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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四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誤載為二十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誤載為四年)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貪污等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右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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