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7 分鐘讀完 全文 9,2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八五號、第四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如附表四所示之照片、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丙○○」之署押,均沒收之。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附表四所示之照片、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丙○○」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

一、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起,因沈迷賭博積欠債務,即開始向地下錢莊借貸週轉,期間亦投資地下期貨,導致負債累累。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假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向嘉義電腦有限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致使嘉義電腦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丁○○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筆記型電腦;復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假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向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致使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之代理人庚○○陷於錯誤,因而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筆記型電腦,嗣因上開支票經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丁○○、庚○○始知受騙。戊○○又基於上開詐欺之概括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三月某日,在自宅處,未經丙○○同意,以將丙○○真實之身分證換貼自己照片之方式,變造「丙○○」國民身分證一張,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透過跳蚤市場雜誌,以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委請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造「丙○○」之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各一張,均足以生損害於丙○○之權益。戊○○再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之「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而以丙○○之名義,分別於九十一年三月九日、三月十五日、三月十八日、三月二十九日向富邦銀行、聯邦銀行、萬泰銀行、美國運通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並於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上、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上、萬泰商業銀行京華卡簡易申請書上,偽造「丙○○」署押各一枚及在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丙○○」署押共三枚,並持以行使。戊○○於取得該等信用卡或現金卡後,持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店家,以『真刷卡,假消費』之方式簽帳或預借現金,並於富邦銀行之四月十五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八日「全國電子雲林縣第五分公司」、七月一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及聯邦銀行之三月二十九日「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三月三十日「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四月一日「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四月十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五日「百花田百貨行」、四月二十七日「宏毅檜木浴桶店」、五月十三日「宏毅檜木浴桶店」、五月二十一日「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五月二十二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月五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月二十一日「增錄藝品行」及萬泰銀行之五月二十九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月四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月十九日「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六月二十五日「增錄藝品行」等簽帳單上,偽造「丙○○」署押各一枚,而持以行使。並持萬泰銀行現金卡借用現金累計四萬六千六百元,及持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辦理信用貸款累計三十六萬七千九百零七元。均足以生損害於丙○○之權益。另雲林縣婦女保護會委託戊○○,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以一萬八千九百元之代價,向大同公司購買冷氣機一台,戊○○於收受該筆款項後,竟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戊○○主動至雲林縣警察局自首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起訴之範圍,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追訴被告連續詐欺罪,並與被告行使變造、偽造特種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相牽連犯,並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論處,再與被告侵占罪數罪併罰,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戊○○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嘉義電腦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丁○○、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之代理人庚○○、富邦銀行之代理人吳淯兆、聯邦銀行之代理人己○○、萬泰銀行之代理人辛○○、美國運通銀行之代理人乙○○、雲林縣婦女保護會之代理人游顓瑜、丙○○等所指證之情節相符,並有嘉義電腦有限公司收訖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一張、損害明細表一張、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二紙、收訖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張、富邦銀行損害明細表一張、ATM預借現金交易資料調閱明細表二份、聯邦銀行損害明細表一張、萬泰銀行損害明細表一張、現金卡交易記錄查詢表一張、美國運通銀行信用貸款記錄表一張、買受人為雲林縣婦女保護會之統一發票一張及如附表四所示之變造身分證、偽造之牙醫師證書、偽造在職證明書、申請書、簽帳單各一紙在卷可證。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各次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各該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各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偽造「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部分,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所犯多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多次之詐欺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偽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詐欺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別論處,合併處罰。其次,被告係對於犯罪未發覺之前而自首願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經濟困難,為貪圖自己利益而有此犯行,詐騙所得之利益,所用之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雖坦認犯行,但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又如附表四所示之照片、牙醫師證書、在職證明書、「丙○○」之署押,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偽造之署押,均依法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吳 福 森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附表一
被害人:嘉義電腦有限公司
┌──────┬───────┬────┬─────────┬──────
│  日期      │    電腦機型  │ 數量   │  金額(新台幣)  │   支票號碼
├──────┼───────┼────┼─────────┼──────
│五月九日    │   宏碁牌361E │ 十二台 │  五十五萬八千元  │   PA0000000
├──────┼───────┼────┼─────────┼──────
│五月二十一日│   康柏牌1700 │ 十五台 │  七十九萬五千元  │   PA0000000
├──────┼───────┼────┼─────────┼──────
│六月七日    │   宏碁牌361E │ 二十台 │  九十七萬        │   PA0000000
│            │              │        │                  │   PA0000000
├──────┼───────┼────┼─────────┼──────
│六月十四日  │   華碩牌L3   │ 三十台 │  一百六十二萬    │   PA0000000
│            │              │        │                  │   PA0000000
├──────┼───────┼────┼─────────┼──────
│六月二十六日│   康柏牌P2800│ 十五台 │  八十一萬四千五  │   PA0000000
│            │              │        │  百元            │
├──────┼───────┼────┼─────────┼──────
│七月二日    │   康柏牌P2800│ 二十台 │  一百一十一萬    │   PA0000000
├──────┼───────┼────┼─────────┼──────
│七月四日    │   康柏牌P2800│ 十台   │  五十五萬五千元  │   PA0000000
├──────┼───────┼────┼─────────┼──────
│七月四日    │   康柏牌P2800│ 十台   │  五十五萬五千元  │   PA0000000
├──────┼───────┼────┼─────────┼──────
│七月十一日  │   康柏牌P2800│ 十台   │  五十五萬五千元  │   PA0000000
└──────┴───────┴────┴─────────┴──────
附表二
被害人: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
│  日期      │     電腦機型 │  數量  │  金額(新台幣)  │   支票號碼
├──────┼───────┼────┼─────────┼──────
│六月十七日  │   康柏牌筆記 │ 十九台 │  餘五十九萬八千  │   PA0000000
│            │   型電腦     │        │  元未付          │   PA0000000
├──────┼───────┼────┼─────────┼──────
│六月二十一日│   康柏牌筆記 │ 十五台 │  餘四十三萬一千  │   PA0000000
│            │   型電腦     │        │  二百五十元未付  │
└──────┴───────┴────┴─────────┴──────
附表三
被害人:富邦銀行
┌──────┬──────────┬───────────┬──────
│  日期      │    特約商店名稱    │         金額         │    附註
├──────┼──────────┼───────────┼──────
│四月十五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四千九百四十九  │
│            │                    │      元              │
├──────┼──────────┼───────────┼──────
│四月二十五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二萬元       │  預借現金
│            │  斗六分行          │                      │
├──────┼──────────┼───────────┼──────
│四月二十五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八百元       │
│  │  斗六分行          │                      │
├──────┼──────────┼───────────┼──────
│四月二十八日│  全國電子雲林縣第  │        八百四十七元  │
│            │  五分公司          │                      │
├──────┼──────────┼───────────┼──────
│四月二十九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二萬元       │  預借現金
│            │  斗六分行          │                      │
├──────┼──────────┼───────────┼──────
│四月二十九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八百元       │
│            │  斗六分行          │                      │
├──────┼──────────┼───────────┼──────
│七月一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二千元    │
└──────┴──────────┴───────────┴──────
被害人:聯邦銀行
┌──────┬────────────┬──────────┐
│  日期      │    特約商店名稱        │     金額           │
├──────┼────────────┼──────────┤
│三月二十九日│  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    五百二十元      │
├──────┼────────────┼──────────┤
│三月三十日  │  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  │  三萬零二百二十五元│
│            │  分公司                │                    │
├──────┼────────────┼──────────┤
│四月一日    │  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  │  一萬四千八百八十元│
│            │  分公司                │                    │
├──────┼────────────┼──────────┤
│四月十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五千元      │
├──────┼────────────┼──────────┤
│四月二十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六千五百元  │
├──────┼────────────┼──────────┤
│四月二十五日│  百花田百貨行          │     一千七百元     │
├──────┼────────────┼──────────┤
│四月二十七日│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三千元     │
├──────┼────────────┼──────────┤
│五月十三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八千元     │
├──────┼────────────┼──────────┤
│五月二十一日│  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      五百十八元    │
├──────┼────────────┼──────────┤
│五月二十二日│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一萬五千元     │
├──────┼────────────┼──────────┤
│六月五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一萬八千元     │
├──────┼────────────┼──────────┤
│六月二十一日│  增錄藝品行            │      一萬八千元    │
└──────┴────────────┴──────────┘
被害人:萬泰銀行
┌──────┬────────────┬──────────┐
│  日期      │    特約商店名稱        │     金額           │
├──────┼────────────┼──────────┤
│五月二十九日│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八千元      │
├──────┼────────────┼──────────┤
│六月四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七千元      │
├──────┼────────────┼──────────┤
│六月十九日  │  宏毅檜木浴桶店        │    二萬三千元      │
├──────┼────────────┼──────────┤
│六月十九日  │  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    二百七十八元    │
├──────┼────────────┼──────────┤
│六月二十五日│  增錄藝品行            │    一萬八千五百元  │
└──────┴────────────┴──────────┘
附表四:
一、變造「丙○○」身分證上之戊○○照片一幀。
二、偽造之「丙○○」之牙醫師證書一紙。
三、偽造之「丙○○」在職證明書一紙。
四、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申請書上、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上、萬泰商
    業銀行京華卡簡易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各一枚及美國運通銀行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共三枚。
五、富邦銀行之四月十五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八日「全國電子雲林縣第
    五分公司」、七月一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及聯邦銀行之三月二十九日「台灣丸
    九股份有限公司」、三月三十日「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四月一日「
    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四月十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日「
    宏毅檜木浴桶店」、四月二十五日「百花田百貨行」、四月二十七日「宏毅檜木
    浴桶店」、五月十三日「宏毅檜木浴桶店」、五月二十一日「台灣丸九股份有限
    公司」、五月二十二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月五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
    月二十一日「增錄藝品行」及萬泰銀行之五月二十九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
    月四日「宏毅檜木浴桶店」、六月十九日「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六月二十
    五日「增錄藝品行」等簽帳單上之偽造「丙○○」署押各一枚。(萬泰銀行之六
    月十九日「宏毅檜木浴桶店」簽帳單上係簽戊○○本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