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八五號、第 四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如附表四所 示之照片、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丙○○」之署押,均沒收之。又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 附表四所示之照片、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丙○○」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起,因沈迷賭博積欠債務,即開始向地下錢莊借貸 週轉,期間亦投資地下期貨,導致負債累累。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先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假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向嘉義電 腦有限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致使嘉義電腦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丁○○陷於錯 誤,因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筆記型電腦;復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假以交付 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向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購買筆記型電 腦,致使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之代理人庚○○陷於錯誤,因而 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筆記型電腦,嗣因上開支票經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 票,丁○○、庚○○始知受騙。戊○○又基於上開詐欺之概括之犯意,於九十一 年三月某日,在自宅處,未經丙○○同意,以將丙○○真實之身分證換貼自己照 片之方式,變造「丙○○」國民身分證一張,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透過跳蚤市場雜誌,以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之代 價,委請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造「丙○○」之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 書各一張,均足以生損害於丙○○之權益。戊○○再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 偽造之「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而以丙○○之名義,分別於九十一年 三月九日、三月十五日、三月十八日、三月二十九日向富邦銀行、聯邦銀行、萬 泰銀行、美國運通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並於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聯 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上、領用申請書 暨卡約定書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上、萬泰商業銀行京華卡簡易申請書上, 偽造「丙○○」署押各一枚及在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丙○○」 署押共三枚,並持以行使。戊○○於取得該等信用卡或現金卡後,持於如附表三 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店家,以『真刷卡,假消費』之方式簽帳或預借 現金,並於富邦銀行之四月十五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八日「全國電 子雲林縣第五分公司」、七月一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及聯邦銀行之三月二十九 日「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三月三十日「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四月一日「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四月十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四 月二十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五日「百花田百貨行」、四月二十七日 「宏毅檜木浴桶店」、五月十三日「宏毅檜木浴桶店」、五月二十一日「台灣丸 九股份有限公司」、五月二十二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月五日「宏毅檜木浴 桶店」、六月二十一日「增錄藝品行」及萬泰銀行之五月二十九日「宏毅檜木浴 桶店」、六月四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月十九日「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六月二十五日「增錄藝品行」等簽帳單上,偽造「丙○○」署押各一枚,而持 以行使。並持萬泰銀行現金卡借用現金累計四萬六千六百元,及持美國運通銀行 信用卡,辦理信用貸款累計三十六萬七千九百零七元。均足以生損害於丙○○之 權益。另雲林縣婦女保護會委託戊○○,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以一萬八千九百 元之代價,向大同公司購買冷氣機一台,戊○○於收受該筆款項後,竟另行起意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戊○○主 動至雲林縣警察局自首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起訴之範圍,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追訴被告連續詐欺罪,並與被告行使變造、偽造 特種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相牽連犯,並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論處,再與被告侵占罪數罪併罰,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戊○○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嘉義電腦有限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丁○○、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之代理人庚○○、富邦銀行 之代理人吳淯兆、聯邦銀行之代理人己○○、萬泰銀行之代理人辛○○、美國運 通銀行之代理人乙○○、雲林縣婦女保護會之代理人游顓瑜、丙○○等所指證之 情節相符,並有嘉義電腦有限公司收訖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一張、損害明細 表一張、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二紙、收訖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 張、富邦銀行損害明細表一張、ATM預借現金交易資料調閱明細表二份、聯邦 銀行損害明細表一張、萬泰銀行損害明細表一張、現金卡交易記錄查詢表一張、 美國運通銀行信用貸款記錄表一張、買受人為雲林縣婦女保護會之統一發票一張 及如附表四所示之變造身分證、偽造之牙醫師證書、偽造在職證明書、申請書、 簽帳單各一紙在卷可證。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可 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 一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各次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各 該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 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各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偽造「牙 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部分,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所犯多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多次之詐欺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 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 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 造、偽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詐欺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與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別論處,合併處罰。其次,被告係 對於犯罪未發覺之前而自首願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 刑。爰審酌被告因經濟困難,為貪圖自己利益而有此犯行,詐騙所得之利益,所 用之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雖坦認犯行,但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檢察 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又如附表四 所示之照片、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丙○○」之署押,分別為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及偽造之署押,均依法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附表一 被害人:嘉義電腦有限公司 ┌──────┬───────┬────┬─────────┬────── │ 日期 │ 電腦機型 │ 數量 │ 金額(新台幣) │ 支票號碼 ├──────┼───────┼────┼─────────┼────── │五月九日 │ 宏碁牌361E │ 十二台 │ 五十五萬八千元 │ PA0000000 ├──────┼───────┼────┼─────────┼────── │五月二十一日│ 康柏牌1700 │ 十五台 │ 七十九萬五千元 │ PA0000000 ├──────┼───────┼────┼─────────┼────── │六月七日 │ 宏碁牌361E │ 二十台 │ 九十七萬 │ PA0000000 │ │ │ │ │ PA0000000 ├──────┼───────┼────┼─────────┼────── │六月十四日 │ 華碩牌L3 │ 三十台 │ 一百六十二萬 │ PA0000000 │ │ │ │ │ PA0000000 ├──────┼───────┼────┼─────────┼────── │六月二十六日│ 康柏牌P2800│ 十五台 │ 八十一萬四千五 │ PA0000000 │ │ │ │ 百元 │ ├──────┼───────┼────┼─────────┼────── │七月二日 │ 康柏牌P2800│ 二十台 │ 一百一十一萬 │ PA0000000 ├──────┼───────┼────┼─────────┼────── │七月四日 │ 康柏牌P2800│ 十台 │ 五十五萬五千元 │ PA0000000 ├──────┼───────┼────┼─────────┼────── │七月四日 │ 康柏牌P2800│ 十台 │ 五十五萬五千元 │ PA0000000 ├──────┼───────┼────┼─────────┼────── │七月十一日 │ 康柏牌P2800│ 十台 │ 五十五萬五千元 │ PA0000000 └──────┴───────┴────┴─────────┴────── 附表二 被害人: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 │ 日期 │ 電腦機型 │ 數量 │ 金額(新台幣) │ 支票號碼 ├──────┼───────┼────┼─────────┼────── │六月十七日 │ 康柏牌筆記 │ 十九台 │ 餘五十九萬八千 │ PA0000000 │ │ 型電腦 │ │ 元未付 │ PA0000000 ├──────┼───────┼────┼─────────┼────── │六月二十一日│ 康柏牌筆記 │ 十五台 │ 餘四十三萬一千 │ PA0000000 │ │ 型電腦 │ │ 二百五十元未付 │ └──────┴───────┴────┴─────────┴────── 附表三 被害人:富邦銀行 ┌──────┬──────────┬───────────┬────── │ 日期 │ 特約商店名稱 │ 金額 │ 附註 ├──────┼──────────┼───────────┼────── │四月十五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四千九百四十九 │ │ │ │ 元 │ ├──────┼──────────┼───────────┼────── │四月二十五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二萬元 │ 預借現金 │ │ 斗六分行 │ │ ├──────┼──────────┼───────────┼────── │四月二十五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八百元 │ │ │ 斗六分行 │ │ ├──────┼──────────┼───────────┼────── │四月二十八日│ 全國電子雲林縣第 │ 八百四十七元 │ │ │ 五分公司 │ │ ├──────┼──────────┼───────────┼────── │四月二十九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二萬元 │ 預借現金 │ │ 斗六分行 │ │ ├──────┼──────────┼───────────┼────── │四月二十九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八百元 │ │ │ 斗六分行 │ │ ├──────┼──────────┼───────────┼────── │七月一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二千元 │ └──────┴──────────┴───────────┴────── 被害人:聯邦銀行 ┌──────┬────────────┬──────────┐ │ 日期 │ 特約商店名稱 │ 金額 │ ├──────┼────────────┼──────────┤ │三月二十九日│ 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 五百二十元 │ ├──────┼────────────┼──────────┤ │三月三十日 │ 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 │ 三萬零二百二十五元│ │ │ 分公司 │ │ ├──────┼────────────┼──────────┤ │四月一日 │ 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 │ 一萬四千八百八十元│ │ │ 分公司 │ │ ├──────┼────────────┼──────────┤ │四月十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五千元 │ ├──────┼────────────┼──────────┤ │四月二十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六千五百元 │ ├──────┼────────────┼──────────┤ │四月二十五日│ 百花田百貨行 │ 一千七百元 │ ├──────┼────────────┼──────────┤ │四月二十七日│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三千元 │ ├──────┼────────────┼──────────┤ │五月十三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八千元 │ ├──────┼────────────┼──────────┤ │五月二十一日│ 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 五百十八元 │ ├──────┼────────────┼──────────┤ │五月二十二日│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一萬五千元 │ ├──────┼────────────┼──────────┤ │六月五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一萬八千元 │ ├──────┼────────────┼──────────┤ │六月二十一日│ 增錄藝品行 │ 一萬八千元 │ └──────┴────────────┴──────────┘ 被害人:萬泰銀行 ┌──────┬────────────┬──────────┐ │ 日期 │ 特約商店名稱 │ 金額 │ ├──────┼────────────┼──────────┤ │五月二十九日│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八千元 │ ├──────┼────────────┼──────────┤ │六月四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七千元 │ ├──────┼────────────┼──────────┤ │六月十九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三千元 │ ├──────┼────────────┼──────────┤ │六月十九日 │ 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 二百七十八元 │ ├──────┼────────────┼──────────┤ │六月二十五日│ 增錄藝品行 │ 一萬八千五百元 │ └──────┴────────────┴──────────┘ 附表四: 一、變造「丙○○」身分證上之戊○○照片一幀。 二、偽造之「丙○○」之牙醫師證書一紙。 三、偽造之「丙○○」在職證明書一紙。 四、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申請書上、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上、萬泰商 業銀行京華卡簡易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各一枚及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共三枚。 五、富邦銀行之四月十五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八日「全國電子雲林縣第 五分公司」、七月一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及聯邦銀行之三月二十九日「台灣丸 九股份有限公司」、三月三十日「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四月一日「 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四月十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日「 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五日「百花田百貨行」、四月二十七日「宏毅檜木 浴桶店」、五月十三日「宏毅檜木浴桶店」、五月二十一日「台灣丸九股份有限 公司」、五月二十二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月五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 月二十一日「增錄藝品行」及萬泰銀行之五月二十九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 月四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月十九日「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六月二十 五日「增錄藝品行」等簽帳單上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萬泰銀行之六 月十九日「宏毅檜木浴桶店」簽帳單上係簽戊○○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