環保局函復後再辦理(因非屬本所權限範圍,依法已請環保局核准認定)」(註200) 。因上開簽註未有具體意見,承辦人酉○○於88年09月09日再次簽擬請業務單位再次審查(註201) 。清潔隊代理隊長癸○○於「初審審查紀錄表」「環境保護(清潔隊)」欄上簽註「一、依環保局88.8.5八八雲環一字第15208號函示免提環境影響說明書。二、依環保局88.8.3.八八雲環一字第16181 號函示辦理。」(註202)其於「複審審查表」上則簽註「如初審意見。」(即如「初審審查紀錄表」所示簽註意見,註203) 以上各情,有「初審審查紀錄表」、「複審審查表」、簽呈等在卷可參,並為證人壬○○、癸○○、寅○○於審判中證述無誤(註204) 。 3、而依環保局88年08月05日八八雲環一字第15208 號函說明欄所載(註205) ,重點有四:本函乃前開土庫鎮公所88年07月23日八八土鎮民字第06647 號函詢之審查意見。關於環境影響評估部分,免提環境影響說明書。水污部分,請提供製造流程及補提污染防治計畫。空污部分,堆置體積如超過1,000 立方公尺,依據環保局第5 批公告應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未取得設置許可證前不得進行廠房之安裝或建造。承辦人癸○○於其上簽擬:「現有石業公司已補提相關計畫,擬函請環保局審核。存參。」另外,該函文上並無建設課承辦人員簽章,亦即,該文未會簽承辦單位建設課即歸檔。癸○○於簽註上開意見時,現有公司已經補提「88年08月堆置場轉運站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註206) 至土庫鎮公所,土庫鎮公所以88年08月07日八八土鎮建字第07152 號函(註207) 檢送上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與環保局審查,惟該公文亦未會簽承辦單位建設課。經補正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後,雲林縣環保局以88年08月13日八八雲環一字第16181 號函(註208) 再度發表審查意見,其重點為水污部分,非屬於環保署公告列管事項,如有廢水產生,應依水污法相關規定辦理。空污部分,作業過程應遵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以免違反噪音管制法。請鎮公所轉知現有公司切實依據上開說明及所提計畫書辦理,倘違反環保法令之各項規定,環保局將依法辦理。承辦人壬○○於函文上簽擬:「有關現有公司乙案,依環保局函示有關規定辦理。」上開函文,亦未會簽建設課承辦人員即歸檔。以上情形,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亦經證人壬○○、癸○○、寅○○於審判中證供屬實(註209) 。 4、88年09月13日,酉○○簽呈土庫一場業經各單位第1次、第2次審查完畢,依各單位審查結果擬准許可准發設置許可證,經鎮長己○○蓋章核准(註210) ,次日(同年月14日)酉○○簽擬88年09月14日土鎮建字第08352 號函(註211) ,通知現有公司至鎮公所領取土庫一場之設置許可書。而所核發之設置許可書上,亦載明「申請人應於必要之設施完成後,應檢具核准文件及完成之照片向本所申請勘驗合格後啟用。」(註212) 其後,土庫一場提出「堆置場轉運站營運許可申請書(竣工圖)」,內附竣工圖及現場照片(註213) ,向鎮公所申請勘驗啟用。88年09月22日下午,承辦人酉○○會同民政課癸○○、農業課吳政忠至現場會勘後,認「竣工圖與規劃申請書相符,並填具「申請『土庫鎮堆置場轉運站』會勘紀錄」(註214) 。同年月28日,酉○○簽呈土庫一場業依規劃申請書施設完竣,經各單位勘查,與竣工圖相符,擬核准發啟用同意書,逐級由丑○○蓋甲章核准(註215) ,同日,酉○○簽擬土庫鎮公所88年09月28日土鎮建字第08657 號函,通知現有公司至公所領取啟用同意書,使用土庫一場之起迄年限為88年10月01日至93年09月30日止(註216) 。此均有各該簽呈、函稿、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在卷可憑。 ㈤、由上可見,雲林縣環保局之審查意見,壬○○、癸○○兩次均未在「初審審查紀錄表」、「複審審查表」上表示,也沒有將該函文會簽建設課承辦人酉○○、寅○○等人,被告丑○○又供稱其僅係例行性核章,則寅○○、酉○○均供證其等於核發土庫一場設置同意書時,均未見過上開函文,不知環保局上開函文實際內容,寅○○當時認為第一次審查時,清潔隊說要請示環保局,第二次審查時,清潔隊已依據環保局之公文而同意辦理,酉○○供稱其當時亦不懂環保局之意見為何等語(註217) ,難謂虛妄。檢察官以酉○○、寅○○均在「初審審查紀錄表」蓋章,代表其2 人對上開函文內容視而不見,均屬明知函示內容而刻意違背,本院認為尚屬牽強,難盡採信。再者,環保局上開第15208 號函、第16181 號函文內容,均未提及土資場必先取得空污部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土庫鎮公所始得核發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壬○○、癸○○亦未於相關公文上為類此之記載,則檢察官又認酉○○、寅○○、丑○○均明知土資場應先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始得核發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卻因己○○之指示而於業者未取得操作許可證之情況下,即趕忙著核發土庫一場之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顯然違法圖利業者云云,難謂有據。 ㈥、【土資場之設置與啟用究竟與固定污染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關連】: 1、依據當時有效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依據當時有效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 項授權頒訂,現已更名為「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條、第8 條、第15條等規定(註218) ,及行政院環保署88年03月12日(88)環署空字第0015163 號公告(註219) ,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之堆置體積在1,000 立方公尺(含)以上者,應填具申請表,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固定污染源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並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後,始得進行設備安裝及廠房建造,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操作。依照上開規定,土資場若堆置土石方超過1,000 立方公尺,應向縣政府環保局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之設置許可後,始得進行設備安裝及廠房建造,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操作。環保局88年08月05日八八雲環一字第15208 號函說明欄關於空污部分所為之記載,亦由此而來。而所謂「堆置體積超過1,00 0立方公尺」是指土資場之設計容量超過1,000 立方公尺,抑或指實際堆置土石方超過1,000 立方公尺,前揭行政院環保署88年03月12日(88)環署空字第0015163 號公告並無明確規定,雲林縣環保局當時是以實際堆置數量是否超過1,000 立方公尺來認定應否申請設置操作許可證,直至行政院環保署89年11月02日(89)環署空字第0064789 號函公告出現,始明文修正為「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1,000 立方公尺(含)以上者」,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註220) ,亦即,總設計量及實際堆置量均納入規範,以上各情,除有上揭規定、函文、公告等在卷可佐,並為證人戊○○(即雲林縣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課承辦人)於審判中證述屬實(註221) 。而如前所示,土庫一場設置啟用之審查期間係在88年間,當時前開行政院環保署89年11月02日(89)環署空字第0064789 號函尚未出現,不論依雲林縣環保局當時之認定,抑或行政院環保署修正公告之沿革,均可明所謂「堆置體積超過1,000 立方公尺」者,是指土資場實際堆置土石方之數量而言,非指設計數量。由上可知,土庫一場審查核准設置啟用之時,論理上不可能有所謂堆置土石方超過1,000 立方公尺之情事,依據上開說明,土資場業者即無須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承辦人酉○○、寅○○、丑○○、己○○等被告核准土庫一場之設置並同意啟用,尚未違背前開雲林縣環保局第15208 號函、第16181 號函所示內容。檢察官認為土資場應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核准土庫一場之設置或同意其啟用,顯然又對法令函示之認識有所偏差。 2、另就土資場設置啟用與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先後順序,因相關法令規定尚不清楚,本院函詢雲林縣環保局意見,雲林縣環保局發函向行政院環保署請示,行政院環保署函示認為:⑴查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中,並無明文規定環保機關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先後順序,亦即,兩者係各自獨立,並無互相牽制之先後順序關係,故本案土石方堆置場之設置、啟用同意書,與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得併行申請,並不互相牽制。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程序部分,依據同辦法第13條(即當時有效之第10條)規定提出申請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所稱之證明文件,於本案而言,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土資場設置許可書。⑶又同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第24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請參原規定辦法第11條第1 款),始得向主管機關領取操作許可證。上開規定所稱許可文件,就本案而言,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土石堆置場啟用同意書。前揭規定意旨,主要係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核發,係以合法之固定污染源為對象,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者,不得申請及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上內容,有雲林縣環保局92年07月18日雲環二字第0920002966號函(註222) 、行政院環保署92年07月07日環署空字第0920045026號函(註223) 在卷可明,並為證人戊○○(註224) 、寅○○(註225) 證述無誤。 3、由上可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申請取得,與土資場之設置啟用,既無先後順序可言,即無要求土資場必須先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始得核准設置土資場。再者,既然「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已明文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時,必須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且依頒訂該辦法即行政院環保署之函示,上開證明文件係指土資場之設置許可書或啟用同意書,則土資場在未取得鎮公所核發之設置許可書以前,土資場業者是不可能依規定檢附設立之證明文件,雲林縣環保局自亦不可能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從而,檢察官認土資場須先取得固定汗染源操作許可證,鎮公所始得核發設置許可書,容有誤會。 4、「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6點第2 項固然規定:「申請設置土石方堆置場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等法令辦理,並應檢附各該機關核可文件,始得核發設置許可。」(註226) 然經土庫鎮公所函詢雲林縣政府農業局、環保局後,所得到的函示為「該地區非屬行政院核定雲林縣山坡地保育區利用範圍」、「非屬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範」,因此,依規定免提水土保持計畫書,免提環境影響說明書,此均有雲林縣政府農業局88年08月30日八八府農土字第8800080299號函(註227) 、環保局前揭第15208 號函、土庫鎮公所前開「初審審查紀錄表」可憑。申言之,依上開規定之文義而言,在核發土資場設置許可書之前,土資場所應檢附之核可文件,應僅涉及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這兩個範圍,不及其他,既然已免提水土保持計畫書及環境影響說明書,自無檢附「各該機關之核可文件」可言。退萬步言,若認所謂「各該機關之核可文件」包含所有涉及機關之核可文件,則如前所述,主管環境保護業務的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即行政院環保署,已經明示土資場設置許可書的核發與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間並無先後順序、相互牽制關係,因此,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非上開規定所謂之「核可文件」,又依上說明,業者在取得土資場設置許可書之後,始得申請核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亦非上揭規定所指之「核可文件」甚明。檢察官強執前揭「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6點第2 項之規定,直認業者必須先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鎮公所始得核准其土資場之設置及啟用,顯然超出了該要點文義解釋之範圍,並忽略了該要點與「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之關連及上開函示說明,自難認妥適。從而,尚無從因此認定承辦人酉○○、寅○○、丑○○、己○○等相關被告簽准核發土庫一場之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為違背法令。 ㈦、【關於土庫鎮公所事後要求土庫一場補正「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之事】: 1、現有公司於土庫一場88年10月01日啟用後,於同年10月20日向雲林縣環保局申請核發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環保局於88年10月27日八八雲環二字第20778 號函請現有公司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否則駁回申請,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註228) 。 2、土庫鎮公所於88年10月22日土鎮建字第12923 號函對瑩昇營造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八八建字第283 號建造執照之營建工程土石方數量810 立方公尺申請運棄於土庫一場一案,同意登錄備查,副知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稽(註229) 。 3、雲林縣環保局接到上開該函文副本後,於88年11月05日八八環三字第21526 號函復土庫鎮公所,其中說明二內加註「請查明土庫一場是否已依本局88年08月05日八八雲環一字第15208 號函說明四辦理」(亦即,環保局提醒鎮公所關於土庫一場在空污部分,其實際堆置體積如超過1,000 立方公尺,應提出設置、操作許可申請,未取得設置許可證前不得進行廠房之安裝或建造)。而承辦人酉○○在環保局上開函文上簽註:「已於88年10月27日八八雲環二字第20778 號函辦理。存查。」其上沒有其他公所人員之簽章,此有環保局上開函文附卷足憑(註230) 。換言之,酉○○並未將該函文逐層往上呈報,並未完成公文流程。之所以如此,乃酉○○在收受該函文後,即催促業者補提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土庫一場遂派人至公所提交前開環保局88年10月27日八八雲環二字第20778 號函(即要求土庫一場繳費給證)給酉○○,酉○○認為依該函文環保局已經核准,土庫一場只要繳費即可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已符合環保局88年08月05日八八雲環一字第15208 號函說明四所指應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之要求,因此在未與寅○○等人討論的情況下,逕自為如上之簽註,並因作業上之疏失,沒有將環保局上開第21526 號函往上呈報,致寅○○、丑○○、己○○等被告於當時均不知悉有該函文之存在等情,為酉○○於審判中證述無誤(註231) ,核與寅○○於審判中供述相符(註232) ,其等說法均與上開函文揭示情形相吻合,自屬真實。 4、雲林縣環保局前述第15208 號函文並未會簽鎮公所建設課人員,所以承辦人酉○○、寅○○等人並不知悉環保局對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函示,嗣後酉○○又未將環保局前開第21526 號函、第20778 號函呈核,也未與寅○○討論,逕自將函文簽擬歸檔,均已敘明如前。直至土庫鎮公所審查土庫二場申請設置案時,雲林縣環保局以88年12月16日88雲環一字第24384 號函鎮公所表示審查意見,其中關於空污部分,載明「如堆置體積在1,000 立方公尺(含以上者)應提出設置許可」,癸○○於其上簽擬「文會建設課,請依函示規定辦理」,建設課甲○○、寅○○均見此文並於其上蓋章(註233) 。至此,寅○○才發現土庫一場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經與鎮長己○○討論後,以土庫鎮公所八八土鎮建字第13201 號函文現有公司表示「土庫一場至今尚未取得環保單位設置操作許可,自89年元月15日起,暫停受理土庫一場土石方申請進場及轉運,俟取得環保單位設置及操作許可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恢復營運。」寅○○並將「即日」改為「89年01月15日」,蓋上校對章,完成整份函稿後,因酉○○乃土庫一場之承辦人,寅○○請酉○○於承辦人欄蓋章(註234) 。以上情形,有上開環保局函文、土庫鎮公所函文附卷足參,並經寅○○、酉○○於審判中供證屬實(註235) 。 5、土庫一場於收受土庫鎮公所前開第13201 號函文後,即向環保局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雲林縣環保局以89年01月13日八九府環二字第8936000917號函文檢附固定空氣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發給土庫一場(註236) ,現有公司於89年01月14日檢附上開操作許可證函文土庫鎮公所,申請准予營運(註237) ,土庫鎮公所則於89年01月14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2070 號函文土庫一場,准予繼續營運(註238) 。此均有上開環保局函文、操作許可證、現有公司函文、土庫鎮公所函文等附卷可考。 ㈧、檢察官認為土庫一場遲至88年12月20日才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且環保局前開第20778 號函表示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操作;同局前開第21526 號函則請土庫鎮公所查明土庫一場有無取得空污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否則不得同意啟用,但酉○○未依該等函示要求土庫一場停止營業及受理土石方申報,至88年12月31日酉○○始簽文土庫一場即日起暫停受理申報土石方,寅○○除核准酉○○之簽文外,另因接受業者招待,並依己○○指示,給予緩衝期間,在酉○○簽文暫停受理時間由即日改為89年01月15日,再由丑○○蓋鎮長甲張核准發函,酉○○、寅○○、丑○○、己○○就此部分均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業者。然查: 1、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與土資場設置啟用之核准本無先後順序關係,彼此各自獨立,又若實際堆置體積超過1,000 立方公尺者,則需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始得進行廠房之安裝或建造,在此之前,未具備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者,於法無違,再者,業者應先取得土資場之設置許可證或同意營運之啟用同意書,始得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等情,均已論證如前。檢察官以土庫一場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的時間點等事證(在土資場設置啟用之後),即論土資場之設置啟用違背法令,本院尚難認同。 2、環保局前揭第20778 號函示內容,乃針對土庫一場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而發,其上僅載明「未取得許可證前不得進行操作,否則將依法查處。」尚未言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該函文之收文對象均非土庫鎮公所,因此,檢察官認為上開函文已告知土庫鎮公所未取得「操作許可」前,不得操作云云,缺乏根據。而環保局前揭第21526 號函文請土庫鎮公所查明土庫一場是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酉○○向業者詢問,因而取得環保局前揭20778 號函文,認為該函既已通知土庫一場繳費,表示已經核准設置、操作許可證,業者只需繳費即可領取,依第20778 號函文,業者已符合環保局要求查明之第15208 號函文事項,因此,在未與寅○○商討之情況下,並因疏忽未將該公文往上呈報而直接歸檔,致寅○○、丑○○、己○○等人均不知該函文之存在,亦經敘明如上。就上開函文之外觀形式來判斷,實難認定酉○○所言為假。檢察官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酉○○、寅○○對於該等函示均係明知內容而刻意違背。況且,寅○○在審查土庫二場期間,因會簽環保局前開第24384 號函審查意見時,發現有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的問題,隨即想起土庫一場未取得該等證件,簽文要求土庫一場補正該等文件,酉○○並於承辦人欄蓋章以示負責,顯然在土庫一場營運一段時間以後,寅○○、酉○○還主動要求土庫一場補件,土庫一場也順利補件,其2 人怎可能在更早之前,刻意對環保局函告查明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動作置之不理?因此,難以判定酉○○主觀上有違背環保局前揭第 21526號、第15208 號函示內容之直接故意。 3、檢察官又認前揭土庫鎮公所第13201 號函稿乃酉○○所簽擬,且原係簽擬「即日起暫停受理」,寅○○因受不正利益之招待,且受己○○之指示,而給予土庫一場緩衝期,將「即日」改為「89年01月15日」。然依酉○○於調查站之供述及審判中之證述,上開函稿乃寅○○所簽,寅○○整個簽寫完成後,酉○○問過寅○○的意思後才在承辦人欄蓋用職章,核與寅○○於審判中所證相符,前已論證清楚,且觀諸該函稿筆跡一致,顯係同一人書寫,核與寅○○於筆錄中所留筆跡吻合,信酉○○、寅○○2 人之上開供證應係實情。至酉○○於準備程序中、寅○○於調查站訊問時,均曾一度供述該函稿乃酉○○所寫云云,顯係因該函稿蓋有酉○○之職章,而不得不順勢為不實之供述。可見上開第13201 號函稿為寅○○所簽擬,再由其親筆更正日期無誤,檢察官上述指控,顯與事實相悖。從而,檢察官以寅○○修改日期而寓意酉○○、寅○○、丑○○、己○○等人接受土庫一場業者不正利益之招待而踐履違背法令之行為,亦不能因此認定。 4、依當時有效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第66條之規定,土資場違反同法第24條第1 項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或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者,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獲改善,逾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註239) 。另依當時有效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業者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業者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補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90日(註240) 。再者,遍觀「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僅第23點第2 項明文,在土資場業者報請主管機關(在本案即土庫鎮公所)關於轉運等備查資料中,經主管機關抽查(檢查)有不符合之情形時,得停止業者使用土資場,或逕予撤銷土資場之設置(註241) 。其餘情形,「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即土庫鎮公所得以停止土資場營運。由上可見,既然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取得並非土資場設置啟用之必然條件,土資場業者遲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者,依規定也只是由雲林縣政府環保局處罰業者並命其補正,土庫鎮公所並無命補正或停止其營運之權限,且遇有補正之情形,亦附有期限之寬待,並非要求立即補正,補正之總日數,則可達90日之多。 5、寅○○於審判中證稱其當時因不熟悉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不知道主管機關是誰,只看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有補正之規定,其認為要求即日補正否則停業太嚴苛了,但補正90日又太久了,經其主動向鎮長己○○報告給予業者15日補正期間,己○○認為合理,同意給15日緩衝,寅○○便修正公文發函(註242 )。關於何人提及要給業者15日補正期間一事,寅○○上開證述與其在檢察官面前供述「是酉○○簽稿即日起暫停,因鎮長己○○交代要給予緩衝期間,所以我便以立可白塗改成自89年01月15日暫停受理,丑○○也知道這件事,己○○有指示儘快讓這個案子通過,因為已經拖很久,所以酉○○簽上來,我就蓋章,鎮長直接決行。」(註243) 內容不符。然而,如前所論,土庫鎮公所第13201 號命業者補正之函稿乃寅○○所簽,非酉○○,寅○○對此知之甚明,卻因承辦人職章為酉○○,而將簽文之責任推給酉○○。再者,該函稿既為寅○○所簽,內容得否更正,寅○○本應自負其責,若非其本身對補正期間有一定程度之認識,亦不至於僅在己○○一聲令下,即給予補正期間。又誠如寅○○於審判中所證,上開函文要暫停受理土資場業務,乃對業者不利之處分,己○○不見得希望這份文稿趕緊發送(註244) ,蓋己○○分得土庫一場營收,受有利益,又何必要求趕快給業者不利益之函告。因此,寅○○於審判中證稱其於檢察官面前之上開說法乃因疲累而為不正確之供述,應非託詞。 6、綜上而論,依照上開規定,法令並未授權土庫鎮公所得在土庫一場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情況下,限期命補正否則暫停受理申報業務(即停止營運),寅○○、酉○○、己○○等人當時因不明法令,不知處罰機關為環保局,而求好心切,自作主張,簽稿核章上開第13201 號函文,準備停止土庫一場之營運,顯係誤解法令所致,尚無證據顯示其等明知上開法令而有所違背,且該函文性質為不利業者之處分,尚無圖利業者可言,縱寅○○、己○○等人將「即日停止受理」修正為「自89年01月15日」而給予業者補正期間(緩衝期),亦與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命業者補正之精神相吻合,自亦難認此舉係有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檢察官將寅○○、酉○○、己○○等人受業者招待,己○○又收受業者賄賂,始給予業者緩衝期而放水,顯忽略土庫鎮公所在法令規定上本無給予業者如上附條件不利益處分之職權,何放水之有?檢察官又認因為寅○○、酉○○、己○○等被告給予業者15日之緩衝期,致業者得以趕在期限(89年01月15日)之前1 日(89年01月14日)檢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給鎮公所,使業者免受停業處分,時間如此巧合,顯有不法謀議。惟此部分乃檢察官單方面之論述,尚無證據可明土庫一場趕著在期限前1 日提出補正文件致未受罰一事有何內情,而有不法。㈨、【土庫二場申請設置啟用之過程】: 1、現有公司88年11月16日八八現有字第001 號函檢附「土庫鎮○○段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設置計畫書圖,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置土庫二場(註245) 。 2、承辦人甲○○即簽稿函文雲林縣政府(土庫鎮公所88年11月20日八八土鎮建字第10285 號函),詢問「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經縣政府函文溯自88年07月01日起停止適用,土庫鎮公所可否繼續受理土庫二場之申請案(註246) 。 3、雲林縣政府於88年11月29日八八府建管字8803500649號函回復土庫鎮公所,表示在縣政府未自訂該項法規前,仍繼續援用省頒「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辦理審查(註247)。 4、因雲林縣政府函示繼續適用「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審查,甲○○援用土庫一場模式,簽稿(土庫鎮公所88年12月22日土鎮建字第13107號函)訂於88年12月27日上午9時於土庫鎮公所會議室辦理設置之書面審查及現場勘查,會請民政課、農業課等單位派員參加(註248) 。甲○○又分別簽稿土庫鎮公所88年11月30日八八土鎮建字第10580 號函,請虎尾分局審查交通運輸計畫部分(註249) ;及土庫鎮公所88年11月30日八八土鎮建字第10581 號函,請雲林縣農田水利會審查農地灌溉排水設施計畫部分(註250) 。清潔隊代理隊長癸○○則簽稿土庫鎮公所88年11月30日八八土鎮建字第12975 號函,檢送土庫二場設置計畫書,詢問雲林縣環保局審查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暨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是否具體(註251) 。農業課承辦人吳政忠則簽稿土庫鎮公所88年11月30日八八土鎮建字第12975 號函,同樣檢送土庫二場設置計畫書,函詢雲林縣政府審查本案是否需要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書(註252) 。相關單位亦均回復審查意見(註253) 。5、就檢察官指控違背規定部分,乃雲林縣環保局於88年12月16日88雲環一字第24384 號函回復鎮公所,指出「非屬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範,免提環境影響說明書。」「空污部分:如堆置體積在1,000 立方公尺(含以上者)應提出設置許可」。承辦人癸○○在其上簽擬「文會建設課,請依函示規定辦理。」建設課甲○○、寅○○均在其上蓋用職章,表示知悉,此業經敘明如前(註254) 。在土庫二場之「初審審查紀錄表」上,癸○○因此簽註「請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88.12.16. 八八雲環一字第24384 號函辦理」,並於「複審審查表」簽註意見同上(即與「初審審查紀錄表」相同)(註255) 。6、89年12月29日,甲○○簽呈土庫二場業經各單位審查完畢,依各單位審查結果,擬准核發設置許可書,會簽呈核後,經丑○○蓋用鎮長甲章批准(註256) 。土庫鎮公所於88年12月29日土鎮建字第13194 號函核准土庫二場設置,並檢送設置許可書予現有公司(註257) 。設置許可書注意事項欄同樣載明:「申請人應於必要之設施完成後,應檢具核准文件及完成之照片向本所申請勘驗合格後啟用。」(註258) 之後現有公司以89年1 月間函文土庫鎮公所,並檢附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書、棄土場轉運站設置許可書、施設竣工圖等文件,申請核發啟用同意書,甲○○於函上簽擬「會相關人員現場勘查辦理,訂定元月7 日上午9 時會勘」(註259) ,並以土庫鎮公所89年1 月6 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2044 號函通知現有公司於89年1 月7 日上午9 時會同至土庫二場進行設施竣工驗收(註260) 。該日由業者子○○陪同會勘,到場人員壬○○、癸○○、酉○○、甲○○、楊木村等公所人員會勘後之結論為「竣工圖與規劃申請書相符」,甲○○製作「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堆置場轉運站會勘紀錄」,到場人員除丑○○係未到場而於事後簽名(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如前所述),其餘上開人等均在會勘紀錄上簽名(註261 )。同日,甲○○簽呈經會勘後各單位認與竣工圖相符,擬准核發啟用同意書,會簽各單位後經丑○○蓋用鎮長甲章核准(註262) 。同日,甲○○簽稿土庫鎮公所89年1 月7 日89土鎮建字第12049 號函,檢附棄土場轉運站啟用同意書予現有公司,同時函告現有公司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將操作許可證影本送土庫鎮公所備查,始可營運(註263) 。雲林縣環保局則於89年01月13日八九府環二字第8936000916號函檢送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予現有公司(土庫二場)(註264) 。次日,現有公司89年1 月14日函文土庫鎮公所表示已經環保局核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申請准予營運,並檢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甲○○於其上簽擬已經環保局核發操作許可證,擬准予營運,丑○○蓋用鎮長甲章核准(註265) 。同日,甲○○簽稿土庫鎮公所89年1 月14日89土鎮建字第12071 號函,通知土庫二場已申請完成操作許可證,准予營運(註266) 。 7、以上各情,均有上開函文、簽呈、審查(紀錄)表、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設置、操作許可證、會勘紀錄等文件在卷可明,並為寅○○、甲○○、子○○於審判中供證無誤。㈩、【土庫一場、土庫二場設置啟用流程之差異】: 綜觀土庫一場及土庫二場設置啟用之流程,可明兩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⒈土庫二場於申請核發啟用同意書時,隨函檢附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⒉土庫鎮公所於核發啟用同意書時,要求土庫二場需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陳報公所後,始准營運。此均為土庫一場所無;土庫一場乃於營運後,土庫鎮公所始命其補正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然同已敘明,寅○○是會簽了環保局前開第24384 號函文,才發現有空污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問題,才會命土庫一場補正。於土庫二場審查中,寅○○既已知悉環保局上開函文之審查意見,則其在業者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後,才核發啟用同意書,於法令並無不合,蓋如前所示,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與土資場之設置許可書尚無先後順序關係,業者於取得土資場之設置許可書後再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依上開法令之意旨,無非在土資場設置核准後,土資場內的某個區塊(或面積),可能有公告固定污染源之情形,因此申請該區塊即固定污染源之設置。再者,依前揭法令函示所指,土資場業者於取得鎮公所之設置許可證及啟用同意書後,始得檢具該等文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縱土資場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即予營運,亦應由環保局出面處罰,因此,土庫鎮公所於核發啟用同意書時,同時命業者申請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始准予營運,乃立於土資場營運管理機關的立場,對土庫二場為事前防範之處置,對環境保護多有助益,自難認承辦人甲○○、寅○○於土庫二場之作法違背前揭法令函示,亦不能以土庫二場之作法為正確,即認酉○○、寅○○於土庫一場之作法為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業者。相反地,由甲○○、寅○○於土庫二場審查期間要求業者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操作許可證來看,更可明酉○○、寅○○未於土庫一場審查時亦為相同之要求,乃出於對空氣污染防制之函示、法規之不知情所致,蓋申請人同樣是現有公司,酉○○、寅○○實無須刻意漏論環保局所揭示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而獨厚土庫一場。 、【壬○○、癸○○、天○○、戊○○之證詞】: 壬○○於檢察官面前雖具結證稱:「(問:鎮公所在88.9.28 發啟用同意書,88.12.31鎮公所發函表示土庫一場尚未取得環保單位的設置操作許可證,是不是表示鎮公所並未按照你當初在初審時的意見來辦理?)應該是。(問:為何鎮公所要急著給土庫一場通過?)我不知道。」(註267) 對此,壬○○於審判中證稱:當時我看書面是這樣,我也不清楚規定,因為不是我的專業,我的專業在地政(註268) 。由上可見,壬○○對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根本不熟,對於寅○○何以命業者補正操作許可證,也不知其中道理,檢察官只是誘導訊問,所得回答又兩相矛盾不清,自不能憑壬○○於檢察官面前不清楚之證述,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另癸○○於檢察官面前亦具結證稱:雲林縣環保局的來文,我都知會其他單位,並簽註依規定辦理(註269) 。又證稱:我在審查表上註明要依環保局88.8.5第15208 號函及88.8.13 第16181 號函辦理,第1 個函的意思是表示要先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才可以,第2 個函則重申要依環保法令來辦理;(問:土庫鎮公所在88.8.19 就核准了土庫一場的設置許可書,但在89.1.14 才取得空污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不是表示鎮公所相關的承辦人員沒有依照你簽註的意見來辦理?)對。」(註270) 但如前所示,環保局前揭第15208 號函文上毫無會簽建設課承辦人員之痕跡,癸○○於審判中亦證實此情(註271) ,是其所稱公文均有知會其他單位云云,顯不實在。又癸○○也只是在上開函文簽註擬將現有公司補提之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送環保局審核,除此之外,均無一詞提及應先取得空污部分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啟用的意思,是其又如何得知當時簽註時的想法為何,亦成疑問。再者,環保局前開第16181 號函文乃壬○○代理簽擬,與癸○○無關,也未會簽建設課,函文中也沒提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與土庫一場設置啟用之關連,是癸○○又怎會在該函重申了應依據什麼樣的法令規定來辦理審查呢?相較而言,於審判中,癸○○證稱:函文的詳細情形要請教環保局,他們有專業知識,堆置超過1,000 立方公尺是事實認定問題,是否要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其實我不瞭解,當時我不太清楚是否要取得操作許可證後才可以核發啟用同意書,當時檢察官告訴我作業程序好像顛倒,一直強調鎮公所違法審查,所以我才為筆錄上的回答(註272) 。足見癸○○對環保局上述函文第15208 號函文、第16181 號函文內容不清楚,也對設置許可證核發程序不甚明瞭。基於以上的事證,癸○○前述於檢察官面前之證述,亦難作為本案公務員違背法令之判斷基準。檢察官另行聲請傳喚證人天○○(即當時在環保局負責環保局空污防制業務)、戊○○(即現在環保局承辦空污防制業務)詰問,天○○證稱其不清楚前揭第15208 號函文是否為其所發,不清楚相關作業(註273) ;戊○○之證詞,亦未附和檢察官之指控(註274) 。從而,檢察官以環保局上開第15208 號函文、第24384 號函文,認業者必須先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操作許可證,始得核發土庫二場之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不僅憑據薄弱,其對法令誤解之處,詳如前揭土庫一場之論述,不再重複。檢察官另指控土資場之設置啟用之日期過於接近,行政流程過於快速,乃因承辦人員知悉土庫二場係子○○經營,己○○又指示業務單位儘速通過,而有不顧法令之情形。然而行政作業流程固為本案公務員是否明知法令而違背之重點,然公務員如何明知法令函示,如何違背,於本案尚難證實,自難憑行政流程迅速、子○○為土庫二場經營者、己○○收受賄賂等間接事實,即推論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核准土庫一場、二場之設置與啟用。 、【己○○、丑○○前開犯罪與審查違背法令之關連】 至於前揭有罪部分即己○○犯收受賄賂罪、丑○○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雖均係故意違背刑事法律,惟如前「貳」「四」所示,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己○○於土庫一場收受賄賂、丑○○於土庫二場會勘時未到場而簽名表示到場,均不妨礙土庫一場、土庫二場於核准設置啟用之審查過程上有何不法,即無從認定己○○、丑○○於此部分有何積極圖取業者之不法利益可言。況且,土庫一場、二場許可設置及同意啟用之過程均於法有據,論明如前,自亦無所謂「不法利益」。是以,自不能執此論定己○○、丑○○犯有圖利罪,特予敘明。 、小結:檢察官認為本案公務員核准土庫一場、二場之設置及啟用乃明知違背法令圖謀業者之不法利益,本院認為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 三、【土庫一場營運是否偷跑】 檢察官認為在土資場之營運管理上,土庫一場在核准使用期限前(使用期限自88年10月01日起至93年09月30日止),即偷跑申報土石方進場,土庫鎮公所並於同年09月29日即受理營運案件之申報,而認為本案酉○○、寅○○、丑○○、己○○等被告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業者。然而,依據寅○○於審判中之證述,土庫一場業者係於88年09月29日提出承包商之申報文件,直接拿到公所收發文掛號,文件傳送建設課後,建設課是在10月05日才批示同意登錄備查公文,其亦在公文上簽註日期(註275) 。而依檢察官所指土庫一場業者申報之第1 件土石方進場案件,在承包商出具之申請書上蓋有土庫鎮公所之收文章,其上日期確係88年09月29日,承辦人酉○○亦確實在其上簽擬「依據堆置場管理要點,擬准予備查」,其職章下方簽寫之日期係「9/30」,惟丑○○係於10月01日才蓋印職章核准,同年10月05日,酉○○始簽稿土庫鎮公所88年10月05日土鎮建字第12880 號函,對該承包商申請土石方進場案,同意登錄備查,公文發送單位除該承包商外,副本給雲林縣政府建管課、環保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等單位,寅○○於其上簽名,日期亦係簽註10月05日。此均有上開承包商申請書、土庫鎮公所函文等扣案可證(註276 ),核與寅○○所證情形相符。換言之,土庫一場業者固於88年09月28日收受啟用同意書後,等不及即於隔日(29日)遞送申報文件至土庫鎮公所,請鎮公所登錄備查,而收文單位本非建設課,見民眾遞件,也只能蓋印收受,所以收文章日期當然是88年09月29日(該日為星期三,乃本院已知之事實),但酉○○是到翌日(88年09月30日)初步審查申報文件後,始簽擬准予備查,然此項業務審查,仍屬於機關內部逐層簽核作業之始,並未對外發布結果,直至丑○○蓋用職章核准時,已是10月01日,亦即,整個文件審查完備時,乃土庫一場使用期間之首日,一直到了10月05日,土庫鎮公所才對外發布機關內部審查之結論,即發函同意本案登錄備查,機關的意思對外始發生效力。而土庫鎮公所內部控管土庫一場申報數量之「管制紀錄表」上,亦登錄上開函文,日期亦為10月05日(註277) 。是以,土庫鎮公所審查申報資料完備的時間係在10月01日,對外發布同意登錄備查之日期是10月05日,公所內部管制作業之登錄時間亦係10月05日,均在土庫一場核准使用期間內,尚無所謂提前受理案件,配合土庫一場業者偷跑牟取利潤,而違背鎮公所本身核發啟用同意書之情形。檢察官此部分之指控,亦難成立。 四、【登載不實文書】: 就土資場之營運管理部分,檢察官認為另涉及偽造文書(含業者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及公務員之登載不實公文書)。此部分檢察官指控與被告答辯之爭執點在於:㈠棄土證明在規範上的意義是什麼?土資場簽發棄土證明是否即須負擔土石方必定進入棄土證明上所載土資場之義務,否則棄土證明內容即為不實?㈡工程承包商申報之土石方進場可否在未實際運進土資場的情況下,直接由開挖工地(即供土地點)轉運至需土地點(即所謂境外轉運)?㈢土石方運置流向究竟應由何單位管控,土資場業者與土庫鎮公所對土石方實際轉運地點(即土石方去向)及轉運數量是否明知不實而登載?㈣土庫鎮公所至土資場業者申報之轉運地點查驗是否虛偽作假而登載?茲分論如下: ㈠、【棄土證明之用意】: 1、【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按當時有效之「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共分6 章,第2 章第4 條至11條乃規範公共工程所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第3 章第12條至19條則規範一般工程(非公共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第4 章第20條至30條規範土資場之設置與管理。此觀各章章名自明。故在法條之解讀上,應循章名之體系,始為正辦,合先敘明。依上開要點規定,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應由工程主辦機關要求承包商覓妥合格之土資場(註278) 。而承包商於工程開工前,必須將如何處理剩餘土石方作成【處理計畫】,送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審核同意,工程主辦機關再將該計畫送上級主管機關或工程地點之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備查;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則應納入工程【施工計畫】內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註279) 。亦即,工程若要開工,承包商肯定要提出已覓妥合格土資場之證明文件。再者,一般工程部分,亦應備有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計畫】,由起造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於開工前申請該主管建築機關核備(註280) 。處理計畫經核備(可)後,公共工程部分,承包商應向工程主辦機關申領【運送憑證】,一般工程部分,承包商應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申領【運送憑證】,且均應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申領【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後,始得開挖運送工地土石方,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或核備處理計畫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將剩餘土石方之【處理紀錄】或【處理計畫】報予土資場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土資場業者】,在公共工程則需出具【處理憑證】予承包商回報予工程主辦機關查核,在一般工程,則由【承運業者】將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處理憑證】之副聯及簽證後之【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回報監造人或承造人(註281) 。公共工程進行中,土石方之流向,由工程主辦機關依工程契約書嚴加追蹤查核(註282) ,並於工程完工後,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報請【土資場所在地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註283) 。一般工程部分,則由工程所在地之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抽查剩餘土石方處理作業情形,核對其【處理紀錄】及【處理憑證】,若經抽查發現有未依報備地點棄置土石方或違規棄置者,則應督促承造人改善,並得勒令承造人停工,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移送懲戒(註284) 。至於土庫鎮公所管理(縣政府授權)土資場之規定,乃土資場遇有轉運及再利用處理時,應將轉運及再利用處理資料於每月5 日前逐案報請鎮公所備查,鎮公所得隨時抽查或檢查資料,若有不符,得停止土資場之使用或撤銷土資場之設置(註285) ;土資場收受土石方者,由場地管理單位應簽發【處理憑證】,並應於每月5 日前統計土石方處理種類與數量,報請鎮公所備查(註286) 。由上規定可見,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應如何處理,及是否依計畫處理,乃承包商(承造人)與工程主辦機關或工程所在地縣(市)政府間之核准、管理關係,本案土資場業者依上開要點只是提供一個地點,供剩餘土石方暫存及轉運處理,並簽發【處理憑證】予承包商即供土業者,除此類之服務外,依照上開規定,土資場業者只是將其服務所取得之資料報給土庫鎮公所備查。而土庫鎮公所除了被動受理工程主辦機關或工程所在地縣(市)政府之備查函文外,只負責抽(檢)查、備查土資場業者申報之資料、報表等文件,遇有資料不符時,得停止土資場之使用或撤銷土資場之設置,並無其他職權。換言之,上開要點之規範意旨,乃土資場業者僅負責提供承包商土石方堆置(或為其他再利用處理)之地點,土庫鎮公所僅負責書面備查。 2、【實際上處理流程】:惟當時實際上處理程序卻有不然。依乙○○於偵查中及審判中之供證,工程承包商需要合法的土資場,土資場則開立同意棄土堆置之證明(於卷內又稱「棄土證明」、或「土石方棄置同意書」、或「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詳見附表一、五、九所示之證據名稱;本文以下均簡稱棄土證明)【影本】給承包商,以每立方公尺計價,承包商持棄土證明影本等文件向鎮公所申請備查,公所同意後,會函文正本給承包商,副本給當地縣(市)政府或工程主辦單位,土資場業者再給承包商棄土證明【正本】,承包商持棄土證明正本等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或工程主辦單位申報開工;承包商向土資場業者陳報土石方運置完成後,土資場再發給承包商棄土完成證明(即附表二之一、二之二、六之一、六之二、十之一、十之二所示之「工程完成證明」、「棄土完成證明」,以下均簡稱完成證明),承包商再拿完成證明向縣(市)政府申報,才能取得使用執照。至於剩餘土石方應運置何處,土資場業者會向承包商言明,並開立【空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即「運送處理憑證」,或稱「土尾單」,以下均簡稱土尾單)給仲介,仲介轉給承包商,承包商才可憑土尾單運送土石方至堆置地點免費堆置,承運土石方之司機應將土尾單給堆置地點管理人簽名,表明任務已達,便於以之請款;至於承包商實際上將土石方運置何處(即土石方之流向),承包商在申請公所備查之初,即應檢附切結書,切結由承包商自負責任,與土資場無涉(註287)。黃○○則於審判中 證實承包商於申報鎮公所備查土石方運置時,應備妥申請書、工程合約書、切結書等文件,其依乙○○的意思開立棄土證明,連同上開文件一併郵寄給丁○○(土庫一場)或宙○○(土庫二場),丁○○、宙○○再持該等文件向鎮公所申報,鎮公所同意後,將棄土證明正本給承包商,並收取費用;土尾單是給司機運送土石方進來使用的;工程進行完了,承包商會跟土資場告知完工,要求開立完工證明,其依乙○○的意思開立後,再由承包商或由仲介來拿完工證明,但並不是每個承包商都需要完成證明(註288) 。巳○○於審判中亦證實其在土庫一場擔任會計時,由其或辛○○將上開文件(含建照執照)送交土庫鎮公所申報,鎮公所同意後,會將公文交回,其等再轉寄至臺北(即土庫一場臺北辦事處)(註289) 。丁○○於審判中證述其接替巳○○之工作,關於申報文件之工作內容,丁○○之證述與黃○○之上開說法相符,其並證實其與辛○○將黃○○所寄送之上開資料申報土庫鎮公所,其與辛○○再將鎮公所核准函文寄還黃○○(註290) 。宙○○於審判中亦證稱廠商申請文件(土庫二場、懷鼎場)由戌○○、「阿堯」從臺北寄下來,由其將文件送交土庫鎮公所,其將鎮公所核准文件連同其製作之棄土證明正本一併寄回臺北處理(註291) 。在土庫鎮公所作業部分,寅○○於審判中則供證承包商申請土石方進場應檢附工程契約書、建築執照、收受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90年雲林縣政府訂頒要點之後)、棄土證明、承包商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文件向公所申請,公所書面審核資料是否檢附齊全,之後再看土資場內是否還有剩餘容量,還在申報數量範圍內,認為可以容納後,即函覆承包商同意登錄備查,副本給工程主辦單位、建築主管機關、還有上級單位雲林縣政府;「收受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是在雲林縣政府訂頒土資場之設置管理要點之後才規定要檢附;依規定鎮公所不負責流向審查,只負責土資場容量之總量管制,在90年05月份以前,鎮公所製作管制紀錄表登錄每筆核准進出土石方數量,並計算剩餘數量,管制紀錄表並每月報縣政府核備,90年05月份以後,就依縣政府規定要求業者每月提出申報表、流向明細表核備,再報縣政府,土尾單非在鎮公所管理權責範圍內,至於鎮公所同意登錄備查函文是交公所收發文單位處理,可能是收發文單位通知土資場業者領取(註292) 。證人A○○(時任雲林縣政府工務局土石採取課即縣政府主管土資場業務之課長)對於縣政府委託土庫鎮公所代管土資場營運部分則證實剩餘土石方的產出與否是有時間差的,因為開工與否及土石方之流向均由工程主辦機關及工程單位在控管,縣政府只管理土資場接受申報土石方案件不能超過核准容量而已,不要容量滿了,又去收案,縣政府是作總量管制,數量要在土資場的運轉容量範圍內,縣政府只是單純由業者提供之文件加以控管而已,當時委託土庫鎮公所代管的,也只有控制總量,公所函文報表時,縣政府也只是存查(註 293) 。以上之供證,並有如附表一(土庫一場)、五(土庫二場)、九(懷鼎場)「證據名稱欄」所指之申報公司之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照、棄土切結書、進場同意書、棄土證明、土庫鎮公所同意備查函文(註294) 、寅○○當庭提出土庫鎮公所製作之土庫一場、二場、懷鼎場之管制紀錄表(原本發還,影本附卷,註295) 、土庫鎮公所89年04月13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2451 號函文縣政府及所檢附之鎮公所89年3 月份管制紀錄表(土庫一場部分,註296) 、土庫鎮公所90年03月15日九0土鎮建字第12330 號函文縣政府及所附90 年2月份之鎮公所管制紀錄表(懷鼎場部分,註297) 、土尾單(註298) 等在卷可佐,堪信真實。 3、由上說明可知,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所謂工程【施工計畫】、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計畫】乃承包商應為之事,送請工程主辦機關(公共工程部分)或主管工程建築機關(一般工程部分)核准或核備。所謂剩餘土石方之【運送憑證】,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或主管工程建築機關核發予承包商。所謂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應由主管工程建築機關核發予承包商。剩餘土石方之【處理紀錄表】、【處理計畫】,則由工程主辦機關或工程主管建築機關報予土資場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以上文件,均非土資場業者或土庫鎮公所應製作發出。土資場業者,依上開規定僅需發給承包商所謂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憑證】,並於每月05日前向土庫鎮公所逐案申報轉運等資料備查,另於每月05日前統計處理土石方之種類及數量申報土庫鎮公所備查。土庫鎮公所僅受理工程主辦機關或主管工程建築機關核發之【處理紀錄表】或【處理計畫】,及土資場業者申報之上開資料備查。至於所謂【處理憑證】究竟指棄土證明,或土尾單,抑或完成證明;土尾單是否即所謂的【運送憑證】,觀之上開規定內容,並不明確,無法判定。然承包商既然必須「覓妥合格之土資場」以供審核,承諾承包商日後可以暫存堆置或為轉運處理之土資場業者,自然必須出具所謂同意收容堆置剩餘土石方之「棄土證明」與承包商,俾供工程主辦機關或主管工程建築機關就處理計畫為書面查核後,始得開工。換言之,土資場於簽發棄土證明時,僅係對承包商承諾【將來】可以提供剩餘土石方收容堆置或轉運處理之場所,於開工後,剩餘土石方開始自工地產出後,土資場是否履行該項承諾,乃其與承包商間之商業行為,根本不必土庫鎮公所同意始能發給或簽約。土資場或承包商依規定本無庸向土庫鎮公所申報所謂土石方進場,或取得土庫鎮公所同意始得簽發棄土證明,再者,因為土資場業者是對承包商提供【將來】的服務,若日後承運土石方業者未將土石方運置土資場或其指定之轉運地點,土資場之核准容量亦無增減。但在實際操作上,【土庫鎮公所僅控管土石方數量,未控管流向】: ⑴、承包商、土資場業者與土庫鎮公所間之所以有上開事先申報進場並准予登錄備查之手續,合理的推斷,乃土庫鎮公所假設承包商與土資場間之合約正常進行,【將來】剩餘土石方均可能出土進場,為便於管理控制土資場之容量不至超載,承包商業者於取得棄土證明前,需先申報資料給土庫鎮公所同意備查後,土資場業者始得簽發棄土證明原本給承包商,承包商才有辦法申報【處理計畫】,始有開工的可能。這道程序乃上開要點所無,也無從依上開要點推衍出這項手續,其徒增土資場業者、承包商之成本,及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之負擔,對其等均屬不利益,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對該等申請案件縱不為任何意思表示,亦無違背法令可言。是以,土庫鎮公所為所謂「同意登錄備查」者,當如寅○○、A○○所言,係針對土資場容量預為數量管控而為,為書面審查,並非對棄土證明是否真實,以及日後土石方流向是否即為棄土證明所示之土資場而為背書。蓋土庫鎮公所對土石方日後產出與否及其流向,依規定及在實際操作上,並無管控權限,日後承包商或承運土石方業者是否依約行事,非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同意登錄備查與否之當下可得置喙,土庫鎮公所也就只好預先以總量管制的方式來管理土資場之營運,聊勝於無,聊備一格。直至90年07月17日,雲林縣政府始頒布施行「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同年09月05日修正上開要點部分規定再行函頒(以下簡稱「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始於第31點規定:土資場接受他縣(市)之剩餘土石方,應檢附①工程契約書或建築執照、②收受剩餘土石方營運處理計畫、③土資場同意收受證明書件、④承包廠商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文件,送雲林縣政府備查後,並副知營建工程之縣市政府或工程主管機關,由承包商或起造人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經工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營運。此有雲林縣政府90年07月17日九0府工石字第9014400170號函及所檢附上開規定(註299)、90年09月05日九0府工石字第9014400210號函頒「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註300)在卷可參。亦即,「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乃追認前揭土庫鎮公所實際上已實施之管理措施,土庫鎮公所對於土資場之營運管理,乃受雲林縣政府之託代管至90年12月底,前已敘明(註301) ,是土庫鎮公所自「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頒佈後,仍受該要點規範,並未逾越規定。因此,尚無證據可明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明知土資場業者簽發之棄土證明,其內容虛偽不實,而仍准予同意登錄備查。 ⑵、剩餘土石方究竟有無依照【處理計畫】流至棄土證明所示之土資場所在地點,乃工程主辦機關或主管工程建築機關應予追蹤並督導承包商執行,並由承包商(即申請土石方進場之廠商)自負其責,與土資場無涉,此觀上開規定之內容及承包商向土庫鎮公所提出申請時所附之切結書內容自明。而如前所述,不論是依據「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即檢察官認定本案所應適用之規範)之規定內容,均是處理營建工程所產出之有用之土石方資源,規範意旨除了環境保護以外,仍有資源再利用之重要目的,檢察官又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以明本案牽涉之各工程所產出之土石方具有廢棄物之性質,是以,各工程產出之土石方,均屬有用資源,具有財產價值,此亦為A○○於審判中證述屬實(註302) 。參照土資場業者辛○○於審判中證稱其等亦希望這些土石方可以進土資場,這樣還可以變賣土石方,有利可圖,但土石方日後是否進土資場,其等不知道,亦沒辦法控制(註303) ;子○○於審判中亦供稱棄土證明開立後,挖運單位不將土石方運來,其亦沒有辦法,這是工程單位的問題(註304) 。衡諸常情,承包商開挖工地所產出之土石方,均在承包商之控制範圍內,這些有價資源,承包商怎會不善加利用?土資場與承包商間之約定,依其等所出具之書面資料顯示,根本不及於土石方所有權之歸屬,土資場業者如乙○○、辛○○、玄○○、子○○、戌○○等人,在提供地點供堆置後,又有何能力擔保或控制承包商日後必將土石方運置棄土證明所示土資場地點?因此,辛○○、子○○上開所言,均信屬實。 ⑶、證人辰○○(即時任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國記公司)對於國記公司承攬「永平新村國宅新建工程」(即附表九編號3-9 所示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臺北市政府國宅處)亦於審判中證稱該工程剩餘土石方是委外由「璉晟營造公司」(以下簡稱璉晟公司)處理,分為兩個費用,一個用於提供一個合法的土資場,願意將來收留工程的土石方,據此做成計畫書報建管處同意開工,完成之後並給完成證明,以此申報完工,當時是懷鼎場出具的證明,這個費用是每平方公尺125 元(包含棄土證明、完成證明);另一個是剩餘土石方挖運棄費用,依合約挖運棄本是璉晟公司要負責,後來璉晟公司再轉包給桂堂工程行處理,這部分每立方公尺255 元(註305) 。核與國記公司與璉晟公司訂立之剩餘土石方處理合約內容相符,有該合約在卷可稽(註306) 。由此工程所顯示之事證,亦可明開具棄土證明、完成證明是一回事,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由何人挖運棄及如何計價是另一回事,完全由承包商即國記公司掌控運作。之所以要分開處理,實乃挖運棄業者是直接處理剩餘土石方之人,其既然直接收受有價物,勢必可以再利用得利,承包商也認知此事,自然必須在其挖運棄之單價上扣抵再利用之價值,承包商始可避免支付較多之費用,挖棄運業者亦屬有利可圖。是以,對於土石方的挖運棄,土資場業者既未收取任何費用,亦未有何支出,合約之相對人亦非土資場業者,又如何要求土資場業者日後必須介入「押送」挖運棄業者或卡車司機務必將土石方運至棄土證明所示之地點,否則即苛責土資場業者所出具之棄土證明內容即為不實?況依上開規定所示,土資場業者必須出具【處理憑證】或書面資料供承包商申報,表明已「覓妥合格土資場」,是所謂棄土證明,依規定其用意僅在表彰土資場業者同意提供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一個可以堆置的地點,或為環保、或為資源再利用,均無不可,讓承包商在日後開工後使用。而在實際操作上,承包商日後是否使用,乃承包商自負其責,此觀承包商出具切結自負土石方流向責任之切結書甚明,在商言商,承包商自有其成本利潤之考量,土資場業者根本無從命令承包商或挖運棄業者應為如何運置處理。綜上,檢察官認為土資場業者所開立之棄土證明均屬內容不實,乃誤解棄土證明設計在規範上的意義,檢察官又認土資場業者必須追蹤管控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均需運至約定地點,否則棄土證明即屬內容不實,亦顯未釐清剩餘土石方之所有權歸屬及實際上何人得以操控剩餘土石方之去向;一概將責任全部推給土資場業者,顯昧於現實。檢察官認附表一(土庫一場)、附表五(土庫二場)、附表九(懷鼎場)所示之棄土證明均屬業務上不實文書,難認有據。 ㈡、【剩餘土石方可否境外直接轉運,不必運入土資場再行運出(又稱場內轉運、間接轉運)】: 1、檢察官認為棄土證明、完成證明、甚至土資場每月05日前申報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之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均屬虛偽的另一個重要論證,乃土石方必須運入土資場後(即土庫一場、二場、懷鼎場之場址)始得再行轉出,土石方若未運入土資場,則「轉運」均屬「偽造不實之經加工、分類處理後之土石方數量,以符合申請之堆置容量,始可不斷販賣不實之棄土證明。」(見起訴書)然土庫鎮公所核准土庫一場、土庫二場具備之功能為「傾倒營建廢棄土及轉運」(申請具備之功能為「暫存」、「轉運」,前已敘明),有設置許可書可明(註307) ,懷鼎場申請具備之功能,亦為「轉運」、「暫存」,此有懷鼎場申請設置計畫書附卷可憑(註308) ,均無所謂「加工」、「分類處理」之功能,檢察官將轉運歸類為「偽造不實之加工、分類處理之土石方數量」云云,顯對本案土資場所具備功能之再次誤解,對所謂「轉運」功能之內涵如何,亦未深究。 2、「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12點第1 項規定: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應堆置於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設置之土資場。然同要點第23點第1 項第1 款則規定土資場得具備「轉運」之功能,則達到「轉運」功能之方式是否僅指檢察官所主張之「土石方必須進入土資場場址所示地點再行轉出」、抑或包含「自供土地點直接轉運至土資場所指需土地點」,上開要點則未明文,在實務運作上,屢生爭議,陳情不斷。為此,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有下列之處理及函釋: ⑴、早在88年08月03日,內政部營建署即以八十八營署綜字第 24719 號營建署書函指出境外轉運「除須符合上開工程主辦機關核准合約書規定及知會回填坑洞、砂石場等收容處理所在場地之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外,涉及回填乙節應依臺灣省政府...... 。 即請速檢具變更計畫並補正說明上開運送砂石等剩餘土石方處理時間、數量等具體資料,逕向臺中縣政府申請變更場內剩餘容量,以利清查及營運管理。」即已函告現有公司、臺中縣政府等單位,關於境外直接轉運可以直接申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變更場內剩餘容量,進行轉運。於89年05月26日召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環保署、臺北市及臺北縣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開會,會議達成結論,認為:①經核准設置之土資場,應包括收容、回填、多元化、【直接或間接轉運】等各類土石方資源之處理計畫。②各級政府、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承包廠商、土資場經營單位需要直接收容、回填、處理上開土石方資源者,得檢具各該工程之地質鑽探佐證資料,及經各該單位現場抽樣檢查無誤,並回報當地政府主管機關及該實際收容單位備查,應得【直接進行場外回收及再利用處理作業】,【無須先經土資場處理後再轉運】,【以節省運輸成本及節約能源與社會成本】。此均有內政部營建署88年08月03日八十八營署綜字第24719 號營建署書函、內政部營建署89年06月14日八九營署綜字第50429 號函及所檢附會議紀錄、會議結論在卷可參(註309) 。蓋剩餘土石方的處理蘊含「環境保護」、「資源善用」這兩項重要理念與目的,前已提及,總不能因土資場之距離造成長途的土石方運輸,反倒損及這兩個重要初衷。基此,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已承認土資場所謂的轉運功能包含境外直接轉運,因為整個載運距離縮短,油電能源成本降低,空氣、噪音、交通等環境污染相對減弱,剩餘土石方亦可短時間內獲得善用。 ⑵、因境外直接轉運牽涉主管機關對土石方預先申報數量是否超出土資場設置許可容量之控管,內政部營建署又召集各有關單位研討「土資場經政府機關核准收容處理總容量與得預先承諾處理數量」之關係,達成結論,認為:①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土資場每月實際收容處理量不超過每月核定處理能量及按每年該場收容總容量(即以每月核定處理能量乘以12個月估算)予以管制之原則下,俾利管控土資場實際回收及再利用。②核准收容處理總容量與預先承諾處理數量之關係,涉及地方制度法規,乃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訂頒有關土石方處理及土資場設置管理等規定辦理。此亦有內政部營建署89年07月12日八九營署綜字第50567 號函及所檢附會議紀錄、會議結論在卷可憑(註310) 。換言之,因為可以境外直接轉運,日後產出之土石方不一定運置土資場場址位置,所以土資場在預先申報土石方進場數量時,土庫鎮公所等管理機關,得視土資場核定總容量之多寡,一定比例放寬申報土石方進場之數量而為管制,至於放寬尺度多寡,則認乃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自行訂立相關規定辦理,在本案,即由雲林縣政府訂立規定,在未訂立規定前,即由雲林縣政府或其授權代管之土庫鎮公所自行裁量認定。 ⑶、對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之函詢,內政部營建署重申:①剩餘土石方如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且具有直接轉運利用價值時,其土石方之【直接收容、回填、處理】者,得依該署上開第50429號函、第50567號函之規定辦理,至於土石方之所有權歸屬究竟屬工程主辦機關或承包商,應依工程主辦機關與承包商間之工程契約書認定之。②土資場所得具備之暫存、堆置、回收、轉運、填埋等功能,得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僅申設其中一項或多項,即可向當地之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申請設置,並經核准設置啟用時,應於核發許可設置及同意啟用之文件中,敘明該土資場所具備之上開一項或多項功能及機具設備,以為日後同意剩餘土石方【直接轉運】或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之依據。此有內政部營建署89年10月30日八九營署綜字第50879號函在卷足明(註311)。由上函文可見,所謂轉運是指剩餘土石方具有利用價值時,可以自供土地點直接運至需土地點,在需土地點做【收容、回填、處理】之轉運事宜。再者,設置許可書上若核准有「轉運」之許可營運項目(即土資場具備之功能)者,即可為土石方【直接轉運】之依據。而如前所述,土庫一場、二場、懷鼎場申請具備之功能及設置許可營運項目均有「轉運」,是以,境外直接轉運就本案土資場而言,與相關法令規定無違,亦與其核准營運項目相符。 ⑷、對於交通部公路局之函詢,內政部營建署除重申依照上開第第50429號函、第50567號函之規定辦理外,另申明:涉及剩餘土石方直接於場外回收轉運之實際執行作業程序及管考細節規範事宜,請逕洽該場地之地方政府及棄方工程之主管與主辦機關協商辦理。此有內政部營建署90年06月21日90營署綜字第900639號函在卷可詳(註312) 。由此可知,有關境外直接轉運之實際作業流程如何,內政部營建署認此乃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自訂控管程序。本院再度函詢內政部營建署關於境外直接轉運之作業流程及管控方式,內政部營建署再度函覆本院申明此部分屬地方自治事項,境外直接轉運作業應由土資場依據當地地方政府函頒自治規定申請辦理,若該機關同意自可據以辦理,至於管控方式則應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自行釐清說明,此有內政部營建署92年07月07日營署綜字第0922910475號函在卷可明(註313) 。 ⑸、直至91年06月27日,內政部營建署彙整各有關單位意見後,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土資場場外直接轉運流向管制作業規定」,因剩餘土石方處理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是屬縣(市)政府自治事項,內政部營建署乃檢送該規定請各縣(市)政府納入自治規則或條例辦理。該規定開宗明義即謂「為【促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回收再利用】及【減少運輸、能源等社會成本支出】,經核准具有【轉運功能】之土資場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進入土資場】而【由工地直接轉運至實際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進行回收及再利用處理。其中關於土資場及地方政府(於本案即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應行負責處理部分,則為第5 條:「土資場之每月場外直接轉運剩餘土石方數量,應採【月總量管制方式辦理】,並以不大於【原核准之每月場地內可處理剩餘剩餘土石方數量之5 倍為原則】,以作為總量管制之依據。」第6 條:「土資場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應由該場負責人檢具剩餘土石方之【場外直接轉運處理計畫】(含收容土質、數量、核准處理方式、運輸距離與時間),報請原核准土資場之政府機關及核准收容處理計畫之機關同意後,辦理【場外直接轉運處理】。此有內政部91年06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47號函及所檢附之上開規定在卷可明(註314) 。 3、依起訴書之記載,本案係在91年07月31日執行搜索,雲林縣政府尚不及依內政部營建署之上開規定修正「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自治規則。然在此之前,「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於頒訂之初,已不見「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12點第1 項所指土石方應堆置於土資場之字眼;其第32點更明文,境外直接轉運應先由土資場經營單位,檢附「買賣契約書」、「需土證明書件」、「需土單位證明文件」,向雲林縣政府提出申請營運(註315) 。換言之,主管土資場之雲林縣政府,是同意所謂轉運包含土石方之境外直接轉運。 4、而實際操作上,依據乙○○於偵查中及審判中之說法,土庫一場、二場所從事者,大部分均係境外直接轉運之生意,由需土業者向土資場業者購買土石方,土資場業者再提出購買土石方文件報請土庫鎮公所核備,一方面通知承包商將土石方運置需土地點,降低運輸成本,一方面因為土石方並未真正運入土資場場址,所以在計算土資場可得處理土石方數量即剩餘容量時,應將轉運容量計入;因為有上述轉運方式,所以大部分土石方均未進入土資場場址;轉運的合約資料等文件,由其土資場業者呈報土庫鎮公所審核,轉運地點如果是合法就沒問題;如果承包商有棄土證明,未將土石方運至轉運地點而胡亂傾到,承包商或司機要自行負責,土資場業者知悉了,也只是控制不發給完成證明,承包商就不能取得使用執照(註316) 。子○○、戌○○則於審判中均稱土庫二場、懷鼎場是依照乙○○所述之上開模式從事轉運業務(註317) 。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寅○○於偵查中供明土資場業者以書面向土庫鎮公所申報轉運之業務,因為土石方轉運他處,鎮公所對於轉運地點則不定期派員抽查(註318) 。於審判中,寅○○亦證稱申報進場之土石方不一定要進入土資場,因為依照「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3點規定,業者可以申報轉運,轉運部分由當地政府機關同意即可據以辦理,土資場業者必須檢附合約書等文件向鎮公所申報轉運,鎮公所審核同意即可(註319) 。從雲林縣政府之承辦人員A○○於審判中之證詞,亦可明地方自治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同意境外直接轉運作業,並依土資場容許數量之一定倍數管制申報轉運之土石方數量,合於前述內政部營建署境外轉運之作業規定(註320) 。 5、綜上可見,中央至地方政府,關於行政指導及自治規則之頒訂,均承認土石方境外直接轉運之合法、合情、合理,並不厭其煩地一再發函、頒佈規定申明。土資場業者所從事者,也大部分均是境外直接轉運的營運。檢察官及調查員對該等規範及相關被告之說明解釋,均漠視不理,執意認定所謂轉運只包含「場內轉運」(即「間接轉運」),「境外直接轉運」乃土資場業者不斷販賣「棄土證明」獲利之藉口,並認土石方必須運置土資場場址,才能達到環境保護之目的,土石方若未進入土資場場址,即屬胡亂傾到,所謂「棄土證明」、「轉運文件」等均是作假,且違背法令云云,顯然忽略了關照土石方有效利用、節省運輸能源、避免運輸造成二次公害等重要面向,對中央主管機關之行政指導及地方政府之自治職權之行使未通盤瞭解。檢察官之上開論述,本院不採。 ㈢、【土資場業者登載不實文書】: 檢察官指控土庫一場業者辛○○、玄○○、土庫二場及懷鼎場業者子○○、戌○○(土庫二場及懷鼎場業者)申報不實業務上文書部分,計有:⑴附表三(土庫一場)、附表七(土庫二場)、附表十一(懷鼎場)之「申請轉運資料」。⑵附表四(土庫一場)、附表八(土庫二場)、附表十二(懷鼎場)之每月「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⑶附表二之一、二之二(土庫一場)、附表六之一、六之二(土庫二場)、附表十之一、十之二(懷鼎場)之「完成證明」或「完工函文」。⑷「土尾單」。亦即,檢察官認為土資場所出具各項與土石方流向之相關資料均屬虛偽。此項結論若可成立,必先證明土資場業者即被告辛○○、玄○○、子○○、戌○○或乙○○等人於行為時皆明知如上附表所示各該筆轉運之土石方流向均屬不實。經查: 1、【申請轉運文件】:關於附表三(土庫一場)、附表七(土庫二場)、附表十一(懷鼎場)之申請轉運資料,包含土石方買賣合約書、需土地點需土證明(如縣市政府命需土業者回填土地之相關公文)、土地所有權人委託處理之合約書、切結書、購買土石方之發票等文件(證據名稱及證據所在位置均如上開附表所示),因此乃地方自治機關主掌之自治事項,是在90年07月17日「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出爐以前,法規並無明文轉運申請所應檢附之文件,自應由自治團體即代管單位土庫鎮公所自行裁量決定應檢附何種文件。「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訂頒以後,土資場業者所申報之上開資料,合於該要點第32點所指「買賣契約書」、「需土證明書件」、「需土單位證明文件」之規定。因此,土資場業者提出上開資料申請轉運,乃形式上所必要,土庫鎮公所依書面審查,認無不妥,即予同意備查,於法規均無不合,要無違背法令之處,合先敘明。關於上開轉運文件是否不實,依檢察官之論證,與棄土證明相同,亦牽涉:合約書等轉運文件之真假。工程剩餘土石方是否運置轉運地點。轉運地點所在地縣(市)政府日後發函表示不同意收受轉運土石方是否代表轉運即屬不實。茲分述如下:⑴、土庫一場之申請轉運文件,是由辛○○、丁○○向土庫鎮公所提出,土庫二場及懷鼎場部分,則由宙○○向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提出(90年01月01日起)之情,為辛○○(註321)、玄○○(註322)、乙○○(註323)、宙○○(註324)於偵審中供證明確,並有附表三、七、十一所列之轉運文件在卷可憑。而申請轉運案件從何而來,應以「轉運費用由何人賺取」及「申請轉運文件由何人提供」兩方面來觀察。 ⑵、乙○○雖於偵查中供稱「需土業者會向土資場業者提出需求,再由土資場業者販賣予需土業者,每立方公尺可賺取5 至10元不等之差價,土資場業者再通知承包商將土石方轉至需土單位。」於審判中,其亦一度證稱工程開挖的土石方是現有公司的,公司可以賣掉,就是轉運,不用透過仲介,需土業者會找土資場買土(註325) 。狀似土資場業者直接與需土回填業者接觸,成立買賣土石方關係。然其於審判中又對土石方進場案件之收款部分,證稱是由仲介向承包商收取,仲介於扣取一定成數之金額後,再交給土資場業者(註326 )。對於需土業者究竟找土資場業者購買土石方抑或找仲介處理,再由仲介通知承包商將土石方運置需土業者指定地點一事,乙○○於審判中又證稱「大概都是仲介去處理,我們沒有直接處理。」(註327) 其於審判中亦證實其於調查站所供關於附表五(土庫二場)編號2-149 「東鑫龍營造有限公司」承包「樹林鎮○○街○○道地下化工程」的轉運業務,是「東鑫龍營造有限公司」將該工程棄土清運轉包給璉晟公司,再由璉晟公司實際負責人江再發居中仲介土石方買賣,至於事後璉晟公司是否將土石方傾倒至合法地點,非土資場業者所能掌握,應由璉晟公司自行負責等情為真,復證稱璉晟公司與其有合約,璉晟公司負責仲介臺北地區的工程土石方案件(註328) 。乙○○於審判中進一步證稱江再發、阿堯是璉晟公司的合夥人,江再發負責臺北地區的工程,阿堯是仲介,因為工程都有「兄弟」圍事,江再發要去處理,土資場業者要付費收件,案件是由阿堯去承攬,收件後有時分配給土庫一場,有時分配給土庫二場(註329) 。由上證述可見,土資場業者是透過台北地區的仲介業者如江再發、阿堯(璉晟公司)等人與承包商間之仲介,才能分配到土石方處理業務,因為仲介是實際上與承包商接觸並領款之人,仲介業者於扣除仲介費用後,土資場業者才能領得提供土資場之報酬,再參諸仲介業者之地緣關係顯然較佳,對於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之承攬顯較具實力,因此,才有所謂仲介業者「分配土石方案件給哪個土資場」之說法,而此說法,印證辛○○所言「土庫二場成立後,土庫一場的業務就減少」、乙○○所言「懷鼎場成立後,土庫二場也就沒案件」,並子○○所供「土庫二場、懷鼎場案件之來源是透過阿堯仲介處理」等情,更見真實。職是,仲介業者乃土資場之上游廠商,乙○○於審判中證述阿堯是土資場的下游廠商,其交代阿堯仲介云云,就此角度來看,顯然托大。也正因為承包商與土資場業者之間,需土業者與土資場之間,均仍存有一層仲介業務,這個業務有獨立的經濟來源,並不受土資場業者控制,反而是控制土資場業者的生計,也就使得「承包商與仲介業者」、「仲介業者與需土業者」、「仲介業者與土資場業者」、「需土業者與土資場業者」間的合約關係更為複雜。換言之,轉運究竟是需土業者向土資場業者購買土石方,抑或是由需土業者與仲介逕行處理,再由仲介從中賺取所謂的轉運費用(即乙○○所言每立方公尺10元),土資場業者只是單純出名供仲介使用(作為土石方買賣合約之賣方),由乙○○之上開說法,並無法釐清。 ⑶、據辛○○於偵查中所供,承包商需要土庫一場出具棄土證明之案件,一開始是由臺北地區之「阿堯」交給玄○○、巳○○,其等處理好之後,再交給辛○○送土庫鎮公所,之後,乙○○、辛○○、玄○○各自接件,接件的部分費用要給付「轉運公司」,現有公司不經手這個錢,要由掮客(仲介業者)先行扣下,剩餘才會交到辛○○等人手中;土石方幾乎沒有進到土庫一場傾倒,至於承包商將土石方傾倒至何處,則不是土資場業者可以知悉(註330) 。於審判中,辛○○再度證實上情,並證稱其承接土石方進場案件關於轉運部分,其並未參與,是阿堯他們去處理的,其不清楚內情,這部分並非現有公司業務,轉運地點也不是現有公司找的(註331) 。玄○○於審判中亦證稱土石方案件是仲介業者向承包商拿件(即承攬案件),來源都是江再發、阿堯那邊接的案件,也就由他們負責收錢回來,當時是江再發、阿堯靠著乙○○,案件報給乙○○,阿堯直接拿下來用乙○○的名義發文,其再將文件交給辛○○報予土庫鎮公所批准,土資場可得的費用都是先扣除仲介費等費用後,剩下的才有交回來給會計巳○○;轉運都是乙○○、阿堯處理,其與辛○○只是收件、管帳、送件,沒有辦理轉運業務(註332) 。上開供證,均可明轉運業務乃阿堯等仲介業者從中處理,賺取利潤,且於仲介將土石方進場案件「分配」給土資場業者並向承包商收取費用後,必先扣除轉運之利潤,再交付進場費用給土資場業者。此部分供證,核均與乙○○前述說法相合。由上證據資料顯示,土資場業務雖然包含轉運,但轉運的對象、地點、費用、方式等實質內涵,均控制在仲介手中;土資場業者究竟如何介入處理上開轉運細節,而得明知轉運業務有檢察官所指之虛偽情事,於本案尚無證據可明。辛○○雖於偵查中供稱「棄土證明是誰賣的(指乙○○、玄○○、辛○○等合夥人)就由誰去找轉運地點」,然其於審判中卻為上述說明,並證述其對轉運一事表示不清楚,也沒去找轉運地點,因為沒辦法找,其亦不知土石方日後會否傾倒轉運地點(註333) 。既然轉運業務有利可圖,且均由特定之仲介所獨佔,衡情不可能平白無故交由土資場業者獨享,此觀戌○○於審判中供稱「當時請乙○○教我們轉運的事,乙○○也不教,因為這個有利潤的問題,他就說交給阿堯辦理就好,而且我們也無法直接找營造廠。」可明(註334) 。則辛○○所指「棄土證明是誰賣的就由誰去找轉運地點」云云,不無可能係「棄土證明由誰仲介的,就由該仲介負責找出轉運地點」之誤。 ⑷、土庫二場及懷鼎場部分,戌○○於偵查中供稱土石方業務往來承包商為何、發票如何開立等事項,均要問土石方仲介才知道,都是「金凱」負責接洽仲介的,其並不知情(註335 )。於本院審理中,戌○○供證土資場申報土石方案件的來源是仲介業者阿堯,棄土證明業務由其至阿堯辦公室請款,因為其等無法直接向承包商請款,轉運的業務是阿堯承辦,其未參與,這些錢都是阿堯賺的,每立方公尺有20元可賺,「金凱」則是阿堯僱用,「金凱」當時有辦理懷鼎場業務(註336) 。子○○則於審判中供稱轉運地點都是仲介在處理,因為涉及土石方的再利用,仲介可以雙重賺錢,都是他們直接轉運再賣,再從中扣20元,土資場業者並不瞭解轉運如何處理,都是仲介在處理;當時雲林縣的土資場都是阿堯在辦理這些業務,土資場業者並不知道轉運詳情,也就講不出個所以然,是乙○○交代阿堯處理,阿堯再交代其身邊的金凱,從土庫一場、二場、懷鼎場,業務就是這樣延伸下去;土資場業者只負責報件,要公所、縣政府同意才可以轉運(註337) 。子○○並堅稱確有阿堯其人,復當庭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5298號不起訴處分書(註338) ,該不起訴處分書亦詳載「阿堯」即為朱臻瑤,於不起訴處分當時,仍通緝在案。是由戌○○、子○○所供,亦可明轉運地點及需土業者的尋找、訂約、賺取費用等事項,均係仲介業者在處理,也正因如此,所以土資場業者乙○○、辛○○、玄○○、戌○○、子○○等人,對於上述轉運細節如何處理,都無法翔實說明。本案也未見檢調對江再發、朱臻瑤等仲介業者,或對需土業者做查證,也就無法核對本案土資場業者之被告所供是否虛偽,亦即,無法確信本案土資場業者之上開供證,均屬推諉之詞。那麼在仲介業者、需土業者等人的供述證據未能顯出於法院的情況下,如何判定仲介業者與需土業者間均有所謂不實轉運、偽造轉運文件之犯意聯絡,顯然非常困難。 ⑸、檢察官另提出張崑山於調查站之詢問筆錄,欲證明棄土證明單價不足以支應運輸成本,土石方未運置懷鼎場,棄土證明是作假等事。然依據該份筆錄,張崑山供述其曾將附表九(懷鼎場)編號3-9所示國記公司承攬「永平新村國宅新建工 程」之剩餘土石方運棄工程介紹給璉晟公司,後因璉晟公司缺乏人手,最後交由桂堂工程行施作,是其先詢問國記公司,得知該承包商之剩餘土石方工程尚未外包施作,其即向戌○○表明有無土資場可已收土,戌○○表示可以收土,若談成會有佣金,並告以棄土證明費用之單價,及提供懷鼎場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其與國記公司之辰○○談妥棄土證明價格每立方公尺125 元,之後戌○○向其要了建照執照、工程合約等文件資料,辦理棄土證明,過了一段時間,棄土證明發下來,戌○○拿影本給伊,其轉交工地主任余智豪送國記公司審查,審查通過後,戌○○交予棄土證明正本。這段期間,張崑山找上璉晟公司施作土石方之挖棄運工程,後來璉晟公司人手不足不做,其又找上桂堂工程行的B○○(即愛嬌姨),因該工地有砂,B○○同意以每立方公尺255 元承作挖棄運工程,在89年11月21日由璉晟公司與國記公司簽訂合約,桂堂工程行任連帶保證人。而因一般工程產出之土石方均交土石方業者處理,包含棄土證明在內,所以棄土證明與挖棄運都是訂在同一份合約,棄土證明與挖棄運工程均係張崑山與國記公司洽談,國記公司並未與戌○○接觸過。土石方工程完成後,張崑山依約向國記公司領取全部款項,再將挖棄運工程款交B○○,棄土證明之「部分費用」交戌○○,戌○○將20%左右的佣金將近三十萬元左右分給張崑山(註339) 。張崑山的上開說法,核與辰○○於審判中證述該工程剩餘土石方「委託璉晟公司」清運處理,當時與其接觸的人是張崑山,其有向張崑山表明要願意收留土方的合法土資場,土資場是張崑山去找的,土石方的挖棄運應由璉晟公司負責等情(註340) 相符,亦與B○○(即桂堂工程行負責人)於審判中證述上開工程的挖棄運是張崑山介紹的,由張崑山去簽約,桂堂工程行的上包廠商是璉晟公司,不是國記公司,桂堂工程行是向璉晟公司請領工程款,璉晟公司向國記公司請款,當初是璉晟公司與國記公司簽約,後來才委託桂堂工程行挖棄運等事(註341) 相合。B○○復證稱其記得上開工程挖棄運之單價好像是每立方公尺150 元或180 元(註342) ,低於合約上所列之255 元。此外,復有國記公司與璉晟公司之合約1 份(連帶保證人桂堂工程行)在卷可明(註343) 。前開證據資料亦顯示,土資場業者戌○○與承包商或土石方清運業者之間,根本沒有接觸,戌○○只是被動等著張崑山要約棄土證明,並提供合法土資場資料文件,以滿足日後可以堆置土石方之審查要件,至於戌○○所開出棄土證明之單價,正如同清運土石方業者B○○所開出之單價般,均非承包商實際的出價,因為有張崑山、璉晟公司在中間磋商賺取酬庸差價的緣故,實際決定價格者,乃張崑山、璉晟公司與承包商,合約是存在於璉晟公司與承包商之間,事後亦由張崑山向國記公司請款,清運業者再向璉晟公司請款,懷鼎場再自張崑山處收受扣除佣金等費用後之款項。此之所以戌○○於審判中證稱棄土證明每立方公尺125 元很多人要分,實際上其只拿到每立方公尺20至30元而已(註344) 。以上說明,均合於前揭仲介業者獨立作業,轉取差價之模式。至於張崑山對轉運業務之說法為何,因為調查員的問句一再偏執於土石方未運置懷鼎場的不合理,對於張崑山解釋「懷鼎場不是單純販賣棄土證明」、「戌○○曾說過土石方可以作資源回收、轉運」等供述,調查員置之不理,未追問轉運之事,也就未調查上開工程土石方轉運之文件從何而來、應轉運至哪個地點等轉運業務之執行,而無法釐清是否未依規定轉運、未依規定轉運之責任應由何人負擔、土資場業者是否明知未依申報轉運文件之地點轉運等重要問題,即無從認定本案土資場業者具有偽造業務上文書之直接故意。 ⑹、至於申報轉運必須檢附何種文件,附表三、七、十一所示之轉運文件從何而來,依檢察官所提出偵查中之證據資料,乙○○並未說明,於審判中,乙○○卻證稱「是辛○○女兒(丁○○申報的),後面我沒有處理到,以我在臺中土資場作業的模式,要有轉運地點地主的同意書、合約書、還要現場照片。」(註345) 然依附表三、七、十一所示之轉運文件,並無所謂現場照片,是其真否知悉應該申報何等文件,自屬堪疑,由其說法,也無釐清土石方買賣合約書等申報文件,是何人登載製作。黃○○於審判中對申報轉運之文件,亦證述「轉運的流程是供土業者報給我們,我們就將要進場的土,直接轉給需土業者,申報公所的文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依據電腦裡面的格式去打,至於要打什麼我不會多問;乙○○叫我要打什麼我就打,但是我不知道那是否要轉運。」(註346) 。辛○○、玄○○對於申報轉運文件的來源,亦均於審判中供稱未參與拿取轉運的文件,只負責收件、送件,前已敘明。戌○○自始自終均對轉運所需文件表示不清楚,甚至表示沒看過(註347) 。子○○也表示相關申報文件均係阿堯等人處理,再郵寄下來給宙○○申報(註348) 。而檢調從雲林縣土庫鎮○○街26號子○○服務處、土庫鎮○○路60號懷鼎公司、臺北市○○街380巷11號4樓戌○○居處查扣如起訴書附表八、十、十二等證據,均未見有何轉運申報文件或空白例稿,宙○○於偵查及審判中,自亦無從對申報轉運文件提出任何說明。是由前述供述資料,實難以判別申報轉運文件從何而來,而得進一步論定此類文件確為本案土資場業者所製作登載,或對其登載屬實與否得以明知。雖然土石方買賣合約書上記載現有公司或懷鼎公司為賣方當事人,發票上印文是現有公司或懷鼎公司,但觀之合約書之樣式,顯為格式化之備妥例稿,賣方公司名義早列印其上,亦即,類此合約書非常有可能不是當場議定後由買賣雙方簽訂,比較有可能是由他人備妥此等制式例稿再行製作,發票部分亦然。則既然有著仲介業者媒介轉運業務之機制,且從中抽取利潤,在無證據資料顯示這些合約書係由土資場業者所簽定之情況下,這些合約書及發票乃由仲介業者登載製作之可能性,即不能排除。則同前道理,在檢察官未能進一步提出相關仲介業者之說詞前,即難以認定土資場業者「明知」所謂轉運均係造假,轉運文件皆為虛偽,而有登載並共同行使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⑺、檢察官指出張念梅於91年08月13日在檢察官面前之具結筆錄(註349),認為轉運地點苗栗縣卓蘭鎮○○段49-22地號,關於土石方合約書等文件均屬虛偽。經核檢察官訊問證人張念梅所提示之轉運案件,即該份訊問筆錄後附之現有公司89年08月16日現字第8908018 號函(申請轉運30,000立方公尺土石方,土庫鎮公所收文時間字號為89年08月19日第13781 號)、土石方買賣合約書(買賣30,000立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湯連進委託張念梅回填上開土地之委託書(合約書)、發票、土庫鎮公所89年08月21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3781 號函對轉運同意備查、湯連進、張念梅89年11月30日八九湯字第891129號函(表示向現有公司購買之土石方業已全部運輸回填完畢)等文件所示之轉運案件(註350) 。惟經比對起訴書附表及檢察官於本案審理中重新整理更正提出之起訴書附表(本院另行編訂成卷),檢察官訊問張念梅所提示之轉運案件,並未列在其中,似乎不應認為此乃起訴事實,惟再比對寅○○當庭提出之土庫一場管制紀錄表,則列明上開轉運案件,並做土石方數量之管制扣抵(註351) 。再觀諸附表三編號4-4 、4-11、4-12、4-13(土庫一場)、附表七編號4-34、4-35(土庫二場)所示轉運案件之承購方,亦均為張念梅。因此,就張念梅上開具結筆錄之可信度,於此應予評價,合先敘明。 ⑻、張念梅固證稱合約書非其所簽,其未授權簽名、不知合約存在、身份證未借人使用、沒有看過發票、沒有買過土石方、未曾發過上開函文。然而:有關張念梅為承購方之轉運案件,均附有張念梅之身分證影本,藉以表彰文件之真實性,則張念梅身分證影本如何而來,是否曾經授權他人使用,即有可疑。本案檢調於偵查中,一概認定轉運均屬偽造文書,張念梅即有可能否認介入土石方買賣,以求脫罪,其證述之真實性,即非無疑。合約書是否虛偽,在辛○○否認其認識張念梅的情況下,合約書上所載之需土回填地主湯連進及土石方賣方乙○○甚至相關轉運仲介等人均屬重要證人,惟檢察官就此部分,均未查明該2 人之說法,俾供核對張念梅證詞之虛實。是以,合約書等相關文件是否虛偽,自難僅憑張念梅之片面之詞,逕認附表三、七、十一所列之轉運文件均屬虛偽不實。縱張念梅所稱屬實,合約等轉運文件確係偽造張念梅名義而來,然土資場業者乙○○、辛○○、玄○○等人於申報轉運文件之當時,是否明知申報轉運文件具有上開不實事項,亦未見檢察官提出進一步之證明,是單憑事後查證文件不實即推斷土資場業者甚至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於行為時均明知該等文件不實,尚嫌草率,無法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⑼、【土資場業者應否對土石方運置轉運地點負責】: 如前四㈠3⑵⑶所述,就土資場業者的立場而言,棄土證明乃同意收容產出土石方之承諾,土石方產出後運置土資場場址,乃土資場業者與承包商間之約定,土石方之所有權於日後乃土資場業者所有,應無疑問,土資場業者為達日後轉運之目的,以土石方所有權人之身分販賣土石方予需土業者,合於情理,難認販賣土石方之意為假。然就承包商之立場而言,以檢察官所舉出之附表九編號3-9 國記公司承攬「永平新村國宅新建工程」為例,辰○○(時任國記公司總經理)於本院審判中,對工程產出土石方所有權及其再利用之價值、並棄土證明每立方公尺125 元、挖棄運每立方公尺255 元之費用如何計價形成等問題,均避而不答(註350) 。惟以89年間之運輸費用計價,1 輛可運載14立方公尺之卡車,自臺北市運載土石方至雲林縣之價格(指回頭車,非專程來回),依乙○○於審判中之證述,索費約7,500 元以上(註 351) ,依B○○於審判中之證述,需費四、五千元,或五、六千元左右(註352) 。則以國記公司與璉晟公司所簽訂,事後由桂堂工程行即B○○從事挖棄運工程之費用,卻是每輛可載運14立方公尺之卡車,國記公司僅付費3,570 元,中間還要讓張崑山抽傭,顯低於將土石方運置雲林縣之運輸費用,顯然,國記公司對挖棄運工程之支出,已將土石方之價值蘊含在挖棄運費用中,始能扣抵挖棄運之費用,減少支出成本;挖棄運業者也甘願吸收,願意承作。就此角度而言,承包商自認工程開挖之土石方為其所掌控,其有權如此訂約來處理工程產出之土石方;挖棄運業者則認為土石方裝填卡車後,即歸其所有,其有權將土石方運置可以再利用獲利之地點處理,此觀B○○於審判中證實「是其決定並要求卡車司機將本工程產出土石方(含砂部分)運置春福砂石場轉賣,否則每立方公尺一百多元無法施作挖棄運;整個過程其並未與懷鼎場業者接觸。」(註353) 並鄭林秋錦(即春福砂石場實際負責人)於偵查中供明「其曾與B○○配合本工程之清運工作,是B○○主動與其聯繫,其依每台卡車載運土石方之含砂率計價購入土石方,B○○再依請款單向其請領款項。」(註354) 及卡車司機花敬殷、劉啟盟、宋福祥、闕河勳、莊春聰等人於調查站均供明「其等至上開工地現場依B○○(愛嬌姨)指示,將工地產出之土石方(花土及砂土)運置春福砂石場,再憑砂石場開立之證明單每日收工時向B○○請款。」(註355) 等情自明。在此情況下,土資場業者與承包商國記公司、清運業者桂堂工程行均未聯繫,僅是仲介居中處理,土資場業者如何介入控管承包商與挖棄運業者之訂約與運置行為,實難想像。則土資場業者單純地依據其所提供之棄土證明文件、轉運地點文件,提供日後土石方運置地點供承包商、挖棄運業者利用,但承包商、挖棄運業者日後違約不使用,檢察官卻要求土資場業者必須擔保承包商、挖棄運業者日後應依約履行,否則即屬行使偽造業務上文書,顯然不符合行為人責任之刑法理論。況且,檢調機關查證上開工程之土石方未運置轉運地點,乃事後之事,以事後之查證來推斷土資場業者於「申報時」均明知轉運不實,具有登載不實文書之直接故意,在待證事實的連結上,顯得貧弱。至於上開工程土石方實際流向地點,依據檢察官所舉出土資場業者申報之土石方流向明細表(為閱讀上便利,本院將相關證據編訂成卷,以下簡稱「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卷」),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在該時期並未要求業者登載土石方實際流向地點,土資場業者亦均未登載轉運地點,自亦無從認定土資場業者登載不實之轉運地點而行使不實之業務上文書,於此一併敘明。 ⑽、【土資場業者是否明知棄土證明是買空賣空】: 檢察官以上為例,認挖棄運業者每立方公尺得款255元,1車14立方公尺之卡車計算僅得款3,570 元,其不可能不敷成本地將土石方運置土庫鎮,僅在工程主辦單位查核土石方流向時,挖棄運業者才配合承包商,以一車次回頭車運置土石方至土庫鎮,土資場業者提供棄土證明,乃買空賣空之行為。本院認為: ①、張崑山乃與國記公司接觸洽談土石方清運之人,國記公司簽約之對象是璉晟公司,挖棄運之業者乃B○○,除了張崑山仲介戌○○提供未來可得收容土石方之堆置地點外(即棄土證明),依辰○○、B○○之證述顯示,土資場業者戌○○或子○○等人與國記公司、B○○等人並無聯繫接觸,自無從明白或者介入土石方挖棄運之價格,當然不能於事後單憑挖棄運價格不可能運置土資場場址,即憑判土資場業者單純是買空賣空,蓋土石方縱不能到雲林縣,依法規仍可轉運至其他接近出土地點之轉運地點。且如前所述,土資場業者依約所提供的勞務,是土石方的收容地點,包含運置土資場場址,及其他可得直接轉運之地點,本案並無證據資料顯示土資場業者拒絕收容土石方,即無所謂買空賣空。土石方未能運置申報地點,恐乃承包商與清運業者所造成,以此歸責土資場業者販賣假證明,似乎忽略了棄土證明之用意、轉運的意義、及業者彼此間的關係,並前述「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要求工程主辦機關或建築主管機關應控管督導土石方流向之規範目的(即要求土資場業者控管土石方流向顯緣木求魚)。 ②、固然,張崑山、B○○、午○○(即「永平國宅新建工程」之工地主任)均證實上開工程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國宅處承辦人員曾要求跟隨卡車以檢查土石方之傾倒地點,B○○於是給張崑山2,000 元,由張崑山、午○○陪同國宅處人員跟隨載運土石方之卡車至懷鼎場場址,午○○均未曾與懷鼎場聯繫過等情(註356) ,使得土石方是否流向懷鼎場顯得有虛應故事之情事。然如前所述,土石方是否進入土資場,主動權在監督土石方流向之工程主辦單位,執行土石方流向之承包商與挖棄運業者,土資場業者只是被動提供土石方堆置地點,不論是土資場場址也好,轉運地點也是,只要司機持有土資場業者簽發之土尾單,來者不拒,不另收費。是工程主辦機關於督導土石方流向而來到土資場時,土資場業者本只有依土尾單開門迎接的份,尚難以此即認土資場業者配合國記公司承辦人員、B○○、張崑山等人造假。況依張崑山之陳述,是午○○打電話告知國宅處要跟車抽查土石方是否運置懷鼎場,其即至工地與午○○及國宅處之監工會合,由其開車引導,一起跟車至懷鼎場,其每次向B○○要油錢、過路費等費用2,000 元,因為土石方清運車隊是B○○指揮的,其引導卡車至土庫鎮,B○○當然要貼其油錢等費用(註357) 。張崑山並未提及其曾向戌○○表達此事。B○○於審判中亦證實張崑山之說法,並證稱其未與懷鼎場業者接觸,已如前述。午○○於審判中則證稱土石方流向應該是國記公司、小包璉晟公司要去瞭解、追查,璉晟公司有義務依約行事,依其所見,土尾單上是記載土石方應運置懷鼎場,其問司機,司機也是說要去雲林,其心裡覺得怪怪,但整個工期其未與土資場業者聯繫(註358) 。是依張崑山、B○○、午○○之說法,其等均未曾與土資場業者戌○○或子○○聯繫,要求配合作假,欺瞞國宅處,則何能以此判斷土資場業者戌○○或子○○於申報轉運文件時,即明知轉運不實而虛偽登載?確屬難事。 2、【當地縣市政府不同意轉運入境】: 關於土資場業者申請轉運,土庫鎮公所於同意備查後,同意備查之公文流入轉運地點縣(市)政府後,當地縣(市)政府表示不同意土石方轉運入其轄區等事證,固有檢察官所指如附表三、七、十一所示「轉運地之主管機關不同意轉運函文」等書證在卷可明(證據所在位置均如上開附表所示)。然而,各函文機關表示不同意轉運之函文,不能等同土石方現實上即未運置轉運地點,函文僅代表形式上不同意,不等同於土石方未進入轉運地點,反面而論,函文機關若能及時查證,認定土石方實際上未進入轉運地點,也就不會函文表示不同意土石方轉入轄區內。再者,對轉運地點有疑義之函文之發文時間,與土石方實際開始轉運之時間如何比對連結,亦未見檢察官詳予說明,更無法判定該等函文是代表哪一件工程實際上未依申報地點轉運,而得認定轉運不實。況且,對於轉運地點有不同意見之函文,土庫鎮公所均已發文土資場業者提出新的轉運地點替代,土資場業者也一一回覆,提出替代地點,容後詳述。在此部分,檢察官只提出了申○○(即附表三編號4-17至4-21所示之申報轉運案件)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欲證明土石方並未轉運至「臺北縣鶯歌鎮○○○段第673 地號等10筆土地」之轉運地點。然如前伍一㈡所示,申○○於91年08月21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關於上開轉運地點是否回填一事,並無證據能力,自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而據申○○於審判中之證述,臺北縣政府89年10月27日八九府農土字第412439號函所指「未准受處分人再次運載回填營建廢土及廢棄物」所指為何?來源為何?土庫一場當時有無回填「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現場遭濫墾之窪地到底有無整平?證人申○○只能肯定濫墾之受處分人為林忠雄,現場是有回填整平,至於其他事實,申○○均證述「不知道」、「忘記了」,甚至遲疑不答(註359) 。則申○○究竟是否知悉土庫一場申請轉運之土石方有無進入上開橋子頭段之轉運地點,實難以其不明確之證述而為肯定或否定之結論,自無從以其證詞而為不利土資場業者之認定。 3、【土尾單是否不實登載】: 關於土尾單部分,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乃調查卷三、卷四內所有之土尾單,及在辛○○住處搜出扣案之證據編號64之土尾單(註360) 。檢察官之意乃土石方未進入土資場場址,所以卷內土尾單均係登載不實。茲分以下各點論述: ⑴、如前陸四㈠3所示,「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對於土資場業者必須簽發「運送處理憑證」之土尾單予承包商,在規定上因統一名稱,無法明確判斷。但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五㈢規定「棄土後應由場地經營單位確實核發『棄土證明』及檢核『廢土運送及處理紀錄』。」(註36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五㈢則修正上開規定為「剩餘土石方處理後應由場所經營單位確實核發『土石方處理之同意文件』及檢核『清除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文件。」(註362) 則較明確規定土資場業者應檢核即出具相關之運送處理憑證即土尾單。惟如同前述陸四㈠123之內容所示,土資場業者是於工程開挖前即必須出具棄土證明影本供承包商提交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等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後,承包商再將棄土證明原本等資料一併送請工程主辦機關審查核准後,工程才有開工之可能。土尾單是在土資場業者交付承包商棄土證明時,依據棄土證明上面所載土石方數量,以每臺卡車14立方公尺計算應給予土尾單之張數,一併交予仲介後轉給承包商,以備日後工程開工後,得以持土尾單運送土石方至土資場堆置,不另收費。此情不惟乙○○、黃○○於審判中證述明確,詳如前陸四㈠2所示,辛○○於審判中亦證實土尾單的作用在於司機駕車載土下來必須出示該單據後,土資場才能開門供其堆置土石方,分有幾聯,司機1 聯、土資場業者1 聯、土頭1 聯(註363) 。丁○○於審判中同樣證述土石方進入堆置場需要土尾單(註364)。而依寅 ○○於審判中之供述,土尾單一式四聯沒有一聯是給土庫鎮公所的,業者並沒有將土尾單報到土庫鎮公所,土庫鎮公所也就無從審查土尾單,或土尾單所代表之流向(註365) 。經本院當庭勘驗證據編號64及卷內所附之土尾單影本,有分一式三聯(註366) 與一式四聯兩種,一式三聯有「存根」、「承購人存根」、「卡車請款聯」三聯,一式四聯則有「白聯- 由承造人留存」、「藍聯- 由清運單位留存」、「紅聯- 由土資場留存」、「黃聯- 由工程主辦機關留存」,扣案部分除了其中一本完全空白以外,餘均有記載。由上物證及勘驗結果,並參自土庫鎮公所及雲林縣政府扣案之證據,均未見有何土尾單之物,可見寅○○所言不假,土尾單應係僅在土資場業者與仲介、清運業者、承包商、工程主辦機關間流轉使用。 ⑵、再依檢察官所舉出之附表九(懷鼎場)編號3-9 國記公司承攬「永平新村國宅新建工程」為例,據B○○(挖棄運業者)於審判中所證,土尾單是張崑山交給伊的,來源其並不清楚,印象中是都是一疊一疊的(後改稱一本一本的),用剩的會交還張崑山,樣式如同證據編號64之一式四聯土尾單,上面除了懷鼎公司的印章已經蓋好了以後,其他的均空白,包含其上「土資場管理人簽章」欄也空白(註367) 。午○○(工地主任)於審判中亦證實當時在工地由B○○或B○○的小弟或張崑山拿土尾單(如證據編號64所示之土尾單)給伊,由其在「工地負責人或指定監工簽名」欄簽名,其簽名時土尾單上土資場的紅色印章已經蓋好了,「土資場管理人簽章」欄是空白的(註368) 。由上證據資料可見,土資場業者所出具之土尾單,不論是三聯單或四聯單,均僅係蓋好土資場印章,證明為土資場所核發,並交土石方仲介業者如張崑山之人轉給清運業者如B○○之人,至於土尾單上其餘應記載部分,均係空白,留待日後工程開挖清運後,再由承包商或清運業者或司機依序登載相關欄位,表明土石方運出之憑證;若土石方運入土資場場址,則由土資場管理人員如辛○○之人在「土資場管理人員簽章欄」簽章,表示土石方運入場址之憑證。土資場業者並未有在出具土尾單之時,即在土尾單登載土石方運入土資場之情,自無所謂「土石方未進入土資場卻登載不實土尾單」之事,其僅係於出具土尾單後,「被動等著司機將土石方運入土資場,並在土尾單上簽章表明收受土石方之旨,以供司機、清運業者、承包商等單位逐層回報任務達成。」至於土尾單交付仲介之後,已脫離土資場業者之掌控,日後究竟怎麼登載使用,乃仲介、挖棄運業者、及承包商、工程主辦機關間之事,除非有證據證明土資場業者與其等共同虛偽登載,否則實不能以土石方日後轉運而未進入土資場場址,抑或土石方流向不實,遽認土資場業者與實際登載使用該等土尾單之業者間,有登載不實土尾單之犯意聯絡。 ⑶、至於土尾單之作用,乃B○○於工地現場交由司機簽名,或其自己代司機簽名,每臺車都要簽名,再將土尾單轉交工地主任午○○簽章收受其中一聯,B○○以此向工地主任表示其出土多少,並以此統計車次,發放車資給司機;午○○收取其中一聯之目的,在於國記公司日後必須檢具該等資料報給臺北市政府國宅處存查,挖棄運業者亦以此向國記公司申報土石方數量以方便請款等情,為B○○、午○○於審判中證述明確(註369) 。辰○○於審判中也證述土尾單(三聯單)是卡車運土出工地時由工地主任確認,工地主任簽收確認土石方數量後,填具計價單,日後小包來請領工程款才有依據,只要工地主任確認完成這些數量,國記公司就付款;國記公司向臺北市政府國宅處請款時應檢附之文件包含土尾單(註370) 。依照其等說法,土尾單乃承包商與挖棄運業者、挖棄運業者及司機間彼此間請款付款之重要憑證,土資場業者一開始即未介入清運合約之議定,又怎可能還有實力要求或擔保土尾單必依土石方之流向確實登載。更何況承包商、挖棄運業者、司機等人,均未與土資場業者聯繫,前已敘明,如何認定其等對土尾單之登載均有明知不實之犯意聯絡,著實困難。 ⑷、檢察官又以附表九(懷鼎場)編號3-9 國記公司承攬「永平新村國宅新建工程」為例,提出卡車司機花敬殷、劉啟盟、宋福祥、闕河勳、莊春聰等人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及其上有該等司機簽名(或僅簽有「姓」)之土尾單(影本,註371) 為證,認為土資場業者造假土尾單。然而: ①、依據卷附花敬殷、劉啟盟、宋福祥、闕河勳、莊春聰等人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其等除了均敘明係依照B○○(愛嬌姨)指示,將工地產出之土石方(花土及砂土)運置春福砂石場,再憑砂石場開立之證明單每日收工時向B○○請款,未曾載運土石方至懷鼎場等情明確(註372) 外,花敬殷於調查站供稱卷附簽有其名之土尾單共30張為其所親簽,其餘簽名欄空白,但駕駛人姓名欄上之姓名非其所簽,其所簽名部分是B○○要求,因為公司要作帳,不簽會沒工作(註373 )。劉啟盟就簽有其名之土尾單則供稱其中24張為其所親簽,另27張非其本人所簽,也未授權他人代簽,其之所以簽名於每次請領當日之運費時,B○○即拿空白土尾單要其簽名,並告知是工地所要使用,車號是B○○填寫(註374) 。宋福祥對此則供稱其中部分土尾單為其所親簽,其餘不是(其中1 張車號也寫錯),都是B○○叫其所簽,說是工地記帳要用,其為了保住飯碗只好簽名,除了簽名以外,其餘數量等項目不是其所記載(註375) 。闕河勳就此部分供稱只有1 張類似其筆跡,其他的不是其簽名,其亦未委託任何人代簽,工程進行中,B○○並非交付卷附的土尾單供其簽名,而是另一種形式的土尾單(註376) 。莊春聰對卷附簽有其名之土尾單也供稱其中僅1 張為其所簽,其餘24張均非其所簽,亦未授權他人簽名,是B○○拿給其簽名的(註377 )。 ②、而B○○於審判中則證實其曾為卡車司機陳裕國、車號GA-697號卡車司機沈益源、車號GA-800號卡車司機「沈仔」、車號2J-111號司機、車號IR-927號司機黃和興等人,在土尾單上簽名,因為司機在車上懶得下來,因為司機一定要簽名,土尾單要交給工地的人;又證稱「土尾單有時是司機簽名,有時是我替他們簽名」,「大部分的司機簽名都是我代簽的」(註378) 。但對於調查站筆錄所載B○○承認其在土尾單上偽造陳裕國、沈益源、「沈仔」、「林阿堯」、黃和興等司機之簽名,完全是為圖自己方便,因為有些司機的車號與姓名其並不熟悉,其即自行填上熟悉之司機姓名取代(註379) 等情,B○○於審判中一概證稱「忘記了」,但其對其餘運載土石方之細節又能證述清楚,本院認為B○○於偽造土尾單司機姓名部分,極有可能是有意迴避問題,企圖掩飾自己偽造司機姓名、偽造土尾單之責,自當以調查站筆錄所載自白內容為可信。亦即,B○○為了交付土尾單給工地,方便自己申報運出土石方數量及順利請領挖棄運款項,而有偽造並行使偽造土尾單之重大嫌疑。是以,若花敬殷、劉啟盟、宋福祥、闕河勳、莊春聰等司機對於土尾單非其等所簽名之言屬實,即不能排除B○○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又偽造了該等司機姓名之土尾單。而B○○為己私利,於偽造土尾單司機姓名後,又將土尾單交給了工地主任午○○簽名、收集,並無證據顯示土資場業者唆使或與B○○謀議偽造土尾單,或者這些土尾單又回到了土資場業者等被告手中,自亦無從推斷土資場業者之本案被告,對於上開偽造司機姓名之土尾單有何犯意聯絡,或因土尾單乃偽造司機姓名而來,推斷土資場業者之本案被告對土尾單登載不實之土石方流向,具有犯意聯絡。 ⑸、檢察官再以附表九(懷鼎場)編號3-9國記公司承攬「永平 新村國宅新建工程」為例,提出司機「賴永慶」(阿慶)、許世熙(土豆)、「小林」等簽名之土尾單為證(註380) ;另以附表五(土庫二場)編號2-149 所示東鑫龍營造有限公司承攬「樹林鎮○○街○○道地下化工程」為例,提出簽有司機廖山林、童水元、「潘俊喜」、黃新榮、「李良村」、「呂學億」姓名之土尾單為證(註381) ,並佐以童水元、潘得能、黃新榮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為據(註382) ;復以世久營造有限公司承攬「捷運信義線RO6 車站E 出入口通道工程」為例,提出司機賴培元、林金雄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及載有其姓名之土尾單為證(註383) ,均欲證明土資場業者行使偽造之土尾單云云。惟查: ①、關於司機「賴永慶」(阿慶)、許世熙(土豆)、「小林」等簽名之土尾單是否虛偽,若屬虛偽則與土資場業者之本案被告有何關連(包含是否偽造司機姓名,或明知土石方流向不實而為登載),同前所述,未見檢察官提出進一步之說明,實難以該等資料之存在,即以之決斷該等被告偽造不實之土尾單。 ②、依調查員訊問筆錄,童水元、潘得能(簽名潘俊喜部分)、黃新榮均供稱其等未參與上開工程土石方之承載,也不認識土尾單上所載公司或其他人名,亦未在土尾單上簽名,或授權他人簽名,應該是他人所冒簽等情。但究竟是何人冒簽司機姓名,土資場業者之本案被告與之有何關連(包含是否偽造司機姓名,或明知土石方流向不實而為登載),未見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憑判。至於廖山林、「李良村」、「呂學億」之土尾單,亦同。 ③、司機賴培元、林金雄均供稱曾參與世久營造有限公司承攬「捷運信義線RO6車站E出入口通道工程」之土石方承載,並因土頭(即出土業者)派來發錢的人要求而在土尾單上簽名,然未將土石方運置懷鼎場。惟依其工程名稱,究應對應至附表九懷鼎場所承攬之何項土石方收受處理工程,實有困難。再者,要求司機賴培元、林金雄於土尾單上簽名之人,是否如同B○○般之土石方挖棄運業者,大有可能,則該獨立作業之土石方挖棄運業者與本案土資場業者有何犯意聯絡,而來登載不實土尾單,亦乏其他證據資料可佐。則如前所述,在缺乏相關證據資料之連結,即不能以土尾單司機姓名乃出於偽造,或土石方未運置土資場場址,即推斷土資場業者之本案被告出具不實之土尾單。 ⑹、另外,檢察官所指之上開土尾單究竟從何而來,未見檢察官有何說明,卷內亦無資料可得憑斷,在土資場業者之本案被告住處等處所,亦未查扣相同之土尾單,則如何認定這些土尾單又轉回土資場業者之本案被告,其等因此得以據以行使,實難以憑空而論。再細觀檢察官提出之上開土尾單,其上「土資場管理人員簽章」欄上均蓋有印文,印章文字因非楷書刻印,不能直接判定何人,但就其字體來看,絕非乙○○、玄○○、辛○○、戌○○、子○○、丁○○、巳○○、宙○○等土資場業者或其輔助人,抑或張崑山、江再發、朱臻瑤等仲介業者。則土尾單「土資場管理人員簽章」欄是何人,其印文為何人所蓋,與本案土資場業者之相關被告或其輔助人有何關連,實無證據資料可得推斷。參諸土資場業者交予仲介、清運業者之土尾單僅蓋有土資場印章,其餘各欄均屬空白之情(已認定如上),自不能排除上開印文乃如B○○之土石方清運業者,為圖己便,乃仿自行為司機簽名一般,自行在該欄蓋印。既有此合理懷疑,即無從以「土資場管理人員簽章」欄上蓋有印文,為不利土資場業者之本案被告之認定。 ⑺、至於辛○○住處所查扣證據編號64之土尾單共61本,其中1 本空白,其餘均在「工程主辦機關」、「工程名稱」、「工程編號」、「工程地點」、「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及電話」、「清運單位」、「工地負責人或指定監工簽名」及「土資場名稱」各欄上蓋有印文,載明各該事項;「駕駛人姓名」、「車號」欄則手寫姓名及車號;土資場場址部分則整套印明「土庫鎮○○段914 地號」,即土庫一場,此均經勘驗無誤,並有該等土尾單扣案可憑。對該等土尾單之作用及來源,辛○○於審判中對土尾單總共幾聯表示「不清楚」,對於其上各欄如何得來也表示「忘記了」,其後又證稱手寫部分是其拜託丁○○所寫,印文部分是其主動刻印章蓋印,因為向土庫鎮公所送件申請時要用到承包商等單位之印章,承包商等公司都請土資場業者自行處理云云。然經本院提示申報鎮公所之相關文件,並未見土資場業者需蓋用承包商等相關單位之印章(文)時,辛○○又無法解釋,支吾其詞,改稱「不清楚」、「要問乙○○」。本院再質問辛○○若刻有土尾單所示印文之印章,則相關印章肯定非常之多,何以未一併查扣?辛○○又不能回答,表示其無法瞭解這個問題。再續問該等土尾單放在家中何用,辛○○一樣不能回答,表示其忘記了(註384) 。由辛○○之上開說詞,實難判斷其所言為真。況丁○○則於審判中證稱其未處理過土尾單之事(註385) ,此更彰顯辛○○上開證詞實無佐憑。經本院逐一將證據編號64號各本土尾單上所示「工程主辦機關」、「工程名稱」等事項與附表一土庫一場承攬土石方收受處理之各該工程所示事項相比對,發現無一相符。辛○○何以持有證據編號64號所示之土尾單,尚無證據可明,該項證據如何與土庫一場之業務相結合,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均存疑問。4、【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是否登載不實】: 依據「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五㈥、「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9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五㈥、「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要點」第28條等規定,土資場業者收受剩餘土石方,應於每月05日或10日前統計土石方處有種類及數量,報送土庫鎮公所(代管期間)或雲林縣政府備查。檢察官遍查卷內所存資料,提出土庫一場於90年05月、06月、07月、08月、09月、10月、12月份、91年04月份之土石方申報表(即月報表)、流向明細表(即附表四所列土庫一場部分);土庫二場90年06月份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90年01月至12月份之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即附表八所列);懷鼎場89年11月至90年04月、90年05月、07月、08月、09月、10月、11月、12月、91年01月、02月、03月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即附表十二懷鼎場部分)等土資場業者依據上開規定申報予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之文件(註387 ),認為土石方未運入土資場,亦未運至轉運地點,但卻任由或指示丁○○、宙○○在土石方申報表「備註」欄上填載「完工」,並於其下方填載「場進」、「場出」等不實數量,另於土石方流向明細表上「土石方流向」欄登載不實之轉運地點或進場(含數量),均屬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茲分論如下: ⑴、【報表沿革】:關於土資場業者依上開規定申報統計報表,在90年04月份以前,原係以當月申報收受處理土石方數量,並轉運處理數量,相抵扣後標明當月剩餘土石方數量,製成「土石方月報表」報土庫鎮公所備查,因當時土資場之營運管理屬雲林縣縣政府委託土庫鎮公所代管,所以土庫鎮公所再將公所製作之「管制紀錄表」每月報予縣政府,此類報表,均屬對土資場容量多寡,作總量管制,勿使申報數量超出土資場設置許可之數量等情,為寅○○於審判中供證明確(註388) ,並有其提出之現有公司申報之土石方月報表、懷鼎公司申報之管制紀錄表、土庫鎮公所申報雲林縣政府之管制紀錄表等函文、報表在卷可參(註389) 。爾後,雲林縣政府於90年04月24日以九0府工石字第901440095 號函檢送新的月報表範例乙份要求土庫鎮公所依新的月報表格式,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份之營運量函報縣政府備查土資場,也就把原申報之月報表改變成兩份報表,1 份乃申報表、1 份為土石方流向明細表(註390) 。土庫鎮公所於90年04月30日年九0土鎮建字第12618 號函文現有公司、懷鼎公司於90年05 月01 日起依上開格式申報統計資料(註391) 。雲林縣政府復於90年05月09日九十府工石字第9014400109號函文要求土資場業者應每日申報每日營運量之日報表(註392) ,懷鼎場業者向縣政府反應無法每日申報,請求依原申報方式辦理,縣政府遂收回成命,於90年06月28日九0府工石字第9000045016號函、第00000000000 號函表示「仍暫依原方式辦理」,並函示「爾後所函報之月報表,應請於總表內書明每日進出量,以利管制。」(註393) 雲林縣政府並於90年10月22日九0府工石字第9000090206號函檢還土庫一場所申報90年05月、06月、07月、08月之月報表、流向明細表,要求土庫鎮公所通知土庫一場必須在申報表、流向明細表末頁詳填相關「場進」、「場出」、「供土」、「需土」、「處理」、「未處理」、「暫存」、「剩餘」等數量(註394 )。以上各情,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明外,並為寅○○於審判中供稱屬實(註395) 。由此沿革觀之,土資場業者至90年04月份止所申報之月報表,乃根據當月收受土石方處理及轉運處理等個案數量為登載,既然棄土證明、轉運資料之申報均屬合於規定,前已敘明,則土資場業者依據該等數量而為登載並每月申報月報表,當無登載不實之處。另就檢察官提出之上開申報表、土石方流向明細表等資料觀之,土庫一場、二場、懷鼎場所申報跨數月份之申報表、土石方流向明細表(即非每月固定申報者),應係遭雲林縣政府認定格式不符後,重新補充登載而為申報。就其外觀形式觀察,符合雲林縣政府上開函文要求之格式,並無不實之處,合先敘明。⑵、【報表登載內容之意義】:檢察官認土石方未進入土資場,也未轉運至轉運地點,因而認申報表、流向明細表之登載不實。此涉及上開表格欄位名稱所代表之意義為何,及相關登載之人為何如此登載之解釋上的問題,分論如下: ①、依寅○○於審判中所述,申報表、流向明細表是改變過去以「每件工程」之出土、轉運數量來做總量管控,而是以其「供土數量」、每月實際「產出」(已處理)數量,及土石方之流向來作管制(註396) 。時為雲林縣政府土石採取課課長A○○亦於審判中,對申報表、流向明細表之設計原意及其作用證稱:土石方是可以再利用、可以流動(轉運)之資源,所以會有供土與需土者對土石方出土及轉運在時間上有不一致之時間差問題,及土石方流向不一定轉至同一需土地點之數量差問題,為了解決第一個問題,設計了申報表,也就是申報土石方案件的供土(土石方產出)、需土(土石方轉運)的總數量表,藉以管制供土、需土數量之差距,避免已經超過處理容量了,仍然承攬土石方收容義務;為了解決第二個問題,設計了流向明細表,但當時只有通知業者要依這樣的表格申報而已,並沒有辦理講習或在公文內說明各欄要如何申報(註397) 。首先,申報表、流向明細表之設計原意、各欄代表意義為何,主管之雲林縣政府、土庫鎮公所等承辦人員均未曾指導、告知業者,則土資場業者於申報時,是否明知各該表格、欄位之意義,而得刻意為不實之登載,即存疑問。 ②、再據A○○於審判中之證述,申報表上所謂「供土數量」指工程有剩餘土石方必須運出者(即產土、出土);所謂「需土數量」指土石方必須轉運進入者,可能是需土回填,也可能是砂石場需要原料;「土質」是營建署規定的編號,這部分縣政府不管;「預定開始處理時間」指工程開工以後土石方開始出土的時間,這是個大約的時間,這是工程單位管制的,縣政府沒有稽核此部分;「預定完成日期」是預計剩餘土石方何時可以運完,運完後就不能再出土了,這日期縣政府也不稽核;申報表下方的「暫存容量」是土資場原申請核准容量;「上月剩餘容量」是指扣除在場內土石方數量所剩餘之容量;「本月進場」是這個月的供土需土(含轉運)處理完畢後,剩餘土方進到土資場來的數量;若剩餘土方是進到轉運地點而非進到土資場,那麼會以「本月出場」來表示;「本月剩餘容量」即「上月剩餘數量」扣除「本月進場」之數量,也就是本月還可以接受之容量,縣政府最主要就是注意這3 個數量(即「暫存容量」、「本月進場(或出場)」、「本月剩餘容量」。至於流向明細表之「處理數量」是指不論供土或需土,當月已經運出運入之數量,是一個累計的數量,是否已經處理,是工程單位在控制,不是縣政府在控制,申報時不需要附有工程單位進出場之資料;「未處理數量」即申報棄土證明數量減去「處理數量」之所得;「完工」註記部分不需要出具證明,代表這個工程在下個月的報表不應該再出現;「前月累計處理量」加上「本月累計處理量」得出「累計處理數量」,「累計處理量」會謄到申報表「處理數量」中,再得出「未處理數量」有多少,就可以看出這個案子還有多少數量還沒處理完畢(註398) 。至於報表審查之重點何在,A○○再證稱:對土資場管制是要求不得超出核准容量,譬如說容許量是10萬(指立方公尺,以下均照其語意省略立方公尺),土資場業者向廠商承諾收了10萬,但可能工程都還沒開工,不能說收了10萬以後,土資場業者就不能再收了,因為當時還沒開工,並沒有土石方進場,不能收的話對土資場業者不合理,且因為當時可以轉運,所以當時容許運轉量為核准容量之5 倍,也就是容量10萬的話,在外面的運轉量可以是50萬,但如果場內容量已經有1 萬的話,那就剩下9 萬,5 倍的運轉量是45萬,也就是在外面未處理的數量剩下45萬,業者要去統計這個未處理量多少、場內容量還有多少,縣政府承辦人員只是在乎這兩個數字,如果這兩個數量已滿,就不能再申報案件,至於土石方之流向,並非縣政府承辦人員稽核的重點,而應是由工程單位去管控,如果土資場業者申報有誤,會請其更正或重報;但因為這些流量比較複雜而且有交叉性,如果申報錯誤又重作,短期內業者可能無法釐清土石方是怎麼來怎麼去,會無法申報,所以縣政府當時只要求列出申報表的最下面的「1 」「2 」「3 」欄(註399) 。 ③、由上可見,報表上各項名稱所代表之意義,均必須透過相當程度之溝通,始能理解,而得正確記載,否則,所謂「進場」、「出場」、「場進」、「場出」、「處理數量」、「未處理數量」等名詞,究竟是指「已經從供土地點直接運入土資場場址」,還是「已經從供土地點直接轉運至轉運地點」,抑或「運入土資場場址與轉運至轉運地點之數量總和」等意義,會有望文生義之誤會,對於「轉運」之數量應如何記載,或應記載在何款名稱項下,亦因無「轉運」項目可得記載,而容易產生誤載成「場進」、或「進場」、或「場出」、「出場」之情形。對於為何不直接要求寫明「轉運數量」而以「場進」、「場出」替代,A○○證稱:轉運已經直接在流向明細表的「土石方流向」欄寫明即可,就直接轉運過去的意思了,因為轉運的流向縣政府不管制,只是希望業者按實際操作來填,縣政府是管土資場,不是管工程土石方的流(去)向(註400) 。A○○復於檢視檢察官提出之前開申報表、流向明細表後,證稱:土資場業者應該是將轉運的土石方數量記錄在「場進」、「場出」這個項目下面,因為業者把所有的轉運都歸到後面一欄去了,但縣政府要求的「場進」是指實質上處理完後土石方有進入土資場者,「場出」是指處理完後實質上土石方有出去的,只是在業者的報表上的「場進」、「場出」看起來是包含實際上進入土資場的數量以及境外轉運的數量;申報表是不會有問題的,因為棄土證明、轉運的案件都有申報,處理數量也是依據業者申報者加以處理,縣政府只是看總量,不會要求細節,因為法規也沒有指導縣政府如何以報表進行管制(註401) 。至於為何不及時糾正業者,使其申報更為明確,A○○再次證稱因為報表是看最後的總量,也就是申報表最末「1 」「2 」「3 」欄之數字,其他的只是備查而已(註402) 。由A○○之上開證詞,更可明因表格設計只重視土資場是否超出申請核准數量,而忽略了「直接轉運數量」、「實際進入土資場數量」、「實際運出土資場數量」等各項有明確定義之項目,致使土資場業者無從填載清楚,造成業者所登載之「場進」、「進場」、「場出」、「出場」等事項及其數量,實際上所代表之意義,極可能包含著境外直接轉運之數量在內。本院並參酌境外轉運之事實確實存在,並為法規所許,土資場業者實不至於在主觀上認為「轉運數量」即為「實際運置土資場之數量」而為登載,蓋此僅會不斷膨脹土資場場內容量,終而超過核准數量致不能營運,土資場業者也就不可能在明知土石方有直接境外轉運之情況下,而仍刻意為「實際上進出土資場」之「進場」、「場進」、「場出」、「出場」之記載。檢察官謂「場進」、「進場」、「場出」、「出場」只單純指「實際運入或運出土資場」之意,顯有誤會。⑶、【是否不實登載】:再細究檢察官所提出登載不實之「申報表」、「流向明細表」(詳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卷),土庫一場部分涉及「場進」、「場出」者,僅90年06月份記載「進場2835M3」、91年04月份記載「場進766M3 」,除此之外,所謂的「場進」或「進場」均記載為「0 」(註403) ,合於檢察官所指土石方大部分均未進入土資場之事實。又若前開「進場」或「場進」是指是指「土石方實際上運入土資場」而言,根據乙○○、辛○○於審判中之證述,土石方是有少部分運入土庫一場,並非完全沒有運入,土庫一場運入部分約有三千多立方公尺,是辛○○開門讓車輛運入之情(註404) ,亦與申報表上記載「進場」或「場進」之數量相合。就此部分,實難論證有登載不實之處。同理,土庫二場90年01月至12月之「總申請報表」,「場出」部分記載「0 」(註405) ,也與檢察官所指「土石方未從土資場轉運出去」之事實相符,即不能以檢察官之觀點,又論定此部分屬登載不實。另在土庫二場、懷鼎場所申報之土石方流向明細表部分,在「土石方流向」項下,未如A○○所言及如土庫一場申報之流向明細表一般,直接記載流向地點,反而多數均記載「進場」,並在最末一欄之「土石方流向」欄逐筆紀錄供土(出土)之數量、需土(運入)之數量(負號表示),兩相加減後,得出該月份之「處理數量」。檢察官因此又認為該等「進場」是指「實際運入土資場」之意,所以顯然登載不實。然而,乙○○於審判中證述流向明細表中的「需土」即是「申報轉運的土」,「土石方流向」上之地點如「金甌工程行」就是轉運的地點,就是需土者,「完工」表示廠商所申請之土石方已經堆置完成、轉運完成,這樣即可開立完成證明了,「土石方流向」寫「進場」表示「在轉運地點進場」,因為有出必有入,之前已經申報轉運資料了,公所也備查了,這個表記載已經有進場,是因為有轉運的目的地,表示有進入轉運地點之意,如果是進入土資場,要寫「進入本場」,至於進入哪個轉運地點,是依原已經申報者為準;「土石方流向」寫「進場」部分因為不符合縣政府的要求,後來才改寫明轉運地點;轉運的部分就是「已處理數量」(註406) 。對此部分,A○○亦於審判中證稱「土石方流向」欄是土石方的去處,因為可以直接轉運,應該會有不同的轉運地點,直接寫明流向地點即可,很少會寫個「進場」,既然可以轉運,事實上土石方不用進入土資場,因為成本太高,所以流向明細表的最末一欄記明了該月各個地點的供(正)需(負)數量,可能只是圖個記載上的方便,最末一欄又做「已處理數量」、「未處理數量」之加減,可以看得出來報表上寫「進場」是指包含「轉運」及「出場」,最末一欄所記載「負數」數量的地點,看起來即是土石方轉運至這些地方,所以雖然寫「進場」,但因為是轉運處理掉了,也就必須扣減掉,代表已經處理完畢,至於有寫明流向地點的,就代表整筆供土轉運至該需土地點,很可能是轉運的數量無法一一區分流至哪個地點,所以就寫「進場」(註407) 。由上乙○○、A○○之證詞可知,並參酌流向明細表最末一欄確實將供需土地點及其所進出之土石方數量逐一記載,加以扣減,得出「已處理數量」,及前述本案土石方絕大部分均屬境外直接轉運之事實,可知「土石方流向」欄記載「進場」者,應係指「轉運」至轉運地點之方便但不精細之記載方法而已,應非代表「土石方確實進入土資場場址」之意,亦無用以蒙蔽欺騙如A○○之主管承辦人員,蓋其最末一欄另有該月份土石方出入地點及數量之「總結標示」,這些標示在A○○眼中,是可以解釋得出來「進場」代表「直接轉運」,而非「進入土資場」。因此,檢察官之上述論證,單就「進場」兩字之字義為憑,核與文件上其餘記載,及證人乙○○、A○○之解讀不符,不能盡信,自不能為被告登載不實之認定。 ⑷、【登載資料來源】:至於土資場業者登載申報表、流向明細表內所載各筆土石方處理數量之資料從何而來?乙○○於審判中證述檢察官指出土庫二場的部分是黃○○製作的,這些數據不是根據土尾單來的,因為土尾單沒有回到土資場業者或者公所,數據是承包商報過來的才登錄在報表上的(註408) 。丁○○於審判中亦證實檢察官所指出土庫一場的申報表、流向明細表是其所製作,「土石方流向」、「已處理數量」等這些資料來源是臺北辦事處的黃○○傳遞下來,要其登錄發文,並未核對過土尾單,之後辛○○自己承接的案件,其會與承包商電話聯繫,詢問工程進度、已處理數量、土石方流向等事項而登載,「場進」、「場出」記載「0 」代表表示還未動工,數量少則用手寫,多的話則送打字(註409) 。黃○○於審判中則證實扣案證據編號26之「土石方流向明細表」(在現有公司臺北辦事處查扣)是其所製作,是內部作業用的,申報表應是丁○○製作申報,但黃○○對「已處理數量」等項目之數字所代表之意義為何,於審判中均以不確定口吻為證述,經常改稱「看不懂」、「忘記了」,對於數字的來源,則證述「是依據棄土證明去做的」、「完工部分是依據申購單去做的」、「沒有依據土尾單來製作」、「轉運到何處是供土的廠商報給我們知道的」、「我只知道依據電腦裡面的格式去打,要打什麼我不會多問」、「乙○○要我打什麼我就打,但我不知道那是否轉運」、「轉運的數量是以土尾單計算出來的,所以叫做『已處理』」、「有時候是乙○○跟我說,有時候是丁○○跟我說」、「土尾單未標示轉運數量,我不清楚」(註410) 。由黃○○之上開證詞,已可知其對申報表、流向明細表上數據之意義、來源,證詞顯然不清楚,且前後矛盾,其似乎不瞭解其所製作數據之意義及根據,而在證詞上顯得凌亂。其一會兒證稱未依據土尾單,一會兒又證稱是依據土尾單而計算出來,但對土尾單從何而來一事,其又證稱「沒有人給我土尾單」、「是丁○○郵寄給我」,證詞反覆不定,經本院詰問到底如何,黃○○又證稱「數量大部分是他們報給我的,有時候郵寄土尾單,有時候電話告知」,然何以丁○○已經明知數量了,申報表也為丁○○製作,丁○○何須多此一舉再告知黃○○相關數量,黃○○卻又迴避問題,不能為明確的回答(註411) 。由上可見,黃○○證詞之可信度,僅在與乙○○、丁○○證詞相符之部分,較為可信,其餘部分,殊難理解。因此,依據其3 人之說法,土庫一場、土庫二場的申報表、土石方流向明細表的數據,是乙○○、黃○○、丁○○所製作,而其製作之依據即數據之來源,是承包商依據工程進度所告知,並未根據土尾單。此部分與前述「因承包商與清運業者轉運土石方之關係,絕大多數之土尾單並未回到土資場業者」之論述相符。但若謂數據來源確係承包商所告知,也不能盡信。蓋亦如前所述,承包商如國記公司之辰○○、午○○,清運業者如B○○,均未曾與懷鼎場業者聯繫,那麼在一貫的作業模式下,怎麼理解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黃○○、丁○○等人會與工程承包商聯繫詢問工程進度與每月土石方處理數量,亦有困難。在此等證據資料尚不足以形成定論之情況下,若要論定被告辛○○、玄○○、子○○、戌○○等人,與乙○○、黃○○、丁○○等人均本於犯意聯絡,對於申報表、土石方流向明細表之相關流向地點、數據等均徒憑己意,胡亂登載,那麼證據資料必須顯示「土石方流向之地點不在登載之地點」、「實際上土石方相關之處理數量等項目確實非登載之數據」,始能夠對應出土石方業者之不實登載。而上開客觀不實之事項,必須土資場業者於行為時具有「明知」不實之直接故意,方能成立刑法第215 條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然從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所指出之證明方法,經調查後所得之證據資料,尚不足以拼湊出上述主客觀要件,自不能僅憑事後查證一、二個工程發現土石方未運置轉運地點(但無法推論土資場業者於當時明知未轉運,或對未轉運有犯意聯絡,前已敘明),即推論土資場業者於行為時均明知本案全無轉運,而為不實之登載。 ⑸、至於現有公司91年04月03日現字第9104030 號函所申報之土庫一場90年07月份至90年09月份之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及91年04月16日現字第910416號所申報之土庫一場90年06月份之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雖均於函文上載明「附上該月土方運送憑證聯單」(註412) ,而有行使登載不實土尾單之嫌,然在本案扣案之相關證據內,均未發現有上開函文所檢附之土尾單,檢察官亦遲遲無法提出(註413 )。丁○○於審判中雖證稱上開函文為其所製作發文,所謂「土方運送憑證聯單」應即為土尾單,其雖曾在家中車庫看過土尾單,但其真的沒有印象有檢附土尾單,也未曾以土尾單核對相關報表之數量,亦不知道為何要附土尾單,因為臺北辦事處就是要其這樣發文,有可能漏報補報(註414) 。由丁○○不明確之證詞,也無法判定丁○○到底檢附了什麼樣的土尾單給雲林縣政府。在書證(土尾單)、人證(丁○○等業者輔助人)俱屬缺乏之情況下,上開函文是否真有檢附土尾單,所檢附之土尾單之內容如何,具有如何之不實事項(哪個工程、時間、地點、數量、共犯範圍等),均無法判別,若成罪,本院無從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載明,當實體上之構成犯罪事實無從具體時,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只能從有利土庫一場業者之被告之認定,就此部分亦難認有罪,應予敘明。 ⑹、關於懷鼎場所申報之申報表、流向明細表部分,戌○○、子○○均於審判中供證這些報表均係「阿堯」那邊的人從臺北郵寄下來給宙○○送件(土庫鎮公所或縣政府),其等均不清楚這些文件的流程,也沒看過這些文件,因為其等不知道轉運的已處理未處理數量,宙○○也無法製作這些資料,報表的製作本就包含在仲介轉運的佣金內,都是由他們與承包商聯繫,包含出土量、已處理數量、總數量多少等都是,土資場業者只負責申報而已(註415) 。亦即,戌○○、子○○對於上開報表內容幾乎無法說明,只知道是「阿堯那邊的人」傳遞下來,再由宙○○持以申報。則如前所述,在檢察官提出對江再發、朱臻瑤、金愷等相關仲介業者之查證資料以供比對之前,實難論定戌○○、子○○為了推卸責任故為虛偽之供證。而依宙○○於審判中之證述,上開報表是臺北「阿堯」他們製作的,傳下來由宙○○蓋印懷鼎場、戌○○之印章後發文送土庫鎮公所或縣政府,但其未注意報表的內容;關於報表內各項目之意義及數據來源,宙○○亦均表不知道,無法回答(註416) 。雖然宙○○於調查站訊問時,對相關申報之文件資料均表示係戌○○交給其處理的,均未提及阿堯之人(註417) ,其於審判中亦證述是在審判作證之前,戌○○才告知報表文件是「阿堯」之人郵寄下來,其對阿堯之外觀特徵等均不曉得,也無印象(註418) ,而使其證述「報表均係阿堯製作郵寄下來」之證詞顯得相當不真實,然參酌張崑山、B○○、辰○○等人前開證詞,承包商與之接觸之人是仲介業者,不是土資場業者之戌○○,前已敘明,戌○○對於相關經營細節及文件處理,從偵查至審判中,皆多表示「不清楚」、「不瞭解」、「都是仲介在處理」,似乎僅係懷鼎場之名義負責人,雖自承與子○○合夥經營,但狀似與仲介聯繫之業務人員,若要認定戌○○即係在臺北為懷鼎場仲介並處理製作相關報表資料之人,僅憑宙○○於偵審中之供證,實嫌薄弱。此外,除了戌○○、子○○、宙○○等人對懷鼎場之申報文件有相關之供述證據以外,並無其他供述或非供述證據資料,足以判定懷鼎場的相關申報表、流向明細表等文件,是戌○○或宙○○所製作,或者戌○○、子○○、宙○○等人對其製作過程及其內容瞭解,而得以判斷其具「明知」文件不實之主觀犯意。是以,由上各點說明,關於檢察官指出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實難得出土資場業者之被告具有登載不實之直接故意。 5、【完成證明是否登載不實】: 檢察官又以土石方未進入土資場,亦未運置轉運地點,而指附表二之一、二之二、六之一、六之二、十之一、十之二所示之土庫一場、二場、懷鼎場業者所出具之「完成證明」、「完工函文」亦均屬登載不實之文書。然而: ⑴、如前所述,承包商如國記公司辰○○、午○○之人、清運業者如B○○之人、仲介業者如張崑山之人,在決定土石方於開挖後應清運至何處之時,並未與土資場業者有何聯繫,亦無證據顯示土資場業者於土石方流向不實之時,明知此事,土資場業者在整個土石方清運之流程中,僅係申報、提供棄土證明、土石方堆置地點,也未介入清運業者或承包商對剩餘土石方之實質管控,則在承包商已依約付款,並通知土石方已經清運完畢,請土資場業者出具完成證明或完工函文時,土資場業者有何理由不予出具?有何法規上或契約上之權利或義務要求承包商或清運業者陪同檢視土石方是否確實流向至申報之轉運地點?上開疑問,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均未能推論而得肯定之答案。則土資場業者依據承包商之通知而出具證明,實難據以推斷土資場業者均明知此等完成證明或完工函文均屬虛偽不實。 ⑵、對於完成證明或完工函文的發給,乙○○於審判中證稱土石方若沒有運至申報地點傾倒,土資場業者最後不會發給完成證明,承包商必須拿到完成證明才能取得使用執照;流向明細表寫「進場」、「完工」就是代表申報土石方數量已經轉運完成,進入申報的轉運地點了,承包商會向土資場業者通報土石方轉運完成,要求開立完成證明,土資場業者也就根據承包商之通報而開立,至於土石方究竟運置何處,因為承包商已經出具切結書自負其責,所以土資場業者不管(註419 )。黃○○則於審判中證稱已經完工的工程必須開立完成證明,是乙○○交代其開立,其再交給仲介業者來拿給承包商,都是拿正本,扣案的傳真是給辛○○存檔用的,完工函文是電腦格式輸入後列印即可,是完工的工程才發函,乙○○要其發函其才發文,其他的不多過問;不是每個工程都需要完成證明或函文(註420) 。戌○○則於審判中亦證實是仲介「阿堯」說承包商報完工,其即開立完成證明交給「阿堯」,「阿堯」再拿給承包商(註421) 。宙○○則對檢察官提出之完成證明等文件證稱是臺北「阿堯」寄下來的,完工函文也是如此,其再向鎮公所申報,或者蓋用懷鼎公司印章後寄還給「阿堯」(註422) 。由上證述可見,土資場業者出具之完成證明、完成函文,乃承包商日後取得工程主管機關發給使用執照之重要文件(非全部),土資場業者、仲介業者不可能知悉完成證明或完工函文之重要性,而棄土證明等土石方堆置地點之提供等勞務合約既然存在於仲介業者與承包商之間(此已多次論述如前),完成證明或完工函文等文件自然是仲介業者向承包商請領相關合約款項之最後籌碼,仲介業者只要握緊完成證明等文件,就不怕承包商不依約給付款項,此之所以乙○○於審判中證述「承包商有付錢的,而且已經完工的,才會開給他們」(註423) ,更徵其實。既然合約由仲介業者與承包商簽訂,款項由仲介業者向承包商收取,那麼土資場業者將完成證明或完工函文交付仲介業者處理,應屬真實可信。換言之,完成證明或完工函文核發與否、何時發給等事項,也是在承包商與仲介業者間互通訊息,土資場業者只是等候仲介業者告知而為簽發之動作而已,並未與承包商或清運業者有何互動,則土石方是否未如申報地點運置完成,土資場業者又有何機會「明知」呢?況本案亦無證據顯示土資場業者之被告或其輔助人於出具完成證明或完工函文之時,明知土石方之運置屬於不實。職是,就此部分亦難以論定土資場業者之被告具登載不實文書之直接故意。 ㈣、【土庫鎮公所公務員是否配合業者登載不實之管制紀錄表、、月報表、完工公文】: 檢察官指己○○、丑○○、寅○○、酉○○、甲○○等人,均明知土石方未進入土資場、未實際轉運,棄土證明只是買空賣空,卻仍然將土資場業者所申報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的進場數量、轉運數量等資料登載為同意備查公文、完工公文、管制紀錄表、申報表(或稱月報表,以下均以月報表稱之以資區別)等(土庫一場部分如附表四、懷鼎場部分如附表十二所示)文件,並向工程主辦機關、雲林縣政府等單位申報,因此認為己○○、丑○○、寅○○、酉○○、甲○○等人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然查: 1、棄土證明乃工程開工前,承包商、土資場業者必須持向土資場主管機關(或代管機關)即土庫鎮公所申報同意備查,作為將來土石方運置地點之憑證,承包商始能據以向工程主辦機關申報開工,工程開工後所產出之土石方,依規定得以直接轉運至申報轉運地點,土資場業者只要提出申報轉運文件經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登錄備查後,是可以依境外直接轉運之功能而免土石方運置土資場,土資場可得容納土石方數量可因轉運數量而加減,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僅係書面審查(申報文件),無論是製作同意備查公文,或登載於管制紀錄表(90年05月份以前)、或製作月報表(90年05月份以後),均係依業者申報之數量為加減作總量管制,預為數量管控,避免土資場業者超量承攬業務,並非對日後土石方之流向為背書,亦無因此取得追蹤督導土石方流向之職權,另就土資場業者之立場而言,土石方若不能轉運,大可免費運置土資場,並無買空賣空等情事,業經論證如前四㈠㈡㈢⑽所示。如同土資場業者一般,土庫鎮公所承辦業務人員之被告,是於受理業者申報棄土證明、另行轉運等資料,並核發同意備查公文後,承包商始得以申報開工或轉運,在此之前即業者申報當時,均未有土石方產出,自無所謂進場或轉運可言,土庫鎮公所依申報資料「按件」登載管制紀錄表,「逐件」核發同意備查公文之當時,既無土石方之運置,論理上即無所謂明知土石方未進場或未依申報地點轉運而登載不實公文書。再者,檢察官所提出前述辰○○、B○○、午○○、張崑山、張念梅、司機花敬殷等人之說法,雖均證實工地產出之土石方未有運置土資場,亦未運置申報之轉運地點,申報轉運文件可能造假等情,惟此乃檢察官於日後偵辦案件所為之發現,在此之前,土庫鎮公所依何規定有查核土石方流向之權限,而且實際執行事後追查?土庫鎮公所取得何種資料可以明知土資場業者申報資料為假?檢察官並未提出論證。雖然乙○○、辛○○、戌○○、子○○等土資場業者,乃至於酉○○、寅○○、丑○○、甲○○等人,均供證土石方僅有少部分進入土資場,但其等於偵審中亦均一再供明土石方可以轉運他處之情,核與管制紀錄表、月報表等文件所示內容及土資場核准設置功能均無不符,可以認定酉○○、甲○○、寅○○、丑○○、己○○等業務承辦公務員,主觀上均認定轉運一事於規定無違,土石方未進入土資場即已境外轉運處理了,也就不會因為土石方始終未進入土資場,即對下一次土石方申報進場或轉運之文件起疑。職是,檢察官以酉○○、甲○○、寅○○、丑○○、己○○明知土石方未進入土資場即屬登載不實公文書,應有誤會。 2、進一步而言,鎮公所承辦人員主觀上是否明知登載事項不實,必先有認識土資場業者申報土石方數量及流向實情之機會與能力,然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18條之規定,在公共工程部分,應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剩餘土石方之處理,並依工程契約書嚴加追蹤查核,督導承包商按剩餘土石方計畫辦理,在一般工程部分,應由【工程所在地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抽查土石方處理作業情形,核對處理資料,若發現未依報備地點棄置或違規棄置,則應督促改善或回復原狀,並得勒令承包商停工,移送懲戒,已敘明如前四㈠1所示(註424 )。另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二㈠㈥,亦明文【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承包商對於棄土之處理,並送棄土地點之地方政府備查,承包商違規棄土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按合約規定扣帳,並限期清除違規現場,請求回復原狀,且得移送地方環保機關及營造管理機關查處(註425) 。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二㈠㈦亦有同「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之上開規定,其二㈡另規定【工程主辦機關】應要求承包商覓妥土石方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取得該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實際土石方收容處理【同意文件】,並於投標文件及工程契約中載明環保項目,如有違規棄置土石方及廢棄物者,應依契約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追究責任與處分(註426) 。再者,「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貳」「六」、「九」之規定,亦均與上述「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相合,即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追蹤、查核承包商依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處理土石方之運置,對於違規情狀並得依合約處罰承包商,或將承包商移送懲處,不另贅述(註427 )。由上規定可見,工程土石方數量之申報與流向等事宜,均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查核承包商依計畫內容辦理,或者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建築等相關機關會同抽查、核對、督促,土石方實際產出之數量及其流向如何,乃工程主辦機關應予監督管控,本非土資場主管機關即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之職權,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只是在土石方產出前,核發土石方收容處理之同意文件。雲林縣政府亦函稱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土石方流向(有無進場)應由工程主(管)辦機關依職權查核,此有雲林縣政府92年05月13日九二府工石字第9214400189號函文在卷可明(註428) 。 3、至於「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3條第2 項規定土資場之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或「檢查」土資場所申報「備查」之轉運及再利用處理資料,遇有不符者,得停止使用或逕予撤銷設置,第29條又規定,土資場業者收受土石方者,應簽發處理憑證;並應於每月統計土石方處理種類及數量,報送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備查」(註429) 。另「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五㈠㈣㈥、「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8條亦均有同上規定(註430) 。上開規定所謂之「備查」,乃「先備案存查再抽查性質,即由該場(按即土資場)定期(每月)統計彙集個案工程廢棄土(剩餘土石方)種類數量資料,並向該主管機關申報其處理紀錄資料,俾供該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管制】該場【依核准之收容處理總量】辦理。」此有內政部營建署92年07月07日營署綜字第0922910475號函文在卷可參(註431) 。換言之,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營建署亦認定上開規定所指之「備查」,即主管機關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是依土資場核准收容數量作總量管制,所查核的資料,是土資場業者申報之書面資料,作為管理土資場營運之方式,此乃法令明文土庫鎮公所及雲林縣政府管理土資場之職權。綜上,土庫鎮公所及雲林縣政府依規定既無查核土石方實際運置數量及其流向之職權,自無行使該職權可言,檢察官認公所承辦人員之被告配合業者出具不實同意備查公文等文件,似認其等未依規定查核土石方數量、流向等事項而違背法令圖利土資場業者,尚嫌無據。又本案之證據資料亦未顯示公所承辦人員之被告實際上去追蹤查核土石方之數量或流向,則其等如何明知土石方實際運置數量及其流向,而得以知悉業者申報文件均屬不實而仍為登載,自有疑問。4、再細述公所承辦人對審查文件及登載公文書之情形,寅○○於審判中供證略以:「公所承辦人員僅審核書面資料,無法知道實際處理情形(即何時開始轉運)。」「首先審核業者申報書面資料是否依規定檢附,再依總量管制看場內有無尚未申報容量,經計算後剩餘容量如在申報範圍內,則發文同意備查。」「90年05月以前僅係依工程名稱作總量管制,登載在管制紀錄表,『運入數量』是土資場申報進場之數量,『運出數量』是土資場業者申請轉運之數量,『剩餘數量』是核准設置容量「減去」『運入數量』,「加上」『運出數量』,因為土庫鎮公所是代管,所以依據『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9條之規定(報送當地縣市政府),按月將管制紀錄表申報雲林縣政府備查。」「業者申報的合約均屬商業行為,公所接收影本,無法審核其真正,至於土石方流向,依規定是由工程主辦機關查核監督,每個工程都在動工,以公所的能力根本無法查核監督流向,但每個工程都有工程主辦機關,所以才說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去查核監督,公所只是依據業者申報之數量登載,不可能入場進駐。」「因為公所無法得知土石方何時才能運入、運出,所以直接從申報數量作管制,業者如果將土石方賣給別人,要承包商將土石方運置轉運地點,公所就認定土石方不會進來了,因為已經轉運出去了,所以要扣除。」「90年05月以後,依雲林縣政府函文更改報表之格式,不再用管制紀錄表了,並要求土資場業者依雲林縣政府函文格式申報,公所承辦人員只核對數量,只要數量對了,公所就另製月報表登載『已處理數量』、『未處理數量』,連同業者申報之『申報表』、『流向明細表』,轉至雲林縣政府。」「因為公所當時只是代管,雲林縣政府是主管機關,就要轉給雲林縣政府備查,不然縣政府怎會知道業者有申報報表」。「至於公所製作的月報表,雲林縣政府就是要兩份,公所是依照業者申報內容來製作,公所事實上沒有辦法質疑申報內容,因為公所人員不可能進場進駐,沒辦法知道運作的狀況。」「當時認定土石方可以境外轉運,當然也就不用進入土資場。」(註432) 以上各情,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符,並有土庫鎮公所申報縣政府之月報表(含申報之管制紀錄表)之相關函文在卷可明(註433) 。雲林縣政府因此回文土庫鎮公所收悉月報表,並請公所轉知土資場業者依規定做好土石方資源管理,此有雲林縣政府相關函文在卷可憑(註434) ,亦即,授權管理機關亦未糾正土庫鎮公所之作法有何不實或不當之處。寅○○雖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公所建設課必須要做土資場現場查證,且採取不定期督導及查察,確實掌握土方之流向。」(註435) 然其於審判中對此證稱「當初是對法令不熟悉才會這樣陳述。」「印象中轉運部分只是抽查業者申報的資料。」「法令並沒有規定要如何做,公所做之前會請示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若沒意見,就代表同意。」「承辦業務之時也不是很確定何人去追蹤土石方流向。」(註436) 參酌前述之法令規定,可見寅○○於承辦土資場業務之際,的確對土石方數量、流向等查核權責歸屬不甚清楚,但參酌上述規定及前述公所製作之管制紀錄表等文件,至少可以認定寅○○於承辦業務時,不認為公所承辦人員依規定必須追蹤查核,掌握土石方流向,自不能以其上開規定,認定寅○○明知法令規定而違背。 5、至於其他承辦業務人員,酉○○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其「只是控管數量不能超越容量」,「比對數量是否相符」,「只是作書面審查,沒有到場勘驗是否依計畫填埋」(註437) ,於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有規定可以中途轉運,不用運入土資場。」(註438) 於本院審理時,酉○○亦供稱公所「是控制數量,核算數量,無法控制工程的實際運作。」「每月統計數量製作月報表送縣政府。」「剛開始承辦時還在摸索,不清楚追蹤土石方流向之權責機關,應該是工程主辦機關去追蹤。」(註439) 甲○○於偵查中亦供稱「因為業者有報轉運,所以對業者每月申報進場之數量沒有懷疑。」(註440) 其於本院審判時亦證稱「雖然承辦當時不是很清楚,但土石方流向是工程主辦單位監控。」(註441) 丑○○於調查員詢問時即供稱「鎮公所是依業者陳報之數量審核有無超量棄置。」「實際上如何管制並不清楚。」(註442) 於審判中,丑○○又供稱「印象中公所只是控制報表,只是去看場所可否轉運,報表上面數量如果超過,業務課會阻擋。」「調查員認定土石方要進入土資場才能再轉運出去,並告知土石方沒進入土資場就是違法,其即無法答辯,但其認為這應該是業者的責任。」「土資場設立營運時,鎮長、寅○○都說公所只是書面審查,因為土石方可以轉運再生,不需要到土資場內,土石方有錢也買不到。」(註443) 由上供述內容可見,土庫鎮公所相關業務簽(核)章人員如酉○○、甲○○、丑○○等人,均僅知有轉運之功能,並以書面審查管制土石方數量及流向,但不知法令規定如何管制,僅知以書面核算數量並登載。實則,其等承辦人員根本沒有能力監控承包商等土石方產出業者之舉動,又怎知如何管制,或土石方數量與流向究竟如何。因此,當然不能論定其等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業者,或明知土石方數量、流向等申報資料不實,而仍將該等事項登載公文書並據以行使。至於丑○○於審判中承認其於偵查中曾言明土石方未進入土資場即為違法,土庫鎮公所之相關公文即為造假,然其既然不清楚相關規定,並誤認調查員之誘導訊問為法規真意,則其為接續調查員之意向而供述「土石方沒有運入自無運出」、「公所承辦人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不利於己之供述,自不得為不利公所承辦人員之被告之認定。 6、至於公所製作登載之管制紀錄表、月報表、完工公文之依據為何?如前所示,管制紀錄表關於運入、運出數量等事項,及月報表所指供土、需土等事項,均係依審核業者所申報之資料是否齊全並計算是否超額收容土石方後而為登載製作;至於土石方流向,參照上開卷附之管制紀錄表、月報表,土庫鎮公所並未登載,就此部分,當無所謂登載不實可言。另業者申報文件之真假,依申報文件之外觀形式判斷,也無從起疑係偽造而來,是承辦人員依據業者申報資料而為登載,自不能論定承辦人員明知不實。又土尾單未曾向土庫鎮公所申報,公所承辦人員也從來不管理土尾單,亦敘明如前四㈢3⑴所示,公所承辦人員自無從依土尾單所載內容來核對,而得知悉其內有土石方運入土資場與否之不實事項。再者,依據寅○○於審判中之證述,土庫鎮公所出具之土石方運置完成之完工公文,均係工程主辦機關等相關單位來文詢問,土庫鎮公所再發文向土資場查詢,依土資場之答覆回函來文單位(註444)。此參扣案(或卷附)之土庫鎮公所完工公 文,均載明「【依據】土資場業者【函示】【已收容處理】多少數量土石方【無誤】」之旨,並於說明欄載明「依據土資場業者函文辦理」之意(註445) ,可徵寅○○所言為真。凡此均可證土庫鎮公所之所以簽發所謂的完工公文,並非主動在為業者(含土資場業者或承包商或清運業者)背書,而是被動受詢問時,轉而詢問土資場業者,再依土資場業者之意見而為回覆,自難認公所承辦人員明知土資場業者「未收容完成」剩餘土石方,而仍為「已收容完成」之不實函文。 7、檢察官另舉附表一、三(土庫一場)、五、七(土庫二場)、九、十一(懷鼎場)關於本案土資場各場開立棄土證明土石方總數量大於轉運總數量而有不符之處,認定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明知土石方轉運數量不足,且未進入土資場,顯係隨意棄置,卻仍為不實之登載。辯護人則以檢察官計算之數量有誤,各土資場之轉運數量應多於棄土證明所載土石方總數量(註446) 。本院檢視管制紀錄表及表列棄土證明、申報轉運數量等文件,並以exel電腦程式逐筆輸入核算後,認定如下: ⑴、土庫一場管制紀錄表89年02月11日文號12169 號之「剩餘數量」應為「5,791 」,管制紀錄表誤載為「5,903 」(註447) ,同年04月06日文號12477 號之「剩餘數量」應為「73,216 」 ,管制紀錄表誤載為「73,126」(註448) 。土庫二場管制紀錄表89年04月05日文號12459 號之「剩餘數量」應為「26,471」,管制紀錄表誤載為「24,471」(註449 ),同年04月19日文號12542 號「剩餘數量」應為「44,528」,管制紀錄表誤載為「45,528」(註450) ,同年08月份開始記載之「剩餘數量」(接續07月份)應為「6,634 」,管制紀錄表誤載為「6,734 」,致使接下來的每筆「剩餘數量」均多出「100 」(註451) 。由上數額及核對過程可見,管制紀錄表之誤載乃出數量累計之錯誤,應屬誤算或誤載,而非明知不實之登載。 ⑵、關於檢察官指附表一土庫一場開立棄土證明之土石方總數量為2,895,240 立方公尺,其中業者已申報取消進場之數量計有558,828 立方公尺應予扣除,即實際上棄土證明所表彰預先承諾處理之土石方總數量為2,336,412 立方公尺。然經本院逐筆檢視、輸入、計算後,土庫一場開立棄土證明之土石方總數量為2,905,638 立方公尺,業者申報取消進場數量有470,873 立方公尺應予扣除,實際上棄土證明所表彰預先承諾處理之土石方總數量為【2,434,765 】立方公尺。而檢察官主張附表三土庫一場轉運之土石方數量為2,070,838 立方公尺,經本院核算認無誤,然辯護人主張檢察官漏列9 筆共計390,000 立方公尺,且附表三編號4-3 乃土庫二場申報轉運,不應列入土庫一場,經本院檢視管制紀錄表後及編號4-3 之轉運資料後,認辯護人之主張為有理由,檢察官確有漏列9 筆,應予補上,誤列編號4-3 部分,應予扣除,合計土庫一場申報轉運數量為【2,370,838 】立方公尺。 ⑶、檢察官指附表五土庫二場開立棄土證明之土石方總數量計1,936,488 立方公尺,其中業者已申報取消進場之數量為221,685 立方公尺應予扣除,即實際上棄土證明所表彰預先承諾處理之土石方總數量為1,714,882 立方公尺。然經本院以上開方式核算後,土庫二場開立棄土證明之土石方總數量係1,912,508 立方公尺,業者申報取消進場數量為221,685 立方公尺應予扣除,實際上棄土證明所表彰預先承諾處理之土石方總數量為【1,690,823 】立方公尺。而檢察官主張附表七土庫二場轉運之土石方數量為1,350,768 立方公尺,經本院核算認無誤,然辯護人主張檢察官於此部分亦漏列包含附表三編號4-3 在內之9 筆共計365,000 立方公尺,應予補列加計,本院檢視管制紀錄表後及編號4-3 之轉運資料後,認辯護人之主張為真,應予加計上開漏列之轉運數量,合計土庫二場申報轉運數量為【1,715,768 】立方公尺。 ⑷、檢察官主張附表九懷鼎場開立棄土證明之土石方總數量共3,138,877 立方公尺(含檢察官於96年01月17日補充理由書擴張提出之編號3-294 至3-312 部分),其中業者已申報取消進場之數量計570,269 立方公尺應予扣除,即實際上棄土證明所表彰預先承諾處理之土石方總數量為2,568,608 立方公尺。惟經本院以上開方式核算後,懷鼎場開立棄土證明之土石方總數量係2,895,686 立方公尺,業者申報取消進場數量為561,254 立方公尺應予扣除,實際上棄土證明所表彰預先承諾處理之土石方總數量為【2,334,432 】立方公尺。檢察官另主張附表十一懷鼎場轉運土石方數量為2,064,997 立方公尺,經本院核算認無誤,但辯護人又主張檢察官於此部分漏列5 筆轉運數量共計206,000 立方公尺,應予補列加計,本院檢視管制紀錄表後,認辯護人之主張屬實,自應予加計,合計懷鼎場申報轉運數量應為【2,270,997 】立方公尺(註452) 。 ⑸、由上演算可見,土庫一場所申報預先承諾收受處理之土石方計有【2,434,765】立方公尺,申報轉運部分則有【2,370,838】立方公尺,申報預先承諾處理部分多於轉運部分有【63,927 】 立方公尺。土庫二場申報預先承諾處理土石方有【1 ,690,823 】 立方公尺,申報轉運部分有【1,715,768 】立方公尺,申報轉運大於預先承諾處理數量有【24,945】立方公尺。懷鼎場申報預先承諾處理之土石方計【2,334,432 】立方公尺,申報轉運數量為【2,270,997 】立方公尺,預先承諾處理數量多於轉運數量【63,435】立方公尺。亦即,土庫一場、懷鼎場關於棄土證明所表彰預先承諾收受處理之總數量固然大於申報轉運之總數量,但土庫二場反而是申報轉運數量多於預先承諾處理之總數量,因此,檢察官所指「棄土證明總數量多於轉運數量代表土石方流向不明,鎮公所承辦人員登載不實」之立論,於土庫二場並不適用。合先敘明。 ⑹、土庫一場、懷鼎場申報同意收受處理數量為何會多於申報轉運數量呢?依A○○於審判中證述,可以理解土庫鎮公所及雲林縣政府對數量之管制方式,是准許各筆申報進場(即棄土證明所同意收受處理之數量)之數量,是可以多於土資場剩餘可處理容量達五倍之多,這部分稱為土資場「運轉量」,因為申報進場在先,開工在後,開工之後又可以境外轉運,若不准許申報超出剩餘容量一定倍數以下之處理數量,可能只要申報一筆與土資場剩餘容量相當之同意收受處理數量,土資場就爆滿,也就不用營運了,這與日後開工後可以境外轉運的道理不合,對土資場業者也就不合理,也就必須給業者一定運轉的空間,於申報准予備查後,日後會要求土資場業者辦理轉運,如果一直沒有申報轉運,則會停止受理業者申報收容處理案件,這中間並未發現土資場申報數量爆出營運量之情況(註453) 。對此部分證詞,均為寅○○等鎮公所承辦人員之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所是認。另從A○○於審判中之證詞,也均未發現雲林縣政府對土庫鎮公所申報之月報表有何異常之不同意見。至於所謂5 倍「運轉量」之依據,內政部營建署89年06月14日八十九營署綜字第50429 號函所檢附之會議結論,即已表明土資場之剩餘土石方數量的計算方式,是以原預先承諾收受處理之數量,扣除實際轉運、再利用處理數量之計算為之(註454) 。內政部營建署90年06月21日九十營署綜字第900639號函則認定土資場核准總容量與得預先承諾處理數量之關係(即可否有一定倍數之「運轉量」)乃地方自治及執行管理事項(註455) ,自應准地方自治主管機關土庫鎮公所及雲林縣政府對土資場之「運轉量」有一定之裁量權。其後,內政部營建署召集各相關機關研商後獲致「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土資場場外直接轉運流向管制作業規定」,其中第5 條明文「土資場之每月場外直接轉運剩餘土石方數量,應採月總量管制方式辦理,並以不大於原核准之每月場地內可處理剩餘土石方數量之【五倍】為原則,以作為總量管制之依據。」(註456) 由上可明,「轉運量」的管制總量方式,是合理且有依據的。在此情況下,申報預先承諾收容處理之數量顯然會超出表上所列剩餘土石方數量,這些超出的部分,均有待日後藉著申報境外直接轉運予以消化,在未消化完全之前,申報預先承諾收容處理之數量當然有可能多於申報轉運數量。這中間只是時間的巧合罷了。不然,同樣的業務承辦人員、同樣的業者、同樣的業務處理模式,若有犯意,何以土庫二場之轉運數量反而會多於預先承諾處理數量?再者,觀之附表一所示,土庫鎮公所受理土庫一場申報最後一筆預先承諾收受處理之日期90年12月12日,而如附表三所示,土庫鎮公所受理土庫一場申報最後一筆轉運之時間是88年12月29日,由此可以推知,土庫一場因未再申報轉運,90年12月12日以後也沒有營運了,土庫一場申報預先承諾收容處理之數量多於申報轉運數量達六萬多立方公尺未消化掉,至多也只是不再營運使然,尚不能以此認定鎮公所之承辦人員明知此差額,即明知土石方數量及流向均屬虛偽,而為不實之登載。同理,附表九所示雲林縣政府受理懷鼎場最後一筆申報預先承諾收容處理日期為91年05月15日,附表十一所示土庫鎮公所受理最後一筆申報轉運日期為90年12月28日,換言之,懷鼎場也一樣經過一段時間未申報轉運了,也因本案查獲未再營運了,當然預先承諾數量會多於轉運數量有六萬多立方公尺。況且,由管制紀錄表來看,並參寅○○、酉○○、甲○○、丑○○所供證登載之過程,堪信管制紀錄表是逐筆登載而來,經本院核算,除了有部分誤載之情況(敘明如前),並未發現任何爆量超載之情形,土石方總數量乃本案發生後查察之結果,如何以此推定公所承辦人員於登載時明知整個土資場營運均屬不實呢?檢察官認棄土證明所表彰之土石方數量多於轉運數量,且土石方未進入土資場,即代表公所承辦人員明知不實而登載,顯未慮及前開「轉運量」之作業方式,及申報預先承諾收容處理、申報轉運、實際開工、實際轉運等各個時間點之時間差等事理,尚嫌速斷。 ㈤、【土庫鎮公所查驗轉運地點是否登載不實】 檢察官指土庫鎮公所之被告至轉運地點查驗,發現轉運地點根本無法容納申請轉運之土石方數量,即明知轉運不實,或未至轉運地點查驗,卻偽造相關查驗紀錄表等文件,無非以乙○○、寅○○、丑○○、酉○○等供述筆錄為主要論據。但是: 1、如前規定所示,土庫鎮公所並無職權追蹤、查核、監督土石方流向之權責,也就沒有至土石方產出地點或轉運地點查證土石方流向之義務。內政部營建署92年07月07日營署綜字第0922910475號函文亦釋明「基於誠信原則及地方反映人力不足,尚無明文土資場主管機關須至剩餘土石方出土地點勘查。」「土資場主管機關是否須至轉運地點進行勘查,並無明文規定,因關涉地方自治及個案事實認定執行管理事項,應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按:即土庫鎮公所)釐清說明。」(註457) 。而土庫鎮公所為何至轉運地點勘查,依乙○○於審判中之證述,乃「乙○○以現有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要求土庫鎮公所去會勘,公所承辦人員本來不用這樣做,其等只有備查文件之責,乙○○硬邀公所承辦人員前往會勘是否合法地點。」(註458) 寅○○於審判中則證稱「是乙○○要求公所去看轉運地點,公所則以土石方流向非公所業務一直不去察看,因為申報轉運地點均屬【土地強制回填】案件,且數量龐大,一直審核也不是辦法,公所內部討論是否可以看看強制回填是怎麼回事,所以簽報鎮長至轉運現場察看,瞭解申報轉運地點【是否可以傾倒土石方】,到底有無這個空間,是否空地或窪地。而不是去【查驗土石方是否傾到在此地點】。」(註459) 兩者相符,應信為真。乙○○雖於審判中證實其曾於調查員詢問時曾供稱「其僅係以現有公司名義負責人會同會勘,至於為何公所人員要配合本公司為形式上會勘,土庫一場要問辛○○,土庫二場要問子○○,公所部分要問己○○」云云(註460) ,然此顯意在迴避問題,閃躲調查員對轉運地點面積難以容納轉運土石方之質疑,以免自己受法辦之懲罰,故而有將責任推予從未參與會勘之辛○○、子○○之嫌,是其在偵查中之上開供詞,顯不足以彈劾其上開審判中證述之可信度。再參酌卷內所附公所查驗轉運地點之簽呈,均記載「為辦理土石方轉運現場查證工作,奉鎮座(按:即鎮長;或記載為「主任秘書」)核示,由相關人員會同查證,.... 。 」並未記載任何法源依據,僅記載是經鎮長指示,可認所謂至轉運地點查驗,乃土庫鎮公所裁量如何進行審查土資場申報資料之一種裁量後所獲致之審查方式,並進而執行,據此而論,益足徵寅○○上開所言屬實。換言之,尚不能以土庫鎮公所承辦業務之被告曾至轉運地點或出土地點勘查,即推論該等被告於法令上具有追蹤、查核、監督土石方流向之職務。 2、而依卷內(含扣案)所示相關查證資料,經整理後,先行依時間順序論列各筆公文之相關內容如下: ⑴、89年08月寅○○簽呈查證土庫一場、二場申報之轉運地點,同年08月09日以八九土鎮建字第6490號函檢附查證行程表,請現有公司派員於89年08月18日至20日(3日行程),引導 協助查證轉運地點:【臺中縣和平鄉○○段147、148地號】(附表三編號4-10、附表七編號4-45、4-46)、【卓蘭段49-22 、49-27 、49-1 18 、49-154、49-189地號】(附表三編號4-1 至4-14、4-32、4-33、4-98、4-102 、附表七編號4-34至4-44)、【大寮段12等13筆】(附表三編號4-16、4-22、附表七編號4-50、4- 51) 、【橫山油羅段501-7 地號】(附表三編號4-99、4-100) 、【楊梅高山頂段688 地號】(附表七編號4-47至4-49)、【三峽大學段191 、200 、232 、234 、268 地號】(附表三編號4-15)等6 處,並請雲林縣政府派員指導,查證結果,並製作查證紀錄表,由參與查證之公所人員、土資場業者、土石方買受者等人簽名,紀錄表上「結論」部分,則貼著各該地點之「現場照片」數幀,其旁標示著場址,照片上除有公所人員、土資場業者等人,尚顯示遍佈土石方之「空地」、「窪地」、「土堆」等可堆置土石方之處所,其上猶有挖土機、工具機等機具,【一望而知】,此均有簽呈、函文、查證行程表、查證紀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註461 ,以下簡稱第1 次勘查轉運地點)。 ⑵、甲○○於89年10月30日簽呈查證土庫一場、二場之轉運地點,土庫鎮公所於同日八九土鎮建字第8798函檢附查證行程表,請現有公司派員於89年11月03日至05日(3 日行程),引導協助查證轉運地點:【齊國砂石公司】(附表七編號4-53)、【均泰實業公司】(附表三編號4-94、附表七編號4-52)、【達觀段147 地號等23筆土地】(附表三編號4-24)、【橋子頭段673 地號等10筆土地】(附表三編號4-17、4-18、4-19、4-20、4-21)、【橫山油羅段510-7 地號】(附表三編號4-99、4-100) 、【橫山橫貴段143 等8 筆土地】(附表三編號4-23)等5 處,同樣請雲林縣政府派員指導,除了【橫山油羅段510-7 地號】、【橫山橫貴段143 等8 筆土地】是否變更行程而未見附有查證紀錄表外,其餘查證結果,亦製作查證紀錄表,內容均同上⑴處理,所附現場照部分,其旁亦標示著場址,照片上除有公所人員、土資場業者等人外,亦為遍佈土石方之「空地」、「窪地」、「土堆」等可堆置土石方之處所,其上尚有整土工具機等機具,【一目了然】,此有簽呈、函文、查證行程表、查證紀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明(註462 ,以下簡稱第2 次勘查轉運地點)。 ⑶、寅○○於90年02月23日簽呈查證土庫一場、二場、懷鼎場申報之轉運地點,土庫鎮公所於同日九0土鎮建字第12255 號函檢附查證行程表,請現有公司、懷鼎公司派員於90年03月05日至07日(3 日行程),引導協助查證轉運地點:【伸太田公司】(附表十一編號4-62、4-64)、【苑裡坑小段410 地號等4 筆土地】(附表三編號4-26、附表七編號4-54)、【崁頂寮段716 、542-2 地號土地】(附表七編號4-56)、【北山砂石公司】(附表十一編號4-65、4-66、4-67)、【國榮窯業公司】(附表十一編號4-61、4-63)、【高山頂段688 地號等31筆土地】(附表七編號4-47、4-48、4-49、附表十一編號4-68、4-69、4-70、4-71、4-72、4-73)、【橫山油羅段510-7 地號】(附表三編號4-99、4-100) 、【橫山橫貴段129 等8 筆土地】(附表三編號4-23)等8 處,也請雲林縣政府派員指導,到場查證結果,則同前製有查證紀錄表,各表均後附現場照片,照片旁標示著轉運地點,照片內容亦顯示遍佈土石方之「空地」、「窪地」、「土堆」、「挖土機、洗石機等工具機臺」等可堆置土石方之處所,【無庸置疑】,惟查證紀錄表關於參與公務員部分均空白未簽名,業者部分則有查證地點業主簽名,此有簽呈、函文、查證行程表、查證紀錄表、現場照片等扣案可憑(註463 ,以下簡稱第3 次勘查轉運地點)。 ⑷、甲○○於90年06月13日簽呈查證土庫一場、二場、懷鼎場申報之轉運地點,同年06月13日以九0土鎮建字第12859 號函檢附查證行程表,請現有公司、懷鼎公司派員於90年06月21日至23日(3 日行程),引導協助查證轉運地點:【崁頂寮段716 、542-2 地號土地】(附表七編號4-56)、【聯興建材公司】(附表十一編號4-77、4-79)、【廣寶公司】(附表十一編號4-86)、【竹北市○○○段拔子窟小段49-8地號】(附表十一編號4-78)等4 處,另請雲林縣政府派員(A○○)指導,查證結果,亦製有查證紀錄表,與前相同,於各紀錄表後附查證之現場照片,照片旁標示著轉運地點,照片內容則為佈滿土石方之「空地」、「窪地」、「土堆」、「工程機具」等堆置土石方之處所,【一見即明】,然查證紀錄表關於參與公務員部分僅雲林縣政府代表A○○簽名,餘均空白未簽名,業者部分為查證地點業主簽名,此有簽呈、函文、查證行程表、查證紀錄表、現場照片等扣案可詳(註464 ,以下簡稱第4 次勘查轉轉地點)。 ⑸、甲○○於90年09月03日簽呈查證懷鼎場申報之轉運地點,同日以九0土鎮建字第13325 號函檢附查證行程表,請懷鼎公司派員於90年09月10日至12日(3 日行程),引導協助查證轉運地點:【竹北市○○○段拔子窟小段49-8地號】(附表十一編號4-78)、【觀音鄉○○段585 地號等5 筆土地】(附表十一編號4-81)、【大溪鎮僑愛新村】(附表十一編號4-80)、【聯泰磚廠公司】(附表十一編號4-82)、【聯興建材公司】(附表十一編號4-77、4-79)等4 處,另請雲林縣政府派員(A○○、彭士人)指導,查證結果,如前製有查證紀錄表,復於各紀錄表後附查證之現場照片,照片旁標示著轉運地點,照片內容亦同為「空地」、「窪地」、「土堆」、「工程機具」等可堆置土石方之處所,【清晰明確】,然查證紀錄表關於參與公務員部分僅部分有雲林縣政府代表A○○、彭士人之簽名,餘則空白未簽名,土庫鎮公所部分則由寅○○等人之簽名,業者部分為各查證地點業主簽名,此有簽呈、函文、查證行程表、查證紀錄表、現場照片等扣案可詳(註465 ,以下簡稱第5 次勘查轉轉地點)。 3、寅○○於審判中對上述查證地點證稱除了一處聯絡不上以外,其餘均確實有到場會勘;對於查證紀錄表簽名空白一事,寅○○於審判中證實「查證當時只有簽到、拍照,因為法令沒有規定必須查證,不知道如何寫結論,故以照片代替結論,交代公所小姐(按:應為許佑芬)在查證紀錄表上貼照片而已。」「查證時是先給業者或A○○等非公所人員簽到,事後再整理,但回來後一直認為查證紀錄表是內部文件,所以沒有再簽呈送核,比較懶惰,沒有交其他公所人員簽名,沒有整理,後來主動將該等文件直接交給檢察官,如果沒有去何來照片,排水溝部分何以會註記未開工。」(註466) 參諸現場照片確實拍攝了酉○○、寅○○、甲○○、丑○○、乙○○等人在場之身影,第1 次、第2 次勘查轉運地點之查證紀錄表均有公所參與人員之簽名,第3 次公所人員未簽名,第4 次、第5 次在公務員部分,僅縣政府代表簽名(A○○、彭士人),且各次查證紀錄表均有業者(主)簽名,並均有照片存卷,堪信第3 次至第5 次之勘查紀錄應係如寅○○所言,準備於勘查後再行整理,由公所人員簽名,只不過因認此乃內部紀錄,無再次簽呈送請上級(雲林縣政府)備查之必要,所以也就除了貼上照片外,即閒置該等文件,未傳閱簽名即歸檔所致,由此更彰顯查證紀錄表與照片之原始性及其可信度,更徵寅○○所言與查證紀錄之外觀、內容相符,應屬實情,尚難以查證紀錄表上未簽名,即認公所人員未到場勘查而登載不實公文書。再者,依各該次查證行程表所示查證時間與地點之關係而言,各該次查證行程均為3 日,查證地點皆在臺中以北,第1 次勘查轉運之地點有6 處,第2 次有5 處,第3 次8 處,第4 次4 處,第5 次4 處,自第2 次起,勘查之地點猶包含多處承包商工程所在地點,可見每日勘查地點均在1 處以上,扣除車程費時,可信在轉運地點勘查之時程為時不長,並無久留之可能,則在轉運時點、轉運出土地點均尚不可知之情況下,當然也就無法在到場勘查之當下,即可判斷各該轉運地點有無土石方轉運入內,此由乙○○於審判中證稱「只去一天,不是很多天,但轉運是陸陸續續還要很久,也就沒有看到有無實際上轉運進土。」(註467) 一節,亦可明上情為真。換言之,由上行程之規劃,可以印證寅○○如上所言勘查之目的在於「瞭解申報轉運地點【是否可以傾倒土石方】,到底有無這個空間,是否空地或窪地。而不是去【查驗土石方是否傾倒在此地點】。」之情,更顯真實。況且,觀諸上開勘查之現場照片,顯而易見現場均係適於傾倒土石方之空地或窪地,其上並有土堆、挖土機等機具,已敘明如前,則勘查之結論既然確定是可以轉運傾倒土石方之空地或窪地,則以照片替代查證紀錄表之文字結論,當亦同樣表彰公所人員已盡審查申報轉運資料之職權,事後縱因內部文件或因懶惰而未完成查證結論,均無礙公所人員職權行使之合目的性,當亦不能以結論之文字空白而推翻公所人員實際上到場勘查之真實性。 4、調查員於詢問乙○○、寅○○時,以張念梅回填苗栗縣卓蘭鎮○○段49-154地號土地為例,認該地號土地面積僅4,107 平方公尺,但卻需土450,000 立方公尺,也就是要有一百餘公尺之大凹洞始可能回填上開數量之需土,以此質疑是否確實轉運,乙○○供稱「沒有」、「不清楚土石方運載至何處」、「這是由挖棄運業者負責」,又供稱「公所只是拍照存證,沒有在會勘紀錄上加註意見,會勘只是形式上的動作。」「如果有去會勘都會清楚看到該地點只有少部分土石方堆放,不可能容納如此多之棄土,況從資料數據來看,相關之需土坑洞深度均深及數十至百餘公尺,已經相當離譜,公所人員實在不可能不知道,但大家僅是心照不宣,做作形式而已,所以當然不會在會勘紀錄上翔實登載,而這件事與我無關。」乙○○復於檢察官複訊時供稱公所承辦業務人員都是專業人士,都很清楚土石方沒有進入土資場,也沒運至轉運地點。寅○○則供稱「我承認這件轉運案確實有些離譜,承認會勘紀錄是個錯誤。」「這種(指到場勘查)無意義的作法,幼稚的想法不是我想出來的。」「當時我們決定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因為現場勘查並不能看出廠商是否確實轉運,所以才會以會勘紀錄應付縣政府稽查,並以貼照片之方式應付,在沒辦法證明有無轉運之情況下,只好以此方式反覆為之,我們當初的想法是錯誤的。」丑○○於調查員詢問時,亦供稱「公所承辦業務人員只是配合業者做查證紀錄來為業者背書,我及己○○只是形式上參加,並無真正督導,公所承辦業務人員也只是形式拍照及做紀錄了事,當然也看不到所謂轉運來之棄土。」以上各情,雖均為乙○○、寅○○、丑○○於審判中證述為真(註468) ,但本院認為以上之說法並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說明如下: ⑴、調查員上開質疑之前提,必須建立在土資場業者或公所承辦人員有機會或能力知悉卓蘭段49-154地號土地面積之容量,如此,才有可能在比對申報轉運數量後、或勘查現場之時,得以知悉轉運地點顯然不足以容納轉運數量,而得以推斷轉運地點是否虛偽。惟經核對上述轉運地點即附表三編號4-1 、4-2 、4-3 、4-32、4-33、4-101 、4-102 (以上7 件均包含同段49-22 地號土地為轉運地點)、4-11、4-12、4-13、4-14(以上4 件僅有同段49-154地號土地)所附之轉運資料,其中申報轉運之數量,沒有一筆為450,000 立方公尺,且附表三編號4-11、4-12、4-13、4-14等4 件僅轉運至49-154地號土地者之數量總和為13,1300 立方公尺,與450,000 立方公尺相距甚多,硬以450,000 立方公尺計算土地面積顯然不足,顯刻意忽略實際數據。再者,依據檢察官所提出如附表三、七、十一所示各申報轉運案件之證據資料,全無調查員於詢問時所提示之49-15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註469) ,亦無任何資料可得憑判轉運地點之土地面積究竟多寡,則申報轉運資料之土資場業者及公所承辦人員,如何得悉轉運地點面積得否容納轉運土石方?復觀諸乙○○、寅○○、丑○○對調查員詢問之上開回答,用語均係「離譜」、「幼稚」、「形式上做作」、「想法錯誤」等不利於己之供述,均未提及申報轉運資料並無土地面積數據資料以致於無從得知容納量是否屬實等簡單之自我防衛,益徵該等土地面積之容量問題,是乙○○、寅○○、丑○○所從未注意及之者,因此於調查員提出土地面積之數據資料時,其等均語塞,進而狀似恍然大悟,同呼「離譜」、「幼稚」,並自認勘查乃「形式上做作」、「想法錯誤」。另據寅○○於審判中所證,當初調查員一直詢問寅○○,既然沒有責任與義務去勘查轉運現場,為何還去,寅○○認為法令上既然沒有規定要去勘查,其等當初決定去勘查,難道是公務員多做多錯,否則也不會造成今日之困擾,故其才供稱「當初決定勘查的想法是錯誤的」(註470) 。由此亦可推斷寅○○乃在參考資料不充分,對法令規定亦不十分清楚,又對調查員已有定見之提問無法自圓其說之情況下,始自白勘查現場及反覆製作查證紀錄表等事是錯誤的。以上供詞,相較於以上所顯出之客觀證據資料,並乙○○、寅○○、丑○○於審判中之解釋等事證,並不足採為不利被告之自白。 ⑵、而公所人員至轉運地點勘查,也只是察看該地點是否適合土石方堆置,前已敘明,其等當然不可能攜同相關測量專業人員、或測量工具、或現場相關地形地貌面積等資料,就轉運地點之土石方容納量多寡實施測量計算,因此,公所人員縱然至現場勘查後,又何能得知轉運地點之實際面積大小、坑洞深度等事項,其等不知轉運地點可容納多少數量之土石方,當屬正常。乙○○前開供述「公所人員均專業人士,不可能不知道坑洞之深度確實離譜,只是大家心照不宣,形式上做作樣子,不可能翔實登載,公所人員均清楚土石方未運置轉運地點」云云,當非實情,其意在自保,自不足信。反之,由寅○○、丑○○前開所供「至現場看不出廠商有無轉來棄土」等情,則再次重申公所人員到場勘查之目的乃察看現場是否適宜轉運堆置土石方,並非駐足等候,查視土石方何時到場,及到場之數量。再者,在卓蘭段49-154地號原來的地形地貌尚無證據資料可資判別之情形下,如何得知現場是【地面以下深達「數十至百餘公尺」之坑洞】,而非土石方【除了往下填埋以外,亦必須往上堆置】始得恢復原狀之丘垤之地?調查員設題認現場必係平面往下挖深坑洞云云,未免均過於想當然爾。對此,寅○○另於審判中供證:該時期因為業者申報之轉運地點大部分均屬強制回填,土石方數量龐大,現場勘查後,亦確有凹洞,業者均稱買土需土乃商業行為,公所無法得知確實需土數量若干,勘查返所後,其向雲林縣政府回報勘查結果,認為土石方數量還是要有個規範較好,請縣政府明文俾利公所遵循,雲林縣政府遂於89年10月31日八九府工石字第8900093057號函土庫鎮公所及現有公司等單位,表明「有關土資場預售土石方至低窪地回填部分,應請補附該地點地形、地貌及預計填埋容量(自本函收文日起),俾供查核之用。」寅○○於其上簽註:「函知業主依函示說明二辦理。」 (註471) 而所謂「預計填埋容量」即日後申報轉運地點必須附上該地點之「丈量成果圖」,寅○○並當庭以附表十一編號4-68懷鼎場申報轉運案件為例(先鋒育樂開發有限公司需土強制回填),提出「水平落差圖」、「面積計算表」、「地籍套繪圖影本」等關於轉運地點容納量之測量資料,用以證實土資場業者的確依土庫鎮公所、雲林縣政府之要求,於申報轉運時,附具現場容量之書面資料以供查核,避免供需土不實之情事發生,也因此,以強制回填案例申報轉運之件數逐漸減少(註472) 。以上各情,不僅為有雲林縣政府之上開函文在卷可憑,並有扣案之上開「水平落差圖」、「面積計算表」、「地籍套繪圖影本」足資佐證,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註473) 。亦即,關於檢察官所指控轉運地點面積根本不足以容納土石方轉運數量一事,在現場勘查後,雲林縣政府、土庫鎮公所亦要求土資場業者申報測量書面,俾利日後得以查核,以防缺漏作假。從而,檢察官以轉運面積顯不足以堆置轉運數量而推斷公所人員配合業者虛偽勘查,登載不實紀錄,進而違背法令圖利業者,尚難確信。 5、檢察官另以附表三編號4-15(土庫一場申報轉運至「臺北大學新社區區段徵收開發工程」)為例,提出地○○(時任臺北大學約僱人員)之供述筆錄等證據,欲證實土庫鎮公所於前述㈤2⑴所示查證【三峽大學段191、200、232、234、268地號】為虛偽。然而: ⑴、依地○○於審判中所證,臺北大學土地明細清冊乃其提供給調查員供核對土庫鎮公所之勘查地點(註474) ,此並有臺北大學土地明細清冊在卷可參(註475) 。經比對土庫鎮公所之上開查證地號,【三峽大學段191 、200 、232 、234 、26 8地號】確均係在上開土地明細清冊內,堪認均屬臺北大學學校用地,證人地○○亦證稱上開地號土地是屬於臺北大學校區這個區塊裡面,屬於新社區這個範圍內(註476) 。雖然卷附之臺北縣政府89年09月26日八九北府地區字第366728號函文指出「頡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頡城公司)向現有公司承購土石方作為臺北縣政府新社區區段徵收開發工程乙節,經查臺北大學新社區開發工程區外借土,臺北縣政府受託單位臺開公司業已於89年02月03日以八九工務字第01052 號函示已運置完成在案,故並無同意任何土石方再運至本工區,復查雲林縣政府所附文件之土地登記謄本所列地號皆為臺北大學校區(臺北大學校區工程由臺北大學負責),並非屬臺北縣政府所管「臺北縣國立大學新社區區段徵收開發工程」社區範圍內,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憑(註476 )。地○○於審判中亦堅稱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土石方的來源只有「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至瑞濱線十三標工程」所產出之土石方,別無其他(註477) ,並有臺北大學函文臺北縣政府之簽稿在卷可佐(註478) 。由此固然可認現有公司申請轉運之土石方未曾運至臺北大學上開用地內,然而,土石方是否運至轉運地點,與土庫鎮公所是否曾至臺北大學校區用地之上開轉運地點勘查乃屬二事,當不能以土石方未運置該處,即推論公所人員未至該處勘查,應先敘明。 ⑵、地○○雖於審判中堅稱土庫鎮公所人員根本未到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內,查證紀錄表是偽造,因為拍照地點不在校區內,也沒有會同學校人員勘查(註479) 。然而,經提示卷附土庫鎮公所前往上開地號勘查拍攝之照片(註480) ,地○○證述照片所示拍攝地點乃臺北大學周邊之大學城,與學校統稱臺北大學特定區,照片內所示建築物乃學校第一棟大樓,即人文大樓,該大樓是在學校用地範圍內,在學校大門附近,人文大樓離學校大門約三、四十公尺,該區域屬大學特定區,未有管制,拍照之人可以進來看看(註481) 。是由地○○對勘查照片之解讀,已可明公所人員進行勘查拍照之地點,已在臺北大學大門附近,可以攝得學校建築物,公所人員再往前進入校區內,因無管制,也無障礙可言,則公所人員若清楚勘查地段之所在正確位置,其等既然已經從土庫鎮往北到達三峽鎮學校大門口前了,再往前數十公尺進入學校用地內勘查,何難之有?若僅以現場拍照位置在學校大門口附近即論公所人員未進入學校用地,勘查乃造假云云,顯然昧於勘查時人體之行動自由,且與情理不合。相反地,寅○○於審判中對該次勘查地點之地形地貌供述明白,該處乃大面積的區段徵收開發用地,現場有很多路,正在從事土、級配分離作業,業者即頡城公司人員陪同,告知級配乃用來回填路面,公所是會同業者頡城公司,並未會同臺北大學,是否有到校區內勘查則不清楚(註482) 。其供述內容核與現場照片所示情形相符,亦與查證函文內容相合(即會同引導者乃業者,並未發函知會學校),堪信屬實。又公所人員當時無地籍圖等測量文件可以得知勘查地段確實地點何在,全憑業者引導,則寅○○供稱其不清楚有無進入校區內,亦非無稽。若以拍照地點未在學校用地內及未會同學校人員勘查現場,即論定公所人員拿學校周邊照片來虛應故事,明知未至現場勘查而為虛偽登載云云,顯然過苛。另外,如前所述,公所人員到現場之目的係在勘查現場是否適合轉運堆置土石方,並非追查土石方流向,而依卷附現場照片所示,該地區確實是空地容待土石方鋪設回填,勘查結果認無不妥,復以現場照片作為勘查結論,過程中縱未發現土石方轉運之情形,然因勘查時間有限,亦難謂其等於勘查中已明知轉運地點均屬虛假,併予敘明。 五、【土庫鎮公所對轉運不實的函文是否不追究業者責任】: 檢察官復以土庫鎮公所承辦業務之被告明知土石方轉運不實,又於收受附表三、七、十一所示「主管機關不同意轉運函文」(即轉運地點所在地縣市政府函文拒絕土石方進入轄區內堆置)之後,均未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追究土資場業者刑事責任,並停止土資場營運,或撤銷土資場設置,而僅由酉○○、甲○○、丑○○、寅○○等被告函請土資場業者另尋合法之轉運地點,乃違背法令圖利業者。本院參酌被告、辯護人提出之事證,認為檢察官之論證亦不成立,茲分敘如下: ㈠、檢察官指公所人員明知轉運不實(不合於規定)部分,本院認為土石方流向乃工程主辦機關或工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所應掌控,非公所人員之職責,公所人員亦無權責監督管控土石方流向,實際上至轉運地點勘查,亦出於探勘轉運地點是否適宜土石方堆置,並未查核土石方流向,且業務承辦人員對於轉運之相關規定均不熟捻,是尚無證據認定公所業務承辦人員明知土石方轉運不合規定,或明知轉運不實等情,均已論定如前,自不能以此論定公所業務承辦人員未追究土資場業者責任,即屬圖利土資場業者,先予敘明。 ㈡、「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3條第2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土資場申報之轉運資料得隨時抽查或檢查,檢查資料有不符者,【得】停止使用或逕予撤銷土資場之設置(註483) 。另外,「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肆五㈣則規定土資場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除依法追究外,並【得】公告撤銷土資場許可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肆五㈣亦有相同之規定(註484) 。由上規定可明,主管機關之土庫鎮公所在發現土資場申報之資料有問題時,並非如檢察官所言,【應即】停止土資場營運或撤銷其設置許可,蓋法規是授權土庫鎮公所視情節輕重而為【裁量處分】,情節嚴重者,當然【得】停止營運或撤銷設置許可,情節輕微且補正者,上開規定既未規定應即處分停止營運或撤銷設置許可,土庫鎮公所自得依據瑕疵之情形,得請土資場補明正確資料,以供審查,並求完備。這項裁量之原意,本即在促令土資場業者如實申報資料,而非一發現資料不符,即應命令土資場歇業。因此,檢察官認為轉運資料經發現不實即應停止土資場營運或撤銷其設置許可,不得命土資場業者補正資料云云,顯然將法規授權主管機關裁量之權限連根拔除,自屬法規解釋上之誤會,本院不採。而如前所述,土資場業者向鎮公所申報收容、轉運之時,承包商是否已開工出土,不是無資料可明,就是僅暫訂工期,實情如何,土庫鎮公所因未管控土石方流向,就此部分亦未與工程主辦機關有何聯繫,因此,鎮公所在發現轉運地點可能有疑問時(如轉運地點縣市政府不同意土石方運入境內、未曾收受土資場申請轉運之土石方等),也只能先請土資場業者提出新的轉運地點替代先前陳報之地點,若不能提出,即停止受理收容土石方案件之申報,並即停止其營運。這種避免轉運地點受爭議之手段,應合於上開法令規定所欲達成之目的。 ㈢、況如附表三、七、十一各欄所示,轉運地點縣市政府不同意土石方進入境內之函文,均在公所同意備查轉運案件之後,始送達公所知悉,而所謂不同意是否代表當地縣市○○設○路障等管制措施,禁止境外土石方運入,全無資料可供判別,則縱然轉運入境不為當地縣市政府所接受,惟若轉運作業已執行完畢,土石方已進入轉運地點,土資場業者亦是依申報內容完成作業,當地縣市政府一紙不同意收受之函文,似不能要求土庫鎮公所改變任何現狀,進而認定轉運申報不實或不合規定。又若當地縣市政府為貫徹不准境外土石方運入,可行之方式,似乎也只是【依規定】處罰所在地之需土業者或運棄業者而已,所謂不同意收受土石方之函文,對於土庫鎮公所或土資場有何規範上之拘束力,實屬可疑。對此,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函示亦認:關於「營建廢棄土(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指之土石方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除有相關法律規定不准外縣市之土石方運入,或依據地方制度法訂頒自治法規者外,轉運地點縣市政府函文不同意收容境外土石方之函文(或其意見),似難謂於法有據,似不生法律效力;至於土資場主管機關(即土庫鎮公所)之因應處理方式,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由該地方政府(即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釐清說明,此有內政部營建署92年07月07日營署綜字第0922910475號函文在卷可參(註485) 。而雲林縣政府亦函認「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均未規定申報轉運須經轉運地點縣市政府同意,另「雲林縣政府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亦未規定須經轉運地點縣市政府之同意,此亦有雲林縣政府92年05月13日九二府工石字第9214400189號函文在卷足明(註486) 。此外,亦無證據資料顯示轉運地點縣市政府有何法規依據得以不同意或拒絕外縣市土石方運入,顯然,該等不同意之函文,對土庫鎮公所實無「法之拘束力」,亦無「土石方未進入該縣市轄區」之「事實認定的拘束力」,則土庫鎮公所對該等轉運地點縣市政府之來函縱若未有反應,未要求土資場另尋合法替代地點,難認於法相違;所謂「合法替代地點」,亦只不過是避免爭議之簡單用語,但同時又加重土資場業者之負擔,實難認圖利業者。檢察官執外縣市政府來文不同意土石方進入一事,即認定轉運違法、不實,要求土庫鎮公所停止土資場營運,自屬欠缺事實上與法理上之連結,誠有不當。 ㈣、土庫鎮公所原就土資場申報轉運後所發同意備查函文,僅行文雲林縣政府及土資場,本未副知轉運地點縣市政府,嗣雲林縣政府以89年09月04日八九府工石字第8900069099號函、89年09月06日八九府工石字第8900070766號函覆土庫鎮公所對轉運表達無意見的同時,將副本知會轉運地點之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自此時起,才形成同意轉運備查時,副知轉運地點縣政府之行文慣例,在此之前,各個申報轉運案件從未副知轉運地點縣市政府,也就從未有對開始副知前之各個轉運案件表示意見等情,為寅○○於審判中供述明白(註487),並有上開雲林縣政府之函文在卷可憑(註488),本院復查無檢察官所提出之資料可證寅○○所言為假,其供述應屬真實。而觀諸雲林縣政府前開第8900069099號函文內容是針對土庫鎮公所89年07月31日之函文所發,可以推斷在89年07月31日以前,土庫鎮公所同意備查之轉運案件,均無副知轉運地點縣市政府之可能,轉運地點縣市政府也就不可能針對89年07月31日之前土庫鎮公所同意備查之轉運個案表示意見,自無所謂「不同意轉運入境」可言,土庫鎮公所也就不可能對該等個案要求土資場另尋合法替代地點。因此,檢察官所指附表三編號4-1、4-2、4-3、4-10、4-32、4-33、4-96、4-97、4-98、4-101、4-102、附表七土庫二場編號4-45 、4-46、4-47、4-48等各轉運案件,土庫鎮公所均係在89年07月31日以前即已同意備查,亦未接獲轉運地點縣市政府針對個案不予同意之函文,自不能以此苛責土庫鎮公所違法包庇。至於檢察官於上開附表各該編號所引用之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之函文,不是所引用之土庫鎮公所之函文文號與土庫鎮公所同意轉運備查之文號不符,不然就僅係概括表示不同意土石方入境,檢察官卻僅以轉運地點相同即籠統地且溯及既往地論告「土庫鎮公所接獲拒絕函文後,均未處分土資場業者」,不問函文機關回文之本意,顯然以偏蓋全,在證據之援引上,容有不週,自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㈤、關於檢察官指出附表三、七、十一所列轉運地點主管機關行文不同意土石方運入轄區部分,除以上所述外,茲以土庫鎮公所對該等函文之應對處理,分項說明如下: 1、附表三編號4-15之轉運案件,土庫鎮公所以89年08月08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3605號函同意備查(註489),雲林縣政府以89年09月06日八九府工石字第8900072767號函覆表示無意見,副知臺北縣政府、臺北大學(註490) 。臺北縣政府則以89年09月26日八九北府地區字第366728號函覆雲林縣政府,對該轉運案件表明臺北大學新社區開發工程區外借土,受託單位臺開公司業已號函示運置完成在案,故並無同意任何土石方再運至本工區,復查所附文件之土地登記謄本所列地號皆為臺北大學校區(臺北大學校區工程由臺北大學負責),非屬臺北縣政府所管「臺北縣國立大學新社區區段徵收開發工程」社區範圍內(敘明如前);臺北大學亦以89年10月21日(八九)北大總字第6907號函文表示三峽校區所收土石方均為內政部營建署經辦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 瑞濱線十三標工程之剩餘土方,從未同意土石方再運至本校區,副知土庫鎮公所(註491) 。土庫鎮公所遂以89年11月02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441 號函文現有公司(土庫一場),表明因轉運地點臺北大學函文未便同意轉運,請另尋合法替代地點,未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轉運前,暫停現有公司(土庫一場)土石方轉出業務(註492) 。以上各情,均有上開函文在卷可佐。另依據卷附之土庫一場管制紀錄表所示,89年11月份至同年12月15日止,全無任何轉運紀錄(即「運出數量」,註493 ),可見土庫鎮公所【確實停止了土庫一場之轉運業務】。土庫鎮公所繼以89年11月29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724 號函現有公司,表示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轉運業務,因轉運地點相關主管機關函示未便同意或暫緩核備,公所已於89年11月02日函請現有公司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至今未見下文,要求現有公司於【89年12月06日】前提報合法替代地點,逾期則停止該公司土石方所有業務(註494) 。90年02月07日現有公司以現字第9002007 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回覆土庫鎮公所,表示以苗栗縣三灣鄉○○○段716 、542-2 地號替代前揭附表三編號4-15之轉運地點(註495) 。土庫鎮公所以90年02月九0土鎮建字第12192 號函同意備查,副本行文苗栗縣政府(註496) 。上述情形,亦均有上開各文號之函文可參。而由上開管制紀錄表來看,89年12月05日的申報案件遭土庫鎮公所退件,89年12月06日以後,土庫一場的確無任何申報紀錄(註497) ,直至同年12月16日至90年01月12日這段期間又有申報收容、轉運業務之登錄,乃現有公司對土庫鎮公所停止其營運之處分認有爭議而提出陳情申訴,土庫鎮公所為顧及業者權益,在相關法令釐清之前,准予現有公司1 個月之營業期限,此部分容後一併詳述。 2、關於附表三編號4-17至編號21等5 筆轉運案件,轉運地點均為臺北縣鶯歌鎮○○○段673 號等10筆土地,臺北縣政府以89年10月16日八九北府農土字第384188號函、89年10月27日八九北府農土字412439號函告土庫鎮公所該處「未准運載回填營建廢土及廢棄物」(註498) ,土庫鎮公所以89年11月02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491 號函現有公司另尋合法替代地點,未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轉運前,暫停土石方之轉運業務(註499) 。在此同時,因苗栗縣政府以89年10月24日府建河字第8900084728號函文表示未便同意轉運入境(即附表三編號4-1 、4-2 、4-3 、4-32、4-33、4-98、4-101 、4-102 所示之同一函文,但其相對應之轉運案件檢察官並未指出,自不予對應論述,於此一併論述。註500) ,土庫鎮公所復以89年11月02日(與前函同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467 號函文現有公司另尋合法替代地點,在此之前,停止現有公司轉運業務(註501) 。對上開土庫鎮公所第14467 號函、第14491 號函文,現有公司則以89年11月07日現字第890533號函檢附現有公司給營建署署長之陳情書、內政部營建署回覆書函等文件,陳明「境外直接轉運」之可行性(即境外轉運可逕向土資場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土資場內剩餘容量),現有公司之營運過程乃依法令辦理,請土庫鎮公所同意恢復其營運(註502) 。土庫鎮公所依現有公司之上開函文轉以89年11月14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579 號函請雲林縣政府就法令爭議釋示(註503) ,惟雲林縣政府遲未回文,現有公司又接獲土庫鎮公所前開㈤1所示第14724 號函文(即命令89年12月06日提報合法替代地點,否則停止全部業務),遂以89年12月13日現字第890547號函覆土庫鎮公所,陳明有關土石方流向既有疑義,法令依據亦有待釐清,請准予2 個月時限,屆時如無法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共識,撤銷原處分,現有公司當依土庫鎮公所之指示辦理,並請准予未取得共識前,恢復營運。鎮長己○○在函文上批示:「業務單位儘速與相關主管機關釐清法令並依法辦理,為顧及業者權益,再予一個月期限營運及處理。」(註504) 土庫鎮公所依己○○指示,以89年12月16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838 號函覆現有公司,同意給予處理時限1 個月,至90年01月15日止,期間准予恢復營運,並請現有公司儘速與主管機關取得共識並來函撤銷原處分,屆時如無法撤銷,將依公所前開第14724 號函辦理(即停止現有公司全部業務,註505) 。以此對照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管制紀錄表可見,土庫一場部分,如前所述,89年11月份全無轉運業務,同年12月05日申報收容處理案件遭退件,同年12月16日起至90年01月12日止這1 個月期間內,始有申報營運紀錄,其後至90年02月09日前,則全無申報營運紀錄(註506) 。土庫二場部分,於89年11月至90年02月份,除了11月03日有1 申報收容處理案件、11月20日有1 申報案件退件外,餘全無營運紀錄(註507) ,均可佐上情不假。此部分事實,除了有上開各該函文在卷可詳外,亦經寅○○於審判中供證甚明(註508) ,當信屬實。檢察官於審判中認縱然公所曾停止土庫一場營運,但仍有圖利土庫二場、懷鼎場之虞,當屬多慮。其後,現有公司以90年02月08日現字第9002008 號函、90年02月12日現字第9002012 號函申請將前述有爭議之轉運地點變更為新竹縣橫山鄉○○段129 等8 筆地號土地(需土者為「東隆種苗園」),並檢附轉運廠商資料、合約書等轉運資料,以為替代地點(註509) 。土庫鎮公所則以90年02月九0土鎮建字第12193 號函表同意備查,副本並給經濟部水利處第二河川局(以下簡稱第二河川局,註510) 。在這之間,土庫一場雖又檢附「東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具名之資料申報土石方收容處理,土庫鎮公所於90年02月09日收件後,因現有公司尚未提出合法替代地點,即不處理該申報案件,至90年02月12日現有公司提出上開替代地點後,土庫鎮公所始於90年02月14日以九0土鎮建字第12171 號函同意上開申請案件登錄備查,並於管制紀錄表上登錄(註511) 。上開事實,均有各該函文、管制紀錄表附卷足明。檢察官認土庫鎮公所未停止土庫一場、二場營運,自有未合。 3、關於附表三編號4-23所示新竹縣橫山鄉○○段129 等8 筆土地之轉運案件,處理過程較繁雜,分段敘述如下: ⑴、第二河川局先以89年10月20日經(八九)水利二管字第Z○○○ ○○○○○○號函覆公所表示該地區進行土地改良應就地整平,不 得自河川區域外載運土石填入,以維河防安全(註512)。 土庫鎮公所即同前方式處理,以89年11月02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432 號函告現有公司:因第二河川局函示未便同意,請儘速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轉運,否則暫停土石方轉出業務(註513) 。復同前所述,再以89年11月29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724 號函告現有公司於89年12月06日前提報合法替代地點,逾期則停止該場土石方所有業務(註514) ,現有公司乙○○堅持上述橫貴段之轉運地點合法,於是以90年02月12日現字第9002012 號函回覆土庫鎮公所,將前述鶯歌鎮○○○段之合法替代地點一併歸入前開橫貴段土地(註515) 。 ⑵、土庫鎮公所前述㈤2所示第12193 號函文同意以橫貴段為橋子頭段合法替代地點之副本,未見第二河川局有何意見,但本次土庫鎮公所再函文副知該局後,第二河川局又以90年02月22日經九0水利二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檢附該局89年11 月01日經(八九)水利二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臺灣省政 府水利處86年09月27日八六水政字第Z000000000號函,認應 依「河川行水區域線內之私有土地種植使用,仍【宜以就地整平使用為原則】,並不得妨礙水流及影響河防安全或治理計畫。」辦理(即非認土石方毫無例外地不得入境,註516 )。土庫鎮公所遂依第二河川局上開函示,以90年03月13日九0土鎮建字第12260 號函告現有公司、東隆苗圃行(即前述東隆種苗園)依該函示內容儘速辦理(註517) 。 ⑶、本來土庫鎮公所已盡告知義務,應可認轉運已屬技術層面的手段控制問題,非該轉運地點不應有土石方進入,但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又不放心,要求現有公司回報執行情形,即以90年04月17日九0土鎮建字第12580 號函文現有公司及東隆苗圃行,表明前函至今已逾1 個月未見下文,請於4 月底前與第二河川局協調提出具體可行處理方案或另提合法替代地點(註518) 。現有公司無計可施,遂於90年04月23日現字第900020號函請鎮公所暫停土庫一場轉運業務,日後提出具體處理方案時,再回復營運作業;承辦人酉○○於上簽擬:「擬依業者函示暫停該場作業」,日期標示「04月30日」(註519) 。經核對卷附之管制紀錄表及檢察官所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轉運紀錄,在90年04月30日以後至同年07月04日這段時間,土庫一場全無轉運紀錄,可明該等函文之真實。 ⑷、至90年05月04日,東隆苗圃行向土庫鎮公所提出申請函,針對土庫鎮公所前開12580 號函覆:本行因急需壤土,故向現有公司購土回填,今土方計算及高程均已算出,懇請准許現有公司轉運土石方進入本園回填(註520) 。土庫鎮公所為求慎重,又以90年05月29日九0土鎮建字第12 689號函將東隆苗圃行前開申請函轉第二河川局,請其表示意見(註521 )。第二河川局不堪其擾,再以90年06月04日經(九0)水利二管字第0905003066號函回覆,請公所依該局前述90年02月22日經九0水利二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辦理(註522)。本來土石方處理有無違反水利法之相關規定,東隆苗圃行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第二河川局自會依職權對東隆苗圃行作出處分,土庫鎮公所卻不明所以,越俎代庖,以90年06月12日九0土鎮建字第12842 號函文東隆苗圃行,副知第二河川局及現有公司,要求東隆苗圃行依第二河川局前開函示辦理,並要東隆苗圃行於06月20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覆,逾期未處理,將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辦理(註523) ,也忽略了第二河川局早以88年06月28日八八水土管字第3206號函文同意東隆苗圃行依據會勘紀錄,在橫貴段129 號等9 筆私有地上整地種植花卉(註524) ,亦即,東隆苗圃行是否依據會勘紀錄整地,主管權責單位在第二河川局,非土庫鎮公所。另據寅○○所供,這段溝通期間,公所有與第二河川局承辦人員表示函文內容籠統,東隆苗圃行人員也向公所人員表示一切依據函文走即可,請公所不要一直發文,但公所當時之意見是請業者協調是否辦理會勘比較符合規定(註525) 。土庫鎮公所仍不死心,再以90年07月24日九0土鎮建字13035 號函請現有公司儘速於07月30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覆,或提出合法替代地點轉運土方,逾期未處理,暫停該場營運(註526) 。現有公司、東隆苗圃行均未有何回應,土庫鎮公所則除了溝通期間的90年07月05日曾有同意土庫一場申報2 件【變更轉運地點】之案件外(見附表三編號4-27、4-28,詳後5所述),餘觀諸附表一、附表三所示,可見90年07月30日以後至同年09月25日以前,均未見土庫一場有何營運紀錄。 ⑸、嗣東隆苗圃行以竹東隆苗字第9008號函文土庫鎮公所,並檢附第二河川局90年08月20日經九0水利二管字第0905004280號函,表明第二河川局已訂於90年08月27日上午派員勘查橫貴段129地號等9筆土地轉運覆土情形,請公所核准現有公司能恢復營運。土庫鎮公所於同年08月23日收受該函文,承辦人酉○○為求周全,於同日簽擬「函請經濟部水利處第二河川局將會勘結論副本知會本所,可否同意暫時恢復營運,請核示。」丑○○見第二河川局已定期會勘,遂代理鎮長於08月24日批示「准予暫時恢復」(註527) 。同日土庫鎮公所以90年08月24日九0土鎮建字第13234 號函文請第二河川局將會勘結論副知公所,並因該案已由業主向第二河川局申請會勘中,同意現有公司暫時恢復營運(註528) 。接著東隆苗圃行以90年09月15日竹東字第900915號函土庫鎮公所,表示業獲第二河川局於90年08月27日會勘完畢,並檢附照片及公文影本,請公所發文請示第二河川局請准覆土事宜(註529) 。土庫鎮公所據以依90年9 月九0土鎮建字第13399 號函第二河川局,請該局依業主計畫准予覆土(註530) 。第二河川局則以90年10月02日經九0水利二管字第0905005669號函覆土庫鎮公所,表示已經本局會勘完畢,惟卻不寫明會勘結論是否土石方堆置是否合乎規定,仍請公所依該局前開90年02月22日經九0水利二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辦理(註 531) 。對此,寅○○於審判中供稱第二河川局要鎮公所不要再行文了,如果業者有違法堆置的話,處分權限也是第二河川局(註532) 。土庫鎮公所遂於90年10月31日九0土鎮建字第13520 號函東隆苗圃行,請其確實依第二河川局會勘及第二河川局90年02月22日經九0水利二管字第Z○○○○○○○ ○○號函內容辦理(註533) 。整個過程到此了結。 ⑹、以上各情,除有各該函文在卷可參外,復據寅○○及其辯護人於審判中逐一說明無誤,並有管制紀錄表在卷可明,均信為真。由上可知,第二河川局本同意東隆苗圃行整土種植花卉,卻又表明不得轉運土方進場,土庫鎮公所要求業者提出解決方案,並暫停土庫一場轉運業務,緝而不捨函催非其主管之東隆苗圃行向第二河川局進行申覆,要求會同第二河川局進行會勘,又要求土庫一場定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或合法替代地點,否則暫停該場營運,致使第二河川局、東隆苗圃行均不堪其擾,紛紛致電要求公所不要再行文,若有問題,第二河川局會逕行依法處分業者,直至第二河川局與東隆苗圃行確實進行會勘後,土庫鎮公所才於90年08月24日同意土庫一場恢復營運,並發文叮嚀東隆苗圃行應依會勘結論及第二河川局之函示確實辦理。其職權之行使不僅停止土庫一場營運,亦多次藉由處分業者之方式,要求第二河川局會勘並表態,心態已幾近刁難之程度,檢察官認為鎮公所承辦業務人員作假、放水,未處分業者云云,顯有過當,當無可採。4、關於附表三編號4-24所示臺中縣和平鄉○○村○○段147 等23筆地號轉運案件(需土方為邱萬華),檢察官所引用之臺中縣政府90年02月01日九十府工建字第25546 號函文,其主旨表示申請轉運之公司為懷鼎公司,並非現有公司的土庫一場(註534) 。檢察官於此顯文不對題。再者,依據臺中縣和平鄉公所89年03月23日八九和鄉建字第04382 號函文,是同意邱萬華運入土石方回填,惟限制回填不得逾越申請面積23筆土地合計5.8571公頃,平均高度8.6 公尺,及不得以非申請項目以外之物品回填(註535) 。惟雲林縣政府卻以90年02月07日八九府工石字第8900129578號函土庫鎮公所,引用臺中縣政府上開第25546 號函文(其內表明「本縣自87年12月16日起禁止外縣市將土石方傾倒至轄區內」),請土庫鎮公所轉知現有公司依該函示辦理(註536) 。姑不論臺中縣政府之上開函文有何法律效力(如前所述),其與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本已同意於民之上開函示亦相矛盾,土庫鎮公所本可去函說明,用以釐清責任,但為免爭議,土庫鎮公所還是以90年03月14日九0土鎮建字第12175 號函文現有公司,表明因臺中縣政府函示未便同意,請儘速另尋合法替代地點(依雲林縣政府上開函文辦理,而非臺中縣政府函文,註537) 。現有公司則以90年03月23日現字第9003023 號函回覆公所,表示以苑裡鎮苑裡坑苑裡坑小段410-14、383 、409 、403 等地號4 筆為替代地點,並檢送相關資料憑辦(註538) 。土庫鎮公所審查後,以90年03月29日九0土鎮建字第12435 號函同意備查(註539) 。上述情形,亦均有各該函文、申請資料可得佐參。 5、至於附表三編號4-27、4-28之申請轉運案件(90年07月05日,需土方分別為海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朝元股份有限公司),依寅○○及其辯護人所提出之資料,亦可見該兩筆資料是因同意變更轉運地點而來,說明如下: ⑴、附表三編號4-25、4-26申請轉運案件(需土方為成石股份有限公司、潘天煌即苗栗縣苑裡坑苑裡坑小段410-14等4 筆地號),檢察官雖未指出轉運地點縣市政府不同意轉運,但由證據資料可知,土庫鎮公所以90年05月31日90土鎮建字第12810 號函告現有公司:上開2 件轉運,連同臺北縣漢壘建材有限公司轉運案共3 件,因當地主管機關函示不便同意或不符規定,請於06月10日前提出合法替代轉運地點或取得原申請單位核可函,逾期未處理者,暫停該場營運(註540) 。現有公司則於90年07月05日現字現字第9000040 號函、第9000041 號函,分別以林肯園藝有限公司、朝元股份有限公司替代上開苑裡坑、成石股份有限公司之轉運地點,以海智工程有限公司替代上開漢壘建材有限公司為轉運地點,並檢附相關買賣合約書、需土函文等資料憑參(註541) 。土庫鎮公所則以90年07月09日90土鎮建字第12935 號函、第12936 號、第12949 號函文同意變更備查(註542) 。 ⑵、由上可見,土庫鎮公所限期土庫一場於90年06月10日前提出替代地點,否則停止該場營運,現有公司至90年07月05日始發函提出替代地點,照道理這段期間之內,土庫一場是不能有申請收容處理或轉運之案件,觀諸檢察官所指之附表一、附表三所示時間,除了附表一編號1-222 外,該段期間內土庫一場是無任何營運紀錄。而附表一編號1-222 之所以同意備查,乃登揚營造有限公司申報進場之申報書是在90年06月05日即由鎮公所受理,應認是在06月10日前申報之案件,則土庫鎮公所遲至同月11日始以九0土鎮建字第12835 號函同意備查(註543) ,並未違背其上開函示「逾期停止營運」之處分,應予敘明。以上情形,均有各該函文、申請資料可資為證。 6、另外,依卷證資料顯示,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以90年03月30日九十北工施字第K1758 號函土庫鎮公所,針對該局核發之八九林建字第333 號建照工程剩餘土石方運置土庫一場一事,表明現階段為考量運輸成本及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僅開放至臺中以北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收受本縣建照工程開挖產出剩餘土石方(註544) 。土庫鎮公所遂以90年04月九0土鎮建字第12537 號函冠信營造工程公司,副本給現有公司,表示因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上開函示,請其辦理取消申報進場事宜,並即予退件取消處理,並註記於土庫一場之管制紀錄表(註545) ,此均有上開函文、管制紀錄表在卷可憑,亦經寅○○於審判中供述無誤(註546) 。由此亦可彰顯土庫鎮公所對於外縣市主管機關之來文,均要求業者依函文指示辦理,尚無檢察官所指便宜行事,圖利業者。 7、關於附表七編號4-45、4-46土庫二場兩筆申報轉運案件(轉運地點均為臺中縣和平鄉○○村○○段147 、148 等2 筆土地),如前㈤4所述,檢察官又引用臺中縣政府90年02月01日九十府工建字第25546 號函(即「本縣自87年12月16日起函示禁止外縣巿將土石方傾倒至轄區內」,註547) 證明臺中縣政府不同意轉運入境。然其誤會,前已敘明。因這兩筆轉運地點包含在前開㈤4所示達觀段147 地號等23筆土地之區塊內,而該部分轉運土庫鎮公所已一併以前述第12175 號函請現有公司另覓合法替代地點,現有公司亦以現字第9003023 號函回覆以苑裡鎮苑裡坑苑裡坑小段410-4 、383 、409 、403 等4 筆土地替代,土庫鎮公所再以第12435 號函文同意變更備查在案,均已論明如上,是縱土庫鎮公所未針對這兩筆轉運另行發文,實乃因雲林縣政府並非對這兩筆轉運案件提出要求,惟仍無礙鎮公所已依雲林縣政府之指示,就上開地點已請現有公司提出合法之替代地點進行轉運,實難事後以臺中縣政府之上開語意不明、對鎮公所無法律效力之函文,即認鎮公所承辦人員明知轉運不實,未處分業者而圖利。 8、關於附表七編號4-50、4-51土庫二場申請轉運至苗栗大湖鄉○○段12地號土地兩案,雖然檢察官未指出轉運地點主管機關有何不同意見,但依寅○○及其辯護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苗栗縣政府以89年09月15日八九府建都字第8900075311號函知土庫鎮公所該轉運案件相關之公文顯屬偽造,請公所查明處理;甲○○於函文上簽擬「即日起暫停該公司之營業,函請該公司提供原始資料以便查證。」(註548) 土庫鎮公所即以89年9 月八九土鎮建字第14106 號現有公司指明該轉運案所附苗栗縣政府公文係屬偽造,土庫一場、土庫二場即日起暫停營業,並應於文到三日內送相關原始資料,以利查明相關權責事宜及函請苗栗縣查證,俟查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註549) 。現有公司則以89年09月29日現字第890484號函覆鎮公所:經本公司詳查該文件確有偽造之嫌,本公司尚未實際交運土石方予買方劉明洲前即已發現上情,並已斷然與買方劉明洲解除買賣合約,經本公司與買方接洽,買方已承認偽造公文之行為,並已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與本公司解除買賣合約,一切偽造行為概與本公司無涉,本公司呈報前經貴所八九土鎮建字第13644 號(即附表七編號4-50)、13728 號(附表七編號4-51)、13805 號(附表三編號4-16)、13981 號(附表三編號4-22)函備查在案之土石方流向,正式向貴所申請作廢。甲○○在其上簽擬「俟地檢署偵查結果再予處理,土石方流向申請作廢,俟恢復營運後再予辦理(註550) 。次日現有公司以89年09月30日現字第890485號函鎮公所,表示前述偽造公文責任已經釐清,與現有公司無關,申請作廢之土石方流向變更轉運地點至卓蘭鎮○○段49-22 地號,申請即日起恢復營業。甲○○則於其上簽擬「因涉及法制問題,請本所法律單位提供高見,以循辦理」,鎮公所研考課簽擬「建請函轉縣政府法制單位釋示」,丑○○批示「函請縣府釋示後辦理」(註551) 。土庫鎮公所遂以89年10月02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215 號函雲林縣政府表示本案偽造文書部分尚未偵查終結,可否准予營運涉及法律問題,請縣政府釋示(註552) 。雲林縣政府則以89年10月03日八九府工石字第8900090051號函覆鎮公所,表示「然本案未經偵查責任歸屬前,既經貴所函處暫停營業在案,現有公司申請恢復營業,請依權責辦理。」即請土庫鎮公所自行決定處置。寅○○見縣政府未置可否,即簽擬:「為顧及廠商權益,准予即日起恢復營業,偽造公文書案偵查終結,如責任歸屬於廠商,立即撤銷其營業許可。」(註553) 。土庫鎮公所遂以89年10月03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0 號函現有公司表明上旨,准土庫一場、二場即日起恢復營運(註554) 。其後,即無相關公文或起訴書表示上開偽造公文書一事與土庫一場、二場相關人員有何牽扯,土庫鎮公所准予繼續營運,並未撤銷營業許可,自無不妥。總計自89年09月某日暫停營運至同年10月03日恢復營運,依管制紀錄表及附表一土庫一場、附表五土庫二場開立棄土證明之統計紀錄之記載,土庫一場於89年09月08日有1 筆申請資料受理登錄,其餘均退件,直至同年10月06日始又有受理登錄在案之資料,土庫二場部分,亦是在89年09月08日有1 筆申請資料登錄,其餘均退件,至同年10月04日始再受理登錄(註555 )。凡此種種,均有上開函文、管制紀錄表、及附表一、五所登載資料可資為證。此均同前所見,土庫鎮公所見外縣市政府函示有不同意見,或指稱有不法情事,即要求現有公司說明,否則停止其營運,在此涉及偽造公文之個案,土庫鎮公所更斷然停止土庫一場、二場之營運,再請現有公司說明,在是否撤銷設置(營運)許可時,為求慎重,並尊重縣政府職權,仍行文請縣政府指示,縣政府回請公所依權責辦理,鎮公所始先恢復現有公司營運,並指明俟偵查終結若偽造公文之責任歸屬現有公司,則立即撤銷營運許可,均可明土庫鎮公所皆有處分業者停業,相關有爭議之轉運地點,現有公司亦均來函申請作廢,變更轉運地點,鎮公所始同意其恢復營運。檢察官指控土庫鎮公所簡單處理相關函文,未處分業者云云,於此又難採信。 9、關於附表七編號4-53之轉運案件(需土者為齊國砂石有限公司,負責人邱萬華)部分,雲林縣政府以89年10月20日八九府工石字第8900092258號函請臺中縣政府查證是否可容納申報土方量進場並函覆,以利憑辦。甲○○簽擬:參存(註556) 。同日雲林縣政府又以八九府工石字第8900092258號函請土庫鎮公所暫緩核備該轉運案件,俟臺中縣政府查證核復後再憑辦理。副知現有公司。甲○○於10月24日簽擬:「該公司在申覆中,申覆後再予辦理。」(註557) 現有公司則以89年10月24日現字第890527號函雲林縣政府(副本給土庫鎮公所),表示申請土石方預售至齊國砂石公司已經土庫鎮公所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8 號函同意備查在案,本案係現有公司與齊國公司間私人所定之買賣契約,乃私人營利事業之行為,本公司亦已向土庫鎮公所申請備查,旨在說明土石方流向,應與臺中縣政府無涉,基於誠信原則敬請貴府本於自由市場經濟原則准予備查(註558) 。亦即,現有公司不認為轉運案件與臺中縣政府有關,也未提出具體資料說明容納情形如何,而臺中縣政府亦均未依雲林縣政府之請求,對轉運地點做出查證之回文。既然雲林縣政府要求暫緩核備,土庫鎮公所一併以89年11月29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724 號函表示暫緩核備之旨,請現有公司於89年12月06日前提報合法替代地點,逾期未提報停止該場業務(註559) 。土庫鎮公所復以90年02月27日九0土鎮建字第12272 號函現有公司,表示「土庫二場89年10月03日申請轉運土石方60000 及70000 立方公尺至卓蘭段49-22 地號及89年10月04日申請轉運60000 立方公尺至齊國砂石有限公司,因相關主管機關函示未便同意,本所分別函請貴公司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貴公司函示有關土石方流向疑義,函請雲林縣政府並積極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處置中,申請延長處理時間,本所同意延長處理期限至90年元月15日止,至今已逾1 個月未見下文,請於本年03月31日前另尋合法轉運替代地點,逾期未處理,本所自行撤銷該場申請案,並暫停該場營運。」(註560) 現有公司遂於90年03月27日現字第900008號函覆鎮公所(依第12272 號函另尋合法替代轉運地點)表示因相關單位未釐清不便同意,故本公司位於臺中縣沙鹿鎮○○路19巷100-1 號棄土場,願代為收受上開數量之土石方為轉運地點(註561 )。土庫鎮公所則以90年03月30日九0土鎮建字第12436 號函覆現有公司表示同意備查(註562) 。而在土庫鎮公所發文指示89年12月06日以後停止土庫二場營運,至90年03月30 日 同意現有公司提出之轉運替代地點為止,依土庫二場之管制紀錄表及附表五、七所示,在這段期間內(89年12月份至90年03月),土庫二場全無申報進場或轉運案件之紀錄(註563) 。可見土庫鎮公所停止其營運之函文是真實有效,並非如檢察官所言,作假圖利。 、至於附表七編號4-47、4-48兩筆轉運案件(即桃園縣楊梅鎮○○○段688 地號等21筆土地),檢察官所指主管機關不同意之函文乃針對懷鼎場之轉運案件而發(詳後述),並非針對土庫二場,檢察官於此論列,已有疑問,土庫鎮公所未依據檢察官所指來文處理這兩筆轉運案件,亦屬正常,不另贅述。 、關於附表十一編號4-62、4-64(轉運地點:伸太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申報資料並未註明轉運地點是和平鄉○○段147 等23筆土地,但雲林縣政府卻如前㈤4所示,引用臺中縣政府90年02月01日九十府工建字第25546 號函文(針對懷鼎公司預售土石方至和平鄉○○段147 地號等23筆土地回填案,表示「本縣自87年12月16日起禁止外縣市將土石方傾倒至轄區內」),以90年02月07日九十府工石字第9000009840號函土庫鎮公所,請函轉懷鼎公司另行尋覓適當地點轉售,並依臺中縣政府上開函示辦理(註564) 。土庫鎮公所依雲林縣政府上開函文,以90年03月12日九0土鎮建字第12176 號函懷鼎公司,表明因臺中縣政府函示未便同意,請儘速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轉運(註565) 。懷鼎公司以90年05月16日懷字第900516號向土庫鎮公所提出申覆,並引用臺中縣政府87年12月16日八七府工建字第330235號函,說明伸太田公司承購可利用土石方,係屬土石方資源回收處理再生利用,,有關臺中縣政府自87年12月16日起禁止外縣市將土石方傾倒至該轄區內,係指未經合法設置之土石方堆置場,臺中縣政府已明示合法設置之土資場不在此限,另依臺中縣政府89年03月01日九十府工建字第44328 號函示「可否收受他縣市之土石方,應依其營運範圍規定辦理」,鑑此,伸太田公司可營業項目內容經核准機關許可在案,其條件符合規定,伸太田公司承購可再利用土石方之買賣行為,並未違反規定,且符合內政部及臺中縣政府函示內容,據此,請同意本案轉運(註566) 。土庫鎮公所遂以90年5 月九0土鎮建字第12774 號函轉懷鼎公司上述申覆函文給臺中縣政府(副本給雲林縣政府),請貴管權責核示(註567) 。臺中縣政府於90年08月13日以九0府工建字第217384號函覆土庫鎮公所,指明經本府請示內政部營建署後,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營署綜字第900783號函示內容,懷鼎公司欲將土石方運至本縣伸太田公司,僅限將土石方分類、加工處理後並符合伸太田公司之工廠設立條件中之「主要產品及主要原料」(如、水泥、3 分碎石、6 分碎石、洗選砂)方得轉運辦理(註568 、569) 。亦即,同意轉運,但轉運之土石方須合於伸太田公司之設立條件。土庫鎮公所即以90年10月11日九0土鎮建字第13182 號函懷鼎公司,請其確實依臺中縣政府上述函文內容辦理(註570) 。上開事實,均有各該函文在卷可憑。是由上開函文交涉過程及內容,可知此部分轉運案件並無不法,檢察官指臺中縣政府不同意境外轉運一案,未能深入案情,自有速斷。 、關於附表十一編號4-65、4-66、4-67(轉運地點:北山砂石有限公司)部分,檢察官引用臺北縣政府90年03月12日九0北府工施字第065333號函示,認臺北縣政府不同意轉運(註571 ,惟此函是否可以如此解讀,容有爭議,詳後述),土庫鎮公所又未依法處理。然懷鼎公司已於90年03月間提出申請變更轉運地點之申請書(本公司於90年02月06日及07日申請轉運土石方共計161000立方公尺,預售北山砂石有限公司等四案,業經公所以第12120 號函【即附表十一編號4-64】、第12135 號、第12151 號【即附表十一編號4-66】、第12153 號【即附表十一編號4-67】函同意備查在案,現因工程土石方有所異動,擬變更轉運地點至廣寶股份有限公司,轉運數量為119448立方公尺,其餘不足之41552 立方公尺,請扣除場內容量。)甲○○於03月13日簽擬:「依業者申請撤銷數量後,函送各相關單位。」(註572) 土庫鎮公所並以90年03月14日九0土鎮建字第12342 號函同意上開轉運備查(註573) 。換言之,附表十一編號4-65、4-66、4-67三筆轉運已經懷鼎公司主動變更轉運地點,土庫鎮公所自無庸再依據臺北縣政府上開函文另為處置。且觀之懷鼎場管制紀錄表之記載,90年03月13日的確有將北山砂石有限公司轉運案件退件之紀錄,並扣除41522 立方公尺無誤(註574) 。此均有上開申請書、函文、管制紀錄表在卷可明。由上足認,土庫鎮公所於此部分亦無造假圖利懷鼎場業者之情。 、關於附表十一編號4-61、4-63(轉運地點:國榮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雲林縣政府90年03月20日八九府工石字第9000022436號函土庫鎮公所,就懷鼎場預售土石方至國榮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前述北山砂石有限公司部分,請依臺北縣政府90年03月12日九0北府工施字第065333號函示辦理,甲○○於其上簽擬:「北山砂石已申請退件在案,國榮窯業函請土資場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註575)。關於臺北縣政府90 年03月12日九0北府工施字第065333號函文指出「最終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地點為本縣北山砂石有限公司及國榮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查上述二地點並非本府核准合法土資場,有關旨開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仍請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相關規定,需經土資場或【施工場所分類處理後方得轉售再利用】。」申言之,國榮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北山砂石有限公司雖非土資場,但依臺北縣政府之認知,只要符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相關規定,土石方於分類處理後若符合上開2 公司營業所需土石,即可轉售再利用;臺北縣政府之上開函文,並未指明不同意土石方轉運上開地點(註577) 。檢察官以此認臺北縣政府不同意轉運,顯有可議。至於轉運土石方是否不符上開2 公司所需而屬不得轉售再利用土石方,亦無證據可佐。則土庫鎮公所就此部分若不要求業者變更補正或處分業者,亦難認違法。而轉運北山砂石有限公司部分既經懷鼎公司申報撤銷變更,已如前述,則甲○○簽擬「退件在案」而為進一步處理,於規定相合。至於轉運國榮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土庫鎮公所為免爭議,以90年05月31日九0土鎮建字第12811 號函懷鼎公司,指明因當地主管機關函示不便同意或不符規定,請其於90年06月10日前提出合法替代轉運地點或取得原申請單位核可函,逾期未處理則暫停該場之營運;應提出合法替代地點及數量為:㈠桃園縣楊梅鎮○○○段685 等31筆地號,31500 0 立方公尺。㈡臺北縣國榮窯業股份有限公司,50000 立方公尺(註578) 。至於後續處理,一併敘明如下。 、附表十一編號4-68至4-70、4-72至4-74(需土者:先鋒育樂開發有限公司,轉運地點楊梅鎮○○○段685、688等31筆地號)共6筆轉運案件,桃園縣政府針對編號4-68轉運案件, 以90年03月26日90府工建字第33601 號函土庫鎮公所,指明為維護縣內生活及品質環境,現階段不收受外縣市土石方(註579) 。土庫鎮公所以上開90年05月31日九0土鎮建字第12811 號函一併請懷鼎公司於06月10日前,就㈠桃園縣楊梅鎮○○○段685 等31筆地號、㈡臺北縣國榮窯業股份有限公司2 處轉運地點提出合法替代地點或取得原申請單位核可函,逾期未處理,暫停該場營運(註580) 。又依臺北縣政府之前述函文,國榮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可轉運適合之土石方,土庫鎮公所於是另以90年08月13日九0土鎮建字第13138 號函懷鼎公司,僅針對前述楊梅鎮○○○段重申請於08月24日前提出合法替代地點轉運土石方,逾期未處理,暫停營運(註581) 。懷鼎公司於90年8 月某日提出申請書,申報前開高山頂段(315000立方公尺)轉運地點之合法替代地點為㈠觀音鄉○○段585 、596 、597 、598 、599 等地號、李林玉霞(150000立方公尺業經公所90年06月29日九0土鎮建字第12 905號函同意備查在案);㈡苗栗縣南庄鄉○○段40、40-2、40-3、615-3 、618 、620 地號、鴻豐矽砂有限公司、85000 立方公尺;㈢成石股份有限公司(80000 立方公尺),並檢附相關申請書資料憑辦,共315000立方公尺,請公所准予備查(註582) 。土庫鎮公所則以90年9 月九0土鎮建字第1325 4號函同意備查前開轉運地點之變更(註583 )。該等事實,均有各該函文、申請書等資料在卷足詳。 、關於附表十一編號4-81部分(承購者:李林玉霞,轉運地點:觀音鄉○○段585等5筆地號),檢察官固以桃園縣政府90年06月19日九十府建工字第114735號函為據,認桃園縣政府不同意土石方進入,土庫鎮公所應處分業者。然依該函文內容所示,乃「有關李林玉霞向懷鼎公司購買可再利用土壤並函請本府同意案,本縣不得收受外縣巿土石方,且本案與本局業務執掌無涉,不予受理。」函文正本給李林玉霞,副本給懷鼎公司,函文並未給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註584 )。再者,如附表十一編號4-81所示,土庫鎮公所函文准予備查本轉運案件之時間是在90年06月27日,桃園縣政府前開函文是在同年06月19日,顯在土庫鎮公所函准備查之前,桃園縣政府之前開函文實不可能在此之前送達土庫鎮公所,寅○○亦於審判中堅稱業務承辦期間並未見過桃園縣政府之上開函文(註585) 。另雲林縣政府90年08月03日九十府工石字第9000059929號函、90年08月30日九十府工石字第9000076305號函土庫鎮公所准前開轉運案件依規定續辦之函文,從未知會桃園縣政府(註586) ,益徵桃園縣政府不可能知悉該轉運案件而函文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表達不同意之旨。是就此部分土庫鎮公所未請業者提出合法替代地點或處分業者,與事理無違。以上事實,均有各該函文在卷可參,並經寅○○辯白明確。至於桃園縣政府固以前函向李林玉霞、懷鼎公司表達不同意土石方進入縣境,然函文不同意入境與日後土石方是否事實上有進入轉運地點,乃屬二事,論明如前,若日後土石方仍進入轉運地點,亦屬李林玉霞、懷鼎公司應受桃園縣政府依規定處分之事,即不能以函文不同意入境遽推論懷鼎場業者偽造轉運之業務上文書,併此敘明。 、關於附表十一編號4-85(需土者:先鋒育樂開發有限公司,轉運地點:楊梅鎮○○○段685 等31筆地號)之轉運案件,檢察官雖同前㈤所示,引用桃園縣政府90年03月26日九十府工建字第33601 號函,為桃園縣政府不同意收受外縣巿土石方之證據。然依該函文內容可知,該函文乃針對土庫鎮公所90年2 月22日九0土鎮建字第12217 號函所發(即附表十一編號4-68),主旨乃「現階段不收受外縣市土石方」,函文時間為90年03月26日,而土庫鎮公所於本件同意轉運備查之時間點為90年09月25日,兩者已相差半年之久,顯見不是針對土庫鎮公所同意本件轉運備查所發文,土庫鎮公所於同意後,自無從再針對桃園縣政府之上開函文處理(業者)。又依雲林縣政府90年10月15日九十府工石字第9014400278號函所示,其對土庫鎮公所同意備查本件轉運並無其他意見,僅請業者補附切結事項表,函文正本給土庫鎮公所,副本給懷鼎公司,並未副知桃園縣政府(註587) 。而土庫鎮公所依雲林縣政府上開函文指示,以90年11月09日九0土鎮建字第13570 號函覆檢送切結事項表,亦未副知桃園縣政府(註588 )。此均有上開函文等資料在卷可稽。是以,兩者函文既無針對性,差距時間甚久,土庫鎮公所同意備查本件轉運案件,且未依據桃園縣政府之上開函文處置業者,難認於法相悖。 、關於附表十一編號4-86、4-90、4-91(需土方及轉運地點均為廣寶股份有限公司)3 件轉運案件,臺北縣政府固以90年05月22日九十北府工施字第183503號函示「貴處辦理『中山十四、十五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擬將剩餘土石方運至本縣轄區廣寶股份有限公司乙案,經查廣寶公司非本縣轄內之合法土資場,現階段本府無資料可資查核,請貴處依工程主辦機關立場並依內政部營建署90年04月13日九0營署綜字第900375號函暨本府90年03月26日九十北府工施字第095497號函辦理。」(正本給工程主辦機關即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懷鼎公司,副本給雲林縣政府、土庫鎮公所等單位,註589)然依臺北縣政府90年03月26日九十北府工施字第095497 號函所示「懷鼎公司預售土石方至本縣轄內砂石場案,請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相關規定經土資場或施工場所分類處理後方得轉售再利用。」可見臺北縣政府並非反對土石方販售運置轄區內之轉運地點,而是要求應經施工場所分類處理後始得轉售再利用,即運至轉運地點之廣寶股份有限公司。而土石方之產出地點、或承包商、或廣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沒有土石方分類處理之機具、技術,於此均無證據可明,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即應認定轉運至廣寶股份有限公司之土石方,乃符合廣寶股份有限公司需求,能夠分類處理而得由該公司加以再利用者。是臺北縣政府前述第183503號函文,自不能引為臺北縣政府不同意土石方入境之證據資料。再者,該函文正本給工程主辦機關及懷鼎場,副本才給土庫鎮公所,一定程度代表該函文督促工程主辦機關依法規注意土石方流向,僅副知土庫鎮公所有這一回事而已,土庫鎮公所未依據該函文處分業者(此亦為寅○○、甲○○供證無誤,參註591) ,自難謂違法。檢察官以該函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自有誤會。 ㈥、另關於前述轉運地點為廣寶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緣附表十之一編號5 之【中山十四、十五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工程主辦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90年03月30日北市停工二字第9061301900號函承包商德寶營造公司,表示本工程遭舉發現階段土方工程未按棄土計畫設定地點執行棄土工作,請速予澄清,在未澄清前,請立即停止後續開挖事宜,否則法律責任由承包商承受(函文副本未給雲林縣政府或土庫鎮公所)。而在「中山十四、十五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有關第三期棄土現場查證記錄上,承包商德寶公司工地主任吳文淵在查證結果欄簽具意見如下:「本工程剩餘土石方係本公司委由懷鼎公司處理,經懷鼎公司參考本工程之鑽探報告及現場勘查結果,本工程之土層為砂質土壤,遂依據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及內政部營建署89年06月14日營署綜字第50429 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轉運至廣寶股份有限公司,並回報土庫鎮公所及雲林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該查證紀錄之結論:「本處不經事前通知會同德寶公司工地主任吳文淵為跟車工作,查獲二部卡車前往新店市○○路不知名砂石場,未按棄土計畫內棄土地點棄置,將依合約規定處罰。至於承包商所提棄土地點,因原土庫地點變更轉運新店廣寶股份有限公司,請承包商依規定早日提具變更棄土計畫書,送本處審查合格後始可開挖。」(註592) 由上可知,土石方已經轉運至廣寶股份有限公司,但挖棄運業者仍將之運置不知名之砂石場而被發現違約棄運。然懷鼎公司早於90年03月20日以懷字第900320號函知承包商德寶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給土庫鎮公所),表明「德寶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台北市八八年建字第471 號(即中山十四、十五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棄土石方經本公司同意申請核准棄置於懷鼎場,本公司已將貴公司之棄土石方辦妥轉運手續至臺北縣新店市廣寶公司之指定地點棄置,特函通知,請貴公司依照指示圖棄置地點運棄,轉運地點若有不詳,請洽本公司臺北聯絡處。」(註593) 可見懷鼎場早於工程主辦機關即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發現前開違約棄運之前,早函知承包商土石方運置地點已轉運變更至廣寶股份有限公司。顯然,土石方未依約定地點棄置,尚非可歸責於懷鼎場業者,於此亦可得證明。嗣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又以90年04月04日北市停工二字第 9061361400號函土庫鎮公所,詢問懷鼎公司將本工程土石方轉至臺北縣新店市廣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經貴公所登錄備查在案,土庫鎮公所即以90年4 月6 日九0土鎮建字第12519 號函覆表明「本案業由懷鼎公司通知德寶公司將土石方轉運至新店市廣寶股份有限公司,本所知悉。」(註594) 此部分與前述懷鼎公司申報轉運至廣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旨,均相吻合。該等事實,均有上開函文、查證紀錄等資料在卷足明,當屬真實。特此敘明。 ㈦、另外,依卷證資料顯示,懷鼎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50,000立方公尺至西濱快速公路WH07標新建工程回填一案(起訴書附表未提及,但檢察官以該證據資料論述土石方轉運不實,土庫鎮公所未處分業者而圖利,故於此應一併說明),交通部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工程處90年06月04日(九十)濱北工字第9002823 號函土庫鎮公所,表明「經本處施工單位查證該處並非本工程之借土區,所述與事實不符。」(註595 )亦即,該工程並非向懷鼎場借土。王福永(即該工程處之副工程師)亦陳稱於接獲土庫鎮公所同意懷鼎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至上開工區之備查函文後,感到莫名其妙,因為本工程未向懷鼎場借土;至於該工程是向何處借土,王福永則未言明(註595) 。甲○○則於交通部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工程處第9002823 號函上簽擬:「請土資場業者提出合法替代地點轉運或逕向申請單位提出說明。」土庫鎮公所遂以90年06月07日九0土鎮建字第12830 號函懷鼎公司表示上開申請案,經當地主管機關函示並非該工程之借土區,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於06月15日前提出合法替代地點轉運土石方,或逕向原申請單位提出說明,逾期未處理,暫停該場之營運(註596) 。懷鼎公司遂於90年8 月02提出申請書及土石方買賣之解約書予鎮公所,表示因該工程主辦機關有所疑義,故具文向公所撤銷該轉運案件之登錄備查(註597) 。土庫鎮公所即以90年08月16日九0土鎮建字第13076 號函懷鼎公司,同意取消該轉運申請案(註598) 。以上情形,除有上開函文、申請書、詢問筆錄等在卷可參,並經寅○○供稱屬實(註599) 。由此亦可明土庫鎮公所對有疑問之轉運案件,並未置之不理,業者既已取消上開轉運申請案,則土庫鎮公所未進一步追究,難謂非法。 ㈧、誠如前述,寅○○、丑○○、己○○、甲○○、酉○○等土庫鎮公所之承辦人員,依規定僅係書面審查土資場業者申報之資料,其等到轉運地點查證也是為了勘查現場是否適合轉運,遇有外縣市政府來文不同意轉運或認轉運資料涉及偽造文書者,其等亦均就個案請業者提出合法之轉運替代地點,或停止業者營運,將業者申請案件予以退件,或由業者自行申請撤銷,或變更轉運地點,使無爭議,其等所為與規定相合。檢察官指控鎮公所承辦人員之被告明知轉運不實而不追究業者責任云云,未能深入細節,尚嫌跳躍,不能確信。 六、【乙○○、辛○○、玄○○、戌○○、子○○等土資場業者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檢察官認為土資場業者所承攬之土石方均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廢棄物,乙○○等土資場業者任令土石方隨地傾到,另觸犯廢棄物清理法之罪責。然而: ㈠、依廢棄物清理法第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分有兩種,一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指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指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㈡、如前陸二㈠所述,「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所規範之「營建廢棄土」種類,乃「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惟不包括施工拆除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至營建工程產生之剩餘土方、磚塊、混凝土塊,可供回收處理再生利用者,自屬【有用之土方資源】」。且「由於營建工程剩餘之土石方,可經加工處理作為骨材使用,成為再生利用之土石資源。」「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所規範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亦指「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等【不會造成二次污染】者」,「但不包括施工拆除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再者,「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之所以更名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其一部分原因乃「營建廢棄土」名稱因易誤解為無用垃圾,故修正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註600) ,由此亦可明該等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並非廢棄物。檢察官既已認定本案應適用「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則本案所指之剩餘土石方,應均指前述可供回收再利用之有用土方資源,而不包括金屬屑、玻璃碎片等廢棄物,論理上始能一致;若認本案土石方為廢棄物,又要求應適用上開法規加以規範,論理上顯過於籠統,且有矛盾。此外,本案所顯出之各項證據資料,如B○○、辰○○、午○○、司機花敬殷等人之實際接觸產出土石方者之供證,亦均證實本案土石方為有用土石方,可作資源回收再利用,並無所謂金屬屑、玻璃碎片等廢棄物摻雜其中,是論定本案運載之土石方為上開廢棄物,亦與證據資料不符。 ㈢、為求慎重,本院函詢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其以92年04月23日環署廢字第0920024775號函回覆本院,指出依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另依據行政院86年12月31日臺八十六內字第52109 號函示,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疇(註601) 。依據等函文內容,並檢視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哪個工地產出金屬屑、玻璃碎片等一般事業廢棄物,既然無從證明廢棄物清理法之廢棄物存在,即無庸再行論述有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適用。是檢察官此部分論述,亦有誤會,礙難取信。 七、【子○○之職務與圖利】: ㈠、如前肆五所示,子○○自83年03月01日至91年02月28日任職雲林縣議會縣議員,91年03月01日起任職土庫鎮鎮長。土庫二場,懷鼎場均為其與戌○○共同經營,具有土資場業者之身分。又同前甲貳三㈠2所示,雲林縣縣政府於87年11月25日授權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轄內土資場申請設置許可案件之審查與准駁,直至89年06月20日始將申請設置業務收回縣政府辦理;關於土資場之營運管理業務,仍持續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管至90年12月31日為止,始由雲林縣政府收回管理。則不論子○○縣議員之身分是否主管或監督(或非主管或監督)土資場之設置、啟用、營運管理,既然公務員對於本案土資場之設置、啟用及營運管理難認有「明知違背法令」之處(均已論明在前),則不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因犯罪事實欄又記明「非主管監督事務」)之圖利罪。此部分辯護人認土資場之設置、啟用、營運管理與子○○職務無關,應不構成圖利罪之辯解,本院不再贅論其可採與否。 ㈡、茲有說明必要者,乃土庫鎮公所於90年12月31日結束土資場營運之代管後,子○○於91年03月01日起任職土庫鎮鎮長,土庫鎮公所嗣後對土資場營運事項之後續處理,檢察官亦提出質疑,認鎮長子○○圖利現有公司、懷鼎公司,但是: 1、檢察官指出鎮長子○○任內出具之5 份鎮公所公文,分別為土庫鎮公所91年04月09日九一土鎮建字第18431 號函(註602) 、91年04月29日九一土鎮建字第18503 號函(註603) 、91年05月09日九一土鎮建字第18546 號函(註604) 、91年06月07日九一土鎮建字第18568 號函(註605) 、91年06月11日九一土鎮建字第18519 號函(註606) 。由上開函文內容可見,第18431 號、第18503 號、第18546 號等3 份函文,乃工程主辦機關洽詢關於土石方是否收容處理完畢,土庫鎮公所於函詢現有公司後,依據現有公司之函覆已收容處理完畢之旨,回覆來函之工程主辦機關,副本並給雲林縣政府,此並有土庫鎮公所函詢現有公司及現有公司之回文在卷可明(註607) 。至於第18568 號函文乃內政部營建署北區工程處函詢鎮公所關於「淡水河系臺北近郊污水截流設施計畫1-16次幹管後續工程(解約後)」等棄土運棄數量,鎮公所回文表示該案已函請雲林縣政府協助查覆,並檢附雲林縣政府之函文。第18519 號函則是行文承包商(副本給基隆市政府工務局、雲林縣政府、懷鼎公司)關於基隆市政府「光華多目標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之棄土申報棄於本鎮轄內懷鼎場,棄土申報數量為26188 立方公尺,本所業於89年11月09日八九土鎮建字第14547 號函登錄在案。」說明欄並載明「依據雲林縣政府91年04月29日九一府工石字第9100035434號函辦理。」對此,寅○○於審判中供證當初因雲林縣政府來文表示上開案件是土庫鎮公所代管期間所受理之案件,雲林縣政府可能沒資料,要求土庫鎮公所查明逕行函覆,土庫鎮公所才會在結束代管後,仍然函覆行文單位,結束代管後,土庫鎮公所已不管土資場營運,只有函詢之公文回覆(註608) 。寅○○並當庭找出前述第18519 號函所憑辦之雲林縣政府91年04月29日九一府工石字第91000354 34 號函(其上載明:有關基隆市政府光華多目標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之剩餘土石方處理數量乙案,敬請查明逕復,本案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申報為懷鼎工程有限公司所屬土資場,應係貴所代管期間辦理案件,請查明後逕覆。)及雲林縣政府91年02月22日九一府工石字第9100014066號函(其上載明:臺北市工務局90建字第060 號建照工程餘土運置完成乙節,本府錄案存做考查;另請貴所(土庫鎮公所)逕依權責登錄辦理【本案係貴所代管期間登錄辦理案件】。)以佐其說(註609)。 2、本院參酌上開函文內容,確實僅係依據現有公司之回文來答覆工程主辦機關,副本亦知會雲林縣政府,並依雲林縣政府之函示,函覆來文機關之相關詢問,所回覆之內容,亦均為土庫鎮公所代管期間之案件,當認寅○○上開所言為真。土庫鎮公所之所以在結束代管後,仍回覆函詢機關之來文,應係該等案件是土庫鎮公所代管期間之案件,受雲林縣政府「查明後逕覆」之指令,始為回覆,且其回覆之內容,或僅係依現有公司函文所示回覆完工之旨,或僅係檢送雲林縣政府協助查覆之函文、抑或僅確認過去申報棄土數量登錄在案之歷史事實,其行文之起因與內容,均無何不實或違法之處,自無所謂「明知不實」或「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業者可言。自無庸再行論述土庫鎮長子○○與其經營土資場之關連。3、丑○○於審判中證實其曾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上開5 份公文內容均不實在,然觀諸上開函文內容,簡單明瞭,實在難認有何不實之處。丑○○於審判中又證稱:當初調查員詢問時,我幾乎無法確認這些公文如何走,我也不知道為何會這樣說,當時頭已經暈了,公文來了我就直接蓋鎮長子○○的甲章,沒有跟子○○說,這些是例行公事,是在子○○就任鎮長後才來文的(註610) 。經辯護人請丑○○逐一確認上開公文何處不實,丑○○則證稱:當初我對整個業務流程不清楚,調查員詢問時我已認定整個核章都是違法錯誤,後來交保後詢問業務課人員,才知道這些都沒錯,流程都是依據作業規定,函文內容均無不實,也無偽造公文,公文蓋用子○○的鎮長甲章後發文前,子○○均無指示,文是業務課呈上而已,這只是例行性公文(註611) 。是由丑○○之上開證述,不僅無從證明上述函文內容不實,適足證明該等函文僅係例行公文,子○○對該等公文內容並無何指示,甚至其有無看過該等公文,亦值懷疑,自無從執之為不利子○○之認定。 八、【子○○是否與土庫一場業者共同行賄己○○】: ㈠、檢察官認為子○○與乙○○、辛○○、玄○○共同行賄己○○之理由,乃子○○在其服務處居間介紹己○○與業者認識,子○○分到40%的股份,己○○也分到10%及25%的股份,故子○○所分得的一部分應該與其他業者共同行賄己○○上開股份(註612)。 ㈡、然而,如前甲貳三㈡3、4及甲貳三㈢、㈣、㈤所述,在土庫一場申請設置許可之際,辛○○已透過己○○向子○○提議以10,000,000元購得子○○所有土庫一場40%的股份,子○○將該部分股權轉讓給辛○○後,已完全退出土庫一場,其後辛○○依約陸續給付款項予子○○,而在土庫一場取得設置許可書,惟尚未營運之際,乙○○、辛○○、玄○○3 位合謀給予己○○土庫一場營收10%之乾股,行賄己○○,己○○接受,並簽立合夥契約書,嗣己○○應得部分又變更為收益之25%,玄○○、辛○○並先後給付賄款等情,業經論述明白。在期約行賄至交付賄款這段期間,全無子○○介入共同參與行賄之證據資料,子○○亦堅稱土庫一場其已完全無股份,怎還有行賄己○○之道理,可信子○○早已將40%股權轉嫁給辛○○,其退出土庫一場之營運,辛○○始得參與營運之事,確屬實情。也正因如此,子○○才會另起爐灶,另行成立土庫二場、懷鼎場營運牟利。檢察官認為子○○介紹己○○與業者認識後分得40%之股權,與己○○事後分得10%之營運收入,即將兩者相連,認子○○行賄己○○,論理上顯與上述證據資料不符,亦因缺漏細節,顯有臆測,已難憑信。 ㈢、另參相關供述證述,辛○○雖於審判中證稱其於檢察官訊問時所供「我給子○○的10,000,000元,子○○會分一部分給己○○」等詞為實在(註613) 。然其內容毫無具體事實,顯係辛○○個人臆測之詞。更何況,辛○○於審判中接著證述「給子○○40%的股份己○○並沒有佔其中一部分,後來也沒給己○○其中一部分」;「己○○有無分到40%的股份我不知道,我們可以用想的,但子○○要不要分,是他們兩的事。」(註614) 。是由辛○○之上開證述,更可徵當初所言明40%的股份的確是給子○○個人,至於子○○如何處理該40%所得之款項,乃子○○個人的事情,辛○○承認子○○有分配予己○○,乃其個人想像來而。從而,辛○○所供子○○分配其所得10,000,000元或40%予己○○部分,並無實據,純屬個人推測,且與事後情事之發展不相符合,自無可採。檢察官認子○○行賄己○○部分,無從憑信。 九、【己○○、寅○○、丑○○、酉○○、甲○○、子○○等公務員是否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及辛○○、玄○○是否使公務員違背職務而行賄】: 綜上所陳,本案無論在土庫一場、二場之設置許可、啟用,以及該兩場與懷鼎場在營運管理上之處置方式,除了丑○○前開甲壹八所示登載不實之犯罪事實外,餘均難認土庫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己○○、寅○○、丑○○、酉○○、甲○○、子○○均無何違背法令之處,更無所謂明知違背法令而處理公務、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等情事,即無所謂在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等與其法令規定職務上義務責任有違背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參前乙貳二所述)。鎮長己○○縱然曾告知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對土資場之設置許可等事項儘速辦理,然此亦無從推論公務員明知法令而故意違背(職務)之犯行。且縱己○○有前述甲壹三至七所述之收受賄賂及洗錢之犯罪事實,然既不能認定其有違背職務之事實,即不能認定其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檢察官起訴此部分事實,與本院認定之前開未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部分,本屬同一案件之關係,就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同理,己○○既無法認定違背職務,關於行賄之辛○○、玄○○等被告,即無從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 十、【子○○是否洗錢】: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明文:「本法所指洗錢,係指下列行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所謂重大犯罪,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明文:「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此不論修正前後均同)檢察官指控子○○收受辛○○交付之10,000,000元作為轉讓土庫一場40%股權之代價,本院既不認定子○○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自己,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洗錢防制法所指之重大犯罪),則縱子○○日後將辛○○所交付支票(充作價金)之其中2 紙交予李于倫委託金融機構提示,即無洗錢防制法所謂掩飾或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可言,不能以洗錢論列,自不適用同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此部分,亦屬不能證明犯罪。 十一、【己○○、寅○○、丑○○是否因土庫一場之設置、啟用與管理,而接受乙○○、辛○○、玄○○等土庫一場業者招待KTV飲宴之不正利益】 ㈠、己○○、寅○○、丑○○、辛○○、玄○○等被告固均供稱曾共同於北國、賞花KTV 消費飲宴,然辛○○、玄○○邀請己○○、寅○○、丑○○等人飲宴是否出於交付不正利益的意思,或與己○○、寅○○、丑○○之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即以此利益為其職務上行為之特定報酬,厥為本案所應究明者;若得確信,始得處以公務員相關罪責(參前述乙貳三所示)。而此部分最重要之證據資料,乃辛○○、玄○○、乙○○等業者及丑○○、寅○○、己○○等公務員之供述證據。 ㈡、關於辛○○於調查員詢問時是否供述「申請設置土庫一場期間,我與玄○○邀約丑○○、酉○○、寅○○至西湖餐廳吃飯,飯後至賞花KTV 唱歌、喝酒,還有一些酒店消費,這些費用大約二十幾萬元,幾乎全部是我先行支付。」等語一節,辛○○於審判中證述是有請客沒錯,但是否為了通過土庫一場這個案子,其當時沒有很清楚;對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請丑○○、寅○○、酉○○他們去賞花KTV 的次數約一至二十次左右,一次消費約6,000 元左右,費用差不多都是我支出的。」等語,辛○○於審判中亦證述「實在。」(註615) 然辛○○於審判中亦證稱其早在農會工作時就與鎮公所職員吃飯,不是只有在申請土庫一場時才吃飯,因為當時即與丑○○有往來邀約,後來當鎮代表時也有邀公所寅○○、酉○○等人吃飯喝酒,也會接受其等邀請飲宴,本來認識時就有基於朋友的立場互相請來請去;其所邀宴之地點大部分是在賞花KTV ,北國KTV 都是玄○○請客,南風KTV 則沒印象,開銷都是其私人費用,並未報土庫一場的帳(註616 )。對於賞花KTV 之簽帳單,其上註明日期為91年07月26日(註617) ,而根據辛○○之說法,土庫一場於91年01月間已幾乎停止營運(已敘明如前),對該簽帳單,辛○○則供稱其還是會邀大家一起喝酒,是在那邊聯誼(註618) 。由上述辛○○供證可知,在賞花KTV 邀宴寅○○等人之事屬實,但早在土庫一場申請設置之前,這些飲宴的活動早已存在,在87年間其任職土庫鎮民代表後,與鎮公所職員間之聯誼往來,更進行頻繁,觀諸在土庫一場幾近停止營運後,辛○○仍邀宴公所職員在賞花KTV 消費,且該等開銷均係辛○○私人支出,非動用土庫一場之「公關費」,而其當時也非土庫一場的合夥人(辛○○是在申請設置許可前夕始成為土庫一場之合夥人,也才有嗣後謀議行賄己○○之舉)。是由辛○○之上開供證,已難判定其邀宴公所職員之目的是出於聯誼之慣行,抑或以之為土庫一場核准設置營運之特定利益。換言之,辛○○宴請公務員是公誼或私用,其次數與金額若干,均甚模糊,實難憑判,欲定重罪,怎可不慎。 ㈢、再審核檢察官所提出自賞花KTV內查扣之帳冊資料,其中關 於辛○○【簽帳】部分,依該流水帳之記載,【依序】為「09月26日」(38,160元)、「11月08日」(23,750元)、「02月13日」(26,200元)、「02月22日」(17,450元)、「03月24日」(14,560元)、「03月25日」(3,050元)、「 04月20日」(26,260元)、「05月31日」(26,500元)、「07月06日」(22,700元)、「09月09日」(16,000元)、「11月27日」(16,660元)、「07月26日」(7,800元),共 12筆,總計有245,180元(註619)。辛○○【入帳】部分,則有「06月21日」(32,000元)、「06月25日」(18,950元)兩筆,共50,950元(註620) 。其上雖未註明年份,然土庫一場第1 次遞件申請設置日期為88年02月間,經退件後,第2 次送件日期為同年06月16日,鎮公所許可設置日期同年09月14日,同意啟用日期為09月28日,兩相比對,若辛○○所言「申請設置時期間邀約設宴」之情為真,信於06月至09月間,餐宴之簽帳次數應最為頻繁,然由上述簽帳紀錄來看,實情顯非如此。雖然辛○○消費不一定每次簽帳,但由簽帳次數及其日期之記載,亦可看出消費多寡之端倪。是辛○○所言為申請土庫一場設置核准而邀宴公所人員之詞,與帳冊資料難認相符,亦有可議,自難以偏蓋全。檢察官又依辛○○之首揭供述,認辛○○支付上開飲宴費用,卻未分得任何股份,乃向己○○提議要求購買子○○40%之股份,似認辛○○支付上開飲宴費用乃用以買通賄求對象,因而在事成之後應分得利益,始要求購買股份。然辛○○負責遞送申請文件,當然付出勞力與費用,至於是否應以購買股份而得分配利潤以求回收上開飲宴之花費,辛○○於審判中則證稱「我是想當時如果通過的話,可否給我參加一些股份,因為如果光做鎮代表紅白包都不夠開銷,所以想用錢買些股份,在這過程中並沒有說出心裡的目的。」(註621) 徵諸辛○○事後依給付10,000,000元始購得股份,並未便宜得利,當時土資場申設仍未通過,亦無任何跡象顯示土庫一場日後營運必定獲利,及子○○見土庫一場營運利潤豐厚,即另起意申請設置土庫二場、懷鼎場營利等事實觀之,子○○之所以願意出賣股份給辛○○,也是因為本不看好土資場有何利潤,子○○自非因辛○○邀宴鎮公所承辦人員疏通有功而出賣股份。由此觀察,辛○○、子○○買賣股份乃各有「對未來看好看壞」之利益考量,似與辛○○「過去宴請公所人員開銷之回收」之關連性甚低,檢察官之上開推論,尚嫌誇大,併予敘明。 ㈣、另據己○○、丑○○於審判中之供述,其等均稱依當時之時空背景,賞花KTV是公所職員與代表會聯誼的場所,大家會 邀來邀去,互相請客,與土庫一場之業務無關,己○○並稱其會要寅○○過去,是因為寅○○比較會喝酒,丑○○則稱通常是代表會邀請,其與辛○○比較常去(註622);丑○ ○復證稱土庫一場設置前有時是鎮長己○○找寅○○、酉○○去(賞花),有時是辛○○找的,設置後其與辛○○也會一起去(賞花),有時也有辛○○的朋友或其他的代表、里長都會找,北國KTV只去了一次,應該馬上就走了,很多人 都不認識;去的目的是純粹聯誼,沒有談棄土場的事;(賞花KTV)我也有簽帳請客(註623)。己○○亦於審判中供稱玄○○因為是辛○○的朋友,所以辛○○與公所聯誼時玄○○會在,懷鼎場業者也從來沒有說要宴請公所,就是因為辛○○是代表,公所不得不給面子,不好意思說不去,這純粹是聯誼,其亦有簽帳互請(註624)。核諸扣案之賞花KTV簽帳本,其上關於丑○○消費【入帳】部分,載有「09月28日」(20,000元)、「10月23日」(10,840元)兩筆,合計30,840 元(註625);關於己○○消費【簽帳】部分,則載有「09月18日」(18,650元)、「08月03日」(16,900元)兩筆,合計35,550元(註626) ,【入帳】部分,則有「09月2 1 日」(28,000元)(註627) ;【簽帳】部分,在「01月29日」尚有一筆消費12,150元,消費者載明「土庫鎮公所」(註628) 。以上之記載與前開記載辛○○部分均相當接近,應係同一時期之記帳,足證丑○○、己○○所言「互相出錢請客」、「公所與代表間之聯誼」等事,尚非虛妄。對此,證人宇○○(時任賞花KTV 經理)於審判中雖於無法清楚記憶上開帳冊記載之年份,惟其亦證稱之所以認識辛○○、丑○○,是吳、林兩人一起來店裡捧場才認識,己○○則是嗣後到店裡消費才認識,其於店內有看過寅○○、酉○○,看過差不多二、三次;辛○○消費有時現金或支票付款,有時簽帳;辛○○帶人去時都有輪流付帳,不一定是辛○○付帳,丑○○也有付帳,己○○部分是少爺進去包廂買單,其是看帳單才知道是何人買單的;女侍陪唱部分是女服務生拿點心進去,小姐(女服務生)有時會自己點歌(註629) 。由其所述,益徵辛○○、丑○○、己○○於審判中供證朋友間或代表與公所聯誼間,有來有往請客宴飲之情不假。 ㈤、玄○○於檢察官面前供稱其曾與乙○○、辛○○、丑○○、寅○○、己○○等人去西湖餐廳吃飯,是辛○○付錢的,之後由其做東至斗六KTV 請唱歌喝酒,有小姐作陪,己○○去過兩次,酉○○、丑○○也都去過,寅○○沒去過;嗣又供稱有去北國KTV 兩次,和酉○○、丑○○、己○○、辛○○等人前去,其中己○○去過1 次,其餘均去兩次,都由其付款,兩次各花費一萬多元(註630) 。然於審判中,玄○○證稱賞花KTV 是辛○○請客,其是在北國KTV 回請,因為被請到不好意思,所以換其請客,請過兩次,都只有在北國KTV ,別的地方其並未付錢,己○○只去過一次,寅○○、酉○○、丑○○都有去過,一次約六、七千元,沒有二萬多元,是其私人付款,三、四次應該有,北國應該只有兩次,其他的忘記了;嗣又改稱寅○○沒有去過北國KTV (註631 )。由玄○○之上述供證,顯然難以判斷己○○、丑○○、寅○○、酉○○究竟各自去了北國KTV 幾次,由玄○○付款消費了多少錢,在證詞不清之情況下,檢察官於論告時,也無法答覆究竟己○○、丑○○、寅○○、酉○○各自應負責多少數額之利益。至於為何要邀宴請客,玄○○繼證稱「因為他們請吃飯,己○○也請過大家吃飯,換我回請,我比較喜歡去那個地方。」「起先唱歌都是辛○○請的,大家請來請去,請到不好意思我才回請,土庫一場營運之後也有如此互相請客。」「唱歌只是單純娛樂而已,沒有提到如何設立土庫一場。」「有時我下來雲林的時候,他們就會邀約我吃飯,有時辛○○送件後,中午會邀約吃飯,接著去喝酒。」「沒有喝酒行賄,就是己○○、寅○○、酉○○他們有請我吃飯,去賞花KTV 己○○也有請過我一次,後來我才回請。」(註632) 。由玄○○之上開供證,雖可明瞭有時玄○○邀宴付款是在其等業者接洽公務員後之行為,難免有些時間上關連性的聯想,但重點在其堅稱己○○、辛○○等人請其吃飯喝酒,其只是回請,主觀意思上,並無行求或交付不正利益。 ㈥、證人丙○○(時任北國KTV 經理)於審判中證實玄○○經常至北國KTV 消費,扣案北國KTV 帳冊記載玄○○部分均係玄○○之消費簽帳等情,惟證稱其對寅○○、丑○○、酉○○等人均無印象,也不知道己○○是否有到北國KTV 消費過,因為包廂的客人進進出出的(註633) 。由其證詞可以合理推論,丑○○、酉○○、寅○○等人並不經常至北國KTV 消費,以致於丙○○認得玄○○,卻不認得其他被告。另核算扣案之北國KTV 之帳冊,其中玄○○簽帳部分自88年01月06日起,至89年05月25日止,計有119 筆,總計1,491,250 元(註634) 。其消費非常之多,且在88年02月土庫一場第1 次申請前(該次退件前),玄○○早已在該處簽帳消費,至土庫一場已經許可設置、同意啟用後(同年09月28日),已營運逾半年之久了,玄○○還是持續不斷在該處消費,已可推認玄○○當時非常喜愛在北國KTV 飲酒作樂,核與其所證其喜歡至該處消費請客之情相符,應認此乃玄○○個人之嗜好,其愛杯中物,藉著回請事由,又到北國KTV 解癮滿足,此情亦經玄○○於審判中證實(註635) 。是以,難認其滿足個人慾望之消費,與土庫一場申請設置之行求交付不正利益具有對價之關連性,堪信玄○○所言在該處消費只是回請,純粹娛樂,並未提及土資場等公事之情,應非子虛。 ㈦、乙○○於審判中也證實己○○之說法,即辛○○點呼己○○、酉○○、寅○○等人去唱歌喝酒,其等也不好意思不去,這些場合只是純粹吃飯,沒談公事;其又證稱當時其南下雲林,辛○○會請吃飯,再叫己○○出來,其才是被請客的主角,只是正常的吃飯(註636) 。子○○於審判中亦供稱79年其係土庫鎮代表會主席,當時地方上的文化就是如此,鎮公所與代表會請來請去,是一種文化,一種和諧,如果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在叫時,公所職員都會尊重一下(註637) 。寅○○於審判中亦供稱至賞花KTV 是因為鎮長己○○、主秘丑○○、辛○○代表或其他代表打電話要其過去,其才過去一下就走,提早離開,吃飯也是鎮長己○○有客人要其陪同吃飯,KTV 那邊其偶而也會拿小費給小姐,常常被請客也不好意思;以前與代表聯誼已經存在,有時代表非常兇,不去不行,且每次吃飯喝酒一定是鎮長己○○、主秘丑○○交代要去,並無私下與業者吃飯喝酒,土資場相關業務都是與業者在公所辦公室共同討論,沒有藉著餐會研究辦理土資場設立,也沒有因吃飯喝酒而對業者放水,至於其在偵查中供稱業者有意藉著吃飯喝酒以求土資場業務容易過關之意,乃其當時自己心裡臆測,若其等已在吃飯了,辛○○、玄○○他們才來,其亦會一併為他們買單(註638) 。酉○○於審判中則證實其於調查站所供88年03月、06月曾與辛○○、乙○○等人至西湖餐廳吃飯,吃後去喝花酒,03月是在賞花,06月在哪一家忘記了等情,惟其亦證稱第1 次去吃飯時並不知道辛○○的意思,第2 次吃飯前的平常時間有聽辛○○講過土資場的事,至於吃飯喝酒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土資場這事,是其心裡猜測的,辛○○是代表,其不好意思拒絕(註639) 。由上證據資料可明,辛○○當時身為代表身分,在還沒有成為土庫一場合夥人之前,由其出面邀宴,又在鎮長己○○或主秘丑○○的指示下,鎮公所業務承辦人員寅○○、酉○○實在難以抗拒,若謂出面接受請客,即屬收受業者不正利益,顯然忽略其可能出於情面上不得不出面的窘狀,而直接推定其主觀必有貪念,亦顯有過度評價吃飯喝酒及土資場業者兩者間之對價性。其後辛○○兼具土庫一場合夥人之身分,己○○、丑○○、寅○○、酉○○等業務承辦人員再度赴宴,雖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一般人均可能推測辛○○等業者欲藉著吃飯喝酒討好公務員,讓業務順利推展,惟如前所述,辛○○、丑○○、己○○等人一起吃飯喝酒非始於土庫一場之申請設立經營,其等早已經常性的聚會(玄○○亦因搭配著辛○○,使得這些場合均有其身影),不論是朋友間或代表會與鎮公所間之聯誼、聯繫感情,均亦可能是其吃飯喝酒、互相請客之固定生活常態、互動模式的一種表現,無法確信其等主觀上均認為必須藉著此種互動方式而為給付、收受,以謀土資場業務之順利進行及吃飯喝酒之特定利益。另參前述本案公務員關於土資場設置啟用及營運管理等之處置,均無檢察官所指違背職務之處,甚至仍處分土資場業者一定之不利益(包含退件、補正、停止營運等均是),若謂吃飯喝酒之交往與土資場業務之照顧具有對價關係,於此亦難以成立。是以,本院既存有如上合理之懷疑,即難確信辛○○、玄○○、己○○、寅○○、酉○○、丑○○等人主觀上有交付、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或客觀上如何交付、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 十二、綜上論述,檢察官指控【被告辛○○、玄○○、子○○】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6 款之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子○○】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部分,及【被告戌○○】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6 款之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被告寅○○、甲○○】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部分,均存有合理之懷疑,無法得有罪之確信,自應為其等均無罪之諭知。另【被告己○○、丑○○】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亦難得有罪之心證,本應一併為無罪之宣示,然檢察官認為與被告己○○、丑○○前開有罪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檢察官移送併案審判不予審理部分: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05月23日中檢盛德九一偵續121 字第36734 號函檢送91年度偵續字第121 號被告玄○○偽造文書案件(註640)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06月12日北檢盛出93偵18939 號字第41463 號函檢送93年度偵字第18939 號被告戌○○偽造文書等案件(註641) ,均移送本院併同本案審理,然被告玄○○、戌○○於本案犯罪事實均難認有罪,前開聲請併案審理案件部分,即與本案犯罪事實難認有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亦未主張該等犯罪事實為本案起訴範圍內,本院自無從審究,併予敘明。 丁、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 17條。 三、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修正後)。 四、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第56條(刪除前)、第213 條、第55條(修正前)、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第3 項(修正前)、第40條之1 、第37條第2 項(修正前)、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五、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應載明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附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有第2 條第1 款之洗錢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法 條 │修正前規定 │修正後規定 │新舊法之適用 │ ├────────┼────────┼────────┼────────┤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依│稱公務員者,謂下│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公務員之定義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列人員:依法令│。 │ │(被告己○○、林│人員。 │服務於國家、地方│㈡被告己○○、林│ │全合) │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全合於本案分屬鎮│ │ │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長、主任秘書,就│ │ │ │限,以及其他依法│土資場之設置管理│ │ │ │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依法令具有法定│ │ │ │,而具有法定職務│職務權限,不論依│ │ │ │權限者。受國家│據修正前、後之規│ │ │ │、地方自治團體所│定,均屬公務員,│ │ │ │屬機關依法委託,│其2人於行為後法 │ │ │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律有變更,但行為│ │ │ │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後之法律無較有利│ │ │ │者。 │於被告2人,依修 │ │ │ │ │正後刑法第2條第 │ │ │ │ │1項前段之規定, │ │ │ │ │應適用行為時即修│ │ │ │ │正前刑法第10條第│ │ │ │ │2項之規定。 │ ├────────┼────────┼────────┼────────┤ │刑法第56條連續犯│連續數行為而犯同│已刪除。 │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被告己○○) │一罪名者,以一罪│ │。 │ │ │論。但得加重其刑│ │㈡被告己○○於本│ │ │至二分一。 │ │案係基於概括犯意│ │ │ │ │連續收受賄路,依│ │ │ │ │修正前刑法第56條│ │ │ │ │規定,應以一罪論│ │ │ │ │,並加重其刑,於│ │ │ │ │適用新法時應分論│ │ │ │ │併罰,修正後刑法│ │ │ │ │之規定並非較有利│ │ │ │ │於被告,依刑法第│ │ │ │ │2條第1項前段規定│ │ │ │ │,應適用行為時即│ │ │ │ │刪除前刑法第56條│ │ │ │ │規定。 │ ├────────┼────────┼────────┼────────┤ │刑法第55條牽連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已刪除 │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被告己○○) │結果之行為犯他罪│ │。 │ │ │名者,從一重處斷│ │㈡被告己○○收受│ │ │。 │ │1,000,000元支票 │ │ │ │ │之賄賂,藉著洗錢│ │ │ │ │的方式自張森雄帳│ │ │ │ │戶提領票款,其洗│ │ │ │ │錢之目的在於完成│ │ │ │ │票款之收賄,兩者│ │ │ │ │間顯有方法結果之│ │ │ │ │牽連關係,依修正│ │ │ │ │前刑法第55條規定│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於適用新法時則應│ │ │ │ │分論併罰,修正後│ │ │ │ │刑法之規定非較有│ │ │ │ │利於被告,依刑法│ │ │ │ │第2條第1項前段規│ │ │ │ │定,仍應適用行為│ │ │ │ │時即修正前刑法第│ │ │ │ │55 條後段規定, │ │ │ │ │從一較重收受賄賂│ │ │ │ │罪論處。 │ ├────────┼────────┼────────┼────────┤ │刑法第74條緩刑 │受2 年以下有期徒│受2 年以下有期徒│㈠適用修正後規定│ │(被告丑○○) │刑、拘役或罰金之│刑、拘役或罰金之│。 │ │ │宣告,而有左列情│宣告,而有下列情│㈡有關緩刑之規定│ │ │形之一,認以暫不│刑之一,認以暫不│,犯罪在新法施行│ │ │執行為適當者,得│執行為適當者,得│前,新法施行後裁│ │ │宣告2 年以上5 年│宣告2 年以上5 年│判,緩刑之宣告,│ │ │以下之緩刑,其期│以下之緩刑,其期│應適用新法第74條│ │ │間自裁判確定之日│間自裁判確定之日│之規定(最高法院│ │ │起算:一、未曾受│起算:一、未曾因│95年度第8 次刑事│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庭會議決議參照)│ │ │宣告者。二、前受│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二、前因故意犯│ │ │ │宣告,執行完畢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 │ │赦免後,5 年以內│刑之宣告,執行完│ │ │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畢或赦免後,5 年│ │ │ │上刑之宣告者。 │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 │ │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 │ │ │刑之宣告。緩刑宣│ │ │ │ │告,得斟酌情形,│ │ │ │ │命犯罪行為人為下│ │ │ │ │列各款事項:一、│ │ │ │ │向被害人道歉。二│ │ │ │ │、立悔過書。三、│ │ │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 │ │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 │ │ │ │產上之損害賠償。│ │ │ │ │四、向公庫支付一│ │ │ │ │定之金額。五、向│ │ │ │ │指定之公益團體、│ │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 │ │ │ │區提供40小時以上│ │ │ │ │240 小時以下之義│ │ │ │ │務勞務。六、完成│ │ │ │ │戒癮治療、精神治│ │ │ │ │療、心理輔導或其│ │ │ │ │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 │ │。七、保護被害人│ │ │ │ │安全之必要命令。│ │ │ │ │八、預防再犯所為│ │ │ │ │之必要命令。前項│ │ │ │ │情形,應附記於判│ │ │ │ │決書內。第2 項第│ │ │ │ │3 款、第4 款得為│ │ │ │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 │ │。緩刑效力不及於│ │ │ │ │從刑與保安處分之│ │ │ │ │宣告。 │ │ ├────────┼────────┼────────┼────────┤ │刑法第37條褫奪公│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宣告死刑或無期徒│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權 │刑者,宣告褫奪公│刑者,宣告褫奪公│。 │ │(被告己○○) │權終身。 │權終身。 │㈡本件被告己○○│ │ │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宣告一年以上有期│依修正前後之規定│ │ │徒刑,依犯罪之性│徒刑,依犯罪之性│,均得宣告褫奪公│ │ │質認為有褫奪公權│質認為有褫奪公權│權,修正後規定無│ │ │之必要者,宣告褫│之必要者,宣告一│較有利於被告,且│ │ │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上十年以下褫│褫奪公權為從刑,│ │ │年以下。 │奪公權。 │應附屬於主刑,不│ │ │褫奪公權,於裁判│褫奪公權,於裁判│得割裂適用,本件│ │ │時併宣告之。 │時併宣告之。 │主刑所適用之法律│ │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褫奪公權之宣告,│既為修正前之規定│ │ │公權者,自裁判確│自裁判確定時發生│,褫奪公權自亦應│ │ │定時發生效力。 │效力。 │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依第二項宣告褫奪│。 │ │ │公權者,自主刑執│公權者,其期間自│ │ │ │行完畢或赦免之日│主刑執行完畢或赦│ │ │ │起算。 │免之日起算。但同│ │ │ │ │時宣告緩刑者,其│ │ │ │ │期間自裁判確定時│ │ │ │ │起算之。 │ │ ├────────┼────────┼────────┼────────┤ │刑法第42條第2項 │第42條第2項: │第42條第3項: │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第3項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1元以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被告己○○) │上3元以下折算1日│1,000元、2,000元│㈡易服勞役依修正│ │ │。但勞役期間不得│或3,000元折算1日│前規定,以新臺幣│ │ │逾6個月。第3項:│。但勞役期限不得│900元折算1日,勞│ │ │罰金總額折算逾6 │逾1年。第5項:罰│役期間不得逾6個 │ │ │個月日數者,以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 │月日數,若逾6個 │ │ │金總額與6個月之 │之日數者,以罰金│月日數以罰金總額│ │ │日數比例折算。 │總額與1年之日數 │與6個月之日數比 │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比例折算。依前項│例折算。修正後的│ │ │條例第2條(刪除 │所定之期限,亦同│規定則以新臺幣 │ │ │前):依刑法第41│。 │1,000元、2,000元│ │ │條易科罰金或第42│ │或3,000元折算1日│ │ │條第2項易服勞役 │ │,雖然折抵罰金數│ │ │者,均就其原定數│ │額較修正前之900 │ │ │額提高為100倍折 │ │元有利被告,但最│ │ │算1日;法律所定 │ │長折算期限可達1 │ │ │罰金數額未依本條│ │年日數,顯較修正│ │ │例提高倍數,或其│ │前規定之6個月日 │ │ │處罰法條無罰金刑│ │數不利被告,是修│ │ │之規定者,亦同。│ │正後規定非較有利│ │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於被告,依刑法第│ │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2條第1項前段之規│ │ │例第2條:現行法 │ │定,應適用行為時│ │ │規所定金額之貨幣│ │即修正前刑法第43│ │ │單位為圓、銀元或│ │條第2項、第3項之│ │ │元者,以新臺幣元│ │規定。 │ │ │之3倍折算之。 │ │ │ ├────────┼────────┼────────┼────────┤ │刑法第33條第5款 │刑法第33條第5 款│刑法第33條第5款 │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被告己○○、林│規定:「罰金:1 │規定:「罰金:新│。 │ │全合) │元以上。」 │臺幣1,000 元以上│㈡法定刑罰金部分│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前刑法第│ │ │條例第1條前段規 │」 │33條第5款規定, │ │ │定:「依法律應處│刑法施行法第1 條│及罰金罰鍰提高標│ │ │罰金、罰鍰者,就│之1 規定:「中華│準條例第1條前段 │ │ │其原定數額得提高│民國94年01月07日│規定提高後,再依│ │ │為2倍至10倍。」 │刑法修正施行後,│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 │現行法規所定貨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例第2條換算為新 │ │ │條例第2條規定: │,自94年01月07日│臺幣時,為新臺幣│ │ │「現行法規所定金│刑法修正施行後,│6元以上至30元以 │ │ │額之貨幣單位為圓│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上,依修正後刑法│ │ │、銀元或元者,以│為30倍,但72年06│第33條第5款規定 │ │ │新臺幣元之3倍折 │月26日到94年01月│,為新臺幣1,000 │ │ │算之。」 │07日新增或修正之│元以上,修正後刑│ │ │ │條文,就其所定數│法第33條第5款規 │ │ │ │額提高為3 倍。」│定非較有利於被告│ │ │ │ │,依刑法第2條第1│ │ │ │ │項前段規定,應適│ │ │ │ │用修正前刑法第33│ │ │ │ │條第5款規定。 │ ├────────┼────────┼────────┼────────┤ │洗錢防制法 │第九條第1項: │第11條第1項: │㈠適用修正後第11│ │(被告己○○) │洗錢者,處5年以 │有第2條第1款之洗│第1項之規定。 │ │ │下有期徒刑,得併│錢行為者,處5年 │㈡修正前、後規定│ │ │科新臺幣3,000,00│以下有期徒刑,得│之犯罪成立要件與│ │ │0元以下罰金。 │併科新臺幣3,000,│法定刑均相同,僅│ │ │ │000元以下罰金。 │條項調整並使立法│ │ │ │ │文字更形精確,非│ │ │ │ │法律變更,無比較│ │ │ │ │適用之問題,依一│ │ │ │ │般法律適用原則,│ │ │ │ │適用裁判時及修正│ │ │ │ │後洗錢防制法第11│ │ │ │ │條第1項之規定( │ │ │ │ │最高法院95年度第│ │ │ │ │21次刑事庭會議決│ │ │ │ │議參照)。 │ └────────┴────────┴────────┴────────┘ 附表一: 土庫一場:現有公司開立之棄土證明統計資料 ┌───┬────┬─────┬─────────┬────┬───────────┬──────────────┬────┐ │ │ │ │公所收文日期及文號│土石方數│證據所在位置 │ │ │ │編號 │申報公司│工程地點 ├────┬────┤量(立方├───┬────┬──┤ 證據名稱 │備註 │ │ │ │ │ 日期 │ 文號 │公尺) │箱 │證據編號│頁數│ │ │ │ │ │ │ │ │ │ │ │ │ │ │ ├───┼────┼─────┼────┼────┼────┼───┼────┼──┼──────────────┼────┤ │1-253 │日商熊谷│台北巿信義│88.09.29│12880 │ 35000 │第6箱 │242 │1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等4 家公│區○○路八│ │ │ │ │卷號1-6 │21 │照、棄土切結書、進場同意書、│ │ │ │司 │號 │ │ │ │ │ │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 │ │ ├───┼────┼─────┼────┼────┼────┼───┼────┼──┼──────────────┼────┤ │1-254 │文鑫營造│台北巿西湖│88.09.29│12881 │ 64195 │第6箱 │242 │22至│同上 │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1-6 │27 │ │ │ │ │ │229 等6 筆│ │ │ │ │ │ │ │ │ │ │ │土地 │ │ │ │ │ │ │ │ │ ├───┼────┼─────┼────┼────┼────┼───┼────┼──┼──────────────┼────┤ │1-255 │鉅安工程│台北市民權│88.10.01│12883 │ 24924 │第6箱 │242 │28至│同上 │ │ │ │ │東路6 段文│ │ │ │ │卷號1-6 │33 │ │ │ │ │ │德段278 號│ │ │ │ │ │ │ │ │ ├───┼────┼─────┼────┼────┼────┼───┼────┼──┼──────────────┼────┤ │1-256 │鉅安工程│台北巿振興│88.10.01│12884 │ 11900 │第6箱 │242 │34至│同上 │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1-6 │39 │ │ │ │ │ │729-2 等9 │ │ │ │ │ │ │ │ │ │ │ │筆土地 │ │ │ │ │ │ │ │ │ ├───┼────┼─────┼────┼────┼────┼───┼────┼──┼──────────────┼────┤ │1-257 │福浩營造│台北市石潭│88.10.06│12890 │ 6094 │第6箱 │242 │4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1-6 │44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357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58 │台土工程│台北巿虎林│88.10.08│12894 │ 10540 │第6箱 │242 │45至│同上 │ │ │ │ │段2-2 、 │ │ │ │ │卷號1-6 │49 │ │ │ │ │ │21-5地號 │ │ │ │ │ │ │ │ │ ├───┼────┼─────┼────┼────┼────┼───┼────┼──┼──────────────┼────┤ │1-259 │台土工程│台北巿信義│88.10.08│12895 │ 3769 │第6箱 │242 │50至│同上 │ │ │ │ │區○○段34│ │ │ │ │卷號1-6 │54 │ │ │ │ │ │ │ │ │ │ │ │ │ │ │ ├───┼────┼─────┼────┼────┼────┼───┼────┼──┼──────────────┼────┤ │1-260 │昱泰營造│台北巿松山│88.10.06│12889 │ 1995 │第6箱 │242 │55至│同上 │ │ │ │ │區○○段肆│ │ │ │ │卷號1-6 │59 │ │ │ │ │ │小段547 、│ │ │ │ │ │ │ │ │ │ │ │552地號 │ │ │ │ │ │ │ │ │ ├───┼────┼─────┼────┼────┼────┼───┼────┼──┼──────────────┼────┤ │1-261 │豪冠營造│舊莊段四小│88.10.11│12901 │ 565 │第6箱 │242 │60至│同上 │ │ │ │ │段418 、 │ │ │ │ │卷號1-6 │64 │ │ │ │ │ │419,麗山段│ │ │ │ │ │ │ │ │ │ │ │三小段323 │ │ │ │ │ │ │ │ │ │ │ │、347 地號│ │ │ │ │ │ │ │ │ ├───┼────┼─────┼────┼────┼────┼───┼────┼──┼──────────────┼────┤ │1-262 │冠進工程│台北巿明德│88.10.15│12907 │ 8672 │第6箱 │242 │6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路 │ │ │ │ │卷號1-6 │68 │照、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1-263 │建坤營造│台北巿西湖│88.10.14│12908 │ 18931 │第6箱 │242 │6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1-6 │73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243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243-1地號 │ │ │ │ │ │ │ │ │ ├───┼────┼─────┼────┼────┼────┼───┼────┼──┼──────────────┼────┤ │1-264 │榮信營造│台北巿莒光│88.10.14│12909 │ 750 │第6箱 │242 │74至│同上 │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1-6 │78 │ │ │ │ │ │381 等3 筆│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1-265 │山林營造│新民段二小│88.10.14│12910 │ 600 │第6箱 │242 │7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段509-5 等│ │ │ │ │卷號1-6 │82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15筆土地 │ │ │ │ │ │ │查公文 │ │ ├───┼────┼─────┼────┼────┼────┼───┼────┼──┼──────────────┼────┤ │1-266 │生曜工程│西湖段肆小│88.10.14│12915 │ 33493 │第6箱 │242 │8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94等8 筆│ │ │ │ │卷號1-6 │87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土地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67 │瑩昇營造│台北巿正義│88.10.21│12923 │ 1810 │第6箱 │242 │88至│同上 │ │ │ │ │段107 等3 │ │ │ │ │卷號1-6 │92 │ │ │ │ │ │筆土地 │ │ │ │ │ │ │ │ │ ├───┼────┼─────┼────┼────┼────┼───┼────┼──┼──────────────┼────┤ │1-268 │生曜工程│西湖段肆小│88.10.30│12931 │ 40000 │第6箱 │242 │93至│同上 │ │ │ │ │段94等8 筆│ │ │ │ │卷號1-6 │97 │ │ │ │ │ │土地 │ │ │ │ │ │ │ │ │ ├───┼────┼─────┼────┼────┼────┼───┼────┼──┼──────────────┼────┤ │1-269 │力甲營造│北巿碧湖段│88.10.30│12933 │ 10831 │第6箱 │242 │98至│同上 │ │ │ │ │貳小段109 │ │ │ │ │卷號1-6 │102 │ │ │ │ │ │等7筆土地 │ │ │ │ │ │ │ │ │ ├───┼────┼─────┼────┼────┼────┼───┼────┼──┼──────────────┼────┤ │1-270 │互助營造│台北巿金泰│88.11.05│12952 │ 31533 │第6箱 │242 │103 │同上 │ │ │ │ │段41-1等7 │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土地 │ │ │ │ │ │107 │ │ │ ├───┼────┼─────┼────┼────┼────┼───┼────┼──┼──────────────┼────┤ │1-271 │台土工程│松山區虎林│88.11.17│12974 │ 1099 │第6箱 │242 │108 │同上 │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1-6 │至 │ │ │ │ │ │2-2 、21-9│ │ │ │ │ │112 │ │ │ │ │ │地號 │ │ │ │ │ │ │ │ │ ├───┼────┼─────┼────┼────┼────┼───┼────┼──┼──────────────┼────┤ │1-272 │昌國營造│內湖區舊宗│88.11.19│12978 │ 2825 │第6箱 │242 │113 │同上 │ │ │ │ │段22-7地號│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117 │ │ │ ├───┼────┼─────┼────┼────┼────┼───┼────┼──┼──────────────┼────┤ │1-273 │大聯營造│台北市內湖│88.11.19│12979 │ 1000 │第6箱 │242 │11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區○○段 │ │ │ │ │卷號1-6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3-13地號 │ │ │ │ │ │121 │查公文 │ │ ├───┼────┼─────┼────┼────┼────┼───┼────┼──┼──────────────┼────┤ │1-274 │台土工程│台北巿公有│88.11.23│12980 │ 3975 │第6箱 │242 │122 │同上 │ │ │ │ │大橋巿場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125 │ │ │ ├───┼────┼─────┼────┼────┼────┼───┼────┼──┼──────────────┼────┤ │1-275 │台土工程│萬芳段三小│88.11.23│12981 │ 1720 │第6箱 │242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19-2 等│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19筆地號 │ │ │ │ │ │13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76 │立昇營造│舊宗段28-4│88.11.25│12989 │ 5200 │第6箱 │242 │131 │同上 │ │ │ │ │地號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135 │ │ │ ├───┼────┼─────┼────┼────┼────┼───┼────┼──┼──────────────┼────┤ │1-277 │互助營造│西湖段肆小│88.12.01│13023 │ 56182 │第6箱 │242 │136 │同上 │ │ │ │ │段329 等4 │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40 │ │ │ ├───┼────┼─────┼────┼────┼────┼───┼────┼──┼──────────────┼────┤ │1-278 │太一營造│文德段五小│88.12.01│13024 │ 4193 │第6箱 │242 │141 │同上 │ │ │ │ │段376地號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146 │ │ │ ├───┼────┼─────┼────┼────┼────┼───┼────┼──┼──────────────┼────┤ │1-279 │國華營造│土城巿明德│88.12.05│13028 │ 1024 │第6箱 │242 │1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一段 │ │ │ │ │卷號1-6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150 │查公文 │ │ ├───┼────┼─────┼────┼────┼────┼───┼────┼──┼──────────────┼────┤ │1-280 │振溢營造│台北巿農安│88.12.05│13029 │ 4206 │第6箱 │242 │1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街13-3,15,│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15-1號 │ │ │ │ │ │154 │公文 │ │ ├───┼────┼─────┼────┼────┼────┼───┼────┼──┼──────────────┼────┤ │1-281 │俊傑營造│大龍段參小│88.12.05│13030 │ 5398 │第6箱 │242 │155 │同上 │ │ │ │ │段712 等12│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59 │ │ │ ├───┼────┼─────┼────┼────┼────┼───┼────┼──┼──────────────┼────┤ │1-282 │華眾營造│文德段伍小│88.12.05│13031 │ 41000 │第6箱 │242 │160 │同上 │ │ │ │ │段228 等6 │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64 │ │ │ ├───┼────┼─────┼────┼────┼────┼───┼────┼──┼──────────────┼────┤ │1-283 │安倉營造│木柵段二小│88.12.15│13056 │ 600 │第6箱 │242 │165 │同上 │ │ │ │ │段526 等7 │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69 │ │ │ ├───┼────┼─────┼────┼────┼────┼───┼────┼──┼──────────────┼────┤ │1-284 │桂暘工程│金華段參小│88.12.15│13057 │ 5486 │第6箱 │242 │170 │同上 │ │ │ │ │段330-3 等│ │ │ │ │卷號1-6 │至 │ │ │ │ │ │3 筆土地 │ │ │ │ │ │174 │ │ │ ├───┼────┼─────┼────┼────┼────┼───┼────┼──┼──────────────┼────┤ │1-285 │安倉營造│海光段二小│88.12.15│13058 │ 1200 │第6箱 │242 │175 │同上 │ │ │ │ │段816 等33│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79 │ │ │ ├───┼────┼─────┼────┼────┼────┼───┼────┼──┼──────────────┼────┤ │1-286 │安倉營造│吳興段貳小│88.12.15│13059 │ 1200 │第6箱 │242 │180 │同上 │ │ │ │ │段19-1等10│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84 │ │ │ ├───┼────┼─────┼────┼────┼────┼───┼────┼──┼──────────────┼────┤ │1-287 │安倉營造│美仁段壹小│88.12.15│13060 │ 1200 │第6箱 │242 │1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8-6地號│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188 │公文 │ │ ├───┼────┼─────┼────┼────┼────┼───┼────┼──┼──────────────┼────┤ │1-288 │億昌工程│北巿南港玉│88.12.21│13090 │ 3433 │第6箱 │242 │18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成段四小段│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826 等6 筆│ │ │ │ │ │19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土地 │ │ │ │ │ │ │ │ │ ├───┼────┼─────┼────┼────┼────┼───┼────┼──┼──────────────┼────┤ │1-289 │太一營造│文德段五小│88.12.21│13093 │ 756 │第6箱 │242 │194 │同上 │ │ │ │ │段376地號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198 │ │ │ ├───┼────┼─────┼────┼────┼────┼───┼────┼──┼──────────────┼────┤ │1-290 │巨工營造│潭美段一小│88.12.21│13098 │ 800 │第6箱 │242 │19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59-1 等│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3 筆地號 │ │ │ │ │ │202 │公文 │ │ ├───┼────┼─────┼────┼────┼────┼───┼────┼──┼──────────────┼────┤ │1-291 │茂源工程│萬華區華江│88.12.21│13099 │ 2300 │第6箱 │242 │20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貳小段 │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209-11、 │ │ │ │ │ │20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208-7地號 │ │ │ │ │ │ │ │ │ ├───┼────┼─────┼────┼────┼────┼───┼────┼──┼──────────────┼────┤ │1-292 │桂暘工程│大龍段壹小│88.12.24│13125 │ 5760 │第6箱 │242 │208 │同上 │ │ │ │ │段389 等21│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212 │ │ │ │ │ │ │ │ │ │ │ │ │ │ │ ├───┼────┼─────┼────┼────┼────┼───┼────┼──┼──────────────┼────┤ │1-293 │泰誠營造│大同區圓環│88.12.24│13126 │ 4601 │第6箱 │242 │213 │同上 │ │ │ │ │段參小段 │ │ │ │ │卷號1-6 │至 │ │ │ │ │ │223地號 │ │ │ │ │ │217 │ │ │ ├───┼────┼─────┼────┼────┼────┼───┼────┼──┼──────────────┼────┤ │1-294 │日商華大│三玉段貳小│88.12.23│13127 │ 35504 │第6箱 │242 │218 │同上 │ │ │ │成營造 │段49地號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222 │ │ │ ├───┼────┼─────┼────┼────┼────┼───┼────┼──┼──────────────┼────┤ │1-295 │日商華大│三玉段貳小│88.12.23│13128 │ 33939 │第6箱 │242 │223 │同上 │ │ │ │成營造 │段8地號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227 │ │ │ ├───┼────┼─────┼────┼────┼────┼───┼────┼──┼──────────────┼────┤ │1-1 │華美營造│河堤段伍小│89.01.03│12000 │1946 │第6箱 │242 │1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80地號 │ │ │ │ │卷號1-1 │7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2 │全能營造│福星段肆小│89.01.03│12001 │4850 │第6箱 │242 │8至 │同上 │ │ │ │ │段164、165│ │ │ │ │卷號1-1 │14 │ │ │ │ │ │、166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仁昶工程│大安區金華│89.01.06│12045 │3105 │第6箱 │242 │1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貳小段 │ │ │ │ │卷號1-1 │22 │照、土方計算式、棄土切結書、│ │ │ │ │808 、811 │ │ │ │ │ │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等2筆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4 │仁昶工程│北巿福星段│89.01.06│12046 │8344 │第6箱 │242 │23至│同上 │ │ │ │ │二小段52等│ │ │ │ │卷號1-1 │30 │ │ │ │ │ │5筆地號 │ │ │ │ │ │ │ │ │ ├───┼────┼─────┼────┼────┼────┼───┼────┼──┼──────────────┼────┤ │1-5 │永惠工程│內湖區碧湖│89.01.06│12047 │8000 │第6箱 │242 │31至│同上 │函文請求│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1-1 │44 │ │取消 │ │ │ │610 、748-│ │ │ │ │ │ │ │ │ │ │ │1地號 │ │ │ │ │ │ │ │ │ ├───┼────┼─────┼────┼────┼────┼───┼────┼──┼──────────────┼────┤ │1-6 │安倉營造│北巿木柵段│89.01.06│12048 │600 │第6箱 │242 │4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二小段526 │ │ │ │ │卷號1-1 │51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等7筆土地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7 │永惠工程│內湖區碧湖│89.01.10│12058 │15141 │第6箱 │242 │52至│同上 │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1-1 │58 │ │ │ │ │ │610、748-1│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1-8 │仁昶工程│石原段四小│89.01.13│12067 │4320 │第6箱 │242 │5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7地號 │ │ │ │ │卷號1-1 │65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9 │進華營造│中正區長潭│89.01.13│12068 │11190 │第6箱 │242 │6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517-1地 │ │ │ │ │卷號1-1 │75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基│ │ │ │ │ │ │ │ │ │ │ │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同意棄土│ │ │ │ │ │ │ │ │ │ │ │登錄公文 │ │ ├───┼────┼─────┼────┼────┼────┼───┼────┼──┼──────────────┼────┤ │1-10 │金祥營造│金泰段132 │89.01.15│12075 │6075 │第6箱 │242 │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132-1、 │ │ │ │ │卷號1-1 │83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132-2 地號│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查工程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 │ │ │ │ │ │ │ │ │ ├───┼────┼─────┼────┼────┼────┼───┼────┼──┼──────────────┼────┤ │1-11 │双隆營造│中山區中山│89.01.15│12076 │5974 │第6箱 │242 │84至│同上 │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1 │96 │ │ │ │ │ │270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建國工程│台北巿青島│89.01.15│12077 │8874 │第6箱 │242 │9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西路10號(│ │ │ │ │卷號1-1 │115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公園段三小│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段三三地號│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查工程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 │ │ │ │ │ │ │、縣府函請公所查明現有雲林分│ │ │ │ │ │ │ │ │ │ │ │公司是否已收容工程餘土60693 │ │ │ │ │ │ │ │ │ │ │ │立方公尺、北市工務局函請建國│ │ │ │ │ │ │ │ │ │ │ │工程公司向縣府說明餘土處理流│ │ │ │ │ │ │ │ │ │ │ │向 │ │ ├───┼────┼─────┼────┼────┼────┼───┼────┼──┼──────────────┼────┤ │1-13 │鼎州營造│西湖段肆小│89.01.15│12078 │11000 │第6箱 │242 │11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48-3 地│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號 │ │ │ │ │ │12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14 │達欣工程│西湖段肆小│89.01.21│12085 │63180 │第6箱 │242 │123 │同上 │ │ │ │ │段272、273│ │ │ │ │卷號1-1 │至 │ │ │ │ │ │地號 │ │ │ │ │ │130 │ │ │ ├───┼────┼─────┼────┼────┼────┼───┼────┼──┼──────────────┼────┤ │1-15 │陞展營造│新莊巿新泰│89.02.10│12161 │3300 │第6箱 │242 │131 │同上 │ │ │ │ │路、復興路│ │ │ │ │卷號1-1 │至 │ │ │ │ │ │二段、安寧│ │ │ │ │ │134 │ │ │ │ │ │街雨水下水│ │ │ │ │ │ │ │ │ │ │ │道 │ │ │ │ │ │ │ │ │ ├───┼────┼─────┼────┼────┼────┼───┼────┼──┼──────────────┼────┤ │1-16 │冠進工程│舊宗路10-2│89.02.10│12162 │28000 │第6箱 │242 │1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證│ │ │ │ │地號 │ │ │ │ │卷號1-1 │至 │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 │ │ │ │ │ │ │ │ │ │139 │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 │ │ │ │ │ │ │ │ │ │ │棄土公文 │ │ ├───┼────┼─────┼────┼────┼────┼───┼────┼──┼──────────────┼────┤ │1-17 │全德營造│新莊巿復興│89.02.10│12163 │2200 │第6箱 │242 │14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證│ │ │ │ │一段下水道│ │ │ │ │卷號1-1 │至 │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143 │ │ │ ├───┼────┼─────┼────┼────┼────┼───┼────┼──┼──────────────┼────┤ │1-18 │力拓營造│吉林段貳小│89.02.11│12167 │11149 │第6箱 │242 │1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段521 等6 │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筆地號 │ │ │ │ │ │150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同意存查關於工程餘土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19 │湧立營造│士林區光華│89.02.11│12168 │29226 │第6箱 │242 │1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05.03│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12589取│ │ │ │803 等4 筆│ │ │ │ │ │159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消 │ │ │ │地號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20 │永興工程│正義段三小│89.02.11│12169 │1500 │第6箱 │242 │160 │同上 │ │ │ │ │段546、547│ │ │ │ │卷號1-1 │至 │ │ │ │ │ │地號 │ │ │ │ │ │166 │ │ │ ├───┼────┼─────┼────┼────┼────┼───┼────┼──┼──────────────┼────┤ │1-21 │久年營造│長安段一小│89.02.11│12170 │1888 │第6箱 │242 │167 │同上 │ │ │ │ │段178地號 │ │ │ │ │卷號1-1 │至 │ │ │ │ │ │ │ │ │ │ │ │172 │ │ │ ├───┼────┼─────┼────┼────┼────┼───┼────┼──┼──────────────┼────┤ │1-22 │大貴營造│忠孝東路一│89.02.25│12239 │1446 │第6箱 │242 │1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證明)│ │ │ │ │至四段人行│ │ │ │ │卷號1-1 │至 │、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備查公│ │ │ │ │道 │ │ │ │ │ │176 │文 │ │ ├───┼────┼─────┼────┼────┼────┼───┼────┼──┼──────────────┼────┤ │1-23 │永興工程│正義段三小│89.03.09│12336 │150 │第6箱 │242 │17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546、547│ │ │ │ │卷號1-1 │至 │照、增加棄土說明書、棄土切結│ │ │ │ │地號 │ │ │ │ │ │184 │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鎮│ │ │ │ │ │ │ │ │ │ │ │運置完成公文 │ │ ├───┼────┼─────┼────┼────┼────┼───┼────┼──┼──────────────┼────┤ │1-24 │萬德利營│安樂區麥金│89.03.09│12337 │3790 │第6箱 │242 │1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造 │段727 等9 │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筆地號 │ │ │ │ │ │19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基│ │ │ │ │ │ │ │ │ │ │ │隆市政府同意棄土棄置土庫堆置│ │ │ │ │ │ │ │ │ │ │ │場公文 │ │ ├───┼────┼─────┼────┼────┼────┼───┼────┼──┼──────────────┼────┤ │1-25 │天南營造│信義區中正│89.03.09│12338 │196 │第6箱 │242 │19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一小段43│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1、47、19│ │ │ │ │ │20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雲林縣政府│ │ │ │ │-14地號 │ │ │ │ │ │ │同意收受棄土公文 │ │ ├───┼────┼─────┼────┼────┼────┼───┼────┼──┼──────────────┼────┤ │1-26 │萬德利營│信義區深澳│89.03.09│12339 │ 160 │第6箱 │242 │204 │同上 │ │ │ │造 │坑槓子寮小│ │ │ │ │卷號1-1 │至 │ │ │ │ │ │段267-1 地│ │ │ │ │ │210 │ │ │ │ │ │號 │ │ │ │ │ │ │ │ │ ├───┼────┼─────┼────┼────┼────┼───┼────┼──┼──────────────┼────┤ │1-27 │虹泰營造│士北工區下│89.03.09│12340 │ 1481 │第6箱 │242 │2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水道障礙清│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除檢修及改│ │ │ │ │ │215 │查公文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1-28 │任慶工程│重慶南路永│89.03.09│12341 │ 4886 │第6箱 │242 │21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昌段壹小段│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382-1 地號│ │ │ │ │ │22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1-29 │豪贊營造│文山萬盛街│89.03.09│12342 │ 564 │第6箱 │242 │2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130 巷道路│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拓寬工程 │ │ │ │ │ │232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查棄│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公文 │ │ ├───┼────┼─────┼────┼────┼────┼───┼────┼──┼──────────────┼────┤ │1-30 │秉鋒營造│內湖康寧路│89.03.21│12376 │ 590 │第6箱 │242 │233 │同上 │ │ │ │ │三段 (安康│ │ │ │ │卷號1-1 │至 │ │ │ │ │ │路以南) 道│ │ │ │ │ │239 │ │ │ │ │ │路拓寬工程│ │ │ │ │ │ │ │ │ ├───┼────┼─────┼────┼────┼────┼───┼────┼──┼──────────────┼────┤ │1-31 │秉鋒營造│文山育英街│89.03.21│12377 │ 701 │第6箱 │242 │24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31巷34弄慈│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光幼兒園北│ │ │ │ │ │244 │查公文 │ │ │ │ │、西側道路│ │ │ │ │ │ │ │ │ │ │ │新築工程 │ │ │ │ │ │ │ │ │ ├───┼────┼─────┼────┼────┼────┼───┼────┼──┼──────────────┼────┤ │1-32 │福連營造│台北巿松山│89.03.21│12378 │ 8083 │第6箱 │242 │2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區○○段壹│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小段795 等│ │ │ │ │ │25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3 筆地號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33 │建坤營造│西湖段肆小│89.03.23│12381 │ 21405 │第6箱 │242 │25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84 等4 │ │ │ │ │卷號1-1 │至 │照、土方計算式、棄土切結書、│ │ │ │ │筆土地 │ │ │ │ │ │259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34 │仁昶工程│雙連段二小│89.03.27│12408 │ 21180 │第6箱 │242 │2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52 等27│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筆地號 │ │ │ │ │ │26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1-35 │世久營造│新店機廠站│89.03.27│12409 │ 1700 │第6箱 │242 │2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 │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272 │查公文 │ │ ├───┼────┼─────┼────┼────┼────┼───┼────┼──┼──────────────┼────┤ │1-36 │良炎建設│淡水鎮庄子│89.04.05│12476 │ 1886 │第6箱 │242 │2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89.05.20│ │ │ │內段146-2 │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12886取│ │ │ │等5筆地號 │ │ │ │ │ │28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37 │英城營造│汐止鎮社后│89.04.06│12477 │ 3260 │第6箱 │242 │285 │同上 │89.5.20/│ │ │ │段社后頂小│ │ │ │ │卷號1-1 │至 │ │12885 取│ │ │ │段249-32等│ │ │ │ │ │296 │ │消 │ │ │ │3筆土地 │ │ │ │ │ │ │ │ │ ├───┼────┼─────┼────┼────┼────┼───┼────┼──┼──────────────┼────┤ │1-38 │台灣馥記│三峽鎮大埔│89.04.06│12478 │ 8500 │第6箱 │242 │297 │同上 │89.5.20/│ │ │營造 │段大埔小段│ │ │ │ │卷號1-1 │至 │ │12887 取│ │ │ │31-2、36-1│ │ │ │ │ │308 │ │消 │ │ │ │地號 │ │ │ │ │ │ │ │ │ ├───┼────┼─────┼────┼────┼────┼───┼────┼──┼──────────────┼────┤ │1-39 │大藍營造│松山區光復│89.04.08│12485 │ 1650 │第6箱 │242 │3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南路暨健康│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計算式、棄土切結書、│ │ │ │ │國附近 │ │ │ │ │ │328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1-40 │慶宜營造│新莊中港大│89.04.12│12503 │ 60000 │第6箱 │242 │32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排疏濬工程│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333 │查公文 │ │ ├───┼────┼─────┼────┼────┼────┼───┼────┼──┼──────────────┼────┤ │1-41 │慶宜營造│新莊新泰路│89.04.12│12505 │ 1430 │第6箱 │242 │334 │同上 │ │ │ │ │502 巷排水│ │ │ │ │卷號1-1 │至 │ │ │ │ │ │改善工程 │ │ │ │ │ │341 │ │ │ ├───┼────┼─────┼────┼────┼────┼───┼────┼──┼──────────────┼────┤ │1-42 │慶宜營造│新莊中港大│89.04.12│12506 │ 20800 │第6箱 │242 │3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排疏濬工程│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347 │查公文、北縣新莊市函文公所工│ │ │ │ │ │ │ │ │ │ │ │程業已完工公文 │ │ ├───┼────┼─────┼────┼────┼────┼───┼────┼──┼──────────────┼────┤ │1-43 │桂華營造│文德段參小│89.04.24│12562 │ 51900 │第6箱 │242 │3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11-2 等│ │ │ │ │卷號1-1 │至 │照、土方數量計算表、棄土切結│ │ │ │ │17筆地號 │ │ │ │ │ │355 │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44 │世久營造│北二高新店│89.04.24│12564 │ 16355 │第6箱 │242 │35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交流道寶興│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路便道工程│ │ │ │ │ │360 │查公文 │ │ ├───┼────┼─────┼────┼────┼────┼───┼────┼──┼──────────────┼────┤ │1-45 │久年營造│嘉穗公園 │89.04.24│12565 │ 12156 │第6箱 │242 │361 │同上 │ │ │ │ │ │ │ │ │ │卷號1-1 │至 │ │ │ │ │ │ │ │ │ │ │ │366 │ │ │ ├───┼────┼─────┼────┼────┼────┼───┼────┼──┼──────────────┼────┤ │1-46 │南壩營造│西湖段肆小│89.04.26│12584 │ 6300 │第6箱 │242 │36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32地號 │ │ │ │ │卷號1-1 │至 │照、土方數量計算表、棄土切結│ │ │ │ │ │ │ │ │ │ │374 │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47 │順程營造│板橋巿公二│89.05.03│12639 │ 2500 │第6箱 │242 │3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公園 │ │ │ │ │卷號1-1 │至 │結書、承諾書、棄土證明)、公│ │ │ │ │ │ │ │ │ │ │38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48 │仁泉營造│第五期分管│89.05.03│12647 │ 1150 │第6箱 │242 │38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0.4/│ │ │ │網工程第21│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14061 取│ │ │ │標(士林區│ │ │ │ │ │388 │查公文 │消 │ │ │ │磺溪附近地│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1-49 │登揚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03│12648 │ 1335 │第6箱 │242 │38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廢土計│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1 │至 │算表、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管工程第12│ │ │ │ │ │39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標(松山區│ │ │ │ │ │ │ │ │ │ │ │台安醫院附│ │ │ │ │ │ │ │ │ │ │ │近地區) │ │ │ │ │ │ │ │ │ ├───┼────┼─────┼────┼────┼────┼───┼────┼──┼──────────────┼────┤ │1-50 │仁泉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03│12649 │ 770 │第6箱 │242 │39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0.4/│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14060 取│ │ │ │管工程第3 │ │ │ │ │ │411 │查公文 │消 │ │ │ │標(萬華區│ │ │ │ │ │ │ │ │ │ │ │青年公園附│ │ │ │ │ │ │ │ │ │ │ │近地區) │ │ │ │ │ │ │ │ │ ├───┼────┼─────┼────┼────┼────┼───┼────┼──┼──────────────┼────┤ │1-51 │登揚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03│12650 │ 1965 │第6箱 │242 │1至8│同上 │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2 │ │ │ │ │ │ │管工程第9 │ │ │ │ │ │ │ │ │ │ │ │標(萬華區│ │ │ │ │ │ │ │ │ │ │ │德昌街附近│ │ │ │ │ │ │ │ │ │ │ │地區) │ │ │ │ │ │ │ │ │ ├───┼────┼─────┼────┼────┼────┼───┼────┼──┼──────────────┼────┤ │1-52 │仁泉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03│12651 │ 1880 │第6箱 │242 │9至 │同上 │89.10.4/│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2 │18 │ │14062 取│ │ │ │管工程第15│ │ │ │ │ │ │ │消 │ │ │ │標(士林區│ │ │ │ │ │ │ │ │ │ │ │磺溪附近地│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1-53 │陞展營造│新泰路復興│89.05.04│12661 │ 3300 │第6箱 │242 │1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證│ │ │ │ │路二段、安│ │ │ │ │卷號1-2 │25 │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寧街雨水下│ │ │ │ │ │ │ │ │ │ │ │水道疏濬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1-54 │全德營造│復興路一段│89.05.04│12662 │ 2200 │第6箱 │242 │26至│同上 │ │ │ │ │下水道箱涵│ │ │ │ │卷號1-2 │32 │ │ │ │ │ │疏濬工程 │ │ │ │ │ │ │ │ │ ├───┼────┼─────┼────┼────┼────┼───┼────┼──┼──────────────┼────┤ │1-55 │慶宜營造│新莊中港大│89.05.04│12663 │ 80800 │第6箱 │242 │3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證│ │ │ │ │排疏濬工程│ │ │ │ │卷號1-2 │35 │明) │ │ ├───┼────┼─────┼────┼────┼────┼───┼────┼──┼──────────────┼────┤ │1-56 │精工工程│北投奇岩站│89.05.04│12673 │ 4340 │第6箱 │242 │3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分流箱涵排│ │ │ │ │卷號1-2 │39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水工程 │ │ │ │ │ │ │查公文 │ │ ├───┼────┼─────┼────┼────┼────┼───┼────┼──┼──────────────┼────┤ │1-57 │裕祥營造│88年度二分│89.05.04│12674 │ 1760 │第6箱 │242 │40至│同上 │89.7.5/ │ │ │ │隊隊部房舍│ │ │ │ │卷號1-2 │48 │ │13299 取│ │ │ │新建工程 │ │ │ │ │ │ │ │消 │ ├───┼────┼─────┼────┼────┼────┼───┼────┼──┼──────────────┼────┤ │1-58 │北成營造│興隆路二段│89.05.04│12675 │ 1140 │第6箱 │242 │49至│同上 │ │ │ │ │道路改善工│ │ │ │ │卷號1-2 │52 │ │ │ │ │ │程 │ │ │ │ │ │ │ │ │ ├───┼────┼─────┼────┼────┼────┼───┼────┼──┼──────────────┼────┤ │1-59 │正翔營造│大同延平北│89.05.04│12676 │ 1804 │第6箱 │242 │53至│同上 │ │ │ │ │路四段排水│ │ │ │ │卷號1-2 │56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1-60 │光盛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05│12677 │ 7200 │第6箱 │242 │57至│同上 │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2 │61 │ │ │ │ │ │管工程第10│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1-61 │弘基營造│基隆巿信義│89.05.15│12775 │ 30 │第6箱 │242 │6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區○○段66│ │ │ │ │卷號1-2 │71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1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62 │家甫營造│桃源段伍小│89.05.17│12819 │ 56520 │第6箱 │242 │7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722 等10│ │ │ │ │卷號1-2 │76 │照、土方數量計算表、棄土切結│ │ │ │ │筆地號 │ │ │ │ │ │ │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63 │昱泰營造│河堤段一小│89.05.17│12820 │ 917 │第6箱 │242 │7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13 等3 │ │ │ │ │卷號1-2 │84 │照、土方計算式、棄土切結書、│ │ │ │ │筆地號 │ │ │ │ │ │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 │ │ │ │ │ │ │ │ │ │ │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 │ │ │ │ │ │ │ │ │ │ │棄置完成公文 │ │ ├───┼────┼─────┼────┼────┼────┼───┼────┼──┼──────────────┼────┤ │1-64 │光盛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17│12821 │ 3389 │第6箱 │242 │8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2 │88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管工程第8 │ │ │ │ │ │ │查公文 │ │ │ │ │標(文山區│ │ │ │ │ │ │ │ │ │ │ │景美國中附│ │ │ │ │ │ │ │ │ │ │ │近地區) │ │ │ │ │ │ │ │ │ ├───┼────┼─────┼────┼────┼────┼───┼────┼──┼──────────────┼────┤ │1-65 │光盛營造│第六期分管│89.05.17│12822 │ 4312 │第6箱 │242 │89至│同上 │ │ │ │ │網工程第8 │ │ │ │ │卷號1-2 │93 │ │ │ │ │ │標(文山區│ │ │ │ │ │ │ │ │ │ │ │景美國中附│ │ │ │ │ │ │ │ │ │ │ │近地區) │ │ │ │ │ │ │ │ │ ├───┼────┼─────┼────┼────┼────┼───┼────┼──┼──────────────┼────┤ │1-66 │福住建設│台北巿內湖│89.05.18│12851 │ 908 │第6箱 │242 │9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區大湖山莊│ │ │ │ │卷號1-2 │100 │照、土方計算式、棄土切結書、│ │ │ │ │街96巷1號 │ │ │ │ │ │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67 │光盛營造│第六期分管│89.05.18│12852 │ 4900 │第6箱 │242 │1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網工程第10│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標(台北市│ │ │ │ │ │105 │查公文 │ │ │ │ │文山區靜心│ │ │ │ │ │ │ │ │ │ │ │小學附近地│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1-68 │大貴營造│士林大南路│89.05.19│12881 │ 3591 │第6箱 │242 │106 │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 │ │ │ │排水幹線工│ │ │ │ │卷號1-2 │至 │意備查公文 │ │ │ │ │程第2標 │ │ │ │ │ │109 │ │ │ ├───┼────┼─────┼────┼────┼────┼───┼────┼──┼──────────────┼────┤ │1-69 │豐松營造│士林至善路│89.05.22│12903 │ 3900 │第6箱 │242 │11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二段一巷 │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113 │查公文 │ │ ├───┼────┼─────┼────┼────┼────┼───┼────┼──┼──────────────┼────┤ │1-70 │台灣舖道│華興段肆小│89.05.22│12904 │ 3926 │第6箱 │242 │11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工程 │段515 等6 │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筆土地 │ │ │ │ │ │119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 │ │ │ │ │ │ │ │ │ │ │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71 │千億營造│內湖32號道│89.05.24│12949 │ 1220 │第6箱 │242 │1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末段(景│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觀步道)新│ │ │ │ │ │125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築工程 │ │ │ │ │ │ │備查公文 │ │ ├───┼────┼─────┼────┼────┼────┼───┼────┼──┼──────────────┼────┤ │1-72 │北成營造│富山路排水│89.05.26│12985 │ 1620 │第6箱 │242 │126 │同上 │ │ │ │ │改善工程 │ │ │ │ │卷號1-2 │至 │ │ │ │ │ │ │ │ │ │ │ │130 │ │ │ ├───┼────┼─────┼────┼────┼────┼───┼────┼──┼──────────────┼────┤ │1-73 │明村營造│羅斯福路五│89.05.29│12992 │ 4363 │第6箱 │242 │1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萬隆段壹│ │ │ │ │卷號1-2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小段557 等│ │ │ │ │ │13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6 筆地號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1-74 │大貴營造│內湖E49 、│89.05.30│13001 │ 2344 │第6箱 │242 │1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E50 號道路│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改善工程 │ │ │ │ │ │141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養工處同意公文 │ │ ├───┼────┼─────┼────┼────┼────┼───┼────┼──┼──────────────┼────┤ │1-75 │品興營造│內湖區西湖│89.05.30│13002 │ 41990 │第6箱 │242 │1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86-1等3 筆│ │ │ │ │ │146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地號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76 │九普建設│南海段肆小│89.05.31│13044 │ 4125 │第6箱 │242 │1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64 等7 │ │ │ │ │卷號1-2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筆土地 │ │ │ │ │ │15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77 │曜先營造│瑞安段三小│89.06.01│13056 │ 3234 │第6箱 │242 │153 │同上 │ │ │ │ │段382地號 │ │ │ │ │卷號1-2 │至 │ │ │ │ │ │ │ │ │ │ │ │159 │ │ │ ├───┼────┼─────┼────┼────┼────┼───┼────┼──┼──────────────┼────┤ │1-78 │和業營造│台北市大同│89.06.01│13058 │ 2950 │第6箱 │242 │1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區○○街哈│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密街人行道│ │ │ │ │ │166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查公│ │ │ │ │改善工程 │ │ │ │ │ │ │文 │ │ ├───┼────┼─────┼────┼────┼────┼───┼────┼──┼──────────────┼────┤ │1-79 │和業營造│中山區錦西│89.06.01│13059 │ 3035 │第6箱 │242 │16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證│ │ │ │ │街人行道改│ │ │ │ │卷號1-2 │至 │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 │ │ │ │善工程 │ │ │ │ │ │173 │工務局養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80 │財盛營造│七堵區五堵│89.06.01│13064 │ 1682 │第6箱 │242 │17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五堵北小│ │ │ │ │卷號1-2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段1073地號│ │ │ │ │ │17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81 │上仟營造│景木工區堤│89.06.01│13071 │ 12250 │第6箱 │242 │1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防河川預約│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搶修維護工│ │ │ │ │ │184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程第3標 │ │ │ │ │ │ │備查公文 │ │ ├───┼────┼─────┼────┼────┼────┼───┼────┼──┼──────────────┼────┤ │1-82 │大成工程│北巿羅斯福│89.06.05│13108 │ 13991 │第6箱 │242 │1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路4 段1 號│ │ │ │ │卷號1-2 │至 │照、土方計算表、棄土切結書、│ │ │ │ │ │ │ │ │ │ │191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83 │福詮實業│長興街排水│89.06.08│13122 │ 3397 │第6箱 │242 │1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箱涵淤泥清│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除工程 │ │ │ │ │ │195 │查公文 │ │ ├───┼────┼─────┼────┼────┼────┼───┼────┼──┼──────────────┼────┤ │1-84 │照慶營造│南港路一段│89.06.13│13159 │ 999 │第6箱 │242 │19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171 巷道路│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拓寬工程 │ │ │ │ │ │201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 │ │ ├───┼────┼─────┼────┼────┼────┼───┼────┼──┼──────────────┼────┤ │1-85 │台土工程│台北巿公有│89.06.13│13160 │ 1200 │第6箱 │242 │2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土方計│ │ │ │ │大橋巿場新│ │ │ │ │卷號1-2 │至 │算表、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建工程 │ │ │ │ │ │20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86 │大貴營造│忠孝東路一│89.06.13│13161 │ 1711 │第6箱 │242 │2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至四段人行│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道改善工程│ │ │ │ │ │210 │查公文 │ │ │ │ │(第3標) │ │ │ │ │ │ │ │ │ ├───┼────┼─────┼────┼────┼────┼───┼────┼──┼──────────────┼────┤ │1-87 │照慶營造│南港路一段│89.06.13│13162 │ 597 │第6箱 │242 │211 │同上 │ │ │ │ │171 巷排水│ │ │ │ │卷號1-2 │至 │ │ │ │ │ │改善工程 │ │ │ │ │ │214 │ │ │ ├───┼────┼─────┼────┼────┼────┼───┼────┼──┼──────────────┼────┤ │1-88 │全能營造│三玉段五小│89.06.13│13163 │ 1997 │第6箱 │242 │21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741 等4 │ │ │ │ │卷號1-2 │至 │照、土方計算表、棄土切結書、│ │ │ │ │筆地號 │ │ │ │ │ │221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89 │鉅邦工程│北巿文德路│89.06.14│13171 │ 24056 │第6箱 │242 │222 │同上 │ │ │ │ │210巷30弄 │ │ │ │ │卷號1-2 │至 │ │ │ │ │ │ │ │ │ │ │ │228 │ │ │ ├───┼────┼─────┼────┼────┼────┼───┼────┼──┼──────────────┼────┤ │1-90 │永上工程│台北巿中正│89.06.17│13201 │ 19250 │第6箱 │242 │229 │同上 │89.09.16│ │ │ │區○○段壹│ │ │ │ │卷號1-2 │至 │ │/14043取│ │ │ │小段131 地│ │ │ │ │ │240 │ │消 │ │ │ │號 │ │ │ │ │ │ │ │ │ ├───┼────┼─────┼────┼────┼────┼───┼────┼──┼──────────────┼────┤ │1-91 │華築工房│東湖段七小│89.06.17│13202 │ 6670 │第6箱 │242 │24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10 等6 │ │ │ │ │卷號1-2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筆地號 │ │ │ │ │ │24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1-92 │蓉佑營造│北投文化豐│89.06.23│13226 │ 823 │第6箱 │242 │2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年公園人行│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道地下道新│ │ │ │ │ │254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建工程 │ │ │ │ │ │ │備查公文 │ │ ├───┼────┼─────┼────┼────┼────┼───┼────┼──┼──────────────┼────┤ │1-93 │高輝營造│大安區淡大│89.06.29│13288 │ 6600 │第6箱 │242 │25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城中部附近│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地區第6 期│ │ │ │ │ │258 │查公文 │ │ │ │ │分管網工程│ │ │ │ │ │ │ │ │ │ │ │第7 期 │ │ │ │ │ │ │ │ │ ├───┼────┼─────┼────┼────┼────┼───┼────┼──┼──────────────┼────┤ │1-94 │高輝營造│大安區淡大│89.06.29│13289 │ 5400 │第6箱 │242 │259 │同上 │ │ │ │ │城中部附近│ │ │ │ │卷號1-2 │至 │ │ │ │ │ │地區第5 期│ │ │ │ │ │264 │ │ │ │ │ │之管及用戶│ │ │ │ │ │ │ │ │ │ │ │連接管工程│ │ │ │ │ │ │ │ │ │ │ │第7標 │ │ │ │ │ │ │ │ │ ├───┼────┼─────┼────┼────┼────┼───┼────┼──┼──────────────┼────┤ │1-95 │大直營造│信義東信段│89.06.29│13293 │ 35 │第6箱 │242 │265 │同上 │ │ │ │ │二小段6-3 │ │ │ │ │卷號1-2 │至 │ │ │ │ │ │、7-1號 │ │ │ │ │ │268 │ │ │ ├───┼────┼─────┼────┼────┼────┼───┼────┼──┼──────────────┼────┤ │1-96 │大直營造│信義區光明│89.06.29│13294 │ 152 │第6箱 │242 │269 │同上 │ │ │ │ │段585 、58│ │ │ │ │卷號1-2 │至 │ │ │ │ │ │6 地號 │ │ │ │ │ │273 │ │ │ ├───┼────┼─────┼────┼────┼────┼───┼────┼──┼──────────────┼────┤ │1-97 │萬樺營造│忠孝東路七│89.06.29│13296 │ 838 │第6箱 │242 │27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段489-561 │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巷及向陽路│ │ │ │ │ │279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南港分局│ │ │ │ │ │ │備查公文 │ │ │ │ │至南港國中│ │ │ │ │ │ │ │ │ │ │ │後)排水溝│ │ │ │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1-98 │聯鋼營造│基隆路正氣│89.06.29│13297 │ 10000 │第6箱 │242 │2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0/ │ │ │ │橋改建工程│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14489 取│ │ │ │基隆路段南│ │ │ │ │ │287 │查公文 │消 │ │ │ │京東路引橋│ │ │ │ │ │ │ │ │ │ │ │段圓環段撫│ │ │ │ │ │ │ │ │ │ │ │遠街連絡道│ │ │ │ │ │ │ │ │ │ │ │路工程 │ │ │ │ │ │ │ │ │ ├───┼────┼─────┼────┼────┼────┼───┼────┼──┼──────────────┼────┤ │1-99 │蓉佑營造│北投中和街│89.06.29│13298 │ 695 │第6箱 │242 │28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排水改善工│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程 │ │ │ │ │ │293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 │ │ ├───┼────┼─────┼────┼────┼────┼───┼────┼──┼──────────────┼────┤ │1-100 │嘉偉營造│忠孝東路五│89.06.30│13336 │ 3210 │第6箱 │242 │29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六段人行│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道改善工程│ │ │ │ │ │297 │查公文 │ │ ├───┼────┼─────┼────┼────┼────┼───┼────┼──┼──────────────┼────┤ │1-101 │國雄營造│安樂區情人│89.07.03│13348 │ 928 │第6箱 │242 │1至5│同上 │ │ │ │ │湖250 號 │ │ │ │ │卷號1-3 │ │ │ │ │ │ │ │ │ │ │ │ │ │ │ │ ├───┼────┼─────┼────┼────┼────┼───┼────┼──┼──────────────┼────┤ │1-102 │九普建設│中正區南海│89.07.04│13295 │ 435 │第6箱 │242 │6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1-3 │12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264 等7 筆│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地號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 │ │ │ │ │ │ │ │ │ │ │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103 │大鋼牙工│三玉段三小│89.07.29│13516 │ 1274 │第6箱 │242 │1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程 │段215 地號│ │ │ │ │卷號1-3 │18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104 │悅高營造│國父紀念館│89.07.29│13517 │ 2475 │第6箱 │242 │1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東南側人行│ │ │ │ │卷號1-3 │22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道改善工程│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05 │漢城營造│台北造街計│89.07.29│13518 │ 4939 │第6箱 │242 │23至│同上 │ │ │ │ │劃敦化南路│ │ │ │ │卷號1-3 │26 │ │ │ │ │ │人行道更新│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1-106 │漢城營造│台北造街計│89.07.29│13519 │ 4110 │第6箱 │242 │2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劃敦化南路│ │ │ │ │卷號1-3 │32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人行道更新│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工程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07 │新高建設│港墘路人行│89.07.29│13520 │ 560 │第6箱 │242 │3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1-3 │36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08 │三得利營│大直抽水站│89.07.29│13521 │ 10553 │第6箱 │242 │3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2.27│ │ │造 │擴建工程 │ │ │ │ │卷號1-3 │44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14901取│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消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09 │光輝工程│敦煌路人行│89.07.29│13522 │ 1950 │第6箱 │242 │45至│同上 │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1-3 │52 │ │ │ │ │ │ │ │ │ │ │ │ │ │ │ ├───┼────┼─────┼────┼────┼────┼───┼────┼──┼──────────────┼────┤ │1-110 │光輝工程│北投文林北│89.07.29│13523 │ 2200 │第6箱 │242 │53至│同上 │ │ │ │ │路人行道改│ │ │ │ │卷號1-3 │58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1-111 │明亞營造│漢口街側溝│89.07.29│13524 │ 1480 │第6箱 │242 │5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0/ │ │ │ │改善工程 │ │ │ │ │卷號1-3 │66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14333 取│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112 │拓建營造│新生高架橋│89.07.29│13525 │ 890 │第6箱 │242 │67至│同上 │ │ │ │ │整修 │ │ │ │ │卷號1-3 │72 │ │ │ ├───┼────┼─────┼────┼────┼────┼───┼────┼──┼──────────────┼────┤ │1-113 │久年營造│景美溪寶橋│89.07.29│13526 │ 17750 │第6箱 │242 │7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上游左岸新│ │ │ │ │卷號1-3 │79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店市界至恆│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光橋堤防新│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1-114 │久年營造│同上 │89.07.29│13529 │ 15596 │第6箱 │242 │80至│同上 │ │ │ │ │ │ │ │ │ │卷號1-3 │86 │ │ │ ├───┼────┼─────┼────┼────┼────┼───┼────┼──┼──────────────┼────┤ │1-115 │萬代福營│第五期分管│89.07.29│13528 │ 739 │第6箱 │242 │8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造 │網工第12標│ │ │ │ │卷號1-3 │90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松山區監│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理處附近地│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1-116 │高輝營造│第4 期支管│89.07.29│13529 │ 3929 │第6箱 │242 │9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3 │99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管工程第9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標第九標 │ │ │ │ │ │ │ │ │ ├───┼────┼─────┼────┼────┼────┼───┼────┼──┼──────────────┼────┤ │1-117 │高輝營造│第6 期分管│89.07.29│13530 │ 3325 │第6箱 │242 │100 │同上 │ │ │ │ │網工程第4 │ │ │ │ │卷號1-3 │至 │ │ │ │ │ │標(內湖區│ │ │ │ │ │112 │ │ │ │ │ │文湖國小附│ │ │ │ │ │ │ │ │ │ │ │近地區) │ │ │ │ │ │ │ │ │ ├───┼────┼─────┼────┼────┼────┼───┼────┼──┼──────────────┼────┤ │1-118 │漢瀚營造│第5 期分管│89.07.29│13531 │ 1186 │第6箱 │242 │113 │同上 │ │ │ │ │網工程第15│ │ │ │ │卷號1-3 │至 │ │ │ │ │ │標(松山區│ │ │ │ │ │118 │ │ │ │ │ │南京東路五│ │ │ │ │ │ │ │ │ │ │ │段南側附近│ │ │ │ │ │ │ │ │ │ │ │地區) │ │ │ │ │ │ │ │ │ ├───┼────┼─────┼────┼────┼────┼───┼────┼──┼──────────────┼────┤ │1-119 │萬德利營│七堵區草濫│89.07.31│13558 │ 997 │第6箱 │242 │11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建築│ │ │ │造 │段地號拔西│ │ │ │ │卷號1-3 │至 │執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 │ │ │ │猴小段90號│ │ │ │ │ │124 │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20 │大吉營造│中正區港濱│89.07.31│13559 │ 35 │第6箱 │242 │125 │同上 │ │ │ │ │段1636-1、│ │ │ │ │卷號1-3 │至 │ │ │ │ │ │1637地號 │ │ │ │ │ │131 │ │ │ ├───┼────┼─────┼────┼────┼────┼───┼────┼──┼──────────────┼────┤ │1-121 │偉邦營造│內湖區康寧│89.08.04│13601 │ 3445 │第6箱 │242 │1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360 、361 │ │ │ │ │ │137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地號 │ │ │ │ │ │ │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122 │立得營造│士林福林抽│89.08.04│13602 │ 1430 │第6箱 │242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0/ │ │ │ │水站機組增│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14334 取│ │ │ │設工程 │ │ │ │ │ │148 │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123 │玉樹營造│台北縣蘆洲│89.08.05│13606 │ 39023 │第6箱 │242 │149 │同上 │89.10/ │ │ │ │市忠義國民│ │ │ │ │卷號1-3 │至 │ │14374 取│ │ │ │小學 │ │ │ │ │ │156 │ │消 │ ├───┼────┼─────┼────┼────┼────┼───┼────┼──┼──────────────┼────┤ │1-124 │宏固營造│康寧段壹小│89.08.10│13673 │ 640 │第6箱 │242 │15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三四五地│ │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號 │ │ │ │ │ │163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125 │三得利營│太原路、五│89.08.10│13674 │ 770 │第6箱 │242 │1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造 │原路人行道│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改善工程 │ │ │ │ │ │170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26 │東聖營造│台北市永吉│89.08.10│13675 │ 2870 │第6箱 │242 │17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松信路│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人行道改善│ │ │ │ │ │174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工程 │ │ │ │ │ │ │ │ │ ├───┼────┼─────┼────┼────┼────┼───┼────┼──┼──────────────┼────┤ │1-127 │全德營造│欍子林支線│89.08.14│13702 │ 4156 │第6箱 │242 │175 │同上 │ │ │ │ │清除工程 │ │ │ │ │卷號1-3 │至 │ │ │ │ │ │ │ │ │ │ │ │183 │ │ │ ├───┼────┼─────┼────┼────┼────┼───┼────┼──┼──────────────┼────┤ │1-128 │悅高營造│國父紀念館│89.08.14│13703 │ 325 │第6箱 │242 │184 │同上 │ │ │ │ │東南側人行│ │ │ │ │卷號1-3 │至 │ │ │ │ │ │道改善工程│ │ │ │ │ │187 │ │ │ ├───┼────┼─────┼────┼────┼────┼───┼────┼──┼──────────────┼────┤ │1-129 │富榮營造│八里污水處│89.08.19│13786 │ 12260 │第6箱 │242 │188 │同上 │89.10.09│ │ │ │埋廠自來水│ │ │ │ │卷號1-3 │至 │ │/14308取│ │ │ │池增設工程│ │ │ │ │ │195 │ │消 │ ├───┼────┼─────┼────┼────┼────┼───┼────┼──┼──────────────┼────┤ │1-130 │唐榮鐵工│北投區振興│89.08.19│13782 │ 14740 │第6箱 │242 │19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廠 │段貳小段5 │89.08.19│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等7 筆│ │ │ │ │ │202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地號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131 │立旺營造│中壢興仁路│89.08.19│13783 │ 8340 │第6箱 │242 │20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2/ │ │ │ │下水道工程│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14768 取│ │ │ │ │ │ │ │ │ │210 │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132 │立旺營造│樹林備前街│89.08.19│13784 │ 11722 │第6箱 │242 │211 │同上 │90.1/ │ │ │ │八德街道路│ │ │ │ │卷號1-3 │至 │ │14949 取│ │ │ │工程 │ │ │ │ │ │216 │ │消 │ ├───┼────┼─────┼────┼────┼────┼───┼────┼──┼──────────────┼────┤ │1-133 │新高建設│大直北安路│89.08.19│13785 │ 3007 │第6箱 │242 │21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 │ │ │ │ │ │223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1-134 │太平洋建│北市○○段│89.08.31│13913 │ 3750 │第6箱 │242 │2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設 │參小段142 │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地號 │ │ │ │ │ │228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1-135 │坤福營造│台北巿八德│89.08.31│13913 │ 70000 │第6箱 │242 │22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路四段101 │ │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號 │ │ │ │ │ │234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36 │坤福營造│台北巿八德│89.09.02│13946 │ 70000 │第6箱 │242 │235 │同上 │ │ │ │ │路四段101 │ │ │ │ │卷號1-3 │至 │ │ │ │ │ │號 │ │ │ │ │ │240 │ │ │ ├───┼────┼─────┼────┼────┼────┼───┼────┼──┼──────────────┼────┤ │1-137 │坤福營造│北巿八德路│89.09.04│13957 │ 28113 │第6箱 │242 │24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四段101 號│ │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255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督導承│ │ │ │ │ │ │ │ │ │ │ │造廠商依棄土處理計劃執行公文│ │ ├───┼────┼─────┼────┼────┼────┼───┼────┼──┼──────────────┼────┤ │1-138 │尚禹營造│南港大坑溪│89.09.06│13991 │ 6027 │第6箱 │242 │25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南港橋至│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基隆河會流│ │ │ │ │ │261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 │ │ │ │口)整治工│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程 │ │ │ │ │ │ │ │ │ ├───┼────┼─────┼────┼────┼────┼───┼────┼──┼──────────────┼────┤ │1-139 │東聖營造│北市○○路│89.09.06│13992 │ 2242 │第6箱 │242 │262 │同上 │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3 │至 │ │ │ │ │ │工程 │ │ │ │ │ │267 │ │ │ ├───┼────┼─────┼────┼────┼────┼───┼────┼──┼──────────────┼────┤ │1-140 │虹穎營造│淡水河系台│89.09.06│13993 │ 3523 │第6箱 │242 │268 │同上 │90.06.13│ │ │ │北近郊污水│ │ │ │ │卷號1-3 │至 │ │/12836取│ │ │ │截流設施計│ │ │ │ │ │275 │ │消 │ │ │ │劃 │ │ │ │ │ │ │ │ │ ├───┼────┼─────┼────┼────┼────┼───┼────┼──┼──────────────┼────┤ │1-141 │拓建營造│萬華富民街│89.09.06│13994 │ 1601 │第6箱 │242 │27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 │ │ │ │ │ │281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1-142 │南亞營造│台北縣泰山│89.09.08│14033 │ 60140 │第6箱 │242 │28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鄉泰山東側│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市地重劃開│ │ │ │ │ │29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發工程 │ │ │ │ │ │ │ │ │ ├───┼────┼─────┼────┼────┼────┼───┼────┼──┼──────────────┼────┤ │1-143 │德寶營造│七堵區五堵│89.10. │14305 │ 28500 │第6箱 │242 │2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新段五堵北│ │ │ │ │卷號1-3 │至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小段761 等│ │ │ │ │ │300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備查公文 │ │ │ │ │程 │ │ │ │ │ │ │ │ │ ├───┼────┼─────┼────┼────┼────┼───┼────┼──┼──────────────┼────┤ │1-144 │台鼎營造│天母段參小│89.10.06│14306 │ 3338 │第6箱 │242 │3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404 號新│ │ │ │ │卷號1-3 │至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建工程 │ │ │ │ │ │30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145 │蓉佑營造│萬華板橋專│89.10.07│14309 │ 3500 │第6箱 │242 │30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案施工標 │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511 西園路│ │ │ │ │ │311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至新店溪高│ │ │ │ │ │ │ │ │ │ │ │架道路 │ │ │ │ │ │ │ │ │ ├───┼────┼─────┼────┼────┼────┼───┼────┼──┼──────────────┼────┤ │1-146 │宏義工程│興華路排水│89.10.07│14310 │ 2500 │第6箱 │242 │312 │同上 │ │ │ │ │箱涵改道工│ │ │ │ │卷號1-3 │至 │ │ │ │ │ │程 │ │ │ │ │ │317 │ │ │ ├───┼────┼─────┼────┼────┼────┼───┼────┼──┼──────────────┼────┤ │1-147 │泰原營造│信義段三小│89.10.13│14359 │ 14100 │第6箱 │242 │31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 、2-1 │ │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 │ │ │ │ │ │327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148 │冠捷營造│土城市大安│89.10.13│14361 │ 4652 │第6箱 │242 │3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90.03.15│ │ │ │圳(法院後│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0000000│ │ │ │方至學府路│ │ │ │ │ │345 │所同意備查公文 │7 原土石│ │ │ │)整治工程│ │ │ │ │ │ │ │棄置地點│ │ │ │ │ │ │ │ │ │ │ │土庫堆置│ │ │ │ │ │ │ │ │ │ │ │場變更為│ │ │ │ │ │ │ │ │ │ │ │北縣德山│ │ │ │ │ │ │ │ │ │ │ │營建工程│ │ │ │ │ │ │ │ │ │ │ │土石方資│ │ │ │ │ │ │ │ │ │ │ │源堆置場│ ├───┼────┼─────┼────┼────┼────┼───┼────┼──┼──────────────┼────┤ │1-149 │大吉營造│仁愛區海濱│89.10.13│14362 │ 5750 │第6箱 │242 │3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一小段10│ │ │ │ │卷號1-3 │至 │照、土方計算表、棄土切結書、│ │ │ │ │5 等3 筆地│ │ │ │ │ │35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號 │ │ │ │ │ │ │備查公文 │ │ ├───┼────┼─────┼────┼────┼────┼───┼────┼──┼──────────────┼────┤ │1-150 │豐松營造│中山區民族│89.10.17│14373 │ 8000 │第6箱 │242 │35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東路改善工│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程 │ │ │ │ │ │364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新│ │ │ │ │ │ │ │ │ │ │ │建工程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51 │信彰營造│河雙六號河│89.10.18│14386 │ 700 │第6箱 │242 │1至5│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灘地 │ │ │ │ │卷號1-4 │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52 │信彰營造│台北市綠地│89.10.18│14387 │ 100 │第6箱 │242 │6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安全島、│ │ │ │ │卷號1-4 │11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廣場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公│ │ │ │ │ │ │ │ │ │ │ │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同意備查公文│ │ ├───┼────┼─────┼────┼────┼────┼───┼────┼──┼──────────────┼────┤ │1-153 │千侖實業│社子島堤防│89.10.18│14388 │ 500 │第6箱 │242 │1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基腳 │ │ │ │ │卷號1-4 │18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 │ │ │ │ │ │ │ │ │ │ │意存查公文 │ │ ├───┼────┼─────┼────┼────┼────┼───┼────┼──┼──────────────┼────┤ │1-154 │東泰源營│土城市延吉│89.10.18│14389 │ 2412 │第6箱 │242 │1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造 │街藤寮溝整│ │ │ │ │卷號1-4 │23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治工程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55 │山發營造│公園段三小│89.10.20│14411 │ 41482 │第6箱 │242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13地號 │ │ │ │ │卷號1-4 │30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土庫鎮公所督導承造│ │ │ │ │ │ │ │ │ │ │ │廠商依棄土處理計劃執行公文、│ │ │ │ │ │ │ │ │ │ │ │現有雲林分公司函山發營造已完│ │ │ │ │ │ │ │ │ │ │ │成進場土方數量公文 │ │ ├───┼────┼─────┼────┼────┼────┼───┼────┼──┼──────────────┼────┤ │1-156 │廷基營造│和平國小預│89.10.23│14436 │ 3000 │第6箱 │242 │3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定地內之壽│ │ │ │ │卷號1-4 │36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園三村地上│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物拆除清運│ │ │ │ │ │ │ │ │ │ │ │工程及開闢│ │ │ │ │ │ │ │ │ │ │ │簡易球場 │ │ │ │ │ │ │ │ │ ├───┼────┼─────┼────┼────┼────┼───┼────┼──┼──────────────┼────┤ │1-157 │仁昶工程│通化段一小│89.10.30│14486 │ 2602 │第6箱 │242 │3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71 等8 │ │ │ │ │卷號1-4 │42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筆地號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158 │祐興營造│基隆市百福│89.10.30│14487 │ 2885 │第6箱 │242 │4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社區引水幹│ │ │ │ │卷號1-4 │46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線及抽水站│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工程 │ │ │ │ │ │ │ │ │ ├───┼────┼─────┼────┼────┼────┼───┼────┼──┼──────────────┼────┤ │1-159 │安宏營造│北投林泉社│89.10.30│14488 │ 600 │第6箱 │242 │47至│同上 │ │ │ │ │區楓香林蔭│ │ │ │ │卷號1-4 │51 │ │ │ │ │ │大道新建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1-160 │鼎州營造│懷生段四小│89.10.30│14490 │ 1657 │第6箱 │242 │5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四六地號│ │ │ │ │卷號1-4 │58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 │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 │ │ │ │ │ │ │ │ │ │ │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 │ │ │ │ │ │ │ │ │ │ │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161 │泰宏營造│內江街人行│89.10.30│14494 │ 861 │第6箱 │242 │5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1-4 │62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62 │順耀建設│北投區大業│89.10.30│14495 │ 9250 │第6箱 │242 │6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貳小段 │ │ │ │ │卷號1-4 │69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689 等12筆│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地號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163 │弘昌營造│北投行義路│89.10.30│14496 │ 4000 │第6箱 │242 │7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東側道路新│ │ │ │ │卷號1-4 │75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築工程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64 │福麒營造│士林雙溪中│89.10.30│14497 │ 2500 │第6箱 │242 │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央社區崩塌│ │ │ │ │卷號1-4 │81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危險整治改│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善工程(第│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 │1 期第1 標│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1-165 │鉅邦工程│中正段壹小│89.10.31│14512 │ 10768 │第6箱 │242 │8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49-1等8 │ │ │ │ │卷號1-4 │88 │照、挖土數量計算書、棄土切結│ │ │ │ │筆地號 │ │ │ │ │ │ │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 │ │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 │ │ │ │ │ │ │ │ │ │ │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166 │鉅邦工程│內湖區舊宗│89.11.09│14587 │ 31207 │第6箱 │242 │8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89.11.15│ │ │ │段52-2地號│ │ │ │ │卷號1-4 │95 │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14637取│ │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167 │高輝營造│第6 期分管│89.11.15│14638 │ 4255 │第6箱 │242 │9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網工程第18│ │ │ │ │卷號1-4 │101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標(信義區│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雲林縣政府函│ │ │ │ │聯勤兵工技│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訓中心暨松│ │ │ │ │ │ │ │ │ │ │ │友公園附近│ │ │ │ │ │ │ │ │ │ │ │地區) │ │ │ │ │ │ │ │ │ ├───┼────┼─────┼────┼────┼────┼───┼────┼──┼──────────────┼────┤ │1-168 │國興營造│吉林段貳小│89.11.15│14644 │ 2485 │第6箱 │242 │1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90.03.01│ │ │ │段237 等6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12251取│ │ │ │筆地號 │ │ │ │ │ │110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169 │春原營造│信義段三小│89.11.22│14682 │ 2035 │第6箱 │242 │1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 、2-1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 │ │ │ │ │ │116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170 │慈強營造│台北市忠勇│89.12.16│14847 │ 72369 │第6箱 │242 │117 │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 │ │ │ │ │雨號新村新│ │ │ │ │卷號1-4 │至 │ 切結書、土石方棄置意書)、 │ │ │ │ │建工程 │ │ │ │ │ │120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1 │和業營造│文山中港抽│89.12.16│14848 │ 520 │第6箱 │242 │12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水站引水幹│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線改善工程│ │ │ │ │ │126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2 │眾徠營造│榮星公園更│89.12.16│14863 │ 1145 │第6箱 │242 │12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新工程第一│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期土木工程│ │ │ │ │ │13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3 │坤福營造│懷生段一小│89.12.18│14862 │ 18904 │第6箱 │242 │1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407 等7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筆地號 │ │ │ │ │ │136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174 │雙全營造│文山老泉里│89.12.18│14864 │ 20000 │第6箱 │242 │1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90.10.31│ │ │ │壓力箱涵工│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13623取│ │ │ │程 │ │ │ │ │ │147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消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1-175 │山河營造│土城市廷寮│89.12.18│14865 │ 768 │第6箱 │242 │1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溝駁崁整修│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 │ │ │ │ │ │15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6 │東泰源營│土城龍泉溪│89.12.18│14866 │ 2504 │第6箱 │242 │1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造 │至大安圳媽│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祖田段截水│ │ │ │ │ │176 │所同意備查公文、工程完成證明│ │ │ │ │溝及水閘門│ │ │ │ │ │ │ │ │ │ │ │處疏浚工程│ │ │ │ │ │ │ │ │ ├───┼────┼─────┼────┼────┼────┼───┼────┼──┼──────────────┼────┤ │1-177 │元榮工程│士林25號路│89.12.18│14867 │ 845 │第6箱 │242 │16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暨接順相關│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巷道拓寬 │ │ │ │ │ │167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新│ │ │ │ │ │ │ │ │ │ │ │建工程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8 │正翔營造│八德路三至│89.12.20│14886 │ 4954 │第6箱 │242 │1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四段人行道│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改善工程 │ │ │ │ │ │178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9 │正翔營造│北投大業路│89.12.20│14887 │ 7731 │第6箱 │242 │17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 │ │ │ │ │ │176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80 │正翔營造│北投承德路│89.12.20│14888 │ 4691 │第6箱 │242 │178 │同上 │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4 │至 │ │ │ │ │ │工程 │ │ │ │ │ │184 │ │ │ ├───┼────┼─────┼────┼────┼────┼───┼────┼──┼──────────────┼────┤ │1-181 │東慶營造│景美段肆小│89.12.22│14903 │ 4328 │第6箱 │242 │1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55 等3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筆地號 │ │ │ │ │ │194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公文 │ │ ├───┼────┼─────┼────┼────┼────┼───┼────┼──┼──────────────┼────┤ │1-182 │漢宇營造│士林區芝蘭│89.12.22│14914 │ 11679 │第6箱 │242 │19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302 、303 │ │ │ │ │ │199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地號 │ │ │ │ │ │ │ │ │ ├───┼────┼─────┼────┼────┼────┼───┼────┼──┼──────────────┼────┤ │1-183 │漢宇營造│士林區芝蘭│89.12.22│14915 │ 13818 │第6箱 │242 │2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245地號 │ │ │ │ │ │207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184 │現代綠化│公園設施整│89.12.27│14928 │ 40 │第6箱 │242 │20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工程 │修及綠美化│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 │ │ │ │ │ │211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85 │丰太營造│新店市寶高│90.01.02│12005 │ 9000 │第6箱 │242 │212 │同上 │ │ │ │ │路120 巷天│ │ │ │ │卷號1-4 │至 │ │ │ │ │ │然溝抽放設│ │ │ │ │ │216 │ │ │ │ │ │施池洪工程│ │ │ │ │ │ │ │ │ ├───┼────┼─────┼────┼────┼────┼───┼────┼──┼──────────────┼────┤ │1-186 │大承營造│雙園段參小│90.01.10│12032 │ 4981 │第6箱 │242 │2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633 等5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筆地號 │ │ │ │ │ │225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雲林縣政府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187 │裕祥營造│河堤段參小│90.01.10│12033 │ 3583 │第6箱 │242 │2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71等3 筆│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 │ │ │ │ │ │232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188 │三建工程│內湖路一段│90.01.12│12056 │ 2500 │第6箱 │242 │23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387 巷末段│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道路新築工│ │ │ │ │ │238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程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89 │輝峽營造│龜山鄉林口│90.01.12│12057 │ 873 │第6箱 │242 │23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特定區外四│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40 道路工│ │ │ │ │ │242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程終點箱涵│ │ │ │ │ │ │ │ │ ├───┼────┼─────┼────┼────┼────┼───┼────┼──┼──────────────┼────┤ │1-190 │山河營造│土城市六分│90.01.12│12058 │ 3174 │第6箱 │242 │243 │同上 │ │ │ │ │仔溝整治工│ │ │ │ │卷號1-4 │至 │ │ │ │ │ │程 │ │ │ │ │ │246 │ │ │ ├───┼────┼─────┼────┼────┼────┼───┼────┼──┼──────────────┼────┤ │1-191 │東暐營造│台北市北投│90.02.09│12171 │ 1300 │第6箱 │242 │2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區○○段壹│ │ │ │ │卷號1-4 │至 │照、土方計算表、棄土切結書、│ │ │ │ │小段411 等│ │ │ │ │ │25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6 筆土地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192 │上介營造│景美段五小│90.02.09│12172 │ 2450 │第6箱 │242 │254 │同上 │ │ │ │ │段442 、46│ │ │ │ │卷號1-4 │至 │ │ │ │ │ │0-1地號 │ │ │ │ │ │260 │ │ │ ├───┼────┼─────┼────┼────┼────┼───┼────┼──┼──────────────┼────┤ │1-193 │和業營造│大同延平北│90.02.09│12173 │ 1290 │第6箱 │242 │26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二、三段│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排水改善工│ │ │ │ │ │264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程第一標 │ │ │ │ │ │ │ │ │ ├───┼────┼─────┼────┼────┼────┼───┼────┼──┼──────────────┼────┤ │1-194 │弘鼎營造│和平東路人│90.02.15│12206 │ 5034 │第6箱 │242 │265 │同上 │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4 │至 │ │ │ │ │ │程第三標 │ │ │ │ │ │268 │ │ │ ├───┼────┼─────┼────┼────┼────┼───┼────┼──┼──────────────┼────┤ │1-195 │ 弘鼎營 │ 和平東路 │90.02.15│12207 │ 6754 │第6箱 │242 │26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造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第一標│ │ │ │ │ │274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96 │弘鼎營造│和平東路人│90.02.15│12208 │ 5578 │第6箱 │242 │2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程第二標 │ │ │ │ │ │278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97 │潤泰營造│台北市木柵│90.02.26│12271 │ 18149 │第6箱 │242 │2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420 等12筆│ │ │ │ │ │284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地號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198 │安懋營造│景美臨時抽│90.03.09│12297 │ 2306 │第6箱 │242 │2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水站工程 │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291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99 │國升營造│重慶南路人│90.03.15│12368 │ 6000 │第6箱 │242 │2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土方計│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4 │至 │算書、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 │ │ │ │程 │ │ │ │ │ │298 │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00 │國升營造│貴陽街人行│90.03.15│12369 │ 4000 │第6箱 │242 │299 │同上 │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1-4 │至 │ │ │ │ │ │ │ │ │ │ │ │303 │ │ │ ├───┼────┼─────┼────┼────┼────┼───┼────┼──┼──────────────┼────┤ │1-201 │冠信營造│台北縣林口│90.03.15│12370 │ 1381 │第6箱 │242 │1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90.5.3/ │ │ │ │鄉○○段85│ │ │ │ │卷號1-5 │12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12648 取│ │ │ │-8、85-11 │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消 │ │ │ │地號 │ │ │ │ │ │ │備查公文 │ │ ├───┼────┼─────┼────┼────┼────┼───┼────┼──┼──────────────┼────┤ │1-202 │竟誠營造│敦化段5 小│90.03.19│12403 │ 60000 │第6箱 │242 │1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90.5.3/ │ │ │ │段13等7 筆│ │ │ │ │卷號1-5 │23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12624 取│ │ │ │地號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203 │互利營造│振興段貳小│90.03.19│12404 │ 3004 │第6箱 │242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地號 │ │ │ │ │卷號1-5 │31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 │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 │ │ │ │ │ │ │ │ │ │ │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 │ │ │ │ │ │ │ │ │ │ │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204 │中一營造│台北縣台北│90.03.19│12405 │ 2210 │第6箱 │242 │3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商港第一期│ │ │ │ │卷號1-5 │35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聯外道│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路區段徵收│ │ │ │ │ │ │ │ │ │ │ │開發案 │ │ │ │ │ │ │ │ │ ├───┼────┼─────┼────┼────┼────┼───┼────┼──┼──────────────┼────┤ │1-205 │春原營造│洲美快速道│90.03.20│12410 │ 2000 │第6箱 │242 │3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土方計│90.09.7 │ │ │ │路第二期新│ │ │ │ │卷號1-5 │48 │算書、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13268取│ │ │ │建工程跨越│ │ │ │ │ │ │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消 │ │ │ │基隆河段 │ │ │ │ │ │ │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1-206 │新力鋼架│基隆市內木│90.03.26│12444 │ 2147 │第6箱 │242 │4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雜項 (│ │ │ │ │山段136-94│ │ │ │ │卷號1-5 │53 │整地)執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 │ │ │ │等3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1-207 │三州行營│大安區金華│90.03.26│12445 │ 4467 │第6箱 │242 │5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造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5 │59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283、284 │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 │ │ ├───┼────┼─────┼────┼────┼────┼───┼────┼──┼──────────────┼────┤ │1-208 │祐興營造│景美溪景美│90.03.28│12462 │ 4786 │第6箱 │242 │6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河濱公園低│ │ │ │ │卷號1-5 │63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水護岸修復│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工程 │ │ │ │ │ │ │ │ │ ├───┼────┼─────┼────┼────┼────┼───┼────┼──┼──────────────┼────┤ │1-209 │台球營造│環河南路2 │90.03.28│12463 │ 4938 │第6箱 │242 │64至│同上 │ │ │ │ │段人行道改│ │ │ │ │卷號1-5 │67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1-210 │台球營造│民權西路人│90.03.28│12464 │ 533 │第6箱 │242 │68至│同上 │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5 │72 │ │ │ │ │ │程 │ │ │ │ │ │ │ │ │ ├───┼────┼─────┼────┼────┼────┼───┼────┼──┼──────────────┼────┤ │1-211 │昱泰營造│吳興段二小│90.04.06│12525 │ 3418 │第6箱 │242 │7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90等6 筆│ │ │ │ │卷號1-5 │78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地號 │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查│ │ │ │ │ │ │ │ │ │ │ │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 │ │ │ │ │ │ │ │ │ │ │成公文 │ │ ├───┼────┼─────┼────┼────┼────┼───┼────┼──┼──────────────┼────┤ │1-212 │拓建營造│建國南路人│90.04.11│12549 │ 3500 │第6箱 │242 │7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5 │85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程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213 │聯譽營造│空軍松山基│90.04.19│12604 │ 1000 │第6箱 │242 │8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地指揮部搶│ │ │ │ │卷號1-5 │89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修包車庫新│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1-214 │普田營造│東湖段3 小│90.04.24│12617 │ 9050 │第6箱 │242 │9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4-8地號│ │ │ │ │卷號1-5 │97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215 │震昌工程│石潭段參小│90.05.28│12793 │ 4725 │第6箱 │242 │9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583地號 │ │ │ │ │卷號1-5 │103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216 │竣清工程│中山大直橋│90.05.28│12794 │ 8000 │第6箱 │242 │10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改建工程 │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111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17 │信彰營造│東南區綠地│90.05.29│12797 │ 450 │第6箱 │242 │112 │同上 │ │ │ │ │安全島廣場│ │ │ │ │卷號1-5 │至 │ │ │ │ │ │土木設施整│ │ │ │ │ │115 │ │ │ │ │ │修工程 │ │ │ │ │ │ │ │ │ ├───┼────┼─────┼────┼────┼────┼───┼────┼──┼──────────────┼────┤ │1-218 │生產力營│台北市政府│90.05.29│12798 │ 2000 │第6箱 │242 │116 │同上 │ │ │ │造 │國民住宅萬│ │ │ │ │卷號1-5 │至 │ │ │ │ │ │芳三期c基│ │ │ │ │ │119 │ │ │ │ │ │地邊坡長期│ │ │ │ │ │ │ │ │ │ │ │穩定工程 │ │ │ │ │ │ │ │ │ ├───┼────┼─────┼────┼────┼────┼───┼────┼──┼──────────────┼────┤ │1-219 │拓達營造│中和排水溝│90.05.30│12807 │ 34111 │第6箱 │242 │120 │同上 │90.07.12│ │ │ │主流段開闢│ │ │ │ │卷號1-5 │至 │ │/12975 │ │ │ │工程 │ │ │ │ │ │219 │ │ │ ├───┼────┼─────┼────┼────┼────┼───┼────┼──┼──────────────┼────┤ │1-220 │漢全營造│市府段一小│90.05.30│12808 │ 1649 │第6箱 │242 │1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77 等5 │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筆地號 │ │ │ │ │ │137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工程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收容│ │ │ │ │ │ │ │ │ │ │ │處理完竣公文 │ │ ├───┼────┼─────┼────┼────┼────┼───┼────┼──┼──────────────┼────┤ │1-221 │威毅營造│吉林段肆小│90.06.04│12820 │ 17960 │第6箱 │242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90.07.12│ │ │ │段34等11筆│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12976 │ │ │ │地號 │ │ │ │ │ │147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取消 │ ├───┼────┼─────┼────┼────┼────┼───┼────┼──┼──────────────┼────┤ │1-222 │登揚營造│大安復興南│90.06.11│12835 │ 6580 │第6箱 │242 │1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人行道改│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善工程(第│ │ │ │ │ │151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1標) │ │ │ │ │ │ │ │ │ ├───┼────┼─────┼────┼────┼────┼───┼────┼──┼──────────────┼────┤ │1-223 │勝邦營造│內湖區舊宗│90.07.05│12939 │ 6665 │第6箱 │242 │15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8、38-1│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 │ │ │ │ │ │162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工程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收容│ │ │ │ │ │ │ │ │ │ │ │處理完竣公文 │ │ ├───┼────┼─────┼────┼────┼────┼───┼────┼──┼──────────────┼────┤ │1-224 │田鎮營造│90年度金門│90.07.05│12940 │ 351 │第6箱 │242 │16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街本線路面│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側溝改善工│ │ │ │ │ │166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程 │ │ │ │ │ │ │ │ │ ├───┼────┼─────┼────┼────┼────┼───┼────┼──┼──────────────┼────┤ │1-225 │興成營造│環河南路三│90.07.05│12941 │ 1755 │第6箱 │242 │171 │同上 │ │ │ │ │段人行道改│ │ │ │ │卷號1-5 │至 │ │ │ │ │ │善工程 │ │ │ │ │ │174 │ │ │ ├───┼────┼─────┼────┼────┼────┼───┼────┼──┼──────────────┼────┤ │1-226 │興成營造│中華路二段│90.07.05│12942 │ 3308 │第6箱 │242 │167 │同上 │ │ │ │ │暨國興路人│ │ │ │ │卷號1-5 │至 │ │ │ │ │ │行道改善工│ │ │ │ │ │170 │ │ │ │ │ │程 │ │ │ │ │ │ │ │ │ ├───┼────┼─────┼────┼────┼────┼───┼────┼──┼──────────────┼────┤ │1-227 │三建工程│北投石仙路│90.07.05│12943 │ 500 │第6箱 │242 │1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西側道路新│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築工程 │ │ │ │ │ │180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228 │宏泰營造│文山無名溪│90.07.05│12944 │ 8481 │第6箱 │242 │181 │同上 │ │ │ │ │段壓力箱涵│ │ │ │ │卷號1-5 │至 │ │ │ │ │ │工程 │ │ │ │ │ │186 │ │ │ ├───┼────┼─────┼────┼────┼────┼───┼────┼──┼──────────────┼────┤ │1-229 │台球營造│忠孝西路人│90.07.05│12945 │ 692 │第6箱 │242 │18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程 │ │ │ │ │ │19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0 │宏泰營造│文山老泉溪│90.07.05│12946 │ 5206 │第6箱 │242 │1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及中間段壓│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力箱涵工程│ │ │ │ │ │196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1 │勝邦營造│內湖區舊宗│90.07.09│12938 │ 7945 │第6箱 │242 │19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8-3地號│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201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2 │晟業營造│北投知行路│90.07.09│12947 │ 1936 │第6箱 │242 │202 │同上 │ │ │ │ │及關渡國中│ │ │ │ │卷號1-5 │至 │ │ │ │ │ │週邊人行道│ │ │ │ │ │205 │ │ │ │ │ │改善等4 項│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1-233 │聯陽營造│敦化壹小段│90.07.11│12974 │ 1841 │第6箱 │242 │20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199-205 等│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6 筆地號 │ │ │ │ │ │211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同意備查開挖餘土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收容處理完竣公文 │ │ ├───┼────┼─────┼────┼────┼────┼───┼────┼──┼──────────────┼────┤ │1-234 │永春營造│淡水河系台│90.07.12│12977 │ 3000 │第6箱 │242 │2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北近郊污水│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截流設施計│ │ │ │ │ │219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劃(第二期│ │ │ │ │ │ │ │ │ │ │ │工程)新海│ │ │ │ │ │ │ │ │ │ │ │截流管線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1-235 │友成建設│溫泉段貳小│90.07.12│12984 │ 1743 │第6箱 │242 │2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90 、 │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方數量計算書、棄土切│ │ │ │ │191地號 │ │ │ │ │ │226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6 │建順營造│110 線碧潭│90.07.13│12989 │ 2028 │第6箱 │242 │22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橋拓寬工程│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23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7 │大成工程│信義區四小│90.07.16│13003 │ 40431 │第6箱 │242 │2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6地號 │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236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8 │合興建設│興泰二小段│90.07.27│13037 │ 3713 │第6箱 │242 │2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459 、460 │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新建工│ │ │ │ │ │244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程 │ │ │ │ │ │ │市工務局同意備查開挖餘土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收容處理完竣公文 │ │ ├───┼────┼─────┼────┼────┼────┼───┼────┼──┼──────────────┼────┤ │1-239 │久年營造│六館抽水站│90.09.26│13476 │ 10000 │第6箱 │242 │2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改建工程 │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258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90.11.16現│ │ │ │ │ │ │ │ │ │ │ │有雲林分公司工程餘土全數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函文 │ │ ├───┼────┼─────┼────┼────┼────┼───┼────┼──┼──────────────┼────┤ │1-240 │瑞鋒營造│高鐵桃園車│90.09.26│13477 │ 100000 │第6箱 │242 │25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站特定區區│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段徵收公共│ │ │ │ │ │262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工程第四標│ │ │ │ │ │ │ │ │ ├───┼────┼─────┼────┼────┼────┼───┼────┼──┼──────────────┼────┤ │1-241 │宏昌營造│中山高及北│90.09.28│13490 │ 15000 │第6箱 │242 │263 │同上 │ │ │ │ │二高跨越基│ │ │ │ │卷號1-5 │至 │ │ │ │ │ │隆河橋墩加│ │ │ │ │ │267 │ │ │ │ │ │固工程 │ │ │ │ │ │ │ │ │ ├───┼────┼─────┼────┼────┼────┼───┼────┼──┼──────────────┼────┤ │1-242 │長盛營造│南港專案汐│90.10.05│13510 │ 4967 │第6箱 │242 │26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止段臨時軌│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道路基工程│ │ │ │ │ │278 │所同意備查公文、現有雲林分公│ │ │ │ │ │ │ │ │ │ │ │司函覆公所土石方已運棄至該公│ │ │ │ │ │ │ │ │ │ │ │司函文、公所函覆交通部台北市│ │ │ │ │ │ │ │ │ │ │ │區地○○路工程處土方已運棄至│ │ │ │ │ │ │ │ │ │ │ │現有雲林分公司公文 │ │ ├───┼────┼─────┼────┼────┼────┼───┼────┼──┼──────────────┼────┤ │1-243 │仁泉營造│基隆河南湖│90.10.15│13549 │ 123064 │第6箱 │242 │2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90.10.29│ │ │ │大橋上游右│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申報公│ │ │ │岸堤防及兩│ │ │ │ │ │286 │所同意備查公文 │司申請取│ │ │ │岸堤外整地│ │ │ │ │ │ │ │消 │ │ │ │工程 │ │ │ │ │ │ │ │ │ ├───┼────┼─────┼────┼────┼────┼───┼────┼──┼──────────────┼────┤ │1-244 │仁泉營造│內溝溪下游│90.10.15│13550 │ 60644 │第6箱 │242 │287 │同上 │ │ │ │ │段整治工程│ │ │ │ │卷號1-5 │至 │ │ │ │ │ │高速公路以│ │ │ │ │ │290 │ │ │ │ │ │南段第一標│ │ │ │ │ │ │ │ │ ├───┼────┼─────┼────┼────┼────┼───┼────┼──┼──────────────┼────┤ │1-245 │信東工程│南投名間鄉│90.10.22│13607 │ 53147 │第6箱 │242 │291 │同上 │ │ │ │ │柑子林- 送│ │ │ │ │卷號1-5 │至 │ │ │ │ │ │水管工程 │ │ │ │ │ │295 │ │ │ ├───┼────┼─────┼────┼────┼────┼───┼────┼──┼──────────────┼────┤ │1-246 │鎮祥起重│103 線二重│90.10.25│13624 │ 3800 │第6箱 │242 │296 │同上 │ │ │ │工程 │疏洪道新建│ │ │ │ │卷號1-5 │至 │ │ │ │ │ │橋樑工程 │ │ │ │ │ │299 │ │ │ ├───┼────┼─────┼────┼────┼────┼───┼────┼──┼──────────────┼────┤ │1-247 │晟業營造│南港三重路│90.11.08│13704 │ 1391 │第6箱 │242 │300 │同上 │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5 │至 │ │ │ │ │ │工程 │ │ │ │ │ │303 │ │ │ ├───┼────┼─────┼────┼────┼────┼───┼────┼──┼──────────────┼────┤ │1-248 │台安電機│南港專案衛│90.11.09│13710 │ 16015 │第6箱 │242 │304 │同上 │ │ │ │ │工處污水抽│ │ │ │ │卷號1-5 │至 │ │ │ │ │ │水站工程 │ │ │ │ │ │308 │ │ │ ├───┼────┼─────┼────┼────┼────┼───┼────┼──┼──────────────┼────┤ │1-249 │晟業營造│六條通地區│90.11.22│13808 │ 797 │第6箱 │242 │309 │同上 │ │ │ │ │環境改造計│ │ │ │ │卷號1-5 │至 │ │ │ │ │ │畫 │ │ │ │ │ │312 │ │ │ ├───┼────┼─────┼────┼────┼────┼───┼────┼──┼──────────────┼────┤ │1-250 │晟業營造│士林86號道│90.11.22│13809 │ 1292 │第6箱 │242 │3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及天玉街│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38巷13弄末│ │ │ │ │ │318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段道路新築│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 │工程 │ │ │ │ │ │ │ │ │ ├───┼────┼─────┼────┼────┼────┼───┼────┼──┼──────────────┼────┤ │1-251 │豐松營造│北市中山區│90.12.03│13890 │ 3300 │第6箱 │242 │1至6│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民族東路改│ │ │ │ │卷號1-6 │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善工程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新│ │ │ │ │ │ │ │ │ │ │ │建工程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252 │文平君土│南京西路至│90.12.12│13976 │ 730 │第6箱 │242 │7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木 │第一銀行之│ │ │ │ │卷號1-6 │15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迪化街道路│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雲林縣政府函│ │ │ │ │景觀鋪面硬│ │ │ │ │ │ │覆文平君土木包公司餘土業已運│ │ │ │ │底 │ │ │ │ │ │ │至現有雲林分公司所屬土資場 │ │ └───┴────┴─────┴────┴────┴────┴───┴────┴──┴──────────────┴────┘ 申報總案件數:295件 合計開立棄土證明總量:2,895,240立方公尺 取消進場數量:558,828立方公尺 附表二之一: 土庫一場:現有公司及土庫鎮公所出具之完工函文 ┌──┬──────────────┬────┬─────┬──────┬────┬──────────┬───────────┬───┐ │編號│ 發文單位、日期及文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土石方數量(│受文者 │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土庫一)開立棄土│ 備註 │ │ ├────┬────┬────┤公司 │ │立方公尺) │ ├──┬────┬──┤證明統計資料表 │ │ │ │ 單位 │ 日期 │ 文號 │ │ │ │ │箱 │證據編號│頁數├───┬────┬──┼───┤ │ │ │ │ │ │ │ │ │ │ │ │編號 │證據編號│頁數│ │ ├──┼────┼────┼────┼────┼─────┼──────┼────┼──┼────┼──┼───┼────┼──┼───┤ │1 │現有公司│89.10.24│現字第 │東泰源營│土城市延吉│ 2412 │土城市公│2 │56 │30 │1-154 │242 │19至│ │ │ │ │ │890524 │造 │街籐寮溝整│ │所工務課│ │ │ │ │卷號1-4 │23 │ │ │ │ │ │號 │ │治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現有公司│91.4.2 │現字第 │永春營造│內政部營建│ 3000 │雲林縣政│29 │95 │未編│1-234 │242 │212 │ │ │ │ │ │910027 │ │署工程、工│ │府 │ │ │ │ │卷號1-5 │至 │ │ │ │ │ │號 │ │程編號:82│ │ │ │ │ │ │ │219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0 、合約編│ │ │ │ │ │ │ │ │ │ │ │ │ │ │ │號:內營北│ │ │ │ │ │ │ │ │ │ │ │ │ │ │ │(89)-032│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3 │現有公司│ 91.3.8│現字第 │永春營造│同上 │累計至2月 底│土庫鎮公│29 │95 │未編│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910015 │ │ │止已進場數量│所 │ │ │ │ │ │ │ │ │ │ │ │號 │ │ │為2520 │ │ │ │ │ │ │ │ │ ├──┼────┼────┼────┼────┼─────┼──────┼────┼──┼────┼──┼───┼────┼──┼───┤ │4 │現有公司│ 91.4.25│現字第 │安懋營造│台北市工務│ 2306 │雲林縣政│2 │67 │未編│1-198 │242 │185 │ │ │ │ │ │910425 │ │局88工字 │ │府土石採│ │ │ │ │卷號1-4 │至 │ │ │ │ │ │號 │ │256號工程 │ │取課 │ │ │ │ │ │291 │ │ │ │ │ │ │ │ │ │ │ │ │ │ │ │ │ │ ├──┼────┼────┼────┼────┼─────┼──────┼────┼──┼────┼──┼───┼────┼──┼───┤ │5 │現有公司│ 91.4.25│現字第 │帝盟營造│台北市工務│ 1649 │雲林縣政│2 │67 │未編│1-220 │242 │128 │ │ │ │ │ │910426 │(漢全營│局89建字 │ │府土石採│ │ │ │ │卷號1-5 │至 │ │ │ │ │ │號 │造) │144 號建照│ │取課 │ │ │ │ │ │137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6 │現有公司│ 91.4.25│現字第 │鉅邦營造│台北市工務│ 10768 │雲林縣政│2 │67 │未編│1-165 │242 │82至│附棄土│ │ │ │ │910427 │ │局89建字 │ │府土石採│ │ │ │ │卷號1-4 │88 │完成證│ │ │ │ │號 │ │116 號建照│ │取課 │ │ │ │ │ │ │明(證│ │ │ │ │ │ │工程 │ │ │ │ │ │ │ │ │物編號│ ├──┼────┼────┼────┼────┼─────┼──────┼────┼──┼────┼──┼───┼────┼──┼───┤ │7 │現有公司│ 90.9.11│現字第 │山發營造│台北市立師│90.4.5至 │土庫鎮公│6 │242 卷號│未編│1-155 │242 │24至│附工程│ │ │ │ │0000000 │ │範學院綜合│90.9.8止已完│所 │ │1-4 │ │ │卷號1-4 │30 │完成證│ │ │ │ │號 │ │教學大樓(│成進場土方數│ │ │ │ │ │ │ │明(證│ │ │ │ │ │ │88建字291 │量為36918 │ │ │ │ │ │ │ │物編號│ │ │ │ │ │ │號建照) │ │ │ │ │ │ │ │ │701) │ ├──┼────┼────┼────┼────┼─────┼──────┼────┼──┼────┼──┼───┼────┼──┼───┤ │8 │現有公司│ 90.7.29│現字第 │長盛營造│交通部臺北│土石方運棄至│正本:土│20 │303-10 │未編│1-242 │242 │267 │ │ │ │ │ │900061 │ │區地○○路│本公司,經查│庫鎮公所│ │ │ │ │卷號1-5 │至 │ │ │ │ │ │號 │ │工程處「南│證確認無誤 │ │ │ │ │ │ │278 │ │ │ │ │ │ │ │港專案」汐│ ├────┤ │ │ │ │ │ │ │ │ │ │ │ │ │止段臨時軌│ │副本:長│ │ │ │ │ │ │ │ │ │ │ │ │ │道路基工程│ │盛營造 │ │ │ │ │ │ │ │ ├──┼────┼────┼────┼────┼─────┼──────┼────┼──┼────┼──┼───┼────┼──┼───┤ │9 │土庫鎮公│ 90.8.3 │90土鎮建│長盛營造│同上 │長盛公司承攬│正本:交│20 │303-10 │未編│1-242 │242 │267 │依據現│ │ │所 │ │字第1308│ │ │交通部台北市│通部臺北│ │ │ │ │卷號1-5 │至 │有公司│ │ │ │ │1號 │ │ │地下鐵路工程│市區地下│ │ │ │ │ │278 │上一函│ │ │ │ │ │ │ │處之餘土,業│鐵路工程│ │ │ │ │ │ │示 │ │ │ │ │ │ │ │經現有公司雲│處 │ │ │ │ │ │ │ │ │ │ │ │ │ │ │林分公司函示├────┤ │ │ │ │ │ │ │ │ │ │ │ │ │ │已運棄該公司│副本:雲│ │ │ │ │ │ │ │ │ │ │ │ │ │ │無誤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 │、長盛公│ │ │ │ │ │ │ │ │ │ │ │ │ │ │ │司、現有│ │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0 │現有公司│ 90.7.29│現字第 │豐松營造│中山區民族│土石方運棄至│正本:土│20 │303-10 │未編│1-150 │242 │358 │ │ │ │ │ │900062號│ │東路改善工│本公司,經查│庫鎮公所│ │ │ │ │卷號1-3 │至 │ │ │ │ │ │ │ │程「88道(│證確認無誤 │ │ │ │ │ │ │364 │ │ │ │ │ │ │ │續)7 (1 │ │ │ │ │ ├───┼────┼──┼───┤ │ │ │ │ │ │)-1-3179 │ ├────┤ │ │ │1-251 │242 │1至6│ │ │ │ │ │ │ │合編」及「│ │副本:豐│ │ │ │ │卷號1-6 │ │ │ │ │ │ │ │ │89管1 (1 │ │松營造 │ │ │ │ │ │ │ │ │ │ │ │ │ │)-3150」 │ │ │ │ │ │ │ │ │ │ ├──┼────┼────┼────┼────┼─────┼──────┼────┼──┼────┼──┼───┼────┼──┼───┤ │11 │土庫鎮公│ 90.8.3 │90土鎮建│豐松營造│同上 │豐松營造公司│正本:豐│20 │303-10 │未編│1-150 │242 │358 │ │ │ │所 │ │字第1308│ │ │承攬北市府工│松營造 │ │ │ │ │卷號1-3 │至 │ │ │ │ │ │ │ │ │ │ │ │ │ │ │ │364 │ │ │ │ │ │2 號 │ │ │務局新工處中├────┤ │ │ ├───┼────┼──┼───┤ │ │ │ │ │ │ │山民族東路改│副本:雲│ │ │ │1-251 │242 │1至6│ │ │ │ │ │ │ │ │善工程之餘土│林縣政府│ │ │ │ │卷號1-6 │ │ │ │ │ │ │ │ │ │,業經現有公│、臺北市│ │ │ │ │ │ │ │ │ │ │ │ │ │ │司雲林分公司│新工處、│ │ │ │ │ │ │ │ │ │ │ │ │ │ │函示已運棄該│現有公司│ │ │ │ │ │ │ │ │ │ │ │ │ │ │公司無誤 │ │ │ │ │ │ │ │ │ ├──┼────┼────┼────┼────┼─────┼──────┼────┼──┼────┼──┼───┼────┼──┼───┤ │12 │現有公司│90.11.16│現字第 │久年營造│臺北市「六│土石方1 萬立│正本:土│6 │303-1 │未編│1-239 │242 │245 │ │ │ │ │ │900084號│ │館抽水站改│方公尺運至本│庫鎮公所│ │ │ │ │卷號1-5 │至 │ │ │ │ │ │ │ │建工程」 │公司,全數進│ │ │ │ │ │ │258 │ │ │ │ │ │ │ │ │場無誤 ├────┤ │ │ │ │ │ │ │ │ │ │ │ │ │ │ │副本:久│ │ │ │ │ │ │ │ │ │ │ │ │ │ │ │年營造 │ │ │ │ │ │ │ │ ├──┼────┼────┼────┼────┼─────┼──────┼────┼──┼────┼──┼───┼────┼──┼───┤ │13 │土庫鎮公│90.11.27│90土鎮建│久年營造│同上 │久年公司承攬│正本:久│6 │303-1 │未編│1-239 │242 │245 │依據現│ │ │所 │ │字第1277│ │ │北市工務局養│年營造 │ │ │ │ │卷號1-5 │至 │有公司│ │ │ │ │2 號 │ │ │工處「六館抽├────┤ │ │ │ │ │258 │上一函│ │ │ │ │ │ │ │水站改建工程│副本:北│ │ │ │ │ │ │示 │ │ │ │ │ │ │ │」工程餘土,│市府工務│ │ │ │ │ │ │ │ │ │ │ │ │ │ │業經現有公司│局養工處│ │ │ │ │ │ │ │ │ │ │ │ │ │ │雲林分公司函│、現有公│ │ │ │ │ │ │ │ │ │ │ │ │ │ │示已收容數量│司 │ │ │ │ │ │ │ │ │ │ │ │ │ │ │1 萬立方公尺│ │ │ │ │ │ │ │ │ ├──┼────┼────┼────┼────┼─────┼──────┼────┼──┼────┼──┼───┼────┼──┼───┤ │14 │現有公司│90.12.28│現字第 │ │北市府工務│90.6.12至 │土庫鎮公│20 │303-4 │未編│1-12 │242 │97至│ │ │ │ │ │0000000 │ │局88建第 │90.8.21 止已│所 │ │ │ │ │卷號1-1 │115 │ │ │ │ │ │號 │ │372號 │完成進場土方│ │ │ │ ├───┼────┼──┼───┤ │ │ │ │ │ │ │數量為5398 │ │ │ │ │1-281 │242 │155 │ │ │ │ │ │ │ │ │ │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無誤 │ │ │ │ │ │ │159 │ │ ├──┼────┼────┼────┼────┼─────┼──────┼────┼──┼────┼──┼───┼────┼──┼───┤ │15 │現有公司│ 91.1.23│現字第 │ │台北市工務│「88建字第 │正本:土│20 │303-4 │未編│1-12 │242 │97至│ │ │ │ │ │00000000│ │局「88建字│372 號建照」│庫鎮公所│ │ │ │ │卷號1-1 │115 │ │ │ │ │ │號 │ │第372 號建│工程餘土5398├────┤ │ │ ├───┼────┼──┼───┤ │ │ │ │ │ │照」及「87│及「87建字第│副本:雲│ │ │ │1-281 │242 │155 │ │ │ │ │ │ │ │建字第576 │576 號建照」│林縣政府│ │ │ │ │卷號1-6 │至 │ │ │ │ │ │ │ │號建照」 │工程餘土 │、臺北市│ │ │ │ │ │159 │ │ │ │ │ │ │ │ │60693 已進場│工務局 │ │ │ │ │ │ │ │ ├──┼────┼────┼────┼────┼─────┼──────┼────┼──┼────┼──┼───┼────┼──┼───┤ │16 │現有公司│ 91.1.17│現字第 │ │台北縣土城│工程餘土確認│正本:土│20 │303-4 │未編│1-190 │242 │243 │ │ │ │ │ │910001號│ │市公所(六│進場無誤 │庫鎮公所│ │ │ │ │卷號1-4 │至 │ │ │ │ │ │ │ │分仔溝整治│ ├────┤ │ │ │ │ │246 │ │ │ │ │ │ │ │工程) │ │副本:臺│ │ │ │ │ │ │ │ │ │ │ │ │ │ │ │北縣土城│ │ │ │ │ │ │ │ │ │ │ │ │ │ │ │市公所 │ │ │ │ │ │ │ │ │ │ │ │ │ │ │ │市公所 │ │ │ │ │ │ │ │ ├──┼────┼────┼────┼────┼─────┼──────┼────┼──┼────┼──┼───┼────┼──┼───┤ │17 │現有公司│ 91.1.30│現字第 │長盛營造│交通部臺北│剩餘土石方 │正本:交│20 │303-6 │未編│1-242 │242 │267 │ │ │ │ │ │900004號│ │區地○○路│26880 (3 月│通部臺北│ │ │ │ │卷號1-5 │至 │ │ │ │ │ │ │ │工程處「南│份計12480 、│市地下鐵│ │ │ │ │ │278 │ │ │ │ │ │ │ │港專案」汐│6 月份計1440│路工程處│ │ │ │ │ │ │ │ │ │ │ │ │ │止段臨時軌│0) 已全數運├────┤ │ │ │ │ │ │ │ │ │ │ │ │ │道路基工程│送至本公司 │副本:土│ │ │ │ │ │ │ │ │ │ │ │ │ │ │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長盛營│ │ │ │ │ │ │ │ │ │ │ │ │ │ │ │造 │ │ │ │ │ │ │ │ ├──┼────┼────┼────┼────┼─────┼──────┼────┼──┼────┼──┼───┼────┼──┼───┤ │18 │現有公司│ 91.2.25│現字第 │安倉營造│臺北市市場│工程剩餘土石│正本:土│20 │303-4 │未編│1-283 │242 │165 │ │ │ │ │ │910011號│ │管理處「永│方共1800於 │庫鎮公所│ │ │ │ │卷號1-6 │至 │ │ │ │ │ │ │ │安超級市場│89.5.6已運至├────┤ │ │ │ │ │169 │ │ │ │ │ │ │ │新建工程」│本公司 │副本:雲│ │ │ │ │ │ │ │ │ │ │ │ │ │ │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 │、臺北市│ │ │ │ │ │ │ │ │ │ │ │ │ │ │ │市管處 │ │ │ │ │ │ │ │ ├──┼────┼────┼────┼────┼─────┼──────┼────┼──┼────┼──┼───┼────┼──┼───┤ │19 │現有公司│ 91.2.25│現字第 │安倉營造│臺北市市場│工程剩餘土石│正本;土│20 │303-4 │未編│無 │ │ │ │ │ │ │ │910012號│ │管理處「龍│方共1200 於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程市場新建│89.5.13 已運├────┤ │ │ │ │ │ │ │ │ │ │ │ │ │工程」 │至本公司 │副本:雲│ │ │ │ │ │ │ │ │ │ │ │ │ │ │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 │、北市市│ │ │ │ │ │ │ │ │ │ │ │ │ │ │ │管處 │ │ │ │ │ │ │ │ ├──┼────┼────┼────┼────┼─────┼──────┼────┼──┼────┼──┼───┼────┼──┼───┤ │20 │現有公司│ 91.3.8 │現字第 │永春營造│承攬工程契│累計至2 月底│土庫鎮公│20 │303-6 │未編│1-234 │242 │212 │ │ │ │ │ │910015號│ │約:82-202│截止實際已進│所 │ │ │ │ │卷號1-5 │至 │ │ │ │ │ │ │ │2120、契約│場數量為2520│ │ │ │ │ │ │219 │ │ │ │ │ │ │ │編號:內營│ │ │ │ │ │ │ │ │ │ │ │ │ │ │ │北(89) │ │ │ │ │ │ │ │ │ │ │ │ │ │ │ │-032號 │ │ │ │ │ │ │ │ │ │ ├──┼────┼────┼────┼────┼─────┼──────┼────┼──┼────┼──┼───┼────┼──┼───┤ │21 │現有公司│ 91.4.2 │現字第 │永春營造│承攬工程契│工程剩餘土 │正本:土│20 │303-6 │未編│1-234 │242 │212 │ │ │ │ │ │910026號│ │約:82-202│石方3000 已 │庫鎮公所│ │ │ │ │卷號1-5 │至 │ │ │ │ │ │ │ │2120、契約│運棄完成 ├────┤ │ │ │ │ │219 │ │ │ │ │ │ │ │編號:內營│ │副本:雲│ │ │ │ │ │ │ │ │ │ │ │ │ │北(89) │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032號 │ │ │ │ │ │ │ │ │ │ ├──┼────┼────┼────┼────┼─────┼──────┼────┼──┼────┼──┼───┼────┼──┼───┤ │22 │土庫鎮公│91.4.9 │91土鎮建│ │北市工務局│工程餘土經現│正本:北│20 │303-6 │未編│1-12 │242 │97至│依據現│ │ │所 │ │字第 │ │87建字第 │有公司雲林分│市府工務│ │ │ │ │卷號1-1 │115 │有公司│ │ │ │ │18431 號│ │576 號建照│公司函示已收│局 │ │ │ │ │ │ │91.3.2│ │ │ │ │ │ │ │容60693 ├────┤ │ │ │ │ │ │0 現字│ │ │ │ │ │ │ │ │副本:雲│ │ │ │ │ │ │第9103│ │ │ │ │ │ │ │ │林縣政府│ │ │ │ │ │ │20號函│ │ │ │ │ │ │ │ │、現有公│ │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附表二之二: 土庫一場:現有公司出具之工程完成證明 ┌───┬────┬─────┬────┬────┬──────────┬───────────┬────┐ │編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建號或工│土石方數│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土庫一)開立棄土│ 備註 │ │ │公司 │ │程編號 │量(立方│ │證明統計資料表 │ │ │ │ │ │ │公尺) ├──┬────┬──┼───┬────┬──┤ │ │ │ │ │ │ │箱 │證據編號│頁數│編號 │證據編號│頁數│ │ ├───┼────┼─────┼────┼────┼──┼────┼──┼───┼────┼──┼────┤ │1 │安倉營造│美仁段壹小│88建字第│1200 │2 │67 │未編│1-287 │242 │185 │工程棄土│ │ │ │段18-6地號│138號 │ │ │ │ │ │卷號1-6 │至 │完成證明│ │ │ │新建工程 │ │ │ │ │ │ │ │188 │ │ ├───┼────┼─────┼────┼────┼──┼────┼──┼───┼────┼──┼────┤ │2 │東泰源營│土城市龍泉│ │2504 │6 │242 │160 │1-176 │242 │151 │工程完成│ │ │造 │溪至大安媽│ │ │ │卷號1-4 │ │ │卷號1-4 │至 │證明 │ │ │ │祖甲段截水│ │ │ ├────┼──┤ │ │176 │ │ │ │ │溝及水閘門│ │ │ │303-1 │未編│ │ │ │ │ │ │ │處疏濬工程│ │ │ │ │ │ │ │ │ │ ├───┼────┼─────┼────┼────┼──┼────┼──┼───┼────┼──┼────┤ │3 │家甫營造│桃園段五小│88建字第│56520 │29 │42 │未編│1-62 │242 │71至│工程棄土│ │ │ │段722 等10│250號 │ │ │ │ │ │卷號1-2 │76 │完成證明│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4 │昱泰營造│河堤段一小│88建字第│917 │29 │42 │未編│1-63 │242 │77至│工程棄土│ │ │ │段313 等4 │517號 │ │ │ │ │ │卷號1-2 │84 │完成證明│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5 │台土工程│台北市公有│ │1200 │29 │42 │未編│1-85 │242 │202 │工程棄土│ │ │ │大橋市場新│ │ │ │ │ │ │卷號1-2 │至 │完成證明│ │ │ │建工程 │ │ │ │ │ │ │ │206 │ │ ├───┼────┼─────┼────┼────┼──┼────┼──┼───┼────┼──┼────┤ │6 │國興營造│吉林段二小│87建字第│2485 │29 │33 │未編│1-168 │242 │102 │棄土完成│ │ │ │段237 等6 │006 號 │ │ │ │ │ │卷號1-4 │至 │證明 │ │ │ │筆地號工程│ │ │ │ │ │ │ │110 │ │ ├───┼────┼─────┼────┼────┼──┼────┼──┼───┼────┼──┼────┤ │7 │春原營造│信義段三小│85建字第│2035 │29 │33 │未編│1-169 │242 │111 │棄土完成│ │ │ │段2 、2-1 │283 號 │ │ │ │ │ │卷號1-4 │至 │證明 │ │ │ │等2 筆地號│ │ │ │ │ │ │ │116 │ │ │ │ │工程 │ │ │ │ │ │ │ │ │ │ ├───┼────┼─────┼────┼────┼──┼────┼──┼───┼────┼──┼────┤ │8 │春原營造│信義段三小│85建字第│14100 │29 │33 │未編│1-147 │242 │318 │棄土完成│ │ │ │段2 、2-1 │283 號 │ │ │ │ │ │卷號1-3 │至 │證明 │ │ │ │等2 筆地號│ │ │ │ │ │ │ │327 │ │ │ │ │工程 │ │ │ │ │ │ │ │ │ │ ├───┼────┼─────┼────┼────┼──┼────┼──┼───┼────┼──┼────┤ │9 │德寶營造│七堵區五堵│89基府工│28500 │29 │33 │未編│1-143 │242 │291 │棄土完成│ │ │ │段五堵北小│建字第 │ │ │ │ │ │卷號1-3 │至 │證明 │ │ │ │段761 等地│0073 號 │ │ │ │ │ │ │300 │ │ │ │ │號工程 │ │ │ │ │ │ │ │ │ │ ├───┼────┼─────┼────┼────┼──┼────┼──┼───┼────┼──┼────┤ │10 │台鼎營造│天母段參小│89建字第│3338 │29 │33 │未編│1-144 │242 │301 │棄土完成│ │ │ │段404 地號│029 號 │ │ │ │ │ │卷號1-3 │至 │證明 │ │ │ │工程 │ │ │ │ │ │ │ │307 │ │ ├───┼────┼─────┼────┼────┼──┼────┼──┼───┼────┼──┼────┤ │11 │鼎州營造│懷生段四小│89建字第│1657 │29 │33 │未編│1-160 │242 │51至│棄土完成│ │ │ │段46地號工│316 號 │ │ │ │ │ │卷號1-4 │58 │證明 │ │ │ │程 │ │ │ │ │ │ │ │ │ │ ├───┼────┼─────┼────┼────┼──┼────┼──┼───┼────┼──┼────┤ │12 │仁昶營造│通化段一小│89建字第│2602 │29 │33 │未編│1-157 │242 │37至│棄土完成│ │ │ │段171 等8 │180 號 │ │ │ │ │ │卷號1-4 │42 │證明 │ │ │ │筆地號工程│ │ │ │ │ │ │ │ │ │ ├───┼────┼─────┼────┼────┼──┼────┼──┼───┼────┼──┼────┤ │13 │大承營造│雙園段參小│ │4981 │29 │33 │未編│1-186 │242 │217 │棄土完成│ │ │ │段633 等5 │ │ │ │ │ │ │卷號1-4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25 │ │ │ │ │工程 │ │ │ │ │ │ │ │ │ │ ├───┼────┼─────┼────┼────┼──┼────┼──┼───┼────┼──┼────┤ │14 │鉅邦營造│中正段壹小│89建字第│10768 │29 │33 │未編│1-165 │242 │82至│棄土完成│ │ │ │段49-1等8 │116號 │ │ │ │ │ │卷號1-4 │88 │證明 │ │ │ │筆地號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山發營造│公園段參小│89建字第│10768 │29 │601 │未編│1-155 │242 │24至│工程完成│ │ │ │段313 地號│116號 │ │ │ │ │ │卷號1-4 │30 │證明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東泰源營│土城市龍泉│ │9423 │20 │303-1 │未編│無 │ │ │工程完成│ │ │造 │溪至大安媽│ │ │ │ │ │ │ │ │證明 │ │ │ │祖甲段截水│ │ │ │ │ │ │ │ │ │ │ │ │溝及水閘門│ │ │ │ │ │ │ │ │ │ │ │ │處疏濬工程│ │ │ │ │ │ │ │ │ │ ├───┼────┼─────┼────┼────┼──┼────┼──┼───┼────┼──┼────┤ │17 │建國工程│公園段三小│87建字第│8874 │20 │303-4 │未編│1-12 │242 │97至│工程完成│ │ │ │段33地號新│576 號 │ │ │ │ │ │卷號1-1 │115 │證明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建國工程│公園段三小│87建字第│51819 │20 │303-4 │未編│1-12 │242 │97至│工程完成│ │ │ │段33地號新│576 號 │ │ │ │ │ │卷號1-1 │115 │證明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山河營造│土城市六分│89-12-B9│3174 │20 │303-4 │未編│1-190 │242 │243 │工程完成│ │ │ │仔溝整治工│-388 │ │ │ │ │ │卷號1-4 │至 │證明 │ │ │ │程 │ │ │ │ │ │ │ │246 │ │ │ │ │ │ │ │ │ │ │ │ │ │ │ ├───┼────┼─────┼────┼────┼──┼────┼──┼───┼────┼──┼────┤ │20 │安倉營造│美仁段壹小│88建字第│1200 │20 │303-4 │未編│1-287 │242 │185 │工程完成│ │ │ │段18-6地號│138號 │ │ │ │ │ │卷號1-6 │至 │證明 │ │ │ │新建工程 │ │ │ │ │ │ │ │188 │ │ └───┴────┴─────┴────┴────┴──┴────┴──┴───┴────┴──┴────┘ 附表三: 土庫一場:申請轉運統計資料 ┌───┬─────────┬───┬─────┬───┬──────┬───────────┬───────────────┐ │編號 │土庫鎮公所 │轉運數│ │ │證據所在位置│ │轉運地之主管機關不同意轉運函文│ │ ├────┬────┤量(立│轉運地點 │承購方├───┬──┤證據名稱 │(書證所在位置:第2 箱證據編號│ │ │收文日期│收文文號│方公尺│ │ │箱、證│頁數│ │ 241) │ │ │ │ │) │ │ │據編號│ │ │ │ ├───┼────┼────┼───┼─────┼───┼───┼──┼───────────┼───────────────┤ │4-1 │89.01.13│12066 │58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1至9│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 │、88.10.21湯連進委託管│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 │ │ │ │光海處理回填合約書、切│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結書、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2 │89.01.21│12084 │30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1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27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 │、88.10.21湯連進委託管│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 │ │ │ │光海處理回填合約書、切│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結書、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3 │89.01.25│12110 │45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10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18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 │、88.12.10湯連進委託高│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 │ │ │ │嘉祥處理回填合約書、切│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結書、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4 │89.02.08│12144 │65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28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34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27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切結書、出售│ │ │ │ │ │ │ │ │ │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4-5 │89.03.08│12305 │75000 │苗栗縣卓蘭│李萬鎮│第2箱 │3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40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89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6 │89.04.12│12504 │77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4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46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7 │89.04.24│12563 │7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47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52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8 │89.05.17│12818 │3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5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59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54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9 │89.05.30│13000 │65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60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65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10 │89.06.01│13070 │60000 │台中縣和平│楊海寬│第2箱 │66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中縣90.02.01九十府工建字第2554│ │ │ │ │ │鄉達觀村達│ │245 │71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6 號函示台中縣己於87.12.16起禁│ │ │ │ │ │觀段147、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止外縣巿將土石方傾倒,不同意土│ │ │ │ │ │148等二筆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庫一場轉運(第22頁) │ │ │ │ │ │土地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11 │89.06.05│13107 │153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72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78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54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12 │89.06.07│13115 │14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7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85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54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13 │89.06.23│13227 │32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86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92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54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 │ │ │ │ │ │ │ │ │ ├───┼────┼────┼───┼─────┼───┼───┼──┼───────────┼───────────────┤ │4-14 │89.07.29│13515 │70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9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99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54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5 │89.08.05│13605 │39023 │台北大學新│頡城實│第2箱 │100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國立台北大學89.10.21 (八九) │ │ │ │ │ │社區區段徵│業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北大總字第6907號函從未同意任何│ │ │ │ │ │收開發工程│公司 │ │103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土石方再運至本校區。(第12頁)│ │ │ │ │ │ │ │ │ │公文 │ │ ├───┼────┼────┼───┼─────┼───┼───┼──┼───────────┼───────────────┤ │4-16 │89.08.22│13805 │40000 │苗栗縣大湖│劉明洲│第2箱 │10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12│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地號 │ │ │109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17 │89.08.29│13878 │10000 │台北縣鶯歌│林忠雄│第2箱 │110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89.10.27八九北府農土字第 │ │ │ │ │ │鎮○○○段│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植生│412439號函未准其再次載運回填 │ │ │ │ │ │673 等10筆│ │ │115 │覆蓋公文、土地所有人與│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第10頁) │ │ │ │ │ │地號 │ │ │ │承購土石者合約書、出售│ │ │ │ │ │ │ │ │ │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4-18 │89.08.31│13912 │70000 │台北縣鶯歌│林忠雄│第2箱 │116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命恢│北縣89.10.27八九北府農土字第 │ │ │ │ │ │鎮○○○段│ │245 │至 │復植生覆蓋公文、土地所│412439號函未准其再次載運回填 │ │ │ │ │ │673 等10筆│ │ │120 │有人與承購土石者合約書│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第10頁) │ │ │ │ │ │地號 │ │ │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19 │89.09.02│13945 │70000 │台北縣鶯歌│林忠雄│第2箱 │121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89.10.27八九北府農土字第 │ │ │ │ │ │鎮○○○段│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植生│412439號函未准其再次載運回填 │ │ │ │ │ │673 等10筆│ │ │126 │覆蓋公文、土地所有人與│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第10頁) │ │ │ │ │ │地號 │ │ │ │承購土石者合約書、出售│ │ │ │ │ │ │ │ │ │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4-20 │89.09.04│13956 │28113 │台北縣鶯歌│林忠雄│第2箱 │127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89.10.27八九北府農土字第 │ │ │ │ │ │鎮○○○段│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植生│412439號函未准其再次載運回填 │ │ │ │ │ │673 等10筆│ │ │132 │覆蓋公文、土地所有人與│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第10頁) │ │ │ │ │ │地號 │ │ │ │承購土石者合約書、出售│ │ │ │ │ │ │ │ │ │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4-21 │89.09.06│13990 │14000 │台北縣鶯歌│林忠雄│第2箱 │13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89.10.27八九北府農土字第 │ │ │ │ │ │鎮○○○段│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植生│412439號函未准其再次載運回填 │ │ │ │ │ │673 等10筆│ │ │138 │覆蓋公文、土地所有人與│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第10頁) │ │ │ │ │ │地號 │ │ │ │承購土石者合約書、出售│ │ │ │ │ │ │ │ │ │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4-22 │89.09.11│13981 │60000 │苗栗縣大湖│劉明洲│第2箱 │13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12│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地號 │ │ │144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23 │89.10.13│14360 │16402 │新竹縣橫山│陳東隆│第2箱 │14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經濟部水利處第二河川局89.10.20│ │ │ │ │(公所│鄉○○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經(89)水利二管字第Z000000000│ │ │ │ │備查為│143 等8 筆│ │ │14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號函:應就地整平,並不得自河 │ │ │ │ │14360 │地號 │ │ │ │公文 │川區域外載運土石填入(第6頁) │ ├───┼────┼────┼───┼─────┼───┼───┼──┼───────────┼───────────────┤ │4-24 │89.10.20│14412 │41500 │台中縣和平│邱萬華│第2箱 │14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中縣90.02.01九十府工建字第2554│ │ │ │ │ │鄉達觀村達│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6號函示台中縣己於87.12.16起禁 │ │ │ │ │ │觀段147 等│ │ │154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止外縣巿將土石方傾倒至轄區,不│ │ │ │ │ │23筆地號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同意土庫一場轉運(第22頁) │ ├───┼────┼────┼───┼─────┼───┼───┼──┼───────────┼───────────────┤ │4-25 │90.03.19│12402 │60000 │成石股份有│成石股│第2箱 │15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限公司 │份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公司(│ │15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林明霞│ │ │公文 │ │ ├───┼────┼────┼───┼─────┼───┼───┼──┼───────────┼───────────────┤ │4-26 │90.03.23│12434 │50000 │苗栗縣苑裡│潘天煌│第2箱 │15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復原狀│ │ │ │ │ │ │苑裡坑小段│ │ │163 │公文、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410-14等4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27 │90.07.05│12934 │150000│桃園縣觀音│海智工│第2箱 │16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大潭濱海│程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特定工業區│公司 │ │167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整地 │ │ │ │公文 │ │ ├───┼────┼────┼───┼─────┼───┼───┼──┼───────────┼───────────────┤ │4-28 │90.07.05│12937 │29500 │台中縣后里│朝元股│第2箱 │16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七塊厝 │份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委託書、命│ │ │ │ │ │ │392-1 等5 │公司 │ │174 │恢復原狀公文、出售土石│ │ │ │ │ │ │筆地號 │ │ │ │方之發票)、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查公文 │ │ ├───┼────┼────┼───┼─────┼───┼───┼──┼───────────┼───────────────┤ │4-29 │90.10.04│13499 │25500 │南河砂石股│南河砂│第2 箱│17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石股份│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7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 │ │ ├───┼────┼────┼───┼─────┼───┼───┼──┼───────────┼───────────────┤ │4-30 │90.10.29│13638 │60000 │建華塑膠企│建華塑│第2箱 │17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業股份有限│膠企業│245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 │ │ │ │ │ │公司 │股份有│ │183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限公司│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31 │90.12.05│13906 │80000 │元記實業股│元記實│第2箱 │18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87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 │ │ ├───┼────┼────┼───┼─────┼───┼───┼──┼───────────┼───────────────┤ │4-32 │89.01.27│12119 │2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18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196 │、88.12.10土地所有人湯│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 │ │ │ │連進委託高嘉祥處理回填│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合約書、切結書、出售土│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石方之發票)、公所同意│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備查公文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33 │89.01.27│12121 │3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197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204 │、88.12.10湯連進委託高│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 │ │ │ │嘉祥處理回填合約書、切│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結書、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94 │88.10.08│12896 │79500 │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20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5 │至 │方買賣合約)、公所同意│ │ │ │ │ │ │65000 ,泰│有限公│ │207 │備查公文 │ │ │ │ │ │ │寶交通股份│司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14500 │ │ │ │ │ │ ├───┼────┼────┼───┼─────┼───┼───┼──┼───────────┼───────────────┤ │4-95 │88.10.19│12920 │45000 │泰寶交通股│泰寶交│第2箱 │20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通股份│245 │至 │方買賣合約)、公所同意│ │ │ │ │ │ │ │有限公│ │210 │備查公文 │ │ │ │ │ │ │ │司 │ │ │ │ │ ├───┼────┼────┼───┼─────┼───┼───┼──┼───────────┼───────────────┤ │4-96 │88.11.01│12932 │35000 │楊梅鎮先鋒│郭芳澤│第2箱 │211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90.03.26九十府工建字第33601 號│ │ │ │ │ │育樂開發有│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函不收受外縣巿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限公司回填│ │ │214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庫一場轉運(第17頁) │ │ │ │ │ │土方工程 │ │ │ │公文 │ │ ├───┼────┼────┼───┼─────┼───┼───┼──┼───────────┼───────────────┤ │4-97 │88.11.05│12953 │55000 │楊梅鎮先鋒│郭芳澤│第2箱 │21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90.03.26九十府工建字第33601號 │ │ │ │ │ │育樂開發有│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函不收受外縣巿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限公司回填│ │ │21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庫一場轉運(第17頁) │ │ │ │ │ │土方工程 │ │ │ │公文 │ │ ├───┼────┼────┼───┼─────┼───┼───┼──┼───────────┼───────────────┤ │4-98 │88.11.26│13001 │48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21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222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地號│ │ │ │公文 │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 │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99 │88.12.03│13026 │60000 │新竹縣橫山│連晟工│第2箱 │22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 │程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501-7 地號│公司 │ │226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100 │88.12.07│13036 │50000 │新竹縣橫山│連晟工│第2箱 │227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 │程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501-7 地號│公司 │ │230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101 │88.12.24│13129 │18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231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234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地號│ │ │ │公文 │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 │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102 │88.12.29│13187 │80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23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23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地號│ │ │ │公文 │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 │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申報總案件數:42件 合計土石方數量:2,070,838立方公尺 附表四: 土庫一場:現有公司之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申報表 ┌─┬────┬────┬───────┬───────┬───────┐ │編│證據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及字號│受理單位 │證據所在位置 │ │號│ │ │ │ │ │ ├─┼────┼────┼───────┼───────┼───────┤ │1 │90年5月 │現有公司│90.11.12 │土庫鎮公所 │第32箱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00058號│ │證據編號301-2 │ │ │報表 │ │函 │ │ │ ├─┼────┼────┼───────┼───────┼───────┤ │2 │90年6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3 │90年7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4 │90年8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5 │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6 │90年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7 │90年5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8 │90年6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9 │90年7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0│90年8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1│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2│90年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3│90年9月 │現有公司│90.10.28 │土庫鎮公所 │一、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00082號│ │第32箱 │ │ │報表 │ │函 │ │證據編號301-2 │ │ │ │ │ │ │二、 │ │ │ │ │ │ │第20箱 │ │ │ │ │ │ │證據編號303-5 │ ├─┼────┼────┼───────┼───────┼───────┤ │14│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5│90年9月 │土庫鎮公│90.10.29 │正本: │第20箱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雲林縣政府 │證據編號303-5 │ │ │報表 │ │13637號函 │ │ │ │ │ │ │ ├───────┤ │ │ │ │ │ │副本: │ │ │ │ │ │ │現有公司 │ │ ├─┼────┼────┼───────┼───────┼───────┤ │16│90年10月│土庫鎮公│90.11.13 │雲林縣政府 │第32箱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證據編號301-2 │ │ │報表 │ │13728號函 │ │ │ │ │ │ │(檢送上述編號 │ │ │ │ │ │ │1-12之90年 │ │ │ │ │ │ │5-10月土石方申│ │ │ │ │ │ │報表、流向明細│ │ │ │ │ │ │表) │ │ │ ├─┼────┼────┼───────┼───────┼───────┤ │17│90年12月│現有公司│91.1.30 │雲林縣政府 │第30箱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100130 │(雲林縣政府於 │證據編號300 │ │ │報表 │ │號函 │91年2月4日以 │ │ │ │ │ │ │91府工石字第 │ │ │ │ │ │ │9100007478號函│ │ │ │ │ │ │回覆現有公司及│ │ │ │ │ │ │土庫鎮公所) │ │ ├─┼────┼────┼───────┼───────┼───────┤ │18│90年12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9│90年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20│90年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1│90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22│90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3│90年3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24│90年3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5│90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26│90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7│90年6月 │現有公司│91.4.16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10416 │ │ │ │ │報表 │ │號函 │ │ │ │ │ │ │ │ │ │ ├─┼────┼────┼───────┼───────┼───────┤ │28│90年6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9│91年4月 │現有公司│91.5.10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10510號│ │ │ │ │報表 │ │函 │ │ │ ├─┼────┼────┼───────┼───────┼───────┤ │30│91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1│90年7月 │現有公司│91.4.3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104030 │ │ │ │ │報表 │ │號函 │ │ │ ├─┼────┼────┼───────┼───────┼───────┤ │32│90年8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33│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34│90年7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5│90年8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6│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附表五: 土庫二場:現有公司開立之棄土證明統計資料 ┌───┬────┬─────┬─────────┬────┬──────────┬──────────────┬────┐ │ │ │ │公所收文日期及文號│土石方數│證據所在位置 │ │ │ │編號 │申報公司│工程地點 ├────┬────┤量(立方├──┬────┬──┤ 證據名稱 │備註 │ │ │ │ │ 日期 │ 文號 │公尺) │箱 │證據編號│頁數│ │ │ ├───┼────┼─────┼────┼────┼────┼──┼────┼──┼──────────────┼────┤ │2-1 │水晶營造│台北市文山│89.01.14│12073 │6500 │7 │243 │1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建造執照、│89.04.21│ │ │ │區○○段四│ │ │ │ │卷號2-1 │15 │棄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2548取│ │ │ │小段2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 │ │ ├───┼────┼─────┼────┼────┼────┼──┼────┼──┼──────────────┼────┤ │2-2 │億力開發│台北市萬華│89.01.14│12074 │20815 │7 │243 │1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建造執照、│ │ │ │ │區○○段壹│ │ │ │ │卷號2-1 │23 │棄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小段218 地│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3 │冠進工程│河堤段三小│89.01.24│12092 │885 │7 │243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39 等1 │ │ │ │ │卷號2-1 │30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4 │台土工程│信義區吳興│89.01.24│12093 │876 │7 │243 │3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2-1 │37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504-2 等3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筆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5 │台土工程│南港區新光│89.01.24│12094 │450 │7 │243 │3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2-1 │43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274-4 筆3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筆地號 │ │ │ │ │ │ │查公文 │ │ ├───┼────┼─────┼────┼────┼────┼──┼────┼──┼──────────────┼────┤ │2-6 │台土工程│信義區吳興│89.01.24│12095 │1242 │7 │243 │4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2-1 │50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594 等6 筆│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7 │茂泰營造│興安段參小│89.01.24│12096 │14475 │7 │243 │5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88地號 │ │ │ │ │卷號2-1 │58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8 │華信營造│台北市山中│89.01.24│12097 │567 │7 │243 │5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2-1 │65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414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9 │合聯營造│長春段一小│89.01.24│12098 │600 │7 │243 │6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10 等8 │ │ │ │ │卷號2-1 │72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0 │根基營造│三興段三小│89.01.25│12106 │22045 │7 │243 │7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39 、 │ │ │ │ │卷號2-1 │79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444 、449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1 │根基營造│東湖段三小│89.01.25│12107 │10000 │7 │243 │8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0地號 │ │ │ │ │卷號2-1 │86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2 │根基營造│松山區西松│89.01.25│12108 │50000 │7 │243 │8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1 │94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705-1 、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706-1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3 │生曜工程│西湖段肆小│89.01.25│12109 │1262 │7 │243 │9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4等8 筆│ │ │ │ │卷號2-1 │101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 │肯鑫營造│88年度大科│89.01.26│12112 │1755 │7 │243 │1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黎明山溝整│ │ │ │ │卷號2-1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治 │ │ │ │ │ │10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 │復興營造│中山段壹小│89.01.26│12113 │8086 │7 │243 │1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9、70地│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號 │ │ │ │ │ │119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6 │根基營造│松山區西松│89.01.26│12114 │46464 │7 │243 │1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705-1 、 │ │ │ │ │ │125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706-1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7 │建坤營造│西湖區四小│89.01.26│12115 │2871 │7 │243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84 等4 │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筆地號 │ │ │ │ │ │132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18 │茂泰營造│台北市興安│89.01.26│12116 │716 │7 │243 │13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388地號 │ │ │ │ │ │138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 │ │ ├───┼────┼─────┼────┼────┼────┼──┼────┼──┼──────────────┼────┤ │2-19 │建國工程│台北市公園│89.01.27│12120 │51819 │7 │243 │13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33│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地號 │ │ │ │ │ │147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20 │合聯營造│橋北段一小│89.01.28│12124 │3420 │7 │243 │1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04.19│ │ │ │段273 等4 │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2541取│ │ │ │筆地號 │ │ │ │ │ │161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1 │世龍營造│台北巿民族│89.02.17│12206 │22314 │7 │243 │16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89.04.21│ │ │ │東路280號 │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12542取│ │ │ │ │ │ │ │ │ │172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消 │ │ │ │ │ │ │ │ │ │ │公文 │ │ ├───┼────┼─────┼────┼────┼────┼──┼────┼──┼──────────────┼────┤ │2-22 │仁昶工程│大安區復興│89.02.17│12207 │916 │7 │243 │1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58│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等5筆地號 │ │ │ │ │ │179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3 │振碩營造│石潭段四小│89.02.17│12208 │1171 │7 │243 │1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建造執照、│ │ │ │ │段184-2 地│ │ │ │ │卷號2-1 │至 │棄土切結書、承諾書、營建工程│ │ │ │ │號 │ │ │ │ │ │193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24 │榮城營造│信義區東明│89.02.17│12209 │2200 │7 │243 │19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建造執照、│ │ │ │ │段381 等地│ │ │ │ │卷號2-1 │至 │棄土切結書、承諾書、營建工程│ │ │ │ │號 │ │ │ │ │ │20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基隆│ │ │ │ │ │ │ │ │ │ │ │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 │ │ │ │ │ │ │ │ │ │ │公文 │ │ ├───┼────┼─────┼────┼────┼────┼──┼────┼──┼──────────────┼────┤ │2-25 │福連營造│中山段參小│89.02.17│12210 │7870 │7 │243 │21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建造執照、│ │ │ │ │段13地號 │ │ │ │ │卷號2-1 │至 │土方計算式、棄土切結書、承諾│ │ │ │ │ │ │ │ │ │ │219 │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6 │唐城營造│文林路光華│89.02.29│12254 │1200 │7 │243 │2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二小段88│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地號 │ │ │ │ │ │227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27 │台灣川源│內湖區碧湖│89.02.29│12255 │9370 │7 │243 │2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營造 │段四小段 │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341-7 等6 │ │ │ │ │ │234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28 │華信營造│中山段四小│89.02.29│12256 │110 │7 │243 │2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14地號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 │ │ │ │ │ │243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29 │仁昶工程│大安區復興│89.02.29│12257 │3398 │7 │243 │2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建│ │ │ │ │段二小段58│ │ │ │ │卷號2-1 │至 │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 │ │ │ │等4筆地號 │ │ │ │ │ │249 │置處理證明、說明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2-30 │俊傑營造│台北巿成都│89.02.29│12258 │5126 │7 │243 │2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直興段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138 、139 │ │ │ │ │ │259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地號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31 │向帝營造│士林區三玉│89.03.02│12286 │716 │7 │243 │2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216 地號 │ │ │ │ │ │267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32 │化府實業│台北市龍泉│89.03.08│12303 │2300 │7 │243 │2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05.02│ │ │ │段參小段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12627取│ │ │ │304 地號 │ │ │ │ │ │280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消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33 │化府實業│台北市信義│89.03.08│12304 │26000 │7 │243 │28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四│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小段12地號│ │ │ │ │ │288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34 │達欣工程│頭廷段四小│89.03.08│12306 │2020 │7 │243 │28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85等5 筆│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地號 │ │ │ │ │ │29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35 │大都巿營│西湖段肆小│89.03.16│12354 │38427 │7 │243 │3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204 等4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筆地號 │ │ │ │ │ │308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雲林縣政府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36 │慎佑工程│延平段一小│89.03.27│12404 │9020 │7 │243 │3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639 等17│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筆地號 │ │ │ │ │ │317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37 │冠進工程│行義段參小│89.03.27│12405 │15000 │7 │243 │31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78等8 筆│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地號 │ │ │ │ │ │325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38 │聖陸營造│芝山段壹小│89.03.29│12423 │2274 │7 │243 │3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754 、 │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761 地號 │ │ │ │ │ │334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39 │仁泉營造│興安段二小│89.03.31│12445 │3020 │7 │243 │3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14-2等4 │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筆地號 │ │ │ │ │ │341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40 │冠進工程│西湖段四小│89.03.31│12446 │2584 │7 │243 │3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31地號 │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 │ │ │ │ │ │353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41 │宏泰營造│南京東路公│89.03.31│12447 │10608 │7 │243 │35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車專用道改│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善 │ │ │ │ │ │359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42 │宏泰營造│內湖康寧路│89.03.31│12448 │6994 │7 │243 │3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一段37號及│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警智新村東│ │ │ │ │ │365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側道路 │ │ │ │ │ │ │公文 │ │ ├───┼────┼─────┼────┼────┼────┼──┼────┼──┼──────────────┼────┤ │2-43 │力岩營造│吉林路人行│89.03.31│12449 │1043 │7 │243 │36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道暨側溝改│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善(長安街│ │ │ │ │ │371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至錦州街)│ │ │ │ │ │ │公文 │ │ ├───┼────┼─────┼────┼────┼────┼──┼────┼──┼──────────────┼────┤ │2-44 │明村營造│士林區天母│89.04.05│12459 │6700 │7 │243 │37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177 、178 │ │ │ │ │ │37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等二筆地號│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45 │唐城營造│華興段二小│89.04.07│12479 │2215 │7 │243 │3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84 等8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筆地號 │ │ │ │ │ │387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46 │立煌營造│士林大南路│89.04.07│12480 │1020 │7 │243 │38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排水幹線工│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程 │ │ │ │ │ │393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47 │立煌營造│大南臨時抽│89.04.07│12481 │2124 │7 │243 │39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水站工程(│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土建) │ │ │ │ │ │39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48 │福益營造│桃源段四小│89.04.07│12482 │1326 │7 │243 │4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08、310│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地號 │ │ │ │ │ │408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49 │興濃營造│南港興中路│89.04.10│12492 │1076 │7 │243 │4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工程 │ │ │ │ │ │414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50 │豐松營造│民權東西路│89.04.10│12493 │7500 │7 │243 │41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公車專用道│ │ │ │ │卷號2-1 │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改善 │ │ │ │ │ │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51 │大東營造│大安通化街│89.04.10│12494 │909 │7 │243 │1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170 巷樂利│ │ │ │ │卷號2-2 │12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路11巷排水│ │ │ │ │ │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雲│ │ │ │ │ │ │ │ │ │ │ │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2-52 │拓建營造│大安青田街│89.04.10│12495 │627 │7 │243 │1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五巷道路拓│ │ │ │ │卷號2-2 │18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寬 │ │ │ │ │ │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53 │僑欣企業│學府段壹小│89.04.10│12498 │29826 │7 │243 │1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212 等8 │ │ │ │ │卷號2-2 │27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筆地號 │ │ │ │ │ │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54 │豐松營造│中山區民族│89.04.10│12499 │21000 │7 │243 │2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89.08.21│ │ │ │東路改善工│ │ │ │ │卷號2-2 │44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13781同│ │ │ │程 │ │ │ │ │ │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意轉運至│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同意│苗栗縣卓│ │ │ │ │ │ │ │ │ │ │轉運之公文 │蘭段49 │ │ │ │ │ │ │ │ │ │ │ │-22 地號│ ├───┼────┼─────┼────┼────┼────┼──┼────┼──┼──────────────┼────┤ │2-55 │森業營造│正義段一小│89.04.11│12500 │11264 │7 │243 │4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705-2 等│ │ │ │ │卷號2-2 │54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5 筆地號 │ │ │ │ │ │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56 │森業營造│西松段二小│89.04.11│12501 │12277 │7 │243 │5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198 等7 │ │ │ │ │卷號2-2 │64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筆地號 │ │ │ │ │ │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57 │三力營造│實踐段二小│89.04.13│12524 │2100 │7 │243 │6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25-2 等│ │ │ │ │卷號2-2 │72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4 筆地號 │ │ │ │ │ │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58 │仁昶工程│台北市內湖│89.04.13│12525 │5022 │7 │243 │7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區○○段肆│ │ │ │ │卷號2-2 │80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小段44地號│ │ │ │ │ │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59 │仁昶工程│大安段參小│89.04.13│12526 │20000 │7 │243 │8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14等8 筆│ │ │ │ │卷號2-2 │88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地號 │ │ │ │ │ │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60 │永如營造│通化段壹小│89.04.15│12530 │1861 │7 │243 │8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736-1 等│ │ │ │ │卷號2-2 │98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3 筆地號 │ │ │ │ │ │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61 │慎都工程│舊宗段59-1│89.04.19│12540 │24051 │7 │243 │9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等6 筆地號│ │ │ │ │卷號2-2 │106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 │ │ │ │ │ │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62 │和泰工程│第六期分管│89.04.19│12547 │8000 │7 │243 │1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網工程第9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土方計算式、營建工│ │ │ │ │標(南港區│ │ │ │ │ │118 │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南港公園暨│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 │ │ │ │信義區協和│ │ │ │ │ │ │市○○○○道工程處、雲林縣政│ │ │ │ │工商附近)│ │ │ │ │ │ │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2-63 │大陸工程│南京東路五│89.04.20│12550 │17090 │7 │243 │11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與光復北│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路口 │ │ │ │ │ │127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64 │竣清工程│中山大直橋│89.04.25│12579 │15000 │7 │243 │1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改建工程 │ │ │ │ │卷號2-2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135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65 │新倫營造│龍泉段壹小│89.04.26│12585 │2698 │7 │243 │13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191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 │ │ │ │ │ │145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66 │登揚營造│第五期支管│89.04.26│12586 │691 │7 │243 │1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土方計算式、營建工│ │ │ │ │管工程第5 │ │ │ │ │ │158 │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標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意登錄之│ │ │ │ │ │ │ │ │ │ │ │公文 │ │ ├───┼────┼─────┼────┼────┼────┼──┼────┼──┼──────────────┼────┤ │2-67 │大漢建設│西湖段二小│89.04.28│12590 │18426 │7 │243 │15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153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 │ │ │ │ │ │166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68 │東光建築│文山中港抽│89.04.28│12591 │1575 │7 │243 │16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水站光明公│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園調節地排│ │ │ │ │ │172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水改善工程│ │ │ │ │ │ │公文 │ │ ├───┼────┼─────┼────┼────┼────┼──┼────┼──┼──────────────┼────┤ │2-69 │山華行營│台北市龍泉│89.05.01│12627 │2552 │7 │243 │1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造 │段參小段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304 地號 │ │ │ │ │ │181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70 │興達營造│第五期分管│89.05.03│12640 │9500 │7 │243 │18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89.9.16/│ │ │ │網第18標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14063 取│ │ │ │ │ │ │ │ │ │191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消 │ │ │ │ │ │ │ │ │ │ │公文 │ │ ├───┼────┼─────┼────┼────┼────┼──┼────┼──┼──────────────┼────┤ │2-71 │碩建營造│台北市內湖│89.05.03│12641 │2000 │7 │243 │1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區○○路附│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近 │ │ │ │ │ │197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72 │永裕泰工│祥和段參小│89.05.04│12668 │36907 │7 │243 │1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程 │段368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土方計算式、營建工│ │ │ │ │ │ │ │ │ │ │205 │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 │ │ │ │ │ │ │ │ │ │ │市國宅處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2-73 │德寶營造│仁愛區成功│89.05.04│12667 │27315 │7 │243 │20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77 、 │ │ │ │ │卷號2-2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578 、579 │ │ │ │ │ │214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 │ │ │ │號 │ │ │ │ │ │ │所函覆基隆市政府同意登錄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74 │名延工程│內湖區文德│89.05.09│12702 │19828 │7 │243 │21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路健小段72│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土方計算式、營建工│ │ │ │ │等3筆地號 │ │ │ │ │ │221 │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 │ │ │ │ │ │ │ │ │ │ │公文 │ │ ├───┼────┼─────┼────┼────┼────┼──┼────┼──┼──────────────┼────┤ │2-75 │生產力營│松山饒河街│89.05.09│12703 │1800 │7 │243 │22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造 │排水改善工│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程 │ │ │ │ │ │230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76 │今大營造│麥金路拓寬│89.05.10│12719 │9391 │7 │243 │2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營建工程剩│ │ │ │ │工程(八堵│ │ │ │ │卷號2-2 │至 │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 │ │ │ │交流道到自│ │ │ │ │ │233 │同意備查公文 │ │ │ │ │強橋頭) │ │ │ │ │ │ │ │ │ ├───┼────┼─────┼────┼────┼────┼──┼────┼──┼──────────────┼────┤ │2-77 │名道工程│內湖區東湖│89.05.11│12731 │8355 │7 │243 │23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20-2等5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筆地號 │ │ │ │ │ │242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78 │富泰營造│舊宗段6 地│89.05.11│12732 │26513 │7 │243 │24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號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 │ │ │ │ │ │24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79 │高泰營造│台北市內湖│89.05.11│12742 │8100 │7 │243 │2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區○○段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111 等2 筆│ │ │ │ │ │256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地號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80 │業昌營造│實踐段一小│89.05.11│12748 │11260 │7 │243 │25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8-5 等9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筆地號 │ │ │ │ │ │264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81 │名延工程│台北市內湖│89.05.22│12918 │1404 │7 │243 │26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區○○段四│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小段385 地│ │ │ │ │ │272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號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82 │億東營造│永吉段壹小│89.05.23│12933 │3800 │7 │243 │2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證明、│ │ │ │ │段488 等9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公所│ │ │ │ │筆地號 │ │ │ │ │ │279 │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 │ │ │ │ │ │ │ │ │ │ │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2-83 │東泰源營│五股鄉村里│89.05.24│12944 │600 │7 │243 │2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造 │小型零星工│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程 │ │ │ │ │ │284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84 │鶴發營造│奇岩段4小 │89.05.24│12946 │9186 │7 │243 │2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90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 │ │ │ │ │ │292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85 │日喜建設│西松段二小│89.05.24│12947 │1406 │7 │243 │29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38-1地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明細表、營建工程│ │ │ │ │號 │ │ │ │ │ │29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86 │世龍營造│台北市民族│89.05.24│12950 │22314 │7 │243 │3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06.28│ │ │ │東路280 號│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13205取│ │ │ │榮星段四小│ │ │ │ │ │310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消 │ │ │ │段596-1 等│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4 筆地號 │ │ │ │ │ │ │ │ │ ├───┼────┼─────┼────┼────┼────┼──┼────┼──┼──────────────┼────┤ │2-87 │冠進工程│文德段伍小│89.05.25│12968 │13224 │7 │243 │3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06.05│ │ │ │段126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13082取│ │ │ │ │ │ │ │ │ │319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消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88 │品興營造│台北市內湖│89.05.30│13003 │35593 │7 │243 │3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肆│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小段87-1等│ │ │ │ │ │324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一筆地號 │ │ │ │ │ │ │查公文 │ │ ├───┼────┼─────┼────┼────┼────┼──┼────┼──┼──────────────┼────┤ │2-89 │鎔佑企業│北投區豐年│89.05.30│13004 │9968 │7 │243 │3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06.28│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13237取│ │ │ │145地號 │ │ │ │ │ │335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消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90 │聖陸營造│西湖段四小│89.06.01│13062 │43572 │7 │243 │33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34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 │ │ │ │ │ │341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91 │元洲營造│文德段伍小│89.06.01│13063 │32253 │7 │243 │3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81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 │ │ │ │ │ │347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92 │財盛營造│七堵區五堵│89.06.01│13064 │1682 │7 │243 │3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北小段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1073地號 │ │ │ │ │ │354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公所函覆基隆市政府同│ │ │ │ │ │ │ │ │ │ │ │意登錄之公文 │ │ ├───┼────┼─────┼────┼────┼────┼──┼────┼──┼──────────────┼────┤ │2-93 │福助營造│金華段肆小│89.06.05│13099 │2829 │7 │243 │35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6、47、│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48等三筆地│ │ │ │ │ │360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94 │鉅邦工程│長安段參小│89.06.05│13100 │2670 │7 │243 │36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71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 │ │ │ │ │ │367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95 │群立營造│新莊巿三和│89.06.05│13101 │3322 │7 │243 │3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水溝加蓋│ │ │ │ │卷號2-2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工程 │ │ │ │ │ │371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96 │翎峰營造│指南溪景美│89.06.09│13129 │8500 │7 │243 │37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溪新店溪堤│ │ │ │ │卷號2-2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防搶修維護│ │ │ │ │ │377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97 │仁昶工程│吉林段二小│89.06.12│13142 │40216 │7 │243 │37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78等18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筆地號 │ │ │ │ │ │384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98 │有麟營造│內湖區舊宗│89.06.13│13151 │8553 │7 │243 │3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4-9、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74-10 二筆│ │ │ │ │ │389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地號 │ │ │ │ │ │ │查公文 │ │ ├───┼────┼─────┼────┼────┼────┼──┼────┼──┼──────────────┼────┤ │2-99 │根基營造│台北巿中山│89.06.16│13183 │55996 │7 │243 │39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南路11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395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00 │勝邦營造│土北工區(│89.06.16│13184 │8260 │7 │243 │39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貴子坑溪水│ │ │ │ │卷號2-2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磨坑溪)堤│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防維護工程│ │ │ │ │ │ │ │ │ ├───┼────┼─────┼────┼────┼────┼──┼────┼──┼──────────────┼────┤ │2-101 │永上工程│台北市中正│89.06.16│13193 │19250 │7 │243 │1至6│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壹│ │ │ │ │卷號2-3 │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小段131 地│ │ │ │ │ │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02 │照慶營造│中正泉州街│89.06.25│13235 │1137 │7 │243 │6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34巷道路新│ │ │ │ │卷號2-3 │15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築工程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 │ │ ├───┼────┼─────┼────┼────┼────┼──┼────┼──┼──────────────┼────┤ │2-103 │豪贊營造│基隆路正氣│89.06.26│13236 │510 │7 │243 │1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改建及橋│ │ │ │ │卷號2-3 │21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下空間景觀│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04 │照慶營造│萬華興寧街│89.06.28│13238 │735 │7 │243 │2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66巷及66巷│ │ │ │ │卷號2-3 │33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22衖東側道│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路拓寬 │ │ │ │ │ │ │ │ │ ├───┼────┼─────┼────┼────┼────┼──┼────┼──┼──────────────┼────┤ │2-105 │茂泰營造│台北市興安│89.06.28│13257 │300 │7 │243 │3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 小段 │ │ │ │ │卷號2-3 │40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388 地號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06 │日富營造│中山北路分│89.06.30│13324 │802 │7 │243 │4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隔島緣石加│ │ │ │ │卷號2-3 │44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高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07 │日富營造│環山路一至│89.06.30│13325 │1124 │7 │243 │4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三段人行道│ │ │ │ │卷號2-3 │48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改善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08 │日富營造│內湖路一段│89.06.30│13326 │837 │7 │243 │4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2-3 │52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09 │日富營造│石牌路、吉│89.06.30│13327 │2553 │7 │243 │5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利街人行道│ │ │ │ │卷號2-3 │60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改善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10 │順揚土木│信義區田寮│89.06.30│13328 │16 │7 │243 │6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6-2、47│ │ │ │ │卷號2-3 │64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1、52地號│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11 │明村營造│台北市石牌│89.06.30│13329 │10483 │7 │243 │6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一段39巷│ │ │ │ │卷號2-3 │70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80弄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12 │明村營造│石潭段四小│89.06.30│13330 │1523 │7 │243 │7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74 、 │ │ │ │ │卷號2-3 │75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175 、176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等3 筆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13 │仁昶工程│木柵一小段│89.07.06│13359 │4126 │7 │243 │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655 、656 │ │ │ │ │卷號2-3 │80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地號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14 │中鹿營造│內湖區大湖│89.07.06│13361 │4180 │7 │243 │8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7.18/│ │ │ │幹管第一標│ │ │ │ │卷號2-3 │89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13437 取│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2-115 │中鹿營造│內湖區甲幹│89.07.06│13362 │8795 │7 │243 │9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7.18/│ │ │ │管第一標 │ │ │ │ │卷號2-3 │98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13436 取│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2-116 │卉圃景觀│內湖77號公│89.07.12│13394 │1310 │7 │243 │9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工程 │園綠地 │ │ │ │ │卷號2-3 │102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17 │萬樺營造│南港忠孝東│89.07.12│13395 │838 │7 │243 │10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7 段487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巷至561 號│ │ │ │ │ │10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及向陽路 │ │ │ │ │ │ │ │ │ ├───┼────┼─────┼────┼────┼────┼──┼────┼──┼──────────────┼────┤ │2-118 │利晉工程│西湖段四小│89.07.12│13397 │66972 │7 │243 │1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28 、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330地號 │ │ │ │ │ │111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19 │立得營造│士林福林抽│89.07.13│13602 │1430 │7 │243 │1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水站機組增│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設 (土建)│ │ │ │ │ │115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20 │慎佑工程│西湖段四小│89.07.17│13431 │38508 │7 │243 │11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8.1/ │ │ │ │段310地號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13555 取│ │ │ │ │ │ │ │ │ │125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消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21 │文銓營造│東新高架橋│89.07.17│13432 │836 │7 │243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整修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131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22 │安倉營造│木柵段二小│89.07.17│13433 │600 │7 │243 │1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26 等7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筆地號 │ │ │ │ │ │137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23 │家甫營造│桃源段五小│89.07.17│13434 │900 │7 │243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22 等十│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筆地號 │ │ │ │ │ │143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24 │福連營造│台北市仁愛│89.07.17│13435 │7500 │7 │243 │1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二段中正│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段一小段 │ │ │ │ │ │148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174 、175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176地號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25 │家慶營造│北市○○路│89.07.17│13441 │4171 │7 │243 │14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三段346 巷│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敦化段三小│ │ │ │ │ │155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段461 等12│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26 │昶和營造│內湖區西湖│89.07.17│13442 │7138 │7 │243 │15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960 等4 筆│ │ │ │ │ │16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27 │大成工程│北市○○路│89.07.17│13443 │5885 │7 │243 │16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258 巷長春│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段二小段 │ │ │ │ │ │16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734 等1 筆│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地號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28 │華築工房│北市○○路│89.07.18│13450 │1195 │7 │243 │16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營造 │160 巷東湖│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段七小段 │ │ │ │ │ │17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110 等6 筆│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地號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29 │東聖營造│台北市大安│89.07.18│13451 │1390 │7 │243 │1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師大路人行│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道改善 │ │ │ │ │ │178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0 │東聖營造│台北市八德│89.07.18│13452 │4280 │7 │243 │1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一、二段│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人行道 │ │ │ │ │ │182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1 │立得營造│北投公館路│89.07.18│13454 │1535 │7 │243 │18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255 巷明溝│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改善 │ │ │ │ │ │18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2 │三得利營│北市忠孝東│89.07.18│13456 │1680 │7 │243 │18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路一至四段│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人行道改善│ │ │ │ │ │190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3 │台灣外源│實踐段二小│89.07.21│13471 │10222 │7 │243 │1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營造 │段660、661│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地號 │ │ │ │ │ │197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34 │天功營造│土城市延和│89.07.21│13477 │1950 │7 │243 │1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及延平街│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箱涵淤泥清│ │ │ │ │ │204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理 │ │ │ │ │ │ │ │ │ ├───┼────┼─────┼────┼────┼────┼──┼────┼──┼──────────────┼────┤ │2-135 │翎峰營造│景木工區提│89.07.24│13482 │800 │7 │243 │2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防河川搶修│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維護第二標│ │ │ │ │ │210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6 │台球營造│德惠街人行│89.07.24│13483 │675 │7 │243 │2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21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7 │堃德營造│內湖環山路│89.07.24│13484 │2100 │7 │243 │2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二段50巷西│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側排水明溝│ │ │ │ │ │220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8 │國裕建設│劍潭臨時抽│89.07.25│13495 │3666 │7 │243 │22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水站(土建│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228 │證明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9 │國裕建設│劍潭臨時抽│89.07.25│13496 │551 │7 │243 │22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水站增設閘│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門 │ │ │ │ │ │23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40 │磊庭營造│青年段一小│89.07.27│13473 │901 │7 │243 │2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19 、 │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921 、921 │ │ │ │ │ │243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1 │太允營造│社子抽水站│89.07.27│13474 │9714 │7 │243 │2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擴建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249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42 │光陽營造│士林區德行│89.07.27│13481 │1439 │7 │243 │2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西路與文林│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路口及延平│ │ │ │ │ │253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北路九段一│ │ │ │ │ │ │ │ │ │ │ │巷排水工程│ │ │ │ │ │ │ │ │ ├───┼────┼─────┼────┼────┼────┼──┼────┼──┼──────────────┼────┤ │2-143 │中福營造│文德段五小│89.07.27│13500 │1950 │7 │243 │25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15地號 │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259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4 │竣清工程│石潭段4 小│89.07.27│13501 │1550 │7 │243 │2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11 地號│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267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5 │明村營造│台北市興泰│89.07.27│13502 │8445 │7 │243 │2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377-9 、 │ │ │ │ │ │274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378-6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6 │和暘建設│復興段三小│89.07.27│13503 │4297 │7 │243 │2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67地號 │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280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 │ │ ├───┼────┼─────┼────┼────┼────┼──┼────┼──┼──────────────┼────┤ │2-147 │光陽營造│延平北路鄭│89.07.28│13509 │700 │7 │243 │28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州路段及慶│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昌橋段人行│ │ │ │ │ │284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道 │ │ │ │ │ │ │ │ │ ├───┼────┼─────┼────┼────┼────┼──┼────┼──┼──────────────┼────┤ │2-148 │家慶營造│北市○○路│89.07.28│13511 │350 │7 │243 │2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二段346 巷│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敦化段三小│ │ │ │ │ │290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段461 等12│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9 │東鑫龍營│樹林鎮立人│89.07.31│13556 │18930 │7 │243 │2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進場數量│ │ │造 │街平交道地│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之後申報│ │ │ │下化 │ │ │ │ │ │32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為19069 │ │ │ │ │ │ │ │ │ │ │所函覆交通部、雲林縣政府同意│,公所以│ │ │ │ │ │ │ │ │ │ │登錄之公文、土石方運送記錄表│八九土鎮│ │ │ │ │ │ │ │ │ │ │ │建13223 │ │ │ │ │ │ │ │ │ │ │ │登錄備查│ ├───┼────┼─────┼────┼────┼────┼──┼────┼──┼──────────────┼────┤ │2-150 │聖陸營造│金泰段5712│89.07.31│13557 │36613 │7 │243 │32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等四筆地號│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332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51 │台灣第一│汙水處理廠│89.08.01│13564 │2132 │7 │243 │1至4│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廢棄物清│氧化渠浚渫│ │ │ │ │卷號2-4 │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理 │淤泥清除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2 │桂暘工程│長安段貳小│89.08.01│13566 │14300 │7 │243 │5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46 等5 │ │ │ │ │卷號2-4 │11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53 │明亞營造│南寧路人行│89.08.01│13567 │543 │7 │243 │1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 │ │ │ │ │卷號2-4 │15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4 │勝邦營造│士林中山北│89.08.01│13568 │2016 │7 │243 │1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七段190 │ │ │ │ │卷號2-4 │19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巷末段道路│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5 │明亞營造│大興街、三│89.08.01│13569 │667 │7 │243 │2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合街人行道│ │ │ │ │卷號2-4 │25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6 │太允營造│全市沉砂池│89.08.02│13577 │2000 │7 │243 │2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淤積清除第│ │ │ │ │卷號2-4 │31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一期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7 │日富營造│金龍路人行│89.08.03│13585 │829 │7 │243 │3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 │ │ │ │ │卷號2-4 │35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8 │冠進工程│百齡段三小│89.08.07│13621 │1193 │7 │243 │3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14 、 │ │ │ │ │卷號2-4 │41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315 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59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22 │7971 │7 │243 │4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9-25等6 │ │ │ │ │卷號2-4 │64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0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33 │5729 │7 │243 │6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7-9 等5 │ │ │ │ │卷號2-4 │70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1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34 │5068 │7 │243 │7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7-7 等3 │ │ │ │ │卷號2-4 │76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2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35 │4676 │7 │243 │7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7 等3 筆│ │ │ │ │卷號2-4 │82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3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36 │6448 │7 │243 │8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6 等5 筆│ │ │ │ │卷號2-4 │88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4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37 │6918 │7 │243 │8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6-2 等3 │ │ │ │ │卷號2-4 │94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數│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量修改為│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5536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5 │新亞建設│松山區寶清│89.08.07│13638 │4958 │7 │243 │9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4 │100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57-3、58等│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2筆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6 │照慶營造│洛陽街人行│89.08.08│13646 │1050 │7 │243 │1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 │ │ │ │ │卷號2-4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104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67 │照慶營造│長沙街昆明│89.08.08│13647 │1375 │7 │243 │1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街人行道 │ │ │ │ │卷號2-4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108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68 │欣明營造│安一路道路│89.08.08│13648 │3705 │7 │243 │1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9.7/ │ │ │ │末段拓寬 │ │ │ │ │卷號2-4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13984 取│ │ │ │ │ │ │ │ │ │11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2-169 │欣明營造│基隆市仁二│89.08.08│13649 │600 │7 │243 │1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139 號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121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 │ │ ├───┼────┼─────┼────┼────┼────┼──┼────┼──┼──────────────┼────┤ │2-170 │基石營造│台北車站特│89.08.14│13698 │1200 │7 │243 │12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定專用區綠│ │ │ │ │卷號2-4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化 │ │ │ │ │ │125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71 │台球營造│文湖街人行│89.08.14│13699 │1209 │7 │243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 │ │ │ │ │卷號2-4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129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72 │桔源營造│文山興隆路│89.08.16│13710 │1162 │7 │243 │13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三段人行道│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33 │意備查公文 │ │ ├───┼────┼─────┼────┼────┼────┼──┼────┼──┼──────────────┼────┤ │2-173 │明亞營造│羅斯福路人│89.08.16│13729 │4000 │7 │243 │13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行道 │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37 │意備查公文 │ │ ├───┼────┼─────┼────┼────┼────┼──┼────┼──┼──────────────┼────┤ │2-174 │明亞營造│南港成福路│89.08.16│13730 │2000 │7 │243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排水支線 │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43 │意備查公文 │ │ ├───┼────┼─────┼────┼────┼────┼──┼────┼──┼──────────────┼────┤ │2-175 │皇翌營造│89年度全市│89.08.16│13731 │5500 │7 │243 │1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閘閥門週邊│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淤泥清除 │ │ │ │ │ │149 │意備查公文 │ │ ├───┼────┼─────┼────┼────┼────┼──┼────┼──┼──────────────┼────┤ │2-176 │大鋼牙工│奇岩段四小│89.08.17│13744 │4338 │7 │243 │1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程 │段232 等7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5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 │ │ │ │ │ │ │ │ │ │ │覆北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同意│ │ │ │ │ │ │ │ │ │ │ │登錄之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77 │大鋼牙工│奇岩段四小│89.08.17│13745 │2862 │7 │243 │1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程 │段225 等8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6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 │ │ │ │ │ │ │ │ │ │ │覆北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同意│ │ │ │ │ │ │ │ │ │ │ │登錄之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78 │慎佑工程│北市○○段│89.08.18│13764 │20769 │7 │243 │17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76-7地號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7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79 │豐順營造│第五期分管│89.08.21│13792 │1000 │7 │243 │1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中正區│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河堤國小附│ │ │ │ │ │179 │意備查公文 │ │ │ │ │近) │ │ │ │ │ │ │ │ │ ├───┼────┼─────┼────┼────┼────┼──┼────┼──┼──────────────┼────┤ │2-180 │佑盈營造│北投中央北│89.08.21│13793 │1600 │7 │243 │1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人行道 │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87 │意備查公文 │ │ ├───┼────┼─────┼────┼────┼────┼──┼────┼──┼──────────────┼────┤ │2-181 │明亞營造│士林中山北│89.08.21│13794 │835 │7 │243 │18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七段190 │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巷末段排水│ │ │ │ │ │193 │意備查公文 │ │ ├───┼────┼─────┼────┼────┼────┼──┼────┼──┼──────────────┼────┤ │2-182 │興達營造│第五期分管│89.08.21│13795 │7500 │7 │243 │19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大安國│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小暨師專附│ │ │ │ │ │203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興達營造│ │ │ │ │小附近) │ │ │ │ │ │ │、北市公務局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2-183 │豐順營造│內湖污水收│89.08.21│13796 │2000 │7 │243 │20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集系統第二│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期 │ │ │ │ │ │211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公務│ │ │ │ │ │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2-184 │豐順營造│第四期支管│89.08.21│13797 │1000 │7 │243 │2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第十三標│ │ │ │ │ │216 │意備查公文 │ │ ├───┼────┼─────┼────┼────┼────┼──┼────┼──┼──────────────┼────┤ │2-185 │明亞營造│九二一震害│89.08.21│13799 │12174 │7 │243 │2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好美麗社區│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強制折除 │ │ │ │ │ │223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桃園縣政│ │ │ │ │ │ │ │ │ │ │ │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2-186 │仁昶工程│長春段三小│89.08.25│13822 │13813 │7 │243 │2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54 等四│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3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87 │仁昶工程│臨沂段一小│89.08.25│13823 │11480 │7 │243 │2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85-2 地│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號 │ │ │ │ │ │23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88 │茂泰營造│安樂區代天│89.08.25│13824 │1000 │7 │243 │2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府段873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905 、903 │ │ │ │ │ │24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地號 │ │ │ │ │ │ │ │ │ ├───┼────┼─────┼────┼────┼────┼──┼────┼──┼──────────────┼────┤ │2-189 │東鑫龍營│第五期支管│89.08.25│13825 │1400 │7 │243 │2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中正區│ │ │ │ │ │250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東門市場附│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近) │ │ │ │ │ │ │ │ │ ├───┼────┼─────┼────┼────┼────┼──┼────┼──┼──────────────┼────┤ │2-190 │東鑫龍營│內湖區大湖│89.08.25│13826 │630 │7 │243 │2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幹管第二標│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56 │意備查公文 │ │ ├───┼────┼─────┼────┼────┼────┼──┼────┼──┼──────────────┼────┤ │2-191 │通泰營造│橋北段一小│89.08.25│13834 │4036 │7 │243 │25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地273 等四│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6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92 │國開營造│台北市都會│89.08.28│13868 │30000 │7 │243 │2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10.25│ │ │ │區環河快速│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14402取│ │ │ │道路三重市│ │ │ │ │ │273 │意備查公文 │消 │ │ │ │福德南路至│ │ │ │ │ │ │ │ │ │ │ │中興橋段 │ │ │ │ │ │ │ │ │ ├───┼────┼─────┼────┼────┼────┼──┼────┼──┼──────────────┼────┤ │2-193 │鋐城營造│中山通北街│89.08.29│13875 │1400 │7 │243 │27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65巷及北投│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湖山路一段│ │ │ │ │ │277 │意備查公文 │ │ │ │ │排水工程 │ │ │ │ │ │ │ │ │ ├───┼────┼─────┼────┼────┼────┼──┼────┼──┼──────────────┼────┤ │2-194 │堃德營造│88年下半年│89.08.30│13888 │580 │7 │243 │27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89年度重│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慶北路公車│ │ │ │ │ │282 │意備查公文 │ │ │ │ │專用道 │ │ │ │ │ │ │ │ │ ├───┼────┼─────┼────┼────┼────┼──┼────┼──┼──────────────┼────┤ │2-195 │現代綠化│北市朝陽公│89.08.31│13914 │142 │7 │243 │28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工程 │園地下停車│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場樹木移植│ │ │ │ │ │288 │意備查公文 │ │ ├───┼────┼─────┼────┼────┼────┼──┼────┼──┼──────────────┼────┤ │2-196 │明亞營造│士林中山北│89.09.02│13944 │300 │7 │243 │28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七段190 │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末段排水 │ │ │ │ │ │292 │意備查公文 │ │ ├───┼────┼─────┼────┼────┼────┼──┼────┼──┼──────────────┼────┤ │2-197 │繼正營造│萬華區福星│89.09.04│13947 │9800 │7 │243 │29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249 等4 筆│ │ │ │ │ │300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地號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雲林縣│ │ │ │ │ │ │ │ │ │ │ │政府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98 │泰誠營造│公園段二小│89.09.06│13983 │25721 │7 │243 │3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49 等14│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30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99 │桂暘工程│康寧段一小│89.09.08│14003 │959 │7 │243 │30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22地號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31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雲林縣政府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00 │春輝營造│西松段三小│89.10.04│14267 │8091 │7 │243 │31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09 等5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320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01 │億龍營造│吉林段肆小│89.10.04│14269 │1735 │7 │243 │1至7│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03 等5 │ │ │ │ │卷號2-5 │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202 │陞展營造│州子尾排水│89.10.04│14270 │4773 │7 │243 │8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幹線支線(│ │ │ │ │卷號2-5 │1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新莊、三重│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界溝)清除│ │ │ │ │ │ │ │ │ ├───┼────┼─────┼────┼────┼────┼──┼────┼──┼──────────────┼────┤ │2-203 │偉祥營造│士林玉潮坑│89.10.04│14271 │1886 │7 │243 │1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溪綠化 │ │ │ │ │卷號2-5 │19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2-204 │原益土木│彰化縣溪湖│89.10.04│14272 │23 │7 │243 │2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鎮○○段 │ │ │ │ │卷號2-5 │2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2-205 │勤立營造│北巿文德段│89.10.04│14274 │14375 │7 │243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伍小段102 │ │ │ │ │卷號2-5 │31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06 │聖偉營造│通化段三小│89.10.04│14276 │20603 │7 │243 │3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0,223-3│ │ │ │ │卷號2-5 │40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公所函│ │ │ │ │ │ │ │ │ │ │ │覆北市公務局、雲林縣政府同意│ │ │ │ │ │ │ │ │ │ │ │登錄之公文 │ │ ├───┼────┼─────┼────┼────┼────┼──┼────┼──┼──────────────┼────┤ │2-207 │天公營造│北市內湖區│89.10.04│14282 │3456 │7 │243 │4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11.00│ │ │ │文德段三小│ │ │ │ │卷號2-5 │49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14664取│ │ │ │段 │ │ │ │ │ │ │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消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 │ │ │ │ │ │ │公所函覆工程單位同意登錄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208 │理正營造│新莊市潭底│89.10.05│14273 │13208 │7 │243 │5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溝疏濬 │ │ │ │ │卷號2-5 │5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公務│ │ │ │ │ │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2-209 │佑盈營造│天母東西路│89.10.05│14297 │850 │7 │243 │5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2-5 │62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2-210 │品興營造│西湖段四小│89.10.05│14298 │6097 │7 │243 │6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97,198 │ │ │ │ │卷號2-5 │69 │、雜項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11 │鉅安工程│福和段二小│89.10.05│14299 │18200 │7 │243 │7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0地號 │ │ │ │ │卷號2-5 │76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12 │鉅安工程│台北市內湖│89.10.05│14300 │39902 │7 │243 │7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伍│ │ │ │ │卷號2-5 │83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小段275 等│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3 筆地號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13 │虹泰營造│汐止淡水河│89.10.05│14301 │1000 │7 │243 │8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基隆河淤積│ │ │ │ │卷號2-5 │8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砂土清理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2-214 │仁昶工程│敦化段二小│89.10.05│14302 │20636 │7 │243 │8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83 等9 │ │ │ │ │卷號2-5 │96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 │ │ │ │ │ │ │ │ │ │ │公文 │ │ ├───┼────┼─────┼────┼────┼────┼──┼────┼──┼──────────────┼────┤ │2-215 │森業營造│圓環段三小│89.10.09│14315 │6753 │7 │243 │9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92 等6 │ │ │ │ │卷號2-5 │103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16 │國雲營造│新店市龜山│89.10.09│14316 │600 │7 │243 │10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小段1-22等│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8筆地號 │ │ │ │ │ │11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217 │南亞營造│基隆市安樂│89.10.09│14317 │1030 │7 │243 │1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 │ │ │ │ │卷號2-5 │至 │、雜項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546 等地號│ │ │ │ │ │11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218 │業儒營造│磺港村磺溪│89.10.09│14318 │1726 │7 │243 │11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下游護岸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22 │意備查公文 │ │ ├───┼────┼─────┼────┼────┼────┼──┼────┼──┼──────────────┼────┤ │2-219 │天功營造│磺港溪延壽│89.10.09│14319 │9389 │7 │243 │12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下游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28 │意備查公文 │ │ ├───┼────┼─────┼────┼────┼────┼──┼────┼──┼──────────────┼────┤ │2-220 │達固營造│中正區祥豐│89.10.11│14326 │3656 │7 │243 │12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66 等5 │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3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221 │豪贊營造│基隆路正氣│89.10.11│14327 │1554 │7 │243 │13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改建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39 │意備查公文、 │ │ ├───┼────┼─────┼────┼────┼────┼──┼────┼──┼──────────────┼────┤ │2-222 │大東營造│五常街及榮│89.10.11│14328 │2917 │7 │243 │14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星花園週邊│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人行道 │ │ │ │ │ │145 │意備查公文 │ │ ├───┼────┼─────┼────┼────┼────┼──┼────┼──┼──────────────┼────┤ │2-223 │基石營造│台北車站特│89.10.19│14405 │520 │7 │243 │1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定專用區綠│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化 │ │ │ │ │ │149 │意備查公文 │ │ ├───┼────┼─────┼────┼────┼────┼──┼────┼──┼──────────────┼────┤ │2-224 │石渠營造│士林仰德大│89.10.19│14406 │5000 │7 │243 │1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二段二巷│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道路 │ │ │ │ │ │155 │意備查公文 │ │ ├───┼────┼─────┼────┼────┼────┼──┼────┼──┼──────────────┼────┤ │2-225 │棟和營造│南港段四小│89.10.27│14476 │4564 │7 │243 │15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79-7 、│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557 、476-│ │ │ │ │ │16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1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226 │長盛營造│南港專案汐│89.11.06│14564 │37706 │7 │243 │16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土石方棄置│ │ │ │ │止段臨時軌│ │ │ │ │卷號2-5 │至 │同意書、營造業登記證書、營利│ │ │ │ │道路基 │ │ │ │ │ │181 │事業登記證)、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 │文、公所函覆交通部地下鐵路工│ │ │ │ │ │ │ │ │ │ │ │程處、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227 │台球營造│民權西路人│90.04.30│12649 │316 │7 │243 │18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行道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85 │意備查公文 │ │ ├───┼────┼─────┼────┼────┼────┼──┼────┼──┼──────────────┼────┤ │2-228 │登揚營造│士林區中正│90.04.30│12650 │3584 │7 │243 │18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人行道第│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一標 │ │ │ │ │ │191 │意備查公文 │ │ ├───┼────┼─────┼────┼────┼────┼──┼────┼──┼──────────────┼────┤ │2-229 │東光建築│景木工區堤│90.05.04│12674 │1300 │7 │243 │1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防第四標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97 │意備查公文 │ │ ├───┼────┼─────┼────┼────┼────┼──┼────┼──┼──────────────┼────┤ │2-230 │正翔營造│淡水河系台│90.05.04│12675 │4250 │7 │243 │1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北近郊污水│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截流設施 │ │ │ │ │ │202 │意備查公文 │ │ ├───┼────┼─────┼────┼────┼────┼──┼────┼──┼──────────────┼────┤ │2-231 │大成營造│台北市中山│90.05.08│12677 │9080 │7 │243 │20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2 │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小段939 等│ │ │ │ │ │21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8 筆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232 │麗明營造│玉成段1 小│90.05.08│12678 │2064 │7 │243 │2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26 地號│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218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33 │嘉偉營造│內湖區舊宗│90.05.08│12679 │570 │7 │243 │21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西側人行│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道 │ │ │ │ │ │222 │意備查公文 │ │ ├───┼────┼─────┼────┼────┼────┼──┼────┼──┼──────────────┼────┤ │2-234 │玉樹營造│寶高抽水站│90.05.08│12693 │930 │7 │243 │22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27 │意備查公文 │ │ ├───┼────┼─────┼────┼────┼────┼──┼────┼──┼──────────────┼────┤ │2-235 │北翰營造│三重市玫瑰│90.05.14│12732 │8651 │7 │243 │2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06.27│ │ │ │公園音樂廳│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12901取│ │ │ │第一期 │ │ │ │ │ │23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申報總案件數:235 合計開立棄土證明總數量:1,936,488立方公尺 取消及修改進場數量:221,685立方公尺 (註:編號2-149,原申報數量為18930,後申報實際清運數量為19,069,亦經公所登錄備查。上述數據仍以原申報數量18,930為準。) 附表六之一: 土庫二場:現有公司及土庫鎮公所出具之完工函文 ┌──┬─────────────┬────┬─────┬────┬────┬──────────┬──────────┬────┐ │編號│發文單位、日期及文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土石方數│受文者 │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土庫二場)開立│ 備註 │ │ │ │公司 │ │量(立方│ │ │棄土證明統計資料表 │ │ │ ├────┬────┬───┤ │ │公尺) │ ├──┬────┬──┼───┬───┬──┤ │ │ │ 單位 │ 日期 │文號 │ │ │ │ │箱 │證據編號│頁數│編號 │卷號 │頁數│ │ ├──┼────┼────┼───┼────┼─────┼────┼────┼──┼────┼──┼───┼───┼──┼────┤ │1 │現有公司│89.10.18│現字第│天功源營│延和路及延│ 1950 │正本:台│2 │56 │31 │2-134 │243 │198 │附工程完│ │ │ │ │900500│造 │平街箱涵淤│ │北縣土城│ │ │ │ │卷號 │至 │成證明 │ │ │ │ │號 │ │泥清理工程│ │市公所 │ │ │ │ │2-3 │204 │ │ │ │ │ │ │ │(工程編號│ ├────┼──┼────┼──┤ │ │ │ │ │ │ │ │ │ │:89-05-B9│ │副本:雲│7 │243 │204 │ │ │ │ │ │ │ │ │ │ │-217) │ │林縣土庫│ │卷號2-3 │ │ │ │ │ │ │ │ │ │ │ │ │ │鎮公所 │ │ │ │ │ │ │ │ ├──┼────┼────┼───┼────┼─────┼────┼────┼──┼────┼──┼───┼───┼──┼────┤ │2 │現有公司│ 90.8.6│現字第│東鑫龍營│交通部台北│ 19069 │正本:雲│29 │402 │ │2-149 │243 │291 │ │ │ │ │ │0065號│造 │區地下鐵工│ │林縣土庫│ │ │ │ │卷號 │至 │ │ │ │ │ │ │ │程處「萬華│ │鎮公所 │ │ │ │ │2-3 │326 │ │ │ │ │ │ │ │- 板橋專案│ ├────┼──┼────┼──┤ │ │ │ │ │ │ │ │ │ │計畫」及「│ │副本:雲│29 │401 │ │ │ │ │ │ │ │ │ │ │ │樹林鎮立人│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街平交道地│ │ │ │ │ │ │ │ │ │ │ │ │ │ │ │下化」工程│ │ │ │ │ │ │ │ │ │ ├──┼────┼────┼───┼────┼─────┼────┼────┼──┼────┼──┼───┼───┼──┼────┤ │3 │現有公司│ 91.4.24│現字第│東鑫龍營│同上 │ 19069 │正本:雲│20 │303-6 │ │2-149 │243 │291 │ │ │ │ │ │910033│造 │ │ │林縣土庫│ │ │ │ │卷號 │至 │ │ │ │ │ │號 │ │ │ │鎮公所 │ │ │ │ │2-3 │326 │ │ ├──┼────┼────┼───┼────┼─────┼────┼────┼──┼────┼──┼───┼───┼──┼────┤ │4 │土庫鎮公│ 91.4.29│九一土│東鑫龍營│交通部台北│ 19069 │正本:交│20 │303-6 │ │2-149 │243 │291 │依據現有│ │ │所 │ │鎮建字│造 │區地下鐵工│ │通部鐵路│ │ │ │ │卷號 │至 │公司上一│ │ │ │ │第 │ │程處「樹林│ │改建工程│ │ │ │ │2-3 │326 │函示 │ │ │ │ │18503 │ │鎮○○街平│ ├────┤ │ │ │ │ │ │ │ │ │ │ │號 │ │交道地下化│ │副本:雲│ │ │ │ │ │ │ │ │ │ │ │ │ │」工程 │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 │、現有公│ │ │ │ │ │ │ │ │ │ │ │ │ │ │ │司、東鑫│ │ │ │ │ │ │ │ │ │ │ │ │ │ │ │龍營造 │ │ │ │ │ │ │ │ ├──┼────┼────┼───┼────┼─────┼────┼────┼──┼────┼──┼───┼───┼──┼────┤ │5 │現有公司│ 91.1.22│現字第│長盛營造│交通部「南│26880 │交通部台│29 │97 │ │2-226 │243 │163 │ │ │ │ │ │0004號│ │港專案」汐│ │北區地下│ │ │ │(棄土│卷號 │至 │ │ │ │ │ │ │ │止段臨時軌│ │鐵路工程│ │ │ │數量 │2-5 │181 │ │ │ │ │ │ │ │道路基工程│ │處 │ │ │ │37706 │ │ │ │ │ │ │ │ │ │ │ │ │ │ │ │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6 │現有公司│ 91.4.1│現字第│春源營造│台北工務局│ 12436.3│正本:雲│20 │303-6 │ │2-64 │243 │128 │ │ │ │ │ │0020號│ │養工處「中│ │林縣土庫│ │ │ │ │卷號 │至 │ │ │ │ │ │ │ │山大直橋改│ │鎮公所 │ │ │ │ │2-2 │135 │ │ │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 │ │ │ │ │副本:雲│ │ │ │ │ │ │ │ │ │ │ │ │ │ │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 │、北市府│ │ │ │ │ │ │ │ │ │ │ │ │ │ │ │工務局養│ │ │ │ │ │ │ │ │ │ │ │ │ │ │ │工處 │ │ │ │ │ │ │ │ ├──┼────┼────┼───┼────┼─────┼────┼────┼──┼────┼──┼───┼───┼──┼────┤ │7 │現有公司│ 91.5.5│現字第│春原營造│同上 │土石方已│正本:雲│20 │303-6 │ │2-64 │243 │128 │ │ │ │ │ │0035號│ │ │運棄完成│林縣土庫│ │ │ │ │卷號 │至 │ │ │ │ │ │ │ │ │無誤 │鎮公所 │ │ │ │ │2-2 │1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本:春│ │ │ │ │ │ │ │ │ │ │ │ │ │ │ │原營造 │ │ │ │ │ │ │ │ ├──┼────┼────┼───┼────┼─────┼────┼────┼──┼────┼──┼───┼───┼──┼────┤ │8 │土庫鎮公│ 91.5.9│土鎮建│春原營造│同上 │業經現有│正本:北│20 │303-6 │ │2-64 │243 │128 │ │ │ │所 │ │字第 │ │ │公司雲林│市府工務│ │ │ │ │卷號 │至 │ │ │ │ │ │18546 │ │ │分公司函│局養工處│ │ │ │ │2-2 │135 │ │ │ │ │ │號 │ │ │示土石方├────┤ │ │ │ │ │ │ │ │ │ │ │ │ │ │以收容完│副本:現│ │ │ │ │ │ │ │ │ │ │ │ │ │ │成無誤 │有雲林分│ │ │ │ │ │ │ │ │ │ │ │ │ │ │ │公司、春│ │ │ │ │ │ │ │ │ │ │ │ │ │ │ │原營造 │ │ │ │ │ │ │ │ └──┴────┴────┴───┴────┴─────┴────┴────┴──┴────┴──┴───┴───┴──┴────┘ 附表六之二: 土庫二場:現有公司公出具之工程完工證明 ┌───┬────┬─────┬────┬────┬──────────┬───────────┬────┐ │編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建號或工│土石方數│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土庫二場)開立棄│ 備註 │ │ │公司 │ │程編號 │量(立方│ │土證明統計資料表 │ │ │ │ │ │ │公尺) ├──┬────┬──┼───┬────┬──┤ │ │ │ │ │ │ │箱 │證據編號│頁數│編號 │證據編號│頁數│ │ ├───┼────┼─────┼────┼────┼──┼────┼──┼───┼────┼──┼────┤ │1 │永裕工程│祥和段三小│87建字第│36907 │29 │42 │未編│2-72 │243 │198 │工程棄土│ │ │ │段363 地號│489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新建工程 │ │ │ │ │ │ │ │205 │ │ ├───┼────┼─────┼────┼────┼──┼────┼──┼───┼────┼──┼────┤ │2 │德寶營造│仁愛區成功│85基府工│27315 │29 │42 │未編│2-73 │243 │206 │工程棄土│ │ │ │段577 、 │建字第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578 、579 │0142 號 │ │ │ │ │ │ │214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3 │名延工程│內湖區文德│89建字第│19828 │29 │42 │未編│2-74 │243 │215 │工程棄土│ │ │ │段五小段 │132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72、734 地│ │ │ │ │ │ │ │221 │ │ │ │ │號新建工程│ │ │ │ │ │ │ │ │ │ ├───┼────┼─────┼────┼────┼──┼────┼──┼───┼────┼──┼────┤ │4 │富泰營造│舊宗段6 地│89建字第│26513 │29 │42 │未編│2-78 │243 │243 │工程棄土│ │ │ │號新建工程│044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 │ │ │ │ │ │ │ │249 │ │ ├───┼────┼─────┼────┼────┼──┼────┼──┼───┼────┼──┼────┤ │5 │億東營造│永吉段四小│88建字第│3800 │29 │42 │未編│2-82 │243 │273 │工程棄土│ │ │ │段488 等6 │360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79 │ │ │ │ │工程 │ │ │ │ │ │ │ │ │ │ ├───┼────┼─────┼────┼────┼──┼────┼──┼───┼────┼──┼────┤ │6 │鶴發營造│奇岩段四小│88建字第│9186 │29 │42 │未編│2-84 │243 │285 │工程棄土│ │ │ │段190 地號│223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新建工程 │ │ │ │ │ │ │ │292 │ │ ├───┼────┼─────┼────┼────┼──┼────┼──┼───┼────┼──┼────┤ │7 │品興營造│內湖區西湖│89建字第│35593 │29 │42 │未編│2-88 │243 │320 │工程棄土│ │ │ │段四小段 │169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87-1等一筆│ │ │ │ │ │ │ │324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8 │財盛營造│七堵區五堵│89工建字│1682 │29 │42 │未編│2-92 │243 │348 │工程棄土│ │ │ │段北小段 │第0040號│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1073地號新│ │ │ │ │ │ │ │354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9 │聖陸營造│西湖段四小│88建字第│43572 │29 │42 │未編│2-90 │243 │336 │工程棄土│ │ │ │段134 地號│170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新建工程 │ │ │ │ │ │ │ │341 │ │ ├───┼────┼─────┼────┼────┼──┼────┼──┼───┼────┼──┼────┤ │10 │福助營造│金華段四小│89建字第│2829 │29 │42 │未編│2-93 │243 │355 │工程棄土│ │ │ │段46等3 筆│055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360 │ │ │ │ │程 │ │ │ │ │ │ │ │ │ │ ├───┼────┼─────┼────┼────┼──┼────┼──┼───┼────┼──┼────┤ │11 │仁昶工程│吉林段二小│89建字第│40216 │29 │42 │未編│2-97 │243 │378 │工程棄土│ │ │ │段478 等18│067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384 │ │ │ │ │工程 │ │ │ │ │ │ │ │ │ │ ├───┼────┼─────┼────┼────┼──┼────┼──┼───┼────┼──┼────┤ │12 │永上工程│中正區臨沂│88建字第│19250 │29 │42 │未編│2-101 │243 │1至6│工程棄土│ │ │ │段一小段 │455 號 │ │ │ │ │ │卷號2-3 │ │完成證明│ │ │ │131 地號新│ │ │ │ │ │ │ │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大成工程│台北市中山│89建字第│9080 │29 │701 │未編│2-231 │243 │203 │工程完成│ │ │ │區○○段貳│251 號 │ │ │ │ │ │卷號2-5 │至 │證明 │ │ │ │小段932 等│ │ │ │ │ │ │ │210 │ │ │ │ │8 筆地號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4 │新亞建設│臺北市西松│88建字第│5536 │7 │243 │未編│2-164 │243 │89至│工程完成│ │ │ │段一小段 │447 號 │ │ │卷號2-4 │ │ │卷號2-4 │94 │證明 │ │ │ │6-2 等3 筆│ │ │ │ │ │ │ │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5 │天功營造│土城市延和│89建工字│1950 │7 │243 │未編│2-134 │243 │198 │工程完成│ │ │ │路及延平街│第05-B9-│ │ │卷號2-3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箱函淤泥清│21號 │ │ │ │ │ │ │204 │ │ │ │ │理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天公工程│北市內湖區│88建工字│3456 │29 │45 │未編│2-207 │243 │41 │工程完成│ │ │ │文德段三小│第883547│ │ │ │ │ │卷號2-5 │至 │證明 │ │ │ │段352 、 │4400號 │ │ │ │ │ │ │49 │ │ │ │ │352-1 地號│ │ │ │ │ │ │ │ │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 │17 │玉樹營造│寶高抽水站│ │1287 │29 │33 │未編│2-234 │243 │223 │棄土完成│ │ │ │新建工程 │ │ │ │ │ │ │卷號2-5 │至 │證明 │ │ │ │ │ │ │ │ │ │ │ │227 │ │ ├───┼────┼─────┼────┼────┼──┼────┼──┼───┼────┼──┼────┤ │18 │億龍營造│吉林段四小│89建字第│1735 │29 │33 │未編│2-201 │243 │1至7│棄土完成│ │ │ │段903 等8 │151 號 │ │ │ │ │ │卷號2-5 │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19 │達固營造│中正區祥豐│89基府工│3656 │29 │33 │未編│2-220 │243 │129 │棄土完成│ │ │ │段366 等5 │建字第 │ │ │ │ │ │卷號2-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0067 號 │ │ │ │ │ │ │133 │ │ │ │ │工程 │ │ │ │ │ │ │ │ │ │ ├───┼────┼─────┼────┼────┼──┼────┼──┼───┼────┼──┼────┤ │20 │桂暘工程│長安段貳小│87建字第│14300 │29 │33 │未編│2-152 │243 │5至 │棄土完成│ │ │ │段346 等5 │619 號 │ │ │ │ │ │卷號2-4 │11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21 │茂泰營造│台北市興安│88建字第│14775 │29 │33 │未編│2-7 │243 │51 │棄土完成│ │ │ │段三小段 │381 號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388 地號新│ │ │ │ │ │ │ │58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22 │茂泰營造│同上 │同上 │300 │29 │33 │未編│2-105 │243 │34 │棄土完成│ │ │ │ │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 │ │ │ │ │ │ │ │40 │ │ ├───┼────┼─────┼────┼────┼──┼────┼──┼───┼────┼──┼────┤ │23 │茂泰營造│同上 │同上 │716 │29 │33 │未編│2-7 │243 │51 │棄土完成│ │ │ │ │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 │ │ │ │ │ │ │ │58 │ │ ├───┼────┼─────┼────┼────┼──┼────┼──┼───┼────┼──┼────┤ │24 │根基營造│東湖段參小│87建字第│10000 │29 │33 │未編│2-11 │243 │80 │棄土完成│ │ │ │段10地號新│311 號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建工程 │ │ │ │ │ │ │ │86 │ │ ├───┼────┼─────┼────┼────┼──┼────┼──┼───┼────┼──┼────┤ │25 │根基營造│三興段參小│88建字第│22045 │29 │33 │未編│2-10 │243 │73 │棄土完成│ │ │ │段439 、 │077 號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444 、449 │ │ │ │ │ │ │ │79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26 │根基營造│西松段一小│88建字第│46464 │29 │33 │未編│2-16 │243 │120 │棄土完成│ │ │ │段705-1 、│167 號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706-1 地號│ │ │ │ │ │ │ │125 │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 │27 │根基營造│同上 │同上 │50000 │29 │33 │未編│2-12 │243 │87 │棄土完成│ │ │ │ │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 │ │ │ │ │ │ │ │94 │ │ ├───┼────┼─────┼────┼────┼──┼────┼──┼───┼────┼──┼────┤ │28 │家慶營造│北市○○路│88建字第│4171 │29 │33 │未編│2-125 │243 │149 │棄土完成│ │ │ │二段346巷 │209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敦化段三小│ │ │ │ │ │ │ │155 │ │ │ │ │段461 等11│ │ │ │ │ │ │ │ │ │ │ │ │筆地號工程│ │ │ │ │ │ │ │ │ │ ├───┼────┼─────┼────┼────┼──┼────┼──┼───┼────┼──┼────┤ │29 │昶和營造│內湖區西湖│89建字第│7138 │29 │33 │未編│2-126 │243 │156 │棄土完成│ │ │ │段一小段 │157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960等4筆地│ │ │ │ │ │ │ │161 │ │ │ │ │號工程 │ │ │ │ │ │ │ │ │ │ ├───┼────┼─────┼────┼────┼──┼────┼──┼───┼────┼──┼────┤ │30 │竣清營造│石潭段四小│88建字第│1550 │29 │33 │未編│2-144 │243 │260 │棄土完成│ │ │ │段411地號 │345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工程 │ │ │ │ │ │ │ │267 │ │ ├───┼────┼─────┼────┼────┼──┼────┼──┼───┼────┼──┼────┤ │31 │中福營造│文德段五小│89建字第│1950 │29 │33 │未編│2-143 │243 │254 │棄土完成│ │ │ │段315地號 │213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工程 │ │ │ │ │ │ │ │259 │ │ ├───┼────┼─────┼────┼────┼──┼────┼──┼───┼────┼──┼────┤ │32 │和暘營造│復興段三小│89建字第│4297 │29 │33 │未編│2-146 │243 │275 │棄土完成│ │ │ │段267地號 │033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工程 │ │ │ │ │ │ │ │280 │ │ ├───┼────┼─────┼────┼────┼──┼────┼──┼───┼────┼──┼────┤ │33 │家慶營造│敦化段三小│88建字第│350 │29 │33 │未編│2-148 │243 │285 │棄土完成│ │ │ │段461等6筆│209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地號工程 │ │ │ │ │ │ │ │290 │ │ └───┴────┴─────┴────┴────┴──┴────┴──┴───┴────┴──┴────┘ 附表七: 土庫二場:現有公司申請轉運統計資料 ┌───┬─────────┬───┬─────┬───┬──────┬───────────┬────────┐ │編號 │土庫鎮公所 │轉運數│ │ │證據所在位置│ │轉運地之主管機關│ │ ├────┬────┤量(立│轉運地點 │承購方├───┬──┤證據名稱 │不同意轉運函文(│ │ │收文日期│收文文號│方公尺│ │ │箱、證│頁數│ │書證所在位置:證│ │ │ │ │) │ │ │據編號│ │ │據編號241第2箱)│ ├───┼────┼────┼───┼─────┼───┼───┼──┼───────────┼────────┤ │4-34 │89.02.14│12176 │60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1至7│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原狀│ │ │ │ │ │ │49-27 地號│ │ │ │公文、土地所有人與承購│ │ │ │ │ │ │ │ │ │ │土石者合約書、切結書、│ │ │ │ │ │ │ │ │ │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公│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35 │89.02.29│12259 │60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8至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14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原狀│ │ │ │ │ │ │49-27 地號│ │ │ │公文、土地所有人與承購│ │ │ │ │ │ │ │ │ │ │土石者合約書、切結書、│ │ │ │ │ │ │ │ │ │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公│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36 │89.03.27│12403 │7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1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20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37 │89.04.10│12497 │7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2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26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38 │89.04.13│12521 │55000 │苗栗縣卓蘭│李萬鎮│第2箱 │27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32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89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39 │89.04.19│12546 │55000 │苗栗縣卓蘭│李萬鎮│第2箱 │3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38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89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0 │89.05.05│12666 │55000 │苗栗縣卓蘭│李萬鎮│第2箱 │3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44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89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1 │89.05.06│12686 │6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4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50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2 │89.05.11│12741 │6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5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56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3 │89.05.25│12967 │7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57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62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4 │89.06.01│13061 │7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6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68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5 │89.06.12│13141 │80000 │台中縣和平│楊海寬│第2箱 │6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中縣90.02.01九十│ │ │ │ │ │鄉達觀村達│ │246 │74 │方買賣合約、申請回填公│府工建字第25546 │ │ │ │ │ │觀段147、 │ │ │ │文、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號函示禁止外縣巿│ │ │ │ │ │148等二筆 │ │ │ │石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將土石方傾倒,不│ │ │ │ │ │土地 │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同意土庫二場轉運│ │ │ │ │ │ │ │ │ │公文 │(第22頁) │ ├───┼────┼────┼───┼─────┼───┼───┼──┼───────────┼────────┤ │4-46 │89.06.16│13182 │50000 │台中縣和平│楊海寬│第2箱 │7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中縣90.02.01九十│ │ │ │ │ │鄉達觀村達│ │246 │80 │方買賣合約、申請回填公│府工建字第25546 │ │ │ │ │ │觀段147 、│ │ │ │文、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號函示禁止外縣巿│ │ │ │ │ │148 等二筆│ │ │ │石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將土石方傾倒,不│ │ │ │ │ │土地 │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同意土庫二場轉運│ │ │ │ │ │ │ │ │ │公文 │(第22頁) │ ├───┼────┼────┼───┼─────┼───┼───┼──┼───────────┼────────┤ │4-47 │89.06.30│13335 │50000 │桃園縣楊梅│林恭 │第2箱 │8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90.03.26九十府工│ │ │ │ │ │鎮○○○段│ │246 │87 │方買賣合約、回復原狀公│建字第33601號函 │ │ │ │ │ │688 等21筆│ │ │ │文、委託書、出售土石方│不收受外縣巿土石│ │ │ │ │ │地號 │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方,不同意土庫二│ │ │ │ │ │ │ │ │ │公文 │場轉運(第17頁)│ ├───┼────┼────┼───┼─────┼───┼───┼──┼───────────┼────────┤ │4-48 │89.07.17│13430 │70000 │桃園縣楊梅│林恭 │第2箱 │88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90.03.26九十府工│ │ │ │ │ │鎮○○○段│ │246 │94 │方買賣合約、委託書、恢│建字第33601號函 │ │ │ │ │ │688 等21筆│ │ │ │復原狀公文、出售土石方│不收受外縣巿土石│ │ │ │ │ │地號 │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方,不同意土庫二│ │ │ │ │ │ │ │ │ │公文 │場轉運(第17頁)│ ├───┼────┼────┼───┼─────┼───┼───┼──┼───────────┼────────┤ │4-49 │89.08.01│13565 │60000 │桃園縣楊梅│林恭 │第2箱 │9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246 │101 │方買賣合約、恢復原狀公│ │ │ │ │ │ │688 等地號│ │ │ │文、委託書、出售土石方│ │ │ │ │ │ │ │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50 │89.08.08│13644 │60000 │苗栗縣大湖│劉明洲│第2箱 │102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12│ │246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地號等30筆│ │ │107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51 │89.08.18│13728 │70000 │苗栗縣大湖│劉明洲│第2箱 │10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12│ │246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地號 │ │ │113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52 │89.08.28│13867 │65000 │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11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6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17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 │ │ ├───┼────┼────┼───┼─────┼───┼───┼──┼───────────┼────────┤ │4-53 │89.10.04│14268 │60000 │齊國砂石有│齊國砂│第2箱 │11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雲林縣政府89.10.│ │ │ │ │ │限公司 │石有限│246 │至 │方買賣合約、土石採取登│20八九府工石字第│ │ │ │ │ │ │公司 │ │122 │記證、出售土石方之發票│8900092258號函:│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為求作業完備,請│ │ │ │ │ │ │ │ │ │ │土庫鎮公所暫緩核│ │ │ │ │ │ │ │ │ │ │備,並俟台中縣政│ │ │ │ │ │ │ │ │ │ │府查證核復後再憑│ │ │ │ │ │ │ │ │ │ │辦理(第25頁) │ ├───┼────┼────┼───┼─────┼───┼───┼──┼───────────┼────────┤ │4-54 │89.10.19│14407 │41768 │苗栗縣苑裡│億力開│第2箱 │12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苑裡坑小│發企業│246 │至 │方買賣合約、回復原狀公│ │ │ │ │ │ │段410-14等│股份有│ │132 │文、委任書、出售土石方│ │ │ │ │ │ │地號 │限公司│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55 │90.01.02│12004 │9000 │台中縣和平│邱萬華│第2箱 │13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 │ │246 │至 │方買賣合約、申請回填公│ │ │ │ │ │ │152 等17筆│ │ │138 │文、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地號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56 │90.03.14│12355 │50000 │苗栗縣三灣│金歐工│第2箱 │13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程行 │246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716 及 │ │ │142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542-2地號 │ │ │ │公文 │ │ └───┴────┴────┴───┴─────┴───┴───┴──┴───────────┴────────┘ 申報總案件數:23件 合計數量:1,350,768立方公尺 附表八: 土庫二場:現有公司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申報表 ┌─┬────┬───────┬───────┬───────┬─────┐ │編│證據名稱│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及字號│受理單位 │證據所在位│ │號│ │ │ │ │置 │ ├─┼────┼───────┼───────┼───────┼─────┤ │1 │90年6月 │現有公司 │90.7.4 │土庫鎮公所 │第20箱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00030號│ │證據編號 │ │ │報表 │ │函 │ │303-2 │ ├─┼────┼───────┼───────┼───────┼─────┤ │2 │90年1-12│現有公司 │91.4.30 │雲林縣政府 │第30箱 │ │ │月土石方│ │現字第910034號│ │證據編號 │ │ │總申請報│ │函 │ │300 │ │ │表 │ │ │ │ │ ├─┼────┼───────┼───────┼───────┼─────┤ │3 │90年度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1-12月份│ │ │ │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附表九: 懷鼎場:懷鼎公司開立之棄土證明統計資料 ┌───┬────┬─────┬─────────┬────┬──────────┬──────────────┬───┐ │ │ │ │公所或縣府收文日期│土石方數│證據所在位置 │ │ │ │ │ │ │及文號 │ │ │ │ │ │編號 │申報公司│工程地點 ├────┬────┤量(立方├──┬────┬──┤ 證據名稱 │ 備註 │ │ │ │ │ 日期 │ 文號 │公尺) │箱 │證據編號│頁數│ │ │ ├───┼────┼─────┼────┼────┼────┼──┼────┼──┼──────────────┼───┤ │3-1 │前烽營造│仁愛成功段│89.11.09│14547 │26188 │8 │244 │1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934 等7 筆│ │ │ │ │卷號3-1 │10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 │弘興號誌│台北市交通│89.11.09│14553 │1000 │8 │244 │1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監控系統 │ │ │ │ │卷號3-1 │14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3 │千鼎營造│東湖段陸小│89.11.09│14590 │6879 │8 │244 │1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5 等七│ │ │ │ │卷號3-1 │23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4 │仁昶工程│南海段二小│89.11.09│14591 │6777 │8 │244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87 等21│ │ │ │ │卷號3-1 │32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營利事業│ │ │ │ │筆 │ │ │ │ │ │ │登記證、公司執照、建造執照)│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3-5 │億東營造│台北市內湖│89.11.09│14592 │10705 │8 │244 │3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四│ │ │ │ │卷號3-1 │38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小段355 等│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3 筆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6 │華洲營造│忠誠路人行│89.11.09│14593 │6252 │8 │244 │3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 │ │ │ │ │卷號3-1 │4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7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89.11.13│14606 │7982 │8 │244 │4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建地下停車│ │ │ │ │卷號3-1 │5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場工程(土│ │ │ │ │ │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停管│ │ │ │ │建) │ │ │ │ │ │ │處、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8 │仁昶工程│仁愛段一小│89.11.13│14611 │8528 │8 │244 │5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09 等10│ │ │ │ │卷號3-1 │63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9 │國記營造│士林區永平│89.11.14│14629 │18257 │8 │244 │6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3-1 │73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744 等3 筆│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地號 │ │ │ │ │ │ │ │ │ ├───┼────┼─────┼────┼────┼────┼──┼────┼──┼──────────────┼───┤ │3-10 │聖得福工│信義段五小│89.11.14│14630 │3813 │8 │244 │7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程 │段35、35-3│ │ │ │ │卷號3-1 │80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1 │建坤營造│台北市內湖│89.11.20│14663 │2846 │8 │244 │8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五│ │ │ │ │卷號3-1 │87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小段44等三│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筆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2 │國記營造│文山區博嘉│89.11.22│14681 │20620 │8 │244 │8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12.│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3-1 │95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30/149│ │ │ │725 等7 筆│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33取消│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3 │國記營造│秀山段壹小│89.11.23│14685 │17712 │8 │244 │9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參小段│ │ │ │ │卷號3-1 │112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共八筆地號│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工程完│ │ │ │ │ │ │ │ │ │ │ │成證明 │ │ ├───┼────┼─────┼────┼────┼────┼──┼────┼──┼──────────────┼───┤ │3-14 │鉅邦工程│開明段三小│89.11.23│14686 │888 │8 │244 │1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93 等五│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1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5 │億東營造│士林區天母│89.11.30│14733 │972 │8 │244 │1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361地號 │ │ │ │ │ │12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6 │鉅邦工程│內湖舊宗段│89.12.01│14736 │29663 │8 │244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52-2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3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7 │石渠營造│88年下半年│89.12.01│14737 │530 │8 │244 │1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89年度內│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湖焚化廠回│ │ │ │ │ │135 │意備查公文 │ │ │ │ │饋地方經費│ │ │ │ │ │ │ │ │ │ │ │排水溝、路│ │ │ │ │ │ │ │ │ │ │ │面工程 │ │ │ │ │ │ │ │ │ ├───┼────┼─────┼────┼────┼────┼──┼────┼──┼──────────────┼───┤ │3-18 │豪澤興業│天山段貳小│89.12.04│14748 │4252 │8 │244 │13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71 等三│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4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9 │豪澤興業│天母段一小│89.12.04│14749 │6451 │8 │244 │1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之一等│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十七筆地號│ │ │ │ │ │14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0 │世久營造│台北市信義│89.12.05│14766 │10247 │8 │244 │1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與市府路│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交叉口 │ │ │ │ │ │153 │意備查公文 │ │ ├───┼────┼─────┼────┼────┼────┼──┼────┼──┼──────────────┼───┤ │3-21 │裕隆工程│自由橋與崇│89.12.07│14797 │1308 │8 │244 │15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仁橋改建 │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60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基隆市政│ │ │ │ │ │ │ │ │ │ │ │府、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22 │仁泉營造│第五期支管│89.12.07│14798 │1650 │8 │244 │16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15│ │ │ │ │ │164 │意備查公文 │ │ │ │ │標 │ │ │ │ │ │ │ │ │ ├───┼────┼─────┼────┼────┼────┼──┼────┼──┼──────────────┼───┤ │3-23 │鉅邦工程│振興段貳小│89.12.11│14804 │8591 │8 │244 │16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3 等4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7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4 │福連營造│東湖段壹小│89.12.11│14805 │33262 │8 │244 │17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12.│ │ │ │段15-2等三│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30/149│ │ │ │筆地號 │ │ │ │ │ │17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12取消│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5 │德寶營造│第五期分管│89.12.11│14806 │3269 │8 │244 │1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工程第26│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標(中正區│ │ │ │ │ │186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台大醫學院│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附近地區)│ │ │ │ │ │ │ │ │ ├───┼────┼─────┼────┼────┼────┼──┼────┼──┼──────────────┼───┤ │3-26 │仁昶工程│大安區仁愛│89.12.13│14832 │3080 │8 │244 │18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參小段等│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三筆 │ │ │ │ │ │19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7 │立捷營造│木柵段三小│89.12.18│14853 │252 │8 │244 │19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17 等7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 │ │ │ │ │ │20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8 │大吉營造│暖暖區過港│89.12.18│14854 │110 │8 │244 │2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78 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0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9 │焌泰營造│關渡段二小│89.12.19│14881 │5469 │8 │244 │20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2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1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30 │東鑫龍營│第六期分管│89.12.22│14904 │1972 │8 │244 │2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工程第17標│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中正區中│ │ │ │ │ │221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正國中附近│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地區) │ │ │ │ │ │ │ │ │ ├───┼────┼─────┼────┼────┼────┼──┼────┼──┼──────────────┼───┤ │3-31 │焌泰營造│關渡段貳小│89.12.22│14905 │177 │8 │244 │22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2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2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32 │世龍營造│迪化街壹小│89.12.27│14934 │40875 │8 │244 │23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95 等10│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3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33 │仁昶營造│金華段參小│89.12.27│14935 │14820 │8 │244 │2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9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34 │豐順營造│內湖污水收│89.12.27│14936 │2000 │8 │244 │2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集系統第二│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期工程 │ │ │ │ │ │297 │意備查公文 │ │ ├───┼────┼─────┼────┼────┼────┼──┼────┼──┼──────────────┼───┤ │3-35 │金鋼營造│三興段壹小│90.01.11│12038 │13947 │8 │244 │2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懷鼎公│ │ │ │段329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司開立│ │ │ │ │ │ │ │ │ │313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工程完│ │ │ │ │ │ │ │ │ │ │公文 │成正銘│ │ │ │ │ │ │ │ │ │ │ │為 │ │ │ │ │ │ │ │ │ │ │ │16018 │ ├───┼────┼─────┼────┼────┼────┼──┼────┼──┼──────────────┼───┤ │3-36 │國興營造│吉林段貳小│90.01.11│12039 │2480 │8 │244 │31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37 等6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320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37 │基石營造│台北車站特│90.01.11│12040 │1650 │8 │244 │32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定專用區C1│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簡易綠化工│ │ │ │ │ │325 │意備查公文 │ │ │ │ │程 │ │ │ │ │ │ │ │ │ ├───┼────┼─────┼────┼────┼────┼──┼────┼──┼──────────────┼───┤ │3-38 │虹泰營造│台北縣汐止│90.01.12│12044 │600 │8 │244 │3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02.│ │ │ │市淤積砂土│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21/122│ │ │ │清理 │ │ │ │ │ │333 │意備查公文 │24取消│ ├───┼────┼─────┼────┼────┼────┼──┼────┼──┼──────────────┼───┤ │3-39 │太允營造│全市沈砂池│90.01.12│12045 │1000 │8 │244 │33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淤積清除工│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程 │ │ │ │ │ │337 │意備查公文工 │ │ ├───┼────┼─────┼────┼────┼────┼──┼────┼──┼──────────────┼───┤ │3-40 │亞記營造│陽明段壹小│90.01.12│12046 │6812 │8 │244 │3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9等9 筆│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344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41 │鉅邦工程│北市金山南│90.01.12│12047 │1100 │8 │244 │3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一段中正│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段一小段49│ │ │ │ │ │357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1等8 筆地│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號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42 │品興營造│內湖區西湖│90.01.15│12063 │27707 │8 │244 │35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197 、198 │ │ │ │ │ │36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六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43 │東輝營造│奇岩段肆小│90.01.15│12064 │1026 │8 │244 │3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82 等4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375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雲│ │ │ │ │ │ │ │ │ │ │ │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北市│ │ │ │ │ │ │ │ │ │ │ │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 │ │ │ │ │ │ │ │ │ │ │棄土之公文 │ │ ├───┼────┼─────┼────┼────┼────┼──┼────┼──┼──────────────┼───┤ │3-44 │建坤營造│文德段伍小│90.01.19│12087 │21826 │8 │244 │37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4等3 筆│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383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45 │鉅邦工程│雙園段貳二│90.01.19│12088 │14600 │8 │244 │38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小段7 等3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391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46 │鉅邦工程│康寧段參小│90.01.30│12099 │1505 │8 │244 │3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05 等7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39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3-47 │鉅邦工程│文德段伍小│90.01.30│12100 │26051 │8 │244 │4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05.│ │ │ │段273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02/126│ │ │ │ │ │ │ │ │ │412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47取消│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雲│ │ │ │ │ │ │ │ │ │ │ │林縣政府同章登錄之公文、北市│ │ │ │ │ │ │ │ │ │ │ │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 │ │ │ │ │ │ │ │ │ │ │棄土之公文 │ │ ├───┼────┼─────┼────┼────┼────┼──┼────┼──┼──────────────┼───┤ │3-48 │德寶營造│信義段四小│90.01.31│12106 │50044 │8 │244 │4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編號3-│ │ │ │段33 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48、3-│ │ │ │ │ │ │ │ │ │434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54、3-│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雲│125以9│ │ │ │ │ │ │ │ │ │ │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0.4.24│ │ │ │ │ │ │ │ │ │ │ │/13415│ │ │ │ │ │ │ │ │ │ │ │合計取│ │ │ │ │ │ │ │ │ │ │ │消 │ │ │ │ │ │ │ │ │ │ │ │70982 │ ├───┼────┼─────┼────┼────┼────┼──┼────┼──┼──────────────┼───┤ │3-49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90.02.05│12121 │60377 │8 │244 │4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96 等13│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444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50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90.02.05│12123 │39713 │8 │244 │4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96 等13│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450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51 │永如營造│撫遠臨時 │90.02.05│12124 │1200 │8 │244 │1至4│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S/S 新建工│ │ │ │ │卷號3-2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程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52 │大開成營│行義段三小│90.02.05│12131 │2367 │8 │244 │5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354地號 │ │ │ │ │卷號3-2 │12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53 │正誠營造│信義區深澳│90.02.05│12132 │1600 │8 │244 │1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5. │ │ │ │段澳坑小段│ │ │ │ │卷號3-2 │21 │、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同意│16/127│ │ │ │309號 │ │ │ │ │ │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25取消│ ├───┼────┼─────┼────┼────┼────┼──┼────┼──┼──────────────┼───┤ │3-54 │德寶營造│信義段四小│90.02.05│12136 │25267 │8 │244 │2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編號3-│ │ │ │段33 地號 │ │ │ │ │卷號3-2 │27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48、3-│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54、3-│ │ │ │ │ │ │ │ │ │ │公文 │125以9│ │ │ │ │ │ │ │ │ │ │ │0.4.24│ │ │ │ │ │ │ │ │ │ │ │/13415│ │ │ │ │ │ │ │ │ │ │ │合計取│ │ │ │ │ │ │ │ │ │ │ │消 │ │ │ │ │ │ │ │ │ │ │ │70982 │ ├───┼────┼─────┼────┼────┼────┼──┼────┼──┼──────────────┼───┤ │3-55 │謙信企業│萬芳段二小│90.02.06│12154 │4110 │8 │244 │2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82 等25│ │ │ │ │卷號3-2 │34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56 │金鋼營造│三興段一小│90.02.06│12155 │14410 │8 │244 │3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段329地號 │ │ │ │ │卷號3-2 │41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 │ │ │ │ │ │ │式、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 │ │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 │ ├───┼────┼─────┼────┼────┼────┼──┼────┼──┼──────────────┼───┤ │3-57 │永和泰營│貴子坑溪上│90.02.12│12184 │5669 │8 │244 │4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游整治工程│ │ │ │ │卷號3-2 │4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58 │永和泰營│板橋市民生│90.02.12│12185 │883 │8 │244 │4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路二段單號│ │ │ │ │卷號3-2 │51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人行道及側│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溝改善 │ │ │ │ │ │ │ │ │ ├───┼────┼─────┼────┼────┼────┼──┼────┼──┼──────────────┼───┤ │3-59 │世龍營造│迪化段一小│90.02.12│12186 │5020 │8 │244 │5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95 等10│ │ │ │ │卷號3-2 │59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60 │昇宏營造│信義段參小│90.02.12│12187 │6142 │8 │244 │6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4、24-1│ │ │ │ │卷號3-2 │67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61 │唐鼎營造│大業段四小│90.02.12│12188 │1050 │8 │244 │6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11 等5 │ │ │ │ │卷號3-2 │75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62 │宏林營造│台北市西湖│90.02.19│12218 │27850 │8 │244 │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3-2 │81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225 等5 筆│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63 │敦揚營造│基隆河治理│90.02.19│12219 │1600 │8 │244 │8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初期計畫(│ │ │ │ │卷號3-2 │90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重力及壓力│ │ │ │ │ │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台北縣政│ │ │ │ │出口工程 │ │ │ │ │ │ │府、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64 │群泰營造│萬大段二小│90.02.19│12220 │930 │8 │244 │9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13 、 │ │ │ │ │卷號3-2 │97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314-1 筆地│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號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65 │昱泰營造│台北市立農│90.02.19│12221 │995 │8 │244 │9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 │104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237-1 等6 │ │ │ │ │卷號3-2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筆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66 │日喜營造│信義區逸先│90.02.19│12222 │1048 │8 │244 │1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142地號 │ │ │ │ │ │11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67 │勝邦營造│士林福德路│90.02.19│12223 │3474 │8 │244 │1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末段道路改│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善工程 │ │ │ │ │ │117 │意備查公文 │ │ ├───┼────┼─────┼────┼────┼────┼──┼────┼──┼──────────────┼───┤ │3-68 │順耀營造│北投大業段│90.02.19│12225 │866 │8 │244 │11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二小段689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等12筆地號│ │ │ │ │ │12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69 │登山營造│景美段五小│90.02.19│12226 │12295 │8 │244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8 等8 筆│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13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0 │慎都營造│舊宗段36-6│90.02.21│12236 │22214 │8 │244 │1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36-7地號│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3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1 │千鼎營造│東湖段6 小│90.02.21│12237 │405 │無 │244 │無 │無證據 │ │ │ │ │段 │ │ │ │ │卷號3-2 │ │ │ │ ├───┼────┼─────┼────┼────┼────┼──┼────┼──┼──────────────┼───┤ │3-72 │勝堡村營│豐年段四小│90.02.21│12243 │18265 │8 │244 │13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454 等10│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4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3 │仲和營造│興隆段參小│90.02.21│12244 │650 │8 │244 │1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00-1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406地號 │ │ │ │ │ │15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4 │鼎州營造│木柵段參小│90.02.21│12245 │1700 │8 │244 │15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49 、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550 地號 │ │ │ │ │ │15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5 │泰業營造│松山區美仁│90.02.21│12246 │9400 │8 │244 │15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666 等5 筆│ │ │ │ │ │16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6 │亞記營造│長安段1 小│90.02.26│12266 │1020 │8 │244 │16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88 、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689地號 │ │ │ │ │ │17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7 │永上工程│中正區臨沂│90.02.26│12267 │1189 │8 │244 │1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131地號 │ │ │ │ │ │17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8 │裕隆工程│安樂區武嶺│90.02.26│12269 │14626 │8 │244 │1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34 等地│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號 │ │ │ │ │ │19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 │ │ │ │ │ │ │ │ │ │ │覆基隆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同│ │ │ │ │ │ │ │ │ │ │ │意登錄之公文 │ │ ├───┼────┼─────┼────┼────┼────┼──┼────┼──┼──────────────┼───┤ │3-79 │金煌營造│南港凌雲五│90.02.27│12275 │1000 │8 │244 │1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村南側道路│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拓寬 │ │ │ │ │ │194 │意備查公文 │ │ ├───┼────┼─────┼────┼────┼────┼──┼────┼──┼──────────────┼───┤ │3-80 │福連營造│東湖段1 小│90.03.01│12278 │33262 │8 │244 │19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5-2等3 │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筆地號 │ │ │ │ │ │199 │意備查公文 │ │ ├───┼────┼─────┼────┼────┼────┼──┼────┼──┼──────────────┼───┤ │3-81 │仁昶工程│河堤段壹小│90.03.01│12279 │4050 │8 │244 │2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64 地號│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0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82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90.03.02│12283 │26337 │8 │244 │2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2 │至 │、說明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206 、207 │ │ │ │ │ │224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地號 │ │ │ │ │ │ │、工程完成證明 │ │ ├───┼────┼─────┼────┼────┼────┼──┼────┼──┼──────────────┼───┤ │3-83 │金源營造│橋北段二小│90.03.09│12332 │25051 │8 │244 │2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8等24筆│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23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84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90.03.09│12333 │19358 │8 │244 │2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原備查│ │ │ │段296 等13│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文號 │ │ │ │筆地號 │ │ │ │ │ │241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12152 │ │ │ │ │ │ │ │ │ │ │公文 │號,與│ │ │ │ │ │ │ │ │ │ │ │棄置同│ │ │ │ │ │ │ │ │ │ │ │意書之│ │ │ │ │ │ │ │ │ │ │ │土石方│ │ │ │ │ │ │ │ │ │ │ │數量為│ │ │ │ │ │ │ │ │ │ │ │60982 │ │ │ │ │ │ │ │ │ │ │ │,後修│ │ │ │ │ │ │ │ │ │ │ │正為左│ │ │ │ │ │ │ │ │ │ │ │列資料│ ├───┼────┼─────┼────┼────┼────┼──┼────┼──┼──────────────┼───┤ │3-85 │鑫承營造│基隆巿田寮│90.03.12│12336 │548 │8 │244 │2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河流域- 博│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愛橋改建 │ │ │ │ │ │245 │意備查公文 │ │ ├───┼────┼─────┼────┼────┼────┼──┼────┼──┼──────────────┼───┤ │3-86 │兆雄建設│台北巿興安│90.03.12│12337 │4120 │8 │244 │2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510 等3 筆│ │ │ │ │ │25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地號 │ │ │ │ │ │ │ │ │ ├───┼────┼─────┼────┼────┼────┼──┼────┼──┼──────────────┼───┤ │3-87 │台灣舖道│城中段二小│90.03.13│12354 │12805 │8 │244 │2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工程 │段448 等8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5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88 │金鋼營造│大豐段一小│90.03.15│12366 │1000 │8 │244 │25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等21筆│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26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89 │嘉敏營造│台北市內湖│90.03.15│12367 │2115 │8 │244 │2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四│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小段192 地│ │ │ │ │ │269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號 │ │ │ │ │ │ │公文 │ │ ├───┼────┼─────┼────┼────┼────┼──┼────┼──┼──────────────┼───┤ │3-90 │泰業營造│石潭段四小│90.03.16│12376 │6567 │8 │244 │27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09 、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410 等2 筆│ │ │ │ │ │27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91 │偉盟工業│第六期支管│90.03.20│12406 │1000 │8 │244 │27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三│ │ │ │ │ │285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標 │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92 │偉盟工業│第六期支管│90.03.20│12407 │1000 │8 │244 │28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二│ │ │ │ │ │290 │意備查公文 │ │ │ │ │標 │ │ │ │ │ │ │ │ │ ├───┼────┼─────┼────┼────┼────┼──┼────┼──┼──────────────┼───┤ │3-93 │仁泉營造│礦溪堤防加│90.03.26│12441 │3000 │8 │244 │2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固工程 │ │ │ │ │卷號3-2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9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3-94 │新景園藝│南京東路安│90.03.26│12442 │1444 │8 │244 │2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全島整建 │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01 │意備查公文 │ │ ├───┼────┼─────┼────┼────┼────┼──┼────┼──┼──────────────┼───┤ │3-95 │聖陸營造│中山區長春│90.03.26│12443 │6130 │8 │244 │3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948-1 等15│ │ │ │ │ │308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筆地號 │ │ │ │ │ │ │公文 │ │ ├───┼────┼─────┼────┼────┼────┼──┼────┼──┼──────────────┼───┤ │3-96 │仁泉營造│礦溪堤防加│90.03.28│12460 │3000 │8 │244 │3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固工程 │ │ │ │ │卷號3-2 │至 │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31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97 │岱立營造│新莊市幸福│90.03.28│12461 │1326 │8 │244 │31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5.2│ │ │ │路尾段至泰│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2/1273│ │ │ │林路道路 │ │ │ │ │ │322 │意備查公文 │9取消 │ ├───┼────┼─────┼────┼────┼────┼──┼────┼──┼──────────────┼───┤ │3-98 │穎力有限│第五期支管│90.03.29│12473 │1500 │8 │244 │32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公司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16│ │ │ │ │ │327 │意備查公文 │ │ │ │ │標 │ │ │ │ │ │ │ │ │ ├───┼────┼─────┼────┼────┼────┼──┼────┼──┼──────────────┼───┤ │3-99 │永如營造│頂湖樹德線│90.03.29│12474 │2500 │8 │244 │3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基礎增設工│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程 │ │ │ │ │ │331 │意備查公文 │ │ ├───┼────┼─────┼────┼────┼────┼──┼────┼──┼──────────────┼───┤ │3-100 │中佑營造│環河南路二│90.03.29│12475 │3000 │8 │244 │3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人行道 │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37 │意備查公文 │ │ ├───┼────┼─────┼────┼────┼────┼──┼────┼──┼──────────────┼───┤ │3-101 │南亞營造│板橋車站特│90.03.29│12476 │3826 │8 │244 │1至8│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09.│ │ │ │定專用區 │ │ │ │ │卷號3-3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07/131│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98取消│ ├───┼────┼─────┼────┼────┼────┼──┼────┼──┼──────────────┼───┤ │3-102 │陽明營造│文林段參小│90.03.29│12477 │1896 │8 │244 │9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95 、 │ │ │ │ │卷號3-3 │16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599 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03 │鼎州營造│北市○○路│90.03.30│12486 │110 │8 │244 │1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七段282 號│ │ │ │ │卷號3-3 │23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04 │昆泰營造│中山高速公│90.04.02│12492 │2600 │8 │244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基隆端出│ │ │ │ │卷號3-3 │2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入口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05 │仁泉營造│景美段五小│90.04.03│13499 │2737 │8 │244 │2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 、 │ │ │ │ │卷號3-3 │35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277-1 地號│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106 │鉅邦營造│台北市西園│90.04.06│12526 │15781 │8 │244 │3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二段雙園│ │ │ │ │卷號3-3 │41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段二小段7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等3 筆地號│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07 │美安固營│87、88年度│90.04.11│12551 │1160 │8 │244 │4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北勢坑溪護│ │ │ │ │卷號3-3 │45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岸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08 │美安固營│洲子洋C 閘│90.04.11│12552 │439 │8 │244 │4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門前排水渠│ │ │ │ │卷號3-3 │50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道整治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09 │仁泉營造│礦溪堤防加│90.04.11│12553 │6000 │8 │244 │5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固工程 │ │ │ │ │卷號3-3 │57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10 │金煌營造│士林文林路│90.04.11│12554 │1000 │8 │244 │5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6.6.2│ │ │ │人行道 │ │ │ │ │卷號3-3 │65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0/1286│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3取消 │ ├───┼────┼─────┼────┼────┼────┼──┼────┼──┼──────────────┼───┤ │3-111 │仁泉營造│第五期分管│90.04.13│12558 │1900 │8 │244 │6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第25標(│ │ │ │ │卷號3-3 │70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註:有兩│ │ │ │ │內湖區內湖│ │ │ │ │ │ │張同意書,記載數量分別為2900│ │ │ │ │國中附近)│ │ │ │ │ │ │、1900))、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3-112 │竟誠建築│敦化段五小│90.04.13│12559 │10600 │8 │244 │7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3等7 筆│ │ │ │ │卷號3-3 │96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工程完成證明 │ │ ├───┼────┼─────┼────┼────┼────┼──┼────┼──┼──────────────┼───┤ │3-113 │翔益營造│第五期分管│90.04.13│12563 │1100 │8 │244 │9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第27標(│ │ │ │ │卷號3-3 │101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中山區北安│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路821巷) │ │ │ │ │ │ │ │ │ ├───┼────┼─────┼────┼────┼────┼──┼────┼──┼──────────────┼───┤ │3-114 │翔益營造│第五期分管│90.04.13│12564 │1700 │8 │244 │1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第23標(│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士林區劍潭│ │ │ │ │ │107 │意備查公文 │ │ │ │ │揚水站附近│ │ │ │ │ │ │ │ │ │ │ │地區) │ │ │ │ │ │ │ │ │ ├───┼────┼─────┼────┼────┼────┼──┼────┼──┼──────────────┼───┤ │3-115 │健伸營造│基隆河左岸│90.04.13│12565 │2100 │8 │244 │10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大華橋至崇│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智橋間低窪│ │ │ │ │ │111 │意備查公文 │ │ │ │ │地區堤後排│ │ │ │ │ │ │ │ │ │ │ │水及抽水站│ │ │ │ │ │ │ │ │ ├───┼────┼─────┼────┼────┼────┼──┼────┼──┼──────────────┼───┤ │3-116 │大才營造│蘭雅段三小│90.04.19│12601 │3445 │8 │244 │1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87 、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548-1地號 │ │ │ │ │ │11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17 │碩建營造│文昌段二小│90.04.26│12633 │8163 │8 │244 │11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05 等15│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2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18 │林銘建築│文德段五小│90.04.26│12635 │7209 │8 │244 │1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7.1│ │ │ │段301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2/1297│ │ │ │ │ │ │ │ │ │13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8取消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19 │林銘建築│文德段五小│90.04.26│12636 │20154 │8 │244 │1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7.1│ │ │ │段283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2/1297│ │ │ │ │ │ │ │ │ │14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9取消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20 │大佳營造│西松段三小│90.04.30│12645 │8970 │8 │244 │1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05 等7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4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21 │暘岡營造│台北市內湖│90.05.02│12664 │1400 │8 │244 │1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象神風災│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大湖山莊 │ │ │ │ │ │154 │意備查公文 │ │ │ │ │219 巷及產│ │ │ │ │ │ │ │ │ │ │ │業道路 │ │ │ │ │ │ │ │ │ ├───┼────┼─────┼────┼────┼────┼──┼────┼──┼──────────────┼───┤ │3-122 │全綠營造│景美溪(寶│90.05.02│12665 │1700 │8 │244 │15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上游新店│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市界至恆光│ │ │ │ │ │160 │意備查公文 │ │ │ │ │橋)河道整│ │ │ │ │ │ │ │ │ │ │ │治工程 │ │ │ │ │ │ │ │ │ ├───┼────┼─────┼────┼────┼────┼──┼────┼──┼──────────────┼───┤ │3-123 │翔益營造│承德路人行│90.05.02│12666 │2000 │8 │244 │16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第二標 │ │ │ │ │ │165 │意備查公文 │ │ ├───┼────┼─────┼────┼────┼────┼──┼────┼──┼──────────────┼───┤ │3-124 │聖陸營造│信義段四小│90.05.07│12676 │20261 │8 │244 │16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5.9│ │ │ │段31-2等3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12690│ │ │ │筆地號 │ │ │ │ │ │17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取消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25 │德寶營造│信義段四小│90.05.07│12680 │1262 │8 │244 │17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編號3-│ │ │ │段33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48、3-│ │ │ │ │ │ │ │ │ │185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54、3-│ │ │ │ │ │ │ │ │ │ │ │125以 │ │ │ │ │ │ │ │ │ │ │ │90.4.2│ │ │ │ │ │ │ │ │ │ │ │4/1341│ │ │ │ │ │ │ │ │ │ │ │5合計 │ │ │ │ │ │ │ │ │ │ │ │取消 │ │ │ │ │ │ │ │ │ │ │ │70982 │ ├───┼────┼─────┼────┼────┼────┼──┼────┼──┼──────────────┼───┤ │3-126 │豐順營造│第四期支管│90.05.07│12681 │3000 │8 │244 │18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13│ │ │ │ │ │190 │意備查公文 │ │ │ │ │標 │ │ │ │ │ │ │ │ │ ├───┼────┼─────┼────┼────┼────┼──┼────┼──┼──────────────┼───┤ │3-127 │晉榮營造│安康路3-6 │90.05.07│12685 │4447 │8 │244 │1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9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28 │三力營造│台北捷運 │90.05.07│12686 │10000 │8 │244 │19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CD551 標土│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城站車站 │ │ │ │ │ │206 │意備查公文 │ │ ├───┼────┼─────┼────┼────┼────┼──┼────┼──┼──────────────┼───┤ │3-129 │弘堃營造│信義段四小│90.05.08│12691 │20261 │8 │244 │2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1-2等3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1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30 │巧園園藝│大安森林公│90.05.09│12698 │230 │8 │244 │2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園草花美化│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17 │意備查公文 │ │ ├───┼────┼─────┼────┼────┼────┼──┼────┼──┼──────────────┼───┤ │3-131 │基石營造│中山北路四│90.05.09│12699 │1205 │8 │244 │21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五段人行│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道第一標 │ │ │ │ │ │221 │意備查公文 │ │ ├───┼────┼─────┼────┼────┼────┼──┼────┼──┼──────────────┼───┤ │3-132 │柏郁工程│第五期支管│90.05.09│12700 │450 │8 │244 │22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18│ │ │ │ │ │226 │意備查公文 │ │ │ │ │標 │ │ │ │ │ │ │ │ │ ├───┼────┼─────┼────┼────┼────┼──┼────┼──┼──────────────┼───┤ │3-133 │中佑營造│土林25號路│90.05.09│12701 │60 │8 │244 │22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暨接順相關│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巷道拓寬 │ │ │ │ │ │230 │意備查公文 │ │ ├───┼────┼─────┼────┼────┼────┼──┼────┼──┼──────────────┼───┤ │3-134 │中佑營造│南港研究院│90.05.09│12702 │2724 │8 │244 │2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二、三段│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人行道 │ │ │ │ │ │236 │意備查公文 │ │ ├───┼────┼─────┼────┼────┼────┼──┼────┼──┼──────────────┼───┤ │3-135 │陽明營造│華岡段一小│90.05.10│12708 │928 │8 │244 │2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69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4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36 │石渠營造│88、89年度│90.05.10│12709 │2100 │8 │244 │2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天災災害緊│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急搶修工程│ │ │ │ │ │247 │意備查公文 │ │ ├───┼────┼─────┼────┼────┼────┼──┼────┼──┼──────────────┼───┤ │3-137 │啟立營造│下八仙碼頭│90.05.14│12726 │1010 │8 │244 │2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 │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53 │意備查公文 │ │ ├───┼────┼─────┼────┼────┼────┼──┼────┼──┼──────────────┼───┤ │3-138 │東富營造│台灣高速鐵│90.05.16│12740 │300000 │8 │244 │25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05.│ │ │ │路C270標(│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00/128│ │ │ │西螺鎮- 北│ │ │ │ │ │262 │意備查公文 │03取消│ │ │ │港鎮) │ │ │ │ │ │ │ │ │ ├───┼────┼─────┼────┼────┼────┼──┼────┼──┼──────────────┼───┤ │3-139 │舜韋營造│台北市松山│90.05.18│12753 │8500 │8 │244 │26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一│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小段232 地│ │ │ │ │ │26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40 │基泰營造│國道內壢交│90.05.18│12754 │6722 │8 │244 │26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5.2│ │ │ │流道改善工│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9/1278│ │ │ │程 │ │ │ │ │ │276 │意備查公文 │4取消 │ ├───┼────┼─────┼────┼────┼────┼──┼────┼──┼──────────────┼───┤ │3-141 │潤泰營造│台北市內湖│90.05.23│12775 │11471 │8 │244 │27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70│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28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42 │新第營造│中山區德惠│90.05.28│12790 │4667 │8 │244 │28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619 等4 筆│ │ │ │ │ │29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43 │慎都工程│西湖段四小│90.05.29│12799 │50773 │8 │244 │2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71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9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44 │通泰營造│吉林段一小│90.06.04│12816 │579 │8 │244 │29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84 、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285 地號 │ │ │ │ │ │30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45 │三力營造│台北捷運 │90.06.04│12819 │30000 │8 │244 │30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CD551 標土│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城站車站 │ │ │ │ │ │307 │意備查公文 │ │ ├───┼────┼─────┼────┼────┼────┼──┼────┼──┼──────────────┼───┤ │3-146 │柏凱營造│承德路人行│90.06.04│12827 │7097 │8 │244 │30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第四標 │ │ │ │ │ │312 │意備查公文 │ │ ├───┼────┼─────┼────┼────┼────┼──┼────┼──┼──────────────┼───┤ │3-147 │永青營造│啟元案新建│90.06.04│12828 │29738 │8 │244 │3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工程 │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16 │意備查公文 │ │ ├───┼────┼─────┼────┼────┼────┼──┼────┼──┼──────────────┼───┤ │3-148 │豐順營造│第七期分管│90.06.06│12833 │2000 │8 │244 │3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工程第三│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標(南港區│ │ │ │ │ │323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南港路二、│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三段附近)│ │ │ │ │ │ │ │ │ ├───┼────┼─────┼────┼────┼────┼──┼────┼──┼──────────────┼───┤ │3-149 │振和營造│承德路人行│90.06.11│12851 │7195 │8 │244 │3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第三標 │ │ │ │ │ │327 │意備查公文 │ │ ├───┼────┼─────┼────┼────┼────┼──┼────┼──┼──────────────┼───┤ │3-150 │正益營造│西湖段四小│90.06.11│12852 │928 │8 │244 │1至5│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17-2 地│ │ │ │ │卷號3-4 │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51 │世久營造│景美溪(寶│90.06.12│12857 │10000 │8 │244 │6至9│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上游新店│ │ │ │ │卷號3-4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市界至恆光│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橋)河道 │ │ │ │ │ │ │ │ │ ├───┼────┼─────┼────┼────┼────┼──┼────┼──┼──────────────┼───┤ │3-152 │大龍營造│文山福興路│90.06.13│12862 │1591 │8 │244 │1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人行道 │ │ │ │ │卷號3-4 │1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53 │翔益營造│承德路人行│90.06.13│12864 │5000 │8 │244 │1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3-4 │20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第一標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54 │勵志營造│台北市中山│90.06.19│12885 │14238 │8 │244 │2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足球場及田│ │ │ │ │卷號3-4 │24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徑場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55 │巨力營造│汐止市秀峰│90.06.19│12886 │11000 │8 │244 │2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運動公園堆│ │ │ │ │卷號3-4 │29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置象神颱風│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搶救之廢土│ │ │ │ │ │ │ │ │ ├───┼────┼─────┼────┼────┼────┼──┼────┼──┼──────────────┼───┤ │3-156 │振和營造│第七期分管│90.06.19│12887 │1500 │8 │244 │3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工程第一│ │ │ │ │卷號3-4 │3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標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57 │春輝營造│舊宗段46、│90.06.20│12890 │18766 │8 │244 │3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46-1等2 筆│ │ │ │ │卷號3-4 │39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58 │森業營造│北投區振興│90.06.21│12891 │19169 │8 │244 │4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21│ │ │ │ │卷號3-4 │45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等20筆地號│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59 │昇宏工程│信義段三小│90.06.21│12892 │7932 │8 │244 │4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4、24-1│ │ │ │ │卷號3-4 │51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60 │鴻地工程│開明段一小│90.06.26│12899 │1014 │8 │244 │5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45地號 │ │ │ │ │卷號3-4 │58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61 │堃德營造│士林中山北│90.06.27│12903 │2000 │8 │244 │5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四、五段│ │ │ │ │卷號3-4 │62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人行道(第│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二、三標)│ │ │ │ │ │ │ │ │ ├───┼────┼─────┼────┼────┼────┼──┼────┼──┼──────────────┼───┤ │3-162 │竟誠建築│敦化段五小│90.06.27│12904 │80000 │8 │244 │6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3等7 筆│ │ │ │ │卷號3-4 │69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63 │富邦營造│陽明段一小│90.07.03│12923 │750 │8 │244 │7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43地號 │ │ │ │ │卷號3-4 │80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64 │意昇營造│仁愛區延平│90.07.03│12924 │156 │8 │244 │8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0.│ │ │ │段894 等3 │ │ │ │ │卷號3-4 │99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18/135│ │ │ │筆地號 │ │ │ │ │ │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基隆市工│25改由│ │ │ │ │ │ │ │ │ │ │務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巨阜營│ │ │ │ │ │ │ │ │ │ │文 │造承攬│ ├───┼────┼─────┼────┼────┼────┼──┼────┼──┼──────────────┼───┤ │3-165 │意昇營造│中正區港濱│90.07.03│12925 │49 │8 │244 │1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93 、 │ │ │ │ │卷號3-4 │至 │、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同意│ │ │ │ │793-1 號 │ │ │ │ │ │106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66 │意昇營造│中正區港濱│90.07.03│12926 │60 │8 │244 │1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94 、 │ │ │ │ │卷號3-4 │至 │、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同意│ │ │ │ │793-2 號 │ │ │ │ │ │111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67 │意昇營造│仁愛區延平│90.07.03│12927 │143 │8 │244 │1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0.│ │ │ │段891 、 │ │ │ │ │卷號3-4 │至 │、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同意│18/135│ │ │ │892-893 地│ │ │ │ │ │124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25改由│ │ │ │號 │ │ │ │ │ │ │函覆基隆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巨阜營│ │ │ │ │ │ │ │ │ │ │同意登錄之公文 │造承攬│ │ │ │ │ │ │ │ │ │ │ │ │ ├───┼────┼─────┼────┼────┼────┼──┼────┼──┼──────────────┼───┤ │3-168 │翔益營造│第五期分管│90.07.06│12951 │1570 │8 │244 │1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工程第28│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標(士林區│ │ │ │ │ │129 │意備查公文 │ │ │ │ │美國學校)│ │ │ │ │ │ │ │ │ ├───┼────┼─────┼────┼────┼────┼──┼────┼──┼──────────────┼───┤ │3-169 │金煌營造│中正區中正│90.07.06│12952 │1127 │8 │244 │13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229地號 │ │ │ │ │ │13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70 │偉盟工業│第六期支管│90.07.12│12985 │2600 │8 │244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九│ │ │ │ │ │142 │意備查公文 │ │ │ │ │標(內湖區│ │ │ │ │ │ │ │ │ │ │ │內湖國小)│ │ │ │ │ │ │ │ │ ├───┼────┼─────┼────┼────┼────┼──┼────┼──┼──────────────┼───┤ │3-171 │金助營造│雲林~新懋│90.07.12│12986 │630 │8 │244 │14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分歧展頌電│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纜管路 │ │ │ │ │ │146 │意備查公文 │ │ ├───┼────┼─────┼────┼────┼────┼──┼────┼──┼──────────────┼───┤ │3-172 │大龍營造│內溝溪清疏│90.07.12│12987 │6230 │8 │244 │1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工程 │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51 │意備查公文 │ │ ├───┼────┼─────┼────┼────┼────┼──┼────┼──┼──────────────┼───┤ │3-173 │興達營造│舊宗段50-6│90.07.17│13006 │7360 │8 │244 │15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0.│ │ │ │地號 │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18/135│ │ │ │ │ │ │ │ │ │163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07取消│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74 │評輝營造│文山區木柵│90.07.17│13007 │14786 │8 │244 │1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427 等7 筆│ │ │ │ │ │171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地號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75 │潤泰營造│中山段一小│90.07.17│13008 │13105 │8 │244 │17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53地號 │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7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76 │建坤營造│舊宗段 │90.07.17│13009 │13600 │8 │244 │1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50-10 等一│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8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77 │大盈營造│文林段三小│90.07.17│13011 │20513 │8 │244 │1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2.│ │ │ │段944 等14│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5/1387│ │ │ │筆地號 │ │ │ │ │ │20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5修正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為2005│ │ │ │ │ │ │ │ │ │ │土之公文 │0立方 │ │ │ │ │ │ │ │ │ │ │ │公尺 │ ├───┼────┼─────┼────┼────┼────┼──┼────┼──┼──────────────┼───┤ │3-178 │三和瓦斯│新莊盲人重│90.07.17│13012 │1100 │8 │244 │2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建院至王田│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IDC 大樓 │ │ │ │ │ │205 │意備查公文 │ │ ├───┼────┼─────┼────┼────┼────┼──┼────┼──┼──────────────┼───┤ │3-179 │大龍營造│士林福港街│90.07.18│13013 │555 │8 │244 │20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路排水改│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善工程 │ │ │ │ │ │211 │意備查公文 │ │ ├───┼────┼─────┼────┼────┼────┼──┼────┼──┼──────────────┼───┤ │3-180 │樺峰營造│忠孝東路國│90.07.23│13031 │577 │8 │244 │2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父紀念館北│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側 │ │ │ │ │ │216 │意備查公文 │ │ ├───┼────┼─────┼────┼────┼────┼──┼────┼──┼──────────────┼───┤ │3-181 │拓建營造│濟南路人行│90.07.23│13033 │500 │8 │244 │2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20 │意備查公文 │ │ ├───┼────┼─────┼────┼────┼────┼──┼────┼──┼──────────────┼───┤ │3-182 │鉅邦工程│市府段一小│90.07.26│13042 │3596 │8 │244 │22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50 地號│ │ │ │ │卷號3-4 │至 │、土方計算式、建造執照、土石│ │ │ │ │ │ │ │ │ │ │229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83 │仁昶工程│台北市忠孝│90.07.26│13043 │1159 │8 │244 │23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東路台北科│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技大學工專│ │ │ │ │ │234 │意備查公文 │ │ │ │ │新村 │ │ │ │ │ │ │ │ │ ├───┼────┼─────┼────┼────┼────┼──┼────┼──┼──────────────┼───┤ │3-184 │台益開發│永吉段四小│90.07.26│13044 │2775 │8 │244 │2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4-127 │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24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85 │三星營造│力農段一小│90.07.27│13047 │69002 │8 │244 │2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3-2等7 │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筆地號 │ │ │ │ │ │248 │意備查公文 │ │ ├───┼────┼─────┼────┼────┼────┼──┼────┼──┼──────────────┼───┤ │3-186 │大龍營造│內溝溪清疏│90.07.27│13048 │640 │8 │244 │24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工程 │ │ │ │ │卷號3-4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5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87 │基石營造│西北區綠地│90.08.01│13069 │352 │8 │244 │25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安全島廣場│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59 │意備查公文 │ │ ├───┼────┼─────┼────┼────┼────┼──┼────┼──┼──────────────┼───┤ │3-188 │順盛工程│中和排水路│90.08.02│13077 │4000 │8 │244 │2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主流段配水│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 │ │ │ │ │ │263 │意備查公文 │ │ ├───┼────┼─────┼────┼────┼────┼──┼────┼──┼──────────────┼───┤ │3-189 │長福營造│福和段二小│90.08.02│13078 │5419 │8 │244 │2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67-10地│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號 │ │ │ │ │ │27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90 │霖泰營造│台北市公有│90.08.03│13091 │842 │8 │244 │27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環南市場改│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建 │ │ │ │ │ │274 │意備查公文 │ │ ├───┼────┼─────┼────┼────┼────┼──┼────┼──┼──────────────┼───┤ │3-191 │富邦營造│陽明段一小│90.08.06│13097 │250 │8 │244 │2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段343地號 │ │ │ │ │卷號3-4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 │ │ │ │ │ │287 │式、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 │ │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雲林縣政府土石方已收容│ │ │ │ │ │ │ │ │ │ │ │處理之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92 │拓建營造│基隆路一段│90.08.06│13098 │1420 │8 │244 │28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172 巷排水│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改善工程 │ │ │ │ │ │293 │意備查公文 │ │ ├───┼────┼─────┼────┼────┼────┼──┼────┼──┼──────────────┼───┤ │3-193 │拓建營造│新生高架橋│90.08.06│13099 │288 │8 │244 │29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護欄等及北│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安路458 巷│ │ │ │ │ │298 │意備查公文 │ │ ├───┼────┼─────┼────┼────┼────┼──┼────┼──┼──────────────┼───┤ │3-194 │天合營造│指南溪護岸│90.08.08│13100 │1352 │8 │244 │29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加高工程 │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04 │意備查公文 │ │ ├───┼────┼─────┼────┼────┼────┼──┼────┼──┼──────────────┼───┤ │3-195 │明雄建設│第六期分管│90.08.08│13120 │1000 │8 │244 │3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工程第一│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方│ │ │ │ │標(萬華區│ │ │ │ │ │311 │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政中心及萬│ │ │ │ │ │ │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雲林│ │ │ │ │華國中) │ │ │ │ │ │ │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3-196 │上禾營造│內湖區文德│90.08.08│13121 │3456 │8 │244 │3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9.7│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建造│/13279│ │ │ │338 等17地│ │ │ │ │ │323 │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取消 │ │ │ │號 │ │ │ │ │ │ │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97 │立向營造│東區○○街│90.08.08│13122 │1635 │8 │244 │3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8 巷等配水│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管網改善工│ │ │ │ │ │328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程 │ │ │ │ │ │ │公文 │ │ ├───┼────┼─────┼────┼────┼────┼──┼────┼──┼──────────────┼───┤ │3-198 │世久營造│景美溪寶橋│90.08.09│13127 │15000 │8 │244 │32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上游左岸新│ │ │ │ │卷號3-4 │至 │土切結書、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 │ │ │ │店市界至恆│ │ │ │ │ │339 │表、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 │ │ │ │光橋堤防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 │ ├───┼────┼─────┼────┼────┼────┼──┼────┼──┼──────────────┼───┤ │3-199 │晟業營造│士林重慶北│90.08.13│13139 │1787 │8 │244 │34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4 段排水│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改善工程 │ │ │ │ │ │345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0 │華盛工程│北區第三期│90.08.13│13140 │2000 │8 │244 │3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給配水管汰│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換工程 │ │ │ │ │ │350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1 │華盛工程│恆光橋至寶│90.08.13│13141 │1000 │8 │244 │1至5│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路 │ │ │ │ │卷號3-5 │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2 │華盛工程│新店安坑玫│90.08.13│13142 │1000 │8 │244 │6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瑰中國城吉│ │ │ │ │卷號3-5 │10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祥街及巷衖│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3 │順盛工程│南區敦化南│90.08.13│13143 │1500 │8 │244 │1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及安和路│ │ │ │ │卷號3-5 │15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間水管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4 │青鋐工程│仁愛區海濱│90.08.13│13144 │450 │8 │244 │1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9.7│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3-5 │25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建造│/13224│ │ │ │193號 │ │ │ │ │ │ │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取消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05 │青鋐工程│信義區中正│90.08.14│13148 │1980 │8 │244 │2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9.7│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3-5 │36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雜項│/13225│ │ │ │43-1、47號│ │ │ │ │ │ │執照、土方計算書、土石方棄置│取消 │ │ │ │ │ │ │ │ │ │ │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06 │鋐城營造│北投珠海路│90.08.14│13149 │1500 │8 │244 │3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末段道路 │ │ │ │ │卷號3-5 │43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7 │今道企業│中和市南山│90.08.14│13150 │2750 │8 │244 │4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一帶 │ │ │ │ │卷號3-5 │49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8 │今道企業│文德路等路│90.08.14│13151 │400 │8 │244 │5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管線穿越│ │ │ │ │卷號3-5 │55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排水箱涵拆│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遷工程 │ │ │ │ │ │ │公文 │ │ ├───┼────┼─────┼────┼────┼────┼──┼────┼──┼──────────────┼───┤ │3-209 │今道企業│中和市復興│90.08.14│13152 │1700 │8 │244 │5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280 巷一│ │ │ │ │卷號3-5 │61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帶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10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90.08.16│13173 │2645 │8 │244 │6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5 │75 │、說明書、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 │ │ │ │206 、207 │ │ │ │ │ │ │表、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 │ │ │ │地號 │ │ │ │ │ │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11 │順盛工程│陽明區承德│90.08.16│13174 │2109 │8 │244 │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六、七段│ │ │ │ │卷號3-5 │82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台北自來水事業│ │ │ │ │ │ │ │ │ │ │ │處、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212 │大協進營│行義段肆小│90.08.20│13195 │31460 │8 │244 │8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378-1 等│ │ │ │ │卷號3-5 │88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19筆地號 │ │ │ │ │ │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13 │順盛工程│88、89年度│90.08.20│13199 │1000 │8 │244 │8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配合市政建│ │ │ │ │卷號3-5 │93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設水管遷移│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14 │柏凱營造│士林福林抽│90.08.22│13228 │2711 │8 │244 │9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土石方處理│ │ │ │ │水站機組增│ │ │ │ │卷號3-5 │100 │預定進度表、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設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15 │境友營造│安樂區安國│90.08.24│13256 │130 │8 │244 │1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1號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107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16 │翔益營造│承德路人行│90.08.24│13257 │1584 │8 │244 │10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第二標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 │ │ │ │ │ │113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17 │太允營造│南港公園管│90.08.24│13258 │110 │8 │244 │11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理所暨所轄│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公園整建工│ │ │ │ │ │118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程 │ │ │ │ │ │ │公文 │ │ ├───┼────┼─────┼────┼────┼────┼──┼────┼──┼──────────────┼───┤ │3-218 │世久營造│松山臨時車│90.08.27│13260 │10138 │8 │244 │11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站工程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廢方│ │ │ │ │ │ │ │ │ │ │125 │詳細表、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19 │豐順營造│內湖污水收│90.08.28│13275 │3000 │8 │244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集系統第二│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期 │ │ │ │ │ │137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220 │豐順營造│深美~台北│90.08.28│13276 │3500 │8 │244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161KV 線電│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纜管路工程│ │ │ │ │ │141 │意備查公文 │ │ ├───┼────┼─────┼────┼────┼────┼──┼────┼──┼──────────────┼───┤ │3-221 │上禾營造│內湖文德段│90.08.29│13278 │3456 │8 │244 │1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352 、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352-1 地號│ │ │ │ │ │146 │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222 │大千營造│仁愛區海濱│90.08.31│13226 │450 │8 │244 │1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0.│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18/135│ │ │ │193號 │ │ │ │ │ │15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08取消│ │ │ │ │ │ │ │ │ │ │覆基隆市政府工務局、雲林縣政│ │ │ │ │ │ │ │ │ │ │ │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3-223 │金陵建設│信義區中正│90.08.31│13227 │1980 │8 │244 │15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雜項執照、│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3-5 │至 │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43-1、47號│ │ │ │ │ │16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24 │皇昌營造│台北車站地│90.09.03│13320 │143442 │8 │244 │16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下街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67 │意備查公文 │ │ ├───┼────┼─────┼────┼────┼────┼──┼────┼──┼──────────────┼───┤ │3-225 │鉅邦營造│文山區政大│90.09.03│13321 │5387 │8 │244 │1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87│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94等2 筆│ │ │ │ │ │17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26 │國雲營造│士林區陽明│90.09.03│13322 │1084 │8 │244 │17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710地號 │ │ │ │ │ │18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27 │鋐城營造│北投珠海路│90.09.04│13332 │1500 │8 │244 │18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末段道路 │ │ │ │ │卷號3-5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8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28 │太允營造│園藝管理所│90.09.05│13335 │30 │8 │244 │18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園區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92 │意備查公文 │ │ ├───┼────┼─────┼────┼────┼────┼──┼────┼──┼──────────────┼───┤ │3-229 │潤蒼營造│文山57、58│90.09.05│13336 │670 │8 │244 │19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號公園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96 │意備查公文 │ │ ├───┼────┼─────┼────┼────┼────┼──┼────┼──┼──────────────┼───┤ │3-230 │旭初工程│西區永和市│90.09.05│13337 │2870 │8 │244 │19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民樂街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00 │意備查公文 │ │ ├───┼────┼─────┼────┼────┼────┼──┼────┼──┼──────────────┼───┤ │3-231 │東富弘營│中山一號公│90.09.07│13357 │7008 │8 │244 │2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園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04 │意備查公文 │ │ ├───┼────┼─────┼────┼────┼────┼──┼────┼──┼──────────────┼───┤ │3-232 │大連營造│板橋市公三│90.09.07│13358 │980 │8 │244 │2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公園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08 │意備查公文 │ │ ├───┼────┼─────┼────┼────┼────┼──┼────┼──┼──────────────┼───┤ │3-233 │理正營造│永和市瓦瑤│90.09.07│13359 │7259 │8 │244 │2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溝疏浚工程│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12 │意備查公文 │ │ ├───┼────┼─────┼────┼────┼────┼──┼────┼──┼──────────────┼───┤ │3-234 │金鋼營造│大豐段一小│90.09.12│13383 │800 │8 │244 │2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90.10.│ │ │ │段12等21筆│ │ │ │ │卷號3-5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29/136│ │ │ │地號 │ │ │ │ │ │224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13取消│ │ │ │ │ │ │ │ │ │ │ │ │ ├───┼────┼─────┼────┼────┼────┼──┼────┼──┼──────────────┼───┤ │3-235 │金鋼營造│三興段一小│90.09.12│13384 │1608 │8 │244 │2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段329地號 │ │ │ │ │卷號3-5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 │ │ │ │ │ │231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3-236 │大成工程│逸仙段二小│90.09.12│13385 │38160 │8 │244 │2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3等4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3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37 │大龍營造│土林福港街│90.09.13│13388 │895 │8 │244 │2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路 │ │ │ │ │卷號3-5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4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38 │理正營造│北市抽水站│90.09.13│13389 │10600 │8 │244 │2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淤泥清除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50 │意備查公文 │ │ ├───┼────┼─────┼────┼────┼────┼──┼────┼──┼──────────────┼───┤ │3-239 │理正營造│北市閘閥門│90.09.13│13390 │4800 │8 │244 │2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周邊淤泥清│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除 │ │ │ │ │ │256 │意備查公文 │ │ ├───┼────┼─────┼────┼────┼────┼──┼────┼──┼──────────────┼───┤ │3-240 │世久營造│景美溪寶橋│90.09.21│13430 │5000 │8 │244 │25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上游左岸新│ │ │ │ │卷號3-5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店市界至恆│ │ │ │ │ │26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光橋堤防 │ │ │ │ │ │ │ │ │ ├───┼────┼─────┼────┼────┼────┼──┼────┼──┼──────────────┼───┤ │3-241 │大陽洲營│中山區吉林│90.09.25│13466 │1585 │8 │244 │2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四小段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324 、349 │ │ │ │ │ │26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42 │菖翊水電│蘆洲中山路│90.09.28│13464 │1340 │8 │244 │27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73 │意備查公文 │ │ ├───┼────┼─────┼────┼────┼────┼──┼────┼──┼──────────────┼───┤ │3-243 │東鑫龍營│為六期分管│90.09.28│13481 │1589 │8 │244 │27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網工程第六│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標(中正區│ │ │ │ │ │278 │意備查公文 │ │ │ │ │東門市場)│ │ │ │ │ │ │ │ │ ├───┼────┼─────┼────┼────┼────┼──┼────┼──┼──────────────┼───┤ │3-244 │大才營造│興安段四小│90.09.28│13488 │1200 │8 │244 │2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9等38地│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號 │ │ │ │ │ │28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45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90.10.04│13500 │4948 │8 │244 │28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96 等13│ │ │ │ │卷號3-5 │至 │、說明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筆地號 │ │ │ │ │ │292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3-246 │尹上工程│改善內湖地│90.10.04│13501 │600 │8 │244 │29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供水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96 │意備查公文 │ │ ├───┼────┼─────┼────┼────┼────┼──┼────┼──┼──────────────┼───┤ │3-247 │尹上工程│和平東路復│90.10.04│13502 │1004 │8 │244 │29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興南路口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00 │意備查公文 │ │ ├───┼────┼─────┼────┼────┼────┼──┼────┼──┼──────────────┼───┤ │3-248 │尹上工程│配合環河快│90.10.04│13503 │1600 │8 │244 │3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速道路三重│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市○○路至│ │ │ │ │ │304 │意備查公文 │ │ │ │ │長元街配水│ │ │ │ │ │ │ │ │ │ │ │管拆遷工程│ │ │ │ │ │ │ │ │ ├───┼────┼─────┼────┼────┼────┼──┼────┼──┼──────────────┼───┤ │3-249 │順盛工程│陽明區士東│90.10.09│13531 │1500 │8 │244 │3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286巷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08 │意備查公文 │ │ ├───┼────┼─────┼────┼────┼────┼──┼────┼──┼──────────────┼───┤ │3-250 │大豐建築│大佳段二小│90.10.15│13547 │746 │8 │244 │3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69 、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370-1地號 │ │ │ │ │ │31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51 │翔益營造│第七期分管│90.10.16│13565 │2000 │8 │244 │1至5│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第2標 │ │ │ │ │卷號3-6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52 │仁泉營造│景美段五小│90.10.17│13579 │5000 │8 │244 │6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 、 │ │ │ │ │卷號3-6 │16 │、說明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277-1 地號│ │ │ │ │ │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回填土壤買賣合約、公所同意│ │ │ │ │ │ │ │ │ │ │ │轉運備查公文 │ │ ├───┼────┼─────┼────┼────┼────┼──┼────┼──┼──────────────┼───┤ │3-253 │理正營造│板橋五處抽│90.10.18│13532 │5060 │8 │244 │1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水站 │ │ │ │ │卷號3-6 │2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54 │和興水電│陽明區裕民│90.10.18│13586 │520 │8 │244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四路 │ │ │ │ │卷號3-6 │2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55 │世久營造│景美溪寶橋│90.10.18│13587 │1000 │8 │244 │2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上游左岸新│ │ │ │ │卷號3-6 │32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店市界至恆│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光橋堤防 │ │ │ │ │ │ │ │ │ ├───┼────┼─────┼────┼────┼────┼──┼────┼──┼──────────────┼───┤ │3-256 │長昇機械│安樂路抽水│90.10.19│13564 │518 │8 │244 │3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機增設 │ │ │ │ │卷號3-6 │36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57 │金鋼營造│南港茶葉製│90.10.24│13614 │800 │8 │244 │3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造場防護工│ │ │ │ │卷號3-6 │4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程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58 │大成工程│逸仙段二小│90.10.25│13621 │13428 │8 │244 │4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2、14│ │ │ │ │卷號3-6 │48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59 │基石營造│中山北路四│90.11.01│13660 │177 │8 │244 │4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五段人行│ │ │ │ │卷號3-6 │5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道第一標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60 │日商華大│西湖段四小│90.11.01│13661 │6109 │8 │244 │5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成營造 │段90等5 筆│ │ │ │ │卷號3-6 │59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61 │仁泉營造│景美段五小│90.11.05│13678 │5000 │8 │244 │6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 、 │ │ │ │ │卷號3-6 │69 │、說明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277-1 地號│ │ │ │ │ │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3-262 │仁泉營造│內溝溪下游│90.11.05│13679 │5000 │8 │244 │7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段整治第一│ │ │ │ │卷號3-6 │74 │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標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63 │仁泉營造│基隆河南湖│90.11.05│13680 │5000 │8 │244 │7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大橋上游 │ │ │ │ │卷號3-6 │80 │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64 │任慶工程│復興段一小│90.11.06│13693 │1156 │8 │244 │8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97 、 │ │ │ │ │卷號3-6 │86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167-7 地號│ │ │ │ │ │ │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265 │偉銓營造│北巿12號公│90.11.09│13709 │177829 │8 │244 │8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園第一標 │ │ │ │ │卷號3-6 │98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66 │東暐營造│大同區雙連│90.11.13│13736 │16628 │8 │244 │9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6 │10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489 等24筆│ │ │ │ │ │ │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地號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267 │中佑營造│環河南路二│90.11.13│13737 │500 │8 │244 │10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人行道 │ │ │ │ │卷號3-6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0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68 │輝達營造│懷生段四小│90.11.15│13752 │10787 │8 │244 │1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89 、 │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315 地號 │ │ │ │ │ │11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69 │寶來營造│文林段三小│90.11.15│13753 │10474 │8 │244 │11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00-1 等│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6 筆地號 │ │ │ │ │ │12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70 │拓建營造│建國南路人│90.11.19│13876 │670 │8 │244 │12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行道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24 │意備查公文 │ │ ├───┼────┼─────┼────┼────┼────┼──┼────┼──┼──────────────┼───┤ │3-271 │仲力營造│文林段五小│90.11.20│13793 │12962 │8 │244 │1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 等15筆│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13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72 │太允營造│新生榮星公│90.11.21│13800 │100 │8 │244 │131-│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園等整建 │ │ │ │ │卷號3-6 │134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73 │千鼎營造│三玉段二小│90.11.29│13876 │16850 │8 │244 │1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43 等19│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4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74 │勁和營造│通化段二小│90.11.30│13883 │1101 │8 │244 │14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70地號 │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148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275 │大協進營│吳興段二小│90.12.03│13889 │18988 │8 │244 │14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19-1等10│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5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76 │柏凱營造│新生抽水站│90.12.05│13909 │2500 │8 │244 │158-│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 │ │ │ │ │卷號3-6 │164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77 │仁泉營造│景美段五小│90.12.05│13910 │4773 │8 │244 │16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 、 │ │ │ │ │卷號3-6 │至 │、說明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277-1 地號│ │ │ │ │ │170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3-278 │仁泉營造│磺溪堤防加│90.12.05│13911 │10000 │8 │244 │17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固 │ │ │ │ │卷號3-6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7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79 │拓建營造│基隆路一段│90.12.11│13960 │1500 │8 │244 │17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172巷 │ │ │ │ │卷號3-6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8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80 │開源營造│士林延平北│90.12.13│13990 │5222 │8 │244 │18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五段1巷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89 │意備查公文 │ │ ├───┼────┼─────┼────┼────┼────┼──┼────┼──┼──────────────┼───┤ │3-281 │冠德營造│五股及洲子│90.12.18│14023 │13364 │8 │244 │19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洋抽水站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97 │意備查公文 │ │ ├───┼────┼─────┼────┼────┼────┼──┼────┼──┼──────────────┼───┤ │3-282 │豐順營造│第四期支管│90.12.20│14053 │2000 │8 │244 │1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用戶連接管│ │ │ │ │卷號3-6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第十三標 │ │ │ │ │ │20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83 │利茂營造│中山段二小│90.12.21│14073 │1255 │8 │244 │20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40地號 │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0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84 │達因工程│中山段四小│90.12.21│14074 │33145 │8 │244 │21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2.│ │ │ │段542-0 等│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31/141│ │ │ │10筆地號 │ │ │ │ │ │219 │意備查公文 │52取消│ ├───┼────┼─────┼────┼────┼────┼──┼────┼──┼──────────────┼───┤ │3-285 │天佳福營│寶清段一小│90.12.21│14075 │1380 │8 │244 │2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496 等4 │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2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86 │統營營造│舊宗段74、│90.12.24│14102 │3424 │8 │244 │2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74-13地號 │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3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87 │一加水電│西區○○路│90.12.24│14103 │1075 │8 │244 │2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秀朗路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34 │意備查公文 │ │ ├───┼────┼─────┼────┼────┼────┼──┼────┼──┼──────────────┼───┤ │3-288 │中佑營造│吉林路及民│90.12.24│14104 │574 │8 │244 │2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生西路三巷│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42 │意備查公文 │ │ ├───┼────┼─────┼────┼────┼────┼──┼────┼──┼──────────────┼───┤ │3-289 │中佑營造│大同延平北│90.12.24│14105 │2231 │8 │244 │24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二、三段│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第二標 │ │ │ │ │ │248 │意備查公文 │ │ ├───┼────┼─────┼────┼────┼────┼──┼────┼──┼──────────────┼───┤ │3-290 │安倉營造│木柵線木柵│90.12.25│14114 │2200 │8 │244 │24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動物園站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53 │意備查公文 │ │ ├───┼────┼─────┼────┼────┼────┼──┼────┼──┼──────────────┼───┤ │3-291 │冠億營造│工商路西雲│90.12.25│14115 │1715 │8 │244 │25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下水道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61 │意備查公文 │ │ ├───┼────┼─────┼────┼────┼────┼──┼────┼──┼──────────────┼───┤ │3-292 │力拓營造│台北市中山│90.12.27│14134 │6001 │8 │244 │26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三│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小段665 地│ │ │ │ │ │26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93 │利榮建設│第五期支管│90.12.28│14151 │2500 │8 │244 │27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6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第17標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94 │建坤營造│舊宗段44-7│無 │無 │30539 │8 │雲林地檢│3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以下編│ │ │ │、44-8等二│ │ │ │ │署92 年4│37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號3-29│ │ │ │筆地號工程│ │ │ │ │月1日雲 │ │)、縣府同意備查公文 │4至3-3│ │ │ │ │ │ │ │ │檢惟德第│ │ │12為檢│ │ │ │ │ │ │ │ │06470 號│ │ │察官於│ │ │ │ │ │ │ │ │卷 │ │ │96年1 │ │ │ │ │ │ │ │ │ │ │ │月17日│ │ │ │ │ │ │ │ │ │ │ │94年度│ │ │ │ │ │ │ │ │ │ │ │蒞字第│ │ │ │ │ │ │ │ │ │ │ │4049號│ │ │ │ │ │ │ │ │ │ │ │擴張之│ │ │ │ │ │ │ │ │ │ │ │犯罪事│ │ │ │ │ │ │ │ │ │ │ │實 │ ├───┼────┼─────┼────┼────┼────┼──┼────┼──┼──────────────┼───┤ │3-295 │日光營造│士林區碧溪│91.1.24 │00000000│5414 │8 │雲林地檢│3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產業道路 │ │35 │ │ │署92 年4│45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1K+500附近│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災區滑動整│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治工程(第│ │ │ │ │06470 號│ │ │ │ │ │ │一期)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296 │聖陸營造│三興段壹小│無 │無 │3147 │8 │雲林地檢│4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 │ │ │ │ │署92 年4│51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868.869. │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870.871 等│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4 筆地號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297 │仁昶工程│民生段31-2│91.1.31 │00000000│38579 │8 │雲林地檢│5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等10筆地號│ │66 │ │ │署92 年4│56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 │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 │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298 │大貴營造│北投中央南│91.2.4 │00000000│774 │8 │雲林地檢│5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一段及中│ │27 │ │ │署92 年4│61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央北路三段│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40巷排水改│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善工程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299 │大貴營造│北寧路(南│91.2.7 │00000000│950 │8 │雲林地檢│6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京東路至八│ │25 │ │ │署92 年4│66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德路)排水│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改善工程 │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0 │大貴營造│大同重慶北│91.2.7 │00000000│1793 │8 │雲林地檢│6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三段(敦│ │26 │ │ │署92 年4│71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煌路至酒泉│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街)左側排│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水改善工程│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1 │祥恩營造│北投大度路│91.2.21 │00000000│1355 │8 │雲林地檢│7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中央分隔島│ │68 │ │ │署92 年4│75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緣石加高及│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路面整修工│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程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2 │昱程營造│內湖區舊宗│91.2.22 │00000000│9910 │8 │雲林地檢│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0-5號 │ │35 │ │ │署92 年4│79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 │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3 │開誠工程│台北縣中和│無 │00000000│3129 │8 │雲林地檢│8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市公所(中│ │14 │ │ │署92 年4│82 │)、縣府同意備查公文 │ │ │ │ │永和公所瓦│ │ │ │ │月1日雲 │ │ │ │ │ │ │謠溝抽水站│ │ │ │ │檢惟德第│ │ │ │ │ │ │橋涵瓶頸改│ │ │ │ │06470 號│ │ │ │ │ │ │善工程)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4 │仁昶工程│中山區中山│91.3.27 │00000000│37600 │8 │雲林地檢│8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貳小段 │ │61 │ │ │署92 年4│86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41-1.41-2 │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 │ │ │ │ │地號 │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5 │金鋼營造│大坑溪、四│91.3.27 │00000000│5015 │8 │雲林地檢│8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分溪聯繫堤│ │62 │ │ │署92 年4│90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防加高工程│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 │ │ │ │ │(第二期)│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6 │大東盛營│南港成福路│91.4.10 │00000000│300 │8 │雲林地檢│9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排水支線工│ │82 │ │ │署92 年4│94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程(後續工│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 │ │ │ │ │程) │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7 │國記營造│信義段參小│91.4.10 │00000000│27987 │8 │雲林地檢│9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1.21-1 │ │85 │ │ │署92 年4│100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月1日雲 │ │)、縣府同意備查公文、土石方│ │ │ │ │ │ │ │ │ │檢惟德第│ │預定進度表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8 │神緯營造│台北縣三重│91.4.18 │00000000│1747 │8 │雲林地檢│1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市污水下水│ │57 │ │ │署92 年4│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道支管工程│ │ │ │ │月1日雲 │104 │意備查公文 │ │ │ │ │第三標 │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9 │聖陸營造│美仁段二小│91.1.8 │00000000│23318 │8 │雲林地檢│1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894地號 │ │57 │ │ │署92 年4│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 │ │ │ │ │月1日雲 │109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 │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10 │世久營造│洲美提防新│日期蓋印│00000000│34342 │8 │雲林地檢│11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探勘工程│建工程(共│模糊 │57 │ │ │署92 年4│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溝段)截水│ │ │ │ │月1日雲 │116 │意備查公文 │ │ │ │ │牆及場鑄RC│ │ │ │ │檢惟德第│ │ │ │ │ │ │基樁部分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11 │預壘營造│九十年度南│91.2.4 │00000000│1000 │8 │雲林地檢│1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港區○○街│ │28 │ │ │署92 年4│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說明書)│ │ │ │ │二段崩塌邊│ │ │ │ │月1日雲 │129 │、縣府同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 │ │ │ │坡整治工程│ │ │ │ │檢惟德第│ │理預定進度表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12 │冠進工程│文山區華興│91.5.15 │00000000│128 │8 │雲林地檢│13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74 │ │ │署92 年4│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316-0.317-│ │ │ │ │月1日雲 │139 │意備查公文 │ │ │ │ │0地號 │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申報案件數:312件 合計開立棄土證明總數量:3,138,877立方公尺 取消進場數量:570,269立方公尺 附表十之一: 懷鼎場:懷鼎公司及土庫鎮公所出具之完工公文 ┌──┬──────────────┬────┬─────┬────┬─────┬───────────┬──────────┬────┐ │編號│發文單位、日期及文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土石方量│受文者 │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懷鼎)開立棄土│ 備註 │ │ │ │公司 │ │(立方公│ │ │證明統計資料表 │ │ │ ├────┬────┬────┤ │ │尺) │ ├──┬─────┬──┼──┬────┬──┤ │ │ │ 單位 │ 日期 │ 文號 │ │ │ │ │箱 │證據編號 │頁數│編號│證據編號│頁數│ │ ├──┼────┼────┼────┼────┼─────┼────┼─────┼──┼─────┼──┼──┼────┼──┼────┤ │1 │懷鼎公司│ 90.6.1│懷字第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 7982 │雲林縣土庫│8 │244 │271 │3-7 │244 │44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建地下停車│ │鎮公所 │ │卷號3-1 │ │ │卷號3-1 │57 │成證明 │ │ │ │ │號 │ │場工程(89│ │ │ │ │ │ │ │ │ │ │ │ │ │ │ │建字324) │ │ │ │ │ │ │ │ │ │ ├──┼────┼────┼────┼────┼─────┼────┼─────┼──┼─────┼──┼──┼────┼──┼────┤ │2 │懷鼎公司│ 90.8.31│懷字第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 7982 │雲林縣土庫│8 │244 │未編│3-7 │244 │44至│附工程完│ │ │ │ │900831號│ │建地下停車│ │鎮公所 │ │卷號3-1 │ │ │卷號3-1 │57 │成證明 │ │ │ │ │ │ │場工程(89│ │ │ │ │ │ │ │ │ │ │ │ │ │ │ │建字324) │ │ │ │ │ │ │ │ │ │ ├──┼────┼────┼────┼────┼─────┼────┼─────┼──┼─────┼──┼──┼────┼──┼────┤ │3 │懷鼎公司│ 90.7.20│懷字第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 7982 │雲林縣土庫│20 │303-3 │未編│3-59│244 │52至│ │ │ │ │ │0000000 │ │建地下停車│ │鎮公所 │ │ │ │ │卷號3-2 │59 │ │ │ │ │ │號 │ │場工程(89│ │ │ │ │ │ │ │ │ │ │ │ │ │ │ │建字324) │ │ │ │ │ │ │ │ │ │ ├──┼────┼────┼────┼────┼─────┼────┼─────┼──┼─────┼──┼──┼────┼──┼────┤ │4 │懷鼎公司│90.11.13│懷字第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 7982 │正本:雲林│20 │303-1 │未編│3-59│244 │52至│ │ │ │ │ │0000000 │ │建地下停車│ │縣政府 │ │ │ │ │卷號3-2 │59 │ │ │ │ │ │號 │ │場工程(89│ ├─────┼──┼─────┤ │ │ │ │ │ │ │ │ │ │ │建字324) │ │副本:土庫│32 │301-2 │ │ │ │ │ │ │ │ │ │ │ │ │ │鎮公所、北│ │ │ │ │ │ │ │ │ │ │ │ │ │ │ │市停管處、│ │ │ │ │ │ │ │ │ │ │ │ │ │ │ │世龍營造 │ │ │ │ │ │ │ │ ├──┼────┼────┼────┼────┼─────┼────┼─────┼──┼─────┼──┼──┼────┼──┼────┤ │5 │懷鼎公司│ 90.7.12│懷字第 │德寶營造│臺北市停車│第三層土│正本:德寶│20 │303-3 │未編│3-24│244 │286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管理處「中│方開挖已│營造 │ │ │ │3-24│卷號3-5 │至 │成證明 │ │ │ │ │號 │ │山十四、十│於90.4.9├─────┤ │ │ │ │ │292 │ │ │ │ │ │ │ │五號公園附│完成進場│副本:臺北│ │ │ │ │ │ │ │ │ │ │ │ │ │建地下停車│數量3644│市停車管理│ │ │ │ │ │ │ │ │ │ │ │ │ │場新建工程│1.2 ,第│處、雲林縣│ │ │ │ │ │ │ │ │ │ │ │ │ │」(建照88│四層土方│政府、雲林│ │ │ │ │ │ │ │ │ │ │ │ │ │建字第471 │開挖自 │縣土庫鎮公│ │ │ │ │ │ │ │ │ │ │ │ │ │號) │90.4.25 │所 │ │ │ │ │ │ │ │ │ │ │ │ │ │ │至90.7. │ │ │ │ │ │ │ │ │ │ │ │ │ │ │ │6止已完 │ │ │ │ │ │ │ │ │ │ │ │ │ │ │ │成進場數│ │ │ │ │ │ │ │ │ │ │ │ │ │ │ │量33110.│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6 │懷鼎公司│ 90.8.1 │懷字第 │德寶營造│同上 │至90.7.6│正本:德寶│20 │303-10 │未編│3-24│244 │286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已送本公│營造 │ │ │ │3-24│卷號3-5 │至 │成證明 │ │ │ │ │號 │ │ │司收容處├─────┤ │ │ │ │ │292 │ │ │ │ │ │ │ │ │理69552 │副本:雲林│ │ │ │ │ │ │ │ │ │ │ │ │ │ │ │縣政府、土│ │ │ │ │ │ │ │ │ │ │ │ │ │ │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停管│ │ │ │ │ │ │ │ │ │ │ │ │ │ │ │處 │ │ │ │ │ │ │ │ ├──┼────┼────┼────┼────┼─────┼────┼─────┼──┼─────┼──┼──┼────┼──┼────┤ │7 │土庫鎮公│ 90.8.8│90土鎮建│德寶營造│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北市│20 │303-9 │未編│3-24│244 │286 │ │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府停管處 │ │ │ │3-24│卷號3-5 │至 │ │ │ │ │ │13113號 │ │ │已收容土├─────┤ │ │ │ │ │292 │ │ │ │ │ │ │ │ │石方6955│副本:雲林│ │ │ │ │ │ │ │ │ │ │ │ │ │ │2 且已開│縣政府、懷│ │ │ │ │ │ │ │ │ │ │ │ │ │ │立工程完│鼎公司 │ │ │ │ │ │ │ │ │ │ │ │ │ │ │成證明無│ │ │ │ │ │ │ │ │ │ │ │ │ │ │ │誤 │ │ │ │ │ │ │ │ │ ├──┼────┼────┼────┼────┼─────┼────┼─────┼──┼─────┼──┼──┼────┼──┼────┤ │8 │懷鼎公司│90.10.16│懷字第 │德寶營造│同上 │第六層開│正本:德寶│20 │303-5 │未編│3-24│244 │286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挖自 │營造 │ │ │ │3-24│卷號3-5 │至 │成證明 │ │ │ │ │號 │ │ │90.8.23 ├─────┤ │ │ │ │ │292 │ │ │ │ │ │ │ │ │至90.10.│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 │4 已完成│停管處、雲│ │ │ │ │ │ │ │ │ │ │ │ │ │ │進場土方│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22830 │土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福旺機械│ │ │ │ │ │ │ │ ├──┼────┼────┼────┼────┼─────┼────┼─────┼──┼─────┼──┼──┼────┼──┼────┤ │9 │土庫鎮公│90.10.19│90土鎮建│德寶營造│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北市│20 │303-4 │未編│3-24│244 │286 │依據懷鼎│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府停管處 │ │ │ │3-24│卷號3-5 │至 │公司90. │ │ │ │ │13484號 │ │ │已收容處├─────┤ │ │ │ │ │292 │10.5懷字│ │ │ │ │ │ │ │理開挖至│副本:雲林│ │ │ │ │ │ │第901005│ │ │ │ │ │ │ │第5 層數│縣政府、懷│ │ │ │ │ │ │2號函 │ │ │ │ │ │ │ │量為 │鼎公司 │ │ │ │ │ │ │ │ │ │ │ │ │ │ │32013.4 │ │ │ │ │ │ │ │ │ │ │ │ │ │ │ │且已開立│ │ │ │ │ │ │ │ │ │ │ │ │ │ │ │工程完成│ │ │ │ │ │ │ │ │ │ │ │ │ │ │ │證明無誤│ │ │ │ │ │ │ │ │ ├──┼────┼────┼────┼────┼─────┼────┼─────┼──┼─────┼──┼──┼────┼──┼────┤ │10 │懷鼎公司│ 90.8.17│懷字第 │亞記營造│臺北市市場│ 2704 │正本;亞記│20 │303-9 │未編│3-82│244 │207 │附工程完│ │ │ │ │00000000│ │管理處朱崙│ │營造 │ │ │ │ │卷號3-2 │至 │成證明 │ │ │ │ │號 │ │市場改建工│ ├─────┤ │ │ │ │ │224 │ │ │ │ │ │ │ │程(89建字│ │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208) │ │市管處、土│ │ │ │ │ │ │ │ │ │ │ │ │ │ │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聶子文建築│ │ │ │ │ │ │ │ │ │ │ │ │ │ │ │師事務所 │ │ │ │ │ │ │ │ ├──┼────┼────┼────┼────┼─────┼────┼─────┼──┼─────┼──┼──┼────┼──┼────┤ │11 │懷鼎公司│90.11.13│懷字第 │亞記營造│同上 │11583 │正本:亞記│20 │303-1 │未編│3-82│244 │207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 │營造 │ │ │ │ │卷號3-2 │至 │成證明 │ │ │ │ │號 │ │ │ ├─────┤ │ │ │ │ │224 │ │ │ │ │ │ │ │ │ │副本:土庫│ │ │ │ │ │ │ │ │ │ │ │ │ │ │ │鎮公所 │ │ │ │ │ │ │ │ ├──┼────┼────┼────┼────┼─────┼────┼─────┼──┼─────┼──┼──┼────┼──┼────┤ │12 │懷鼎公司│90.11.20│懷字第 │亞記營造│同上 │5304 │正本:亞記│20 │303-1 │未編│3-82│244 │207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 │營造 │ │ │ │ │卷號3-2 │至 │成證明 │ │ │ │ │號 │ │ │ ├─────┤ │ │ │ │ │224 │ │ │ │ │ │ │ │ │ │副本:土庫│ │ │ │ │ │ │ │ │ │ │ │ │ │ │ │鎮公所 │ │ │ │ │ │ │ │ ├──┼────┼────┼────┼────┼─────┼────┼─────┼──┼─────┼──┼──┼────┼──┼────┤ │13 │土庫鎮公│90.11.30│90土鎮建│亞記營造│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亞記│20 │303-1 │未編│3-82│244 │207 │依據亞記│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營造 │ │ │ │ │卷號3-2 │至 │公司 │ │ │ │ │13804號 │ │ │已收容處├─────┤ │ │ │ │ │224 │90.11.19│ │ │ │ │ │ │ │理5304 │副本:北市│ │ │ │ │ │ │亞文90發│ │ │ │ │ │ │ │ │停管處、懷│ │ │ │ │ │ │字第127 │ │ │ │ │ │ │ │ │鼎公司 │ │ │ │ │ │ │號函、附│ │ │ │ │ │ │ │ │ │ │ │ │ │ │ │工程完成│ │ │ │ │ │ │ │ │ │ │ │ │ │ │ │證明 │ ├──┼────┼────┼────┼────┼─────┼────┼─────┼──┼─────┼──┼──┼────┼──┼────┤ │14 │懷鼎公司│90.9.3 │懷字第 │竟誠建築│臺北市市場│至90.8. │正本:竟誠│20 │303-8 │未編│3-16│244 │63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管理處「民│31止已收│建築 │ │ │ │3-16│卷號3-4 │69 │成證明 │ │ │ │ │號 │ │福市場及長│容數量為├─────┤ │ │ │ │ │ │ │ │ │ │ │ │ │春一號公園│5148 │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毗鄰巷道三│ │市管處、土│ │ │ │ │ │ │ │ │ │ │ │ │ │合一改建工│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程」(89建│ │羅興華建築│ │ │ │ │ │ │ │ │ │ │ │ │ │號392) │ │師事務所 │ │ │ │ │ │ │ │ ├──┼────┼────┼────┼────┼─────┼────┼─────┼──┼─────┼──┼──┼────┼──┼────┤ │15 │懷鼎公司│90.11.14│懷字第 │竟誠建築│同上 │已收容處│土庫鎮公所│20 │303-1 │未編│3-16│244 │63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理數量為│ │ │ │ │3-16│卷號3-4 │69 │成證明 │ │ │ │ │號 │ │ │106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土庫鎮公│90.11.21│90土鎮建│竟誠營造│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竟誠│20 │303-1 │未編│3-16│244 │63至│回覆竟誠│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建築 │ │ │ │3-16│卷號3-4 │69 │建築90. │ │ │ │ │13773號 │ │ │已收容處├─────┤ │ │ │ │ │ │11.12 │ │ │ │ │ │ │ │理10600 │副本:雲林│ │ │ │ │ │ │竟民字第│ │ │ │ │ │ │ │且已開立│縣政府、北│ │ │ │ │ │ │092 號函│ │ │ │ │ │ │ │工程完成│市停管處、│ │ │ │ │ │ │ │ │ │ │ │ │ │ │證明 │懷鼎公司 │ │ │ │ │ │ │ │ ├──┼────┼────┼────┼────┼─────┼────┼─────┼──┼─────┼──┼──┼────┼──┼────┤ │17 │懷鼎公司│90.10.19│懷字第 │國記營造│臺北市政府│已收容 │正本:國記│20 │303-1 │未編│3-13│244 │96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工務局新建│處理2058│營造 │ │ │ │ │卷號3-1 │112 │成證明 │ │ │ │ │號 │ │工程處「北│ ├─────┤ │ │ │ │ │ │ │ │ │ │ │ │ │投區秀山區│ │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民活動中心│ │府工務局新│ │ │ │ │ │ │ │ │ │ │ │ │ │新建工程」│ │建工程處、│ │ │ │ │ │ │ │ │ │ │ │ │ │(89建字 │ │土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149 ) │ │ │ │ │ │ │ │ │ │ ├──┼────┼────┼────┼────┼─────┼────┼─────┼──┼─────┼──┼──┼────┼──┼────┤ │18 │懷鼎公司│90.10.30│懷字第 │國記營造│同上 │已收容 │正本:國記│32 │301-2 │未編│3-13│244 │96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處理5068│營造 │ │ │ │ │卷號3-1 │112 │成證明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副本:土庫│ │ │ │ │ │ │ │ │ │ │ │ │ │ │ │鎮公所 │ │ │ │ │ │ │ │ ├──┼────┼────┼────┼────┼─────┼────┼─────┼──┼─────┼──┼──┼────┼──┼────┤ │19 │懷鼎公司│90.11.12│懷字第 │國記營造│同上 │已收容 │正本:國記│32 │301-2 │未編│3-13│244 │96至│ │ │ │ │ │0000000 │ │ │處理4816│營造 │ │ │ │ │卷號3-1 │112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 │ │府工務局新│ │ │ │ │ │ │ │ │ │ │ │ │ │ │ │建工程處、│ │ │ │ │ │ │ │ │ │ │ │ │ │ │ │土庫鎮公所│ │ │ │ │ │ │ │ ├──┼────┼────┼────┼────┼─────┼────┼─────┼──┼─────┼──┼──┼────┼──┼────┤ │20 │懷鼎公司│90.11.16│懷字第 │ │臺北市工務│已運至本│正本:雲林│20 │303-1 │未編│3-16│244 │70至│ │ │ │ │ │0000000 │ │局89建字 │公司餘土│縣政府、土│ │ │ │3-16│卷號3-4 │80 │ │ │ │ │ │號 │ │272 │數量為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 │ │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 │ │府工務局 │ │ │ │ │ │ │ │ ├──┼────┼────┼────┼────┼─────┼────┼─────┼──┼─────┼──┼──┼────┼──┼────┤ │21 │土庫鎮公│90.11.21│90土鎮建│ │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北市│20 │303-1 │未編│3-16│244 │70至│回覆竟誠│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府工務局 │ │ │ │3-16│卷號3-4 │80 │建築90. │ │ │ │ │13762號 │ │ │已收容處├─────┤ │ │ │ │ │ │11.12 │ │ │ │ │ │ │ │理1000 │副本:雲林│ │ │ │ │ │ │竟民字第│ │ │ │ │ │ │ │ │縣政府、懷│ │ │ │ │ │ │092 號函│ │ │ │ │ │ │ │ │鼎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懷鼎公司│90.11.13│懷字第 │世久營造│交通部臺北│至90.10 │正本:世久│20 │303-1 │未編│3-21│244 │119 │ │ │ │ │ │0000000 │ │市區地下鐵│已完成進│營造 │ │ │ │3-21│卷號3-5 │至 │ │ │ │ │ │號 │ │路工程處「│場2291 ├─────┼──┼─────┤ │ │ │125 │ │ │ │ │ │ │ │南港專案 │ │副本:雲林│32 │301-2 │ │ │ │ │ │ │ │ │ │ │ │CL325 標松│ │縣政府、土│ │ │ │ │ │ │ │ │ │ │ │ │ │山臨時車站│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交通部臺北│ │ │ │ │ │ │ │ │ │ │ │ │ │ │ │市區地下鐵│ │ │ │ │ │ │ │ │ │ │ │ │ │ │ │路工程處 │ │ │ │ │ │ │ │ ├──┼────┼────┼────┼────┼─────┼────┼─────┼──┼─────┼──┼──┼────┼──┼────┤ │23 │土庫鎮公│90.11.21│90土鎮建│世久營造│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交通│20 │303-1 │未編│3-21│244 │119 │回覆交通│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部臺北市地│ │ │ │3-21│卷號3-5 │至 │部臺北 │ │ │ │ │13759號 │ │ │已收容處│下鐵路工程│ │ │ │ │ │125 │市區下 │ │ │ │ │ │ │ │理2291 │處 │ │ │ │ │ │ │鐵路工 │ │ │ │ │ │ │ │ ├─────┤ │ │ │ │ │ │程處 │ │ │ │ │ │ │ │ │副本:雲林│ │ │ │ │ │ │90.11.13│ │ │ │ │ │ │ │ │縣政府、懷│ │ │ │ │ │ │地鐵松字│ │ │ │ │ │ │ │ │鼎公司 │ │ │ │ │ │ │第900009│ │ │ │ │ │ │ │ │ │ │ │ │ │ │ │81號函 │ ├──┼────┼────┼────┼────┼─────┼────┼─────┼──┼─────┼──┼──┼────┼──┼────┤ │24 │懷鼎公司│90.12.18│懷字第 │仁泉營造│臺北市政府│至 │正本:土庫│32 │301-3 │未編│3-10│244 │28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警察局「文│90.12.16│鎮公所 │ │ │ │3-10│卷號3-3 │35 │成證明 │ │ │ │ │號 │ │山第二分局│已全數處│ │ │ │ │ │ │ │ │ │ │ │ │ │ │新建供承建│理完成數├─────┤ │ │ │ │ │ │ │ │ │ │ │ │ │竹工程」(│量為 │副本:仁泉│ │ │ │ │ │ │ │ │ │ │ │ │ │建照89建字│17510 │營造 │ │ │ │ │ │ │ │ │ │ │ │ │ │第258號) │ │ │ │ │ │ │ │ │ │ ├──┼────┼────┼────┼────┼─────┼────┼─────┼──┼─────┼──┼──┼────┼──┼────┤ │25 │土庫鎮公│90.12.25│90土鎮建│ │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仁泉│32 │301-3 │未編│3-10│244 │28至│ │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營造 │ │ │ │3-10│卷號3-3 │35 │ │ │ │ │ │14036號 │ │ │已收容處├─────┤ │ │ │ │ │ │ │ │ │ │ │ │ │ │理17510 │副本:懷鼎│ │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26 │懷鼎公司│90.11.14│懷字第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 12017 │土庫鎮公所│8 │244 │未編│3-7 │244 │44至│附工程完│ │ │ │ │ │ │ │ │ │ │卷號3-1 │ │ │ │ │ │ │ │ │ │0000000 │ │建地下停車│ │ ├──┼─────┼──┤ │卷號3-1 │57 │成證明 │ │ │ │ │號 │ │場工程(89│ │ │20 │303-1 │未編│ │ │ │ │ │ │ │ │ │ │建字324) │ │ │ │ │ │ │ │ │ │ ├──┼────┼────┼────┼────┼─────┼────┼─────┼──┼─────┼──┼──┼────┼──┼────┤ │27 │懷鼎公司│90.11.28│懷字第 │國記營造│台北市政府│累計至 │土庫鎮公所│8 │244 │未編│3-13│244 │96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工務局新建│90.11.26│ │ │卷號3-1 │ │ │卷號3-1 │112 │成證明 │ │ │ │ │號 │ │工程處「北│止已收容│ ├──┼─────┼──┤ │ │ │ │ │ │ │ │ │ │投區秀山區│數量為 │ │20 │303-1 │未編│ │ │ │ │ │ │ │ │ │ │民活動中心│1766.5 │ │ │ │ │ │ │ │ │ │ │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28 │懷鼎公司│90.11.15│懷字第 │金鋼營造│台北市政府│至90.11.│正本:金鋼│8 │244 │41 │3-25│244 │37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建設局「南│13止已收│營造 │ │卷號3-6 │ │3-25│卷號3-6 │43 │成證明 │ │ │ │ │號 │ │港茶葉製造│容數量為├─────┤ │ │ │ │ │ │ │ │ │ │ │ │ │示範場邊坡│800 │副本:臺北│ │ │ │ │ │ │ │ │ │ │ │ │ │穩定及防護│ │市政府建設│ │ │ │ │ │ │ │ │ │ │ │ │ │工程」(90│ │局、土庫鎮│ │ │ │ │ │ │ │ │ │ │ │ │ │建功字第32│ │公所、譚一│ │ │ │ │ │ │ │ │ │ │ │ │ │號) │ │川聯合建築│ │ │ │ │ │ │ │ │ │ │ │ │ │ │ │師事務所 │ │ │ │ │ │ │ │ ├──┼────┼────┼────┼────┼─────┼────┼─────┼──┼─────┼──┼──┼────┼──┼────┤ │29 │懷鼎公司│ 91.3.22│懷字第 │大豐營造│台北市90雜│ 746 │雲林縣政府│20 │303-6 │未編│3-25│244 │309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字024 號雜│ │ │ │ │ │3-25│卷號3-5 │ │成證明 │ │ │ │ │號 │ │照工程 │ │ │ │ │ │ │ │ │ │ └──┴────┴────┴────┴────┴─────┴────┴─────┴──┴─────┴──┴──┴────┴──┴────┘ 附表十之二: 懷鼎場:懷鼎公司出具之工程完工證明 ┌───┬────┬─────┬────┬────┬───────────┬───────────┬────┐ │編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建號或工│土石方量│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懷鼎)開立棄土證│ 備註 │ │ │公司 │ │程編號 │(立方公│ │明統計資料表 │ │ │ │ │ │ │尺) ├──┬─────┬──┼───┬────┬──┤ │ │ │ │ │ │ │箱 │證據編號 │頁數│編號 │證據編號│頁數│ │ ├───┼────┼─────┼────┼────┼──┼─────┼──┼───┼────┼──┼────┤ │1 │冠億營造│工商路西雲│無 │1715 │29 │801 │未編│3-291 │244 │254 │工程完成│ │ │ │路下水道清│ │ │ │ │ │ │卷號3-6 │至 │證明 │ │ │ │疏工程 │ │ │ │ │ │ │ │261 │ │ ├───┼────┼─────┼────┼────┼──┼─────┼──┼───┼────┼──┼────┤ │2 │冠億營造│五股及洲子│無 │13364 │20 │303-6 │未編│3-281 │244 │190 │工程完成│ │ │ │洋抽水站污│ │ │ │ │ │ │卷號3-6 │至 │證明 │ │ │ │泥清疏工程│ │ │ │ │ │ │ │197 │ │ ├───┼────┼─────┼────┼────┼──┼─────┼──┼───┼────┼──┼────┤ │3 │世龍營造│迪化段壹小│89建324 │7982 │8 │244 │248 │3-7 │244 │44至│工程完成│ │ │ │段195 等10│ │ │ │卷號3-1 │ │ │卷號3-1 │57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4 │世龍營造│迪化段壹小│89建324 │12017 │20 │303-1 │未編│3-59 │244 │52至│工程完成│ │ │ │段195 等10│ │ │ │ │ │ │卷號3-2 │59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5 │金鋼營造│南港茶葉製│ │800 │20 │303-1 │未編│3-257 │244 │37至│工程完成│ │ │ │造示範場邊│ │ │ │ │ │ │卷號3-6 │43 │證明 │ │ │ │坡穩定及防│ │ │ │ │ │ │ │ │ │ │ │ │護工程 │ │ │ │ │ │ │ │ │ │ ├───┼────┼─────┼────┼────┼──┼─────┼──┼───┼────┼──┼────┤ │6 │國記營造│秀山段一小│89建字第│1766.3 │8 │244 │未編│3-13 │244 │96至│工程完成│ │ │ │段425 等6 │149 號 │ │ │卷號3-1 │ │ │卷號3-1 │112 │證明 │ │ │ │筆地號、三│ │ │ │ │ │ │ │ │ │ │ │ │小段107 等│ │ │ │ │ │ │ │ │ │ │ │ │8 筆台北市│ │ │ │ │ │ │ │ │ │ │ │ │北投區秀山│ │ │ │ │ │ │ │ │ │ │ │ │區民活動中│ │ │ │ │ │ │ │ │ │ │ │ │心新建工程│ │ │ │ │ │ │ │ │ │ ├───┼────┼─────┼────┼────┼──┼─────┼──┼───┼────┼──┼────┤ │7 │國記營造│秀山段一小│89建字第│2058 │20 │303-5 │未編│3-13 │244 │96至│工程完成│ │ │ │段425 等6 │149 號 │ │ │ │ │ │卷號3-1 │112 │證明 │ │ │ │筆地號、三│ │ │ │ │ │ │ │ │ │ │ │ │小段107 等│ │ │ │ │ │ │ │ │ │ │ │ │8 筆台北市│ │ │ │ │ │ │ │ │ │ │ │ │北投區秀山│ │ │ │ │ │ │ │ │ │ │ │ │區民活動中│ │ │ │ │ │ │ │ │ │ │ │ │心新建工程│ │ │ │ │ │ │ │ │ │ ├───┼────┼─────┼────┼────┼──┼─────┼──┼───┼────┼──┼────┤ │8 │國記營造│秀山段一小│89建字第│5086 │32 │301-2 │未編│3-13 │244 │96至│工程完成│ │ │ │段425 等6 │149 號 │ │ │ │ │ │卷號3-1 │112 │證明 │ │ │ │筆地號、三│ │ │ │ │ │ │ │ │ │ │ │ │小段107 等│ │ │ │ │ │ │ │ │ │ │ │ │8 筆台北市│ │ │ │ │ │ │ │ │ │ │ │ │北投區秀山│ │ │ │ │ │ │ │ │ │ │ │ │區民活動中│ │ │ │ │ │ │ │ │ │ │ │ │心新建工程│ │ │ │ │ │ │ │ │ │ ├───┼────┼─────┼────┼────┼──┼─────┼──┼───┼────┼──┼────┤ │9 │大豐建築│大佳段二小│90雜工字│746 │29 │802 │未編│3-250 │244 │309 │工程完成│ │ │ │段369 、 │第024號 │ │ │ │ │ │卷號3-5 │ │證明 │ │ │ │370-1 地號│ │ │ │ │ │ │ │ │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 │10 │青鋐工程│信義區中正│基府工雜│1980 │4 │110 │未編│3-205 │244 │26至│工程完成│ │ │ │段一小段 │字第0005│ │ │卷號9-6 │ │ │卷號3-5 │36 │證明 │ │ │ │43-1、47號│號 │ │ │ │ │ │ │ │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 │11 │青鋐營造│仁愛區海濱│89基府建│450 │4 │110 │未編│3-204 │244 │16至│工程完成│ │ │ │段三小段 │工字第 │ │ │卷號9-6 │ │ │卷號3-5 │25 │證明 │ │ │ │193 (部分│0125 號 │ │ │ │ │ │ │ │ │ │ │ │)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2 │金陵建設│信義區中正│基府工雜│1980 │4 │110 │未編│3-223 │244 │158 │工程完成│ │ │ │段一小段43│字第5號 │ │ │卷號9-10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1、47新建│ │ │ │ │ │ │ │162 │ │ │ │ │工程 │ │ │ │ │ │ │ │ │ │ ├───┼────┼─────┼────┼────┼──┼─────┼──┼───┼────┼──┼────┤ │13 │上禾營造│內湖區文德│90建字第│3456 │4 │110 │未編│3-196 │244 │312 │工程完成│ │ │ │段三小段 │127 號 │ │ │卷號9-10 │ │(90. │卷號3-4 │至 │證明 │ │ │ │338 等17地│ │ │ │ │ │9.7/13│ │323 │ │ │ │ │號新建工程│ │ │ │ │ │279) │ │ │ │ ├───┼────┼─────┼────┼────┼──┼─────┼──┼───┼────┼──┼────┤ │14 │富邦營造│陽明段一小│89建字第│250 │4 │110 │未編│3-191 │244 │275 │工程完成│ │ │ │段343 地號│272 號 │ │ │卷號9-6 │ │ │卷號3-4 │至 │證明 │ │ │ │新建工程 │ │ │ │ │ │ │ │289 │ │ ├───┼────┼─────┼────┼────┼──┼─────┼──┼───┼────┼──┼────┤ │15 │長福營造│福和段二小│89建字第│5419 │4 │110 │未編│3-4 │244 │264 │工程完成│ │ │ │段267-10地│360 號 │ │ │卷號9-6 │ │ │卷號3-4 │至 │證明 │ │ │ │號新建工程│ │ │ │ │ │ │ │270 │ │ ├───┼────┼─────┼────┼────┼──┼─────┼──┼───┼────┼──┼────┤ │16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89建字第│2645 │4 │110 │未編│3-210 │244 │62至│工程完成│ │ │ │段二小段 │208 號 │ │ │卷號9-6 │ │ │卷號3-5 │75 │證明 │ │ │ │206 、207 │ │ │ │ │ │ │ │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7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89建字第│2704 │20 │303-9 │未編│3-82 │244 │207 │工程完成│ │ │ │段二小段 │208 號 │ │ │ │ │ │卷號3-2 │至 │證明 │ │ │ │206 、207 │ │ │ │ │ │ │ │224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8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89建字第│11583 │20 │303-1 │未編│3-82 │244 │207 │工程完成│ │ │ │段二小段 │208 號 │ │ │ │ │ │卷號3-2 │至 │證明 │ │ │ │206 、207 │ │ │ │ │ │ │ │224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9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89建字第│5304 │20 │303-1 │未編│3-82 │244 │207 │工程完成│ │ │ │段二小段 │208 號 │ │ │ │ │ │卷號3-2 │至 │證明 │ │ │ │206 、207 │ │ │ │ │ │ │ │224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20 │永和營造│貴子坑溪上│ │4769 │8 │244 │未編│3-57 │244 │42至│工程完成│ │ │ │游整治工程│ │ │ │卷號3-2 │ │ │卷號3-2 │47 │證明 │ ├───┼────┼─────┼────┼────┼──┼─────┼──┼───┼────┼──┼────┤ │21 │仲力營造│文林段五小│90建字第│12962 │5 │110 │未編│3-271 │244 │125 │工程完成│ │ │ │段1 等15筆│119 號 │ │ │卷號9-12 │ │ │卷號3-6 │至 │證明 │ │ │ │工程 │ │ │ │ │ │ │ │130 │ │ ├───┼────┼─────┼────┼────┼──┼─────┼──┼───┼────┼──┼────┤ │22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23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6441.2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24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22830 │20 │303-5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25 │竟誠建築│敦化段五小│89建字第│5148 │20 │303-1 │未編│3-162 │244 │63至│工程完成│ │ │ │段12等7 筆│392 號 │ │ │ │ │ │卷號3-4 │69 │證明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26 │竟誠建築│敦化段五小│89建字第│5452 │20 │303-1 │未編│3-162 │244 │63至│工程完成│ │ │ │段12等7 筆│392 號 │ │ │ │ │ │卷號3-4 │69 │證明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27 │仁泉營造│景美段五小│89建字第│17510 │32 │301-3 │未編│3-105 │244 │28至│工程完成│ │ │ │段2 、277-│258 號 │ │ │ │ │ │卷號3-3 │35 │證明 │ │ │ │1地號新建 │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28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29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30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31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32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懷鼎場:懷鼎公司之申請轉運統計資料 ┌───┬─────────┬───┬─────┬───┬──────┬───────────┬────────┐ │編號 │土庫鎮公所 │轉運數│ │ │證據所在位置│ │轉運地之主管機關│ │ ├────┬────┤量(立│ 轉運地點 │承購方├───┬──┤證據名稱 │不同意轉運函文(│ │ │收文日期│收文文號│方公尺│ │ │箱、證│頁數│ │書證所在位置:證│ │ │ │ │) │ │ │據編號│ │ │據編號241第2箱)│ ├───┼────┼────┼───┼─────┼───┼───┼──┼───────────┼────────┤ │4-57 │89.11.13│14602 │48000 │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1至4│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58 │89.11.22│14680 │50000 │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5至8│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59 │89.11.30│14735 │40000 │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9至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12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發票)、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查公文 │ │ ├───┼────┼────┼───┼─────┼───┼───┼──┼───────────┼────────┤ │4-60 │90.01.11│12037 │40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1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7 │18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70地號│ │ │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發票)│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61 │90.01.15│12062 │25000 │國榮窯業股│國榮窯│第2箱 │1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3.12九十│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23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 │ │ │ │ │ │ │有限公│ │ │之發票、土方來源說明書│065333號函北山砂│ │ │ │ │ │ │司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石及國榮窯業非台│ │ │ │ │ │ │ │ │ │ │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 │場,剩餘土石方仍│ │ │ │ │ │ │ │ │ │ │請依內政部營建剩│ │ │ │ │ │ │ │ │ │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 │ │ │ │ │ │ │ │及相關規定需土資│ │ │ │ │ │ │ │ │ │ │場或施工場所分類│ │ │ │ │ │ │ │ │ │ │後方得轉售再利用│ │ │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場轉運。 │ ├───┼────┼────┼───┼─────┼───┼───┼──┼───────────┼────────┤ │4-62 │90.01.19│12086 │40000 │伸太田工業│伸太田│第2箱 │24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台中縣政府90.02.│ │ │ │ │ │股份有限公│工業股│247 │27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01九十府工建字第│ │ │ │ │ │司 │份有限│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25546號函示台中 │ │ │ │ │ │ │公司 │ │ │公文 │縣己於87.12.16起│ │ │ │ │ │ │ │ │ │ │禁止外縣巿將土石│ │ │ │ │ │ │ │ │ │ │方傾倒至轄區內,│ │ │ │ │ │ │ │ │ │ │合法設置之土石方│ │ │ │ │ │ │ │ │ │ │堆置場不在此限。│ │ │ │ │ │ │ │ │ │ │(第22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場轉運。 │ ├───┼────┼────┼───┼─────┼───┼───┼──┼───────────┼────────┤ │4-63 │90.01.19│12089 │25000 │國榮窯業股│國榮窯│第2箱 │28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3.12九十│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32 │方買賣合約、土方來源說│北府工施字第 │ │ │ │ │ │ │有限公│ │ │明書、出售土石方之發票│065333號函北山砂│ │ │ │ │ │ │司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石及國榮窯業非台│ │ │ │ │ │ │ │ │ │ │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 │場,剩餘土石方仍│ │ │ │ │ │ │ │ │ │ │請依內政部營建剩│ │ │ │ │ │ │ │ │ │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 │ │ │ │ │ │ │ │及相關規定需土資│ │ │ │ │ │ │ │ │ │ │場或施工場所分類│ │ │ │ │ │ │ │ │ │ │後方得轉售再利用│ │ │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棄土場轉運。│ ├───┼────┼────┼───┼─────┼───┼───┼──┼───────────┼────────┤ │4-64 │90.01.31│12105 │40000 │伸太田工業│伸太田│第2箱 │3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台中縣政府90.02.│ │ │ │ │ │股份有限公│工業股│247 │36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01九十府工建字第│ │ │ │ │ │司 │份有限│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25546號函示台中 │ │ │ │ │ │ │公司 │ │ │公文 │縣已於87.12.16 │ │ │ │ │ │ │ │ │ │ │起禁止外縣巿將土│ │ │ │ │ │ │ │ │ │ │石方傾倒至轄區內│ │ │ │ │ │ │ │ │ │ │ ,不同意懷鼎棄 │ │ │ │ │ │ │ │ │ │ │土場轉運(第22頁│ │ │ │ │ │ │ │ │ │ │) │ ├───┼────┼────┼───┼─────┼───┼───┼──┼───────────┼────────┤ │4-65 │90.02.05│12120 │60000 │北山砂石有│北山砂│第2箱 │37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3.12九十│ │ │ │ │ │限公司(台│石有限│247 │40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 │ │ │ │ │ │北縣五股)│公司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065333號函北山砂│ │ │ │ │ │ │ │ │ │公文 │石及國榮窯業非台│ │ │ │ │ │ │ │ │ │ │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 │場,剩餘土石方仍│ │ │ │ │ │ │ │ │ │ │請依內政部營建剩│ │ │ │ │ │ │ │ │ │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 │ │ │ │ │ │ │ │及相關規定需土資│ │ │ │ │ │ │ │ │ │ │場或施工場所分類│ │ │ │ │ │ │ │ │ │ │後方得轉售再利用│ │ │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棄土場轉運。│ ├───┼────┼────┼───┼─────┼───┼───┼──┼───────────┼────────┤ │4-66 │90.02.06│12151 │43000 │北山砂石有│北山砂│第2箱 │4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3.12九十│ │ │ │ │ │限公司(台│石有限│247 │44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 │ │ │ │ │ │北縣五股)│公司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065333號函北山砂│ │ │ │ │ │ │ │ │ │公文 │石及國榮窯業非台│ │ │ │ │ │ │ │ │ │ │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 │場,剩餘土石方仍│ │ │ │ │ │ │ │ │ │ │請依內政部營建剩│ │ │ │ │ │ │ │ │ │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 │ │ │ │ │ │ │ │及相關規定需土資│ │ │ │ │ │ │ │ │ │ │場或施工場所分類│ │ │ │ │ │ │ │ │ │ │後方得轉售再利用│ │ │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棄土場轉運。│ ├───┼────┼────┼───┼─────┼───┼───┼──┼───────────┼────────┤ │4-67 │90.02.06│12153 │30000 │北山砂石有│北山砂│第2箱 │4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3.12九十│ │ │ │ │ │限公司(台│石有限│247 │48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 │ │ │ │ │ │北縣五股)│公司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065333號函北山砂│ │ │ │ │ │ │ │ │ │公文 │石及國榮窯業非台│ │ │ │ │ │ │ │ │ │ │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 │場,剩餘土石方仍│ │ │ │ │ │ │ │ │ │ │請依內政部營建剩│ │ │ │ │ │ │ │ │ │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 │ │ │ │ │ │ │ │及相關規定需土資│ │ │ │ │ │ │ │ │ │ │場或施工場所分類│ │ │ │ │ │ │ │ │ │ │後方得轉售再利用│ │ │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棄土場轉運。│ ├───┼────┼────┼───┼─────┼───┼───┼──┼───────────┼────────┤ │4-68 │90.02.19│12217 │5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4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開發│247 │55 │方買賣合約、切結書、回│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有限公│ │ │復原狀公文、同意書、出│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司 │ │ │售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69 │90.02.21│12235 │5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56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開發│247 │60 │方買賣合約、切結書、同│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有限公│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司 │ │ │文 │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70 │90.02.26│12268 │4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6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開發│247 │68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有限公│ │ │之發票、回復原狀公文、│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司 │ │ │同意書、切結書)、公所│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71 │90.02.26│12270 │55000 │原預售邱萬│先鋒育│第2箱 │6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庫│ │ │ │ │ │ │華,變更至│樂開發│247 │77 │鎮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土│ │ │ │ │ │ │楊梅鎮高山│有限公│ │ │石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 │ │ │ │ │ │頂段685等 │司 │ │ │方之發票、回復原狀公文│ │ │ │ │ │ │31 筆地號 │ │ │ │、同意書、切結書)、公│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72 │90.03.01│12277 │3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78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開發│247 │83 │方買賣合約、回復原狀公│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有限公│ │ │文、出售土石方之發票)│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司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73 │90.03.02│12282 │4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84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開發│247 │87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有限公│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司 │ │ │公文 │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74 │90.03.13│12353 │5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88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有限│247 │91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公司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 │ │ │公文 │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75 │90.03.16│12387 │40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92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同意│無 │ │ │ │ │ │鎮○○段 │ │247 │94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49-189及 │ │ │ │ │ │ │ │ │ │ │49-170地號│ │ │ │ │ │ ├───┼────┼────┼───┼─────┼───┼───┼──┼───────────┼────────┤ │4-76 │90.04.26│12634 │50000 │西濱公路87│欣侑明│第2箱 │9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說明│無 │ │ │ │ │ │標 (根基營│實業有│247 │100 │書、土石方買賣合約、出│ │ │ │ │ │ │造) │限公司│ │ │售土石方之發票)、公所│ │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 │ ├───┼────┼────┼───┼─────┼───┼───┼──┼───────────┼────────┤ │4-77 │90.04.27│12646 │10000 │聯興建材工│聯興建│第2箱 │101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業股份有限│材工業│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公司 │股份有│ │104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限公司│ │ │公文 │ │ ├───┼────┼────┼───┼─────┼───┼───┼──┼───────────┼────────┤ │4-78 │90.05.25│12785 │90000 │新竹縣竹北│郭榮茶│第2箱 │10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申請│無 │ │ │ │ │ │市○○○段│ │247 │至 │購買土壤公文、切結書、│ │ │ │ │ │ │拔子窟小段│ │ │109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公│ │ │ │ │ │ │49-8地號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79 │90.05.30│12804 │12295 │聯興建材工│聯興建│第2箱 │110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業股份有限│材工業│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公司 │股份有│ │114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限公司│ │ │公文 │ │ ├───┼────┼────┼───┼─────┼───┼───┼──┼───────────┼────────┤ │4-80 │90.06.04│12817 │12537 │國防部桃園│木將工│第2箱 │11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縣大溪鎮僑│程股份│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愛新村 │有限公│ │122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 │ │ ├───┼────┼────┼───┼─────┼───┼───┼──┼───────────┼────────┤ │4-81 │90.06.27│12905 │150000│觀音鄉草漯│李林玉│第2箱 │12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出售│桃縣90.06.19九十│ │ │ │ │ │段585、596│霞 │247 │至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府建公字第114735│ │ │ │ │ │、597、598│ │ │125 │意備查公文 │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599地號 │ │ │ │ │土石方,不同意懷│ │ │ │ │ │ │ │ │ │ │鼎棄土場轉運(第│ │ │ │ │ │ │ │ │ │ │15頁) │ ├───┼────┼────┼───┼─────┼───┼───┼──┼───────────┼────────┤ │4-82 │90.07.12│12980 │30000 │聯泰磚廠股│聯泰磚│第2箱 │126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廠股份│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29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 │ │ ├───┼────┼────┼───┼─────┼───┼───┼──┼───────────┼────────┤ │4-83 │90.08.24│13255 │80000 │成石股份有│成石股│第2箱 │130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限公司 │份有限│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公司 │ │133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84 │90.08.24│13259 │85000 │苗栗縣南庄│鴻豐矽│第2箱 │13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40│砂有限│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等六筆地號│公司 │ │13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85 │90.09.25│13467 │350000│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13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出售│90.03.26九十府工│ │ │ │ │ │頂段685 等│樂開發│247 │至 │土石方之發票、切結書、│建字第33601號函 │ │ │ │ │ │31筆地號 │有限公│ │144 │回復原狀公文)、公所同│不收受外縣巿土石│ │ │ │ │ │ │司 │ │ │意備查公文 │方,不同意土庫二│ │ │ │ │ │ │ │ │ │ │場轉運(第17頁)│ ├───┼────┼────┼───┼─────┼───┼───┼──┼───────────┼────────┤ │4-86 │90.10.08│13513 │4948 │廣寶股份有│廣寶股│第2箱 │14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5.22九十│ │ │ │ │ │限公司(北│份有限│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1835│ │ │ │ │ │縣新店) │公司 │ │149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03號函示廣寶非台│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文 │場,請依內政部營│ │ │ │ │ │ │ │ │ │ │建署90.4.13九十 │ │ │ │ │ │ │ │ │ │ │營署綜字第900375│ │ │ │ │ │ │ │ │ │ │號函及臺北縣政府│ │ │ │ │ │ │ │ │ │ │90.3.26 九十北府│ │ │ │ │ │ │ │ │ │ │工施字第095497號│ │ │ │ │ │ │ │ │ │ │函辦理。(第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 │ │ │ │ │ │ │ │ │ │ │意懷鼎場轉運。 │ ├───┼────┼────┼───┼─────┼───┼───┼──┼───────────┼────────┤ │4-87 │90.10.08│13523 │5000 │金新豐股份│金新豐│第2箱 │150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有限公司 │股份有│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限公司│ │153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88 │90.10.18│13588 │17510 │聯興建材工│聯興建│第2箱 │15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業股份有限│材工業│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 │ │ │ │ │ │公司 │股份有│ │158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限公司│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89 │90.11.01│13662 │60000 │西濱快速公│薪光真│第2箱 │15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路WH63標(│營造有│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金湖- 水井│限公司│ │162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段) │ │ │ │公文 │ │ ├───┼────┼────┼───┼─────┼───┼───┼──┼───────────┼────────┤ │4-90 │90.11.12│13727 │33878 │廣寶股份有│廣寶股│第2箱 │16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5.22九十│ │ │ │ │ │限公司(北│份有限│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1835│ │ │ │ │ │縣新店) │公司 │ │167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03號函示廣寶非台│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文 │場,請依內政部營│ │ │ │ │ │ │ │ │ │ │建署90.4.13九十 │ │ │ │ │ │ │ │ │ │ │營署綜字第900375│ │ │ │ │ │ │ │ │ │ │號函及臺北縣政府│ │ │ │ │ │ │ │ │ │ │90.3.26 九十北府│ │ │ │ │ │ │ │ │ │ │工施字第095497號│ │ │ │ │ │ │ │ │ │ │函辦理。(第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 │ │ │ │ │ │ │ │ │ │ │意懷鼎場轉運。 │ ├───┼────┼────┼───┼─────┼───┼───┼──┼───────────┼────────┤ │4-91 │90.12.24│14099 │118128│廣寶股份有│廣寶股│第2箱 │16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5.22九十│ │ │ │ │ │限公司(北│份有限│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1835│ │ │ │ │ │縣新店) │公司 │ │172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03號函示廣寶非台│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文 │場,請依內政部營│ │ │ │ │ │ │ │ │ │ │建署90.4.13九十 │ │ │ │ │ │ │ │ │ │ │營署綜字第900375│ │ │ │ │ │ │ │ │ │ │號函及臺北縣政府│ │ │ │ │ │ │ │ │ │ │90.3.26 九十北府│ │ │ │ │ │ │ │ │ │ │工施字第095497號│ │ │ │ │ │ │ │ │ │ │函辦理。(第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 │ │ │ │ │ │ │ │ │ │ │意懷鼎場轉運。 │ ├───┼────┼────┼───┼─────┼───┼───┼──┼───────────┼────────┤ │4-92 │90.12.24│14101 │59701 │迴龍磚廠股│迴龍磚│第2箱 │17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廠股份│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77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司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93 │90.12.28│14153 │100000│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17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82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司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申報案件數:37件 合計數量:2,064,997立方公尺 附表十二: 懷鼎場:懷鼎公司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申報表 ┌─┬────┬────┬───────┬───────┬───────┐ │編│證據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及字號│受理單位 │證據所在位置 │ │號│ │ │ │ │ │ ├─┼────┼────┼───────┼───────┼───────┤ │1 │89年11月│懷鼎公司│90.6.15 │土庫鎮公所 │第33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615號│ │證據編號302-2 │ │ │報表 │ │函 │ │ │ │ │ │ │(土庫鎮公所於 │ │ │ │ │ │ │90年6月28日以 │ │ │ │ │ │ │90土鎮建字第 │ │ │ │ │ │ │12876號函檢送 │ │ │ │ │ │ │至雲林縣政府) │ │ │ ├─┼────┼────┼───────┼───────┼───────┤ │2 │89年12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3 │90年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4 │90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5 │90年3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6 │90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7 │89年11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8 │89年12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9 │90年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0│90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1│90年3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2│90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3│90年5月 │懷鼎公司│90.6.5 │土庫鎮公所 │第33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605號│ │證物302-1 │ │ │報表 │ │函 │ │ │ ├─┼────┼────┼───────┼───────┼───────┤ │14│90年5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5│90年5月 │土庫鎮公│90.6.13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 │ │ │報表 │ │12832號函 │ │ │ │ │ │ │(一併檢送上述 │ │ │ │ │ │ │90年5月土石方 │ │ │ │ │ │ │申報表及流向明│ │ │ │ │ │ │細表) │ │ │ ├─┼────┼────┼───────┼───────┼───────┤ │16│90年6月 │懷鼎公司│90.7.5 │土庫鎮公所 │第33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705號│ │證據編號302-3 │ │ │報表 │ │函 │ │ │ ├─┼────┼────┼───────┼───────┼───────┤ │17│90年6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8│90年6月 │土庫鎮公│90.7.17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 │ │ │報表 │ │12953號函 │ │ │ │ │ │ │(一併檢送上述 │ │ │ │ │ │ │90年6月土石方 │ │ │ │ │ │ │申報表、流向明│ │ │ │ │ │ │細表) │ │ │ ├─┼────┼────┼───────┼───────┼───────┤ │19│90年7月 │懷鼎公司│90.8.7 │土庫鎮公所 │出處一: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807號│ │第20箱 │ │ │報表 │ │函 │ │證據編號303-9 │ │ │ │ │ │ │出處二: │ │ │ │ │ │ │第4箱 │ │ │ │ │ │ │證據編號110 │ │ │ │ │ │ │卷號玖-6 │ ├─┼────┼────┼───────┼───────┼───────┤ │20│90年7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1│90年7月 │土庫鎮公│90.8.30 │雲林縣政府 │第20箱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證據編號303-9 │ │ │報表 │ │13119號函 │ │ │ ├─┼────┼────┼───────┼───────┼───────┤ │22│90年7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3│90年8月 │懷鼎公司│90.9.14 │同上 │第32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914號│ │證據編號301-1 │ │ │報表 │ │函 │ │ │ ├─┼────┼────┼───────┼───────┼───────┤ │24│90年8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5│90年8月 │土庫鎮公│90.9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方申報│所 │90土鎮建字 │ │ │ │ │表 │ │第13414號函(發│ │ │ │ │ │ │文章日期: │ │ │ │ │ │ │90.9.24) │ │ │ │ │ │ │(一併檢送編號 │ │ │ │ │ │ │3、4) │ │ │ ├─┼────┼────┼───────┼───────┼───────┤ │26│90年9月 │懷鼎公司│90.10.12 │土庫鎮公所 │第32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912號│ │證據編號301-5 │ │ │報表 │ │函 │ │ │ ├─┼────┼────┼───────┼───────┼───────┤ │27│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8│90年9月 │土庫鎮公│90.10.31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 │ │ │報表 │ │13542號函 │ │ │ │ │ │ │(一併檢送編號 │ │ │ │ │ │ │6、7) │ │ │ ├─┼────┼────┼───────┼───────┼───────┤ │29│90年10月│懷鼎公司│90.11.9 │土庫鎮公所 │出處一: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11091 │ │第32箱 │ │ │報表 │ │號函 │ │證物301-2 │ │ │ │ │ │ │出處二: │ │ │ │ │ │ │第5箱 │ │ │ │ │ │ │證據編號110 │ │ │ │ │ │ │卷號玖-12 │ ├─┼────┼────┼───────┼───────┼───────┤ │30│90年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1│90年10月│土庫鎮公│90.11.20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 │ │ │報表 │ │12724號函 │ │ │ ├─┼────┼────┼───────┼───────┼───────┤ │32│90年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3│90年11月│懷鼎公司│90.12.6 │土庫鎮公所 │第32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12061 │ │證據編號301-6 │ │ │報表 │ │號函 │ │ │ ├─┼────┼────┼───────┼───────┼───────┤ │34│90年11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5│90年12 │同上 │91.1.9 │同上 │第30箱 │ │ │月土石方│ │懷字第9101091 │ │證據編號300 │ │ │申報表 │ │號函 │ │ │ │ │ │ │(附雲林縣政府 │ │ │ │ │ │ │91.1.22九一府 │ │ │ │ │ │ │工石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回│ │ │ │ │ │ │函) │ │ │ ├─┼────┼────┼───────┼───────┼───────┤ │36│90年12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7│91年1月 │懷鼎公司│91.2.7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102071 │ │ │ │ │報表 │ │號函 │ │ │ ├─┼────┼────┼───────┼───────┼───────┤ │38│91年1月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9│91年2月 │懷鼎公司│91.3.22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103221 │ │ │ │ │報表 │ │號函 │ │ │ │ │ │ │(附雲林縣政府 │ │ │ │ │ │ │91.3.29九一府 │ │ │ │ │ │ │工石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回│ │ │ │ │ │ │函) │ │ │ ├─┼────┼────┼───────┼───────┼───────┤ │40│91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41│91年4月 │懷鼎公司│91.5.9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105091 │ │ │ │ │報表 │ │號函 │ │ │ ├─┼────┼────┼───────┼───────┼───────┤ │42│91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附註: 註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2頁。 註2: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41頁背面、第150頁背面,本院筆錄卷 三第57頁、第58頁背面。 註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64頁背面、第109頁背面、第110頁、第110頁背面、第111 頁、第130 頁、第149 頁、第188 頁背 面、第234 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210 頁背面、第211頁、第253 頁背面、第254 頁、第270 頁、第272 頁、第273頁、第280 頁、第281 頁、第295 頁,本院筆錄卷六第11 頁、第11頁背面、第14頁、第14頁背面、第173 頁、第224頁背面、第225 頁、第225 頁背面、第249 頁至第267 頁 背面。 註4:見本院筆錄卷一第9頁、第128頁背面、第130頁背面,本院筆錄卷四第262頁、第262頁背面。 註5: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62頁背面、第277頁、第277頁背面。 註6: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卷第42頁至第45頁。「營建廢棄 土處理方案」,乃內政部營建署於80年05月02日函頒,歷 經多次修正,於89年05月17日修正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方案」,90年10月19日臺90內營字第90147號另行修正。前揭處理方案均屬中央政府為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之 政策行政指引,作為當時省、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其業務之行政指導原則。參內政部營建署92年07月07日營 署綜字第0922910475號函,函查資料卷第241頁。 註7:見函查資料卷第79頁至第85頁背面。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 原經臺灣省政府88年08月04日88府法字第157924號函示溯 自88年07月01日起停止適用(參函查資料卷第96頁背面) 。內政部(營建署)於88年01月04日、89年10月30日則函 各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自行訂定有關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法規或另定行政規定,以為依據(參函查資料卷第第96頁 、97頁)。雲林縣政府直至90年07月17日90府工石字第9014400170 號、同年09月05日90府工石字第9014400210號函 原頒及新頒「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 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參函查資料卷第136 頁、第142 頁至第155 頁)。在此之前,土庫鎮公所以88年11月20日 88土鎮建字第10285 號函請示雲林縣政府關於該設置管理 要點是否繼續適用,經雲林縣政府88年11月26日88府建管 字第8800106537號、88年11月29日88府建管字第8803500649 號函示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在本府未自訂該項法規前仍 繼續援用原省頒該向設置要點辦理。」(見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31至34頁)亦即,本案土庫一場、 土庫二場所應適用之法規,乃當時仍屬有效之「營建廢棄 土處理方案」及「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 註8:參內政部營建署92年07月07日營署綜字第0922910475號函 ,說明(三)有關「營建廢棄土(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肆、五、(一)、臺灣省政府函頒「土資場設置管理要 點」第29條各該規定,所稱之土資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其「備查」係指先備案存查再抽查性質,即由該場 定期(每月)統計彙集個案工程廢棄土(剩餘土石方)種 類數量資料並向該主管機關申報其處理紀錄資料,俾供該 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管制該場依核准之收容處理 總量辦理(見函查資料卷第241頁至第242頁)。 註9:見註7、註8,並參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款第6目規定「縣 (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為縣市自治事項(見內政部92 年6 月3 日臺內民字第0920061180號函,函查資料卷第200、第201 頁,另參內政部營建署92年4 月23日營署綜字 第0922906176號函,見函查資料卷第74頁)。另參內政部 營建署92年5 月15日營署綜字第0920025611號函(見函查 資料卷第196 頁)。 註10:參雲林縣政府87年11月25日87府建管字8703500741號函(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19頁、第320頁)、雲林縣政府92年06月05日92府工石字第9214400228號函(見函查資料卷第207頁至第208頁)、雲林縣政府90年01月10日90府工石字第9014400006號函(見函查資料卷第209 頁)、雲林縣政府90年07月31日90府工石字第9014400178號函(見函查資料卷第168 頁)。 註11:土庫鎮公所89年06月01日八九土鎮秘字第4275號令公布「雲林縣土庫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第14條(見函查資料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註12:土庫一場部分:參土庫鎮公所88年9月14日擬准核發設置 許可書簽呈(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24頁;證據編 號248第52頁,第2箱)、棄土場轉運站設置許可書(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26頁;證據編號248第28頁,第2 箱)、土庫鎮公所建設課擬准核發啟用同意書簽呈(見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28頁;證據編號248第17頁,第2箱)、棄土場轉運站啟用同意書(見證據編號 248第31頁,第2箱)。土庫二場部分:參土庫鎮公所88年12月29日擬准核發設置許可書之簽呈(見寅○○等92.4.14 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4頁;證據編號248 第93頁,第2 箱)、棄土場轉運站設置許可書(見寅○○等92.4.14 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5頁;證據編號248 第92頁,第2 箱)、土庫鎮公所89年1 月7 日擬准核發啟用同意書簽呈(見寅○○等92.4.14 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8頁;證據編號248 第117 頁,第2 箱)、棄土場轉運站啟用同意書(見寅○○等92.4. 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 頁;證據編號248 第116 頁,第2 箱)。併參證人丑○○於審判中證述:蓋用甲章均經鎮長己○○授權(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3 頁背面)、被告丑○○於審理中供稱:甲章是鎮長授權我保管,因為鎮長有時候不在,或公文急的話,就由我代理;鎮長不是每件指示,是指示配合蓋章(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31 頁、第135 頁背面)。 註13:見函查資料卷第124頁至第125頁。 註14: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64頁、第164頁背面。 註15:乙○○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一第80頁、第80頁背面,本院筆錄卷四第29頁背面、第30頁、第31頁背面。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56頁背面、第177頁、第177頁背面 。 註1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57頁、第186頁、第186頁背面。 註17:見玄○○主張卷第14頁至第17頁。 註18:乙○○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0頁、第30頁背面、第31頁背面、第44頁、第44頁背面、第45頁。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57頁、第158頁、第176頁、第176頁背面,本院筆錄卷六第169頁背面。 註19:見本院筆錄卷六第222頁背面。 註20:乙○○部分,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20-1頁,本院筆錄卷四第31頁、第38頁、第38頁背面、第45頁。辛○○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0頁背面、第71頁、第73頁、第73頁背面、第88頁背面、第89頁。 註21:參前註15,並參本院筆錄卷四第53頁。 註22:見寅○○等92.4.14之刑事答辯狀第8頁。 註23: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12 頁、本院筆錄卷四第328 頁至第336 頁。 註24:見寅○○等92.4.14 之刑事答辯狀第12頁、證據編號248 第11頁、第2 箱。 註25: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0頁至第21頁。 註2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94 頁、第294 頁背面。 註27: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1頁背面、第72頁、第73頁背面、第74頁、第88頁、第89頁、第89頁背面、第103頁、第103頁背面、第124頁、第124頁背面、第129頁、第129頁背面,筆錄卷五第292頁,筆錄卷六第169頁背面、第170頁、第170頁背面。 註2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09頁背面、第130頁,筆錄卷五第271 頁背面、第272頁背面、第292頁,筆錄卷六第170頁、第 222 頁背面。 註2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3頁,另見同卷第53頁、第53頁背面。註3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58頁背面。 註31:見註27、註28,並參91年度偵字3938號卷二第33頁至第38頁。 註3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83頁、第83頁背面、第103頁背面、第 106 頁、第106頁背面、第127頁背面。 註3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09頁背面,另參同卷第281頁背面。 註34:乙○○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7頁、第47頁背面。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58頁。辛○○部分,見本院 筆錄卷四第71頁背面、見同卷第128頁。 註35:見證據編號248第52頁,第2箱。 註36:見證據編號248第26頁,第2箱。 註37:見證據編號248第28頁,第2箱;另參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14頁。 註38:見寅○○等92.4.14之刑事答辯狀第28頁、證據編號248第17頁,第2箱。 註39:見證據編號248第29頁,第2箱。 註40:見證據編號248第31頁,第2箱;另參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15頁。 註4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4頁背面、第76頁背面、第124頁背面 、第125頁、第125頁背面、第128頁,本院筆錄卷五第278頁背面、第279頁、第279頁背面。 註4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58頁、第159頁背面、第160頁、第162頁背面、第176頁背面、第185頁背面、第186頁;本院筆 錄卷五第278頁背面、第279頁背面;本院筆錄卷六第168 頁、第168頁背面。 註43:見調查卷二第35-1頁。 註44:見91年度偵字第3154號卷二第38-1頁。 註45: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19-1頁、第20頁。 註4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2頁、第32頁背面、第33頁、第42頁背面、第45頁、第48頁、第53頁、第53頁背面。 註47:見證據編號69第1頁即69之1,第1箱。 註4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4頁。 註4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4頁背面。 註5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59頁背面。 註5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86頁。 註52: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68頁、第168頁背面。 註53: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79頁。 註54: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4頁背面。 註5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6頁、第56頁背面。 註5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4頁背面、第124頁背面、第125頁背面。 註57:辛○○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90頁背面。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85頁背面。 註58:見附表一編號1-253、1-254申報函文上土庫鎮公所之收文章所印收文日期,在證據編號242、1-6第16頁、第22頁。註59: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1頁背面、第165頁、第169頁、第172頁。辛○○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7頁、第77頁背面、第78頁、第78頁背面、第90頁背面、第94頁背面、第121頁。乙○○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92頁。註60:巳○○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17頁背面、第218頁。丁○○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31頁、第131頁背面、第132 頁、第149頁。 註61: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2頁、第169頁、第169 頁背面、第170頁、第171頁、第171頁背面。辛○○部分 :見本院筆錄卷四第80頁、第90頁背面。乙○○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7頁背面。巳○○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18頁、第218頁背面、第219頁、220頁。 註62: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4頁(88年10月份)、同卷第36頁(88年11月份)、同卷第28頁、第29頁(88年12月份)、同卷第22頁(89年01月份)、同卷第31頁(89年02月份)、同卷第25頁(89年03月份)。 註63: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3頁(88年10月份)、同卷第35頁(88年11月份)、同卷第26頁至第27頁(88年12月份)、同卷第20頁、第21頁(89年01月份)、同卷第30頁(89年02月份)、同卷第23頁(89年03月份)。 註64: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19頁、第220頁、第230頁。 註65:辛○○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7頁背面、第106頁、第126頁背面。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2 頁、第162 頁背面、第184 頁背面。 註66:辛○○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90頁背面、第122頁背面 、第144頁背面、第209頁。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2 頁背面。乙○○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6頁、第48頁、第48頁背面、第57頁,本院筆錄卷五第197 頁。 註67:乙○○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2頁背面、第43頁、第58頁。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2頁、第174頁背面。巳○○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31頁。 註6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85頁。 註69:見前註65,辛○○部分。 註70:見前註65,玄○○部分。 註71: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169頁證物袋內。 註72:見本院筆錄卷三第118頁至第124頁背面、第130頁至第142頁。 註7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00頁;筆錄卷六第167頁。 註74:見前註63。 註7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6頁背面、第167頁背面、第168頁、 第168頁背面、第169頁、第169頁背面、第170頁、第170 頁背面、第171頁、第171頁背面、第182頁。 註7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70頁、第171頁。 註77:見本院筆錄卷四第80頁、第92頁、第92頁背面、第93頁。註7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7頁、第47頁背面、第48頁。 註7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20頁背面、第222頁。 註8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30頁、第230頁背面。 註81:88年10月份己○○1,643,700元、88年11月份為981,830元、88年12月份為1,879,038元、89年1月份為1,262,778元 、89年2 月份為384,296 元、89年3 月份為470,669 元之總和,共6,622,311 元。 註8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1頁背面、第162頁、第162頁背面、 第165頁、第166頁背面、第168頁、第169頁背面、第179 頁、第179頁背面、第180頁、第180頁背面、第181頁背面、第182頁、第182頁背面、第232頁、第232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153頁背面、第154頁、第154頁背面、第155頁。至於玄○○於審判中另證稱在89年05月份曾開支票給己○○,用以給付10%的賄款,後因存款不足,再以辛○○支付之盈餘一百餘萬元給付己○○(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58 頁背面),因本案未存有土庫一場89年04月份、05月份之記帳明細等單據,因此其此部分證詞,無法認定。 註83:見函查資料卷第31頁至第38頁。 註84:見玄○○主張卷第75頁至第79頁。 註8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90頁背面、第106頁背面、第107頁、第144頁、第144頁背面。 註8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7頁背面、第78頁、第92頁、第92頁背面、第93頁、第93頁背面、第106頁、第233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162頁。 註87: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21頁背面、第222頁背面、第223頁、 第225頁、第229頁、第231頁、第232頁。 註88: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19-1頁、第20頁。 註8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8頁背面、第181頁背面、第182頁, 本院筆錄卷五第115頁、第156頁、第156頁背面、第159頁、第159頁背面。 註90: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97頁。 註91: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0月27日 提領現金 1,000,00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玄○○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0月16日 提領現金 1,000,000元 88年10月22日 提領現金 450,000元 88年10月25日 提領現金 1,520,000元 (以上見玄○○主張卷第75頁) 總計: 3,970,000元。 註92: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1月01日 提領現金 1,500,000元 88年11月05日 提領現金 500,000元 88年11月08日 提領現金 1,500,000元 88年11月10日 提領現金 600,000元 88年11月19日 提領現金 5,000,000元 88年11月30日 提領現金 500,000元 88年11月30日 提領現金 1,567,32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玄○○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1月01日 提領現金 480,000元 88年11月23日 提領現金 200,000元 88年11月25日 提領現金 500,000元 88年11月26日 提領現金 200,000元 (以上見玄○○主張卷第75頁) 總計:12,547,320元。 註93: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2月06日 提領現金 688,00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玄○○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2月01日 提領現金 422,300元 (以上見玄○○主張卷第75頁) 總計: 1,110,300元。 註94: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1月15日 提領現金 6,599,00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玄○○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1月05日 提領現金 1,500,000元 89年01月10日 提領現金 200,000元 89年01月14日 提領現金 200,000元 89年01月21日 提領現金 200,000元 (以上見玄○○主張卷第76頁) 總計: 8,699,000元。 註95: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2月02日 提領現金 2,400,000元 89年02月02日 提領現金 5,538,00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玄○○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2月01日 提領現金 300,000元 89年02月03日 提領現金 1,600,000元 89年02月24日 提領現金 300,000元 (以上見玄○○主張卷第76、第77頁) 總計:10,138,000元。 註96: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37頁) 玄○○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3月04日 提領現金 234,000元 89年03月17日 提領現金 500,000元 89年03月28日 提領現金 500,000元 (以上見玄○○主張卷第77頁) 總計: 1,234,000元。 註97:土庫一場帳戶匯款(出)如下: 88年10月11日 匯款 2,000,00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土庫一場帳戶轉帳(出)如下: 88年11月30日 轉帳 2,000,000元 89年03月04日 轉帳 3,294,000元 89年04月05日 轉帳 2,915,766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總計:10,209,766元。 註98: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4月14日 提領現金 1,994,660元 89年04月26日 提領現金 601,551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8頁) 玄○○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4月24日 提領現金 800,000元 (以上見玄○○主張卷第77頁) 總計: 3,396,211元。 註99:(一)88年10月: 零用金支出: 290,429元 己○○10%: 1,643,700元 稅金 : 941,939元 農會貸款 : 1,000,000元 公司設備 : 1,500,000元 辛○○ : 2,275,677元 玄○○ : 3,034,237元 乙○○ : 1,517,118元 總計:12,203,100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3頁) (二)88年11月: 零用金支出: 526,131元(包含9-10月稅金) 己○○10%: 981,830元 稅金 : 639,368元 辛○○ : 2,019,493元 玄○○ : 2,692,657元 乙○○ : 1,346,328元 總計: 8,205,807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5頁) (三)88年12月: 己○○10%: 1,879,038元 稅金 10%: 1,879,518元 農會貸款 : 554,338元 辛○○ : 5,792,914元 玄○○ : 5,792,914元 乙○○ : 2,896,457元 總計:18,795,179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26頁) (四)89年01月: 己○○10%: 1,262,778元 稅金 : 872,847元 農會貸款 : 554,338元 三號 : 1,000,000元 辛○○ : 2,015,399元 玄○○ : 2,015,399元 乙○○ : 1,007,699元 總計: 8,728,460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21頁) (五)89年02月: 己○○10%: 384,296元 稅金 : 308,772元 農會貸款 : 554,338元 元月2成稅金: 19,278元 辛○○ : 805,529元 玄○○ : 805,529元 乙○○ : 402,764元 總計: 3,280,506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0頁) (六)89年03月: 己○○10%: 470,669元 稅金 : 391,916元 農會貸款 : 554,338元 元月2成稅金: 8,730元 利息錢 : 73,059元 辛○○ : 1,003,100元 玄○○ : 1,003,100元 乙○○ : 501,550元 總計: 4,006,462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40頁) 註100:見玄○○主張卷第10頁、第11頁。 註101:玄○○每月分得之盈餘(已收款部分): 88年10月 3,034,237元 88年11月 2,692,657元 88年12月 5,792,914元 89年01月 2,015,399元 89年02月 805,529元 89年03月 1,003,100元 總計 15,343,836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20頁、第26頁、第30頁、第33頁 、第35頁、第40頁) 註102:見辛○○主張卷第5 頁背面。 註103: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54頁、第161頁。 註104: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62頁、第198頁背面。 註105:參前註、。 註10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8頁背面、第174頁背面、第189頁背面。 註10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53頁背面、第154頁、第161頁。 註10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89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161頁背 面、第162頁。 註109: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74頁、第174頁背面、 第182頁。辛○○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80頁背面、第189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161頁背面、第162頁。 註11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26頁背面、第227頁、第231頁。 註11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80頁背面。 註11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95頁背面、第196頁。 註113: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至於玄○○於審判中證稱該500,000元應該是88年11月25日自玄○○帳戶中領出(見本院 筆錄卷五第157頁背面),而與巳○○之證述不甚相符,但玄○○於證述時對該筆領款的時間與帳戶也不甚確定 (其先證稱「忘記了」),而巳○○對該筆款項的證述 則於閱覽交易明細多時後,為明確之證述,本院因此認 為應以巳○○之證述為可採。 註114:置於第1箱。 註115: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18頁至第143頁。 註116:證據編號75之2共3頁,與檢察官主張卷二第51至53頁相 符;證據編號75之3共3頁,與檢察官主張卷二第54至56 頁相符;證據編號75之4共15張,其中第1頁為分帳紀錄 表,與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2頁相符。 註117:辛○○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7頁背面、第78頁背面 、第79頁、第94頁背面、第126頁背面。丁○○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32頁、第133頁、第133頁背面、第136 頁背面、第137頁背面、第138頁、第138頁背面、第139 頁、第139頁背面、第140頁、第140頁背面、第141 頁背面、第142頁、第142頁背面、第143頁、第143頁背面, 本院筆錄卷五第210頁。玄○○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11頁。 註118:辛○○、乙○○部分,見前揭註66。丁○○部分,見本 院筆錄卷四第134頁背面、第135頁、第141頁背面。 註119: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66頁至第75頁、85頁至第124頁、第140頁、第142頁。 註120: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139頁、第141頁、第143頁。 註12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8頁、第48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 191 頁背面、第192頁。 註12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43頁背面。 註12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7頁、第79頁、第95頁背面。 註124: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37頁背面、第138頁、第138頁背面、、第139頁、第139頁背面、第140頁、第140頁背面。 註125: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127頁、第128頁、第129頁、第130 頁、第131頁、第132頁、第133頁、第137頁、第138頁。註12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42頁、第142頁背面、第143頁。 註12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10頁。 註12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41頁、第141頁背面、第144頁。 註12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43頁背面。 註130: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92頁。 註131: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71頁、第73頁、第74頁、第86頁、 第91頁、第92頁、第99頁、第100頁、第102頁、第106頁、第108頁、第111頁、第112頁、第115頁、第116頁、第123頁、第124頁。 註13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92頁背面、第193頁、第193頁背面、第194頁、第194頁背面、第195頁。 註133: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139頁、第140頁、第141頁、第142 頁、第143頁。 註134: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95頁背面、第196頁。 註135: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09頁背面、第210頁。 註136: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66頁至第76頁、第85頁至第124頁、第140頁、第142頁。 註137: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71頁、第73頁、第75頁、第86頁、 第87頁、第88頁、第92頁、第100頁、第102頁、第106 頁、第108頁、第111頁、第116頁、第123頁。 註13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99頁背面、第100頁、第128頁背面、 第129頁。 註13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0頁、第185頁。 註14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2頁背面、第48頁、第58頁、第58頁 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199頁。 註141:見證據編號69之2。 註14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2頁背面、第33頁、第33頁背面、第45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199頁、。 註14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6頁、第76頁背面、第99頁背面、第100頁。 註144: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0頁、第160頁背面、第185頁背面。註145: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80頁背面。 註146:見同上註。 註14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02頁。 註148: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02頁、第202頁背面、第203頁背面。註14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44頁背面。 註150:見辛○○主張卷第57頁。 註15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6頁背面、第77頁、第78頁、第96頁 背面、第97頁、第97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203頁、第203頁背面、第207頁背面、第208頁、第208頁背面。 註15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39頁、第139頁背面、第140頁,筆錄卷六第301頁背面、第302頁、第302頁背面。 註153:置於第1箱。 註154:見辛○○主張卷第59頁。 註155: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255頁,本院筆錄卷一第28頁、第150頁背面。 註156:見調查卷二第14頁、第28頁至第34頁。 註157:見本院筆錄卷六第305頁背面。 註158:同上註。 註159:見調查卷二第6頁至第8頁。 註160:見調查站卷二第376頁,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255 頁,本院筆錄卷一第150頁背面。 註16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97頁、第97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208頁、第208頁背面。 註16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98頁、第98頁背面、第99頁。 註163:見證據編號248第80頁。置於第2箱。 註164:見證據編號248第96頁、第97頁、第98頁。 註165:見證據編號248第90頁、第91頁、第92頁、第93頁。 註166:見證據編號248第112頁、第113頁、第115頁、第116頁、第117頁、第119頁、第120頁。 註16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7頁背面、第8頁;91年度偵字第3919 號卷一第163頁。 註168: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4頁、第14頁背面;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一第184頁之1。 註16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56頁、第356頁背面、第357頁。 註170:見證據編號248第18頁。 註171:同註153。 註172:見本院筆錄卷六第304頁背面、第305頁。 註173:見本院筆錄卷六第302頁背面。 註174:置於第1箱。另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94頁背面。 註17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4頁、第61頁背面。 註17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01頁背面、第202頁。 註177:以下犯罪事實與所犯法條詳見檢察官起訴書(檢察官主 張卷一第37頁至第56頁)、92年03月27日92年度公訴蒞 庭字第1234號公訴補充理由書(同卷第155頁至第158頁 )、96年01月17日、04月17日94年度蒞字第4049號補充 理由書(檢察官主張卷三第92頁至第106頁背面、第108 頁至第120頁)、96年07月16日96年度蒞字第1566號補充理由書(檢察官主張卷三第131頁至第147頁背面)。 註178:見註177。 註179:見本院筆錄卷六第214頁背面至第222頁;檢察官主張卷 三第149頁至第157頁。 註180: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42頁至第156頁、第250頁至第253頁 ;本院筆錄卷六第18頁背面、192頁背面、226頁。 註181: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71頁至第195頁、第224頁、第224頁 背面、第258頁至第260頁、第294頁至第296頁;本院筆 錄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 註182: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09頁至第220頁、第297頁至第298頁 。 註183: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28頁背面至第140頁背面、第247頁至第249頁;本院筆錄卷六第268頁背面。 註184:辛○○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69頁背面至第170頁背 面、第109頁至第112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266頁背面、第270頁;筆錄卷六第174頁背面。玄○○部分,見本 院筆錄卷一第99頁、第99頁背面、第101頁至第102頁; 本院筆錄卷五第266頁背面;本院筆錄卷六第175頁。 註185: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61頁背面至第163頁、第164頁、第254頁至第256頁、第289頁;本院筆錄卷四第109頁背面、 第130頁、第187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10頁背面、第57 頁背面、第91頁背面、第92頁、第115 頁背面、第116頁、第189 頁背面、266 頁背面、270 頁、第271 頁背 面、第272 頁背面;本院筆錄卷六第129 頁背面、第169頁背面、第170 頁、第175 頁、第222 頁、第223 頁、 第287 頁背面、第288 頁。 註186: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2頁、第42頁背面、第46頁 、第46頁背面;並參前註6。 註187:見函查資料卷第79頁;並參前註7。 註188:見同上卷第82頁、第82頁、第82頁背面。 註189:第27點: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應有之設施包括下列各項: ㈠於入口處豎立標示牌,標示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核准文 號、接受土石方種類、使用期限、範圍及管理人。 ㈡於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周圍應設有圍牆或隔離設施,並 設置寬度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或植栽圍籬予隔離。 ㈢應有防止砂土飛散及導水、排水設施。 ㈣填埋完成後,應覆蓋五十公分以上之土壤,並應植生 綠化。 前項第二款所稱綠帶得以原有林木予以保留或種植樹木 。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84頁) 註190:本院筆錄卷四第294頁背面、第295頁。 註191: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12 頁、筆錄卷四第294 頁 、第328 頁至第336 頁。 註192:本院筆錄卷四第333 頁。 註193: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0頁、第21頁、本院筆錄卷 六第58頁背面。 註194:函查資料卷第82頁背面、第83頁、第83頁背面、第84頁 。 註195:見證據編號248第44頁至第48頁。 註196:本院筆錄卷六第59頁背面。 註197: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3頁。 註198:參雲林縣政府農業局88年08月30日八八府農土字第8800080299 號函(經查土庫一場土地非屬行政院核定雲林縣 山坡地保育區利用範圍),見寅○○等92.4.14 提之刑 事答辯狀第23頁。參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88年09月日 虎警交字第08838 號函(檢附申請複審審查表),見寅 ○○等92.4.14 提之刑事答辯狀第24頁至第25頁。參臺 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88年06月11日台 水五區工字第5913號函(堆置場位置未在本公司劃定公 告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見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26頁。參土庫鎮公所88年07月23日 八八土鎮民字第06647 號函(檢送土庫一場計畫書,敬 請雲林縣環保局就初審會勘記錄表、複審審查表有關環 評及污染防治計畫協助配合審查,惠覆據以憑辦,承辦 人壬○○),見本院筆錄卷六第90頁。 註199:見證據編號248第57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6頁。 註200:見證據編號248第59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5頁。 註201:見證據編號248第56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7頁。 註202:見證據編號248第53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20頁。 註203:見證據編號248第55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9頁。 註204:壬○○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五第6頁、第6頁背面、第8頁背面、第9頁背面;癸○○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1頁、第11頁背面、第12頁;寅○○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 第295 頁背面。 註205:見證據編號248第50頁、第2箱。 註206:被告寅○○當庭提出原本經法院勘驗無誤,影本見本院 筆錄卷五第32頁至第34頁。 註207:見本院筆錄卷六第91頁、第92頁。 註208:見證據編號248第63頁、第2箱;91年度偵字第3938卷一 第86頁;寅○○等92.4.14刑事答辯狀第22頁。 註209:壬○○部分,見筆錄卷五第6頁、第6頁背面、第9頁;癸○○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2頁、第12頁背面、第15 頁、第16頁、第16頁背面;寅○○部分,見本院筆錄卷 四第295頁背面、筆錄卷五第299頁。 註210:見證據編號248第52頁、第2箱;寅○○等提出之狀紙一 第224頁。 註211:見證據編號248第26頁、第2箱;寅○○等提出之狀紙一 第225頁。 註212:見證據編號248第28頁「七、注意事項」欄、第2箱。 註213:見證據編號248第19頁至第25頁、第2箱。 註214:見證據編號248第18頁、第2箱(「開會時間:八十九年 九月二十二日」應係「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之誤載 )。 註215:見證據編號248第17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28頁。 註216:見證據編號248第29頁;「棄土場轉運站啟用同意書」在第31頁、第2箱。 註217:寅○○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76頁;酉○○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44頁背面。 註218: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54頁、第55頁、第56頁、第 59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請參寅○○等提出之狀 紙二第255 頁。 註219:見函查資料卷第68頁至第71頁。 註220: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72頁、第73頁。 註221: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2頁、第23頁。 註222:見函查資料卷第247頁。 註223:見函查資料卷第248頁、第249頁。 註224:見本院筆錄卷五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第25頁、第25 頁背面。 註22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96頁。 註226:見函查資料卷第83頁背面。 註227:見前註198所示第1份函文。 註228:見證據編號248 第51頁、第2 箱;91年度偵字第3938號 卷一第142頁。 註229:見本院筆錄卷五第309 頁、第310 頁,證據編號第18箱 八八312-1計畫工程第21件、第22件。 註230:見證據編號248 第49頁、第2 箱。 註23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43 頁、第343 頁背面、第347 頁、 第347 頁背面、第348 頁、第351頁。 註23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49 頁、第349 頁背面;本院筆錄卷 五第25頁背面、第26頁。 註233:見證據編號248 第35頁、第103 頁、第2 箱;寅○○等 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41頁。 註234:見證據編號248第32頁、第36頁。 註23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97 頁背面、第311 頁背面、第312 頁、第312頁背面、第345頁背面、第348頁、第349頁。 寅○○部分,另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6頁背面、第64頁背 面。 註236:見證據編號248 第38頁、第39頁、第2 箱;寅○○等提 出之狀紙一第219頁。 註237:見證據編號248 第37頁、第2 箱;寅○○等提出之狀紙 一第218頁。 註238:見證據編號248第41頁、第2箱。 註239: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55頁、第259頁、第260頁。註240: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56頁。 註241:見函查資料卷第82頁背面。 註24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12頁、第312頁背面。 註243:見調查卷二第123-1頁。 註244: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12頁背面。 註245:見證據編號248第72頁、第2箱;寅○○等92.4.14提之刑事答辯狀第29頁。 註246:見證據編號248第71頁、第2箱;寅○○等92.4.14提之刑事答辯狀第31頁。 註247:見證據編號248第74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32頁。 註248:見寅○○等92.4.14提之刑事答辯狀第42頁至第43頁。 註249:見證據編號248第84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38頁。 註250:見證據編號248第86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39頁。 註251:見證據編號248第82、89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36頁、第40頁。 註252:見證據編號248第83頁;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 辯狀第37頁。 註253:見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48頁、第49頁、第51頁、第52頁。 註254:參前註233、235所引資料。 註255:見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44頁、第47頁。註256:證據編號248第93頁、第2箱,寅○○等92.4.14 提出之 刑事答辯狀第54頁。 註257:見證據編號248第90頁、第91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3頁。 註258:見證據編號248第92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5頁。 註259:見證據編號248第112頁至第114頁、第2箱。 註260:見證據編號248第120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 之刑事答辯狀第56頁。 註261:見證據編號248第119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 之刑事答辯狀第57頁。 註262:見證據編號248第117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 之刑事答辯狀第58頁。 註263:見證據編號248第115頁、第116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9、60頁。 註264:見證據編號248第109頁、第110頁、第2箱。 註265:見證據編號248第108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 之刑事答辯狀第61頁、第62頁。 註266:見證據編號248第111頁、第2箱;寅○○等92.4.14提出 之刑事答辯狀第63頁。 註267: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第162-1頁、第163頁。 註268: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0頁。 註269:見91年度偵字第3154號卷第54-1頁。 註270: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第183-1頁、第184頁。 註271: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5頁。 註27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3頁、第13頁背面、第17頁、第17頁 背面。 註273: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背面。 註274: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2頁至第25頁背面。 註27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96頁背面、第297頁。 註276:見證據編號242第1-6卷第21頁、第22頁。 註277: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86頁。 註278:「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5條第1項規定:公共工程剩 餘土石方之處理,由該【工程主辦機關】負責自行規劃 設置核准土資場或【要求承包廠商覓妥經政府機關許可 設置之土資場】。見函查資料卷第79頁背面。 註279:同要點第6條規定:公共工程建設挖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如有剩餘土石方,應有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並應納 入工程施工計畫內予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 剩餘土石方之處理。 第7 條第1 項規定:公共工程【承包廠商】應於工程開 工前,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工程主辦機關審核 同意,並由工程主辦機關轉報上級主管機關及處理地點 之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同點第2 項規定: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核備後,由工程主辦機關發給【 運送憑證】。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79頁背面、第80頁。 註280:同要點第13條規定: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計畫 】,應納入施工計畫書,由起造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 於開工前申請該主管建築機關核備。見函查資料卷第80 頁背面、第81頁。 註281:同要點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應持運送憑證及向公共工程地點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及載明運送車輛牌 照號碼及駕駛員駕照影本後方得處理。剩餘土石方處理 後取得土資場經營單位【處理憑證】逐日送回工程主辦 機關存檔查核。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剩餘土石方【處 理紀錄】,經監工單位簽證後定期送其上級主管機關及 土資場所在地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14條第2項規定: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核可後,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發給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並應 報請處理地點之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15條規定:承運業者依處理計畫運送剩餘土石方,應 由主管建築機關先核對【剩餘土石方內容及處理憑證】 ,及載明運送車輛牌照號碼及駕駛員駕照影本後,核發 【處理紀錄表】,運往指定之土資場,並將處理憑證副 聯及簽證後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回報監造人及承造人 。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80頁、第81頁。 註282:同要點第9條規定:工程進行中,【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工程契約書規定【嚴加追蹤查核】,【督導承包廠商】 按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辦理,如有違規棄置,應按工程 契約規定辦理,並送營造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處分。見函 查資料卷第80頁。 註283:同要點第11條規定: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完工 後】,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並送請工程所在地及【土資場所在地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備查】。見函查資料卷第80頁。 註284:同要點第17條規定: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期間,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會同環保、水土保持 及其他有關機關抽查剩餘土石方處理作業情形,核對其 處理紀錄及處理憑證。 第18條規定:建築工程之剩餘土石方經抽查或檢查發現 未依報備地點棄置或剩餘土石方違規棄置,應迅即督促 改善或回復原狀,其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妨礙公共衛生情 事者,除得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外,並得依營 造業管理規則移送懲戒。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81頁背面。 註285:第23條第2項規定:土資場轉運及再利用處理資料,應由土資場經營單位於每月5日前逐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或檢查資料,檢查資料不符者,得停 止使用或逕予撤銷土資場之設置。見函查資料卷第82頁 背面。 註286:同要點第29點規定:土資場收受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應由場地管理單位簽發處理憑證,並應於每月5日前統計土石方處理種類與數量,報送當地縣(市)政府、鄉( 鎮、市)公所備查。見函查資料卷第84頁。 註287: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9頁背面、第40頁、第40頁背面、第41 頁、第43頁、第49頁、第49頁背面、第61頁、第62頁 ;本院筆錄卷五第170 頁背面、第171 頁、第174 頁背 面、第175 頁。另見調查卷三第10-1頁。 註28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5頁、第195頁背面、第196頁、第196 頁背面、第198 頁、第198 頁背面、第202 頁、第202頁背面、第203 頁、第203 頁背面、第204 頁、第209頁背面、第210 頁、第210 頁背面、第211 頁。 註28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17頁背面、第218頁、第228頁背面。註29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31頁背面、第132頁、第132頁背面、第133頁。另參調查卷二第101頁。 註291:見本院筆錄卷五第99頁、第99頁背面、第100頁背面、第104頁、第107頁、第107頁背面、第108頁。 註29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30頁、第234頁、第299頁背面、第300頁、第300頁背面、第301頁、第301頁背面、第302頁背面、第303頁;本院筆錄卷六第185頁。 註293: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20頁、第221頁背面、第224頁、第225頁、第237頁、第238頁、第238頁背面。 註294:證據所在位置詳如附表一、五、九所示。 註295:土庫一場部分,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86頁至第317頁;土庫二場部分,見同卷第318頁至第348頁;懷鼎場部分,見同卷第350頁361頁。 註296: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15至第117 頁。 註297: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21至第124 頁 註298:見證據編號64、第12箱;另見調查卷四第5頁至29頁、第38頁至第121頁、第128頁至第210頁、第217頁、第221頁至第312頁、第318頁、第321頁至第413頁、第434頁、第445頁、第457頁至第458頁、第471頁、第506頁;調查卷三第18頁、第86頁、第119頁至第175頁、第181頁至第231頁、第249頁至第292頁、第298頁至第308頁、第358頁 至第416頁、第423頁至第477頁。 註299: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7頁背面至第51頁、函查資 料卷第142頁至第148頁。 註300:見函查資料卷第149頁至第155頁。 註301:見雲林縣政府92年06月05日九二府工石字第9214400228 號函,函查資料卷第207、208頁。 註30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20頁。 註30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21頁背面、第122頁。 註304: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65頁背面。 註305:見本院筆錄卷五第38頁、第39頁、第39頁背面、第40頁 、第44頁、第44頁背面。 註306:見調查卷四第505頁。 註307:見前註37、註165。 註308:見本院另編訂「子○○提出懷鼎場申請設立之設置計畫 書」卷第4頁。 註309: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77頁、第178頁;函查資料 卷第88頁至第89頁背面。 註310:見函查資料卷第92頁至第94頁。 註311:見函查資料卷第95頁至第96頁。 註312:見函查資料卷第101頁、第101頁背面。 註313:見函查資料卷第241頁至第246頁。 註314:見函查資料卷第102頁至第104頁。 註315:見函查資料卷第155頁。 註316:見調查卷三第9-1頁、第10頁;本院筆錄卷四第34頁背面、第38頁、第40頁、第40頁背面、第41頁、第49頁背面 、第50頁、第59頁背面、第60頁、第60頁背面。 註31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92頁、第115頁背面、第270頁。 註318:見調查卷二第136頁。 註31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00頁、第301頁 註320: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20頁至第233頁。 註321: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38頁;本院筆錄卷四第100頁背面、第213頁;本院筆錄卷五第57頁。 註32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57頁。 註32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1頁。 註324:見調查卷一第307頁;本院筆錄卷五第99頁、第99頁背面。 註325:見調查卷三第9-1頁;本院筆錄卷四第40頁、第53頁。 註32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7頁、第57頁背面。 註327: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9頁背面。 註32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60頁背面;調查卷三第10頁、第10-1 頁。 註329: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84頁、第189頁。 註330: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38-1頁、第39頁。 註33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23頁。 註33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4頁背面、第165頁、第165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266頁背面;本院筆錄卷六第175頁。 註33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23頁背面。 註334:見本院筆錄卷五第93頁。 註335: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48頁、第52頁。 註336:見本院筆錄卷五第57頁背面、第82頁背面、第83頁、第83 頁背面、第84頁、第84頁背面、第90頁背面、第91頁 。 註33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57頁背面、第92頁、第115頁背面、第189頁背面、第266頁背面、第270頁;本院筆錄卷六第175頁。 註338:見本院筆錄卷六第295頁至第296頁背面。 註339:見調查站卷一138頁至第142頁。 註340:見本院筆錄卷五第38頁至第40頁。 註341: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28頁背面、第130頁、第130頁背面、第137頁、第140頁背面。 註34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30頁背面。 註343:見調查卷四第505頁。 註344:見本院筆錄卷五第90頁。 註34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0頁、第50頁背面。 註34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07頁、第207頁背面。 註34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84頁背面、第85頁。 註348:本院筆錄卷五第92頁背面、第189頁背面。 註349:見調查卷二第302頁至第304頁。 註350:見調查卷二第307頁至321頁。 註351: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05頁。 註350:見本院筆錄卷五第45頁。 註35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59頁背面。 註35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第133頁背面、140頁。 註353: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32頁背面、第133頁、第136頁背面、第137頁背面。 註354:見調查卷四第514頁、第514-1頁。 註355:花敬殷部分,見調查卷三第110頁至第117頁;劉啟盟部 分,見調查卷三第176頁至第180頁;宋福祥部分,見調 查卷三第242頁至第247頁;闕河勳部分,見調查卷三第293頁至第297 頁;莊春聰部分,見調查卷四第1 頁至第4頁。 註356:張崑山部分,見調查卷一第157頁至第163頁;B○○部 分,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31頁背面至第133頁;余智豪部 分,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44頁、第144頁背面、第146頁、第146頁背面、第147頁。 註357:見調查卷一第142頁至第145頁。 註358: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46頁、第146頁背面、第147頁。 註359:見本院筆錄卷五第58頁背面至第61頁背面。 註360:見檢察官主張卷三第108頁至第120頁、96年04月17日補 充理由書。 註361: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5頁。 註362: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83頁背面。 註36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01頁、第118頁背面。 註364: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34頁。 註36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30頁、第212頁。 註366:證據編號64、1-61號證據。 註36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29頁、第129頁背面、第134頁、第134頁背面、第138頁背面、第139頁。 註368: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43頁背面、第145頁。 註369:B○○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29頁、第129頁背面、 第134頁、第134頁背面、第136頁、第138頁、第140頁背面、第141頁。午○○部分,見同卷第143頁、第143頁背面、第144頁、第147頁、第147頁背面。 註370:見本院筆錄卷五第41頁、第41頁背面、第42頁、第42頁 背面。 註371:【花敬殷部分】,見調查卷三第119頁至第175頁;【劉 啟盟部分】,見調查卷三第181頁至第231頁;【宋福祥 部分】,見調查卷三第249頁至第292頁;【闕河勳部分 】,見調查卷三第299頁至第308頁。另有司機【賴有敬 (阿慶)部分】,見調查卷三第358頁至第416頁;【許 世熙部分】,見調查卷三423頁至第477頁。【莊春聰部 分】,見調查卷四第第5頁至第29頁。 註372:見前註355。 註373:見調查卷三第115頁、第116頁。 註374:見調查卷三第178-1頁、第179頁。 註375:見調查卷三第246頁、第247頁。 註376:見調查卷三第296-1頁、第297頁。 註377:見調查卷四第3頁、第3-1頁。 註378:見本院審判筆錄卷五第134頁、第136頁、第139頁、第139頁背面。 註379:見調查卷四第486-1頁至第487-1頁。 註380:見調查卷三第358頁至第416頁、第423頁至第477頁、調 查卷四第506頁。 註381:見調查卷四第38頁至第121頁、第128頁至第210頁、第217頁至第312頁、第318頁至第413頁、第445頁、第457頁 至第458頁、第471頁。 註382:童水元部分,見調查卷四第122頁至第126頁;潘得能部 分,見調查卷四第212頁至第216頁;黃新榮部分,見調 查卷四第313頁至第317頁。 註383:賴培元部分,見調查卷四第414頁至第420頁、第423頁;林金雄部分,見調查卷四第424頁至第431頁、第434頁。註384: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19頁至第120頁背面。 註38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34頁、第148頁背面。 註386: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5頁、函查資料卷第84頁、 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84頁、同上卷第50頁背面。 註387:各該文件詳見「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卷」。 註38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12頁、第302頁背面、第303頁。 註389: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13頁至第124頁。 註390: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25頁至第127頁。 註391: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28頁。 註39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12頁。 註393: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15頁、第214頁。 註394: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13頁。 註395: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86頁背面。 註39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03頁、第303頁背面。 註39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20頁、第220頁背面、第224頁、第224頁背面。 註398: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21頁、第221頁背面、第226頁、第226頁背面、第228頁、第228頁背面、第229頁。 註399: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25頁背面、第226頁、第223頁背面、第230頁、第238頁背面。 註400: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31頁背面、第232頁、第230頁背面。註401: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32頁、第232頁背面、第233頁。 註40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39頁背面。 註403:見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卷第4頁至第58頁。 註404:乙○○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1頁;辛○○部分,見 本院筆錄卷四第85頁、第85頁背面、第100頁背面。 註405:見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卷第64頁。 註406: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68頁、第168頁背面、第169頁背面、第170頁、第173頁背面、第176頁、第184頁背面。 註40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22頁背面、第227頁、第229頁背面、第232頁、第240頁 註408: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69頁、第169頁背面、第174頁、第174頁背面、第185頁。 註409: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76頁、第176頁背面、第177頁、第183頁背面、 第185頁背面、第186頁。 註41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96頁背面、第197頁背面、第198頁、第201頁背面、第205頁背面、第207頁、第207頁背面、 第208頁、第208頁背面。 註41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08頁背面、209頁、第209頁背面。 註412:見「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卷」第42頁至第53頁。 註413: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75頁背面。 註414: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76頁、第176頁背面、第177頁、第183頁、第183頁背面、第186頁背面。 註415:見本院筆錄卷五第85頁、91頁背面、第92頁、第92頁背 面、第93 頁、第115頁背面、第116頁、第189頁背面。 註416: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09頁、第110頁、第110頁背面。 註417:見調查卷一第307頁至第315頁。 註418: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06頁背面、第111頁。 註41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0頁、第40頁背面、第49頁背面;本 院筆錄卷五第170頁、第170頁背面、第171頁。 註42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03頁背面、第204頁、第204頁背面、第206頁、第207頁、第211頁、第211頁背面。 註421:見本院筆錄卷五第85頁背面。 註42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02頁、第102頁背面、第113頁、第113頁背面。 註423:見本院筆錄卷五第170頁背面、第171頁。 註424:見前註282、284。 註425:「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二㈠規定:重大公共工程建設 挖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如有剩餘土石方應有棄土處理 計畫,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 導承包廠商對於棄土之處理,並送棄土地點之地方政府 備查。 同方案二㈥規定:承包商違規棄土者,應由工程主辦機 關,按合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限期清除違規現場、 回復原狀,並移請地方環保機關依規定查處,其嚴重者 ,送請地方營造業管理機關依規定處分。 以上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3頁及第43頁背面。 註426: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79頁背面至第80頁背面。 註427: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8頁、第48頁背面。 註428:見函查資料卷第137頁。 註429:見函查資料卷第82頁背面、第84頁。 註430: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5頁、第50頁背面、第83頁 背面、第84頁。 註431:見函查資料卷第242頁。 註43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65頁、第212頁、第300頁、第300頁背面、第301頁、第302頁、第302頁背面、第303頁、第303頁背面、第304頁、第315頁;本院筆錄卷五第116頁背面、第117頁。 註433: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21頁至第124頁、第159頁至第161頁。 註434: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62頁至第164頁。 註435:見調查卷二第142頁。 註43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10頁背面、第311頁、第313頁。 註437:見91年度偵字第3154號卷一第64頁、第65-1頁、第66頁 。 註438:見91年度偵字第3154號卷一第122-1頁。 註439:見本院筆錄卷一第203頁背面、第204頁;本院筆錄卷四 第346頁、第346頁背面。 註440: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120-1頁。 註44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52頁、第352頁背面。 註442:見調查卷二第336頁、第345頁。 註443:見本院筆錄卷一第136頁背面;本院筆錄卷四第268頁、 第271頁背面、第275頁、第275頁背面。 註444: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04頁背面。 註445:見附表二之一、六之一、十之一所示土庫鎮公所函文, 及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87頁至第94頁。 註446: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卷第1頁至第3頁。 註447: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94頁。 註448: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97頁。 註449: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25頁。 註450: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27頁。 註451: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28頁。 註452:以上土庫一場、二場、懷鼎場之計算資料,詳見函查資 料卷第257頁至第263頁。 註453: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26頁、第237頁背面、第238頁、第239頁。 註454:見函查資料卷第88頁、第89頁背面。 註455:見函查資料卷第101頁。 註456:見函查資料卷第102頁、第103頁背面、第104頁。 註457:見函查資料卷第241頁、第243頁、第245頁。 註45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5頁、第36頁背面。 註459:見本院筆錄四第302頁、第302頁背面、第306頁背面。 註46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5頁、第35頁背面,另見調查卷二第53頁。 註461:簽呈見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71頁;函文見同卷第72頁;查證行程表見同卷第73頁;查證紀錄表 及所附照片見同卷第81頁至第111頁、證據編號249第49 頁至第78頁。關於「三峽大學段191等地號」即屬附表三編號4-15「臺北大學新社區區段徵收開發工程」部分, 請對照國立臺北大學土地明細清冊(在91年度偵字第3154號卷一第120頁至123頁)即明。 註462:簽呈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35頁;函文見同卷第234 頁;查證行程表見同卷第236 頁至第237 頁;查證紀 錄表見同卷第238 頁至第240 頁、第242 至第244 頁; 現場照片見寅○○等92.4.14 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17頁至第128 頁。另請參證據編號249 第1 頁至第4 頁、第15頁至第19頁等,核與上述內容相符,茲不贅述。 註463:見證據編號105第1頁至第16頁。 註464:見證據編號106第1頁至第24頁。 註465:見證據編號107第1頁至第29頁。 註46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07頁背面、第308頁;本院筆錄卷五 第8頁。 註467: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6頁、第36頁背面。 註468:乙○○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5頁、第35頁背面;調 查站卷第52頁、第53頁、第36-1頁。寅○○部分,見本 院筆錄卷四第306頁、第306頁背面、第308頁;調查卷第139頁、第141頁。丑○○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61頁背面、第262頁;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134-1頁、 第135頁。 註469:見調查卷二第68頁。 註47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08頁、第312頁背面、第313頁。 註471:見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29頁。 註472:寅○○供證部分,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06頁背面、第307 頁、第359頁背面;本院筆錄卷六第53頁、第53頁背面。註47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07頁;本院筆錄卷六第136頁。 註474:見本院筆錄卷五第53頁、第55頁背面。 註475: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120頁至123頁。 註476: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117頁、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148頁、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33頁。 註47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53頁。 註478: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118頁。 註479:見本院筆錄卷五第54頁背面。 註480: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125頁至第128頁、即寅○○ 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08頁至第111頁、證據編號249第75頁至第78頁。 註481:見本院筆錄卷五第52頁、第55頁。 註482:見本院筆錄卷五第56頁、第56頁背面。 註483:見函查資料卷第82頁背面。 註484: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5頁、第83頁背面、第84頁 。 註485:見函查資料卷第244頁、第245頁。 註486:見函查資料卷第136頁。 註487:見本院筆錄卷六第98頁背面、第99頁。 註488: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頁、第17頁。 註489: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30頁。 註490: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119頁。 註491:見註476;另參證據編號241第50頁,第2箱。 註492: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31頁。 註493: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10頁、第311頁。 註494: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32頁。 註495: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34頁。 註496: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04 頁。 註497: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10頁、第311頁。 註498:見證據編號241第10頁、第11頁,第2箱。又營建剩餘土 石方於本轉運案件是否廢土或廢棄物亦容有爭議,尚不 能僅憑該等函文即認定轉運土石方為廢棄物,併予敘明 。 註499: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74 頁;寅○○等96.7.31 答辯續狀第60頁。 註500:見證據編號241第18頁。 註501: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73 頁。 註502: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75 頁至第180頁。 註503: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81頁。 註504: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一第95頁,寅○○等提出之狀紙 二第183頁。 註505: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84頁。 註506: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10頁至第315頁。 註507: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46頁至第347頁。 註50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05頁至第306頁;本院筆錄卷五第104頁、第104頁背面。 註509:見寅○○提出之狀紙二第185頁至第193頁;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63頁。 註510:見寅○○提出之狀紙二第203頁。 註511:見寅○○提出之狀紙二第210頁、第211頁;管制記錄表 見同卷第315頁。 註512: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70頁。 註513: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71頁。 註514: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72頁。 註515: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73頁,另參寅○○及其辯護人於審判中之說明,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06頁背面。 註516: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74頁至第76頁。另參寅○○及其辯護人於審判中之說明,見本院筆錄卷第106頁背面、第107頁。 註517: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77頁。 註518:見寅○○等提出狀紙二第218 頁;寅○○等96.7.31 答 辯續狀第78頁。另參寅○○及其辯護人於審判中之說明 ,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07頁、第107頁背面。 註519:見寅○○等提出狀紙二第219頁。 註520:見寅○○等提出狀紙二第220頁、第221頁、寅○○等96.7.31 答辯續狀第80頁、第81頁。 註521:見寅○○等提出狀紙二第222頁、寅○○等96.7.31答辯 續狀第82頁。另參寅○○及其辯護人之說明,見本院筆 錄卷六第56頁、第108頁。 註522: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83頁。 註523: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84頁。 註524: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66頁。 註525: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08頁背面、第109頁。 註526:見寅○○等提出狀紙二第237頁、寅○○等96.7.31答辯 續狀第85頁。 註527:見寅○○等提出狀紙二第238頁至第241頁。 註528: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2頁。 註529: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86頁、第87頁。 註530: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88頁。 註531: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90頁。 註532: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10頁、第110頁背面。 註533: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89頁。 註534:見證據編號241第22頁、第2箱。 註535: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93頁 註536: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96頁、第97頁。 註537: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54頁。另參寅○○及其辯護人之說明,同卷第111頁背面、第112頁、第128頁。 註538: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55頁。 註539: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56頁。 註540: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23頁。 註541: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24頁至第227頁、229頁、第230頁、第232頁、第233頁。 註542: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28頁、第231頁、第234頁。註543:申請書部分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35頁;同意備查函文見同卷第236頁。 註544:見證據編號241第8頁、第2箱;本院筆錄卷六82頁。 註545:見證據編號90323-1營建(三)卷內、第21箱;本院筆錄卷六83頁、第84頁(90年4月27日註明退件取消)。 註546: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2頁、第12頁背面。 註547:見註534。 註548: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3、244頁。 註549: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5頁。 註550: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6頁。 註551: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7頁。 註552: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8頁。 註553: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9頁。 註554: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50頁。 註555:土庫一場部分,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07頁、第308頁,土庫二場部分,見同卷第343頁、第344頁。 註556: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05頁。 註557: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06頁。 註558: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07頁。 註559: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08頁;寅○○之說法另 參本院筆錄卷六第113頁背面。 註560: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09頁。 註561: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10頁。 註562: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11頁。 註563: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46頁、第347頁。 註564: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0頁、第161頁。 註565: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2頁。 註566: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3頁至第165頁。 註567: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7頁。 註568: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8頁。 註569:內政部營建署90年07月31日九十營署綜字第900783號函 示關於本案轉運,可以上開結論辦理,即: ㈠可由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審查核准剩餘土石 方處理計畫,透過工地交換或砂土場等處理場所回收 利用予以處理。 ㈡如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餘土流向之管制,而餘土收 容、轉運處理之數量,亦須副知地方政府,以利勾稽 查核餘土流向及總量之管制。 ㈢剩餘土石方之材質,符合作為相關合法收容處理場所 之原料回收之再利用者,得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審核 。如依規定辦理會勘審查時,可邀請當地之地方政府 派員參加並提供審查意見。因屬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 主辦機關主管職司,涉及地方自治及執行管理事項, 請逕與相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公共 工程主辦機關協商辦理。 正本給臺中縣政府,副本給雲林縣政府、土庫鎮公所、懷鼎公司。 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71、172頁。 註570: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9頁。 註571: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48頁。 註572: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26頁。 註573: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27頁。 註574: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58頁。 註575: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47頁。 註576: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48頁。 註577:寅○○及其辯護人就此函文之說明,見本院筆錄卷六第117頁背面。 註578: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146頁。 註579:見證據編號241第17頁、第2箱。 註580:另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202頁。 註581: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203頁。 註582: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204頁。 註583: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205頁。 註584:見證據編號241第15頁。 註585:此部分見寅○○之供詞,見筆錄卷六第126頁背面、第165頁。 註586: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219頁、第220頁。 註587: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221頁。 註588: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222頁、第223頁。 註589:見證據編號241第7頁、第2箱;寅○○等96.7.31答辯續 狀第224頁。 註590:見寅○○等96.7.31答辯續狀第225頁。 註59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58頁、第358頁背面。 註592:見調查卷二第218頁至220頁。 註593:見調查卷二第221頁。 註594:見調查卷二第222頁、第223頁。 註595: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79至83頁。 註596:見調查卷二第241頁。 註597: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82頁、第282頁背面。 註598: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83頁。 註599: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74頁背面。 註600:見函查資料卷第75頁「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修正 內容重點說明貳一。 註601:見函查資料卷第48頁;另行政院86年12月31日臺八十六 內字第52109號函及所附協調結論,見同卷第66頁、第67頁。 註602: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87頁。 註603:見寅○○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70頁、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92頁。 註604: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94頁。 註605: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95頁。 註606: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93頁。 註607: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88頁至91頁。 註60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79頁、第304頁、第304頁背面、第315頁。 註609:見寅○○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63頁、第264頁。 註610: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66頁、第266頁背面。 註61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70頁至第271頁。 註612:見本院筆錄卷六第222頁。 註61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3頁背面、第74頁。 註614:見本院筆錄卷四第74頁、第74頁背面。 註615:見本院筆錄卷四第82頁、第83頁。 註61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81頁背面至第82頁背面、第83頁、第89頁、第105頁。 註617:見證據編號233、第1箱。 註618: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89頁背面。 註619:見證據編號235、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4頁。 註620:見證據編號236、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4頁。 註621:見本院筆錄卷四第90頁。 註62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1頁。 註62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3頁、第253頁背面、第271頁、第271頁背面、第292頁。 註624: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88頁背面、第289頁、第292頁。 註625:見證據編號236、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5頁。 註626:見證據編號235、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6頁。 註627:見證據編號236、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6頁。 註628:見證據編號235、第1箱。 註62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45頁背面至第246頁背面、第247頁背面、第248頁、第249頁。 註630: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一第127-1頁、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49-1頁。 註631:見本院筆錄卷第163頁背面、第164頁、第178頁背面。 註632:見本院筆錄卷四第164頁背面、第177頁背面、第178頁、第178頁背面、第179頁、第187頁、第187頁背面;筆錄 卷六第224頁、第224頁背面。 註633: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42頁至第244頁。 註634:見證據編號227、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7頁至第268頁。 註635:見本院筆錄卷五第290頁。 註636:見本院筆錄卷四第43頁背面、第56頁。 註637: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15頁背面。 註638:見本院筆錄卷四第250頁、第278頁背面、第308頁至第310頁背面。 註639:見本院筆錄卷四第341頁背面至第343頁。 註640:見函查資料卷第193頁。 註641:見檢察官主張卷三第120-1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